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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1-0009-01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环境法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也陆续取得一些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我国环境法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2003年9月《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颁布,该法律C布和实施对完善我国法律系统具有里程碑意义,有效的提升公民在环境权益保护的参与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环境的综合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1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众参与现状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公民环境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单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规范和规定,但并没有就周围环境对评价对象的影响进行评价。相比以往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规划列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但在一般的建设项目中,仅仅依靠单向评价制度是远远不足以解决环境矛盾问题[1]。比如,单向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不适用对住宅小区的评价,甚至项目建设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也只是集中在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就周围环境对项目影响并不在评价范围内,这就容易造成公民的环境权益在项目审批中不被重视。这也是公民环境权益不被重视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是公民环境权益参与缺乏制度保障。很多社会公众面临环境保护时,只是单纯的认为保护环境是需要国家职责进行的,讲到环境保护时,都认为是国家职责,而环境带来的环境效益也只是国家环境权益,只有极少的人意识到环境保护也事关公众个人权益。
2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措施
2.1 加强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
《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方面,主要是包括公民权益在法律中的地位、规划编制的职责和规划审批部门的职责,并且明确规定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权利。要想保障公民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参与权,就需要利用立法方式对公民参与进行准确确定和保护。为了解决《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民参与不足问题。首先,在我国基本大法《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益,通过法律规定公民的环境权益,促进公民参与制度的完善,并为公民环境权益奠定基础。其次,细化公民的环境权益。将公民参与遍布在整个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所有阶段,细化公民的环境权益在于保证公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等权利,明确规定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知情权。最后,当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就应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确定好公众参与的救济制度[2]。
2.2 建立健全公民环境的知情权制度
公民对环境的知情权是公民获取环境信息的前提条件,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权知晓对环境资源的使用状况和环境保护的各种信息,确保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各项活动中。通过法律规定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通过以下几点建立起公民环境知情权制度。首先,定期进行论证会、听证会,在获得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同时,做好听证会或者专家意见的公开,并将这些情况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其次,建立项目信息的公开制度。在开展环境保护项目之前,先要提交环保项目的计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本文件,对环保项目建设规模、地址以及进度等信息进行公开,确保公民第一时间知晓环境权益对自身的影响,并能做出准确判断。然后,在对项目进行审批时,将每位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者对评审报告发表意见,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在分析其可行性以后做出信息公开,保证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知情权。最后,对所有公开方式和公开手段进行规范规定。所采用的公开方式一定要符合环境法的具体措施规范,并且也能依据社会公众的信息采集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和改变。
2.3 科学规范参与制度的可操作性
首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鼓励社会单位以及个人参与到环境保护评价中去。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范围,让公众认识到法律和环境保护评价间的利益关系,并且自觉承担起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对有环保兴趣的社会单位将其纳入到评价主体范围。其次,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利害关系后,就要在政府职能引导下鼓励更多社会机构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是人与自然关系进行调整的重要机制,但由于社会机构属于非政府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避免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的有效性,政府也可以参与到环境影响和评价工作中[3]。
2.4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事后监督
《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以后,明确环境保护的编制和审点,并将其落实到环境影响报告中,并提出环境保护的措施,提出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当环境影响评价法实践应用以后,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价结果,通过规划实施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做出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其中存在负面影响提出相应的措施并进行改进。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合法、合理显得极为重要,通过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事后监督,能及时发现环保政策使用不当产生的负面影响,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破坏,最大程度的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1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曾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思想,自此之后,可持续发展思想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为了成功的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选择出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将社会、环境与经济引入到可持续发展理念中,才能够将各种生产工作纳入到环境承载能力中。
1.2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需要建立在区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在评价某一区域与时间的环境影响时,需要提前做好完善的评价规划工作,将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都纳入到评价体系中,同时,还要考虑到,如果这一地区开展特殊开发项目,会对环境产生怎样的影响。因此,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需要分析某个区域环境承载量及其影响,还要控制好评价顺序与设计顺序,在实施环境评价工作时,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进行确定,提升评价工作的针对性。此外,还要实现经济、环境、能源之间的经济性,对其影响进行科学的评估,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综上所述,在开展环境评价时需要根据区域规划方案来分析开发工作对于环境产生的影响,分析区域环境容量与承载力,根据此来分析涉及方案,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2.1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应该遵循的原则
在构建环境影响评价指标时,需要收集好各类原始资料,从中寻找出正确、敏感、易测量的资料,将其作为指标建立的依据,这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第一,全面性与针对性原则。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需要全面,涵盖到环境领域、社会领域、资源领域与经济领域中,还需要根据评价等级与评价对象的差异分析出其中最能够反应问题、最为真实的指标。
第二,科学性原则。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指标时,需要分清楚指标的概念与范围,准确的反映出相关的内容,在开展设计工作时需要根据相关的条件,确定好测量方式,这样才能够顺利完成计算工作。
第三,多样化原则。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时,需要将定量问题与定性问题结合起来,对不同内容、不同性质、不同等级与不同要求的环境规划工作进行相应的评价。
第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环境影响评价指标的规划范围是很大的,在情况许可时,应该使用国家规定值进行评价,对于量化困难以及内容复杂的标准需要使用定性描述法进行评价。
第五,层次性原则。
社会环境的内容具有复杂性与多变性的特征,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指标的制定需要有针对性的特征,还需要具有鲜明的等级,可以实现多个等级的有序反应。
第六,可操作性原则。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内容需要注意资料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优先选择专业性高的评价资料。
第七,静态与动态指标结合的原则。静态指标可以有效反映出环境发展状态,利用动态指标就可以有效预测出环境发展趋势,环境发展趋势是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后才能够表现出来,环境可持续发展对于一个地区而言,不仅仅是一种评价目标,更是一个评价过程,因此,指标体系需要具有动态性特征。
2.2环境影响评价指标的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指标的分类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根据物理属性进行分类,人类生存环境是能够分为生态系统、社会系统与物理系统的,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指标是能够根据这三个子系统进行划分的。
如果根据评价指标内涵进行分类,可以将指标分为压力指标、状态指标与响应指标的,压力指标能够反映是经济行为与社会行为对于环境的影响,内容包括资源消耗速率、栖息地损失率以及污染物排放量;状态指标能够表现出描述环境的状态,内容包括物种丰度、污染物浓度、水资源更新能力等等;响应指标能够深刻的反映出规划方案响应情况,具体的内容有栖息地保护面积比例、自然资源综合利用率、污染率削减率以及能源结构调整幅度等。
根据指标涉及内容进行分类,规划环境影响涉及的系统有环境子系统、经济子系统以及规划子系统,其中一个系统发生变化,那么其他系统的内容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
根据定量化程度进行分类,评价指标是不确定的,在开展评价工作时,需要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来确定,具体的分析方法与定量指标分析法、定性指标分析法与半定量指标分析法。
2.3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结构模型的建立
在构建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时,可以应用相关的概念模型,关于该种概念模型,很多学者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驱使力-状态-响应模型,简称为DSR模型。DSR模型框架最早是由加拿大政府部门提出,后经过一系列的改善得到了发展,该种模型使用原因-效应-响应逻辑思维来构建指标,将该种模型应用在环境影响指标体系的建设中能够分析出问题的发生原因。其中驱使力指标可以反映出负面效应效应方法与活动方法,状态指标可以分析出可持续发展中子系统的具体状态,相应指标可以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好相应的解决措施。同时,DSR模型也能够表现出环境退化与环境压力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与环境目标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在社会指标与经济指标中,DSR模型是无法分析出相关的因果关系的,其中的状态指标与驱使力指标之间联系不大,这也是DSR模型的缺陷。
在使用DSR模型时,评价内容需要具有侧重点,这样即可很好的避免DSR模型的使用缺陷,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需要着重对驱使力指标与状态指标进行分析,前者能够表现出桂花效果与资源之间的作用,后者能够分析出资源与环境的变化情况,在该种指标体系之中,需要根据环境评价内容与数量来综合分析相关的指标。
3.结语
总而言之,在社会的发展之下,环境问题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开展科学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为环保工作的开展提供必备的依据,在选择评价指标时,需要综合考虑到各方面的原因,这样才能够得出最精确的结果。
1 引言
在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从实用性和可行性出发,在现实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筛选各种技术方法,从其中选择出恰当的方法,以实现增益、不产生环境经济发展的后续包袱为目标的前提下鼓励使用创新技术手段、理念来实现评价方法的改革和创新。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经济和环境的要求必然不断提升,因此规划环评技术必须要跟进创新发展,在不断总结已有的成果的同时,将已有的积累和各种新型的技术手段、理念以及决策思想结合起来,并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中去[1]。在国外先进国家,传统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认识已经被突破,他们关于规划环评技术方法的研究现在主要从技术方法的实用性和效果出发,不断通过实践去发展和完善。
在国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在项目前期对项目对环境影响和破坏的预测和评估做得很充分,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的检验下,在遏制生态环境和环境污染的恶化方面的作用还是有限。从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发展来看,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型技术方法的研究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2]。我国传统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占有较大比重,传统的建设项目的评价技术在规划环评中并不能完全适用。传统的建设项目中,项目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预测是以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为基础进行,而涉及到区域或者一个省甚至全国范围,如传统建设项目环境现状监测却是不太可能实现的,由此可见传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局限性,反应出了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缺陷。另外,已经公布施行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施行)》中所讲述的一些技术方法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应用研究不够具体深入;导则中讲述的技术方法较滞后,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现状很好地相适应,不能与时俱进地满足规划环评实践的要求。在我国实行的一些规划环评中的技术与技术之间没有做到很好的结合,所采用的技术较单一、分散,不能很好地起到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作用。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分析
2.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体系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累积影响的分析方法的应用较为合适;在规划不确定性评估中,情景分析法的应用较为恰当。总体而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主要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学法。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项目整体的影响被分解,有侧重点地分析与环境、社会和生态系统相关的影响,经过有侧重点的分析后,进行整体的评价,将规划环境影响进行一个整体的综合的评价。在规划学方法中则是先对规划进行整体的综合性评估,然后将得到的综合影响分散到规划中的各子资源或者生态子系统中。
另外,项目管理的方法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也得到了一些应用。项目管理是一种较强的管理手段,在工程、教育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极大地改善项目的管理效率。美国著名学者R・J・Graham指出“项目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而调集到一起的组员组合,它与常规任务之间的区别是,项目通常只做一次;项目是一项独特的工作努力,即按某种规范及应用标准导入或生产魔咒新产品或某项新服务[3]。这些工作努力应当在限定的时间、成本费用、人力资源及资财等项目参数内完成。[1]”项目管理师以项目及其资源为对象,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分配、控制和实施,最终实现项目目标的管理方法体系[2]。项目管理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能否应用其重要的因素在于相应的环境规划影响评价是否符合项目管理的范畴。项目具有六性:一次性、唯一性、目标明确性、组织的临时性和开发性以及后果的不可挽回性。由于建设方案、社会条件和环境的不断变化,环评工作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环评方案,从多种方案中遴选和完善出一个最适合的方案,对环境的破坏提出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结合多方部门将技术、成本、进度、质量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和完善,以项目管理的理念将规划环评的项目完成,最终达到环保要求并完成环评审批。
2.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特点
在国家环保部制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施行)》中讲述了多种方法,但是由于这些方法缺少实践的支撑,主要起到的是引导作用,需要环评工作者从实践中去验证和合理地变化,总结出适合特定环评项目的最佳方法。
3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因素
3.1 公众参与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一个重要步骤,能够有效地避免决策的失误,将项目的建设与民众的意愿达到一个很好结合的有效工具。因此,在规划环评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是一个核心内容,继而公众参与在规划环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4]。那么在公众参与调查中,哪种信息需要公开?公开的信息如何让公众获得?如何让公众更主动地参与到项目的前期调研中来?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利于提高公民对知情权的理解。目前国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这一环节是沿袭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做法,两次公示,设计问卷调查让当地居民填写。这种做法在地域分界很明确的地方可以适用,但是在大部分规划环评中由于很难找到受规划直接影响的居民来做调查而受到很大的限制。
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都有公众参与的部分,但是大部分报告书中的的公众参与部分是在环评工作的后段进行的,都有形式单一,参与形式简单,与群众、以及管理部门的沟通较少的缺点。
3.2 背景数据的限制
对过去评价工作的回顾和分析,是进行任何环评工作的基础,因此在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对过去以及现有的资料和数据的详细分析、判断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是否适用非常重要。如对信息的可获得性和充分性的详细分析来判定是否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般情况下,定量地评价环境影响中对计算比较依靠且比较精细复杂的方法,对原始数据和资料的依靠成都越高。因此,在缺乏原始数据和资料的情况下,对原始数据和资料要求较低的直观方法较适用。
4 结束语
环评报告的应用性和有效性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决策的首要前提。在规划环评中,专家咨询在规划环评中的指导作用应得到加强,向多个领域的专家咨询来针对规划环评中涉及的不确定性。同时,环评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注重将环保理念加入到环评工作中去以利于提高环评报告的质量,增加在政府决策中的说服力。
参考文献
[1]肖波,钱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发展现状及其局限[J].环境科学,2009(3):57-60.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44601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概况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历史回顾
环境保护一直是各国较为重视的问题之一,当然在各国的立法中也不同程度的予以规定。步入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愈演愈烈,针对环境保护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完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过程中一直坚持的原则[1]。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依据
1.宪法中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立法的角度上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纵观国内外国家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不少国家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纳入到宪法的治理范畴,更甚者已经上升到一种宪法精神和理念中[2]。我国在多年来的环境保护中,尤其是在立法层面也有着重大的突破。
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规定
所谓环境保护基本法,实际上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专门规定环境保护的一部特别法,其吸纳了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理念,并将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上的监督管理纳入其中[3]。
3.行政法规和单项法中的规定
在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回顾中就提到我国众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行政法规和单项法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尚未形成健全完整的行政法规体系,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财政局、物价局等都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定了有着不同侧重点的管理办法、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等等。单项法上面诸如《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对环境影响评价有着明文规定[4]。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上的不足
虽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尤其是与实际情况的切合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中法律责任的缺失或不明确着手具体阐述。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环境影响评价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手段,在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很不合理,或者说处罚力度较低[5]。
(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
1.替代方案缺失
2.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
(三)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不够
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不够主要表现在社会大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将其视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与自身利益无关;部门建设单位也没能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将其看做可有可无的一项程序,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进行建设项目受到阻碍时,在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告知下才意识到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
三、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完善及发展
(一)立法上的完善
1.法律责任的增设
法律责任作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着重要的警示和震慑作用。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当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存在着设置不合理与处罚力度较低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尤其是立法层面的完善,法律责任的方面要予以重要修缮。
2.加强生态脆弱区环评立法建设
环境保护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出不同的环境保护方案,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也是如此,应当将着重点放到生态脆弱以及环境问题严重的地区。
(二)实践上的完善
1.审批程序上的完善
审批程序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第一环节,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审批权限不明确、审批期限过长、审批单位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为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要在审批程序上把关。
2.替代方案的完善
鉴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替代方案尚未规定,在这一领域属于空白,因此,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健全也应当对替代方案予以健全和完善。具体来说可以在立法上借鉴瑞典、法国、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方面的规定。
3.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在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方面,笔者认为各环保部门首先要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公众,尤其是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周边居民的公众知情权,让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同时还应当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制度。
4.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
在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方面,笔者认为各环保部门首先要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宣传力度,以各级领导干部为宣传主要力量,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予以广泛的宣传,尤其是将其与环境保护理念相联系,以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参考文献
[1] 何琴.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概念初探[J]. 法制与社会. 2011(12)
[2] 石磊. 中国战略环境评价概述[J].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05)
1噪声污染来源分析
做好噪声来源的分析和研究工作,对于噪声环境污染评价和噪声治理工作的开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噪声声源的发声机理,可以将噪声划分为机械噪声、电磁噪声以及气流噪声3种。
1.1机械噪声
机械噪声是指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由于机械部件之间的摩擦、撞击以及非平衡力影响,使机械设备的外壳或整体产生振动所发出的噪声。机械噪声是较为常见的噪声种类,由于我国科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型机械设备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如起重机、搅拌机、齿轮变速箱,金属加工行业的车床等等,严重影响到周围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机械噪声污染也是最为严重的环境噪音污染问题。由于机械噪声的发声源较多,因此,机械噪声常常伴随其他种类的噪声共同存在。
1.2电磁噪声
电磁噪声一般是由于供电系统相关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电磁场交替变化所引起的震动发声。电磁噪音又称电磁啸叫,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能成为家庭生活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供电系统是为家庭和工厂提供电力的主要途径,系统中的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和镇流器等设备都会因为电磁场效应而产生震动噪声,从而影响周围环境。同时,部分用电设备,如开关电源、民用变压器等设备也会产生电磁噪声,造成一定的危害。
1.3气流噪声
气流噪声是指强气流运动过程中同固体介质相互作用所发出的噪音,气流噪声的影响大小由气流速度、气流压力等因素决定。常见的气流噪声主要有喷气发动机噪声、高压锅炉的排气噪声以及风机噪声等,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气流噪声的影响也比较大。
2噪声强度的评价手段
由于噪声污染所造成的影响较大,因此,在确定噪声源头之后,应该采取有效而简洁的评价手段,来确定噪声源头所产生的噪声强度,根据噪声强度来对噪声源头采取一定的处理和改善。目前来说,对声源噪声强度的获取手段主要有3种。
2.1从产品生产厂商方面获取
一般来说,产品在出厂之前,都会进行一系列的产品检测,如产品的安全性能检测、产品的使用效果检测、产品电能消耗检测以及产品的运行噪声检测,特别是一些正规产品,这些检测环节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产品铭牌,能够确定生产厂商,从而直接索要噪声强度检测数据,这种获取手段较为简单,且由于产品生产厂家的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较为先进,监测数据相对比较准确,对于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来说意义非常大。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当中,却很难通过这种方法来确定产品的噪声强度。主要原因多由于大多数生产厂商并不重视噪声危害,因此部分产品不会实施噪声监测,也就无法获取噪声强度数据;某些生产设备是在研究阶段进行各种性能的监测,而不是在产生阶段进行,这样就对数据的获取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2.2类比法获取
类比法获取噪声设备噪声强度,是目前较为常用的获取方法。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往往由于相关噪声监测设备不能及时提供,也就不能开展实际噪声强度测量工作,这样的情况之下,便可以利用类比法获取近似噪声强度。类比法噪声强度获取方法精确度比较高,数据比较准确,但是实际操作比较复杂,并且必须能够寻找到合适的参考案例,才能开展有效的类比工作,最终获取相关数据。
2.3实测法获取
实测法是利用相关仪器设备直接对环境噪声污染程度进行测量。实测法是最为有效且数据最为准确的获取方法,但由于实测法需要应用大量噪声监测设备,因此,实测法的应用局限性较大,往往只针对扩建项目、后评价项目等重要项目使用,这样能够根据准确的监测数据,对项目噪声设备进行合理的改善,从而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所增加的危害。
3噪声环境影响效果的预测
在获取噪声强度相关数值之后,需要针对噪声强度来对噪声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评估,确定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从而针对这一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和改善手段,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由于工业噪声污染是主要的噪声污染源,因此以工业噪声为例,具体说明影响效果的预测过程。
噪声环境影响效果预测模式主要为一般点声源预测和建筑预测两种。一般点声源预测模式是针对所有点声源进行数据计算和预测,在数据获取之后将数据叠加,从而求出点声源对环境的影响效果。点声源预测模式的预测关键在于数据预测之前,必须要获取点声源噪声设备的声波功率,并能够充分计算出各点声源噪声因相关因素所造成衰减量,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用点声源预测模式,求出准确的预测数据;建筑预测模式,就是将工业厂房看做噪声声源整体,利用声音传播原理,求出车间对环境的影响数据,从而获得环境影响效果预测数据。在实际计算过程当中,首先要求出厂房内点声源到达墙体的声级,再求出厂房墙外声级,最终获取到达外环境某点的噪声声级,分步计算,当噪声声源内含有多个厂房,则必须要一一求出,并进行叠加来获取最终数据。
4噪声污染的治理措施
当获取相关噪声污染影响数据数据之后,就需要采取科学而有效的处理手段,针对噪声污染较为严重的设备和企业进行控制和治理,从而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危害,保证周围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
4.1噪声设备方面
4.1.1更换噪声设备
对于噪声影响特别大、使用时间较长且相对老化的设备,可以采取更换新设备的方法来降低噪音污染。随着我国科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型设备的研发力度也逐渐增大,加上人们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许多噪声声级小,生产效率高的设备已经逐渐开始得到推广。因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跟换新设备方法来降低噪音危害,保证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
4.1.2安装消音器和减震器
对于噪声影响不太严重的,且使用时间较短,使用寿命较长的声源设备,可以采取安装消音器和减震器的方法,来降低噪声声源所造成的噪声污染。气流声源一般可选用消音器安装方式来降低噪声危害,其他大型设备要加强减震器的使用,减少震动效果,降低噪声污染。
4.2加强噪声衰减处理工作
在进行噪声设备处理时,也要重视噪声衰减问题,针对工业设备的运行区域,采取合理的衰减措施,来减少噪声声级,从而达到改善周围环境的目的。增加衰减量的手段有许多,比如隔音、吸声、隔振等手段。隔音技术是目前最为有效也是较为简便的提高噪声衰减的手段,对于空气声的隔绝,一般采用密度较大的材料对墙体进行加固,使内环境更趋向于封闭,减少噪音的对外传播,达到隔音效果;对于固体声的传播,一般是使用软材料进行衰减,如毛毯、塑料、橡胶等物质,这样能够减少固体之间的作用力,从而有效提高噪声的衰减程度,从而达到降低噪声污染的目的。
4.3做好城市规划工作,调整声源位置
在采取以上两种改善手段的同时,应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积极调整声源位置,远离城市中心,从根本上解决噪声污染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速度逐渐加快,城市人口数量也日渐提高,大量的工程建设,使许多工业厂区周围也增加了许多办公场地和居民小区,这使得噪声污染问题更加严重。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将工业厂区尽量移到远离居住区域和办公区域的地方,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噪声污染对环境的危害,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政府相关部门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城市噪声管理工作,提高工业企业的噪声监督管理,对于新建企业的噪声强度进行严格管控,对于危害严重的企业不予批准运行;对于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要进行认真审核,责令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改,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噪声污染问题。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业生产设备的监管力度,保证生产设备的噪音指标,使生产设备的噪声危害最小化,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还居民一个安静健康的生活环境。
5结语
噪声污染目前已经成为威胁人们正常生活和工作的重要污染问题,加强噪声污染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针对噪声污染声源进行合理的处理和改善,提高相关设备和企业的监察力度,是降低噪声污染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不断探索不断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监测方法,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证噪声污染处理工作的落实,为居民提供一个真正健康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 沈红霞. 城市环境噪声质量评价方法[J]. 嘉兴学院学报, 2004(3):212~213.
[2] 王笑梅,谭绿贵,刘晓升,等. 城市居民对环境噪声的感知调查[J]. 环境与健康杂志, 2007(11):27~28.
[3] 沈红霞. 城市环境噪声质量评价方法[J]. 嘉兴学院学报, 2004(3):63~6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伴随的环境污染也日益加剧,无论是每年春季北方的沙尘暴还是2007年夏天江苏太湖流域爆发的蓝藻危机无不向世人敲响了警钟。面对环境的恶化,我国环保制度的不健全,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流于形式难辞其咎,这一旨在预防和减轻拟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重要环境法律制度,由于公众参与机制的缺失,在实践中基本被扭曲,几乎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把关作用,导致大量破坏环境的项目仍在不断上马。厦门PX项目和北京垃圾发电项目风波就使我国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严重不足暴露无遗。在这两起事件中,由于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公众参与机会的缺失,使得厦门市民只能通过百万短信,北京市民用汽车堵住填埋场大门的激烈方式抗议。应该说在上述事件中,真正酿成争议和冲突的,不仅是PX项目和垃圾发电项目可能带来的化学污染,更是不透明的环评决策过程本身。民意的表达在上述事件中最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厦门市于5月30日上午宣布暂缓PX项目建设,国家环保总局也于6月7日宣布环保总局立即将对厦门市全区域进行规划环评,并建议北京市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进一步论证前应予缓建。不少媒体称之为“民意的胜利”。民意在此虽得到了一定的胜利,但其胜利的时机和方式却令人不由疑问:我们的民意,为什么只能以这样事后“倒逼”的方式出现?固然,“倒逼”也是博弈的应有之义,但相对于事前、事中的公众参与,“倒逼”式民意不论对公众还是对于地方政府,都是一种距离圆心最远、代价最大的互动。这两起事件迫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环评公众参与机制重新进行审视:环评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而言是否只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公众参与对于环评是否真的无足轻重?我国目前的环评公众参与机制尚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环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切实参与相关决策过程,使民意得到真正的表达和考虑?这些都是我们必须直面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对环评的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对拟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从而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评作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方法,其效果要远远好于在损害发生之后再进行事后恢复的救济对策。因此,当美国于1969年在(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中首创了环评制度之后,这项制度很快便为世界各国所采纳和效仿,并为各国立法所确立。我国也于2002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正式建立了环评制度。
实践中,环评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社会确立的过程,也是公众参与作为促进决策民主化的手段渗透到政府环境决策中的过程。“公众参与”或者说“利益相关方介入”,一直都被认为是环评的最基本原则。在环评制度中引进公众参与机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公众参与对环评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公众参与有助于确保环评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它可使项目影响区的公众能及时了解关于环境问题的信息,有机会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使各种利益冲突和主张都能够得到倾听、辨析,确保每个利益群体能够获得程序上公正的对待,从而使政府的环境决策更容易获得认同和支持,也有利于说服反对者减少冲突。公众参与的这种程序价值意义重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不能要求决策绝对“科学”、“正确”,却必须要求其绝对具有合乎法治原则的正当性。如引起争议的厦门PX项目和北京海淀区垃圾发电项目中,姑且不论PX项目是否真有巨毒,垃圾焚烧排放的二恶英会否致癌,但如果上述项目在上马之前能够真正在环评阶段让公众周知该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可能的环境影响,倾听、辨析了各方意见之后再作出决定,至少不会招致现在这样激烈的反对。
第二,公众参与还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从传统上看,政府虽然可以代表公众实现公共利益,但其容易受短期经济利益目标的诱惑,偏离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基础。地区利益和任期内“政绩”的不良激励以及命令式的行政手段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都使单纯的政府管理模式难尽人意。而公众由于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对环境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和认识,因此对环境保护最有发言权,做出的评价也比较公正。建立公众参与环评的正常机制,让公众帮助辨析项目可能引起的重大尤其是许多潜在环境问题,了解公众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可以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开发活动效率,也可避免因盲目上马而造成的环境损害和巨大浪费,减少因为项目的开发而导致的污染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第三,公众参与环评机制还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它不仅为公众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也起到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在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环境保护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公众参与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
总之,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中的关键性环节,其是否落实直接制约着环评制度效果的发挥。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有环评立法的国家,几乎均将公众参与作为环评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在对污染性设施的设厂或开发活动的审核等决策过程中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尽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来减轻和防止环境侵害。
二、我国环评中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
我国的环评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在第6条,第7条对建设工程和城市建设及改造项目的环评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早期的中国环评过程中几乎没有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次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该法第13条第4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其后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3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0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作了类似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公众参与环评制度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如何实施,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程序等,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2002年通过的《环评法》是中国第一部有关环评制度的专门立法。其中对公众参与环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6年2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又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环评中环境信息的公开、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如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程序等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的可操作性。
但从厦门PX和北京垃圾发电等项目环评的实施效果和目前令人吃惊的高达99%的基本建设项目环评通过率来看,我国目前的环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形同虚设,而这主要是由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造成的。
1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不够广泛。根据《环评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只要求需要编制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才需要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而除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目录》规定的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以外,其他规划和建设项目均可以合法地避开公众参与制度。但现实中,造成污染纠纷的恰恰是中、小型企业和“三产”服务业。而对专项规划以外的一般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评未规定公众参与,对重大经济决策则未纳入环评,这说明我国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没有建立,不利于对环境的综合、长远保护。
2公众介入环评的时机较晚,参与的阶段较少。《环评法》规定公众介入环评的最早阶段是在规划草案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这一阶段,很多意见已经形成,往往很难再通过公众的影响来将其改变。对此,《暂行办法》将公众介入环评的最早时机提前到建设项目在确定了环评机构之后7日内,建设单位就要将相关信息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和公众参与方式予以公告。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好的规定,它使公众可以在项目进行环评的初期即介入到环评过程中去,使相关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可以在论证初期即能倾听公众的意见。但相对于国外的规定而言,我国公众介入环评的时机仍显得较晚。
根据现有规定,只有那些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才要求公众参与,而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或影响很小,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则不作公众参与的要求。但在审查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决定对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公众无法得知相关信息,更无从表达意见。而在美国环境评估书(EA)程序中,如果EA认为拟议行为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不需要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EIS),则至少主管机构应当将该结果通知公众。尽管美国NEPA和CEQ规则并没有强制主管机构在该阶段纳入公众参与的程序,但是法院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上更倾向于要求公众参与。而我国台湾地区则强制要求主管机关应于收到环境影响说明书后50日内,作成审查结论并公告,如果决定不进行第二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估,则由开发单位召开公开说明会说明情况。我国香港地区《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也规定,环境许可证的申请人在向环境署长申请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时,应在向署长呈交工程项目简介之日的翌日,就备有该工程项目简介一事在中英文报刊上刊登符合署长规定格式的广告。上述规定表明不少国家或地区的公众可以在对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评的早期审查阶段就能介入环评过程,发表意见。并且,其公众对环评的参与往往贯穿其全过程。而我国的公众参与目前则主要是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制作阶段,尽管《暂行办法》增加了环评报告书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而非强制性条款,腊辞多为“可以”而非“应当”,也未规定应对公众意见作出何等回应。
3环评中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健全。2002年的《环评法》虽规定了公众参与,但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却几乎是一片空白,这严重制约了公众对环评的实际参与。公众参与环评的前提是对环境信息的掌握,公众只有在获取充分、准确、及时的环境信息时,方能作出有意义的意见表达,否则对环评过程的参与就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暂行办法》第一次对环评中公众参与的前提要求——环境信息公开作出了规定,可以说是在保障公众切实参与环评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暂行办法》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的规定弥补了《环评法》的不足,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1)《暂行办法》对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只要求不得少于10日,区区10日的期限明显过短,无法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充分考虑,易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反观国外《环评法》的规定,对公告期限一般都规定不少于30日。(2)《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可以采取在当地的公共媒体上公告,公开免费发放包含相关信息的印刷品或其他方式公开信息。该规定看似完备,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因其赋予了建设单位较大选择权而易被扭曲,建设单位完全可以以他们认为便利而非便于公众周知的方式信息公告。相比之下,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信息公开方式的规定则详细、严格得多,如我国香港地区《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虽只规定了在署长批准的位置备有报告供公众查阅和在报刊上刊登广告的两种公开形式,但这两种方式均是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不能随意以其他方式代替。并且要求供公众查阅的报告文本的数量须符合署长合理规定的数量,刊登广告的报刊必须是一般行销于香港的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刊登的频率为30天内每10天刊登一次。这种详尽的规定能够较好地保证相关信息能广为周知。
4环评中公众参与主体不够广泛,参与途径过于单一,作用极为有限。根据《环评法》,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听证程序是一种最充分双向互动交流的形式,因而对于公众而言,参与环评的最佳途径无疑是听证。但是,这里的“或者”二字实际上是赋予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一种选择权,有可能变相剥夺公众的听证权。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既可以采用听证会的形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公开性较低的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方式,而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只要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采用了上述其中之一方式,如咨询了几位专家意见,即可被认为已符合了公众参与的要求。即使咨询普通公众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均由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环保部门挑选,并且在听证会的发动上,无法依公众的申请举行听证会,而由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部门单方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并由听证会组织者遴选参加者。
这种规定使得绝大多数单位都不会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实践中采用最多的还是调查问卷的形式。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是调查表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被调查人员对拟建项目的内容、污染状况、治理措施等均不了解,很难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二是由于环评工作的时效性,在有限的时间、精力等条件下,往往调查范围窄,调查对象少,代表性差,特别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的范围,有些建设单位在发放问卷时往往选择与项目环境影响没有多大关系的单位、专家和公众,而真正受到影响的却没有机会发表意见。如北京垃圾发电项目环评报告虽然经过了民意调查,但一共只发放调查表100份,收回85份,其中,同意垃圾焚烧项目的占71%,同意垃圾焚烧+综合处理项目的占51%。统计专家蒋妍认为,报告的统计数据根本不能使用。
5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不健全。《环评法》和《暂行办法》只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仅仅是“存档备查”易导致环保部门在审批阶段仅根据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统计、润饰过的数据、说明来作出判断,不利于了解公众的真实意见。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对环保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也过于宽松,往往只在环保机构认为有必要时才可以征求意见,也没有规定环保机构应在审批决定中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作出说明。这些,均不利于公众参与的落实。
6对公众参与的救济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环评法》和《暂行办法》的另一处“硬伤”,则是“法律责任”部分缺少有关公众参与的补救条款。《暂行办法》虽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公众参与受到侵害如何救济、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考量公众意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条款。也未就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组织公众参与活动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这可能使得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即使不组织公众参与,公众也无法请求法律救济的现象出现。
三、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思考
针对我国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上述不足,笔者认为,要使环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之加以完善。
1扩大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为减轻或避免有关经济开发活动的宏观决策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尽可能发挥公众在规划、建设项目环评中的作用。公众参与环评的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而应涵盖到整个环评范畴,为一般规划和非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提供实施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其中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等,可按不同的程序来进行公众参与,环评表和登记表可采用相对简易方式进行,但不能取消。
2在环评的各个阶段均应规定公众参与。公众越早介入该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众对于该决策程序产生的影响可能就越大。因此,在判断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范围时,就应当允许公众参与。同时,公众参与应当介入到整个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每一个阶段都应当有公众参与的声音,
3对环评中的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完善。为确保公众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使参与权利,应对环评中的信息公开作出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推进“阳光环评”。首先。对环评信息公开的方式要强调信息公开的广泛性,在规定供选择的方式的同时,还应规定必须采用的方式。其次,应延长信息公告和征求意见的时间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以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获取信息并考虑,从而提出相对成熟的意见。再次,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编制阶段的信息公告,可在进行了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调查、开展了工程分析并初步分析其环境影响后即可进行,不必等到环评报告即将报审时才进行。如果此时才进行公告,往往使得公众没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并提出相对成熟的意见,评价单位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将公众的反馈意见很好地体现在报告之中。
4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尽管专家对环评报告的评审是公众参与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环评中更应听取受规划、建设项目影响的普通公众意见。因此,应规定除可以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意见以外,还必须征求受项目影响的公众意见。同时,应规定公众参与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即对公众代表和专家的代表性进行审查。对发放调查表、座谈会、听证会的最低人数要求、公众推选的人数、达到人数的比例等都要明确规定。此外,还应当赋予公众申请发动听证程序的权利,使听证会的征求意见方式在环评中更多地被采用。对听证会的主持应采取回避原则,对于与开发行动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不得作为听证会的组织者,而应由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环保部门来主持。此外,听证会既然应该公开举行,则不应有“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组织者申请”的限制,而只宜规定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事先通知听证组织者,以便其安排采访”,或“应事先向听证组织者申请,听证组织者应予以安排,不得拒绝采访”,否则有违听证公开的原则。
5完善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在提交环评报告审查时,应将回收的公众意见,包括公众来信、调查表、听证会笔录等一并提交环保部门以供审查。环保部门在作出是否通过环评报告的决定时也应在决定中对征求、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应说明理由。
中图分类号 X8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2-0169-01
现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在环境承载力分析方面有很多局限,往往由于缺乏相关资料,基本不可能度量。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中,如何度量的方法没有明确提出,很难量化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生态足迹方法在承载能力度量方面,能对区域可持续性发展程度和环境承载能力做出一个比较客观的度量,可操作性强,数据资料易得,有助于评价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 生态足迹的概念及计算模型
1.1 生态足迹的概念
生态足迹是一种基于生物物理量的度量可持续发展程度的概念和方法。其定义为:维持一个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全球人口所消费的所有资源和吸纳人类所产生的所有废物所需的生态生产性土地的总面积。生态生产性土地是指具有生态生产能力的土地或水体。按生产力的大小的不同,可分为: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等六大类。用生态足迹来衡量生态承载力的定义是:一个地区能够拥有的生态生产性土地的总面积,在不损害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生态完整性的前提下就是该地区的生态承载力。
1.2 生态足迹计算模型
生态足迹计算模型是基于一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人类能够确定自身消费的绝大多数资源及其所产生的废弃物数量;二是这些资源和废弃物的量可以折算成生产或消纳它们的生态生产性面积。人类活动的消费和污染消纳都归结为消耗的各种资源。将消耗的资源量分别折算成具有生态生产力的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等六大类生态生产性土地的面积Aj,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j=0,1,2,3,4,5分别代表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Aj为生态足迹,ha;EPi为单位生态生产力,t/ha;Ci为消费资源量,t;Pi为产生资源量,t;Ei为出口资源量,t;Ii为进口资源量,t。
由于同类生态生产性土地在不同地区间生产力存在差异,其实际面积不能直接进行对比,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用其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来乘以产量因子进行产量调整。不同类型生态生产性土地汇总为区域的生态生产力和生态足迹,不同类型的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要乘以一个均衡因子进行等量化处理。不同类型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经过产量调整和等量化处理后再进行加和就得到某特定区域的生态足迹。
2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生态足迹法的应用
生态足迹法可以定量地测算项目对区域生态承载力的影响,把消费的所有资源和吸纳产生的所有废弃物折合成了统一的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
应用生态足迹法评价生态环境影响可按下列步骤实施:1)识别评价区内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的占用,列出消费污染和生态足迹清单,计算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前的生态足迹和生态容量,评价生态环境状况现状;2)计算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引起的消费和污染生态足迹的变化量,同时对在影响区域内造成的生态生产力的变化进行分析,然后分析对生态生产性土地供给能力的影响;3)计算和比较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后的生态足迹和生态容量,可以获取其在其评价区域内生态赤字或生态盈余,从而分析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调整规划。
3 国内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生态足迹法可定量描述和评价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性发展程度,国内已有学者开始利用生态足迹法来评价建设项目或规划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刘年丰等通过生态足迹法评价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襄樊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了新的生态承载力计算方法—资源产量法。陈述文等对重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熊等对武汉化工新城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寇刘秀等对苏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
生态足迹法虽然在建设项目或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主要对现状及实施后的生态足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是定性化建议,缺乏对预测目标的定量评价;二是生态足迹核算均以“世界公顷”为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在等量化处理中因均衡因子大部分数值相同,不能充分说明区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差异程度,导致得出的建议失真;三是现有生态足迹评价研究采用的是主要生态足迹的传统核算方法——综合法,由于所需核算数据部分难以获得,成分法和投入产出法的相关应用研究尚未开展,研究深度不强。
4 展望
为了让生态足迹法更好地应用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应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一是进一步探讨以“地方公顷(或者实际公顷)”为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的生态足迹评价模型,体现区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差异程度,考虑土地利用的区域差别性、土地生产力等,重点开展符合区域实际生态生产力的均衡因子和产量因子的研究,建立区域、流域的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的标准值;二是开展成分法和投入产出法在计算生态足迹中的应用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年丰,谢鸿宇,肖波等.生态容量及环境价值损失评价[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吕俊文(1972-),男,广西陆川人,南华大学环境保护与安全工程学院,副教授;邓钦文(1981-),男,湖南衡阳人,南华大学环境保护与安全工程学院,讲师。(湖南 衡阳 421001)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19-0105-01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工程与环境科学专业及其他环保类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之一,同时也是注册环评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及到的学科领域广、内容多。修该课程前必须先修分析化学、环境监测、大气污染控制、水污染控制、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环境生态学、环境管理与环境法律等课程。该课程最好在第七学期开设。
二是具有时效性。[1]“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门应用型课程,把环境保护相关课程的专业知识融合应用到工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识别、预测与评价。评价中必须采用现行标准、法律法规,同时使用的评价技术方法也是现行的环评导则推荐的。
三是应用性、综合性强。该课程把环境工程与科学专业其他课程的知识综合应用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去,因而该课程对学生知识的掌握、知识面的拓展、知识体系的构建等提出更高的要求。[2]
因此,该课程与一些理论性很强的课程授课方式往往有所区别,依据“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特点,很有必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与学习兴趣,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提高,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环评人才。
一、“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材的选择
市场上出现的教材种类很多,主要有:陆书玉等主编的《环境影响评价》(2001)、郭廷忠主编的《环境影响评价学》(2007)。前者理论性较强,但是课程没有“工程分析”与“风险评价”以及“规划环评”等内容。后者注重实用性,在重点章节增加案例分析。由于国家环保部在最近几年更新了部分环评导则,如大气环境导则(2008)、声环境导则(2009)、生态影响导则(2011)、导则总纲(2012),因此上述两本教材略显陈旧。而比较新的教材如李淑芹主编的《环境影响评价》(2011),内容较全面,更具应用性。大部分内容符合现行的导则,主要章节都有案例分析,比较符合注册环评工程师考试的内容,但是理论性不强。因此不管哪本教材都不会十全十美。为了使培养出的学生更能适应市场的需要,除选用较新的教材外,必须紧密结合现行的环评导则、标准与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内容,紧贴环评工作的实际,才能使得教学内容更具实用性,学以致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二、课堂案例导出法教学
“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案例教学法通常是:先讲解知识点,再用案例进行点评,加强对知识点的理解。这里谈的“案例导出法”是指选择典型的案例,直接由案例导出要讲授的知识点,引导学生提问,学生自己回答、学生讨论,最后由教师归纳总结。比如讲述“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章节时,选择一个包含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内容的环评案例,在上课中引导学生提问为什么这样分级、分级的依据是什么、需要考虑哪些因素,这样逐条引出评价等级分级的各个知识点。整个课堂贯穿着学生自己提问题,自己解答与讨论问题,使得学生的精神高度集中在课堂中,避免出现运用一般的案例教学法讲授知识点时学生觉得索然无味、点评案例时精力不够集中的问题。
课堂案例导出法教学既能有效发挥教师的点拨作用,又能发挥学生的能动性。“环境影响评价”课程大部分的知识点在其他课程也有涉及,而没有涉及过的知识点也很好理解,没必要专门单独讲解。因此,授课主要是加强学生对该知识点的应用。采用案例引出知识点,引导提问,学生参与讨论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课前预习,预习不仅要看教材,还要看环评导则。课堂中教师以案例引出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便于学生理解。同时,以引导提问、讨论为主,提高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时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这种授课方式更加科学、更合理地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环评工程师。[3]
而以案例引出知识点,引导提问学生、讨论等方式教学对学生的课前预习、查阅环评导则要求较高,因此教师在每次授课结束时,指明下节课要求预习哪些内容、查阅哪些导则(查导则的网站http:///hjbhbz/bzwb/other/pjjsdz/),便于学生有目的性查阅资料与预习。学生也只有把课前预习、查阅资料的工作做足,才能对教师提的问题正确回答。由于课堂中是以提问与讨论为主,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也必须参与,对于那些不主动提问题、不主动参加讨论的学生,教师点名要求,迫使他们主动预习与查阅资料,最后他们也主动参与到提问题与讨论中来,提高这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活跃了课堂气氛。
三、课堂教学课件内容的设计
“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案例导出法教学的关键是课件内容的设计,课件内容反映教学内容,其必须遵循课程教学大纲。课件的设计根据需要讲授的内容,选择典型的案例,从案例中一层一层把问题剥离出来,这些问题在课件不要直接显示出来,教师引导学生把问题剥离出来,最后让学生明白原因。下面以地表水环境影响中的评价等级划分为例,详细讲述通过课件内容怎样引出知识点。如图1,在讲授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划分时,首先选取一个建设项目对河流的影响的案例。案例里包含对河流影响评价等级的划分,让学生看案例,提出问题,这里的
问题是为什么这样分级(设计的总问题,亦即问题一)?评价等级划分应考虑哪些因素(设计的问题二)?每个因素的量化指标是什么(设计的问题三)?根据具体的问题还可以往下设,如图1的分级考虑的因素中“污水复杂程度”的指标可分为“复杂”、“中等”、“简单”。这些量化指标又是什么(设计的问题四)?再根据量化指标提出“污染物类型”有哪些(设计的问题五)?这样一层一层把知识点引出来,引导学生把这些问题提出来,学生自己回答,积极讨论,最终学生明白了该案例地表水评价等级划分由来,最后教师对各知识点进行回顾性的总结。授课课件内容的设计按上述例子对所要讲授的知识点通过案例一一引导出来,教师对各知识点首先要心中有底,这就要求教师课前准备花更多的精力。
图1 案例导出法教学课件内容知识点导出层次
四、课程的考核
课程的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手段之一,由于该课程案例导出法教学贯穿着提问、回答、讨论,学生的参与程度决定了授课质量。因此,平时成绩占的比例要求大点。该课程的考核平时成绩占40%,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主要由出勤率、作业、平时考试、课堂表现组成。课堂表现主要是参与讨论、提问回答问题、积极参与讨论等,课堂表现好的学生可以得到加分鼓励。
五、结束语
笔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已经将近十年,近几年采用案例导出法在课堂中以案例引出知识点,引导提问、讨论等方式实施教学,课堂教学质量与效果大大提高了,增强了课堂师生的互动性,使课程真正“动”起来,提高了学生上课的兴趣,使得学生在上“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时总充满热情。同时,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强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得南华大学环境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就业时受到环评单位的欢迎。
参考文献: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 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第六条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 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第八条 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目前环境承载力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因此在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以环境承载力分析为主线,全面评价工业园区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论证规划方案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是实现工业园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
一、 环境承载力概念及内涵
1、环境承载力概念
1.1 承载力概念最早源自生态学,1921年帕克和伯吉斯首次提出承载力的概念: 某一特定环境条件下(主要指生存空间、营养物质、阳光等生态因子的组合) 某种生物个体存在数量的最高极限。后来这一术语被应用于环境科学,便形成了“环境承载力”这一概念,国内较严格的“环境承载力概念”是中国学者曾维华等在中国科研项目《中国沿海新经济开发区环境的综合研究-福建省湄洲湾开发区环境规划综合研究总报告》中提出的。
1.2 “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与一定范围内,以及一定自然环境条件下,维持环境系统结构所能承受人类活动的阈值。”环境承载力的承载对象是“人类活动”,人类活动有方向、强度与规模之分,这就决定了环境承载力的矢量特征。此后,环境承载力就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彭再德也明确给出了“区域环境承载力”的定义,区域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维持区域环境系统结构不发生质的改变,区域环境质量功能不朝恶性方向转变的条件下,区域环境系统所能承受的人类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即区域环境系统结构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的适宜程度。高吉喜指出: 环境承载力是在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要求下,在不超出生态系统弹性限度条件下环境子系统所能承纳的污染物数量,以及可支撑的经济规模与相应人口数量。《中国大百科全书》明确定义了环境承载力,即在维持环境系统功能与结构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整个地球生物圈或某一区域所能承受的人类作用在规模、强度和速度上的限值。
2、环境承载力内涵
环境科学所要研究的是一个及其复杂且不断依靠能量、物质和信息的输入、输出维持其自身稳态运动的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即环境系统,环境系统结构维持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对人类活动的支持能力存在阈值。环境承载力是环境系统结构特性的一种抽象表示。在把握环境承载力时,应该掌握它的多向性和多层次性,即环境承载力会因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层次、内容不同的发展形式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值。环境承载力具有客观性、变动性、实用性、可控性等几种特点。
2.1 客观性: 环境承载力在一定的环境状态下是客观存在的,是环境系统的客观属性,可以衡量和把握的。环境承载力是环境系统结构特征的反映,在环境系统结构不发生质的变化前提下,环境承载力依赖这种功能结构而客观存在。
2.2 变动性: 环境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环境系统在结构上的变化一方面体现在环境系统自身的运动变化,另一方面体现在人类对环境施加的影响,随着环境系统结构功能的变化,开放系统的环境承载力也随着发生变化。
2.3 实用性: 正如环境承载力概念所表述的环境承载力是在维持环境系统结构、质量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区域环境系统结构和社会经济活动所具有的一种表征,这对提高区域环境承载力、合理规划社会经济发展活动具有切实可靠的依据。
2.4 可控性: 环境承载力所具有的变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由人类活动加以控制的,人类在掌握环境系统运动变化规律和环境--经济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人类各种活动的实际需要,可以对环境进行有目的的改造,从而使环境承载力朝着人类预定的目标变化。
二、环境承载力指标体系
环境承载力评价的核心是判断区域发展造成的环境压力是否在环境系统提供的支持能力范围内,环境承载式用以衡量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与该地区环境条件协调程度的,所以环境承载力指标体系中的所有指标都必须是可以度量的。环境承载力指标体系中应包括以下三个指标:
1自然资源类指标: 淡水、土地、矿产、生物等均属此类,可以用种类、数量及开发条件等来表征。
2社会条件类指标: 人口、交通、能源、经济状况、信息等均属此类,它们分别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加以表征。
3污染承载能力指标: 可以用有关污染物在大气、水体、土壤中的迁移、扩散、转化能力( 自净能力) 以及它们的含量(本底值)和敏感限值(即相应的环境标准)来表征。
三、园区环境承载力变化趋势分析
为了对园区综合环境承载力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引入灰色关联度对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灰色关联度分析在满足指标序列可比性、可接近性和极性一致性的基础上,通过计算系统相关因素变量数据序列( 即评价数列) 和系统特征变量数据序列( 即参考数列) 的灰色关联度进行优势分析,进而得出评价结果。 工业园区环境承载力评价模型通过比较实际值与参考值,用两者相比较的方法探讨环境承载力变化趋势。引入指标参考的标准值,通过灰色关联度进行计算分析,可从外界控制的层面对园区环境承载力进行评价研究,通过与外界比较分析得出园区承载发展所存在的潜力。将综合环境承载力中环境承载力和园区发展所产生的压力分别无量纲化,比较承载力与压力评价环境承载力。从指标属性可以看出,环境承载力指标全部表现为极大值极性,通过指标因子规范化处理和指标因子序列化处理,灰色关联分析的条件已经满足,可计算工业园区环境承载力的灰色关联度。
四、规划调控建议
通过富山工业园区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值变化趋势来看,工业园区规划发展规模总体上尚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到规划末期其综合值伴随着一定趋势的波动下降。尽管园区发展伴随着资源环境等容量消耗,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了其对园区生态环境的影响,而由于工业园区工业规模扩大和人口大量迁入,伴随着园区规划末期所出现的状况,对于珠海富山工业园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建议如下: 一方面通过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完善的基础设施,减少工业园经济社会活动对其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大节能、降耗与消减污染物的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从工业生活的节水与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的角度,提高水资源的重复使用效率,科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另一方面,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高人们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调富山工业经济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结束语
由于工业园区复杂性和长期规划的不确定性,加之该工业园区规划时期较短,资料尚不齐全,模型较少考虑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环保投资增加及其经济增长对环境的正反馈作用。在今后研究中,经济增长情况下环保投资的增加幅度、环保投资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清洁生产的环境改善效果等作用关系需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罗宏,孟伟,等.生态工业园区- 理论与实践[M].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HJ /T 130 - 200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