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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是,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年高职高专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率为75%,在所有高职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一,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为29%,排名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难,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但是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职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高职法律教育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找准专业定位,切实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其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商法教学改革是法律专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己的商法教学实践,谈一谈商法的职业化教学问题。
一、高职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专业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高职商法教学与本科商法教学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如果说法学本科应偏重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尚存争议,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是职业教育应当没有异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教科书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实践中,高职商法教学成了本科商法教学的缩编版,除内容简单点,课时少了点外,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学生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却不知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如何着手。而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实训侧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是在课时上保障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教学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门与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密切相关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法的实践化教学操作起来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而现在高职法学教师队伍基本是理论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朝清一色的理论型、研究型发展,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教师因为所学专业的局限缺乏对法律之外的经济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没有律师、法官、公司业务等实务经验,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难以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课程。因此在高职院校应当确立民商法学在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大课程比重。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高职院校,往往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为例,商法课程为64学时,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内容多,时间紧。教师在教学中讲述原理和条文后,往往没有时间进行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最后,是关于商法教材建设的问题。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教材的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也发生转变,从贸易法转到企业法再转到金融法。公司融资、并购、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胀、电子商务等都成为商法的新课题。与此同时,传统的票据制度已随着交易电子化的发展而萎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高职商法课程在教材上应体现出来。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二、高职商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商法教学改革应体现出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其实际运用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并且应当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善商法教学队伍的知识结构
调整教师队伍知识结构。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养这样的学生需要有既懂理论又会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使法学职业教育适应这样的教育目标,就必须改造现行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加强教师培训,与其他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学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商法课程是全国唯一的商法国家级精品课,江西财经大学的商业法律网络模拟课程十分新颖,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我们要与其他高职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允许教师适度兼职,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主要是兼职律师,从发展趋势看也可兼职法官、检察官。笔者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培训一批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类似理工科的实验教师,专门带领、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模拟训练。除此而外,还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
(二)大力加强教材建设
促进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更新,教学内容要涉及学术前沿,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全球化等问题。要鼓励教材不断更新,强化教材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推出更多、更适用的商法案例教材。关于教材编撰的问题,虽然目前统编和自编的商法教材数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信息量大、视野开阔、适合高职教学的教材却为数很少。笔者主张高职院校商法教师应当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编撰适合高职教学的经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三)改进教学方法
变教师讲、学生听这种单向的教学方法为教师学生交互式教学方法,应提倡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解决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课堂讲授要从纯理论的讲授方法向理论结合实际的讲授方法转变。商法教学中应当吸收实践性的内容,商法教师应当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实践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可议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规则,把这些典型案例运用到商法教学中去。案例教学法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所得结论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从而获得职业技能方面的发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解决学时少课时紧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学的内容包罗万象,要加强高职法学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如幻灯、投影录像、计算机教学软件等,这将会大大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超级秘书网
(四)进行商法课程设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来,商法课程所占课时仍然偏少,急需加强。笔者认为应当把商法分为三门课,商法一(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法二(证口法、票据法),商法三(破产法、保险法)。每门课48学时,都是必修课,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商法一,第二学期开设商法二和商法三,这样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讲透,也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案例教学。除此以外,还应当在三年级开设金融法选修课,内容包括信托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银行法等内容,以适应商法发展和创新的实际需求。还应当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
目前,我国英语界积极提倡高校英语专业从单科经济式人才培养模式向着宽口径、应用型、复合型的方向发展,商务英语教学改革面临新形势下的巨大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的理论来指导,采用新型的培养模式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培养出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商务英语人才。商务英语(EBP:EnglishforBusinessPurpose)作为ESP(EnglishforSpecialPurpose)的一个分支是区别于普通英语语言教学的。本文根据实际教学实践并结合商务英语的特点谈一谈案例教学法和任务教学法结合的必要性。
一、商务英语课程的内容特点及教学方法商务英语是专门用途英语(ESP)的一个分支,而且也是目前专门用途英语中运用最广泛、发展最迅速的领域。顾名思义,它包含英语和商务两个方面,所以经贸英语、金融英语、营销英语、国际商务英语、外贸函电、外贸实务、商务谈判等为该专业方向的主要课程。商务英语类课程最大的特点是英语语言技能与商务专业知识(经济学,营销学,会计学,金融学,管理学,商法学等)的密切结合,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在教学中既要注重对学生英语语言能力(听、说、读、写、译)的培养,同时还应不断强化学生的商务专业技能。这就严格要求教师除了具备较高的语言素养和扎实的国际商务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具备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因此,在商务英语的教学中必须注重专业英语技能及商务知识的培养。而我们的学生是在校生,谈不上有任何实际经验,只是简单从书本或杂志等途径掌握部分理论性商务知识,不可能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更不能很好地实际运用。从英语专业技能来看,他们都可以很好掌握如英语语法、阅读、词汇等,但对于真实世界的工作状况知之甚少,更不会如何将英语语言技能和商务专业知识相结合。原有的英语专业教学体制只是强调语言技能的培养,所以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法无法使学生的语言能力和商务知识相结合,效果也并不明显。商务英语教学应该让语言能力教学为辅助手段,让商务信息的交流作为主要目标。于是,我们迫切需要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二、任务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和结合的必要性
1.任务教学法。任务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娱乐活动中所从事的各种各样有目的的活动。任务型语言教学的核心思想是要模拟人们在社会学校生活中运用语言所从事的各类活动,把语言与学习者在今后日常生活中的应用结合起来。任务型教学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做的事情细分为若干非常具体的“任务”,并把培养学生具备完成这些任务的能力作为教学目标。任务型课堂教学模式是将英语的教学目标整合到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活动任务当中,使学生在使用英语完成任务的同时,不知不觉学会英语,培养学生运用英语的能力。其实质是:英语课堂教学应具有“变化性互动”的各种活动,即“任务”。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进行对话性互动,进而产生语言习得。如果从认知心理学来解释,学生英语学习和习得的过程一方面是学生通过完成任务不断地将所学的知识进行内化的过程,另一方面是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不断地将所学过的知识表现出来的外显过程,而学生的主体性正是通过内化与外显的无数次交替而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这种教学模式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是有效改变以往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极少有机会使用目标语进行交际的教学现状的最佳途径之一。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是对具有一定真实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的典型事例、实例或个案分析通过分析、辩论、演绎、推断、归纳和总结,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致力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面向未来的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在讨论过程中常能获得愉悦的心理体验,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所形成的是一种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和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型的学习氛围。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有很多优势,如在改革传统教学观念、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使学生学会学习等方面都有独到之处。案例教学法具有高度的拟真性、灵活的启发性、鲜明的针对性等特点。
3.二者结合的必要性。任务型教学法与传统的英语教学法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任务型教学开始就呈现任务,以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用语言做事;二是为了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学生的活动将以意义为中心,尽力调动各种语言资源进行意义构建,以达到解决某个实际问题;三是任务型教学具有目的性、过程性、综合性和思维的挑战性等特点,有效地培养学生语言综合能力。任务型教学法模式,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做中学,学中做”全面发展。综合运用语言能力,以任务为教学策略基础,强调从运用语言的任务入手进行教学,让学生完成一项事实的任务进行学习,从而培养学生运用语言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等传统教学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教学材料不同。
传统教学方法使用的是教科书。教科书是对某一学科基础知识的系统化的理论阐述,并按照知识的内在联系来编排。案例教学法则主要使用的是案例材料。案例不是对理论的系统阐述,而是对一个真实情景的描述,这个情景中包含一定的思考题,并要求学生思考、分析、消化吸收。可以说,案例是适应特定的教学目的而编写的。第二,教学过程不同。传统教学方法的教学过程主要是教师对知识的系统讲授,这种结构式教学通常要求教师的讲授力求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概念准确、逻辑严密,而学生则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案例教学的过程则主要不是教师讲授,而是学生之间的讨论和辩论。第三,教学目的不同。传统教学方法的目的主要是向学生传授知识。案例法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能力,包括分析技巧、进行辩论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群体与人际协调技巧和沟通能力等。此外,由于将学生置于一种接近现实的情景之中,还能使学生积累一些将来用得上的经验。从哈佛案例教学模式中可以看出,案例教学把培养能力放在比获得知识更重要的位置,学生在学校获得的知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过时,而针对实际情况学习的能力则能终身受益。所以,案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对于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任务型教学可以使学生积极投入到讨论中,充分发挥其社会构建主义学习理论中的自律、自我、自信、自主、自择和互动,有机地融合商务目标任务和英语语用能力训练,从而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商务运用能力。
4.任务型-案例型教学法的模式。任务型-案例型教学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1)任务型-案例型的目标(goals)。指通过让学生完成某一项任务而希望达到的目的。任务的目标可以是培养学生说英语的自信心。案例的目标是解决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实际问题。在这个环节,教师要设定两个学习目标并认清二者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2)构成任务型-案例型内容的输入材料(input)。输入案例材料必须具有真实性,应以现实商务实践中的真实典型案例分析为目的,使学生在一种自然、真实、或模拟真实的情景中体会语言,运用商务知识.从而该学习不应局限于教材。(3)基于这些材料而设计的各项活动(activities)。任务型-案例型的教学设计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前后相连,层层深入,形式由初级到高级任务,再由高级任务涵盖初级任务的循环.并由数个微案例任务(mint-task)构成一串“任务链”。在语言技能方面,遵循先输入后输出原则,使教学阶梯式层层推进。任务型教学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以人的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它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水平,创造出不同的任务化活动,让学生通过与学习伙伴合作、协商去完成案例分析任务。学习过程充满了反思、顿悟和自醒,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内因,提高他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发展他们的认识策略,培养他们与人共处的合作精神和参与意识,并在完成任务中体验成功的喜悦,获得成就感,实现自我价值。运用任务型-案例型教学法组织教学,强化了语言交际应用的过程,充分体现了语言的交际本质。
5.任务型-案例型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的问题。从任务型教学法来看,它要求学生运用所学语言完成具体任务、并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它强调交际的过程和语言的功能,注重发展学生的学习策略,因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语言运用能力。当然,任务型教学存在一些不完备的地方,比如任务的选择并有进行需求分析,任务的等级评定也是任意的,并且任何形式中心的活动在语言教学中都受到排斥,学生以对子或小组的形式来完成任务,教师在其间不直接指导都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从案例型教学法来看,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有别于国外发达国家,多数高校为规范和量化教学过程所强制采用的教学大纲及试卷库双重衡量和制约机制,仍是一种应试教育模式。案例教学对案例质量的要求较高,与之相对应的却是案例库资源供应不足,质量低劣。许多高校尽管重视案例教学的应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整理上却相当滞后,大多采用国外移植的案例,这种案例因不大适合国情,难以使学习者产生身临其境的亲切感和真实感。有些案例直接采自报纸、杂志或传记文学中的内容,缺乏应有的规范和针对性。这些问题不解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案例教学的开展。大量的课前准备工作制约案例教学的开展,案例教学的案例需贴近社会,来源于现实生活,这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时间、经费的投入,使许多教师望而却步,找些过时或典型性不强的案例来凑数或干脆远离案例教学。有些教师对案例教学的认识存在错误。
另外,有教师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举例教学法。其实,二者虽然都要引用实例,却有很大不同。案例在案例教学中占据中心地位,教学任务都是借助案例来展开的,而举例在一般教学活动中则处于次要的地位。案例是组织学生进行自我学习、锻炼能力的一种手段,举例则是辅助教师说明问题的一种手段。当然,这并不排除举例也可以使学生锻炼能力、发展智力。最后,案例教学与举例说明的指导思想不同。案例教学重点在调动学习者的学习主动性,而举例说明一般以说明问题为目的。对案例教学法的误认致使许多教师停滞不前而心态安然。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商务英语教学中,由于教学方法仍然有待研究,所以商务英语教师必须处理好与其他教学法的关系,以任务型教学为主线,并且提高典型案例的使用效果,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提高教学质量。通过任务型-案例型教学法,英语语言能力和商务实践能力都可以得以提高。但是要想完善该教学法,必须针对各门课程和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而稍作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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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及其处理对策
3.开启民商法学的钥匙——民商法学文献检索举要
4.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5.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
6.民商法学研究评述
7.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分界新探
8.1996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9.浅谈民商法学
10.2000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1.人大民商法学: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
12.民商法学的突破与坚持
13.2002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4.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5.2005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16.民商法教学中的情境创设与理念超越
17.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8.民商法学
19.世纪之交民商法学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
20.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点简介
21.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22.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
23.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简介
24.2004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25.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
26.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基地
27.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28.武汉大学法学院1999年民商法学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目录
29.公安院校民商法教学研究
30.面向现代企业需求的法学职业教育改革
31.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带头人——杨震教授
32.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33.略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法学方法问题——兼对国际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检思
34.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35.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36.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民商事模拟审判实践研究
37.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38.法学方法论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探析
39.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40.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及应用方式
41.“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42.论法学二级学科对体育法学研究的影响——对278篇CSSCI核心期刊体育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3.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分析——基于CSSCI法学核心期刊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4.无效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浅述
45.物业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担保方式
46.知识产权与科技法律的专业团队——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系简介
47.多元视角的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以国际法为主线
48.论法学课程在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49.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
50.论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51.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52.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应用
5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4.刍议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
55.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
56.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
57.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58.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研究
59.关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探讨
60.我国经济中现代民商法的价值体现
61.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效完善
62.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63.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64.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65.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6.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
67.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浅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69.浅谈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
70.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剖析
71.论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分析
72.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
7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7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75.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76.探究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77.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78.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
7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80.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
81.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82.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
83.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究
84.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新探
85.民商法与经济法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86.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初步探讨
87.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
88.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89.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
90.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
91.基于平行语料库的汉语法律文本“的”字结构英译研究——以20世纪90年代民商法为例
92.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
93.谈民商法的信用原则
94.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95.市场经济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96.试分析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
97.论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98.关于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践探讨
99.社会变迁与民商法发展——第三届海峡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圆满举行
100.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
101.探究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102.市场经济体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03.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研究
104.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105.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6.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
107.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讨
108.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
109.试分析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110.论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协调关系
111.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律制度选择——民商法不容忽视
112.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
113.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
114.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115.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浅析
11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研究
117.论加强民商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新课程设置的构想
新课程专科阶段最低毕业学分拟定为76学分,共1368课时。其中公共课程全部为必修课程共6学分,108学时;专业必修课程51学分,918学时;专业选修课程1分,342学时;取消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
公共课程开设大学语文(3学分、54学时)、政治理论(3学分、54学时),取消开放教育入学指南、外语等课程。
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必修课程开设宪法学(3学分、54学时)、刑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民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法理学(3学分、54学时)共五门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开设婚姻家庭法学、环境法学、法律调解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学员从中选取至少1分的课程修读。
新课程本科阶段最低毕业学分拟定为71学分,共1 278课时。公共必修课程共6学分,108学时;专业必修课程55学分,990学时;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最低选修10学分,180学时;取消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开设应用文写作(3学分、54学时)、政治理论(3学分、54学时),公共选修课程开设外语、计算机应用、逻辑学等课程,取消开放教育入学指南课程。
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中国法制史(5学分、90学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经济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证据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国际法学(5学分、90学时)共五门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人权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外国法制史、婚姻家庭法学、环境法学、法律调解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学员从中选取至少10学分的课程修读。
二、新课程设置的理论基础
(一)取消毕业论文必要性
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的文章。它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标志性作业,是对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和检阅,是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最初尝试,是在教师指导下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文字记录,也是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基本能力的一份综合答卷。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毕业论文具有三个特点:指导性、习作性、层次性。
从目的上看,成人学员大多已经在工作岗位上撰写了论文,部分学员还参与了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的攻关。仅仅以本科课程、甚至专科课程是否可以应用到具体问题上来总结和检阅学员的学习成果,显然略失偏颇。
从特点上看,指导性做不好。远程教育师资的数量和质量不能保证学员的论文质量,甚至有些指导教师自己撰写论文都存在很大的困难。习作性没必要,前面说了,好多学员已经写了不少的论文,个别学员公开发表的论文无论其理论性,还是实践性都强于指导教师的论文。
(二)取消外语必修课程的必要性
学以致用是学习最根本的目的,远程教育专科培养的是低端的人才,这些毕业生在毕业以后几乎不会接触到外语,即使真的需要用到外语时,我们学的外语知识根本解决不了学员的需要,因为学员遇到的外语专业性太强,而我们现在设置的外语课程根本谈不上什么专业性。
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知识是必要的,但并不需要人人成为外语专家,也不可能人人成为外语专家,与其通过自己一知半解的外语水平学习借鉴外国法律知识,倒不如通过专业化分工方式,将那些有外语天赋的外语尖子培养成为职业地翻译人员,将国外先进的知识准确的翻译成为汉语文章,供工作一线的每一位人员参考、借鉴。
(三)减少专业课程数量而增加学分和学时的必要性
1.课程数量的设置要适应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通过对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和现代远程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及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普通高校要培养国家级的高层次人才,甚至是国际级的高级人才,它是一种精英教育,其毕业生部分将成为法学专业的职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而非一线工作人员,另一部分将成为实务界领军人物。它要求学员知识面广,课程覆盖法学专业各领域;要求学员有较高的理论研究能力,课程理论性要强;要求学员具有比较法研究的能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外语课程必修。所以普通高校除了设置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学、民法学、民事诉讼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学、商法学、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十四门主干课程外,各普通高校依据自身教育目标的侧重,设置了不同的课程,比如,邮电大学培养能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具备认识和处理信息时代来临所产生的新问题,如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和通信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等的基本能力。其在主干课程之外开设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课程。经济类院校法学专业在主干课程之外开设知识产权法、保险法、金融法、海商法、劳动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还有些学校开设律师实务、法律文书、秘书理论与实务、社交礼仪、计算机应用基础、文献检索与利用、专业英语等课程。 而现代远程教育培养的是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留得住、用得上的具有一定法学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在固有单位发挥自己法学专长的基础人才,它是一种大众化教育,毕业生绝大部分是已经有稳定职业和一定的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另一部分还有稳定职业的毕业生也将成为基层人员。它不要求毕业生知识面广,更不追求毕业生有很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所以,现代远程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应区别于普通高校法学课程设置。
2.课程数量和深度的设置要与学员求知状况和基础相适应
电大法学专业专、本科学员中不仅有在职人员,还有下岗、待业人员。他们为了调整知识结构、学习新知识,甚至是为了解决就业,选择了教学方式灵活的、教学内容个别化的学习方式继续其学业。这个群体的学习目的不是要成为国家高级人才,而是要成为当地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有用人才;这个群体,他们在选择专业时是有的放矢,并不盲目的,他们几乎全部是有过法律实践的法律实践者。
鉴于现代远程教育面对的群体自身的条件和追求的目标,以及中央电大的培养目标是“各类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就应该把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作为现代远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改革现有的课程体系,真正实现课程数量以“必需、够用”为原则。课程深度以能完全、彻底解决实际问题并且能被学员掌握、应用为原则。
3.课程数量的设置要适应教学方式和技术的要求
现代远程教育是通过提供视频和授课讲义,同步播放自主学习课件。课程讲解是网络课程的主体部分,现代远程教育的主要途径是网络学习,它具有虚拟性、兼容性、开放性、支持协作和信息资源的丰富性,
在教学方法上提倡创新性,在教学手段上倡导多媒体和网络教学,大力推动教学研究、教育技术应用和多媒体教学资源建设。要求教师自行开发多媒体课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远程教学工具将日益完善,网络教学资源也将逐渐丰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将日益多样化、层次化、专业化,万金油式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将会被社会彻底淘汰。真正为社会培养大量的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才是现代远程法学教育的终极教学目的。只有对现在的远程法学课程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体现现代远程教育的优势。
2016年招生简章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省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的若干所重点大学之一。浙江大学前身求是书院成立于1897年,为中国人自己最早创办的新式高等学府之一。1952年,在全国高等院校调整时,曾被分为多所单科性学校,部分系科并入兄弟高校。1998年,同根同源的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浙江大学。经过一百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已成为一所基础坚实、实力雄厚,特色鲜明,居于国内一流水平,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研究型、综合型大学。
为帮助在职人员进一步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需要,帮助学员掌握更加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提高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决定在学院本部开设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
一、招生对象与条件
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班学习的在职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与要求: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欲申请硕士学位者需在取得学士学位满一年后方可报名。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1. 报名时间:即日起报名,每班人数为60名;
2. 报名地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号楼112室(杭州市之江路51号),邮编:310008;
3. 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1寸免冠照片和2寸免冠照片各2张;(3)报名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4.上课地点:a,、杭州市之江路51号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杭州班)
b、温州市浙江工贸学院1号楼(温州班)
三、录取事项
1. 录取审查: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共同进行录取资格审查;
2. 正式录取及学费收取:凡审查合格者,发入学交费通知。学员依据通知规定,入学前完成交费。
四、学习年限及收费
1. 学习年限两年。按规定学时面授,充分利用在职人员业余时间;
2.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民商法学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公司与金融法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刑法学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经济法学方向)
五、主要专业方向及课程
民商法学:法学前沿(含刑事法学)、民法总论、债权法学、商法学(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等)、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国际法学、硕士生英语、民商法专题、民事法律与特别法、法律行为专题、刑事法专题、行政法专题、商事案例研习、服务合同专题、侵权案例研习、票据法专题。
公司与金融法:法学前沿、民法总论、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硕士生英语、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刑法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法学方法论、刑法原理、各罪研究、民法总论、国际刑法、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犯罪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专题、行政法专题等。
经济法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法学方法论、经济法专题、商法专题、行政法专题、民法专题、刑法专题、诉讼法专题、知识产权法研究、金融法研究、国际经济法、劳动法学、环境法研究、财税法、企业法等。
六、结业与学位申请
1. 进修学员按专业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考核或考试合格,发给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
2. 获得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具有学士学位并通过全国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与法学综合课考试者,通过浙江大学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进入硕士论文阶段,硕士论文答辩通过,授予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现阶段,我国高校的法理学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许多学生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不能全面理解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更遑论运用其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例如,现行的诉讼离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对于这个规定,我们不仅可以运用亲属法的原理进行分析,而且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原理进行分析。这就如同一个数学问题,我们既可以用解析的方法解决,也可以用算术的方法解决。但是,有的学生在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认为这只是一个纯粹的婚姻法问题,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我国高校法学课程设置的不太合理。按照目前的法学课程设置,法理学课程在所有的法学课程中最先开设。学生们先学法理学,然后再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法学课程。这样,学生在学习法理学时,要直接面对抽象的法学理论,由于这个时候还没有学习相关的应用法学课程,还没有应用法学方面的感性材料,因此不能充分理解相对抽象的法理学理论。法理学课程被安排在其他法学课程之前最先开设,与人们对法理学课程的定位有着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其定位为单纯的法学基础课,甚至称其为“法学基础理论”。但事实上,法理学不但是法学基础课,更是法学哲理课。法理学在有些国家(包括我国),就被称作法哲学[1]。它里面不仅有着基础性的内容,而且还有着大量的哲理性内容。
这些哲理性的内容往往抽象、深奥,对于刚刚入学的大学生而言,有着相当的难度,若无充分的来自于应用法学课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难融会贯通的。法理学课程应当被定位为基础性和哲理性相结合的理论法学课程。笔者认为,应当将目前的法理学课程的内容区分为两个层次,即初级法理学和高级法理学。对初级法理学的内容,继续在所有应用法学课程之前开设;而对于高级法理学的内容,则应在大多数应用法学课程之后开设。在具体开设时间上,初级法理学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一上学期;高级法理学,则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上学期,因为这个时候学生们已经学完了绝大多数的应用法学课程,积累了较多的感性材料,从而具备了学习高级法理学的材料基础。经过这样的分层处105理,既能使法理学真正地发挥其法学基础理论的作用,也能使学生在积累了足够多的应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顺利学习法理学中抽象深奥的理论,从而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高级的原理。
二、民、商法教学的“两张皮”
当前,民、商法学教学的弊端在于民法教学和商法教学的“两张皮”现象。在讲授民法时,不涉及商法,所引举案例均为日常的买卖租赁借款之类,不能将民法原理与商法联系起来,很少引举商事案例;在讲授商法时,不能自觉主动地联系民法原理,有的教师甚至根本就缺乏这种联系的能力。在商法课堂上,学生听不到民法的知识,似乎商法和民法是两个相互独立、平起平坐的法律,而事实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不能独立于民法而存在。
民、商法教学中的“两张皮”现象,违背了唯物辩证法中联系的观点,割裂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2]。在这种教学方法之下,学生无法感受到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无法感受到民法原理对于商法的指导作用,使得学生在学习商法时不能运用民法原理解释商法现象,而将民法当成了商法的异在物。要改变这种“两张皮”的现象,就必须高度重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深刻领会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基本原理,并自觉地将其运用于民、商法学的教学实践。例如,在讲授民法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时,教师应当考虑到学生在商法学习中必然会遇到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因此有意提出有限责任这个概念,并以股东有限责任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为例进行简单的说明。
这样,学生就能够全面学习相关的民法原理,而且在将来学习相关商法知识时也不会感到突兀,从而实现了民法向海商法的平稳过渡。再如,在讲述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和票据的无因性问题时,教师应当自觉地引导学生联系民法上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原理进行比较。这样,学生就会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原理有真切的感受,从而为自觉运用民法原理解决商法问题奠定基础。此外,为消除“两张皮”现象,笔者建议实施教学轮换制度,即民法教师讲授商法和商法教师讲授民法。在目前的高校法学教学中,基本上都是民法教师专门讲授民法,商法教师专门讲授商法。鉴于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固有联系,民法和商法教师互相进行定期轮换教学,讲授一下对方的课程,这对双方民、商法理论水平的提高无疑是有好处的。
三、非法学专业开设民、商法以取代经济法的必要性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否有必要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很值得思考。因为不是专业课,学生们对经济法课程往往不感兴趣,到课率很低,考试时只求及格。任课教师要求也不严格,讲课不够认真,结果是学生虽然考试过关了,却没有学到多少经济法知识。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不再适合时代的需求。众所周知,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有过“经济法热”。那时,经济法被理解为与经济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加之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经济法也就自然而然地“热”了起来。
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违反理性的“热”开始降温,人们逐渐认识到,民、商法才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作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法,经济法虽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有关系,但比之民、商法,这种关系是间接的、抽象的、遥远的,而民、商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关系则是直接的、具体的、贴近的。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应当取消,而代之以民、商法课程。其意义在于,随着对民、商法学习的深入,其所固有的平等、自愿、自主、诚信等原则和精神,将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自主、独立、有个性而又尊重他人的人。当然,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同于法学专业,所以对前者开设民、商法课程,应与对后者开设民、商法课应当有所区别。在此问题上,应当把握以下三个原则:其一,教学内容力求简明而全面;其二,教学方法力求贴近生活;其三,师资配备力求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最后还需说明的是,在课程的具体名称上,非法学专业的民、商法课程可以考虑叫作“民、商法基本知识”或“民商法基础”之类,而不宜叫作“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8.034
1 商法学在教学中的所存在的问题
1.1 随意的借鉴国外教学方式
美国的诊所式教学方法被我国使用,此方法能够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学生们参与实践活动的机会增多。可是就目前来看,不适用于我国的教学。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进行单独性教学方案,需要具备较高的成本。并且一位教师只能对3名左右的学生做指导,需要的师资力量过大。适用于我国的教学方法提倡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成本上不需要增加,可是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课时过多、不能够包含所有的商法学内容等。因此,不能够随意的借鉴国外的教学方式,要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创新适合的教学方式。
1.2 缺乏实务能力的培养
商法学在教学的过程中,一味的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在教学的过程中没有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只是在不断的灌输理论知识,学生呈现被动的接受状态。学习的方式为记笔记以及背笔记,这样的教学方式让学生的记忆能力得到了提升,可是实务能力却被严重阻碍。一些概念熟记,可是不知道该怎样的应用。
1.3 教材不能够推陈出新
部分的高校教师所使用的教材还是传统型的内容,没有新意,虽然在当前商法学教材中,有着较多的种类,可是在教材内容上还是偏重于理论知识,一些实践上的内容较欠缺,所以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方面,不能够有效的实现。
2 商法学在教学中的难点
2.1 商法学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
商法学与市场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如:票据、证券、保险等领域,那么就需要学生有着一定的实践能力。所以,商法学在教学过程中,有必要培养学生相应的实践能力,让学生可以在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能够尽快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实践能力是商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
2.2 所涉及到的内容较抽象
商法学一方面包含着总论,还包含着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公司法以及经济合同法等30多个单行商法。学生想要将所有的商法都理解是比较困难的,同时,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也较多,修改较频繁,学习的负担逐渐加重。教师也要不断的更新授课内容。因此商法学在教学中是非常抽象的。
2.3 商法学和其他的学科进行交叉教学时,存在较高的要求
商法学中所存在的单行商法较多,可是商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融合性,并且商法学和经济法、民法都是互相紧密相连的。学生一定要具备较多的基础知识,对于教师而言一定要具备更高的教学标准,对每一类法律法规都要透彻了解,在商法学上和其他学科上都要有所了解。
3 商法学在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的解决对策
3.1 学生的知识面要拓宽,大力培养复合型的人才
商法学在教学的过程中,存在着只注重技术和理论知识,缺乏与之相关的其他学科的了解,促使复合型人才缺乏。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引导学生选修与之相关的其他学科,让学生的知识面能够拓宽,大力培养复合型的人才。
3.2 实践教学力度要加大
在商法学教材中存在着理论大于实务内容的问题,所以在商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掌握教学内容的侧重点,不应该只是按照课本的内容灌输,要把理论知识的教学作为基础,侧重于实践教学的分量,让学生们的实践能力得到提升。
3.3 教学的实习环节要落实,学生的实践能力才可以切实提高
教学的实习活动是每学年必须具备的环节,诊所式教学法相比较,教学的实习是最为适合我国的教学理念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可是一些形式化的实习活动,不能够将预期的目的实现。所以想要将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升,教师一定要在商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准确的落实实习环节,让实习内容突出,让实习计划详细。实习之后有必要让学生们认真写实习报告,实习中所产生的问题就会被解决。
3.4 师生之间在教学中要增加互动
教师在商法学教学中往往会存在以自身为主体,只讲解不互动,促使学生的学习兴趣降低。所以,要在教学时增加提问和分析讨论的环节,让师生之间能够具备充足的互动。那么课堂就会营造轻松氛围,学生们的主观能动性才会得到有效的提高。
3.5 提倡应用案例教学,教学的内容会更加丰富
在商法学教学的过程中,适当的提供相应的案例,师生共同对其分析探讨,在分析探讨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引导提示,让结论能够正确得出。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并不是非常关注答案是怎样的,最关注的部分是学生们能够提升自身的推理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能够让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激发,让课堂气氛轻松愉快。一方面理论知识会吸收,另一方面主观能动性也会得到完善。
3.6 教学手段尽量使用多媒体,让创造性的教学能够持续进行
我国已走向信息化的时代,在商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应该将多媒体的教学手段合理运用。可以利用视频或者PPT等方式,让学生能够对商法学内容轻松的吸收和理解。商法学在一定程度上是国际性较强的学科,在多媒体教学的使用中,一些地理位置的局限性就可以被突破,能够合理的使用国外以及国内较适合的教学资源,让部分学校所缺乏的资源短缺现象得到改善。
4 总结
根据以上的论述,就商法学而言,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不能够全面让商法学产生效用的。想要提升新型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并且让理论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要严格关注商法学教学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让教学方式不断创新,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的学习,力求将我国的商法学教学质量提升。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23-0119-02
“国际商法”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一门课程,在一些西方国家,很多高校都将“国际商法”设置为法学、经济及管理等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日益发展,“国际商法”课程的实用性凸显出来。国际商法不仅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且可以加快本国外向经济的发展和本国企业国际化进程。[1]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各高校的法学、经济管理等专业相继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但除了法学专业将之作为专业课程开设,其他专业如经济管理、商务英语等专业都不是将之作为专业课程开设,有的专业甚至将之设置为选修课,也没有为这门课程配备专门的师资队伍,导致教师、学生对这门课程都不够重视。
一、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在教学、考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繁多且课时偏少,教师无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关于“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但大部分学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应包括: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票据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非法学专业一般将“国际商法”作为非专业课程设置,一般安排为三四十个课时,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是承担这门课程教学的教师面临的一个普遍难题。
2.教学方法单调,教学效果不佳
各高校没有为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配备专门的师资队伍,一般由法学专业的教师或是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师承担教学。在教学方法上,这些教师没有进行专门研究,直接照搬法学专业或是经济管理专业的一些常规教学法。大部分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的任课教师采用的是讲授教学法,因为“国际商法”虽然属于应用法学,但是法律知识的应用以掌握理论知识为前提,而学生对“国际商法”理论知识的掌握主要靠教师讲授获得。有的教师在课堂上提出一堆问题,但没有给学生充足的准备时间,导致学生无法参与讨论。有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但授课教师将案例教学法变成了案例演示,即在讲授了基本理论、概念和规则之后,再举出典型案例加以分析、解释、验证,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2]案例演示都是教师一人在操作,师生之间缺乏互动,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3.实训环节薄弱
“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国际商法”课程一般比较注重实训,至少有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等实训环节,而非法学专业开设这门课程,由于学生没有诉讼法基础,教师一般对实训部分不重视。有的教师在课堂上让学生讨论几个案例就视为实训。案例分析是实训的一种,但实训绝不止几个案例分析。任课教师不注重实训环节,虽然能较系统地将“国际商法”理论知识讲授完毕,但没有经过实训实践,学生接受知识的效果肯定不理想。
4.考试方式简单、单一
有些高校的非法学专业将“国际商法”设置为考查课或选修课,采用开卷考试的方式,通过考试很容易。有的高校虽然将“国际商法”设置为考试,但考试题型无非是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等常规题型,而且一般没有实训考试,让学生觉得没有新意。一般学生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就可以轻松通过考试,导致学生对这门课程不重视。因此,在考试方式上“国际商法”有待改革。
5.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
目前各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类课程包括“国际商法”缺乏专门的师资队伍,直接从法学专业教师中选择或是由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教师担任。法学类的专业教师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背景,但对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背景不一定熟悉,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教师虽具备本专业的知识背景,但法学功底不够深厚。不管是哪个专业的教师授课,都存在一定缺陷。
二、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鉴于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在教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对这门课程进行教学改革,以提高教学效果,起到开设这门课程应有的作用。
1.整合教学内容,讲义编写具有针对性
非法学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首先要合理选择教材,最好选择适合非法学专业的通用教材。目前我国有多种针对经济管理等专业编写的《国际商法》通用教材,这些教材在编写体例上深入浅出,强调实用性。在撰写讲义时,教师应根据不同专业对教材内容作相应取舍,要重点突出。各高校一般在国贸、商务英语等专业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对于国贸专业来讲,之前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经济法”等法律类先修课程,而且该专业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结算”等课程在内容上与“国际商法”有所衔接,因此,教师撰写讲义时应突出重点,对其他课程中学过的内容,如国际贸易术语、国际结算方式等内容,在“国际商法”中可简略讲解或是交给学生自学,而对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应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解。对于商务英语专业,因为之前只学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在撰写讲义时应注重面面俱到,同时又要突出重点,这样学生才能较系统地掌握国际商法知识。
2.多种教学方法结合,增强教学效果
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法学类课程,直接讲授法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教学方法,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民商法基础,但在学习“国际商法”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民商事法律关系及民商事法律行为,教师可通过讲授的方式传授给学生这些知识。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课程,除讲授式教学法外还应该采用一些教学方法。
(1)案例讨论教学法。案例讨论教学一般有案例引入、案例讨论、案例总结三个环节。在选取案例时,应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背景,不宜选用涉及过多法律概念和过多诉讼程序的案例,而应选取一些与实务密切联系的案例。[3]在案例讨论环节,教师应将主动权交给学生,让所有学生分组参与讨论。学生得出不同的结论后,教师再进行总结,并指出学生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提高案例教学的效果。
(2)重点教学法。重点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结合教学内容,突出教学重点,使学生明白哪些教学内容是重点,从而重点学习。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由于内容繁多,课时安排又少,授课教师不可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将所有教学内容详细地教授完毕,只能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取舍,有重点地进行教学,完成教学任务。这样,学生也能根据授课教师的教学思路有重点地学习。
(3)情境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想方设法创设各种学生熟悉的情境,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如学习“国际商事合同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可以让学生分角色,操练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过程,亲自体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对知识理解深刻、记忆持久,从而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4)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也称为问答式教学法,一般是教师提问,学生回答,采用一问一答式,在问与答之间掌握《国际商法》的有关知识。采用这种教学法需要教师提前布置任务,学生有所准备之后教师再提问,否则就起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5)双语教学法。在一些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如国贸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等可以开展“国际商法”双语教学。采用双语教学法,教师应先了解学生的英语水平,把握中、英文讲授的比例,不宜一开始就大幅度用英文讲授,而应采取“渐进式”双语教学,先减少英文讲授比例,等学生适应了这种教学方法之后,再慢慢扩大英文讲授比例。[4]
此外,还有的学者从中外合作办学的角度,借鉴西方国家的教学方式、中西方教师相互出国考察及交流教学心得、相互利用教学资源的方式[5],开展“国际商法”教学,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3.加强实训环节教学,巩固教学效果
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有必要开设实训课。实训是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具体运用操作,可以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及应变能力。根据非法学专业的具体专业背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开展实训。
(1)案例讨论式实训。如在商务英语专业可采用这种实训方式,因为该专业学生的法学及贸易实务基础较薄弱,教师在系统讲授了理论知识后举出几个典型案例,将学生分组,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总结,使学生在熟悉国际商事法律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
(2)组织实训项目。如经济管理类专业可以采用这种形式进行实训,因为这类专业的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同时又开设了国际贸易实务类课程,可以综合运用、国际货运保险、国际结算方面的知识,模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从订立合同谈判到争议解决,所有这些环节都由学生亲自完成,最后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学生撰写项目报告。这种实训形式可全面检验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同时又与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衔接,具有实践操作性。
(3)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审理经济类案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教师可组织学生到当地法院旁听经济类案件的审理,使学生感受庭审现场氛围,聆听原、被告陈述、辩论,了解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4)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在学习了国际商事仲裁法之后,教师可选择一个典型案例,组织学生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从仲裁员的选任、仲裁程序到最后仲裁裁决的作出,让学生亲自感受这一过程,掌握仲裁的基本流程,巩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知识。
4.考试方式多样化
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除传统单一的理论考试外,应增加实训考试。实训考试可以就平时的实训项目打分,也可以平时以小实训项目的形式进行,期末再组织一次综合实训,学生的最后成绩由期末成绩(50%)+实训成绩(30%)+平时成绩(20%)构成,比较客观、合理。
5.建设一支专门承担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教学的师资队伍
各高校应重视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设置,并建立一支专门承担非法学专业法学类课程教学的师资队伍。对此,各高校在招聘人才时可以设置一些条件,要求一方面具备法学功底,同时又取得相关专业学位等。专业师资队伍建立之后,应定期与其他院校的教师交流教学经验,共同推进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改革。
三、结语
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在教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行教学改革。各高校首先应重视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设置,充分考虑课时安排、任课教师的选任等问题。同时,任课教师要联系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背景,合理选取教材,确定教学内容,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重视实训,不断推动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的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1]李萍.浅论《国际商法》在经管类专业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7,(S2):66-67.
[2]杨林生.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探讨[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83.
法律课程与商科专业知识的结合性不强法律是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学科,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要求较高,要求学生通过记忆、联想才能把学过的法律知识与社会生活有效的结合起来。从本质上来说,商学院所开设的法律课程是服务于商学院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的,并不是主要课程,因此,法律课程的教学应该与商科专业课程很好的结合。但从本人的教学情况来看,现在商学院存在着法律课程与商科专业结合度不高、融通性不强的现象。首先,学生不能很好的把法律与专业知识相结合,而是在认识上就把法律与专业知识分开,不会自觉地把法律知识运用到商业活动中去;其次,教师在上课的时候往往只讲授法律知识,对法律与商务相关联的知识和教学案例却准备不足,这种上课模式也会对学生的思维造成一定影响;最后,法律教学多以案例教学为主,而在商学院则没有类似的教学模式,学生对法律案例的处理过程不能很好的撑握,不能全面了解在商务活动中如何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商学院法律课程缺少有针对性的教材。商学院的法律课程往往没有专门的教材,而只能选用法学院学生所用的教材,但其对法律知识的撑握程度和要求都是不同的,相比之下,商学院的学生更注重法律的实用性,而法学院的学生则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的内容和精神,因此在对教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如果商学院的学生长期使用法学学科教材,则会觉得法律学习枯燥无味,学习效率也会下降。法律课程的连贯性较差。法律是一门关联性很强的学科,不管是哪一类法律的教学都离不开法律基础知识,如“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概念是其它法律上课时必然涉及到的概念,因此,法律课程的设置要有连贯性。商学院的法律课程设置得不够合理,部分法律知识重复和交叉,如“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内容没有很好的结合起来,有些法律课程的内容又重复出现,学生学完之后也不能很好的甄别其中的异同,而这两门课程的法律知识在日后的商事活动中却是相互联系、融会贯通的;而大三设立的“国际商法”与之前的“经济法”关联性也不大,造成学生对所学的法律知识没有连成一个整体。法律教学显得凌乱,学生的学习也没有层次性。
在课程设置上提高重视,建立系统的法律课程体系。要适当的增加法律课程的学时,在大一开设基础性的法律课程,如“法律基础”或者“法学通论”等课程,让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个基础性的了解,对基础性的法律常识和概念有一定认识,为之后的学习打下基础;在大二或者大三逐步开设“经济法”、“民商法”、“国际商法”等课程,且可以根据专业的不同开设不同的法律课程,如对会计专业的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等,对电子商务专业的同学开设“电子商务法”等课程,让学生对本专业所涉及到的法律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在师资上重视。商学院师资结构以商科专业为主,很少有法律专业出生的教师,因此在法律课程的教学上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非法律专业的教师承担法律课程教学,会影响此类教师对商科专业的教学,同时也会造成法律课程教学质量低下,因此,商学院应该尽量启用法律专业人才或者让非法律专业的老师进行法律课程进修,给法律课程的教学在师资上给予保障。提高学生的重视度。学生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不仅仅表现在教学引导上,考核的方式也会有一定影响。首先,要在课程上把学习法律的重要性通过多种方式告诉学生,让学生影响重视,把学生对法律的忽视转变成重视;其次,多数高校商学院的法律课程考核采取的方式为开卷考试,论文报告等形势,这种方式虽然有一定优势,但却不能有效地让学生自觉地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复习。因此,要采取有效的考核方式,如利用考试时间让学生进行案例分析等方式,给学生一定压力,提高学生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让学生自觉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
加强案例教学力度。商科的学生学习法律的课时不多,要在短时间内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案例教学是很好的方法。商学院的法律案例教学应当结合商科专业来设置,如“经济法”的教学应该结合票据、金融、证券等方面进行案例设置,而“民商法”的教学则应该结合商业合同的签订、公司成立等方面进行案例设置,让学生不仅仅学到了法律知识,也学了如何在今后的商务活动中运用法律知识;同时,教师应当定期给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或者布置案例分析方面的作业,让学生都参加与案例学习过程中来,使学生身临其境,在讨论和分析过程中消化所学的法律知识,并运用到日后的商务活动中去。制定针对商科专业的法律教材商学院可以组织商法、民法等相关法律学科的老师对商科专业学生的法律教材进行编写。商学院法律教材应当在内容上有别于法律专业学生使用的教材,应更注重法律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教材的重点应该是教会学生如何有效把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与工作中来。在教材的编写上,要注重通俗易懂,理论方面的内容不能过多,内容要偏向于与商业有关的案例。注重课堂知识与实践的结合。课堂上教师所讲的法律知识最终要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才有价值。商学院的法律教学也可以借鉴法学院的教学方法,如采取“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邀请银行、保险、证券、企业管理等专业人士给学生作讲座,介绍相关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提出问题和要求,拓宽学生的信息来源,激发学生的创新欲望,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或部分解决实际问题,使教学收到实效。
作者:彭振 单位:广西民族大学商学院
自治性和国际性是国际商法的典型特征。首先,作者通过研究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将国际商法分为萌芽、中世纪商人习惯法、近代国内法化和当代国际商法部门的形成四个阶段,这种划分虽然为商法学界所公认,但作者的着力点着重在于通过对国际商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的分析来揭示国际商法的本质特征,其分析系统、深刻而不失简约,对国际商法的这一特征从历史视角揭示得入木三分。
本书对国际商法法律渊源的研究,则主要在于通过法社会学解读,重点对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法律地位、构成等进行了阐释。可以说,从一个部门法的角度诠释了当下流行的法律的全球化和全球治理主题,阐明了法律全球化的差序性问题,这一点上的分析基于部门法视角,于国内普遍流行的法理学阐释显然更有说服力。
本书还对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展开了深入地研究。部门法基本原则是各法律部门理论研究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国际商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可能没有自己独立的原则体系。作者首先指出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大陆法系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原理上是相通的,然后重点对国际商法中的特别原则以及传统的商法原则在国际商法中的特殊表现进行了分析,作者提出的商业保护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国际商法中的特殊表现等都是先前未受到学界关注的。
对于国际商法的主体,随着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调控地位日益突出,国家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也越来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本书重点对国际商事行为的特殊主体——国家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进行了研究,并结合中国近年的国家行为案例探讨了我国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应取的态度,即继续坚持绝对豁免原则而不是 “赶时髦”地采限制豁免主义。
对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特殊处理方法——国际商事仲裁, 本书也给予了应有的关注。该书从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视角加以剖析,指出国际商事仲裁经历了由最初的纯粹民间法属性,发展到国家权力全方位干预,现今演变为国家法适度干预并逐渐复原其民间法属性的过程,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实乃国家法与民间法属性有机结合, 交互作用并达致和谐的一个典型样本。最后还对国际商事仲裁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了预测,指出未来国际商事仲裁将向司法监督弱化、仲裁业发展产业化、仲裁行为国际化多元化、利用互联网仲裁等方向发展。
本书最后,从国际立法学的视角研究了国际商法统一的方法论问题和国际商法的学科体系构建问题。作者提出了比较法方法、博弈论在国际商法统一中的方法论意义,并通过案例分析了国际商法统一的具体步骤和存在的具体技术性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虽然是初步的,但国际商法作为法律的国际统一化水平最高的领域,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对于其他法律部门法律统一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仅仅提出国际商法学科的独立是不够的,独立的学科必须具有独立的学科内容构成体系。作者最后分析了当前我国国际商法学研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特色的国际商法学的学科体系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了科体系方案。
国际经济法是我国教育部对于法学理论专业本科生的教学统一指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
国际经济法课程应用性较强,特别是对于地方高校非法学院的法学本科教学来说,由于其在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学生实践条件、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学校原有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的限制,给这门课的教学提出了严峻的课题。笔者从2003年开始一直在地方工科院校法律系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对此有一些思考,特予以总结,以供交流。
一、关于培养目标问题
目前,许多学者职责地方高校非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存在着误区,认为他们大多处于应试和研究型教育阶段,仅仅将教学目的定位于服务于考研和司法考试的需要,而忽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至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国际经济法课程尤其面临这种难题。国际经济法一般都是被安排在专业课的最后阶段,即大四第一学期。这一阶段是学生“三考一试”(司法考试、考研、考公务员和应聘面试)阶段或其准备阶段。学生急需这方面的指导,哪管什么素质教育或综合教育?而且个体的学生之间本身也有不同的定位,此时的国际经济法课程自然难以面对如此迥异的多重目标,只能变成考研或司法考试辅导。同时,选择其他目标的学生此时已无心他顾,只能选择缺课。
对此,我们认为,非法学院地方院校本身具有多种多样的特色和层级,其法学专业的定位也是多元的,包括法律职业教育、素质教育、通识教育或者精英教育。“三考一试”也是学生进行自我定位或测试自己的定位的过程,也是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素质或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不应将二者截然区别开来。据此,我们的做法,一是在坚持素质教育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在课堂上有针对性地对考研和司法考试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专门讲解,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将这门课程调整到大三第二学期,避免在司法考试之前学生漏掉这门课,也避免在大四第一学期考研之前安排过重的课程。我们在实施了这两项措施之后,效果很明显:学生考研和司法考试通过率大幅上升;国际经济法课堂学生出勤率大幅提高。
二、选修课设置与师资力量问题
非法学院类地方高校法学专业选修课在专业课中的比例一般都比较低,而由于地方院校涉外人才的缺少,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选修课更少,只能采取“大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办法,将此领域全部内容囊括其中。这一问题确实难以解决。我们根据自身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专业特长以及教师结构开设了若干选修课,如国际知识产权法、WTO法、海商法等。另外我们发现,选修课比例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教师缺乏,二是学生较少,按照学校规定选修某门课程的学生人数少于一定限度,就停开这门课。因此,我们建议适当整合学校教师资源,特别是从其他专业的教师中选择选修课教师,如国际经济学、社会学、外语等专业。同时,考虑从一年级开始就在全校范围内放松转专业的限制,允许其他专业的学生转入法学。目前这些建议尚未得到全面和大力实施,尚无法看出其效果。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问题
许多学者所推崇,被一些法学院系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方法并未见取得明显的效果,反而可能由于过于重视本来就不符合我国法律制度习惯和特点的案例教学而忽视了学生对成文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法律理论的学习。因此,我们结合这些情况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采取了如下教学方法。
(一)双语教学
国际经济法的最大特点是其条约、惯例以英语文本为主,条约的制定、国际商务谈判、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法庭也主要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在此情况下,双语教学成为必须。我们经过与学生之间的多次双语互动试验,最后决定采取一种独特的双语教学模式。
首先,不指定教材。目前我国缺乏国际经济法双语教材。仅有的如姜作利的《国际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沈四宝的《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顾百顺的《国际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分三本:“合同销售”、“法与产品责任”和“公司和票据法”,仅限于国际经济私法部分),孙法柏的《WTO与国际经济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教材内容范围宽窄各异,但其共同的缺点是大多遵从汉语版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结构体系,未能反映国际范围内的学者所关注的其他问题,如Lowenfeld的专著“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中的国际竞争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经济制裁法和日本学者中川淳司等著的《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经济刑法等。国际上最受推崇的Lowenfeld教授的专著由于版权和费用等问题无法在国内推广。另外,通过前期教学实践和调查,我们发现,国内本科学生(即使是一些像对外经贸大学等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远达不到阅读原版教材的水平,让学生使用纯英文版教材,难度太大。因此,为了实现“大国际经济法”所要求的教学内容和体系。我们决定不选择教材,而是集众家之长而选择具体的授课内容,由教师分发一些教学材料和教会学生获取其他教学材料的手段,由学生自行补充教学材料。这样也可以锻炼学生搜集整理资料的能力。
其次,在课堂上,教师课件采取中英文并用的办法,主要采取在汉语课件中加入英语关键词句、段落,特别是条约惯例以及裁决的原文以及学者观点的原文。同时,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外语水平和难易程度灵活决定口语授课的比例,在英语授课部分必要时参以汉语解释,在汉语授课部分加入英语关键词句和片段,以学生能够基本听懂为限。
另外,对于重要知识点,教师都在课堂上插入少量精选的“英文原读”的内容,要求学生快速阅读并翻译其关键词句或找出作者的核心观点。同时,向学生提供扩大阅读的链接或其他线索,如外国著作、论文,方便其课后进一步阅读。
(二)课堂/模拟法庭以及课下互动/辩论教学
同其他应用性法学专业一样,国际经济法的实践要求这门课的学生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辩论能力。因此,我们在这门课的教学设计别重视这一点。首先,安排2到4个学时的专门的辩论课,主题主要是国际经济仲裁案例模仿,如WTO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或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的审案程序。学生通过辩论课,直观第了解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程序性问题,有助于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其次,在平时的课堂上,对于每一章都选择一到两个主题(该主题可能由老师提出,也可能是从学生分章论文的题目中选择),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并在课堂上进行发言(presentation),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他同学提出质疑,进行辩论,解决了学生被动“听课”、老师在台上唱独角戏的问题。另外,以教师的博客和学校教学网站为平台,与学生进行互动,学生可以下载所需课件资料,更可以随时在网上向老师请教某些问题,或者发表自己的观点,弥补课堂教学时间的不足。
四、学生实践锻炼问题
内地高等学校与国外的各种交流非常有限,其中的法学/法律系更是如此。这对于传统的法律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专业似乎不是大问题,学生学习这些课程可以通过本地的各种法院等机构的实践得到锻炼。但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课程来说,在内地几乎就没有实践锻炼的机会。我们的做法是组织有兴趣的学生参加国家级的学术会议,如国际经济法学会学术年会、中国社科院国际法中心(现改为“国际法研究所”)举办的各种国际学术会议等。另外,也鼓励学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国内著名学府举办的各种国际经济法培训班或研修班。这样使学生直接向我国和国际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学习和与其交流,获得受益。
五、教学评价估体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