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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的总体要求,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等突出问题,扎实开展集中治理行动,严格规范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上级公布取消、取缔、停止征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出台的有关规范收费行为的意见和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工作的意见真正落到实处,使群众尽快见到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的成效,为我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保证。
二、治理重点
重点对今年以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罚款项目,继续执收上级已公布取消、取缔和停止的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以集资、保证金、摊派等形式变相收费,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同时,对涉路涉车执法执收部门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和收支挂钩,以及治超工作中存在的不卸载,收费罚款放行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
三、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各单位、各部门,对各自执收的收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看上级公布取消取缔停止征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是否按要求和标准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变相收费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新设立的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是否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了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乡纪委负责收集、汇总全乡自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5月13日前报乡干部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乡纪委会同财政、民政、法制、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组成督察组,对全乡三分之一的部门进行重点抽查,看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及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检查主要采取"听"、"查"、"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听取部门汇报,了解清理工作整体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收费账目资料,核实清理工作落实情况;电话访问或实地走访收费对象,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检查结束后,乡督察组要撰写督察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价、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和建议等,于6月5日前报乡干部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完善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边治理边整改完善的原则,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要求,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认真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在落实《意见》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深入分析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同时,督导全乡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执法执收具体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执法执收制约监督制度,不断改进和理顺执收部门财政保障和管理体制,从源头上防止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的发生,努力构建长效机制,推动我乡收费行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四、具体要求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等法规的学习、宣贯工作,确保各项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上报工作,对年清理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网络媒体予以公布。认真组织做好环保部、省环保厅、县人大、县政府组织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的修订论证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组织开展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完善和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环境安全。继续在全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做好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科学确定2012年度环境执法的考核内容、方式和标准,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有机结合,切实增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在全系统全面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都要实施后督察。不断总结环境行政执法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加以推广。
三、进一步做好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调研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以下简称层级监督),是指在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省、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之间由上而下的执法监督,或者执法机关对于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委托等执法单位(以下统称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
对于建制镇的层级监督管理办法,由其隶属的县执法机关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代表执法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机关实行层级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统的依法行政方案,报执法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规定、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协调执法单位或者下级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分岐;
(四)监督检查并规范层级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负责备案审查;
(六)组织并主持对本级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七)依法对执法机关、执法单位作出的各类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
(八)负责层级监督范围内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情况;
(九)负责行政执法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十)承担本级或者上级执法机关及其法制机构部署、交办的其他执法监督任务。
未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一个不承担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兼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层级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件、文件或者资料;
(三)向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
(五)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察处理。
执法机关进行上述活动时,层级监督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第六条各级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前条所列的层级监督活动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七条对层级监督范围内的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报持证人员的所在单位;
(五)依据职权收缴或者提请发证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六)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七)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执法机关执行前条规定,应当向责任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通知内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出通知书的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九条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二)实行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三)举报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和转办督察制度。
第十条下级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按时向上级执法机关报送下列符合质量的报表和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二)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本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的总体要求,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等突出问题,扎实开展集中治理行动,严格规范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上级公布取消、取缔、停止征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出台的有关规范收费行为的意见和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工作的意见真正落到实处,使群众尽快见到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的成效,为我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保证。
二、治理重点
重点对今年以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罚款项目,继续执收上级已公布取消、取缔和停止的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以集资、保证金、摊派等形式变相收费,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同时,对涉路涉车执法执收部门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和收支挂钩,以及治超工作中存在的不卸载,收费罚款放行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
三、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各单位、各部门,对各自执收的收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看上级公布取消取缔停止征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是否按要求和标准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变相收费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新设立的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是否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了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乡纪委负责收集、汇总全乡自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5月13日前报乡干部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乡纪委会同财政、民政、法制、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组成督察组,对全乡三分之一的部门进行重点抽查,看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及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检查主要采取"听"、"查"、"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听取部门汇报,了解清理工作整体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收费账目资料,核实清理工作落实情况;电话访问或实地走访收费对象,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检查结束后,乡督察组要撰写督察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价、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和建议等,于6月5日前报乡干部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完善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边治理边整改完善的原则,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冀政[2009]214号)要求,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认真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在落实《意见》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深入分析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同时,督导全乡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执法执收具体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执法执收制约监督制度,不断改进和理顺执收部门财政保障和管理体制,从源头上防止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的发生,努力构建长效机制,推动我乡收费行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四、具体要求
第一,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的紧迫性。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每年大概有1300万到1500万的人口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城镇化进程目前刚进入阶段,完成这个过程预计需要30到40年的时间。这几十年是我国城乡建设力度最大的时期,每年新建建筑量是20亿平方米,几乎比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建筑量总和还多。世界最大的起重机公司总经理曾对我说,全球每年需求的起重机是16000台,中国就用了10000台。可见,世界的建筑市场有一半在中国。同时,这几十年也将是我国消耗资源、能源量最大的时期。我国用了世界上42%的水泥,而水泥的原料又来自于开山取石,这就意味着今后几十年是我国城乡地理风貌和生态环境格局变化最大的几十年。这几十年如果把不该挖的山挖掉了,把资源破坏掉了,我们就将愧对下一代、愧对我们的民族,甚至愧对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因为我们有许多遗产和生态物种资源不仅是中国所有,而且是全球唯一的,被誉为“人类的共同财富”。
大家都知道,200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苏州召开了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在这个大会上要完成中央交给的两项任务。第一项,就是高句丽项目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第二项就是修改教科文组织形成的凯恩斯决议中“一个国家一年只能申报一项世界遗产”的限定。这个决议是几年前在澳大利亚的凯恩斯市签定的,由于遗产大国和小国都赞成凯恩斯决议,改动的难度很大。我们认为这个决议对发达国家适用,但对中国不适用。中国现在正处在一个快速城镇化的阶段,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中国申请更多的世界遗产,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遗产,主动让国际社会来监督我国的遗产和生态保护。如果限制中国申报遗产,结果很有可能就是人类社会所共有的、独一无二的世界遗产由于没有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和保护,逐渐变成水泥,变成建材,最终失去其保护价值。最后,成员国代表认同了我们的观点,全体支持我国的建议,使得我们顺利修改了凯恩斯决议。这项任务的核心意义是什么?就是要认识到在我国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期,保护不可再生资源的紧迫性。
由此可见,我们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应运而生的。所谓“时势造英雄”,在座的各位城乡规划督察员就是时势所造的英雄,而且是生而逢时,因为在城镇化发展的这个阶段,英雄恰好有用武之地。你们的历史使命就是保护那些不可再生,但保护后可以绵延不断永续利用,而且还能不断增值的宝贵资源。还要从“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约矿产资源”方面入手,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角度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这也就是时代的需求和建立这项规划制度的紧迫性。
第二,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合理性。
一是必须建立越级检查的监督机制。任何一项合理、有效率的行政管理制度必须坚持两项原则,一是传达布置任务必须是从上到下,不能越级进行;二是检查落实任务的完成情况,必须越级进行。这是200多年来管理学上的一个经典理论。检查工作必须越级,越级检查才能发现中间层次是不是贯彻执行了中央政府的指令,贯彻程度如何。我国16年前制定的《城市规划法》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没有做过任何修改。而上世纪初同样处于快速城镇化进程的英国每4、5年就要修改一次规划法。我们现在为什么要修改《城市规划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缺少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没有一种越级的监督机制。所以在实践中,往往某个城市总体规划的设计是合理的,或某个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是科学的,但执行情况却不尽理想,甚至南辕北辙,完全背离了规划的要求。规划实际上是在对环境进行了充分评估后,规定了一定时期该地域的用地布局、交通布局以及其他空间布局和发展政策,其本身就是一种成熟的环评。比如说,在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工业区所处的位置是下风下水,但如果地方政府把工业区移到上游,也不会得到任何行政处罚,甚至迟迟不能被发现。因为原《城市规划法》没有交给我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去贯彻落实、检查、监督和纠正规划的错误实施。第一部《城市规划法》实际上是把所有任务都交给了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只有总体规划的审批权,把督察权丢掉了,这说明法律制度还不成熟。这种情况我们在4、5年前就发现了,并且认为必须纠正,正着手思考如何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其实,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在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等国家都早已经有了。英国虽然已经到了城镇化过程即将结束的时期,也还保留有300多名规划督察员。而法国的这方面人员更多,中央政府派出国家规划师和国家建筑师到几个大省去,建立监督员办公室,就地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可以说,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人类在克服城市化过程中的弊端所取得的共同智慧,是经过无数次失败和成功的经验总结出来的。任何一个处于城市化期的大国,中央政府必须派遣规划监督员,对那些不可再生的资源进行就地督察,并监督地方政府按照既定的总体规划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
二是监督检查必须从事后转移到事前和事中来。无论是自然遗产也好,文化遗产也好,都具有不可再生性。自然界的山川、河流、湖泊等独特的景观和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理结构被破坏了就不可能再恢复。历史文化建筑拆了后再重建就成为了“假古董”,名人故居拆了再重建起来也必然失去真实性。所以,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很重要,保护的对象及周围的环境必须是一个整体。例如,旧址原来是处在许多居民住宅的包围之中,但当地政府把旧址周围的房屋都拆掉了,使得该旧址像纪念碑一样突出出来,再配以灯光和绿地,这不仅破坏了环境,还破坏了整个历史故事的特定情节,使得历史性建筑失去了原真性、整体性,而这种原真性、整体性一旦消失就无法再恢复了。因此,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必须要有科学的态度和严格的程序,对不可再生资源的督察必须在事前、事中,不能在事后,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就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不知道的情况下对不该破坏的空间格局和自然、文化遗产进行破坏。因为这样的事件在全国各地经常发生,几乎每天都有报道,这需要我们以制度建设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加以克服。
三是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种管理资源整合的有效手段。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不是孤立的,我们必须通过这项制度团结、协调各方面的管理力量来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国外在建立此项制度时,赋予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很大权力,如可以就地听取群众意见、就地召开和主持听证会等。如果他们的意见和当地政府不一致,可以把两种意见都报告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做出裁决。我们的规划督察员也应在这方面做出努力,就地组织一个保护不可再生资源的统一战线,协调思想认识,谋求各方面力量最大程度的认同。尤为重要的是,规划督察员应该融入当地的规划委员会,参与规划效能监察和规划公开等方面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整合各类管理资源,实行有效督察。
第三,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合法性。
我们许多同志担心城乡规划督察员师出无名。实际上,这项制度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上至总书记和国务院总理的讲话,非常明确,要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再到分管建设的副总理的讲话,以及国务院正式文件,都已经明确要建立这项制度。法律的制定往往是滞后于实践的,立法要遵循固定的程序,通常是先有政策,再上升成为条例,然后再修改成为法律。2002年,九部委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了要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2006年,在国务院办公厅的12号文件中也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从合法性上来讲是不容置疑的。在国务院已经正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第3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该及时纠正和处理。第47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各类开发区的;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两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该条例共有52条,是对原来暂行条例的全面修改,已经明确了责任,现在就需要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来贯彻落实。
第四,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可操作性。
国务院法制办和我部开展《城乡规划法》修订工作已经6年了,现在国务院领导已经画圈批准,《城市规划法》改成《城乡规划法》,我们除了要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外,还要监管城镇体系规划、建制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这四类规划都必须通过规划督察员进行监管。尤其是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是在区域范围内实现基础设施共建、生态环境共保、资源共享和支柱产业共树,体现了区域发展的整体协调性,是一种最成熟的区域规划。大城市附近就有卫星镇,有些城市(如杭州)就是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合在一起,因此,以前把镇和城市规划分开、把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市规划分开、将城镇体系规划游离在城市规划体系之外,是不切实际的。美国著名规划专家刘易斯•芒福德就曾经说过这么一句名言:任何合理的城市规划必然是区域规划。尤其是正处在快速城镇化过程的中国。从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可操作性来说,3年多前我们在四川、贵州作了试点,获得了很大成功。四川省的常务副省长蒋巨峰到处宣传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个成本最低的、见效最大的制度。他不仅在四川省内反复讲,碰到其他省长也讲。他认为,“首先,从机构人员角度上讲,派出去的人员不多,每一个城市仅一名规划督察员,其中有一部分还可以是老同志的返聘;第二,建立初期可以是事业编,参照公务员的待遇,在编制上地方可以调配;第三,实际效果最好。因为规划督察员的目的性最明确,国外也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成效非常好。第四,省政府可以通过这项制度及时了解各地项目的建设情况”。当把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时,不进行越级的监督检查工作,那就是没有效率的规划行政管理系统。我们以前曾经在这方面犯过众多的错误,但现在已经醒悟过来了。所以,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这个系统也是最有效的。实际上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么几十个人派下去后,把大量信息反映上来,每年纠正了上百个甚至几百个即将发生的错误的建设、开发行为,并及时进行规划调整,这是一种无可估量的成果。而且很有意思的是,他说退休的老同志特别好,不仅经验丰富、人脉关系多,而且没顾虑、胆子大、敢说话,能明确履行职责。当规划督察员作为后备干部时,工作起来反倒缩手缩脚,这说明还有一些正面激励的问题尚未解决。
建设部在这两年多来,建立了对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和一般城市资源保护情况的“3S”系统,一是GPS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就是对哪一个项目的哪一个环节在哪一个地点作出地理标识;二是GRS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就是把各种各样的信息汇集起来,通过网络、软件、计算机等技术进行具体的分析;三是RS系统,就是遥感系统,目前我部采用的技术分辨率可达到0.6米。这样我们利用这些新技术,每年遥感检查一次,连续几年后,就能对全国的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和一般城市建立原始资料。一旦风景名胜区中那些不该建的项目在禁建区开建了,通过3S系统查获定位后,就可以立刻发送给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责成建设主管部门查证原因后再报告。目前,3S系统已经陆续开始运行,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要和3S系统对接,以建立立体式互补的监管系统。3S系统将建立专门的网站,届时督察员可以通过密码登陆进入图库。所以在可操作性上,我们利用了最新的技术,但是这项技术的建立和全面应用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
加强民警的警民沟通意识培训,做好警民沟通工作,增强执法效果。
在岗位练兵培训活动中重点加强执法艺术方面的教育,切实达到执法效益最大化。
提高民警待遇,为干部民警施展才能提供更好的平台。
发扬民主,团结务实,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措施,让每一位民警在其工作岗位上最大程度的发挥其才能。
为方便工作,建议xx中队更名为开发区中队。因涉及编制方面的问题,逐级向上级请示。
逐步推行多警合一,一警多用。
1、多警合一涉及体制性问题,向上级反映。2、现在正在开展“百十一”岗位练兵活动,重点解决民警执法素质低下的问题,以此达到提高综合执法素质的目标,真正实现一警多能的目标。
加强交警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
在加强民警岗位练兵执法素质培训的同时,发挥法制的职能作用,加强执法监督指导,提高队伍执法素质。
建议城区各中队经常到办事处开个座谈会,共同改进提升工作。
今后将重点加强与各级党政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沟通与交流,促进相互理解,促进共同提高。
结合作风效能建设活动开展,进一步加强对干警的管理教育,学习党的十七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督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下一步将重点开展党的十七大学习,并以此为重点,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对民警的管理教育,特别是年青警员,处理违法行为一要公正,二要和谐,使违法者心服口服,树立良好形象。
结合岗位练兵,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重点加强对年青民警的管理教育,帮助提高执法水平。
项目意见建议改进措施建议人业务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整治措施,大力整治城区乱停乱放问题。
1、加强流动巡逻,及时发现和纠正此类违法行为。2、对违法停车行为加大非现场处罚力度,严格处罚。
加大节日期间重点路段管理,加大学校门前上下学时间管理,加大商业街路口、长途站点周边等重点部位的交通安全管理,消除管理盲点,有效解决交通高峰期拥堵问题,确保道路畅通。
1、加大对重点时段、路段的流动巡逻,及时纠正造成堵塞的静态违法行为和违法停车行为。交通高峰期重点加强疏导。2、向政府报告重点部位存在的根本问题,提出整治意见,在政府的协调组织下,联合有关部门联合整治。3、向政府报告采取科学办法组织交通,通过单向通行、禁左等措施,减少冲突点,提高道路通行能力。4、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范道路交通行为。
警务装备现代化向上级报告增加警务装备的配备。
做好三个结合文章:一是堵疏结合,二是上下结合,三是内外结合;
落实五大保障措施:一是强化制度落实,二是把好业务关口,三是完善交通标识、设施,四是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五是加大督察巡察力度。
3、整合资源,实现多警合一,网络共用,提高效率。
1、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研判,在对上争取、对下指导、对内严管、对外协调下功夫,做到自己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立即向政府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好监管职能,切实做好工作台。2、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把好检验关、考试关、准入关等,提高交通管理水平。3、多警合一是体制性问题,将按照程序向上级反映。4、目前应用公安网已经达到了网络资源的整合利用。
加强资金保障,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建议。
对于需要增加的交通安全设施,我们均已按程序向政府报告,政府已经将此项支出列入国民经济计划,按照程序逐步实施。
在改善交通环境上下功夫。
将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和中心工作大局,努力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规范交通秩序。
将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办法要求,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认真落实职责,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落实管理措施,规范交通秩序。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打击“两抢”犯罪。
下一步将重点加强这一方面的能力培训,与公安分局相关部门加强配合,严厉打击“两抢”违法犯罪行为。
对环卫车给予优惠政策。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给予最大程度的照顾。
城区各干道,都要标示出停车线。
为疏堵保畅,主干道内严禁违法停放车辆,对此已经设置了停止停车的交通标志,对于非交通干线街道,均在路边划设了规范的停车线,方便群众临时停车。
建议对第一次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违法行为越多,处罚越重,达到人性化管理。
对每一项交通违法行为,法律法规都给予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和自由裁量权,我们工作的原则是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惩,因为此类违法行为的存在,严重的危害着其他交通参与者甚至其本人的交通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加大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方面成立了机动车,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适时开展专项整治集中统一行动,保持了对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严管严处态度势,此项工作我们的原则是只能加强,决不松懈。
加强特殊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我们已经完善制定特殊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预案,一旦遇到此类情况,我们将按照预案迅速及时展开工作。
加强对北外环路拉石子、拉沙超载大货车的管理和查处。
将通知辖区中队和机动队重点打击此类交通违法行为。
完善交通设施,红绿灯要增加自行车交通标志。
一、针对法治督察通知附件3第3条: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我镇主要做法如下:
主要措施: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定时召开政府法治建设情况专题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主要成效: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目标清晰,各部门法治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特色亮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效显著,形成了政府常态化工作。政府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办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处理政务。
存在的短板弱项:
统筹协调开展不够,各项工作深入推进力度不够,总体法治政府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二、针对附件3第13条:落实本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所采取的:
主要措施:每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前均同步开展法律知识学习,让班子成员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日常工作开展做到遵纪守法。
主要成效:班子成员初步形成了法治思维模式,运用法治方式规范工作行为。
特色亮点:班子成员学法成效显著,学法热情空前高涨。
存在的短板弱项:
对依法行政工作难以做到绝对有效的监督,部分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有所欠缺等。
三、针对附件3第21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并组织实施普法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督促各普法责任主体制定落实法责任清单,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以案释法制度。所采取的:
主要措施:年初制定普法规划,制作法治宣传财政预算,制定普法培训计划等。
主要成效: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目标明确,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
特色亮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效显著,法治宣传教育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统一。
《要点》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组织和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争取今、明两年首先在36个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全部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要以治污减排、削减COD为中心,尽快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核查和督察制度、评估和通报制度。以COD削减量为主要考核指标,以各地信息上报情况和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配合财政部做好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总结各地的先进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3%。同时,要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指导各地尽快制订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合理确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收缴率,严格收费的使用管理。
各地要继续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工作,降低管网漏失率。以绿色奥运为契机,以水的循环利用为重点,做好再生水的利用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力度,全面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的工作。
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全面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和信息公开。继续实施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公开程序,提高办事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城市供水、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信息公开,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在研究制定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时,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供水水质安全督察工作。以确保城镇供水安全为目标,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监管力度。以贯彻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抓手,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水质督察制度的创新为手段,采取跨区域交叉检测的方式,对全国重点城市的公共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
加快城市供水应急体系的研究和建设。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应急技术研究为支撑,深入研究城市供水系统去除污染物应急净化技术,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安全应急体系,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强化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运行的监管。强化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管,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水平,保障安全运行与供给。抓好下水道作业和人员聚集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落后地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管网改造,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督促各地建立完善处理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队伍,完善协调机制。重点抓好供水等重要行业应急预案的落实,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管理,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城乡统筹完善法规
《要点》指出,要统筹城乡和区域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辐射力和带动力。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指导各地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城乡污水处理水平。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引导各地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城镇间共建共享和向城镇周边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延伸,进一步增强城镇对农村的带动力和影响力。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起草和上报工作。组织修订《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订等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继续深化市政公用改革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贯穿到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实施“民生纪检”工程,进一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切实规范我县征迁安置行为,做到依法征迁、阳光征迁、和谐征迁。各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征迁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效防止违法违规强行征迁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模式
“四导一审”征迁安置工作新模式是:政策引导、勤廉指导、温情疏导、法制督导、联合监审。
(一)政策引导,让群众安心。
1、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征迁政策。科学制定征迁安置和补偿方案,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公告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解读征迁安置政策、意义。深入基层、走入群众,帮助群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让群众理解。
2、及时公开信息,争取群众支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和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依托政府网将征迁安置方案、政策依据、评估方案、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招投标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和公示,逐步建立征收补偿工作信息平台,不断完善征收补偿工作流程。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聘请被征迁居民代表参与征迁安置方案的修订和实施,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支持。
3、建立保障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失地农民、城市被征迁居民的生活保障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安置房,聘请被征迁居民代表全程监督安置房建设,让群众满意,营造阳光征迁安置环境。
(二)勤廉指导,让群众放心。
1、搭建勤廉平台,倾心为民服务。及时建立“四部一体”的勤廉服务平台,在组建征迁安置项目部、指挥部的同时,组建党支部、群工部,把征迁安置项目作为党建工作的新阵地、群众工作的新载体,将勤廉教育深入到征迁安置工作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严禁吃拿卡要,倾心为民服务,让群众信任。
2、开展问题排查,建立预警机制。深入进行征迁安置工作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廉政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控。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群众反映等方面深入排查风险点,建立廉政风险、社会风险超前预警和动态监控机制,对影响征迁安置工作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3、构建实践平台,争创勤廉双优。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构建“勤廉双优”的实践平台。在征迁安置项目部设立勤廉监督站,由项目所在镇(区)组织业务部门和被征迁居民代表开展征迁安置的勤廉监督工作。督促征迁安置政策、办事程序、补偿标准、补偿价格和办事结果“五公开”,形成相互制衡、监督有力的征迁安置工作运行机制,营造和谐征迁安置环境。
(三)温情疏导,让群众贴心。
1、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感情共鸣。在征迁安置工作中,深入群众、尊重群众、理解群众,真心实意、设身处地为被征迁群众着想。认真研究群众提出的诉求,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于超越政策规定、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说明情况,解疑释惑,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与群众在感情上形成共鸣。
2、强化政策落实,服务保障到位。在征迁安置工作中,强化政策的落实兑现,取信于民。完善征迁安置房基础设施配套,做到先安置后搬迁、先补偿后拆迁。灵活运用政策,和群众交心,真心为群众服务,切实解决农贸市场、户籍转移、医疗服务、入学转学和公共交通等涉及被征迁居民基本生活的实际问题。
3、多项措施并举,关注弱势群体。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为弱势群体争取最大的利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逐一走访特困户,区别情况,研究制定特困户标准和征迁安置补偿办法,通过安置房政府补贴、租赁形式或分期付款,开展免费培训推荐就业、慈善募捐活动等方式解决实际困难,让特困群众和弱势群体感受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营造有情征迁安置环境。
(四)法制督导,让群众顺心。
1、加强法制宣传,消除社会隐患。建立征迁安置项目法律援助站,从司法、法制、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进行法律援助。在征迁安置工作中实行全过程法制督导,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法律法规宣传。及时为被征迁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群众进行合理诉求,主动介入征迁居民纠纷,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2、坚持公正原则,维护群众利益。督促征迁安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征拆,发现有灰黑势力参与或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制征地拆迁的行为,坚决制止,或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解决。协调好被征迁居民与实施单位的关系,维护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保稳定。
3、畅通诉求渠道,引导依法办事。建立完善征迁安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接受群众来信来访,讲法律、用政策,畅通诉求渠道。对征迁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难以达成征迁协议的,引导被征迁人走法律诉讼程序。对个别无理取闹,煽动群众,破坏社会稳定,干扰正迁工作的,严厉打击,同时搜集完善证据,及时上报提请有关部门介入,防止或恶性事件的发生,营造法制征迁安置环境。
(五)联合监审,保社会稳定。
1、以全程跟进引领监审方向。成立由纪委牵头,审计、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征收等部门参与的征迁安置补偿联合监审工作组,将监审事项贯穿到征迁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从调查摸底,到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依据、办事程序、补偿标准、协议签订、资金拨付等,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监审。重点监督征迁工作是否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安置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是否规范等。对每一宗拆迁地块、每一幢拆迁房屋,实施多角度、立体式扫描,监督对象既包括评估机构、动迁机构,也包括镇区和居委会工作组、地块拆迁指挥部。确保监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以规范程序保证监审质量。要规范监审程序,制定监审工作流程图,对每个监审事项实行定岗位、定人员、定职责、定时限、定质量、定奖惩。要制作拆迁地块总平面示意图。依据拆迁用地红线,将被拆迁房屋编号标识在示意图上。要建立拆迁房屋影像档案。影像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附属物、房屋编号、院落及动迁单位人员入户调查、丈量、清点附属物全过程形成的影像资料。要出具分户监审报告表。载明被拆迁人的姓名、房屋编号、合法面积、违建面积、附属物补偿情况等。拆迁人以分户监审报告表确定的面积、金额为依据,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3、以保障安全体现监审成果。要保障群众利益不受损。监审组要遵循“房屋拆迁无小事”的理念,突出实地丈量,狠抓产权认定,严把协议签订,全力查错纠弊。把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办事程序作为监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具体操作中,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评到底、一个算盘算到底、一个办法补到底。真正让被拆迁人放心签约、顺心搬家、舒心拆除。要保障补偿资金不浪费。依据航拍资料,按照个人、集体、合法建筑、违章建筑等不同情况,严格区分、复核各种证明材料,加大现场勘察力度,据实进行监审,最大限度的提高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保障工作人员不倒下。要针对拆迁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突出警示教育和行为监控,紧紧盯住拆迁补偿、房源购置、评估单位确定、特殊问题处理四个方面,重拳打击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行为,杜绝违规操作,净化拆迁市场,维护公平正义,以和谐拆迁保社会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在我县推行“四导一审”征迁安置工作新模式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县“四导一审”征迁安置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县“四导一审”征迁安置工作,同时成立“四导一审”征迁安置工作督查组,负责我县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征迁安置政策的督查指导,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征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镇(区、场)要成立相应的征迁安置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征迁安置工作,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征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督察组要加强对征迁安置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督点
县督察组要着重围绕五个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l、开展对征迁安置工作新模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镇各有关部门实行征迁安置新模式的工作机制是否健全,中央和省市有关征迁安置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工作措施是否有力,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否切实有效,实施征迁安置责任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如何,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无创新举措。
2、开展对征地拆迁工作程序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镇区履行征迁安置主体责任情况,检查是否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以及开展环评、能评、险评、安评等“四评”工作情况。对征迁安置补偿资金下拨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因违反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和截留克扣征迁安置补偿资金的违纪违法问题。
3、开展对征迁行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有无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非法强征强拆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动用灰黑势力参与征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的;对违法违规征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开展对工程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征迁安置房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质量责任制、施工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执行情况,检查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和内部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县监察局要经常组织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纠正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5、开展对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督促各级工作人员坚持高效运转、勤政廉洁的工作要求。受理涉及征迁安置方面的投诉和举报,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五、督查工作措施
中图分类号:G5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8-0155-02
法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厚文化底蕴的西方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国家。研究法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法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经验
1.督导机制设置健全、职责明确
法国政府于1965年设立了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导。现行的法国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为国家教育总督学、国家教育行政督导、地区与学区督学以及国民教育督学。
各级机构的职责清晰、明确。
(1)国家教育总督学
国家教育总督学的活动范围侧重在教育教学领域。他的职责有:第一,从宏观上监督和评估国家的教育制度,包括对教育类型、教学内容、大纲、教学法、教学程序和实施方式等方面的监督与评估;第二,参加各地对教学和教育质量的督导检查工作,参加对地方督导人员、学校领导、教学人员和指导人员的招聘、培训,并评估他们的工作,使地方督导机构能较好地在学区长的领导下,行使其权利和职责;第三,为改进和实施教育政策,根据教育部长的指示,围绕教育部的中心工作和全国基础教育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其权利范围的意见和建议。
(2)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导
主要职责是:在教育部长的直接领导下,代表部长或以部长的名义,对教育部、学区、公立学校以及所有隶属于教育部或得到教育部资助的机构的行政、财务、会计和经济方面事务的运行情况和效益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涉及上述机构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咨询意见;对国家的教育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估;参加由部长委托的教育系统内行政、财会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对某一学区专题调研或处理突况和特殊问题等。
(3)学区督学和国民教育督学
地区与学区督学和国民教育督学受学区长领导,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学区长保证国家、政府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学区的实施。他们主要职责是:1)行使在教育方面的权力,对区内小学、初中、高中的教师,教育和方向指导人员的个人和小组工作进行评估;协助对学科教学、教育部门、教学程序和教育政策实施情况的评估;尤其对教育行为直接监督。2)专业督察指导。根据不同的专业,督导中小学、职业培训机构中教师教育和指导人员,检查国民教育教学阶段培训目标和计划的实施。3)参与教师培训。参与培训方案的设计、推荐培训人选等,积极推动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轮岗培训。4)参加学区招聘教师和公职人员的组织工作。5)根据学区长和教育部或总督学的要求,履行特殊职责。
2.教育督导人员资格认定严格
法国对督导人员资格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各级督学都属于国家公务员,并都划入公务员等级中的一等A类。
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导团体内各职级人员,通过逐级选拔产生,主要从教育系统内的有相当资历的文职行政人员、大学行政管理顾问、大学生总务主任、任职十年的省教育局局长等具有丰富行政管理经验的国家公务员中选拔。选拔由国民教育部长或由他的代表主持的委员会负责。
比如,地区与学区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一定职称的大学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至少任职五年的国民教育督学,同时还要求年满40岁,并在教育、管理或督导部门全日制服务满五年或相当五年。地方督学的录用必须通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
国民教育督学的任职条件是:必须具有大学三年学习文凭或被承认的同等学力文凭,或持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已经是国民教育部规定的机构的正式公务员,并在相应机构全日制工作五年,年龄在40岁以上。国民教育省督学必须通过公开考试招聘。通过竞争性考试后,还须参加为期两年的培训,持由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国民教育省督学能力证书,被派往分学区实习一年,实习合格后,方可转成正式的国民教育省督学。
3.督导职责分工明确
“法国教育督导最为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分工督导”,法国的总督学分为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学和国家教育总督学。国家教育总督学主要负责教学方面的督导事宜,日常活动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按专业特长,将每位督学编入不同的学科组和专门组,在这些组内总督学的任务是全面地开展对本学科的研究和建设,检查和保证本学科的教学质量;二是根据每年对教育专题的不同调研课题,对所有的督学分别编组,在地区督学的协助下,深入相关地区开展调研;三是担任学区通讯员的总督学按要求深入到某一学区,在地方督学的帮助下完成年度调研计划,同时还有责任帮助制订所在学区督学的工作计划,并指导和协调地方督学工作。
比如,地区与学区督学主要在学区范围内负责对初中、高中和职业高中等机构的督察。国民教育督学主要负责对一个省内的小学、初中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察。督学平时各有分工,但在必要时则灵活编组,共同进行督导。
对校长的评估和评分制度则是督导制度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学区督学在对教员和校长评估的同时,也要接受学区长和总督学的双重评估。
4.注重对督导人员的培训
为了提高督导人员的素质,法国还十分注重对督导人员的培训,在《关于国民教育督学和地区与学区督学上岗培训》中就明确规定地方督学在被正式任命和就职前,必须到指定的教育管理干部培训机构接受为期两年的上岗培训。
二、对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启示
1.健全和规范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明确其职责
法国始终重视督导机构的设置,督学人数编制一直较多,各级职责也非常明晰。从法国的设立的各级督导机构与其职责来看,我国教育督导各级督导机构的设置还不规范,缺乏独立性,各级督导机构的职责也不明确,难以有效行使对政府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执法工作中的督导权力和开展督导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基本上都以督政为主,对督学重视不够。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法》规定的我国实行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以及《义务教育法》中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提法,借鉴法国督导组织机构设置的有效做法,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教育督导机构,实现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分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使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能够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有效地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将监督与指导、督政与督学有机结合,坚持以督学为本的同时,以督政为主。
2.强化教育督导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在各地各级督学的任命、聘任方面基本上是由地方推荐、上级任命,聘任办法相对比较落后,选拔也不够严格,甚至是安置性质的。另外一方面,在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及经费投入等方面,我国的差距还是明显的。不少督导没有经过严格选拔及专业培训,缺乏从事督导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督导队伍的素质相对较低。因此,我国应严格规定各级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加强对各级督导人员的培训,提高督导队伍的自身素质,规范督导自身督导行为,努力实现督导人员集行政权威、法律权威、学术权威于一身。我国的教育督导尚未形成这样的权威性,这主要是因为对教育督导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督导组织泛行政化,缺乏专业权威性”[6]。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领导要重视督导工作,建立健全督导结果的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和公报制度,接受公众的监督,重视教育督导的反馈作用。
3.加强教育督导的法制建设
教育督导机构作为教育行政监督和教育执法检查机构,必须依法督导。我国的教育督导尚未单独立法。有关教育督导的政策和法规建设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和1999年8月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1999]6号)之中,各地方只有深圳、厦门、湖南、辽宁、山东等十六个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教育督导规定》或《条例》。应该说,我国的教育督导法制建设还停留在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的层面,国家立法尚未提上日程。因此,加速国家对教育督导的立法工作,已提上日程。法国是一个以“三权分立”为政治体制基础的国家,他们认为教育督导是教育事业的强有力的监控体系,立法、执行、监督、指导是教育管理的四项主要职能,教育督导对保证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是非常关键的。因此,他们非常重视教育督导法制方面的建设。法国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督导的法规,如《国民教育总督学特别章程》、《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导章程》、《地区与学区督学和国民教育督学特别章程》等。
4.加强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
我国在督导人员的培训方面,尚未形成规范的制度。应借鉴法国“地方督学在被正式任命和就职前,必须到指定的教育管理干部培训机构接受为期两年的上岗培训”的制度,我们也应强化教育督学岗前、岗中和岗后培训,切实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教育教学督导的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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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陶秀伟.中法教育督导体制比较研究[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一、创建学习型乡镇的主要作法
1、强化领导,构筑四项保障体系。一是构建组织保障体系:成立由镇主要领导为组长,镇二级班子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站长为成员的创建学习型乡镇组织体系。按镇里要求,机关、学校、各村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保障体系。二是构建制度保障体系:镇里先后出台《渤海镇创建学习型乡镇实施意见》、《渤海镇创建学习型乡镇实施方案》、《渤海镇创建学习型乡镇学习管理制度》等8项相关制度。三是构建资金保障体系:按每年人均不低于两元的创建经费提取标准,近三年来用于创建学习型乡镇的资金投入每年呈上升趋势。年均增幅在25%以上。四是构建人力保障体系:渤海镇创建学习型乡镇工作由镇党委书记、镇长负总责,党委副书记负责日常工作。其余实行归口负责。做到了分工明确,各负其责。2、创新载体,搭建五座学习平台。一是镇级成人学校学习平台:这个平台现有专用多媒体教室2个,图书室1个,教卫计生、文明礼仪、农业科技、劳动保障等专用教室6个,并配有电脑43台,电视、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6台。二是机关多功能厅学习平台:这个平台180平米,内设投影、音响和电子书屋等设备,可供120人学习培训。这里的主要培训对象是机关干部、村级干部,重点是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培训一般采取经验交流、以会代训、述职演讲、视频会议等。三是村级成人学校学习平台:这个学习平台采取化整为零,因村制宜的办法,平台面积根据各村规模和人数多少而定。一般教室容纳人数在80-120人左右。学习内容大都根据各村的需求而定,或法律法规、或健康知识,或手工编织,或民俗礼仪。学习时间一般集中在农闲时进行。四是学校卫生院学习平台:这个学习平台,面对的对象主要是学生家长、育龄人群和乡村医生。为推进学习型乡镇的形成,近几年来,渤海镇始终坚持“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教育方法,先后在学校开办了“法制教育大课堂”,在卫生院开展“优生优育大课堂”、“乡村医生业务培训大课堂”、“中老年人保健大课堂”,使不同层次的人得到了不同内容的学习与培训。五是社会实践基地学习平台:这个平台共设8个,它们是:三渡河村的果树栽培管理实践基地;马道峪村的雕漆工艺实践基地;景峪村的柴鸡养殖实践基地;田仙峪村的冷水鱼养殖实践基地;庄户村的乡村旅游实践基地;沙峪村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北沟村的村风文明实践基地以及位于镇成教中心的三农培训基地。3、突出特色,营造六种学习模式。一是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结合:镇党委政府要求全体机关干部隔周四下午参加由机关党支部组织时政学习,并由镇党政办公室登记考勤。此外,镇政府还为各科室订阅了《北京日报》、《京郊日报》、《北京支部生活》、《怀柔报》等学习材料。二是理论学习与联系实际结合:近两年,镇党委组织机关干部先后学习了中央关于树立正确荣辱观、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论述。镇党委政府还组织有关人员及时编写了《渤海镇公民道德歌》和《渤海镇邻里团结十多十少歌》。三是外出参观考察与学习身边典型结合:近三年,镇出资近百万元先后组织镇村干部赴海南、华东五市、成都、云南等地参观学习,重点学习上述省市发展旅游业的成功经验。使大家受益匪浅。部分村也组织村民代表先后赴革命圣地西柏坡、纪念馆等地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与此同时,还举办了身边先进事迹报告会。四是抽象学习与文化娱乐结合:除隔周四下午机关集体学习外,渤海镇还先后开展“迎奥运、创和谐”篮球比赛、渤海镇“和谐杯”乒乓球比赛、镇登山健身赛及读书用报演讲比赛等多项活动。五是传统教学与电化教学结合:充分利用电化这一手段,采取声像教学方式,先后在镇村两级开展电化学习与培训40余次,受教育群众1.1万人次。六是学历培训与结业培训相结合:为鼓励机关干部参加学历教育,镇政府采取“个人掏一点,集体补一点”的办法先后出资十多万元对参加继续教育的机关干部给予了补助。此外,渤海镇党委政府还高度重视村级干部的学历培训工作,先后有30多名村级干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2007年,镇政府又投资4万多元,对新上任的40多名村级干部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法律知识》、《团队精神》、《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训。
二、创建学习型乡镇取得的主要成效
坚持学以致用原则,取得七个方面成效:一是领导决策水平显著提升:两年多来,无论在庄户新农村建设还是在绿色长廊升级改造等重大工程项目申报或施工中,渤海镇都坚持了民主决策,做到了集思广益,畅所欲言,科学论证。因而使我镇在新农村建设理念和建设风格方面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二是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渤海镇综合服务大厅自2006年8月运行以来,已为群众办理各类事项2100余件。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从根本上改变了群众过去到机关办事“人难找,门难进,事难办”的状况。三是群众文明素质明显长进:通过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公民道德规范》和《文明公约》,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等系列活动,全镇人民的文明素质不断提高。2006年全镇评出了新农村建设10大先进人物,2007年,全镇又评出了“文明礼仪、乐于奉献、自强自立”等10个方面的典型100个,镇党委从中推荐10大文明标兵,并召开了“十大文明标兵”先进事迹报告会。由于镇村两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渤海镇也连续两年被评为首都精神文明先进乡镇。四是农民法制观念明显增强:通过举办法制培训班、法制讲座,开展法制咨询等系列活动,使农民学法、知法、用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2006年以来,镇村两级民调组织先后受理各类民事纠纷1360余起,结案率97%以上。五是农民增收渠道有所拓宽:通过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民俗礼仪培训,使近千名农民有了一技之长和就业本领,进而走上了离土不离乡的就业岗位。六是镇域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两年多来,渤海镇坚持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优化一产,强化二产,壮大三产”的经济发展方略,使地区经济稳步发展。2007年全镇实现镇域经济总收入7.7亿元,财政收入3695万元,农民人均收入8916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43%,10.9%。七是全镇整体环境明显改善:通过新农村建设和“夜渤海”升级改造,一个环境优美,璀璨靓丽的渤海镇呈现在人们的面前。2006年渤海镇跨入京郊优美乡镇行列,2008年又跨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行列。同时,渤海镇还连续两年荣登了京郊新农村建设先进镇乡的光荣榜。
三、创建学习型乡镇工作的不足及改进意见
1、不足之处。(1)镇域文化底蕴突出“长城文化”、“板栗文化”,非常切合实际,但机关文化缺少底蕴和精神内涵。下一步将结合机关创建工作实际,提出“机关文化”建设。(2)创建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融合力度不够。也就是说,学习活动在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方面还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3)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学习型新村、学习家庭和学习专业合作组织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