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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制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03 18:58:5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直销制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直销制度

篇1

宝健公司始终秉承“以顾客利益为先”的经营宗旨,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及直销员利益,宝健公司在业内率先向消费者承诺了60日无因退货服务的满意保证,推出了《产品无因退、换货》、《产品保质期内质量退、换货》满意保证制度

一、产品无因退、换货满意保证

•消费者退、换货

消费者在购买宝健产品之日起60日内(以“销售凭证”日期起算),不论任何原因,均可对“未开封产品(不影响再次销售)”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

【本着“以客户利益为先”的服务宗旨,消费者在初次购买宝健产品之日起7日内(以“销售凭证”日期起算),不论任何原因,均可对“已开封产品”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

•直销员退、换货

直销员在购买宝健产品之日起30日内,(以“销售凭证”日期起算),不论任何原因,均可对“未开封产品(不影响再次销售)”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

宝健公司、各地省级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及销售给消费者产品的直销员在接到完好包装产品及相关手续后7日内按照销售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款或换货。

•办理产品退、换货时须提供:

1.完整填写《退/换货申请表》;

2.未经拆封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以可再次销售为标准);

3.原始销售凭证及发票。

注:“销售凭证”为《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凭证》

•相关管理办法:

如果所退货的产品在购买时为优惠装或捆绑的促销品,则需将已优惠或赠送产品/物品一并退回。

•以下情况恕不接受退货申请:

1.未能出示原始销售凭证等相关票据资料;

2.购货日期或“销售凭证”所示日期(含当日)超过规定期限;

3.所提供的原始销售凭证与产品不符;

4.产品包装破损或已拆封,无法重新销售。

二、产品质量换货满意保证

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宝健产品后,在产品保质期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向宝健公司、各地省级分支机构、当地的服务网点提出更换要求,受理服务网点经反馈公司或省级分支机构,在判断产品确属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办理换货或相关补偿。

•办理产品换货时需提供:

1.完整填写《退/换货申请表》;

2.所需更换的全部质量问题产品;

3.原始销售凭证及发票。

•以下情况恕不接受换货申请:

1.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

2.人为问题造成产品品质损坏的情况(如保存不当);

篇2

(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2)。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

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篇3

(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一)。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二)。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

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篇4

总裁陈武刚于1989 年以半百之龄,创立克缇国际行销事业,独创了三销合一(直销、多层次直销、连锁加盟)之行销精神,成功突破直销无店铺行销的规范,并以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在台湾创下直销业界辉煌成绩。

克缇的中国大陆直销

低调的克缇,在台湾却有着这样那样让人羡慕的直销业绩,当然,在中国大陆,它的光环依然存在。

克缇进入中国已有十余年(1997年进入中国大陆地区,前身为上海玛婷日用品有限公司),其直销的开展以加盟店为主,而加盟店里主要以产品的销售为主,美容院的服务则很多时候以“买产品送服务”的形式免费提供。

克缇表面上看,只是简单的加盟店经营模式,却一样的有产品的销售和销售人员的分级。克缇的产品销售主要通过加盟店销售,通过美容院的美容老师在推广。加盟店有着向下一级推广的任务,可以通过自己发展的加盟店“升级”至各级别。

从美容院里的美容顾问老师,到资深,到店长,再到区域督导,地区督导,以至于全国督导。一次投入,到后来在业绩基础上的晋升,已经呈现出明显的直销模式。

然而,正如许多直销企业一样,在申请直销牌照未获批之前,都不会有太大肆的宣传。即使自己的直销事业发展已具相当规模。克缇也是一样。

尽管在中国,我们却看不到太多克缇的宣传,除了在上海的大幅广告和上海举办的“上海艺术节”以外,在全国各地都看不到它任何的大势宣传。然而克缇的美容院加盟店,却在全国铺开来(据消息人士称,全国的加盟店超过5000家),在各大城市都能看到它的身影,甚至连著名影星张国立和邓婕夫妇都在北京亚运村都开了一家克缇店,韩红也有加盟。然而就在这加盟店的背后,我们却可以看到更多的东西。

克缇产品差价

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克缇的店铺一般开在比较繁华的地段或高档小区内,因为克缇的产品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昂贵的,甚至有些产品的价格可与兰蔻和雅诗兰黛等国际品牌相比。克缇在价格上几乎没有亮点,而产生于内部的一些原因也更使得克缇的价格没有任何优势,而也成为克缇加盟商头痛的一件事。

据记者了解到的情况,由于现在克缇存在两个生产基地,即台湾产品基地和上海产品基地。这样便造成了经销商从特有的渠道,从台湾以较便宜的价格进货。而众多得到廉价产品的经销商或供货商则在网上开始摆摊,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克缇的产品。克缇中国因此发出严正申明,不向在非克缇加盟店购买的产品做保证,并且各加盟店开业不为非加盟店购买的产品的顾客提供服务,并不保证这些产品的真伪。

克缇的进货制度上,也有着其固有的模式。即原则上按照最低折扣5.88折出货,对于每月进货量大于5000元的,可以按照5.8折的折扣出货。实际进货时必须以7.5折进货,在完成了业绩后第二月以返现的形式抵扣上月折扣,这样便牢牢地抓住了加盟商。而当有些地区督导或者全国督导在进货后,并不用去操心卖出产品,因为按照自己发展加盟商的奖金和向下级提取的分成已经足够,自己也没有太多的精力去经营自己的店铺。他们可以利用网络以更低折扣出售自己的产品,这样也造成了克缇产品的价格上的混乱。

直销制度

克缇以加盟方式为基础,每个加盟商加盟后可以拥有自己的美容院,并成为店长,首次投入约为十几万,其中包括6.5万元的首次进货与1.5万元的加盟金。而在缴纳加盟金后,每个店铺有4个培训名额,可去上海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书。

加盟商加盟后,除了经营自己的美容院外,还需要发展下一级加盟店。对于加盟店,克缇有自己的考核机制,即一般加盟商(专门级店)在半年内的销售达到10万元并且已经发展两家以上的加盟店后,可以升级为指导级店,而且可以从其下的加盟店处提取奖金;半年内指导级店达到70万元的销售额并且已经发展五家以上加盟店后,可升级为区域督导。而如果每月的进货量达不到相关要求,则可能受到降级的处罚。

克缇的大陆政策除了低调,还有一个就是制度不稳定,不仅是上面提到的进货制度,还包括奖金制度、人员制度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首先公司在考核店铺上更加严格了。以前申请开店的条件是在3公里以内的繁华小区内,后来变为1公里,最新的政策则变成了700米。而从店铺的地址、装潢和经营理念上,公司的考核也逐步严格。

其次是对加盟商的政策上。公司以前在每个加盟商发展下一家加盟商时,会有5000元的奖金,而现在据传已经取消,降低了加盟商的激情,而知情人电话至上海克缇,却被告之没有取消;从“升级”的步骤上,公司直接取消了“区域督导”一级,即直接从指导级店向地区督导“升级”,加重了加盟商的压力;从每个月按照层级递增的出货要求到现在的不管任何级别每个月的进货量都是10000,如果不能完成,不光会受到降级的危险,而且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这个要求,则只能以7.5的折扣拿货,且次月没有返点,使得加盟商们压力越发增大。

对于加盟商的进货量,克缇也有严格的制度,如果一般加盟商月进货量规定为5000元,而指导级店月进货量低于1万元时,会自动降级为一般加盟商(专门店),督导级店月进货量低于2万元时,则自动降为指导级店。现在这一制度也有了改变,即标准定为指导级店以下每月进货量统一为10000元,督导及以上为2.5万元。

再有,在奖金分配制度上,克缇采用分级提取的方法。开始每一级在完成自己任务量的同时,可以向下级提取分成,可按5%-8%的比例来提取,而总的层数不限制,并且设立绩优目标奖,每个月团队完成30万以上业绩,可以有1.2%的奖金。最新的制度将层数定为4级。

据称,克缇的制度在最近三四年间已经改变了数次。制度的常变,使加盟商抓不住公司的政策,时常乱了军心,也影响了业绩。

克缇抢线

直销企业的团队都会存在一个抢线的问题,因而,开始踏足直销后的克缇也就不能避免的触及到这一问题。

陈武刚先生的克缇直销事业仍在台湾发展良好,甚至在台湾已经超过安利,成为台湾第一大直销公司。中国大陆区的业务则主要由其女陈碧华主控。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部设在上海,并有上海的生产基地。

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得的消息称,重庆区本来属于北京线。后来出现一蔡姓台湾人,此人在台湾本是做旅游业,但是看到中国大陆区的巨大市场,便加盟大陆克缇,并入驻重庆。而此后,重庆出现了较大的卖线现象,整个重庆地区的跳线情况严重,瞬间即被卖与此台湾人。蔡给下面的加盟商称,他们跟台湾一样,都是属于国王体系。在跳线中有一个重要人物,即重庆的经销加盟商廖旭。据记者了解到的情况,廖旭在整个重庆地区的跳线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自己在跳线后却也没有太多的关心加盟的业务,公司会议也多次没有参加。记者联系了廖旭,但由于其私人原因,没有能接受记者的采访。而记者在知情人处得知,廖旭成为此次卖线的主力军,甚至排开了其上级,直接将重庆整条直销线卖与台湾人,而此后,台湾人又排开了廖旭,直接从廖旭下面拉人过去。

在抢线中受到冲击的则是原来的区域督导,现任地区督导的王宏。记者联系克缇上海公司的电话,总机转接被告之不能查到此人的电话,甚至被告之没有听过此人。而据记者了解到的消息,王宏在此次跳线事件中损失最大,不光失去了重庆线,而且自己的业绩也随之大步下滑。

跳线后,整个克缇加盟商都发出了巨大的抱怨声。各种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加盟商们得不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制度的更改迭替,也让加盟商们没有安全感,觉得没有稳定性。

重庆的抢线只是一个小范围的现象,但是我们可以从这里折射全国,克缇的直销事业在大陆的发展还需要更多的用心。

篇5

一、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

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立法形式到立法内容。都秉承着以下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符合中国政府入世承诺和WTO规则。根据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方面的恨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最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正是履行人世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二,坚持从严监管。在直销经营模式下,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隐藏性、分散性等特点。诚实信用至关重要。在目前中国直销行业自律不能足以承担起更多的市场规范功能、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直销行业亟待依法规范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政府必须在规范直销行业的监管中有所作为。

第三,谨慎渐进地开放直销市场。目前。直销在中国还不是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监管。中国的直销立法显然要以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的现状为依据,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直销在中国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目的在于:“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首先:直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直销行为。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都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为此,《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活动做了较为详尽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直销员、直销企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关系的规范等等,并通过规范主体。来规范直销行为。应当说,规范直销行为在客观上就是确认直销作为合法经营方式的存在,使直销经营方式在中,国具有了合法性或者正当性。

其次,直销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直销活动的监管,严防传销行为的发生。《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做了强制性规定,对直销企业涉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做了处罚规定。直销立法的政府监管,包括对直销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监管,以及对直销企业运营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再次。直销立法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传销条例》通篇内容都表现了这一立法目的,通过打击传销,为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最后,直销立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稳定社会秩序为立法的核心。明确政府监管直销活动的职责,防范和查禁扰乱社会安定的非法传销,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中国现行直销的立法形式

直销业进入中国以来,中国政府多次试图通过法律形式对直销行业进行规制,其立法形式也几经变革。所谓直销立法形式,是指规制直销业的法律制度所采用的具体表现形态。我国的立法形式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的位阶上,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又高于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采用何种法律形式规范中国直销行业,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取向。

在直销业引人中国的初期,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从立法形式上讲,仅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随着直销业在中国的发展和传销行为的日趋泛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虽把直销立法形式上升为政府部门规章,但还不能适应对当时较为混乱的传销市场环境治理整顿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又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此后,中国直销业发展及其立法陷入低谷,直至2005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将中国直销立法的形式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这在中国直销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对直销进行集中规制。鉴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需要系统的监督管理,因而选择单独制定一部集中规范直销行业的法规,可以保证立法体系的科学性和立法内容的可操作性。

其次,有利于保证中国直销法律制度的实施效力。从法律位阶上看,行政法规仅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其他低位阶的规章不能与现行行政法规相悖。由于中国当前直销环境较为复杂,所面临的问题较为尖锐,加之中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的出台又相对混乱,地方保护主义广泛存在,因此需要一部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予以规制,以减少直销法律实施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后,有利于协调政府部门的监管关系。中国过去的很多直销立法规定都由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国家工商总局虽然对直销行业有着重要的监管职责,但根据政府部门权限划分,商务部对直销企业准入、申办等也具有管理职责。如果直销立法采用部门规章形式,就可能造成对直销监管的交叉或空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较好地解决了执法协调问题,便于明确不同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使中国直销业的监管体系更加合理。

三、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制

《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允许的直销模式,仅限于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在这种模式中,仅仅存在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三个环节。直销员作为直销企业的雇员,将直销企业的产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但不得通过继续发展下线的方式伸展销售链条。对此,《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因此,直销员的计酬依据只能是其销售业绩,而不包括其直接或间接下线销售业绩的提成,以及发展下线所取得的报酬,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外广为采用的多层次直销在中国的合法性。

中国现行直销模式有如下特色:

第一,严格禁止多层次直销。与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的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定不仅形式单一,而且态度谨慎。不但不允许多层次直销中的发展下线以及复合式计酬方式,而且即便在单层次的计酬中,也有着严格的限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中国法律所允许的单层次直销行为与国际上对单层次直销的通行规定存在差别。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其中,关于“服务网点”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没有固定销售地点”的含义,此规定虽然允许直销员进行无店铺的面对面推销,但至少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并非实质上的“没有固定销售地点”。另外,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方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这也消除了国外公司直接到中国进行“没有固定销售地点”销售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直销立法规定的直销模式与国外差别较大,体现了中国当前直销业转型与发展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直销立法理念与国际通行规定脱节。通观其他各国直销立法,大都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逐渐放开的过程。中国政府对当前直销模式的选择,是在特殊环境下权衡的结果,是在规范当前中国直销业的发展,稳定直销市场秩序中的理性选择。

四、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合法的直销行为”可以解释为:由“合法的直销企业”招募的“合法的直销员”从事的“合法的直销活动”的行为。由此,“合法的直销行为”至少有如下三层含义:一是直销企业应当合法。只有符合要求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否则该行为属非法直销行为。二是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员应当合法。《直销管理条例》第三章对直销员资格的合法做了专章的规定。三是直销行为应当合法。直销行为主要包括进行推销时的行为,以及销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直销管理条例》第四章对“直销活动”做了专章规定。另外,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中;将直销的范围作了限制,按照规定。对此范围以外的商品进行的直销活动也属非法直销行为。

在《直销管理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同时,《禁止传销条例》从反方向明确规定了法律所禁止的直销(传销)形式: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只要符合上述形式之一,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传销范畴。这些规定为《直销管理条例》的正面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以防止对“非法直销行为”规定的遗漏。

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明显严格。这种严格限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但统观全局,这是中国政府在权衡效率与稳定后做出的选择,对中国直销业长远发展有益无害。

首先,这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直销法律制度和总结中国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的基础上做出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许多法律制度,例如关于直销活动中的冷静期制度。企业设立中的保证金制度、准入限制制度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中国直销立法又根据中国直销业的现实环境,加入了更多的限制条件,如对直销产品范围的严格界定等。可以说,这种严格的界定是国外立法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其次,中国直销业在十余年发展过程中,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鱼目混珠。直销市场极不平静,人们对直销业的社会评价普遍偏低。为了直销行业的全局、长远利益,对直销业必须规范、稳定发展,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效率以谋求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为此,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现行直销立法从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规制,以防止非法直销行为或其他投机行为危害中国直销业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创造中国直销业未来发展所需的条件,培育健康的直销市场。《直销管理条例》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设定了较高的直销企业入门条件、强制直销企业培训直销员等等,为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其长远意义将在中国直销业未来的发展中逐渐凸现。

五、中国现行直销立法中的“监管制度”

从内容上看,《直销管理条例》虽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的监管权限和管理职责。但从广义上讲,《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企业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等都属于政府部门对直销行业监管的范畴。其中,“准入制度”是对直销企业设立资格的监管,由此可以排除不适合的企业进入直销领域;“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是对直销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管,以预防直销企业或直销人员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保证金”制度则旨在提高直销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属于对损害补偿的监管。

与《直销管理条例》相呼应,《禁止传销条例》对政府机关查处传销行为的权限和程序做了严格规定,是为配合《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规。

篇6

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为贯彻会议精神,教育部印发了《依法治教实施纲要》,要求各院校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的综合改革,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在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在高校教育体系的具体体现。用法治的精神改革教育体系,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理性、民主、契约、自由的校园环境,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之精神。现代大学制度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即政府进行管理、社会参与教育、高校依法治教。第二个层面为高校内部的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与接受管理的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家对学校的管理,还是高校自我管理都需要法律章程、规章制度的支持。因此,学校应当运用法治和法制来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本科院校提出并实践依法治教有数余年之久,依法治校的理念得到了普及;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基本建立;规章制度建设在逐步完善;师生权利保护得到重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反观高职院校,法治意识薄弱、法制理念缺失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更甚者,现有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相悖。这些均不利于现代大学制度的推广和建设。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现有相关理论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针对高职院校管理法治化的理论研究不够丰富,研究内容主要围绕如何处理好政府、社会、学校三者的关系,偏于宏观层面。国内主要研究成果:徐显明《确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刘树忠《论依法治校在高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江曼洪《对当前高职院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有从收集到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研究成果较少。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理顺政府、社会、高校三者关系;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展开,缺乏对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探究。研究角度侧重于法学、教育学的理论研究,对实践工作的研究相对较少。

国外相关论述主要集中在具体制度建设上,譬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学评价等。主要有夏文莉、史红兵的《从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科研间接成本看待大学可持续发展》、刘筱毅《国外高校人事制度现状及对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其实浅析》、《英国高等教育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黄珊《美国大学制度的进步性对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

二、“依法治校”下的高职院校

本文从微观的角度切入,为高职院校在自我管理中的法治化、规范化提供新视野。本研究认为依法治校在高职院校应从以下三个维度着手,制度、理念和文化:一、加快推进规章制度的建设。形成章程、学校基本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四个层面的制度体系,并加强规范管理。二、做到校务公开。岗位职责、各种办事程序、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畅通信息渠道,维护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合二为一,清新学术氛围。三、建立学校法律服务和支持体系。随着社会参与教育的深入,学校和市场的联系愈发紧密,法律风险也随之提高;维护学校师生的权益,要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成立专门负责法律的机构,同时加强师生的普法工作。四、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将法治融入进师生生活,发展普法讲座,或者形成相关法律知识手册,在大学里生根发芽。心中有法,依法治校才能顺利推广,现代大学制度才能形成。这对夯实高职院校自我法治管理的理论基础有重大意义。各学院可成立与“依法治教视域下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并将成果用于实际管理中。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推进法治治理新格局。明确各管理、教学部门在依法治教改革中的任务,共同推进已有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务体系、机构的建设;法治校园氛围的营造等工作,在法治治校的理念下办出职业院校的特色。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的法制建设对于高职院校贯彻党的“十精神”具有重大意义,从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建立健全法制、法治保障体系;从微观层面落实法律保障,打牢法治基础,才能使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在高职院校实现。

参考文献:

[1]梁明.坚持依法治校实现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J].法制与经济旬刊, 2011,(4).

[2]李伶.依法治校与高职院校科学发展[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

篇7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消除各种火灾隐患,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公安、消防、安监、监察、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旅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

(二)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城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联合整治、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单位的消防工作专门管理人员。

实施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与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领导任期内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和奖惩办法。

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完善;统一检查验收标准。根据专项治理工作成果,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认真贯彻《消防法》,加快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进程。督促公安、安监、监察、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旅游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业系统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行业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确立安全生产的前置条件,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审查关、准入关、验收关、办证关。

依据《消防法》加强对全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促进全民消防安全教育的深入开展。督促新闻媒体、文艺团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及时报道消防工作动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制,加强火灾事故的处理力度,严肃处理火灾事故单位、肇事者和责任人,严肃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定期组织节假日和春冬时节的消防安全督查、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政府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经贸部门

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范围,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有关规定、标准;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市场准入证照时,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办证的前置条件;督促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牵头组织火灾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排查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充分发挥工商职能,积极配合区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严把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对公安消防部门取缔、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的,工商部门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抓好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作为日常巡查的一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3、文化部门

调查掌握公共娱乐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组织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消防常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4、教育部门

配合消防部门调查掌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积极配合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提高青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5、建设部门

执行《消防法》中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经消防审核合格方可发给《施工许可证》及未经消防专业验收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和行政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应行政管理规章;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他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对于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6、旅游部门

调查掌握全区星级宾馆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宾馆星级评定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检查或经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星级宾馆,应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宾馆及涉外经营资格,并责令不得承接各种接待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7、卫生部门

调查掌握全区各类医院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所属单位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内部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8、监察部门

依法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不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失于管理、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批准(核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开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等监察对象,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各主管、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部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有关责任人;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9、公安消防部门

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严格公正执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领导小组的助手和参谋,及时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交给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提出措施和建议,以供决策参考。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督查制度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了解掌握全区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工作形势,制定相应工作对策和措施。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制定年度全区消防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区直各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成员单位提出议题和相关资料,草拟全区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任务安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消防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检查、督查和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对各镇(街道)和相关行业系统是否全面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是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是否切实落实区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开展常规性的检查,督查。

联合检查、督查工作由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必须全力配合,提供相应的人、财、物保证。

联合检查督查结束后,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编写督查通报下发各成员单位。

(二)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

火灾隐患公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下列存在火灾隐患且经相关部门通知逾期未改的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养老院;

3、宾馆、饭店、旅馆和营业性餐馆;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体育馆;

5、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6、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

7、生产、经营、销售、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场所;

8、其他需要公示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火灾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存在具体火灾隐患;

3、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政府相关部门已依法采取何种措施。

火灾隐患公示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县级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免费为火灾隐患公示提供便利。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进行公示。

每季度对本辖区火灾隐患单位的公示应不少于一次。

(三)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火灾隐患由区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重大火灾隐患评定按照《市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进行。

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区内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负责人、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在两年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隐患单位认真制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区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的决定,填写《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以区政府名义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撤牌,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在《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上注销。

区直有关部门要全力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火灾隐患举报制度

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均有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各镇(街道)应确定本辖区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单位和举报电话、互联网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

单位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责任。

各镇(街道)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镇(街道)应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政或系统主管部门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应与本系统、本行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应向区政府作书面说明。

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停产或停业的请示事项,区政府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批复,明确处理意见,并协调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停产或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区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履行职责,本行业、本系统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应向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各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

实行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的对象:

1、发现火灾隐患后两年内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场所;

2、需认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

3、政府拟进行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4、公安消防等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或停业前,需依法报请区政府同意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5、单位场所自身或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价的单位场所。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工作,由区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实施。

成立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负责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工作。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建设等部门工程师级以上(含工程师)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职责包括:

1、评价单位场所火灾危险性;

2、评价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3、论证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4、为火灾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支持。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应对评价对象进行实地察看、检测,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综合分析评价对象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并出具评价报告。

对单位场所火灾危险性评价分为一般火灾危险性和重大火灾危险性两类。

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分为差、一般、良好、优秀四个等级。

被评定为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单位场所,区政府应当进行备案。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成员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四、组织实施方法

1、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管理总体协调和组织工作,督促并检查各镇(街道)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篇8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篇9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

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

(一)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并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并保留价格变动台帐。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成本核算、费用分摊,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行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测定行业平均成本及合理的下浮幅度,制止低价倾销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价格法》和本规定,属于跨省区的低价倾销行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低价倾销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商品时,除正常标注应当标明的商品价格内容外,还应当清晰、准确地标明原价、降低后的价格或者折扣、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为认定低价倾销行为,必要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机构对个别成本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行业组织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别成本无法确认的商品进行行业平均成本测定及其信息。商品的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其作为主要依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认定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其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举报,或者认为存在以及可能存在低价倾销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请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对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低价倾销行为,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对跨省区的低价倾销行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应当听取行业组织、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低价倾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低价倾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篇10

针对以上特点,如何有效协调物流,实现“多、快、好、省”,保证满意? 首先,合理规划

第一,对上游订货要保证既不缺货也不压货,预先下单,对订单中的品项预测尽量精准。

第二,配送体系如何规划

一是,根据运地和运量,筛选、签约信誉好而运费较低的物流公司,满足外阜配送的需求。其中,如客户有指定物流,对该客户配送时要优先选择,运费原则应不高于指定物流。

二是,在外阜合理经济的设立小分仓,压缩配送时间。分仓的建立尽量选择本公司在外阜的专卖店、办事处、合作较好的分销商仓库,但要保证货物安全和经济责任的落实。

三是,物流运到外阜后,对直销的客户要解决从物流站点二次配送到客户。

四是,做好本公司直营区域(包括商超系统)的配送规划。 其次,建立配送与组织体系

根据需求确定配送车辆和人员配置,车辆要加装GPS,确定车辆、人员定位分工,建立配套、精简的组织体系,明晰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

第三,建立服务流程和标准

一是,建立配送流程和管理制度。例如,进行配送路线规划。又如,为识别窜货在外箱上二次喷码“××区域专供”,为防止掉包按需对商品外箱贴专用封条标识,配送单密封,配送单上的产品编码和货品一一对应等。

又如,同一个客户的不同订单尽量要做到同车发运,装车前要和客户、对应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确认,如果有退换货,更需要提前沟通协同,如商超中的退换货非常繁琐。根据这些协同做好合理的调度。 再如,遇到客户要求转送、代收,就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避免引起纠纷和损失。

篇11

为加强学校安全、文明建设,确保学校及师生财产、人身安全,加强校园巡查,对校园内外实施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良好的校园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治安巡逻队成员

学校值周领导、校中层值日领导、值日班主任及干事。

二、工作纪律

1、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工作岗位,全员参与。坚持实行校门口全程值班、校内外定时巡查制度。重点时段加强巡查,重要部位要认真检查,闲杂人员要严格盘查,安全隐患坚决排查,要加强巡逻密度和次数,确保校园安全。

2、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值班时间保证通讯畅通,一呼即到,不拖拉,不推诿。

3、值班领导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安全巡逻情况记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4、值班人员禁止酗酒后上岗或在值班期间酗酒,要迅速准确地处理突发事件。

5、值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纪守法,文明执勤,对违纪违规现象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工作职责

1、对校园巡查,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危险游戏活动、防打架斗殴工作,确保教学区、宿舍区、灶房、保管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报告,消除隐患。

2、学生宿舍关灯后,要巡查学生宿舍,检查学生就寝人数和就寝安全,发现学生违反就寝管理制度和不安全行为,要及时进行教育。

3、值班人员应加强校园巡逻,对校园实施有效的监控,加强学生上课、自习纪律管理(教学楼梯口的学生疏散由上节课任课教师在对应楼梯口组织),发生治安事件要及时制止和报告,并积极主动处理。

4、在校园内发现可疑人员要积极主动盘问,核实身份。

5、发生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果断地处理,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

四、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