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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2-16 19: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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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篇1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企业单位,是指一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组织。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对全市或者所在地区的宏观调控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单位,一般包括:党政首脑机关、军事机关、政法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企业(含邮电)、电力企业、石化企业、金融单位、博物馆,教育、医疗单位,文化、体育场馆,机场、港口、车站等单位及其重要部位和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业,是指酒店业、旅馆业、旧货业、二手市场、典当业、住宅物业等行业及其停车场。

酒店业,是指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

旅馆业,是指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20张床位以上未达到星级规模的旅馆、宾馆。

旧货业,是指经营废旧金属等废旧物品收购或信托寄卖的企业。

二手市场,是指经营旧机动车、旧自行车、旧电器、旧手机等旧货交易的市场或企业。

典当业,是指经营典当物品的企业。

住宅物业,是指实行园区管理或封闭式管理的住宅物业小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迪吧、音乐茶座、电子游戏机室、俱乐部和有娱乐设施的餐饮场所)、网吧、商场等场所及其停车场。

娱乐场所,是指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包厢(或卡座)20个以上规模(电子游戏机室拥有30台以上游戏机规模)的娱乐场所。

网吧,是指经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登记、审批、许可的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互联网传播企业。

商场,是指供公众消费购物、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商贸中心,或者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专营商店。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治安防范包括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是指通过人的行为达到安全防范目的,如设立单位、行业、场所内部安全保卫机构,聘请保安人员,建立治安联防队、护厂队,组织居民“看门望户”等。

物防,是指采用物质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的措施,如设立防护院墙、加固门窗、安装防盗门等。

技防,是通过技术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目的的措施和设备,包括可与公安机关或保安服务公司联网的电子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暴安全检查设备等。

第六条单位、行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

第二章治安防范

第七条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根据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有适应单位、行业、场所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单位、行业、场所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及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巡逻防范、治安隐患排查和整治,制止发生的违法行为和及时报警,切实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第九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和环节,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和环节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单位、行业和其他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一条住宅物业实行物业服务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以下行业、场所应当安装电子视频监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㈠酒店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餐厅、停车场;

㈡10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停车场;

㈢旧货业、二手市场的出入口、登记交易柜台;

㈣典当业的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大厅;

㈤住宅物业的出入口、四至周围、主要通道、停车场;

㈥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中心舞池、停车场;

㈦网吧的出入口、营业场所、停车场;

㈧商场的出入口、楼层通道、贵重物品专柜、停车场。

第十三条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迪吧等场所出入口应当安装防暴安全检查门,对进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第十四条旧货业、二手市场、典当业的交易,以及进入网吧上网的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造册制度,登记造册资料保存六个月备查。

第十五条酒店业、旅馆业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酒店业、旅馆业应当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行入单位、行业、场所。

第三章审批许可

第十八条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人防、物防、技防的规定,进行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

第十九条单位、行业、场所在规划和安装技防设施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

第二十条文化、建设、规划、工商、商务等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或者进行年检时,发现单位、行业、场所没有按照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人防、物防、技防的,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县三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开展治安防范等保卫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所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和本规定第二章所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实地查看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文化、建设、工商、商务等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对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㈠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㈡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㈢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㈣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㈤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㈥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㈠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九条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㈠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

㈡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安装电子视频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㈢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㈣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㈤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行业、场所或人员,由所在单位、行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㈠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㈡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工作,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本单位、行业、场所全年无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的;

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或抓获刑事犯罪分子做出重要贡献的;

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众性活动的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共同治安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或者大型公众性活动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治安秩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举报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条经营旅馆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制度,五十个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执行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应当配有值班人员;

(五)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经营印章刻制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二)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三)经营公章刻制的,应当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四)执行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

第八条经营旧货交易、废旧金属收购、典当、拍卖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非法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物品;

(三)从事异地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物品清单提交拍卖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经营旧手机交易业的,应当登记手机电子串号和寄售者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证明,并执行验证、登记制度;

(二)禁止改装、拆解、买卖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

(三)禁止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

(四)禁止拼装、组装机动车。

第十条经营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经营娱乐、按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二)有禁止违法行为的告示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场所的标识;

(三)娱乐场所和桑拿按摩场所应当聘请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工作;

(四)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射击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军用枪支,使用民用枪支弹药按规定报批;

(二)设立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观众区,各区间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三)射击靶位配有熟悉枪械性能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枪、弹库的安全设施;

(五)执行民用枪支、弹药使用、存放、保管、检查和顾客登记等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六)禁止在射击场所内销售酒类饮品,禁止酒后进入射击场所。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认为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向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对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办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业主的整改验收申请后十日内,重新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五条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受备案的同时向报备者出具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开办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须备案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的行业场所治安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监督治安责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性的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指导、组织治安责任人、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二)为非法活动提供庇护;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不依法审批;

(五)检查时不依法出示证件;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打骂、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治安责任人的治安责任: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组织本单位的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三)做好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治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治安责任,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赌博、吸毒、贩毒、寻衅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要求仍举办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停止活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责任,造成场所内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治安管理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一、严格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确保燃放安全。①限定燃放时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年1月25日(农历腊月二十六)至2月13日(正月十六);②限定燃放品种。允许燃放的品种为鞭炮、小型烟花和小型双响(直径不超过3.5厘米、长度不超过15厘米)。为确保燃放安全,不允许以下品种在市内销售、燃放,如:摔炮、拉炮、砸炮、擦炮等经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小型礼花进入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③限定燃放区域。在允许燃放时间内,可在地面空旷的安全地段燃放。下列区域不得燃放:楼梯走廊内、阳台、楼顶、室内;公共娱乐场所、游览场所、公园、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和繁华街道;火车站、汽车站及公共交通要道;机关、医院、学校、重要单位部门;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地、仓库、汽油、煤气、液化气罐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等。

二、国家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批发单位,应按《**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由省安监局签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固定和临时销售商户,应按《**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由县(市、区)安监局签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取得上述证件者,任何单位和商户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市区内由市日杂总公司负责烟花爆竹的批发供应工作,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批发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单位和商户必须到指定批发单位进货,否则不得销售。严禁流动销售,严禁乱购乱销,严禁在国道、省道和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繁华街道、加油站及周边地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

三、举办燃放活动时,主办单位要提前10天写出申请,报公安机关逐级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燃放烟火活动。

篇4

1.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我街道通过去年全力整治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毒情形势依然不容忽视。要加强组织领导,确立以重点整治为抓手,精心组织,靠实责任,在统筹抓好全街禁毒工作的同时,由街道领导挂帅,每人包1个重点整治社区进行集中整治。各社区要把禁毒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及时进行部署,随时掌握进展,对涉及到的难点问题要专题研究解决。

2.加强禁毒队伍建设。各社区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重点抓好社区禁毒专门力量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禁毒专干和干警的培训学习,提高禁毒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基本素质,确保禁毒队伍业务专业。加强缉毒专业队伍建设,改善基层禁毒装备条件,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禁毒队伍的业务素质。

3.严格落实禁毒经费保障。坚决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禁毒经费保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将禁毒工作经费区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禁毒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加强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4.切实抓好禁毒工作督导检查。街道有关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查找工作中的问题,掌握毒情形势的趋势和变化,研究进一步推动禁毒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街道综治办要经常性深入社区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深化禁毒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5.深入推进《禁毒法》和《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宣传培训工作。要把宣传引导和预防教育作为重点来抓,深入开展以《禁毒法》、《关于深化全面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合成常识等禁毒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禁毒宣传教育,宣传覆盖面达到辖区92%以上,高危人群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辖区学校受教育面达到100%,群众对禁毒工作的满意率达到93%以上。区禁毒办在《戒毒条例》出台后要组织全区禁毒有关部门开展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

6.加强对高危人群的预防教育工作。要积极推动禁毒预防宣传教育方法、手段、模式的创新,开展有影响、覆盖面广的宣传活动。要以防范合成危害为重点,做好青少年、流动人口、外出务工人员、娱乐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的预防宣传教育活动。要以在校学生、辍学青少年和社会无业青年等易受侵害的对象为重点,通过设立禁毒宣传教育课堂、组织观摩、实地讲解、发放宣传品、开辟宣传栏、播放禁毒禁示片等各种方式,彻底消除“高危对象”对的好奇心理。继续深化“不让进校园”、“不让进我家”、“职工拒绝‘零计划’行动”和“千名领导干部宣讲《禁毒法》活动,确保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禁毒的浓厚氛围。

7.加大对合成的预防宣传教育力度。要将预防冰毒、k粉和等合成的危害性宣传作为禁毒预防教育的重点,尤其要加强提高娱乐场所人员及青少年对合成的识别和抵御能力,将娱乐场所作为宣传主阵地,要使从业人员和顾客随时都能从禁示牌、宣传画、荧屏禁示语接受深刻的禁毒教育,要使场所工作人员明确所承担的禁毒法定义务教育和责任,掌握识别吸食合成的行为特征,熟悉举报毒情的方式方法。各街道、派出所要掌握本辖区娱乐场所毒情形势,合理有效安排入场所宣传教育活动。

8.坚持集中宣传与定期宣传相结合,建立面向全民的禁毒宣传教育机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新闻宣传。积极组织参加“6.26”国际禁毒日和“6.3”纪念日集中宣传活动,要将禁毒宣传月活动与日常“进学校、进场所、进社区、进家庭、进单位、进农村”等“六进”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合理安排,突出重点。全区每月要有重点宣传街道,主题要鲜明、形式要多样,在全区掀起禁毒宣传,增强全民禁毒意识。(三月份由临夏路、嘉峪关路、雁北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四月份五泉、团结、靖远路街道开展宣传工作,五月份火车站、盐场路、广武门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六月份高新开发区(派出所)、东岗街道开展宣传工作,七月份白银路、焦家湾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八月份张掖路、东岗西路、青白石街道开展宣传工作,九月份皋兰路、拱星墩、雁南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十月份铁路东村、渭源路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十一月铁路西村、草场街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十二月酒泉路、伏龙坪街道开展宣传工作)。各街道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宣传情况上报区禁毒办。

三、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9.加大对大案要案、零包贩毒和外流贩毒的打击力度。要树立情报导侦意识,大力加强情报机制建设,着力提高情报搜集、分析、研判、交流、应用能力,全面提升对犯罪的主动发现能力、侦查经营能力、办案取证能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禁毒专业队伍要努力破获一批大案,捣毁一批吸毒窝点,抓获一批毒枭,摧毁一批贩毒网络。加强禁毒区域协作,狠狠打击外流贩毒活动。公、检、法等机关要加强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依法严惩犯罪活动。组织开展以“打击零包贩毒、打击合成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禁毒“双打”战役,建立以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为主体的打零工作机制,提升打击犯罪整体能力,切断贩运的地下通道,坚决遏制合成违法犯罪发展蔓延。

10.加强合成防治力度,坚决遏制合成蔓延势头。从治理娱乐场所、宾馆涉毒问题入手,组织开展打击合成专项行动和娱乐场所涉毒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最大限度地遏制娱乐服务场所涉毒问题的高发势头,萎缩我区市场,净化我区社会环境,确保度合成案件查处率高于2010年度。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采用多种方式对娱乐服务场所、宾馆的涉毒问题开展明察暗访行动,并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对涉毒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娱乐服务场所涉毒问题。积极布建禁毒信息员,拓宽情报来源渠道,对工作中发现的娱乐服务场所涉毒线索,要及时立案侦查,争取破获一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目标的制贩合成案件,依法处理一批幕后组织指挥者;进一步加大对合成贩卖、滥用人员的处罚力度。对娱乐服务场所及宾馆饭店的涉毒活动要依法查处,并会同工商、文化等部门对涉毒场所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或治安责任,并给予一票否决。禁毒、治安和派出所要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要定期组织娱乐场所、旅馆业工作人员学习禁毒知识和法律法规,要签订责任书,建立管理考评制度,认真落实娱乐场所和旅馆业从设立、经营、监管等各个环节的禁毒工作措施,形成管理工作合力。

11.狠抓重点行业整治。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贩运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的犯罪活动,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不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城关辖区内无非法种植原植物。

12.加强缉毒情报信息工作。坚持缉毒情报主导侦查,以公安机关“大情报”系统为依托,大力强化禁毒情报信息研判系统的深入应用。加强缉毒秘密力量建设,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警种禁毒情报交流合作,提高打击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13.完善公检法办理案件协调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公、检、法等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相关环节的执法监督和检验复核力度,加快办理案件进程,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现象,确保案件批捕率、率分别达到93%和98%,切实增强打击实效。

四、深入推进禁毒基础工作

14.不断完善社区戒毒相关制度,深入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区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和派出所要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按照《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后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社区戒毒工作中的法律责任》等规范性制度落实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工作,协调解决工作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办法,不断提高康复率,实现各项戒毒措施的无缝衔接。

15.对吸毒人员组织开展禁吸戒毒“双降一零”活动。以创建“无毒”街道、社区、楼院和娱乐场所等活动为载体,大幅度降低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率和复吸率,实现辖区“零滋生”吸毒人员的奋斗目标。对吸毒人员犯罪率和复吸率大幅反弹,出现新滋生吸毒人员,要将相关街道、派出所列入重点整治街道,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并给予一票否决。

16.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落实领导干部帮教备查制度。加大《四项制度》的执行力,认真落实《兰州市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备案查究制度》和《兰州市吸毒人员检测抽查制度》,强化领导干部一对一帮教工作,各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帮教工作方案,将社会面上现有吸毒人员全部纳入帮教,每一名基层领导干部帮教一名吸毒人员,戒断三年以上和社区康复期满人数之和占累计入库总数比率达到54%以上,被帮教吸毒人员因复吸被打击处理的人数不超过帮教总数的8%。基层干部要定期开展毒情分析,工作进度落实和包教包戒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落实帮教到位,实行“一个突击”(指不定期对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进行突击式尿液检测,及时发现问题。)、“二个解决”(帮助解决被帮教人员的就业问题,帮助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三个定期”(定期对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进行谈话,定期对社区禁毒和康复人员进行尿液检测,定期走访调查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的周边关系)、“四个方式”(因人施教采用感化式、动态式,跟踪式、委托式)的真情帮教方法,努力落实对戒毒出所和康复吸毒人员就业安置、低保、职业培训、创业税收优惠、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等政策,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困难,提高和巩固戒毒效果,降低复吸率,努力使基层帮教工作见实效。

17.维护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体系。加强吸毒人员信息核查和数据维护,对查获的吸毒人员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出狱出所人员要及时维护,不断完善管控网内信息,确保信息数据全面、准确、鲜活。加大对动态网录入维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今年要开展吸毒人员排查行动,及时发现、登记社会面上的吸毒人员,防止和减少吸毒人员脱管失控,依托“大情报”系统,规范涉毒预警处置工作,加大对下落不明吸毒人员的查找力度,提高动态管控实效,防止和减少吸毒人员脱管失控,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质量达到要求(与全国人口信息比中率达到100%),吸毒人员年平均在控率达到92%以上,确保度下落不明吸毒人员数比2010年度减少。

18.加强吸毒人员档案规范化建设。坚持一手抓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一手抓档案资料建设,按照“收集齐全、归类准确、排列有序、整理规范”的总要求,实现对吸毒人员的排查、登记、戒毒、康复、帮教等环节的一体化动态管理,涉毒出狱、出所人员衔接率达到100%;戒毒出所人员责令社区康复达到100%。各街道、社区和派出所要坚持与吸毒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建设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查找下落不明吸毒人员、见面谈话、定期尿检等工作,完善派出所管理档案和社区帮教档案内容,完善健全各类台帐,切实做到监管常态化。

19.做好吸毒检测工作。按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要求,将吸毒检测工作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检测制度,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定期尿检,进一步落实尿检制度,并结合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行动,加大查找力度,见面谈话尿检,及时更新尿检信息,对纳入管控和接受维持治疗的人员,检测面不低于95%,检测次数不低于90%,有效解决尿检不落实、查找失控人员难等问题

20.继续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区禁毒办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防止戒治吸毒人员的脱管失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药物的管理,及时向公安禁毒部门通报情况。充分利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吸毒人员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满一年以上人数达到110人(各街道按分配指标完成)。

五、全面完成重点整治目标

21.集中开展收戒行动,依法落实强制戒毒措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强制手段,切实加大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依法收戒力度。对查获的吸毒人员要认真核实身份及查证前科材料,对吸毒成瘾人员一律强制隔离戒毒,杜绝降格处理。要加大力度收戒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的吸毒成瘾人员,处理一批吸食合成人员,最大限度地压缩消费市场,努力净化社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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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办公场所为一栋面积为74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内有办公室、值班室、户籍室、枪械室、会议室、图书室、小健身房、小浴室、小食堂等,功能已基本齐全,户籍室、档案室各配微机一套,交通工具有桑塔纳、松花江面包警车各一辆。

我所在历年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曾获得自治区“十佳标兵”、自治区级“人民满意派出所”等荣誉称号、一九九六年和一九九九年两度荣立集体三等功、二0__年至二0__年连续三年被县局评为先进集体、二0__年和__年连续荣立集体三等功。

二、从严治警,牢固树立从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一支高素质的民警队伍是我们搞好各项公安工作的保证和必要条件。为了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一年来,派出所支部花大力气加强了民警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工作,结合政治练兵和县局开展的从严治警、执法为民专项教育活动,我所要求民警认真履行九要九不要,把“五条禁令”放在重要位置进行学教,做到了学习有心得、讨论有记录、发言有材料。一年来民警的纪律作风和执法观念又有了明显转变和提高,队伍中未发生执法不公和民警违法违纪的事件,为我所的二级派出所复验成功垫定了基础。

三、业务过硬是派出所复验合格的必要条件

1、人口管理方面

该所已实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工作对象的微机化管理,常住人口管理已推向前台办公,户籍实现局域网管理,数据定期维护已形成制度。

根据几年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和二代身份证的前期核对工作,我所已做到了常住人口底数清、信息准、三采率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做到了稳中有升,已达到97。通过逐户核对户口,解决了民警对辖区群众熟知率低的矛盾,通过在辖区张贴140张警民联系牌,使辖区群众对民警认知率的缺点也得到了解决。

对流动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清查、随时入机,改变了以往来人登记不及时、人走不注销,一经登记全年不变的管理模式。__年派出所登记流动人口583人,发暂住证497人,发流动人口调查函93份,给外地公安机关复函5份。对出租房屋,我所本着“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对不符合出租和承租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现辖区有出租房屋95户,“出租房屋治安保证书”签订率和租赁房屋登记率均达100。

对重点人口的管理,我们做到了不但要管,而且要管住、管好,尤其是将流动人口中的重点纳入了工作视线。对耳目建设,我们不但重视数量、更重视质量,努力发展一些能够提供深层次较高价值线索的耳目,全年通过基层工作提供线索破获的刑事案件,占辖区破案数的63。

2、治安管理方面

辖区内现有行政、企事业单位71个、集贸市场3个、中学3所、小学3所、特行27个,__年度发生刑事案件68起、破48起。查处各类治安案件58起、处罚69人,其中拘留25人、罚款41人、警告3人。对黄、赌、毒案件能够严厉打击、及时查处。

对辖区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派出所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审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辖区内突出的治安问题,能够及早发现并研究对策,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__年治理乱点两处,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年内未发生涉枪涉爆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3、安全防范方面

为了使辖区内重大恶性案件得到有效扼制,针对不同阶段的治安特点,我所有针对性的开展了各类防范工作。春季在金融机构、寄存场所及公共娱乐场所印发六种不同内容的警示性宣传单在辖区发放和张贴,共发放宣传单240份、张贴160份。夏季民警们到建筑工地、企业等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场所利用宣传单、宣传册、挂图、广播和口头宣传的形式向流动人口宣传《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全年度辖区未发生一起重特大恶性案件。

4、执法办案方面

派出所做到了报警有记载、如实立案,对执法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能够分析原因、不断改正,特别是__年三月执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来,我所能够及时克服对新程序不熟悉、不习惯的问题,虚心向上级业务部门请教。一年来未发生国家赔偿及其他执法过错责任问题。

5、服务群众方面

派出所坚决摒弃了“冷、硬、横、推和‘四难’现象”倡导“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新警风,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和认可,多次受到各级领导和政府的表扬。其中,派出所七年如一日救助一对孤寡老人的先进事迹,受到了周部长的批示,自治区电视台也进行了报道。

为了确保民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派出所按要求聘请了警风警纪监督员,随时接受监督,并在管区设立了警民联系牌。形成了所领导、责任区民警向群众代表报告工作制度,使警民联系更加密切,群众治安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6、队伍建设方面

所领导能够率先垂范、以身作责,起到表率作用,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突出,领导班子团结并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协警力量无越权执法现象。

7、内务管理及后勤保障方面

虽然在二0__年度的考核中在内务管理和后勤保障方面我所基达到要求,但我所并没有乐于现状,改造成了会议室,进一步充实了“五小工程”。所容所貌井然有序,办公场所干净整洁、环境优雅,夜间警灯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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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深刻变革,城市流动人口随之增多,特别是在一大批沿海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中,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和积聚。2012年8月,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指出,2011年中国流动人口总量巳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中国特殊的户籍制度,使得流动人口几乎成了除了市民、农民之外的第三大人口群体。

应该清醒看到,流动人口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为发展注入了“人口红利”,带来的是机遇;另一方面出租房乱象等治安管理问题不断增多,流动人口犯罪率上升相对较快,带来的是不稳定因素。余姚市作为副省级城市宁波市下面的县级市,在开明开放和“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四连冠的大环境带动下,流动人口呈现出明显增加的趋势。余姚市作为中小城市,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多,居住问题已成为影响当前治安管理的一大因素。因此,改善城市流动人口居住条件,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管理,是推动社会和谐稳定、构建以人为本社会、打造幸福城市的大势所趋。目前对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研究多数集中在所存在缺陷研究、管理模式创新研究和社会管理体制研究等方面,通常建立在基层政府行为基础之上,而对于流动人口居住与治安管理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在参考和借鉴优秀研究成果与论文的前提下,主要从城市流动人口居住与治安管理的视角人手,通过对余姚市的实证分析,深入挖掘城市流动人口居住对治安管理的影响与原因分析,切实为当地有效解决“成长中的烦恼”提供理论参考。

一、城市流动人口居住对治安管理的影响

大规模的流动人口给流入地,尤其是大中城市的承载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要求和挑战。流动人口进入城市,所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居住问题。有数据表明,上海非本地户籍人口犯罪率达到了70%以上,杭州、深圳的非本地户籍人口犯罪率甚至趟过了90%。2013年第二季度,余姚市破获刑事案件317起,查处治安行政案件562起,刑事拘留流动人口559人,行政拘留723人,强制教育61人;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34人,其中流动人口559人,占67.54%;抓获“两抢一盗”涉案的流动人口213人,七类恶性案件涉案的流动人口48人。

1 流动人口居住场所的复杂性亟需不同的治安管理手段

我国流动人口在居住方式上包括“村落型”聚居、集中居住在单位或工棚、分散居住等三种类型。流动人口居住以出租屋为主,涉及面广量大、分散,租住人员复杂。少数不法分子主要在城乡结合部出租屋藏身,这部分人员属于“黑色群体”,是治安防范和打击的重点。

从2013年3月余姚市阳明街道流动人口居住区域分布及居住时间分析。从区域分布来看,居住在建城区范围的有37568人,占43%,居住在建城区外农村的有50289人,占57%(见图1)。从居住时间来看,居住6个月以下的有22123人,占25%;居住6个月至1年的有28978人,占33%;居住1年以上的有36756人,占42%。由此看出居住一年以下的人数相对居住一年以上的人数较多,流动人口的不稳定性较高(见图2)。

2 流动人口集聚和高犯罪率对治安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随着城市流动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强,导致社会控制减弱,犯罪率升高。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人数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直线上升,从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来看,流动人口犯罪数量也在逐年增多。大量流动人口往往通过亲朋好友、老乡关系介绍来到此处,因而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和乡土观念。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等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拉帮结派组成团伙相互壮胆进行犯罪,形成盗窃、抢劫、诈骗、流氓、贩毒等团伙来危害社会,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的正常秩序。余姚的流动人口大都来自安徽、贵州、河南、湖南、四川等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其中安徽籍12.4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23.3%;贵州籍11.1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20.8%;河南籍5.5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10.3%;湖南籍5.1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9.6%;四川籍4.5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8.4%。上述籍贯的流动人口总和,占余姚市全部流动人口53.3万人的72.4%(见图3)。

3 流动人口的流窜作案增加了治安管理的难度

流动人口的流动特性决定了其犯罪的流窜性和犯罪目标的随机盲目性。从流动人口作案的地域看,大范围的流窜作案呈递增之势。同时,由于流动人口大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治安管理松散而薄弱,因而这些区域成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多发区。而从作案的场所看,旅馆、娱乐场所、建筑工地是流动人口居住的密集区,因此,这些场所也就成为流动人口作案的集中地。由于流动人口的活动规律难以掌握,一旦其落脚点发生变化,原暂住地掌握的各种信息很难被其他地区共享,容易导致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动态治安管理失控,使违法犯罪人员有机可乘、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从业场所和职业的多变,致使流动人员的居住地频繁更换,居住在余姚市城区的流动人口变更多,注销率高,流动性比农村的大,给动态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据统计,余姚市29个城中村流动人口数量激增,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之比达到1.7:1,“反客为主”现象明显,极易引发“抱团式”,形成各类不安定因素隐患(见表1)。

二、流动人口居住形式影响治安管理的原因

1 工作及生活方式差异极易引起社会冲突

城市流动人口聚居区内发生的很多侵财型案件主要由犯案人员务工方式的特点而引发。而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在思想观念、文化背景、言行习性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从而导致流动人口因生活方式差异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流动人口本来就对城市缺乏归属感,与城市社会的隔阂使其难以形成本地居民应有的道德规范和法制观念,而流动人口不同的生活习惯易引发本地居民的不满情绪,他们又由于本地居民的偏见和歧视而更加产生疏离感。同时,部分流动人口有着对高生活水平的向往和仇富心理,看到周围人的富有,而又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自己所期望的财富,容易产生不公正感,乃至采取违法犯罪手段来夺取财富。加上许多出租屋的房主都不在本村居住,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增加了治安管理的隐患。从而不同人群都缺乏安全感,最终导致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会治安状况日益恶化。

2 治安管理力量不足,经费保障不到位,防控机制薄弱

基层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根基。目前普遍存在警力不足、存在治安盲区的现象,既要做好辖区内常住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又要负责冶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及侦破工作。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依旧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使其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体现出来,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处于被动状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缺乏必要的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作为保障,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开展中进展不顺利,工作积极性难以有效发挥。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内在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十分有限。同时,基层公安机关对于流动人口的社会治安防范功能未能得到真正发挥,导致流动人口中各类治安问题目趋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各部门间相互协调问题突出,“条”、“块”矛盾比较明显。

三、改进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对策措施

1 创新工作思路,实现由管理控制型向高效服务型转变

一是注重信息共享。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核心在于全面而准确地掌握流动人口信息。稳定信息采集员这支队伍,在确保城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完整准确基础上,加强流管办、公安、计生、劳动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交流,提高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率和综合利用率。健全完善分工合作机制,形成信息共有、资源共享和责任共担的联动体系。二是注重普法教育。通过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对城市流动人口发送普法教育短信。街道(镇)派出所会同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和社区民警深入辖区流动人口集中的城中村、工地和企业等居住地,同时利用培训班、座谈会、广播电视、横幅、发放资料等方式,加强对流动人口普法宣传,对即将入住的流动人口进行专项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文化修养。调解各类纠纷,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三是注重引导预防。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模式创新的核心是构建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核心体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制定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口落户政策,加快推进居住证制度和“积分”制度,使流动人口能安心就业、安定生活。同时,对一些居住在辖区内有前科的流动人口,做到经常性的走访见面,了解其就业等基本情况,采取“警钟常敲”的方式预防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长远来看,以服务推动管理是未来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大趋势,代表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2 强化队伍建设,实现由分散粗放化向集中精细化转变

一是加强保障管理力度。加大对公安队伍建设和警务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始终把公安队伍建设和警务保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从优待警,抓好协警、保安队伍的专业化培训和管理,适当提高协警相关待遇,加强对派出所的支持,切实提高派出所的战斗力。同时,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的原则,实行弹性和错时等工作制,形成责任明确、联动运作、集约高效的管理模式。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原则,把流动人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单列。二是加强专职队伍建设。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对流动人口综管员采取“三结合”的方式,即上岗前培训与定期培训相结合、定期例会与每月考核相结合、工作业绩与奖惩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工资奖金福利同所负责区域外口管理工作实绩捆绑计发,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积极性,着力构建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专职流动人口综管员队伍,筑起治安管理的“篱笆”。三是加强各类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治安防控机制,联合有关单位,加强流动人口落脚点与活动点等重点场所的管理,将打击和预防流窜犯罪作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重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模式。把市街道(镇)村“三级”流动人口专管员和出租屋综治管理服务人员整合成一支队伍,将服务、管理、维权、执法等各项工作融入到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从而解决领导交叉、职责重叠的问题,为城市流动人口实现服务均等化提供有力保障,共同编织出一张“安全防范网”。

3 改进管理方法,实现由单一行政式向多元合作式转变

一是联合部门,推行“服务式”管理。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服务管理模式,加强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探索“以外管外”,吸收部分在余姚时间长、威信高,热心为群众办事的流动人口参与服务管理。探索建立由流动人口代表、村干部、派出所民警、镇外口办、司法所、劳动保障中心和规模企业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和谐促进联谊会,成立以信息员、宣传员、调解员、服务员、监督员“五员合一”为特征的和谐促进员队伍,提高居住信息收集率。同时,强化对城市流动人口相对集中,治安问题频发有关区域和场所,比如城乡结合郎、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实行定朗的治安管理整治行动,对那些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及无正当工作或经济收入等“三无”流动人口开展及时清理、同时对他们给予关爱,开展合理疏导与帮扶。二是联合企业,推行“委托式”管理。依托用工单位居住地建立“流动人口员工之家”,由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家长”,严格落实用工单位负责制。由每个用工单位指定一名流动人口管理员,负责单位内部流动人口居住的登记、办证、教育等工作,做到“用人登记、人走销户,实时统计、实时上报”。三是联合房东,推行“名册化”管理。流动人口的管理,离不开其所居住的房屋。改变管理办法,实现由传统的“以户籍管人”、“以证管人”向“以房管人”方向转变。建立以出租房为依托的模式,把服务管理融入到房屋中居住的流动人口。通过“公安主管”与“房东协管”有机结合,推行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名册化”、“旅馆式”管理模式。将房东确定为“户主”,一户一册建立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户”,要求“户主”及时登记、申报户内人员情况及变更情况,提高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登记率,保证“人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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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伍先江,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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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随着浦东开发开放的提出与深入,金桥成为国家级重点出口工业加工区。历经四年建设,经济开发与功能开发齐头并进,初具规模。一改昔日乡村田野的风貌,朝城市化方向日益迈进。探索其城市化发展的状况,有四个特点:

经济结构由过去单一化的乡、村企业向多元化结构发展。截至1995年6月,金桥开发区累计项目250个,三资企业144家,其中18个国家地区22家跨国公司已在区内落户、产出;乡、村办企业61家;成建制施工单位30家,其中属中央部署和外省市单位22家。

环境格局由过去小规模的乡、村集镇向生态型城市化进程迈进。已先后开辟出工业区、居民住宅区、涉外公寓区、高级公共娱乐场所区及现代农业小区,形成高层次、多空间的布局网络,建立经济高度发达、基础设施完善、布局结构合理、生活环境优美的城市现代化新样式。

人口由过去的单纯德定型向复杂流动型转变。辖区内现有常住人口n万,外来人口超过5万,除外地来沪打工的民工外,还有大批在开发区内的“上班族”、外籍的高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等。此外,近期将从浦西动迁过来的居民将逾5万,人口密度将急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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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由循序渐进型被规划速效型替代。金桥在区域内统一布局,整体规划,即时上马,全面开花,呈现出较强的时效性、突发性和规划性,经过短短4年建设即初具规模。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人财物的大流动,金桥地区经历了脱胎换骨的巨大变革,由此带来的治安问题也较以往有很大不同,突出表现为:

(一)外来流.犯罪骤增,刑事案件趋向复杂化。近几年来,金桥地区刑事案件的增幅每年在30一40件左右。1990年,发生刑事85起;至1994年增加至207起,上升131.8%,尤其是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治安间题变得严重。外来人口从1990年的6千左右,一跃上升到现有的5万左右,刑事作案人员中外来人口的比率由1990年的30%左右上升至现在的90%以上。

(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迅速互延。大量物品涌入社会,一些公共娱乐场所为追求赢利,以色招客,搞“三陪”、“异性按摩”等,一些外来人员也借口开发廊、餐饮业干起拉客的勾当;赌博越来越公开化,无论城镇、农村、外来民工集聚地,“赌风”甚烈,尤其是较富裕的农村地区赌博范围广、花样多、赌注大,“大款”、“大户”之间的赌博更是一掷千金;交易在辖区较发达地区也有一定市场,目前已发现数例案件,且有继续蔓延趋势。

(三)非政治性不安定因素酿成的事件突出。因土地连片开发、旧区改造涉及群众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频频不断。其中,因征地拆迁引起地价、补偿、就业、安置、待遇、过渡和环境质量等纠纷的居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区稳定。

(四)城市型交通、火灾、施工事故剧增。由于机动车数量剧增,道路设施虽有改观但管理仍欠完善,加上行人、车辆日流量大,因此交通事故频发不断。而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造成区内交通车辆、住宿、水电、环卫等方面超负荷运转,成为消防、交通、治安事故相应增加的一个客观原因。

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社区治安状况日益严峻的局面,主要在于新形势下防范机制的弱化。首先,新旧体制交替造成管理滞后,致使各种罪犯趁除滋生。(l)大量的外来人员涌入,过去的一套户口管理办法已越来越不适应如此大量的流动人口,即使对他们进行临时户口登记也仅旅于形式,这支劳动大军实际上处于一种故任自流的状态(2)三年前.上地开发、征巴.队使许多农民离开家目。寻挽谁时房过峨.出现人户分离’砚象。三年后,艘.拼璐的住宅小区垃工,份东、浦祖和当绝动迁居民迁移、目.,又出砚断的“人户分离一现象,公安机关由于对魂迁安t居民愉况不常扭.在户.,理和洽安,砚上处予彼劝肠百。《3)居民住宅区日一妞懊.住宅迁入居民不多。许多.离形成.空间死危”.即使发生抢劫、.奸纬注法活动也因监视偏力不及而幼过。其次.在市场级讲冲击下。人际关燕.化.位区盆识一翻,与共的风气渝.。.民生活水平提离.以及住宅育昌化.叹来那种互相信任、互相.助的人际关琅在蜕变。人幻相互之向诀少关心、同情和典城。人际交往减少.人际关系冷澳而扮班,加上砚代结立单元住宅形式又导致了一种映乏.在一起感’,无久居月识和家园意识.邻里之间,璐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奈”的愉况已两空见恨.这种冷次的人际关系给犯娜分子遗成可维之机。扭三。杜.防奄-.东有的环节有的已经娜体.有的名存实亡,,的日渐翻二由于开发珍设、动迁.队.瓜有的村队遨侧有的已.幼,行政份理脱节.怡保会自行解体,联防队‘夜防队自动娜狱成无经费某道难以为续。在断的防范网络未形成之曲.新的网理知层出不穷,如外来人口。私房出粗等产,失控。康旧收脚点雌污幼垢,扭工工地盗窃、橄斗,偏僻道路上、抢劫等,治安趋势与对旅

随着浦东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像入,金桥绝区城市化进扭将日益加侠。在今后一个时期二区内各种基.启设特日曲完兽,管理机目理步到位,祖社会上一费浦极因索的存在仍不易排除,人口密度进一步绷离,物傲、附橄更加频繁,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播砚。因此,在近期内.治安状况依然将面临严玻的局面。

——治安状况变化将呈阶段性.

第一阶段:目份至2000年,由于开发,该地区常住人口将曾至20万左右.外来人口仍钧处于无序泪动阶段。治安行政,理的应付性、失控面仍将十分央出,第二阶段。2000年-2005年,规模开发逐曲成型,生活小区基本建成.,住人口将达45万,.增比例离于外来人口,因人口一密而引起的各类治安间月在先期按工的括业用南、,华地段、生活小区较筋增多,第三阶段才2005年-2010年。大规模基础建设接近尾声,现代国际哪市裕肠基本建成。人口质量提高。市内外、目内外的交往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高智能、技术型、涉外型案件时有发生.打击和份班的,点均用作翻,,并果取相应的对,和管理手段,

——某些社会矛盾突出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

各种社会矛盾引发机率、碰撞机率增多.大量征地农民对地价、补债、搬迁、就业等要求高而满意少;浦西、沿江地区动迁居民在落户新住宅小区后.陈之引发的户口.上学、就医、.车、居住、治安等矛盾尖锐,且在这支浩班大军中,必夹杂一些刑释分子、重点对象,这些人其中不易掌握。企业经营机侧转换遭成下比人员增多.这些人待遇下.,利益受很,势必心态不平衡.因而物价上注、贫富差距、官腐败等引发的群体性不安定因素亦将有增无减。

——生活方式改变而诱发的犯罪机率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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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社会活动的范围

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馆(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公共道路、社区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下列预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庙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节日庆典、焰火晚会等庆祝活动;

(五)订货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开放性商贸活动;

(六)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内部活动,宗教场所内的宗教活动,以及影剧院、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的正常营业活动除外。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者是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协办者、场所提供者等对安全工作分工负责。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纪念性和公益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者自行承担,公安机关对主办者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

3.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4.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接受公安、消防、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室内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1%,室外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2%。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二)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2.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3.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4.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5.为活动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有足够容量的专用停车场所(地),并禁止停放与活动无关的其他车辆;

6.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三)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3.在大型活动筹备及举办期间,指导、监督安全工作的落实并专项检查活动场所,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4.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5.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1.消防部门负责对场所进行消防安全许可,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并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大型活动场所外的交通管理工作;

3.质监部门负责对活动中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技术检验并提供安检合格证明;

4.文化部门负责对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及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5.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6.城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中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审查;

7.市政部门负责办理大型活动中临时占道许可;

8.环保部门对大型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禁止举办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破坏的大型活动;

9.房产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中使用的建(构)筑物安全进行检查、鉴定,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严禁在危房、险房中举办大型活动;

10.卫生部门负责对活动中的食品安全、传染性疾病预防进行指导监督,同时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1.供电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场馆的用电设备及临时架设的电缆、电线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禁止超负荷运转。对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设备下达电气设备缺陷整改通知书,督促用户进

行整改。

三、办理程序

(一)主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50日前,向市、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征

求意见,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还应当根据客观需要提前申请):

1.活动方案及说明;

2.主办者及承办者、协办者、场所提供者的合法身份证明;

3.拟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的,提交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

告。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法提出书面意见。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同级党委、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市委、市政府汇报。1万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二)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载有大型社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的活动方案、说明,并附场地方位图、内部示意图;

2.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协议,活动场所提供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场地证明;

3.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以及社会性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

4.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5.主办者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批准文件。

举办大型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主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每场参加人数在1万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大型活动的,向市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申请安全许可的同时,主办者还应当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未书面通知的,视为许可。

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有准予、变更、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告之安全生产监督、消防、文化等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

(三)主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内容举办大型活动。变更举办时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5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的,主办者应当按照申请举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要求,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因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主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主办者的原因,举办的大型活动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主办者非法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主办者负责。

变更或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提前10日,通过合理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作好善后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公安机关加强对准予行政许可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的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全程跟踪管。要按照准予行政许可的标准,认真核定人员数量,参加人员核定人数不能超过座位总数的80%;在临时广场等场所举办活动的,应测定活动场地面积,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大型活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因不落实管理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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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科技、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六)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九)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一)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以上所称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七条 禁止在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除由政府负责的以外,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

第十条 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预留与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技术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论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系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范围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可以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有关设施、设备,但应当在拆除后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管理与应用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三)确保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八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五)向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买卖、非法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三)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源整合,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提供条件。

负责具体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应当经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无须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

(一)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管理;

(三)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工作规范,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不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时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设施、设备后不按时报送备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违反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其他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中,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资源整合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审批或者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接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警情报告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读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4月1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我省正式开始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解决今后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统计,仅20xx年,全省公安机关就应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破获各类案件1万多起。本次实施的《办法》,共分5章3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界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是一项投资大、涉及面和影响面广的综合性工作。为了切实做好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避免建设中的资源浪费,实现有效管理和应用,《办法》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范围和建设主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办法》明确了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十二种场所和区域,其中,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视频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其它场所或区域的建设按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办法》实施后,我省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外,城市道路、中心城镇的重要路段、停车场、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商业街、公园、大型广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区域和场所也纳入强制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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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遵循依法、科学、规范、统一的原则,按照有力、有序、有效、有度和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诊断、早治疗的防控方针,强化禽流感免疫工作,加强疫情排查监测,加强检疫监管,加强医疗救治应对,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和协调联动,有效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

二、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全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制定预防和控制预案及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卫生知识宣传。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和,一旦发现疑似病例,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加强对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疫情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做好应急物资、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的先期准备工作,特别是抗病毒药物、疾病预防控制、医院床位、医疗设施、药品和防护用品等物资、人员准备和调配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监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一旦发生人间疫情,立即启动《郴州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规范疫情报告和处置,加强病例救治,全力提高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早期识别、重症与危重症救治能力,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禽流感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的危害。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将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暂时纳入一类动物疫病管理。对辖区内动物流感疫情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认真开展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对鸽子、种禽、水禽及活禽交易市场、水网地区、候鸟密集活动区等进行监测。对禽类发生不明原因死亡的,及时报告和送检,特别是对禽流感临床疑似病例的,要高度敏感,控制家禽移动,一旦发现H7N9病毒或发生家禽疫情,立即启动《郴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果断处置,防止疫情扩散。严格产地检疫,确保患病动物不出场(户)。强化对畜禽交易市场、规模养殖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活禽经营市场严格执行产销分离和定期休市消毒制度。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完善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坚决杜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或乱丢乱弃,切断疫病源头,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阻断病毒向人传播。

市公安局: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负责依法做好疫点、疫区、定点医院、重大传染性疾病事件现场封锁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广铁(集团)郴州车务段:负责协助做好出入郴州旅客和跨省(区、市)出行旅客的疫情监测和检疫工作。必要时对上下车旅客进行健康登记和健康检查,对病人、疑似病人和可疑病人进行留验和隔离观察,对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并做好司乘人员的防治知识培训。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学校、托幼机构内的各项防治措施。根据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托幼机构封闭、半封闭管理等措施。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协调在郴外籍人员防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工作,保障在郴外籍人员的健康。负责做好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对游客进行健康观察,对来自疫区的游客进行跟踪观察和做好涉外宾馆游客的健康登记及宾馆、旅游景点等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建设工地农民工的宣传、防护、监测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

市文广新局:负责对网吧、电游室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和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健康监测工作。

市委宣传部:宣传、普及科学预防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防治知识和方法,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开展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

市财政局:负责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及时调度落实防治工作经费,配合相关部门安排重大防控项目和装备建设。

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划分,加强防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物资质量监督和食品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制止借机倾销物品,哄抬物价,严格控制相关药品涨价,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及流动人口的管理。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清运、处理城区垃圾,消除四害,消灭卫生死角,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市民政局: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并负责死亡病例尸体的消毒处理及火化。

市监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完善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全力以赴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人感染H7N9禽流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联防联控,形成合力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防控职责,密切配合,强化部门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及时会商、协同行动的长效合作机制,全面落实人员培训、物资储备、经费落实、市场监管、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措施,努力形成防控工作合力,实现有序、有力、有效、有度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目标。

(三)加强值守,正确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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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和完善郑州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若干思考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可否认,当前郑州市仍然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全市治安防控建设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例如,治安防控工作机制滞后于治安形势的发展、警力不足、群防群治组织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治安防控信息化水平不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相对薄弱等等。这些问题要得到有效解决,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公安机关自身观念的转变和工作模式的改革。要真正从传统的“以打为主、等案上门”转变到“以预防为主、主动出击”的工作模式上来,把至少90%的警力充实基层、摆上路面。(二)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专门组织机构,加大建设力度从郑州市近几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可以说是两码事。目前,郑州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由政法委下设的综治委组织、领导。实践证明,这种领导和管理体制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笔者建议设立专门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并将此机构置于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之下,厘清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关系,以利于及时解决防控体系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同时,为了加强对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应当进一步完善目前已有的协作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三)进一步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权责明确的防控工作运行机制党委和政府要从政策和制度的制定、措施的落实执行、执行的结果考评等环节和方面真正负起领导和监督的责任来。全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负其责,必须绝对服从领导,自觉、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转变观念,真抓实干,做到全市“一盘棋”,做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媒体要开足马力,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政法委以及各级综治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来,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大局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和优势;作为建设主力的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制定出科学的“施工方案”,配套好相关措施,做好其他单位的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工作;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防控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好预算,努力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做好招聘人员的有关管理和待遇落实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防控体系重点工程(如卡点建设、巡防岗亭、社区警务室建设)的选址、规划、用地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配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办公室做好防控体系建设的考核、评比、奖惩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通报。党委和政府等组织、领导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卓有成效、治安形势好,或者治安形势因防控工作积极而明显好转的相关地区、单位、组织进行表彰,并对治安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反之,对重视不够、管理能力低下甚至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造成后果,就要严肃追究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决不搞“下不为例”。(四)进一步整合警力资源存量,构建复合型、动态型的警察队伍目前,警力紧张、警力资源不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国家财力有限、短期内尚无法解决警力紧张问题的形势下,公安机关必须挖掘内部潜力,进一步整合、盘活现有警力资源存量,构建复合型、动态型警察队伍。第一,完善交巡警制度。应进一步整合在街面上巡逻的巡警与值勤的交警的力量,在“多能”、“多责”上做文章,大力加强复合型警务建设。对交巡警,应同时赋予双方交通管理权和治安处置权。交巡警可以考虑根据每天不同时段的具体情况,实行机动、灵活的勤务、警务方式:交通高峰时站点,交通平峰时巡线,有警则处警,无警就巡防。这样虽然工作量加大了,但可以真正实现“一警多能,一警多责”的目标。实行交巡警制度,其优点是能把以前双方职责割裂的管“点”与管“线”有机结合,使交通管理与治安管理协调起来。第二,进一步完善治安警、刑警工作机制,构建动态型警务。除安排值班人员外,其余民警有警接警、无警巡逻,让警察在街面上动起来,提高街面见警率,而不是在家坐等案子。这样就盘活了既有警力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不足的局面。(五)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化治安防控体系工作格局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队伍的现状表明,要想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实现对治安形势的有效管控,党委和政府除了要积极发挥公安机关主导作用之外,还应当进一步挖掘、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大局上来。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下,按照“党政主导、公安主力、法人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动员社会各单位、团体、组织大力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可以考虑将各单位的内保力量经过统一培训和规范以后,置于所属辖区公安机关的统一管理之下,听从调度、服从指挥。可以考虑把出没于大街小巷的出租车、公交车以及社会客运车辆等营运车辆的司机、售票人员等发动起来,发挥他们这个群体社会接触面广、情况熟悉、流动性大、社会责任感相对较强、安全需求大的优势,使他们成为公安机关的义务巡逻员和流动观察哨,参与治安防范[4]。在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共同进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同时,要加大各单位社会力量防控人员的技术装备配置工作力度,确保他们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自身安全。同时,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对于相关人员在参与治安防控工作中所发生的意外和不测的补偿有据可依,不使他们流血又流泪。(六)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天网工程”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千头万绪,点多面广,任务繁重。要实现对社会面的全时空、全覆盖、无缝隙管控,就必须进一步向科技借力,利用现代最新科技这一“警力倍增器”来助推防范建设工作。要着眼于信息化警务实战,促使运用科技手段办案、以信息化手段管理社会成为全体民警的自觉行为,不断提高全警信息化应用水平,进而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战斗力。其中最重要的抓手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天网工程”。完善该工程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出资安装最新式的高清监控探头,淘汰原有落后设备,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24小时不间断盯网。要进一步改造和升级各单位内部防控网,使它在保证监控好本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的基础上,也能监控到单位周边的大致情况。政府要加大在公园、广场、车站、街道、商务中心等重要公共区域方面的技防投入力度,在淘汰落后监控设备的基础上安装全方位、高清的监控探头,在全市区范围内争取做到不留监控死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控网络系统建设,尽可能将政府、社会力量各自出资建设的各种视频监控系统全部联网,实现无缝对接,并整合维护、维修力量,安排专人定期、及时进行维护、维修、更新与升级[5],以及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七)进一步做专、做实社区警务,夯实社会治安防控基层基础对于社会治安来说,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不牢,必然会使社会秩序混乱、治安环境恶化。郑州市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大社区警务建设力度,进一步做专、做实社区警务工作,夯实社会治安防控基层基础,彻底改变目前社区警务工作基本流于形式的状况,真正像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派出所那样把社区警务室建成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前沿窗口”。针对老百姓对社区警务“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四不”现实情况,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从事社区警务的民警要像金水区派出所社区民警赵守在、刘亚可、周玲玲等同志那样,以自己良好的形象、亲民务实的作风、扎实而又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人民对社区警务工作的了解、理解、支持和配合。在郑州市城区,要进一步完善专职社区民警制度,所有社区民警都应参与派出所的考勤、值班与重大活动的保卫工作,每周一般应不少于4天,在社区(警务室)工作(45岁以上的社区民警上班期间全部在社区工作),每天在社区工作不少于6小时,接待群众不少于2小时。在广大乡村,有必要参照先进地区的经验,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心警务室和路卡“室卡合一”的中心警务室警务模式。中心警务室专职民警和专职辅警的配备组成、值勤守卡模式要因地制宜、便于工作开展和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