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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残联工作计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03 19:00:0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街道社区残联工作计划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街道社区残联工作计划

篇1

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利用社区医疗资源,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实用、便捷和有效的康复服务,有利于残疾人改善自身机体功能,增加自理、自立能力,有利于残疾人提高自身文化、思想素质,增强劳动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有利于整合发挥家庭和社会各种力量,促进健全融合,提高社区和谐文明进步。

二、创建时间:2007年1月——11月,11月迎接市残联的考核检查。

三、创建任务

(一)、组织管理

1、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街道街道社区发展规划和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等相关部门的考核目标之中。

2、成立街道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展工作。

3、街道有专人负责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4、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配备1—2名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员,每个居委会均配备1名社区康复协调员。

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并开展工作,配备1—2名经康复培训的医务人员。

6、建立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智障人士活动机构(阳光之家)、残疾人辅助用具服务社并开展工作。

7、利用社区机构资源开展工作。

(二)、经费保障

按照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5元安排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经费。

(三)、服务内容

1、开展社区康复资源调查。

2、了解、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康复评估筛查。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所辖社区残疾人建立健康档案,并进行管理和应用;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员、社区康复协调员为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4、建立社区疑似残障者报告制度。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康复服务。

6、为无法进入机构康复的0—6岁残疾儿童落实社区康复训练。

7、对无法入学的学龄期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送训上门服务。

8、对精神残疾人提供监护和防治服务。

9、社区康复服务指导站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残疾人健康体检服务、脑瘫儿童集中训练等工作。

10、开展为残疾人“送康复服务上门”工作。

11、开展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工作。

12、开展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工作。

13、开展残疾人辅助用具适配服务。

14、对0—18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信息管理数据库、成年残疾人康复信息管理数据库(含残疾人用品用具数据库)进行动态维护。

15、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在康复医疗、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无障碍环境改造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转介服务。

16、有效利用社区人力资源参与社区康复工作。

17、进行现场调查,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满意度。

(四)、人员培训

1、街道专职管理人员、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员、社区康复协调员持证上岗,每年参加不少于30个课时的继续教育。

2、社区康复医生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30个课时的康复业务培训。

(五)、宣传教育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人群进行以残疾预防、康复知识为主的宣传教育。

2、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员、社区康复协调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康复知识普及宣传教育。

3、利用“爱眼日”、“爱耳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4、残疾人主要活动场所有宣传材料发放点。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责任管理

1、将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街道创建规划中,落实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有关综合性措施,并列入街道年度考核目标。

2、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残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职责,充分整合社区资源,制定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建立康复工作制度,解决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社区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专人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指导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1、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完善社区残疾人康复的工作机制,协调组织社区内相关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2、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有需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上门医疗服务,大力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供应、咨询转介等服务。

篇2

金阊区委、区政府认真学习《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联《关于确定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的通知》精神,以“快人一步、先人一拍、胜人一筹”的超前意识和思路,规划全区的社区残疾人工作。

在制定《金阊区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坚持“融为一体、共同发展、共建共享”原则,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并列为主要考核指标。 在充实区残联基础上,成立了“五个专门协会”。全区所有社区居委会全部成立了社区残疾人协会,主席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副主席由残疾人代表担任,成员由社区各部门及优秀残疾人、居民代表组成,专设一名专职委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动员社会力量,完善运行机制

首先突出政府主导地位,措施到位。区政府通过扩大社会福利企业规模、销售社会福利彩票和政府财政投入,投入300万元兴建了苏州市规模最大、设施最全、功能最新的金阊区培智学校,投入50万元新建了金阊区“手拉手”爱心援助中心,投入50万元新建了金阊区残疾人俱乐部。先后出台了《金阊区残疾人安置就业工作意见》、《关于做好金阊区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通知》和《金阊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意见》等文件,区建设局、民政局、教育文体局、公安分局和司法局、卫生局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制定计划,落实了措施。

其次扩大社区覆盖面,服务到位。全区39个社区居委会党总支或党支部,都建有残疾人帮扶小组,530名帮扶小组的党员协助社区残协做好工作。各社区居委会主任、委员、居民小组长、楼院长等社区工作者,积极配合社区残协。全区8000余名社区志愿者常年活跃在社区,为残疾人提供社保、维修、康复、保健、医疗、家政、中介、咨询、养老等26个服务项目。

再次动员社会一切力量,参与到位。每年在残疾人节日,开展全区性大型助残活动。平时在街道社区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助残活动,全区68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53户残疾特困家庭和216户比较困难的残疾人开展“面对面的关怀、面对面的爱”活动。

三、促进社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1. 建立规范化台账。区残联对街道、社区两级残疾人工作台账做到了统一名称、标识、内容、项目、装订的“ 五统一”。 2. 加强制度化管理。健全、完善了区、街、社区残疾人工作“六项制度”。3. 推进信息化建设。金阊区在全市第一个为所属社区居委会配备电脑,社区信息化管理系统设计和开发已经完成,街、居社区残疾人资料已输入并联网。

四、利用社区优势,充分发挥专门协会作用

健全了组织网络。为五个专门协会配备了办公场所,落实了活动经费。全区街道各专门协会分会全部成立。各分会会长在街道残联换届选举中均被选为残联主席团副主席,同时又是区级专门协会理事会成员。区肢残人协会会长还被推举为区残联副理事长。

强化了参与意识。区残联召开各街道残联理事长工作会议时,特邀各专门协会会长参加。在对区属社会福利企业年审时,各专门协会派出代表参与工作,维护了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整合社区资源,稳步提高社区残疾人生活质量

通过整合、利用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法律服务、场地设施等“五种资源”,取得明显成效:

1. 拓展康复工作网络。全区10所社区卫生服务站、39个社区康复室,做到残疾人康复工作职责、制度和优惠措施上墙、康复器材到位、康复人员定岗,已为1200名残疾人建档、立卡,并开展训练服务。在金阊医院、培智学校和驻军医院分别建立了肢体、心理精神、智力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2. 扎实开展多形式就业工作。全区17家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299名,通过社区服务业和其他二、三产业分散安置残疾人718名,自谋职业的残疾人276名,总计就业1409名,占1456名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总数的96%。

3. 丰富文化教育。利用社区教育设施、师资等资源优势,开设电脑、电子商务、服装、按摩等残疾人就业培训班6期共有182人次受训。

篇3

年制定政策调整方案;年实施试点新方案,基本达到覆盖城乡所有非从业居民。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作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政府补助、社会捐助为辅相结合,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要。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整体推进,一体化管理。纳入全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

具有县城乡非农业户口并在城乡居住的不属于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都可以以家庭、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基金构成

1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3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五)缴费和补助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9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2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3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个人缴费1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1元,县级财政补助14元;其他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4持《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5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低收入家庭老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60元,各级财政补助1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24元。

6已参加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

7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国家或省调整补贴标准时,随标准进行调整。

(六)参保经办及有关规定

1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及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办理参保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居民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发给参保居民。

2低保人员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其他居民个人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本方案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1年内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1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已参保居民每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一个统筹有效期(统筹有效期为缴费当年的4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足一年的补足欠费满2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以学校集体参保,从参保缴费次日零时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实施后未及时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补缴本方案自实施之日起的年限费用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费用,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缴费补贴的人群,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暂按照我县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2《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首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余额再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3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起付线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标准为省级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省肿瘤医院,下同)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下同)为600元;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中小学生住院(或门诊)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此限额内统筹基金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补偿。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中小学生享受在校期间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4参保居民因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35%45%55%5001元以上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部分,省级及以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定点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5%65%

5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具体补偿标准为:

1.起付线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3.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

4.30000元以上60000含600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80%

6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

三、医疗管理

(八)医疗服务管理

本县管辖区内的县级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不含门诊大病)实行首诊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乡(镇)县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

2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并经县医保中心审核,方可转入上级定点医院治疗,没有办理转院登记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大病门诊要在指定的定点医院治疗,门诊治疗需经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批,否则不予补偿。

3参保居民外出时,出现急诊抢救情况,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其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备案。否则不予补偿。

4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发挥网络系统功能,实行参保、管理、服务三个同步,建立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中心机房3级参保网络阶段管理模式。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作用,配备相应专职人员设备。将居民参保工作前伸到乡(镇)社区,保证居民随时办理参保业务。

(九)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据时结算方法。参保居民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垫付,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于次月规定日期按有关规定结算。

2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按定额和均值相结合的办法结算医疗费用。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因素,分别确定结算标准。

3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参保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核准后,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0%于月日前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医疗服务协议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县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订。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如确需要使用应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3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加强制度衔接和组织领导

1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要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进行剥离,纳入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平稳过渡、合理衔接原则逐步过渡到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剥离、衔接、过渡期内要确保上述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保障不中断。

2、统筹地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监,中医药、残联、老龄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篇4

一、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经济发展促进就业

(一)大力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加强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同时,坚持把扩大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发展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容量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优势的产业和项目。各级发改、劳动、人事、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搞好配合,抓住国家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和振兴十大产业的重大机遇,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交通和城镇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生态保护建设,推进基础产业重大项目建设,以项目建设带动我市劳动者就业。项目实施单位要有就业的具体安排和工作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联系对接,组织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积极应聘。

(二)加快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积极创造条件,营造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落实鼓励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在税收、信贷、土地使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职称评定,安全环保治理等方面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供政策、资金、信息、管理、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着力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扩大就业领域,增加就业容量,发挥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三)加快发展服务业。在巩固提高商贸流通、餐饮娱乐、休闲旅游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同时,鼓励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拓宽就业空间,挖掘就业岗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房地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充分利用新建园区、基地、产业集群等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积极开发文化、旅游资源,带动旅游产业和中介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

(四)统筹城乡就业。将统筹城乡就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社会保险体系、培训体系、服务体系、领导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资金的10%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10%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要求,鼓励和动员各类培训机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开展劳务培训,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加强与境内和周边大企业的劳动用工协作,大力组织对外劳务输转,打造一批劳务品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鼓励和引导一批有资金、有技术的农民工返乡创业。

二、落实就业政策,以政策扶持促进就业

(五)积极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一并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计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通过“三支一扶”“进村(社区)”“农村特设教师岗位”“甘肃省医疗卫生类大学生进农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志愿服务西部”等扶助一批,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招聘一批,落实创业政策带动一批,支持大中型企业接收一批,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一批,开辟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批,组织人才交流合作输出一批,开展技能培训储备一批等途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人事、财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纯农(牧)户中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就业工作,确保8月底前完成纯农牧户毕业生的安置、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的选拔录用工作。选拔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本科以上毕业生。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在扶持创业、技能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优先考虑高校毕业生。同时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要落实薪酬或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服务满一定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精心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实践,增加见习机会,提高就业能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工作,保障其就业权利不受侵害。各县区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机制,实行月报告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

(六)积极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各项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2009年起,全市统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登记失业范围,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向劳动者发放。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继续执行原税收优惠政策。

(七)积极落实企业稳定就业政策。认真落实“五缓交四降低三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比例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可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经委(国资委)、地税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积极落实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的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贴息。

(九)规范企业裁员。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和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对异常失业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和处理。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确保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并统一进行失业登记。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协调,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努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倡导和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各类用人单位应积极响应我市20户企业向全市发出的稳定就业倡议书,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努力克服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采取在岗培训、轮岗轮休、降低薪酬等阶段性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挖掘用工潜力,通过多种方式稳妥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

三、大力实施全民创业工程,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政策扶持创业。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全民创业工程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自主创业,积极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激励、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政策效应,发放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5万元;对各类创业主体贷款产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贴息。创业成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借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要创新贷款管理模式,尽量简化贷款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人员可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允许经济基础好的创业人员之间实行“联保”,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评选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

(十一)加强创业培训。将创业能力培训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全体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给予培训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组织开展“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

(十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农村乡镇、职业院校、用人单位,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依托市、县各类园区、基地,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构筑支持创业的服务平台。加强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创业项目和城乡劳动力资源库,向社会公开创业信息。组织开展创业项目推荐会、创业带头人先进事迹报告会、创业先进个人评选等各类活动。引导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之路,营造全社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职业培训,以技能促进就业

(十三)扩大培训人员范围。将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全体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给予培训补贴。继续完善整合部门职能、整合培训机构、整合培训资金、做好跟踪服务的“三整合一跟踪”工作模式,集中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将免费培训人员范围由初高困毕业生扩大到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多元化考核评价机制和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四)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引导帮助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技工学校学制教育。帮助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充分利用市内职业学校的教学、实训设施等条件,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村两后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加强技能劳动力资源储备。

(十五)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方式,通过校企合作、地校合作、校校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培养重大项目实施、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积极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指导经济实力雄厚、培养能力较强、培训制度较好的大型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考核,在企业推动“名师带徒”活动,实行技师、高级技师与技能劳动者结对培养,不断发展壮大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十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着力提高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水平。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作用,将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141号)要求,加快推进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城乡人力资源开发、做好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的重要载体和发展平台,在编制规划和项目建设上重点支持。要培育一批规模较大、注重服务质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劳务中介组织,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十七)积极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突出公益性特征,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制度。认真开展城乡就业援助、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突出活动重点,创新活动方式,确保活动效果。

(十八)完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机制。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给予重点援助。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科学编制下达企业安置退役士兵计划,有关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安置义务。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九)建立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在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是指农村家庭成员中在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但无人外出务工或就地从事二、三产业的家庭。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作为农村扶贫工作的突破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民就业结合起来,实行“以工代赈”,就近就地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吸纳有就业愿望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力争在三年内逐步解决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

六、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职责,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扶持就业以及发展劳务经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开展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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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认识,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扶持创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裁员报告制度。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持有当地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的;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6〕1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8年底,**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对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

2.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可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

3.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4.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贷款回收率达到一定比例的社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5.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担保基金出现的代偿,要及时安排资金予以补充,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

6.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1.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

(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5)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7)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

具体申请认定程序,参照省劳动保障局有关规定。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完善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凭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滁政〔**6〕16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8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1.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着就业任务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2.明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3.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就业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创业扶持工程,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促进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二)加强创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园(街、区)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就业创业园(街、区),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街、区)创业,给予扶持。

各县、市、区在产业聚集明显且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重点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区),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实施与城市就业创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对创业者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就业创业园(街、区)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就业创业园(街、区)和农民创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参照省有关政策制定。

(四)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将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在就业创业园(街、区)内的各类经济实体,自进园(街、区)之日起,按招用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对象人数,经认定取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3年内免缴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水电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统筹城乡就业,加强服务和管理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快整合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管理城乡人力资源,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和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2.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组织开展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培训费用由财政承担。落实劳动保障协理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

4.强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有工作人员、服务场所、办公设备、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加快建设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就业培训、社保服务、执法监察、事务管理等工作。

(三)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分析等信息制度。

(四)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职业中介违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实现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工作。

2.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免费发放至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3.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4.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5)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6)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六)认真落实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机制。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一)加快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使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增强就业能力。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统筹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计划,统筹管理使用补贴资金,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突出职业技能和职业安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四)继续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五)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积极发展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加大对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建设1—2个规模较大、装备水平较高、专业特色鲜明的公共实训基地。加快推进校企合作,培养更多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六、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消除零就业家庭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针对困难人员就业,采取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二)加强就业援助基础工作。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基础台账和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

(三)及时消除零就业家庭。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四)积极探索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办法。要将农村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成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帮扶困难家庭人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

(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科学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原“**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切实抓好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为主干的就业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