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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1-01 21: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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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

篇1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3-0032-04

斯蒂格列茨(2010)把中国的城镇化和美国的高科技并列为影响21世纪人类发展进程的两大关键因素,认为城镇化是中国在新世纪的第一大挑战。城镇化是衡量一国和地区发展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城镇化建设能有效促进资源、人口的集聚,而资源人口的集聚有助于专业化分工,促进经济增长。从微观角度看,城镇化建设可以有效改变农民收入结构、提高农民消费水平、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从宏观角度看,城镇化建设通过对基础设施、产业结构、支柱产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会带动投资、消费、就业,促进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带动自身和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是城镇化建设的基础,是城镇化建设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由于地方财政资金不足,当前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金融的依赖性很高,这种高度依赖性也反映了金融支持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客观必要性。本文主要分析我国金融支持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文献综述

1. 城镇化建设方面的相关研究。 国内外学者就城镇化问题作了诸多研究。Cazzavillan利用1957~1987年欧洲12个国家的面板数据, 采用固定效应方法检验了基础设施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发现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其影响弹性为0.25。[1] 李通屏和成金华使用1980~2004年我国30个省份的截面数据计量回归,发现投资相对于城镇化率的弹性系数是1.97, 即每增加1万城市人口会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加1.97亿元。 [2] 王建使用2003~2008年的数据进行估算,每增加一个城市人口大约会引致50万元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3] 刘生龙和胡鞍钢(2010)利用中国28个省市地区1987~2007年的数据检验了交通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研究结果表明基础设施对我国经济增长具有积极正向影响。[4] 张光南等运用中国1998~2005年的制造业数据, 实证结果显示基础设施显著降低了10个制造业行业中的企业平均成本。 [5] 另外, 刘生龙和胡鞍钢还考察了信息基础设施对经济的影响, 结论证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我国经济增长均有显著的溢出效应。[6] 王永进等学者从理论上探讨了基础设施影响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微观机制, 并采用跨国面板数据做进一步的实证检验, 发现基础设施有助于提高各国的出口技术复杂程度。[7] 盛丹等人发现基础设施的建设对我国企业的出口决策和出口数量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8]

2. 金融服务城镇化建设的相关研究。 城镇化建设是经济自发的产物,但又非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就可以快速实现,因此国内外学者就如何加快城镇化建设做了大量研究。Diaconis(1993)研究发现欧洲各个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中往往伴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 而城市交通的发展, 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作为基础。城市金融系统提供了城市交通发展需要的大量资金, 所以金融发展实际上促进了城市化的发展。Tarski(1997)认为城市化进程中存在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 城市住房融资行为。Kyung-Hwan Kim(1997)的研究也发现在城市化进程中,金融发展对房地产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力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Derriennic(2003)用美国西部的俄勒冈州、加利福尼亚州、内华达州、华盛顿地区等的具体数据,构建了一个包含多状态分支效应的离散选择模型,模型的估计结果肯定了金融发展、城市土地资源、规章等因素对城市化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Cho,Wu,and Boggess(2003)以美国五个州为例,利用一个多叉分支的选择模型评估城市化水平、土地使用规章制度以及金融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程度,结论认为城市化进程中金融发展对土地投资与开发具有积极影响。 国内学者对我国金融服务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也做了多方面的研究。 胡斌(2002)的研究认为政策性金融是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手段, 并提出通过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解决资金短缺, 增强政策性金融对我国城镇建设的支持作用。汪婷婷,江曙霞(2010)从农村城市化资金供给和需求方面入手,探讨了民间金融的制度安排,为民间金融支持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

二、 我国金融服务支持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在当前我国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是城镇化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和实施者,但受地方财力的制约,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筹集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从而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见表1)。从目前看,地方政府城镇化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其他融资渠道少,并且规模较小。从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具体渠道看, 主要有以下三类:

1. 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为增强自身投融资能力绕过地方政府不得直接举借债务的法律规定,通过成立集融资、建设和经营、债务偿还为一体的投融资公司,来解决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建设的资金问题。其实质是在现有制度安排下的一次勇敢的机构创新,在成立之初就有效缓解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 央行的《2010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末,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超过1万余家, 其中县级平台约占70%,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是融资平台的主要资金供应主体。2011年3月银监会披露, 截至2010年11月末, 全国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余额9.09万亿元,占全部人民币贷款的19.16%, 其中2.84万亿元已被剥离为一般商业贷款。 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主要依赖以银行信贷为主要渠道的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占比较低。据鹏元资信评估报道,截至2012年3月末,仅有399家投融资平台企业发行企业债券512支,金额累计为6712.5亿元。随着平台公司的快速发展和不规范运作,平台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偿债危机,导致中央政府在2010年开始严格限制政府融资平台的设立,极大程度上抑制了城镇化建设资金的需求。

2. 地方政府债券。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1993年,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行为被中央政府制止,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8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现行预算法基础上对其突破, 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发行债券。2009年、2010年和2011年, 中央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累计6000亿元,募集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 另外,2011年10月,中央政府批准了上海、深圳、广东和浙江四个地区自主发行地方债券,截至2012年上半年四个地区已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518亿元人民币。

3. 信托资金。 信托是地方政府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又一渠道。2002年7月18日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生效之日,爱建公司向社会推出了“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开启了我国首个基础设施资金信托计划。2009年初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重点支持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其集合信托贷款占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上限在2009年内由30%放宽为50%。该文件推动了以“政信合作”为代表的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在2009年首季的大规模发行。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信托资产规模达48114.38亿元,其中投向基础产业的信托资金余额为1.02万亿元。

三、 我国金融服务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

1.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求矛盾突出。 在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是现代经济生活顺利运转需要的基础配置,因此满足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金融服务城镇化建设最基本的要求。只有当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金融需求得到较好的满足, 使城镇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的改善, 具备现代城镇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基础条件, 城镇化进程才可能顺利推进。有学者测算2万人的小城镇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人均约需资金1万元, 建设1万个这样的小城镇共需资金2万亿元; 若同时解决3亿人的住宅问题,又需资金约4万亿元。按照15年的建设周期,两项合计平均每年也需投入资金4000亿元。如此巨额的资金需求,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无法满足,巨大的资金缺口导致城镇化难以深入推进。另外,城镇地区的基础设施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还需要维护,维护费用需要足够的资金投入。 对于处于城镇化初期阶段的地区,由于经济结构尚未转型,仅依靠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另外,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在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相对滞后,在公共设施融资中的作用有限,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处于难以满足状态。

2. 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供给主体单一。 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并且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是支撑经济生活顺利运转的基础。 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有无现金流收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任何收益,诸如公路、城市景观、民生设施等,这些项目作为城镇的必需品需要大量建设资金, 但这类项目由于没有持续的资金流而无法按照市场化运营,造成其供给和管理存在严重不足的现象。 另一类是有稳定现金流收益,诸如水、电、气、通信等项目,这类项目需要各类经济主体支付使用费用, 其运营可以按照市场化进行操作。 当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长期基本上实行的是政府单一管理体制,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全部由政府包揽,并未按照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进行分类。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尤其是中小城镇地区的政府收入来源有限, 难以满足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导致城镇化建设难以深入推进。

3. 基础设施融资渠道主要依靠银行信贷。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依赖财政资金以及以政府信用向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借款来进行融资,而银行信贷资金的供给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大,影响基础设施建设的稳定推进。我国政策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向地方政府贷款, 同时限制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地方债券, 导致地方政府只有通过创建政府投融资平台向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用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刺激内需保证经济增长,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在此背景下,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由于最初设立的投融资平台没有区分项目是否具有盈利性,导致大部分没有稳定收益流的基础设施项目也通过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募集资金。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混乱发展,导致银行信贷风险激增,不仅不利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影响经济的稳定。尽管中央政府出台了相应政策,禁止没有收益的公共项目继续通过投融资平台获取银行信贷资金,但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回报的长周期特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的不断增高,过度依赖政府信用维持的间接融资模式同样容易造成违约风险。

4. 商业银行市场定位导致中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缺失。我国中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金融服务缺失现象较为显著。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导致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区域网点数量大幅减少,而将经营重点集中于大中型城市,导致小城市和农村区域金融广度和深度都明显低于大中型城市,部分农村地区甚至没有金融机构网点。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区域的经营网点主要为二级支行,其贷款权集中于上级行,在当地的金融业务主要以吸收居民储蓄存款为主。国有商业银行在这些区域的存贷差长期保持较高比例,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属地经营,是当地金融服务主要供给方。但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种类和规模都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甚远,它们主要提供传统信贷业务,金融创新意识薄弱,表外业务发展缓慢,难以满足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产生的各类金融需求。这些中小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当地居民储蓄存款,一方面受自身经营规模限制,无力承担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巨额和长期资金需求;另一方面,由其作为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供给主力也容易导致期限不匹配和流动性风险。

四、政策建议

1. 完善金融服务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法规。目前,我国尚无有关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或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法规,导致金融行业支持城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场缺乏指引。因此,应完善金融服务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明确参与各方的权责利,尤其是对规划、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各环节进行明细规定,对利润分成、日常经营、后期维护等予以透明化运作,同时界定政府、金融机构、民间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2. 增强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基于国家信用和服务国家战略宗旨而成立, 担当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沟通桥梁, 按政策导向性与商业可持续性并重原则,以市场化服务为手段,主要解决商业性金融难以完成的瓶颈领域问题, 是实现国家经济政治战略目标的重要载体和金融工具。 诸如城市道路、城市景观、桥梁防洪排涝设施建设项目等纯公益性项目,由于没有任何的收益回报,因此依靠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或者BOT等市场化运营方式将无法支持这些项目的建设。 这些项目的资金应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政策性金融支持为辅。在地方政府财力资金难以完全满足建设之需的情况下, 政策性金融应对这些没有任何资金回报的基础设施项目予以大力支持,通过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等方式, 改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商业信贷紧张状况,弥补市场空缺。

3. 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 民间资本是市场中最具活力的资本形式之一, 可以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那些有收益来源的基础设施项目,发挥民间资本建设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作用。在国外, 民间资本承担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有如下几类:第一,基础设施项目直接向市场开放,政府在基础设施融资和建设方面完全退出, 只为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的民间资本提供优惠政策。 诸如建立私营投资发展基金, 对个体私营单位投资担保或贷款贴息, 从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放开对个体私营单位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限制。第二, 地方政府将一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经营权转让给民间资本, 将资金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盘活原有城市建设资产,加快变现,从而实现资产在流动中增值的循环发展。第三,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按照入股方式共同完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政府制定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 给私人资本提供参与机会。

4. 运用多元化的融资渠道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对于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 应根据项目是否具有收益确定融资渠道。 对于有稳定收入回报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通过商业银行信贷、市政债券、BOT、资产证券化、长期建设债券、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募集建设资金, 通过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和手段建设基础设施。对于没有收入回报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政策性金融、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参考文献:

[1]Cazzavillan,G. . Public Spending,Endogenous Growth and Endogenous Fluctuations. Working Paper,University of Cenice,1993.

[2]李通屏,成金华. 城市化驱动投资与消费效应研究[J]. 中国人口科学,2005(5):69.

[3]王建. 城市化是中国经济走出低谷和长期发展的惟一出路[N]. 第一财经日报,2009-04-29.

[4]刘生龙,胡鞍钢. 基础设施的外部性在中国的检验:1988-2007[J]. 经济研究,2006(12).

[5]张光南,朱宏佳,陈广汉. 基础设施对中国制造业企业生产成本和投入要素的影响――基于中国1998-2005年27个制造业行业企业的面板数据分析[J]. 统计研究,2010(6).

篇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2-0029-02

1 引 言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公共基础设施供给的短缺一直是我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增长的重要制约因素。由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长期不足,加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本身所具有的投资周期长、投资强度高等特性,使公共基础设施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瓶颈”。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要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就需要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大量的投资。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利用 BOT融资方式吸引私人资金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就成为加快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途径。

2 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BOT融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BOT模式,近几年在我国引起广泛重视,并且在各地的许多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运用,获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项目运作程序不规范

其具体表现为:BOT项目特许权的授予普遍采用协商方式,仅一部分项目采用招标方式;BOT项目洽谈的主体不明确或重叠,有的项目省级政府出面洽谈,市级政府也出面洽谈,造成一定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

2.2 项目的确定缺乏系统的科学规划

其具体表现为:项目是否应该采用BOT模式或对项目采用BOT模式运作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缺乏科学的判断。如果盲目地建设,由于BOT项目一般都带有政府承诺收入补偿有限担保,将会使当地政府增加财政负担。BOT项目的建设范围界定不科学。

由于许多基础设施的BOT项目是基础设施大系统中的一部分,有些BOT项目由于项目建设范围界定不科学,使项目系统配套不完善,影响其效率的发挥。

2.3 缺乏标准的文本合同指导BOT项目特许权协议的签订

BOT项目特许权协议是政府与项目发起人签订的关于BOT项目的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约定,政府在授予特许权的同时,也将体现政府关于项目的意图和意志,是项目采用BOT方式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采用BOT模式建设基础设施方面的经验不足,许多BOT项目特许权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造成了很多遗留问题,因而急需有关部门颁布标准的文本合同规范指导BOT项目特许权协议的签订。

2.4 BOT项目的担保,目前尚无可依据的法律法规

BOT项目的实施涉及政府担保的问题,但在我国无论是利用民营资本,还是利用外资方面都没有政府如何对BOT项目进行担保的法规文件。尤其是在利用外资的工作中,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其原因是对外担保作为一种债务,其风险性是很大的关于政府担保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都曾明文规定,禁止政府部门对外担保应该承认BOT项目的政府担保同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担保有所不同,但是,BOT项目的政府担保能否实施、如何实施,毕竟没有可供依据的法律条文。

2.5 对BOT项目发起人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

由于缺少相关的管理法规,政府对BOT项目发起人的入资方式和项目资本金比例、建设过程、运营、移交等方面缺乏监管,而且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出现了一些相应问题。

3 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BOT融资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究其根源是政府对于BOT项目的管理职责缺失造成的,而导致政府对于BOT项目的管理职责缺失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3.1 认识方面存在偏差

一种认识是认为基础设施采用BOT模式会对国家产生影响,BOT项目的投资者从政府和公众方面获取利益,因而对BOT项目的投资者要求收益担保和政策上提供优惠不太理解;另一种认识是将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绝对化,许多地方政府认为BOT模式是解决基础设施落后的灵丹妙药,是体制改革的标志。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尽管BOT融资方式可以作为弥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并不能代替政府投资,更不能喧宾夺主成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主要方式,而只能是一种辅的融资方式,这两种认识对于BOT模式在我国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推广发展都是不利的,要予以纠正。

3.2 人才准备不足

BOT模式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在许多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方法,需要专业人员来实施,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而我国引入BOT的时间不长,BOT的专业人员也比较匮乏。

3.3 BOT项目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健全

采用BOT方式融资,涉及许多具体问题,如国家的产业政策、外汇政策和投资政策、监管政策及其相应的法律文件等。而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对BOT融资项目进行管理,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和指导BOT项目的实施。

4 BOT融资方式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的建议和对策

4.1 政府要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BOT项目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政府要从以前对项目全包全管的总管家角色转变为项目的发起者和监督者,为BOT融资方式的应用和推广建立良好的平台和环境。

篇3

1 PPP融资模式的引进现状

1.1 PPP项目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优势

在我国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引进PPP融资模式,能够帮助解决目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面临的财政预算不足现象,提高城市中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能够提高城市人民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效益,同时公共部门能够跟民间私人企业共同来承担责任和风险,把风险分担和各自的利益做到了最大化处理。

1.2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建设目标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引入PPP融资模式由于参与方的利益不同,因此发展目标也相对比较复杂,只有各方的发展机制能够有效合作,才能够在统一的目标下高效地完成目标。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合作目标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短期目标对于政府的公共部门来说就是通过建立公共基础设施来提升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对于私人的私营企业来说就是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回报,并针对双方做好收益和责任的分配工作。长期目标就是长期合作的含义,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对整体资金有效利用起来,而个人私营企业需要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份额,这样两者的关系需要衡量基础服务设施的有效供给。

1.3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

由于每一个国家的发展国情不同,PPP融资模式的发展也有差异性,同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融资模式还有分类同样存在差异。在充分地考虑到资产的所有权、投资还有商业关系等因素之后,世界银行把PPP融资模式分为特许经营模式、租赁模式、管理外包模式、服务外包模式等几种形式。

1.4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融资的参与对象

由于目前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都在创新实施PPP融资模式,因此其中的融资模式还有参与方也比较多样化。PPP项目融资模式的参与放出了政府和相关公共基础设施运营部门之外,其中还包括有各类银行金融投资机构、融资顾问咨询公司、私营企业、法律税务保险等咨询顾问公司、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供应商等,这些对象中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直接、间接利益关系,然后通过SPC进行组织,围绕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工作。

1.5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融资运作

完成的PPP融资模式运作程序主要有四个方面:融资前期的研究和分析、选择合适的SPC、开发运营、转移终止。首先要在前期进行分析和研究,确定好项目的可行性,然后再确定好SPC,成立SPC之后开始接受整个项目,包含有招标、投标、签约谈判等,政府在项目的开发和运营中充当监督作用,最后是SPC和政府之间的交接工作。

2 公共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的应用策略

2.1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

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相关行业的政策制定方也是管理者,要通过建立公共设施建设推动体系来促进私营部门的参与,其中包含决策层、执行层还有支持体系。通过在政府部门中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体系,能够制定出明确的促进政策,强化主管部门中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掌握,从而从侧面提升了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还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效率。

2.2 充分?用民间力量

由于目前PPP融资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比较复杂,同时政府部门在相关法律、财务、合同管理、风险分担和商务谈判上的专业能力具备不足,尤其是在如何能够把政府部门的服务公益性和私营部门的营利性有机结合上还有所欠缺,因此需要借助于民间的专业团队、专业力量,来强化政府部门的行政能力。

2.3 建立有效的奖惩政策

在PPP融资模式推广过程中,政府可以推出奖惩政策,通过制定具有吸引力的奖励政策来激励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例如,对于在PPP项目推动过程中业绩较好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由于私营部门参与到政府项目运行中,因此政府工作人员容易针对私营部门的专业知识、工作复杂性还有利益旁落有一定的抗拒心理,激励政策能够有效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参与到PPP融资模式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中来,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私营企业的服务品质。

2.4 成立具体的管理部门

在欧美国家政府的商务办公室中有专门的单位部门是为PPP项目服务的,该部门负责制定PPP项目的时事政策还有实施策略,制定电子商务的标准,同时也通过发展有关软件来帮助政府具体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因此,我国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发展模式,在商务部门建立专门负责PPP开展项目的工作部门,全程推动和指导我国PPP项目的实施和发展。

2.5 加强对私营部门参与的评估力度

在建设城市公共设施过程中,可以优先选择采用PPP方式进行融资,政府的相关审批部门一定要针对主管部门提交的公共设施项目仔细研究,同时也要针对参与到其中的私营部门的可行性进行有效评估。

2.6 积极办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针对目前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PPP融资项目的成员小组进行培训工作,在培训工作中需要针对法律、财务、合同、谈判等中药专业领域进行短期强化培训,能够帮助提升参与人员的专业技能掌握水平,帮助提升整个业务的发展质量。同时主管部门也需要针对PPP项目的理论和开展目标进行积极研究。

2.7 加强政府机关的联合互动

篇4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12-0014-02

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金额大、建设期长、投资回报率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长期以政府为主导,从资金来源看,主要依托财政收入,资金缺口大;从建设来看,主要采用“建设工程项目指挥部型”,即由多家政府部门组成临时机构负责实施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凸显了许多问题,一方面容易诱发招投标中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监管,时常出现超预算情况,另外,许多单位的基建班子都是临时搭建,缺乏专业人才,不熟悉建设程序,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

1 背景

从西方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来看,该类项目建设中资金保证和建设管理是重点,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因此投资该类项目是政府职责,政府财政匮乏时,只能引入社会资金来填补资金缺口,PFI模式(公共工程项目由私人资金投资兴建,政府授予私人委托特许经营权,通过特许协议各参与方之间分担建设和运作风险)解决了资金问题。突破原有的“建设工程项目指挥部型”模式是解决该类项目缺乏专业人才问题的关键,代建制的实施可解决建设管理问题,实现“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对防止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也起到积极作用。

1995年,我国将项目融资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最早的项目是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代建制在我国最早出现于政府投资项目,1993年厦门市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将部分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他们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建设。上海、深圳、重庆等地在随后的几年开始对一些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

滇西经济欠发达,基础设施落后,政府投入资金缺口极大,项目管理技术较差,专业型人才缺乏。实施融资代建是滇西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

2 相关概念

2.1 代建制

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建设实施工作,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目前,我国的代建制已经广泛的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项目、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等。代建模式能缓解政府资金压力、节约工程总投资并实现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

代建制使现行的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环节分离并互相制约,政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并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制单位,而非行政权力,使得权力从该环节的退出。

2.2 融资代建制

融资代建制是一种集项目融资和代建制于一体的委托建设形式。它将利益相关主体(投资人、代建人和使用人)三分开,并能更专业的做好质量、投资和进度控制的。华侨大学侯祥朝(2005)认为:融资代建制特指公共项目的公―私伙伴关系合作投资、建造、运营公共项目的模式,项目的社会效益是政府目标,投资回报率是投资者目标,为实现多赢,双方合理分担风险,以保证项目成功。

2.3 投融资平台

投融资平台是以某种组织结构或者项目运作为依托,以低风险运作为保证,聚集大量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一种资本运作策略。

3 不同投资类型及其优缺点分析

根据投资类型的差异,投资分为四种结构,即:公司型投资结构、非公司型投资结构、合伙制投资结构和信托投资结构。

四种投资结构的差异主要区别在八个方面,即:投资者对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项目产品的分配形式、项目管理决策方式与程序、投资者债务的隔离程度、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税务安排、会计处理和投资的可转让性。

从政府视角来看,项目实施融资代建时比较在意的是项目的质量、项目产品的最终产权和回购便利性以及建设中的管理和控制。转换成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就是差异中的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产品的分配形式、管理决策方式与程序以及投资的可转让性四个方面。

表1描述了四种投资结构中,政府较关心的四个方面的优缺点。

4 滇西地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代建平台选择

发达地区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面有过许多尝试,并取得了不错效果,以苏州的政府融资代建平台―苏州信托为例来看,依托信托平台实现项目融资,一方面解决了财政资金短期集中安排的困难,为项目保障了资金,另一方面政府在兴建公共工程的同时还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理财的产品。

信托具有独立性,其资金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为建设资金的规范使用提供了保障。资金管理方面,专业的管理有效的控制了投资;工程管理方面,投资预算刚性更加显著。

滇西地区经济欠发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大,为填补资金缺口必须选择项目融资,而地方政府债券平台放开受限,使得该类项目资产证券化受到制约,融资代建制成为该类项目的必然选择。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公众福利的重要组成,也是提高居民幸福感的支撑,政府在建设该类项目时,最终还是需要拥有项目产权,但是项目建设短期资金不足,需要缓冲,那么只能先融资建设而后再分期或者延迟回购以获得产权。发达地区主要采用政府搭建公司型或者信托基金型融资代建平台。

5 结 论

从滇西实情来看,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短期需建项目中非经营性项目所占比重大,而非经营性公共项目直接回报几乎为零,对于公司型融资平台来说,债务隔离差,风险较集中,投资此类项目容易引发债务问题从而影响投资公司其他项目正常开展。因此,滇西地区搭建信托基金型融资平台较适宜。首先,信托平台受限少,易推行,有发达地区经验供借鉴,操作起来较容易。其次,信托作为一种公众理财的金融产品,不但可以引导投资者健康投资,避免一些社会问题,还能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速度,从而保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最后,对于投资者来说又多了一种理财选择,相对于合伙型、公司型平台,投资者选择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信托产品,风险小,回报稳定,且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可以预见,融资代建制将更多地走进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信托基金型融资平台将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参考文献:

[1] 孙永康,唐波.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机制研究[J].特区经济,2005,(6):154-155.

[2] 侯祥朝,林知炎,黄忠辉,等.论公共工程项目融资代建制模式[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25(3):78-81.

[3] 赵磊.代建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8,20(3):120-121.

[4] 石晓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委托代建制与回购模式的特点与区别[J].金融经济,2011,(7):51-53.

[5] 杨涛.BT项目代建模式的应用[J].建筑,2008,(18):39-40.

[6] 孙永康,唐波.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机制研究[J].特区经济,2005,(6):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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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随着农家书屋项目的运行,农家书屋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产品供给等方面的问题夜逐渐显现,图书借阅率过低、大部分图书处于闲置状态。农家书屋虽然建成,但是其作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对象的职责却并未发挥,难以真正意义上满足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

本次调研共选取枣阳市12个行政村作为研究对象,对农民、农家书屋工作人员进行了调研。对于农家书屋工作人员的调研中实际发放为30份,回收问卷30份;调研对农民中实际发放问卷为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03份;问卷填写不完整以及存在明显矛盾的问卷认定无效。从总体水平来讲,问卷回收率为84.44%,其中有效率为71.67%,总体情况较为乐观。

二、农民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现状的调查研究

本次调研的调查对象是当地农民,以行政村为单元。调查对象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男女比例为1.8:1。在年龄这一维度上,调查对象年龄多集中于30-50岁,以中年人居多。而在教育程度方面,被调查者中大学本科学历1人,大专3人,高中或中专20人,初中57人,小学17人,文盲5人,由此可得,78.6%左右的调查对象拥有初中及以上的学历。在之后关于图书类型需求、获取信息渠道和阅读习惯的调查中,我们将调查对象按学历分为三类,分别是:高中及以上、初中、小学及以下。

表1:农村群众对图书类型的需求

如上表所示,致富信息、农业知识、休闲娱乐为农民最为需要的图书类型。按教育程度来说,高中及以上农民对文教科技和投资理财类图书的需求相比平均水平较高,而对农业知识的需求反而下降。初中文化的农民基本符合总体农民读者的偏好。小学文化的农民读者需求相对单一,以农业知识、致富信息为主,对文教科技和投资理财的需求较平均低许多。由上述可知,被调查农民对于农科知识、致富之路的渴望较为强烈,除此之外还较为偏爱轻松的休闲娱乐读物。

表2:农村群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调查显示,被调查农民获得信息的渠道还是以电视媒体和图书报刊等主流媒体为主。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更注重互联网和图书报刊纸质媒体的作用,相反地较少通过电视媒体;初中文化的农民更依赖电视媒体,对网络和报刊较不重视;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更为单一,除最主要的电视媒体以外,还较为注重亲友交流获取信息。

表3:农民群体的阅读习惯

调查显示,农民阅读习惯较好:初中及以上文化的农民大部分能做到偶尔看书,相比之下小学文化的调查对象阅读习惯较差。根据以上的调研结果,农民群体的公共文化需求存在以下三大特点:一,需求的目的性,农民群体对于文化产品与服务类型的偏好与其从事的生产劳动密切相关;二,渠道的单一性,农民群体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还是较为传统的大众媒体,互联网的普及度和使用率并不高;三,需求的迫切性,调查中农民群体透露出对知识的尊重和需求。有鉴于此,我们在发展建设“农村书屋”时,应着重关注以上三大特点,鉴于需求的目的性、着眼于渠道的单一性建设农家书屋。

三、农家书屋的运行现状研究

从农民对农家书屋认知度来看,农民对于农家书屋整体认识程度较高,高达67.96%的农民表示完全了解,而借书制度的基本了解情况也达到86.41%,反映出农家书屋较好的宣传效果。从图书借阅率及农民在农家书屋的阅读时间来看,藏书的借阅率已达到了80%左右。在对农家书屋满意度的调查中结果较为乐观,但仍有不足。对图书种类的不满主要表现在图书种类太少与种类与自身需求不和;在服务范围满意度调查中,期望农家书屋拓宽服务范围的农民比例高达93%。大部分农民希望转变农家书屋单纯是休息阅读的场所的面貌,希望扩展例如电脑视频对话的方式或者把土能人、土专家请过来,把农家书屋变成“交流、传经”的地方。

表4:农民对农家书屋的满意度调查结果一览表

总结来说,农家书屋建设主要面临管理机制、书籍对口与资金筹措三方面的问题。机制方面,一是图书管理机制的问题;二是图书的更新不及时,多数图书不能满足村民需求。书籍对口方面,部分援建单位对农民的阅读需求和阅读水平存在着认识不足,导致捐献的书籍不合农民胃口,供需失衡影响了农村书屋作用的发挥。资金筹措方面,农家书屋大部分活动、书籍不能更新的原因都归于资金的缺乏。

四、推进农家书屋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找准农民图书需求点,按需配备图书。一方面政府要深入调研了解群众的读书需求从而寻得多方合作,另一方面农村书屋也要作为一个反馈机制将农民的书籍建议反馈到政府,形成良性循环达到供求平衡。

(二)加强农家书屋管理,推进管理队伍建设。对书屋管理人员来说,要做到定岗定员定责,并培养图书管理员的专业技能,推进书屋管理。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硬件设备建设。相邻村镇的书籍相互流动可以作为解决图书更新问题一个良好的方法;在服务范围方面,农村书屋可以扩宽服务范围,不仅作为书籍阅读处,更可以以更多方式开展文化交流活动。

(四)转变筹资模式,多种渠道获取资金。书屋工程建设之初经费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以及定点援建单位的部门经费,但其长期运作仍主要依靠村民的自主管理。因此在农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可由当地政府适当财政拨款并引导社会基金的注入。而在村民生活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则可以采用安排类似“一人一元”的发展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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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目前,我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给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实践带来了新的优点,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管理漏洞。我国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本文参考《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规定,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范围、管理主体以及核算方面的难点进行分析,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借此希望可以完善我国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处理。

二、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及核算主体的界定

1.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范围的确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就“公共基础设施”给出了如下定义:“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但是,这一定义并没有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对于公共基础设施,不仅仅是我国当前尚未有公认的定义,即使放之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对此的定义亦尚不明确。若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基本定义没有明确的规定,界定范围不清晰,就会导致部分公共基础设施未计入或错误地计入资产核算,存在账外资产的情况,使社会蒙受损失。公共基础设施准则中将用于维护管理却又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价值的部分一同采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核算,笔者认为有失偏颇。对于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满足1年以上的耐受期的管理维护用品,例如路灯中需要经常更换的灯泡类的低值易耗品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显然不合适。因此,对于不满足固定资产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配件,可以适用“存货”的核算方法。另外,公共基础设施目前分为四大类,即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在市政基础设施方面的核算建议参考住建部等专业部门的相关分类标准,制定细则。通过统一分类的方法,一方面便于信息的分类披露,使数据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也为今后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奠定基础。

2.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主体的界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逐渐认识到释放市场的活力对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因此,市政类、交通类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来源趋于多元化,许多政企合作的模式如BOT(Build-Operate-Transfer)、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充分发挥了企业的优势,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然而,这样也会带来管理主体不明以及会计核算的困难。《行政单位会计准则》(2013)中的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表明,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管理维护的资产,其主体界定为行政单位。而公共基础设施准则中将行政单位这个主体的范围扩大到政府,意即包括事业单位和参公单位,但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公共基础设施”这一科目专门用来核算公共基础设施资产,那么事业单位和参公单位应当如何具体核算?需不需要移交至行政单位?在此,笔者认为应由行政单位统一核算,确认账上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负责建设的其他单位承担的支出应当在各单位的基建账中核算,而后移交最终的行政管理单位,这样可以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当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将项目资料移交至相应的行政机关或参公单位,以便接收单位及时准确确认公共基础设施。如事业单位将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给行政单位时具体的移交账务处理应当根据《移交表》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移交××单位)——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移交××单位)”科目,完成账上资产的清理。

三、公共基础设施核算初始计量中的难点及解决路径

1.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计量。目前在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实践中,取得公共基础设施时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新旧核算方法实施转换之际,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存量如何核算的问题。对于已存在的公共基础设施,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清产核资,但是很多以前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资料难以追溯,若强行去收集相关资料,势必会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与会计中的成本效益原则相违背。因此,建议先根据保存较好的账簿,按照已有的历史数据确认其资产,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对于无法收集到相关数据的公共基础设施,可以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估算。在进行资本估算时,利用永续盘存法,参照公式Kt=(1-δt)×Kt-1+It。其中,Kt为第t年的资产存量,It为该年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产存量和投资均按不变价格计算,δt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率。假定各地区基础设施资本的经济折旧率相等,且与全国基础设施资本折旧率保持一致。对于难以追溯历史数据的资产,可以吸取国外的相关经验,即给予5年的缓冲时间,若5年内无法获得相关数据,则合理地估计相关资产价值。

2.增量公共基础设施的计量。对于增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确认应当采用的会计方法,大部分学者认为用历史成本法比较合理。其原因有二:第一,公允价值虽能很好地反映当前这个时点公共基础设施的价值,但是不符合该方法的适用条件。公允价值法是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而公共基础设施既没有买卖双方,其产权明确地归国家所有,不在公开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第二,公共基础设施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资产,其可靠性必须要保证,历史成本法可以依据可靠的历史凭证进行计量,保障了国家资产的合法合理性。行政单位获得新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方法有三种:自建、外购以及无偿调入。由于资产获得的来源不同,相应地在初始确认的时候,公共基础设施成本的组成部分就各不相同。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无形资产。而在公共基础设施准则中,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和构筑物部分分别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不能分清时,应当整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这样做可以预见有一定的合理性,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可能占了一项公共基础设施成本的一大部分,一同核算方便对基础设施资产的总体评估与管理。但是,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乡用地区分为不同的类别,而常用的用地性质实际上是指其中一小类——H11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分类。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该类土地使用权的年限虽然都为50年,但是每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本身的使用寿命不可能都为50年,那么折旧的年限应该以何为准?若合并在一起计量,那么在土地使用权到期或者公共基础设施自身使用寿命结束时,基础设施整体又当如何计量?笔者认为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构筑物部分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核算比较合适,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第十六条明确表示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不计提折旧。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计入无形资产,那么在从企业无偿调拨(PPP模式)或购入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时,也方便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接。另外,分开核算也有利于折旧年限的确定,在土地使用权到期时,便于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以续期。

四、公共基础设施核算后续计量的难点及解决方案

1.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中的折旧计量。参考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的公告中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根据预计使用寿命计提折旧,对于用之不竭的公共基础设施不计提折旧,例如土地、河流以及具有历史意义或带来的经济利益难以量化的艺术作品或城市雕塑一系列的资产不计提折旧。这一点与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第二十一条相符合,即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可以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并规范实物管理。此外,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的会计处理也欠妥。首先,行政事业单位费用化的资金需要向上级财政申请取回,会导致资金滞留在账户,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相违背;其次,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只有支出类账户,没有费用类账户,更无法根据用途计入费用。笔者建议在公共基础设施折旧的账务处理上参照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直接冲减净资产。

2.公共基础设施维修的计量。公共基础设施的维修支出主要是用于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零星支出和公共基础设施毁后的改建支出。公共基础设施建成后,由于雨水侵蚀、交通事故等无法预计和避免的因素的影响,政府部门为了维持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性,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维护。政府在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会计核算时,将用于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零星支出在“事业支出”借方科目中予以体现,同时可以将“基础设施建设费”设为二级科目,而贷方科目根据资金的来源不同分别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用于公共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的支出由事业单位财政直接支付,贷方科目为“财政补助收入”,而属于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贷方支出应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反映,事业单位直接用银行存款支付的维护支出则应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改建支出的产生一般发生在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达到可使用年限,或者政府需要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重新建造、扩建等大规模整修时。换言之,改建的过程是减少或消除以前投入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的价值,同时将现行创造的新的公共基础设施价值入账。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占用的金额应反映在“非流动资产基金”账户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把改建的公共基础设施认定为一项新的固定资产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改建之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当公共基础设施改建完工时,将已经发生确定的后续支出登记入账,借记“事业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费”科目,贷方科目的确定仍然根据资金的来源不同分别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3.公共基础设施终止确认计量。当一段公共基础设施使用年限已到,需要报废时,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单位上报待批,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转出已计提的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批复时,再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抵减净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报废的某些资产处置后发生的费用及变价收入相应地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置报废资产完毕收支相抵后的净收入记入“应缴财政款”科目。若将该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权移交给其他单位,如事业单位将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给行政单位时,则应当根据《移交表》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移交××单位)——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移交××单位)”科目,完成自己账上资产的清理。五、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披露政府公共基础设施信息披露时,按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类别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披露。将基础设施系统看作单个资产或是一组资产进行计量。同时,应该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或受托制度,并资产保管报表或受托报表。在权责发生制下的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包含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资产非财务信息的资产保管报表,用来补充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中这几类资产的财务信息,以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的会计信息质量。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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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几年,在国内改革开放以及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和民众的富裕程度较以往有了大幅提升,百姓对基础设施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为了更好的体现经济改革成就,使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以国内中部省份湖南省为例,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资料,2013年中央分配湖南省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为154亿元,比上年增加39亿元。省级债券资金拟安排78亿元,其中偿还2010年到期债券32.9亿元,安排重大公共支出45.1亿元[]。30年来,全国城市供水能力由1978年的2530.35万立方米/日增至25708.4万立方米/日,增加了10倍多;全国城市燃气用气总人口由1978年的1108.4万人增至32401.21万人,增长29.2倍;全国城市道路长度由1978年26966公里增至246370公里,增长9.1倍;道路面积由1978年的22539万平方米增至423662万平方米,增长18.8倍;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由1978年的57.1万立方米/日增至7137.5万立方米/日,增长125倍;生活垃圾远无害化处理能力由1979年的1937吨/日增至275769吨/日,增长了142.4倍。由此可见,公共基础建设不论在资金上还是实效上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是,近年来我们也发现公共基础建设的投资越来越大,资金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大难题。BOT模式由此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该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社会投资企业在运作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山东省德州市为例,针对其公共基础设施资金缺乏问题,山东德州市招商部门、驻天津滨海新区办事处,对一些发展前景好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引进BOT投资模式,这种新模式的引入积极推动了德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从2007年到现在,山东德州市利用该模式已经累计引进了12亿元,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由此可见,BOT模式在促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效果显著。有鉴于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BOT促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研究,探讨了运用BOT方式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时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了若干意见,希望能为相关单位提供一点参考。

1 BOT模式概述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意即建设、经营、转让,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建设方式,其流程是政府将某些公共基础设施交给一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由其承建并且经营,通过自主招商,向商户收取一定的费用然后来偿还建设过程中的贷款并且赚取一定的利润,等到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期满后,再将建筑设施无偿交还给政府。这种方式极大地缓解了政府的资金紧张局面,同时又减少了工作环节,还能由一些有资质的企业活跃市场,因而受到了广泛的欢迎。

2运用BOT方式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时应注意的问题

2.1政府应以强有力的项目实施能力作保障

在BOT模式中,由于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必须要对项目予以严格把关。通常所采用的方式下,项目的计划制定以及后期执行过程中都要有政府部门的人员参与,所有的项目环节以及流程都应该能够掌握起来,并督促项目实施方的尽快落实。这样既可以实现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监控,又能保证项目质量的可靠性。

2.2政府机关应积极提高工作效能

在BOT模式下,政府要学会自身职能的转变,从全能型转变为服务型,只需要在整个过程中扮演好政策的制定者,项目的参与者与规划者,项目施工的监督者,经营管理的参与者等等就可以了,不需要所有的事情都面面俱到的参与。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政府更应该积极筹措,努力提升自身的工作效率,并且运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在一些公共产品及服务上做一些文章,引导经营者参与到项目中来。举例来说,在很多地方的招商引资行为都是由地方政府牵头来完成,由于其中过程以及手续较为繁琐,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与支持下项目可以顺利的引进并完成,这就使得合作双方实现了共赢。

3 BOT项目存在问题的对策

首先,政府作为项目的策划方和制定者,前期的论证筹备工作非常重要,必须要严谨而周密,避免项目在实施以后中途被迫废止。要在一个经济发展非常受制约的地方成功地进行BOT投融资项目的运作,其压力之大,步履之艰,困难之巨,风险之多是可想而知的。因而在BOT项目的前期论证阶段,做好可行性方面的周密研究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

其次,要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进行指导。BOT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项目的涉及而广、资金量大、参与的部门多。这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可聘请有管理经验和较大决策权的咨询公司等机构为整个项目的融资、招标、谈判和施工监理提供服务,包括完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和中央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再次,要学会开放思想,对该模式有正确的理解。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也束缚了很多人的头脑,由于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建设都是由国家承建并且经营,所以很多人在传统思维的作用下便认为这是一种政府的卖国行为,是与私营业主或者外资企业联合起来逐渐控制国计民生的可耻行为,而这些思想的存在也影响到了BOT模式的运营及开展。事实上,这是一种在国际社会上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建设形式,实际话语权依然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只是一种资金的借助手段,最终目的还是促进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多种手段大力宣传,避免群众的误解而影响到项目的进行。

参考文献

[1]魏德样.BOT融资方式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的适用性研究[J].黄山学院学报.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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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理论概述

1、PPP项目融资模式的概念

PPP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的定义范围较为宽泛,各国和各组织对其都没有一个固定和统一的定义。综合各种定义可以发现,PPP模式是一种复合和多方合作的融资模式,是一种优化的融资模式。采用PPP融资模式的项目多有一个“共赢”的合作理念,通过政府和民间资本的良性合作,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提供一个长效的投资、管理和运营的模式,共同承担责任和存在的一定的融资风险。

2、PPP项目的融资模式的特点

综合各类文献,可以发现PPP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这是一种比较创新的融资实现形式,是以项目为主体的一种特殊的融资活动,根据项目的实际预期收益、政府的态度和扶持力度来安排融资。二是这种融资方式广泛地吸纳民营资本,使更多更有效的民营资本参与到实际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并且双方共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三是这种融资模式保证了民营资本的利益,也保证了政府工作的公益性,通过一些政策补偿使民营投资者有利可图。四是这种模式有效地保障和定位了政府的角色,不像传统的融资模式中政府处于一个投资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等各种角色于一身的位置,不利于高效地完成公共基础项目建设和实施。这种模式下引入民间私营资本,能够达到互相监督的作用。

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引入PPP融资概述

1、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优势

在我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引入PPP融资模式,可以更好地解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财政预算不足的问题,可以提升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运作效率,可以提高公众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福利,可以让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实现风险分担和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2、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目标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融资模式的目标因其参与方的根本利益不一致而相对复杂。只有当各方合作机制有效,才能够在一个统一的目标下,高效地完成整个过程。首先,这种模式的目标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短期目标,对于政府公共部门来说就是要公益目标即增加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对于民间私营部门来说就是得到有效的资金回报,对于二者而言就是如何分配大家的收益以及责任;第二个层次的目标是较高层次的目标,也是长期合作的责任目标,对于公共政府部门来说就是对整体资金的有效合理的利用,对于个人私营部门来说就是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有效份额,两者之间的关系则是如何在基础服务设施方面进行有效的供给。

3、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融资模式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发展PPP融资模式的所处阶段有所差异,对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融资模式概念和分类也有所差异。在考虑资产所有权、投资与商业各种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世界银行将PPP融资模式分为服务外包模式、管理外包模式、租赁模式、特许经营模式、BOT/BOO等模式。加拿大则根据风险关系分为捐赠协议、经营和维护、设计制造、设计―建造―维护等13种模式。

4、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融资模式的参与对象

由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采用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也是为了吸引民间私人资本,因此参与方和融资手段也多种多样。参与方除了政府和相关公共基础设施运营公益部门之外,还包含有SPC、各类银行金融投资机构、融资顾问咨询公司、一些私营企业、法律税务保险等咨询顾问和公司、管理公司、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供应商以及最为重要的用户等。这些对象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由一个特别的公司(SPC)专门组织起来,围绕着这个真正的实施者开展各类工作和协调各类关系,保持密切顺利的合作,以达到共赢的目的。

5、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融资模式的运作程序

一般来说,一个比较完整的采用PPP融资模式的项目运作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前期的研究和分析、选择一个合适的SPC、开发运营,最后转移终止。前期研究和分析主要是确定项目的可行性,通过可行性分析,确定采用这种模式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第二个阶段就是确定SPC,在这个阶段,SPC这个组织开始成立并接手整个项目,包含有招标、投标、初选、谈判签约以及最后正式注册的过程。第三个阶段是开发运营阶段,主要是项目的开发并且运营,这个阶段政府只是充当着监督和支持的作用。第四个阶段是移交和终止的过程,也就是SPC和政府交接的过程,并进行清算和交接。

6、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融资模式的投资主体和融资结构

这种融资模式考虑到专业的延续性和项目周期长,需要资金多等因素,因而在投资主体选择上也需谨慎,融资结构也需要合理才能够更好地做到多赢,较为理想的投资主体就是行业投资以及一些金融资本。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融资结构,例如和产业投资基金相结合的融资结构,结合基金以及上市集团公司的融资机构,还有“政府+产业链整合+PE”的融资结构,“政府+投资方+运营管理部门”的融资结构以及和银行相关的融资结构,每种不同的融资结构又可以采用不同的融资模式。总之,这种模式需要因地制宜,因项目而变。

三、国内外案例分析

1、国外成功案例

PPP项目在国外发展较早,因此也相对成熟,融资模式也相对多样化。例如伦敦地铁在1998年就开始采用公私合营的方式,引入私人投资财团和基金,通过意向担保筛选相应组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然后保证有效的开展和执行。美国在匹兹堡市的都市开发再生领域采用了这种融资模式,成立专门的公司作为主体,融资方面采用10%使用联邦政府补助资金,20%~30%的州市补助资金以及当地的一些债券和银行贷款,还有企业的资金投入等多种方式复合的融资方式结构,有效地开展该项目并提高了社会各个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国铁路基础设施PPP项目也比较多,例如GSM-R项目、南部大西洋铁路项目等,都采用了这种模式,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2、国内成功案例

国内也有一些较为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地铁4号线和16号线。北京地铁4号线采用了典型的商业银行贷款的融资模式,成立京港地铁公司作为运营和管理主体,由港铁股份、首创股份和京司三个公司共同组建,特许经营期是30年,30年后地铁4号线将归政府所有。采用的融资模式主要是京港地铁先注资一部分,剩余的部分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资本和政府共同组成项目的推进组和实施组,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银行贷款采用的也是较为优良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贷款,相对稳定。

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融资模式概念、特点以及运作模式等相关理论的论述和分析,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相对成熟的经验进行剖析和借鉴,针对PPP融资模式提出以下一些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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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乡一体化既是一个城乡综合的社会、经济、空间发展过程,又是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终极目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而环境卫生设施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历年增加,同时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逐渐增高,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建设和改善成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紧迫的内容。转运环节是整个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中间环节,是垃圾源头管理与最终处置之间最重要的衔接部分,其布局对整个垃圾处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即重点研究转运站的选址,以力求资源配置最优化[1]。

1 城乡一体化概念、内容

由于城乡一体化涵盖的内容太多,很难系统全面的分析研究。近些年,各学者从不同的领域重点分析和研究城乡一体化课题,有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哲学、系统学、生态学、地理学等等。不同领域的学者对实现城乡一体化途径理解不同,如社会学家认为城乡一体化就是协调城乡的社会事业发展,促使城乡之间的生产要素循环流通,生产力合理布局,确保居民在居住、教育、就业、医疗等社会事业领域能享受相同待遇,缩小城乡差距,高度共享城乡资源。经济学家则认为,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的表现是通过制定平等的经济政策,使得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自由运作,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良性经济循环,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快速发展。生态学家认为要实现城乡生态环境一体化,就必须解决经济和环境的对峙、城市和农村对立的局面,建立统一的环境保护机制,促使城市和农村的生态环境有机融合,促进城乡健康、可持续发展。研究空间布局的相关学者认为实现城乡一体化需要调整和优化城乡的空间结构,通过有效布局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点状设施与各交通设施的线状设施之间的结构,使得城乡之间信息、物流等各要素流通方便顺畅,促使城乡协调发展[2]。

2 基础设施规划的特点

2.l系统性、独立性

各个系统规划的内容是完全相对独立的,每一个系统都完整地自成体系,因此如何良好的管理和协调各个系统历来是市政规划管理棘手的问题。但各个系统规划内容仍然存在共性,如各系统的组成部分可概括为源、管线、用户三个部分,其中源包括各基础设施系统主要供给部分的相关内容。如给水系统的水源,能源系统的热源,环卫系统的垃圾处理站等合理位置的确定、设施规模选择、设施建设要求等等。管线主要涉及如何布置、敷设及相应的管径取值等内容。用户则包括社会生产及生活用户。

2.2规划建设周期长,投资大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涉及面积广,建设周期较长,短期收效小,需要投入的资金多,由此限制了投资渠道,国家政府投资成为主要资金来源。

2.3改良维修困难度大

由于基础设施绝大部分是敷设在地下的,容易被忽视,往往等出现问题了才想起如何补救维修。

2.4协调、管理部门多

基础设施规划涉及十几个小类,每部分管理的部门不尽相同,当需要协调的时候,各部门利益会出现冲突,处理难度比较大。

3基础设施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内容与方法

3.1 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最重要的元素,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水资源各种危机相应产生,为了人类未来发展考虑,科学合理的利用水资源显得尤其重要。将水系统分为给水系统和排水系统来分析实现城乡一体化涉及的内容。

1.基础设施区域统筹建设

1)区域统筹建设范畴

基础设施系统包含很多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都具有自身特点,但很多基础设施具有区域性、外部性的特征,需要从区域整体出发去考虑其设施的建设与布置。如水系统中整体流域协调、水源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内容;能源系统中的电力、电信系统规划;安全防灾系统中防洪、防震等规划;生态环境系统中生态环境分区规划。

(1)水资源流域协调

水系统具有流域性,一个地区的水系统的流域可能不仅局限在规划区域范围内,还涉及其他地区,因此需要规划流域协调区,完善流域的水域功能区划(公共供水、灌溉、排水、防洪、渔业等)及流域水资源保护,如按照水资源保护要求及标准,控制协调流域内供排水、防洪排涝、灌溉等内容的设施建设。

(2)水源保护

水源保护包括饮水水源保护和其它水源保护(如风景水体保护、生态水体保护等),在各种水资源保护中应该优先保护饮水水源。首先结合现状水源的分布情况,研究其分布是否合理,现有水库的库存量能否满足附近区域的供给。在大区域缺少蓄水工程的地方,考虑建设水库工程解决水源问题。从整个区域确定好水源后,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划分各等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确定各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执行的标准。

3.2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节薄弱,特别是西部不发达地区,很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处于空白阶段,农民的生活条件在很多方面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要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最关键的突破口就是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支撑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其在农村的发展建设情况对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水平和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因此需政府通过各种调控引导和投资建设手段,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并找到合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法,实际地解决城乡基础设施差距问题。

4结论

总之,城乡一体化是针对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城乡之间存在的二元分割状况提出来的,同时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其中城乡一体化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力度,使城乡基础设施达到共建共享水平,并协调相关各类型、各层次规划,使城乡一体化中的基础设施规划能发挥对城乡空间优化的引导与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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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界定

1、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条件。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基础设施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物质性基础设施(physical infrastructure)和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物质性基础设施包含交通通讯及供水供暖供热等物质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包括科教文化、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因此,从这一划分角度来看,基础设施涵盖了交通、通讯、水电供给、科教文卫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此外,也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具有基础性、整体性、不可贸易性及公共物品性或准公共物品性等特点,它们是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现代社会中,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2、城市基础设施

将基础设施按所在地域可以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由于国情及地区的差异,各国及地区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理解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基础设施同样也可以划分为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及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或城市物质性基础设施)。

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行政管理、科技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金融保险、商业服务、社会公共福利服务等设施。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的内容丰富,各国不尽相同,总的来看,笔者认为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应至少涵盖六个方面的内容(如表1)。

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本论文所要分析探讨的也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由表1可见,城市基础设施是由六个独立运作、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组成。城市基础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监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的生产、建设和运营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协调合作的基础上分工管理。

3、安全及公共安全

从古至今,都有关于安全的论述,如汉朝焦赣的《易林·小畜之无妄》中:“道里夷易,安全无恙”;宋朝范仲淹在《答赵元昊书》中有:“有在大王之国者,朝廷不戮其家,安全如故”等,这里的安全都是指没有危险、平安的意思。在古代,安全还有“保护、保全”的意思,如苏轼在《徐州谢上表》中写道:“察孤危之易毁,谅拙直之无他,安全陋躯……”。现代汉语对安全的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在英语中,安全对应的有safety和security,都包含有没有危险或免于危险的一种状态。另外,安全也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理解,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认为“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的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实际上是说,客观方面的安全是指外界的现状,主观方面的安全是指社会安全状况在人们心理上的感受,即安全感。

鉴于此,笔者也认为: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低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因此,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根据对安全的含义的界定和理解,我们可以对公共安全进行含义界定。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等处于免于危险或不受威胁的状态,或将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可接受的水平或以下的状态。

4、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

要理解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有必要先对城市公共安全进行了解。城市是以人为主体,由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与灾害等要素通过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所构成的复杂动态的空间地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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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78年开始的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农村的生产运作方式,激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市场开始得到快速发展。但是,这种生产制度同时隐含着农村生产的分散性,这种分散的组织形式对于农村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依赖性。20年的发展使农村繁荣、农民收入提高,但是与城市的差距却越来越大。我国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战略的实施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密切相关。西部很多地区的农村仍然靠天吃饭,基础设施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各级政府长期未给予足够重视,导致现行建设的不到位和整体建设水平落后。本文试图从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角度探析我国西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供给方式、供给水平以及供给角色的作用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有效提供西部农村基础建设的方式。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1.公共产品相关概念的界定

公共产品一种为纯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最初是保罗・萨缪尔森(P.Samuelson,1979)给定的。另外一种为准公共产品,也称为混合型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准公共产品更为常见。目前,我国西部的基础设施基本上属于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提供单位一般为政府公共部门。对于公共产品,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效率与公平。

2.农村基础设施的界定

农业与农村基础设施,依据罗恩斯坦・罗丹的说法,它是与“私人资本”相对应,属于一种“社会先行资本”。现在纳入农村基础设施范畴的内容非常之多,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生产性基础设施、服务性基础设施、流通性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具有不易移动性、不可分性和外部性等特征。除此之外,农村基础设施还有其特殊性(陈文科),主要表现为,与工业城市基础设施相比,技术含量和资本含量通常要低得多,所使用的技术相对简单,且包含了大量的劳动积累,由较多的活劳动与少量的资本相配套,活劳动直接转化为凝结的资本形态。

三、西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1.生产性基础设施落后,投入总量偏低

解放前,西部农村的基础设施就已经非常落后。解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认识到西部农村已经成为我国发展最为落后的区域,尤其是一些山区里的民族农民集聚区,而基础设施的落后是影响发展最大的制约因素。国家逐渐意识到对于农村与农业投入过少的问题,因此,从2000年的西部大开发开始,逐步加大了对于西部农村建设的投入,加大了基础建设的力度,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但相对比其他地区而言,从基础设施存量看,普遍存在年代久远、功能落后、缺少维护等问题。从基础设施总量看,最关键的问题就是需求大但投入少。农业基础设施在1978~1998 年的投资总额为994亿元,生产性基础设施投入更微乎其微。农民收入近几年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家对于农民的优惠措施等,这在一方面掩盖了农业生产性设施投入过少的问题。

2.服务性基础设施不到位,发展速度缓慢

农村服务性基础设施有所改善,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服务性基础设施中只有简单的服务可以提供给广大农民,不能满足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同层次对于资金的需求,去年以来全国掀起的股票基金等热潮,在农村市场却显得平淡,这与目前农村金融服务落后有直接的关系。目前在城市普遍存在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信用卡、自动取款机等业务,在农村几乎处于空白。同样,农户对于医疗卫生的需求是最基本的,勉强可以得到保证,但是服务水平的落后与服务设施的不健全也是普遍的。据调查统计,西部地区农村平均每个乡镇拥有的卫生院不足一个,且一个乡镇一般包含十五个行政村,这些数据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大部分卫生院医疗设备陈旧,医疗人员水平有限,诊治手段落后,基本属于“询问”治疗。目前,西部农村的教育设施落后,教育水平低下等因素都制约着西部农村的发展,也从一方面反应出服务性设施的投入不到位问题。

3.流通性基础设施情况稍好,离需求仍有差距

目前我国西部农村公路建设需要解决两大难题。一是农村公路建设总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资金投入不足。西部地区的农民修路的积极性很高,有些地方的实际需求已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里程。同时,国家补助标准的地区差异性较小,同样的资金达不到同样的效果。二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匮乏,养护管理薄弱,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得到稳步推进,特别是通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村村通电话”工程,有效地提高了农村地区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和固定电话普及率。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一些偏远山区,一些生活基本保障都难以得到维持,这些设施的提供几乎为零。

三、公共产品角度分析基础设施的供给问题

1.供给角色的混乱

按照西方经济学中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者说明,应该主要由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承担,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从强制性的税收收入中进行预算安排。目前我国公共产品在城市采取“至上而下”的供给模式,但是在广大农村却普遍采取混合供给模式,即一部分由上级政府提供,其余很大一部分依赖于农村委员会或者农户自己。而且,村民自治组织所承担公共产品供给责任与各级政府也并未划分清楚(黎炳盛),修建村路、修复校舍、社会福利等许多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公共产品,也需村民委员会提供,造成各级政府将供给责任推给村委会,使村委会成为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2.供给制度的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相应的体制改革,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但财权却紧握在手,因此很大一部分的供给资金难以到位。部分地区为了发展,把资金的收入来源转移到农户身上,这间接的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也直接的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农户缴纳的农业税和乡镇企业税是乡镇财政的主要来源,但逐年减少到取消农业税政策和近年来乡镇企业的衰退萎缩使地方税收逐年减少;另一方面,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缺少监管机制,“农业反哺工业”成为普遍现象,乡镇政府可以取得的转移支付数额很少。公共财政的预算内低收入导致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大多数的乡镇财政无法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为了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的供应,只好借助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增加开支,从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3.供给公平性的失衡

(1)城市与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不公平。我国目前处于“二元”经济形态,农村与城市的差距明显且日益加剧,从根本上限制了农村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严格上说不能称为公共品,因为大多数的公共设施在购买时也需要农民付出一定费用,更不用说以后的使用费用。同时,一部分能力稍强或者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户会迁移出农村,这也从一方面使得农村的发展更为艰难。

(2)农村与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不公平。基础设施的供给存在“马太效应”,这种效应在村与村之间更加明显。西部地区有发达地区于不发达地区之分,发达地区,政府的投入会大一些,效果非常明显,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国家以及政府的投资倾向与力度。但是,很多西部农村地处环境恶劣的地区,这就加大了投资的难度与力度,且效益慎微,因此逐年积攒,会形成西部村村之间明显的差别,但在总平均水平上使各个地区的基础设施投入都有所提高。目前我们看到的各种有关农业基础设施的数据只能代表一种平均水平,这些数据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西部农村存在的问题。

(3)农户与农户基础设施负担的不公平。村与村之间有差距,相同村庄的农户与农户之间也有着差距。农户的收入存在“一八一”现象,一少部分收入较高的人,绝大多数属于一般水平,还有少部分属于贫困户。但是在承担基础设施转移费用时却没有相应的政策,影响了公平性原则。

4.供给效率的低下

西部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是公共产品供给,具有正外部性,因此一部分人会产生“搭便车”的心理,这种现象的产生会使投入更加难以得到保证。投资人在投资时首先考虑的问题就是收益问题,而使用人的使用也会考虑效益的问题,各方都会在权衡后作出决定,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目前西部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投资基本上是由政府出资,很少考虑收益的问题,但是私人组织会考虑,他们认为对于农村市场基础设施的投资会没有收益,因此不愿意在这方面作投资。根据我们的访问调查,目前电信行业就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国家以及电信的口号是要实现“普遍服务”,但是一些西部山区仅有几户农户,要是通电通路通水通电信宽带等一系列基础设施,这无疑是没有收益的投资,因此电信企业有时很被动。笔者认为这也是限制了基础设施供给的一方面原因,因此我们要从别的途径来转变投资方式,不仅仅由政府为西部农村提供基础设施,选择一种有效的方式使更多的私人组织加入其中。

四、公共产品角度提出西部农村基础设施建议

1.明确各级政府的分工角色

各级政府供给角色不明确的核心是西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匮乏。因此,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角色以及村自治委员会的任务,必须解决资金不到位问题。首先,在下放事权的同时下放财权。其次,对于西部不同地区的农村,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投资计划。对于一些基本设施的投资,由中央政府投资兴建。对于不同地区,情况好的地方自身吸引力就很强,因此投资方式要灵活,可以采取合作投资或者私人完全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政府的注意力更应放在引商投资政策制定与监管等方面。生态环境恶劣的地区,政府可以加大自身的投资力度,切实提高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对于不同农户,应根据收入水平来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采取受益多的多收,收入少的少收,收入低的给与适当补贴。

2.制定完善的政策保障制度

中央政府政策的调整,从2000年开始的西部大开发工作,对于西部的投资力度有所加强,但2003后又有所回落。因此,中央首先要从政策给与足够的支持,同时对于一些优惠措施的制定应更向西部倾斜,尤其是西部农村地区。其次,对于基础设施投入以后的管理与监管,也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因此,西部地区应根据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应训练一批素质可嘉人才,对于西部的农村进行服务。对于农村服务的人员,政府应有必要的激励措施出台,才会吸引更多的人才流向农村。

3.公平与效率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