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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1-29 17:59:5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诚信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诚信论文

篇1

我郑重承诺如下:

我向学院呈交的论文《 》是我在指导教师 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决无抄袭、剽窃行为;引用他人成果数据已一一注明出处并致谢。本文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包括上述论文在内的所有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作者只享有署名权,是否发表及如何发表应与指导教师协商并经学院同意。学院对该论文拥有保存、收录、使用的权利。论文可供师生无偿查阅、引用。如此论文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由学院、作者和指导老师协商分享。

承诺人: 专业 年级

签 名:

年 月 日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二

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XXXXXXXX》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若有不实,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许XXX

20XX年XX月XX日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三

1.本人郑重地承诺所呈交的毕业作业(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完成的。

2.本人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参考资料均加以注释和说明。

3. 本人承诺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研究内容过程中没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伪造相关数据等行为。

篇2

高三诚信议论文范文1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古国,诚实、守信一直是华夏民族引以自豪的品格。“言必信,行必果”、“人以诚为本,以信为天”,这种优秀文化熏陶了我们几千年。人们讲求诚信、推崇诚信,诚信之风早已融入我们民族文化的血液,成为中华文化基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早在古时,诚信就已受到了重视。著名教育家孔子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如果不守信,也就失去了做人的基本条件。就连伟大的奸雄曹操也深知守信之重要:要夺取天下,赢得天下人之心,不守信焉能服众?

其实,做到诚信并不难,关于它,我们身边就有不少——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上街去玩,突然听见“啪”的一声,原来是车胎爆了。我们只好到附近的车行去修,修车的是一个老头,他笑眯眯地接过自行车,动作熟练,仔细地检查后,告诉我们车胎被硬物刺破了,并给我们内外胎都换上了新的,而且只收了25元,我想他肯定是一个善良热心的人。这场**结束以后,我们觉得很口渴,就到较远的商店去买饮料,付钱使才发现妈妈钱包不见了,一定是落在修车那里了。这就麻烦了,如果别人拿了不认帐我们也没办法,包里可有好几百块钱了呀!正当我们急匆匆往回赶时,迎面却碰上了那个老头,手里捏着妈妈的包,气喘吁吁地赶过来:“你们的钱……钱包忘拿了,不……不然就麻烦了!”我们高兴得不得了,十分感激,真是一个诚信善良的好人呀!

你知道这个故事吗?早年在尼泊尔的喜马拉雅山南麓很少有外国人涉足。后来,许多日本人到这里观光旅游,据说这是源于一位少年的诚信。一天,几位日本摄影师请当地一位少年代买啤酒,这位少年为之跑了3个多小时。第二天,那个少年又自告奋勇地再替他们买啤酒。这次摄影师们给了他很多钱,但直到第三天下午那个少年还没回来。于是,摄影师们议论纷纷,都认为那个少年把钱骗走了。第三天夜里,那个少年却敲开了摄影师的门。原来,他只购得4瓶啤酒,尔后,他又翻了一座山,趟过一条河才购得另外6瓶,返回时摔坏了3瓶。他哭着拿着碎玻璃片,向摄影师交回零钱,在场的人无不动容。这个故事使许多外国人深受感动。后来,到这儿的游客就越来越多……

有人说,诚信是金。而我认为金子有价,诚信无价,诚信更胜于金。失去了做人最基本的诚信,纵然有万贯家财,又有什么意义可言?诚信是无形的财富,是人间最美好的财富!

高三诚信议论文范文2老人们都说:“生命比什么都重要,没有了生命,一切就都失去了意义。”珍爱生命,一直都是人们广为宣传的。可见,生命的确很重要。

看过今年3.15晚会后,我有一个很深的感触:世间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那就是诚信。

3.15晚会上,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的惠仁医院有许许多多的特殊病历。

病历上所记录的人有的根本没有做过一些所谓的检查,有的则根本没有生过病、住过院,这很让人感到奇怪。医院填写这些病历又有什么用呢?原来,医院是盯上了由社会承担的医疗保险款。

医院先通过各种优惠手段,如:允诺随时免费做个检查,或者是亲戚朋友可以随便拿一点药,来骗得人们的医疗保险卡,然后,再根据卡内的真人真名制造假病历,一种是虚构住院医疗价格,另一种是纯粹的假住院,以此来进行骗保。这真是令人震惊!若不是有一个神秘的业内人士亲口所说,我是无论如何也不会相信的!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医生是白衣天使,悬壶济世,人们崇敬医生,赞美医生,为什么医院里还能干出这种勾当?

有人说,他们这样做并不是在治病救人,而是在图财害命。他们为了一己之私,拿走老百姓的救命钱。他们的诚信哪去了?良心哪去了?这样,人们还能安心就医吗?

人没有了诚信,何以安身立命?没有了诚信,何以生存发展?没有了诚信,何以存活于世?诚信,使人在社会最基本的处事原则,是人处社会的通行证,使人走向未来的得力助手!

曾经在杂志上看到这样一个例子:有一个油漆工,给一户人家粉刷墙壁,承诺把房间全刷干净,可是就在他即将刷完的时候,一个不小心,把刚刚刷好的墙壁弄脏了。他补上后,发现两次的颜色不一样,于是不得不重新全部粉刷,并向房主说明了原因。虽然因此他并没有赚到钱,但是他却赢得了房主的信任,也获得了诚信这块金字招牌。后来成了一名很有成就的商人。

我想,是诚信塑造了他,是诚信造就了他的成就。试想,如果当初他就为了一点点的钱,糊弄过去,也许到现在他也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油漆工;即使成为了商人,那也只是奸商,不会有所作为。

诚信有时就这样决定了人的一生。可见,诚信比生命更重要!没有了诚信,人生将会是什么样?社会将会是什么样?我不敢想象!

高三诚信议论文范文3诚信是一团火,它可以让人充满向上的热情,促使你做事尽心尽力,无怨无悔。

有一次我陪妈妈在超市里购物,付款时,收银员找了我们20元。回家后,我们把钱拿出来仔细一看。嘿,居然是一张假钱!爸爸知道后不禁大声说道:“居然是一张假钱,那百货公司还有没有诚信了?”妈妈也随声附和着说:“就是,他们以后一定一个东西都卖不出去!”爸爸对我说:“你出去吧,这二十块你自由处理,快点!”我和妈妈异口同声地说:“这样不好吧!”爸爸不由分说,把我推了出去!

我出门后先后在附近找了两家便利超市,有一家是由一个做事认真的老板娘看管着,一位看上去很年轻的叔叔去那儿买东西。付款时,老板娘把钱举起来仔细地看了又看,又抖了抖,听了听声音,确认不是假钱后才说了一声:“你走吧。”我好奇地问她:“阿姨,你这么认真,不怕别人不在这买你东西吗?”她微笑着说:“小朋友,诚信是人类的脊梁,你这么小,是不懂的。”老板娘的这句话一下子让我的决心产生了动摇。我像一只小老鼠一样灰溜溜地。

我又去了第二家,店里有一个7、8岁的小妹妹,她大大的眼睛,浓浓的眉毛,看上去天真可爱。我决定在这里用掉那20元钱。当我准备买下一件20元的商品时,那个小妹妹对我说:“小哥哥,建议你买另一个,它更实用。”看到小妹妹真诚的脸,我的心又一次翻腾了,就像一片大海。听完这句话,我用掉20元钱的决心一下破碎,我走到外面,把它撕了个粉身碎骨,扔进了垃圾桶里。我拍拍手,悬在半空的心这才平静了下来。

我像霜打的茄子,回到了家,向爸爸说明了一切,想不到爸爸非但没有生气,而且还很高兴,他说:“很好,这就是我想要的结果,儿子,你令我很自豪,我受宠若惊,这都是诚信的功劳。

我心里默念:给心灵一片净土,给诚信一片天地,人生的道路让我与诚信同行!

高三诚信议论文范文4谈起”诚信“一词,不禁使人反思它其内在的谊意义。然而,诚信是什么,人们的理解各有不同。就拿我来说吧。过去,我只是无知地认为诚信只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罢了。但是,我也太天真了,把诚信想得那么地幼稚。那么,诚信究竟是什么呢?我始终感到迷惘。当我在读了,《诚信是什么》这篇文章后,受到了启发,对当初诚信的理解有了质的变化。

这篇文章主要写了主人公李明与他爸爸去菜场买葱准备回家做红烧鱼,由于李明爸爸刚好身上没带零钱,全是100元的人民币,一时找不开。好心的卖葱大妈先让李明与他爸爸先拿葱回家做红烧鱼,然后再送葱钱也不迟。回到家,李明爸爸不想去送葱钱。李明死活不同意,讲道理给爸爸听:”诚信很重要,人要讲诚信,大妈种点葱不容易。“最后,李明还是说动了爸爸去还钱。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这就是我找到的什么是诚信的正确答案。

掩卷沉思,主人公一语到出了诚信的真谛,澄清了我思想上的迷雾,不禁为自己过去的幼稚无知而感到羞愧。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并不是诚信真正其内在的意义,只不过是诚信的一面罢了。诚信就是诚实,讲信用。诚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里里外外,生意场上要讲信用,要公平竞争,不能使用旁门左道;买卖场上要讲城信,要货真价实,不能以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的利益;考场上要讲诚信,要脚踏实地,实事求是,不要用炸骗手段作弊。

我觉得诚信好比是一面忠诚的镜子,它会毫不隐瞒地告诉你,你的心灵上有没有污斑。我还觉得,在思想里,人们也不能没有诚信这面忠诚的镜子。一旦没有了这面镜子,我们内心的美与丑就没有了可以衡量的标准了。正如古代一位君王李世明所:”人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见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诚信对社会来说是多么地重要,假如这个社会一旦失去了诚信,人们生活在互相猜疑中,那社会将会怎么样。

感谢你《诚信是什么》,你使我变得更加成熟。你不仅使我认识了什么是真正的诚信,而且使我懂得了今后我的一生该怎么过,怎样做人!

高三诚信议论文范文5“诚是做人的核心,信是做人的根本。”是呀,我们应该讲诚信,做一个信守诺言的人,要养成一个诚实守信的乖孩子。

在我们的成长中,一定有不信守诺言的人,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吧:一天下午放学,东东的好朋友明明来找东东玩,说:“明天下午在操场上打篮球,”东东说:“我一定会去的。”但是洋洋也去找东东玩,让东东明天下午和他一起去看电影,东东也答应了。到了下午,冬冬犹豫不决,不知道该去看电影还是去打篮球。东东虽然是一口答应了,但是他不管是去哪一个,都会对一个人而不遵守诺言。

这个事例就告诉我们:在信守诺言时一定要合理的安排时间,这样才能遵守自己的承诺。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好孩子,才不会让自己在同学的心目中是一个言而无信的人。

在我们的身边,一定会发生许多这样的小事,但一定会影响我们的一生,这些小事会使我们悲伤,使我们兴奋,是我们高兴,使我们愤怒,这些平平凡凡的小事,也会给我们的人生上一场重要的课。

我来给大家介绍另一件发生在我身边的事:我们班的两位同学平时是的朋友,但是因为一件事让她们的关系破裂了。星期六早晨,她们商量好一块去北区玩,但是我们班的那位同学从九点一下等到了中午的三点,在太阳下整整晒了六个小时,她非常生气,在星期一,那位同学连忙向她解释,但是那位同学不再理她了,从此她们就没再说过一句话。就这样的一件事情,让两个同学关系特别好的同学而变成了陌生人,说明了信守承诺才是人生中最重要的。

在我们成长的道路上,会有许多忐忑,也会有许多劫难,只要我们抬起头,勇敢的往前面冲,也会让我们领悟到许多的道理,许多我们在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我们还小,但是我们更要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孩子,做一个在大家心目中的乖孩子、懂事的孩子,这样我们才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篇3

(一)保险人的展业期

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二)保单有效期

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它的有效期大多超过一年,有的长达数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些方面可能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若保险人联系不到他们,因此会出现因为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使得保单无效等情况。同时由于保险人的淘汰率比较高,一旦经手的人被淘汰,这些保单就会成为孤儿保单,即使有新的人来接手,他们也会因佣金的关系不把精力放在这些保单上,而是去开拓新的保险客户资源。

[论文关键词]诚信投保人保险人展业理赔

[论文摘要]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诚信对于保险业来说十分重要。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一直以来都引起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诚信问题关系着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诚信问题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进而找出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保险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说明了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三大支柱行业之一,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的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诚信体系建设问题。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它的有形载体是一张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拿到的只是“一张纸”,而不象其它的商品一样具有实实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一种承诺。因此相对于其它的商品来说保险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点。也正是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意味着它是最能体现诚信,同时也时最依赖诚信的行业。但是在我国保险发展的过程中,诚信问题越发引起业内外人士的注意,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保险业诚信问题存在的原因

保险诚信问题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人们对于保险的不信任。而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首先是从人们接触保险开始的。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是保险人的展业、签定保险合同后的保单有效期以及理赔期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又以展业和理赔最容易产生不诚信现象。

(一)保险人的展业期

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二)保单有效期

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它的有效期大多超过一年,有的长达数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些方面可能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若保险人联系不到他们,因此会出现因为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使得保单无效等情况。同时由于保险人的淘汰率比较高,一旦经手的人被淘汰,这些保单就会成为孤儿保单,即使有新的人来接手,他们也会因佣金的关系不把精力放在这些保单上,而是去开拓新的保险客户资源。

(三)理赔期

理赔是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对自身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的过程。理赔是最容易产生双方纠纷的环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往往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多赔偿;保险公司从自身角度出发,希望能够尽量少赔偿,于是就有了赔与不赔,多赔还是少赔的问题。另外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促使理赔部门尽量减少理赔的支出,这样产生的一个消极影响就是本应该得到赔偿的可能不赔,本该多得到赔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能够得到充足的赔偿,从而使得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对索赔的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赔程序比较麻烦,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理赔花费时间长,服务质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索赔难的认识。

二、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险人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使人具备扎实的保险基础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咨询。因此为了提高他们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必须提高人的上岗持证率。只有人的持证率的提高,才能进一步促使他们的专业和业务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了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保险公司在引进人的时候,应严把质量关,应把那些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人吸纳进公司来。

第三,明确保险人的社会地位。目前我国的保险销售模式,决定了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地位。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福利待遇,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险人对工作的不敬业,以致为了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应该进行分流管理。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差、业务能力弱的人淘汰;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保险人吸纳到保险公司里,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剩下的人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员工。

第四,构建保险人信用数据库,进而加强保险人的信用机制建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进入这个数据库,了解各个人的信用情况,从而选择自己可以值得信赖的保险人。同时要将那些不合格的人实行黑名单制,在数据库中充分的显现出来,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强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建设

理赔将意味保险公司现金的支出,这是保险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时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险公司首先要正视理赔的意义和重要性。理赔在一方面意味着保险公司现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灾理赔时,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该意识到在理赔的同时,这也是检验公司是否能够履行承诺的重要环节。如果理赔处理的恰当、及时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更加信任,他们不仅会继续和公司合作,而且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资源,无形之中给公司做了广告宣传。其次,保险公司要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把理赔程序简单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觉得索赔难。

(三)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培育并积极倡导诚信理念

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应继续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使保险人、保险人等市场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诚信对它们的重要性。并使诚信文化建设逐渐成为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强化保监会的信用监管职能

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管,加强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使保险行为主体有法可依,能够自觉的去实现诚信行为;同时对守信者要给予奖励,对失信者加大它们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险市场的有序运作。

[参考文献]

[1]孙蓉、王朝明.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构建———基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视野的分析[J].天府新论,2006,(1):72-75.

[2]刘凤全、张治国.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J].保险研究,2005,(12):26-28.

[3]经涛.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风险与防范[J].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68-70.

篇4

1保险诚信缺失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

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诚信理论上说是对双方而言的,但这里要着重强调保险企业的诚信问题。

目前,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发展壮大的,首先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不是保险霸王条款,而是保险的不诚信。保险的不诚信极大地打压了潜在的保险需求,阻碍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虽然从中国GDP的总量、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指标来看,中国的保险是一座待开挖的金矿,但乱开乱挖的现象十分严重,保险资源被破坏殆尽,而且挖掘本身在最近几年呈现出速度放缓的势头。

更为言重地说,诚信问题已经威胁到了保险行业的根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任一些影响保险诚信的现象持续下去,保险行业本身的生存都会受到挑战。剖开表面的繁荣,保险业内危机重重。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

更广范围说,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诚信的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我国较大的保险企业多具有国有股份或性质,再加上部分保险企业的宣传导向,造成社会上将其视为国家的企业、政府的企业甚至是政府的部门之一。比如普遍的保险业宣传都说保险公司不会破产,最后会有政府来给大家保险。这样保险企业的诚信不仅是保险企业本身的诚信,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种准政府诚信。在许多场合被认为代表着政府诚信,使用着政府诚信,行使着政府诚信的职能。一些保险企业借助于政府诚信的严正和威望,促进了企业自身和保险业的发展。但一些保险企业经营中的不诚信透支着政府诚信,不仅给保险行业,也给政府诚信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而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最重要构成部分和航标。如果政府不诚信,那么不仅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而且也会使全社会诚信意识缺乏。

保险业本身还附有人类善良使者的天然特性。而如果一个所谓的善良天使带给人的总是失落、怀疑、欺骗和损失,那将是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正面价值观和信仰体系的动摇。长此以往,将不仅仅是诚信的缺失,而是整个社会信仰的缺失和迷惘。如果人与人之间总是互相猜忌防范,人们找不到信仰的正确取向,那和谐社会的建立何日能谈起呢。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不仅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问题,更是影响到保险业存在的千秋大计。保险诚信还是社会诚信和政府诚信的重要因素。它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应该从生存的危机意识来认识保险诚信。只有这样,才是从思想上和行为上真正重视保险诚信。

2保险诚信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一般而言,保险诚信要求保险的各方当事人明诚守信,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既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投保人都是或者都会成为保险专家,也不可能要求保险人对所有的承保对象都掌握得很细致透彻,这就是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活动中,当事方对风险的判断均依赖于对方的如实告知或说明,任何一方的隐瞒或者欺诈,就有可能导致对方判断失误而深受其害。由此可见,诚信的程度对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

从诚信原则中可以看出,保险诚信不仅应该最大化,应该是对双方而言的。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历史上的垄断性质和卖方市场,保险业似乎更多的要求和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最大诚信(现行我国的保险法似乎也有意无意强调投保人的最大诚信,换个角度说,是怀疑投保人的诚信问题),而忽略了保险人自身应该做到最大诚信。由于这种思想的作祟,往往在纠纷和法律诉讼中,保险公司总是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无罪的,总是认为错的不是我而为什么受伤的败诉的却偏偏是我。在投保人和媒体面前,最后往往是保险公司息事宁人,赔了夫人又折兵。凡此事例,不胜枚举。夸张地说,有一些保险人认为自己做了善事却受到了委屈,好心得不到好报,总是感叹现在的“刁民”太多、世风日下,感觉自己是弱势群体。而很少从保险人自身找原因。

由于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强,行话术语多,而且保险合同和产品往往由保险公司“生产”,保险人自然会占有一些天然优势。这样,诚信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诚实守信,而且应该是最大程度的诚实守信。要“群众”做到的,“干部”要首先做到而且要做得最好。保险人不仅要做到客观上的最大诚信,更应该是主观上的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保险人的诚信应该是诚信的最高标准和境界。保险人对自己的要求应该是理想主义和完美主义。这就要求保险人要在以下方面做到在告知上,保险人应该履行无限告知义务而不仅仅是询问告知,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事实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凡是涉及到保险的事项、条款与术语等都必须诚实地告诉或解释给投保人,而且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既要全面、深刻,还要在解释中尽可能通俗化或者使保单通俗化,在一些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议的条款上应该加以注释,一些非常关键的内容例如退保有损失等应该加以突出。在保险的宣传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辞,不只说好的一面,而故意忽略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面。遗憾的是,目前的保险立法仅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未规定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履行此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许是保险人对最大诚信地如实告知不够重视的原因之一吧。相信以后的保险法会在这方面做一些修订。

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协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保险人要提醒投保人及时缴纳保费。对延迟未缴纳保费者,采取必要的催告措施和宽限期。

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单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最大限度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

3诚信原则是客户的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

虽然保险诚信原则从原则上说是双向的,但由于保险的专业性,以及投保人时间精力有限或者理解能力的原因,往往在保险信息的理解识别和获取上处于劣势,存在偏差。多数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往往是不能也,非不为也。也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想真诚地向保险人“倾诉”,但不知该说些什么。这样虽然他们主观上想达到最大诚信,但这种主观上的最大诚信与令保险人最大满意的最大诚信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对客户而言,做到最大诚信有一定“技术”难度。如果再加上有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主观态度问题,那么达到令保险人满意的最大诚信几乎不可能。基于此,保险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是现实主义,而不是理想主义和完美主义,只能要求投保人的相对诚信和信息结果的相对满意。比如各国保险立法中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许多都是采用询问告知立法的形式。投保人一般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未询问的情况,投保人无需告知。。

因此,如果说对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是一条道德标准,那么,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普通的群众,而非圣贤。不能强求他们做到尽善尽美,只能是引导他们在遵守基本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的诚信层次。投保人要做到的是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涉及的基本事项的诚信,是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公正客观的诚信。通俗地说,不保证你是好人,不保证你有恶念,但我保证不让你做坏事。

因此,保险人必须围绕如何达到或者保证投保人的最基本的诚信下功夫。在保单的条款的设计上要紧密衔接,尽量明了易懂,要能使客户真实表达自己的信息,要能便于客户表达自己的真实信息;在投保、核保、理赔查勘等各个环节上建立足以保证客户各种相关信息真实的一些规章和机制。

4建立互信机制,促进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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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5

[2]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保险学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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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义务又称为诚信义务,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产生的义务。《布莱克法律词典》将信义关系定义为这样一种关系:一个人在该关系范围内的事项中,有义务为另外一个人的利益服务。其中,服务者处于一种被信任者的地位,他为之服务的一方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授信者。一般来说,信义义务主要包括积极的注意义务和消极的忠实义务两个方面。

一、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关于信义义务的规定

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第408条规定,除非普通合伙人没有得到在特定事项中有限合伙行事的授权,并且与普通合伙人进行交易的人知悉、已经收到通知或被告知普通合伙人没有获得授权,作为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的人,普通合伙人应对有限合伙及其他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第408条(b)款规定合伙人在开展和终结有限合伙的活动中对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是指不得从事重大过失或不计后果的行为、故意渎职、或故意违法。第408条(b)款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包括:(1)向有限合伙说明,并作为有限合伙的受托人持有,由普通合伙人在开展和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或自普通合伙人利用有限合伙的财产中,包括利用有限合伙的机会,获得的任何财产、利润或利益:(2)不得在开展或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作为或代表与有限合伙利益有冲突的一方与有限合伙进行交易:并且(3)不得在开展或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与有限合伙竞争。

美国的制定法虽然对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于效率的考虑,并没有味的将信义义务施加给普通合伙人,而是根据特定情况有所放松。作为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例具有更为重要的阐释性意义,并能突破和发展制定法。

二、注意义务的历史沿革

1914年《统一合伙法》制定之初,并没有对注意义务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合伙人究竟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由法官根据普通法中的法规则、以往的类似判例以及具体的案情决定。在实际判例中,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详细规定普通合伙人注意义务的标准,法院多适应法中的一股谨慎规则,当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标准没有达到一般谨慎的程度时,就必须为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合伙只承担第二位的替代责任。

1994年修订的《统一合伙法》规定,“合伙人在开展和终结有限合伙的活动中对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是指不得从事重大过失或不计后果的行为、故意渎职、或故意违法”,第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合伙人的注意义务。2001年《统有限合伙法》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统一合伙法》关于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明显低于法院先例所确立的“一般谨慎”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公司法中“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对董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的影响。

三、忠实义务的历史沿革

在1914年《统一合伙法》之前,没有关于合伙人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定。0Lattav.Kilb0um0一案虽然不是有关合伙人信义义务最早的判例,司法判例中也没有使用忠实义务一词,但是它几乎总结了当时已经获得法院承认的合伙人的各种信义义务,在那些仍然按照普通法的信义义务观点进行判决的州,法院依然按照该案中的原则来确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01914年颁布的《统一合伙法》,吸收了Lattav.Kilboum中的部分规则,将合伙人的忠实义务表述为“每位合伙人应向合伙说明,并作为合伙的受托人持有,由合伙人成立、开展或清算有限合伙活动中,或自其利用合伙的财产中,获得的任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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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弈论视角的大学生诚信缺失行为分析

2.1诚信与失信的简单博弈分析

博弈论主要是用来解决主体之间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之间的均衡问题。为研究方便,本文选取了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与银行放款这二者之间在诚信与失信方面的博弈分析,并在分析中做出了以下的假定:①本文只研究两个行为主体之间的诚信与失信的博弈,假定一方为大学生,另一方为银行,假定大学生和银行这两者都是“经济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且不能控制对方的决策;②博弈的双方均为“理性人”,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即在双方博弈过程中,一方发现欺骗可以获利时,就会采取或选择欺骗策略;③博弈双方可以选择的策略为诚信或失信;④博弈双方的获益。采取诚信,大学生和银行双方都可以获益5;如果银行放款,大学生失信不还款,则大学生获益10;如果大学生诚信贷款,而银行失信不放款,则银行获益10;如果大学生选择不贷款,银行选择不放款,即双方均选择失信策略,这样助学贷款制度就失去意义,则双方的获益均为0。在上面的博弈矩阵表可以看出,表中策略组D为纳什均衡解,即大学生、银行双方都以自身利益为选择目标,其最终的选择结果有很大可能是“失信”,因为“失信”是能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最优策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局,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双方博弈的结果,如果大学生选择贷款但是不还款,那么学生得到的效用最大,即得到了免费完成学习的机会成本,而银行损失最大,失去了放贷本金和利益以及可以投资在其他领域的沉没成本;而银行如果存在比给学生放款更有收益的项目,那么银行会选择不放款而转向其他,这样银行可以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学生损失最大,不能贷款助学,失去了完成学业的机会。但以上两种策略的选择都不是博弈的均衡点,必然无法达到稳定。实际上只有在学生不贷款,银行不放款的时候,即达到失信的纳什均衡,这样一来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将毫无意义可言,如果这项制度取消了,最后损失最大的还是大学生。然而,经济博弈理论告诉我们,在非价格因素和博弈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个体理选择的结果,往往是非理性的。上述例子说明,由于双方的理,导致了诚信的缺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2.2诚信与失信的重复博弈分析

重复博弈是一种特殊的博弈,在博弈中,相同结构的博弈可以重复多次,甚至无限次。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每个参与人都只关心一次性的获益;如果博弈是重复多次的,参与人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均衡策略。因此,重复博弈的次数会影响博弈均衡的结果。在上述的分析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失信的“囚徒困境”局面,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双方所进行的是一次性的简单博弈,即大家所说的“一锤子买卖”。学生和银行双方都无法根据这一次的博弈结果再组织一次博弈、再做一次选择,基于此,博弈双方都只关心一次性的效益。但从动态博弈的过程来看,如果这种博弈是重复的、持续进行的,那么博弈的结果就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诚信策略的纳什均衡就会成为双方博弈的必然结果。因为在动态博弈中,参与博弈的主体过去的行为都是可以看到或者查询到的,因此博弈中的一方可以通过这阶段博弈的选择,来回应博弈中另一方在上一阶段博弈中的失信行为。在诚信的动态博弈中,如果银行在上一次助学贷款的博弈选择中因采取放款的诚信策略,而大学生选择拖欠还款甚至不还款使银行利益收到损失,那么在本次的博弈过程中,银行必然会选择失信的策略来“报复”失信的大学生,比如将他(她)列为银行系统征信的黑名单,那么他(她)将面临银行以后所有的“报复”。在这里,银行所采取的策略被称为“以牙还牙”策略。基于此,为了更加长期、稳定获取各自的效用,博弈双方都会理性选择自己的行为,双方都会选择诚信,于是必然会出现诚信纳什均衡的博弈结果,由此可见,要想使诚信成为博弈双方的主动选择,其关键是要把一次性的简单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从而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

3以重复博弈促进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探索

3.1增加博弈双方信息的对称性,将一次性的简单博弈有效转化为重复博弈。

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理性人的机会主义、利己主义等行为,因此博弈双方在博弈过程中出现失信的现象是在所难免的。在一次性的简单博弈中,由于博弈双方都无法根据这一次的博弈结果再进行一次博弈或再做一次选择,因此,博弈双方都只关心一次性的效用,那么选择失信策略是理性人的最佳选择。要想克服这种困境,必须将一次性的简单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而将一次性的简单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主要思路是要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认知,深刻认识重复博弈与诚信之间的关系。诚信是大学生应有的基本道德素养,但现实是接受过多年素质教育的大学生对诚信内涵的认知还是很模糊,很多人认为诚信已过时,加之受社会多元化思想的冲击,直接导致其诚信缺失行为的出现。其实主体间诚信关系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这需要一个长期的选择、磨合、认同的过程,诚信是双方博弈的试金石,诚信关系的确立是双边的、动态的,任何一方的失信都可能导致诚信关系的中断。所以在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中,必定要将一次性的简单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不能只顾眼前失信利益而忽视长期诚信利益。

3.2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畅通大学生诚信信息获取的渠道。

大学生诚信档案是一种写实的记录,主要用于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情况进行真实描述,同时这种诚信的描述会起到一种客观评定的作用;同时大学生诚信档案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这种教育会及时发现问题,正视问题,纠正问题,对失信行为有一定的鞭策作用。学校应该将大学生的诚信档案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公布诚信档案,特别是面向社会公开,畅通社会获取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档案信息,如果诚信档案不公开,大学生诚信档案信息不能及时获知,这对于失信之人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诚信之人不能起到标杆作用,“囚徒困境”的一次性简单博弈失信策略必然再抬头,那么制定大学生诚信档案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大学生诚信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特别是要面向就业部门公开,并将考试作弊、学术不端、拖欠贷款等诚信缺失行为直接与就业联系起来,对有失信行为的学生暂缓或不予推荐就业,增加失信的一次性博弈成本,让失信之人无处遁形。3.3加大对诚信缺失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失信行为处罚的可信性。在多元价值取向下,诚信如果被仅仅当成一种道德规范,很难要求所有人都遵守。在诚信的动态博弈中,若诚信收益与处罚机制不对称时,双方在博弈时基于个人利益必定会选择失信。在经济社会发达的当下,一个可信的处罚威胁是减少诚信缺失最有力的武器,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大学生之所以会出现诚信缺失的行为,有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高校对大学生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因此,高校在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方面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针对考试作弊,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过、甚至取消学位等处分,让大学生意识到失信行为所付出的的巨大代价,并且这种代价要大于通过不诚信行为所获得的一次性博弈的收益。当成本大于收益时,博弈双方基于理性的角度,必定会选择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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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诚信的理解

在传统道德中,诚信被视为“立人之道”、“立业之基”、“立政之本”。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必须是多边诚信。企业要有诚信,金融服务业要有诚信,中介机构要有诚信,消费者要有诚信,政府更要取信于民。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黄金规则,是现代文明的基石与标志。

在电子商务领域,企业、消费者、银行等任何一方诚信缺失,交易就不能顺利实施。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把诚信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深入到企业文化的核心。消费者利用电子商务完成自己的消费活动,是电子商务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参与者,其诚信问题是个社会性问题,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界共同努力。银行、信用卡公司、认证中心、保险公司等电子商务的中介机构在参与电子商务的活动中必须诚实守信,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可靠服务。此外,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等更应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讲诚信”。

2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表现

2.1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得不到保护

网络具有公开性,商家和消费者的个体信息在未征得同意时不得公开,否则将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而目前很多商业性网站并不注重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甚至有时将客户信息资料,如名称、营业地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个人的姓名、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和公司经营信息、公司员工资料以及个人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个人工作信息、简历等作为商品在出售。于是,商业秘密和隐私将可能受到侵犯,且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2.2网络诈骗

有些网站利用虚假的公司名称、地址等诱导和欺骗消费者,而网站本身既没有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也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却在其网站上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以低价诱导消费者,待其向指定的银行账号汇入款项后便不知下落。

2.3商品质量低劣

有些网站将质量低劣的商品吹得天花乱坠,神乎其神,以此误导消费者;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后往往费时费力四处投诉,而网站则不肯承担责任,使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兴趣和信心受到极大地损害。

2.4违法经营网上行

有些网站利用法律空档,大打“球”。如宁波市北仑区某汽车配件厂等4家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于2004年3~8月加入阿里巴巴网站成为诚信通会员,并委托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Internet上制作网页,涉及产品展示、公司介绍、供求商机等。在“企业经济性质”中,均表述为“私营独资企业”;在“注册资金”栏目中,为“人民币1000~5000万元”;在“年营业额”栏目中,为“人民币300~500万元”;在“年出口额”栏目中,为“人民币1000~5000万元”;在“管理体系认证”栏目中虚假表述为通过“ISO9001”认证等。而事实是,4家企业的组成形式均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无注册资金栏目,实际上也没有500~1000万元……据悉,宁波北仑工商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宁波市北仑区某汽车配件厂等4家个体工商户停止在网上含有虚假内容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各罚款2300元。

2.5不履行服务承诺

说一套做一套。有些网站承诺消费者在购物后一定时间内送货上门,但往往不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送达,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还有的网站对网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不进行售后服务,甚至将全部责任推到消费者头上,如此等等。

3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3.1原因剖析

(1)立法滞后。尽管国家已经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才开始实施。它的实施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可以说它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更多更完善的法律规范,目前实施的法律规范显然不足以完全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诚信。

(2)利益驱动。透过扑朔迷离的网络社会现象不难发现,诚信缺失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根源。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驱使人们藐视道德和法律而在网络这个“自由时空”中为所欲为。此外,一些网站的经营者仅仅注重短期效益,抱着“捞一把就走”的心态经营网站,结果在商品质量、物流配送和服务承诺等方面很难让人满意。

(3)信用障碍。近年来,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初见成效,但这些信用信息基本处于相对封闭状态,人们很难利用,甚至有时不得不对信用信息本身持怀疑态度,这就为少数人、少数用户、少数企业说谎、失信、欺骗、诈骗提供了可趁之机。

(4)意识淡薄。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诚信观念、规则意识不强。对于任何企业、商家、消费者,乃至一个国家,诚信都是资源,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竞争力,是进入电子商务这个国际大市场的资格,是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许欺骗、造假能带来短期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必将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必将对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市场经济难以健康运转。

(5)缺乏管理。对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没有建立详细的信用档案,以集中、统一、规范的形式反映消费者个人资信与交易记录等信息,如消费者基本资料、经济信用资料、社会信息与特别记录等。重要的是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没有受到良好的法律保护。对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资格评审不把关,身份认证不到位,信用档案不完善,以至于造成虚假网站、虚假商品信息、虚假公司、虚假中介机构等的不断出现。

3.2对策分析

(1)加快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强化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明确参与电子商务各方的法律责任,遏制交易商和服务商的不良行为和不法行为,使得电子商务有法可依。《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就迈出了很好的一步。立法,不仅能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积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培养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培养人们的信用消费习惯。信用消费概念不局限于贷款消费,还包括人们在消费过程中的互相信任和采用先进的电子信用支付手段,如信用卡、支付宝等。这些意识或习惯可以大大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推进电子商务诚信机制的日益完善。

(2)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模式。电子商务的信用模式主要是指电子商务企业(网站)通过制定和实施确定交易规则,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可靠。其基础性设施主要体现在资格认证和信用认证。目前,国外典型的信用模式主要有四种,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其中大力发展商业性第三方担保机构,是解决电子商务信用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应有针对性地加以借鉴。

(3)加强行业自律。电子商务行业应当反对采用一切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做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掌握的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等。我国各地应逐步制定出电子商务行业的行为规范准则。

(4)建立在线信用信息数据库。要尽早建立跨区域的在线信用信息数据库。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客观、中立、公正的原则,整合税务、统计、工商、质监、金融等系统中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资源,建立在线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提供信用查询、公示企业守信或诚信信息、受理信用的投诉、受理信用的异议等服务,来营造电子商务信用环境。

(5)增强政府引导与管理能力。各级政府要扮演好引导、扶持电子商务的角色。政府对企业电子商务的信用监管、建立对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的评级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企业增强电子商务交易信用风险防范、建立企业电子商务风险评价体系等,也是强化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成分,应鼓励各地电子商务行业大胆探索、不断完善。各级政府还应大力改善相应的政策环境、机制环境、产业配套环境等。专家普遍认为,体制重于技术,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网络经济发展的体制和环境,依然是重中之重。

(6)促进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的发展。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支持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成立“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旨在通过建立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资信评估平台,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该联盟致力于营造放心的网上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以“鼎”为标志,就是要把业界优秀、领先的企业聚集在一起,以诚信的经营理念、团结与协作精神,共同推进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壮大。加盟,遵守联盟公约,促进联盟的发展,可以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诚信环境。

参考文献

1方真.电子商务必须完善诚信机制[J].中国电子商务,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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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以程序法为导向的立法思路。因为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综合反映的信息系统,《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会计法规必然包含经济、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内容,试图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某一特定属性的法种范畴是不可能的。从程序为导向的立法思路来看,《会计法》不但要规范会计的总体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还必须要起到规范其他会计立法的作用,也就是《会计法》应该成为其他会计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对于程序立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为从《会计法》本身来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点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除了应关注和有效协调相关法律外,如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和证券法等,还应更多地集中概括专门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如会计核算、控制、披露和处理等会计特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类似会计工作的行政、社会监督,会计内控制度和违法检举等,都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真正使《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

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会计法》修订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准则。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社会大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

其实,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会计原则之首。但由于其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样就将一个重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用品德问题,简化为是一种技术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不但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诚信并非只是针对会计人员而言,在《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通过《会计法》会计诚信责任的明确,不但要建立一种全社会遵循诚信的风尚,更应明确无论是谁,违反了会计诚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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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学生在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方面的诚信状况分析。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诚信道德作为大学生的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不仅是大学生个人的立身之本、成功之道,而且是大学生的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的基础。中国传统诚信以道德为支撑,重感情,重视熟人基础上的人格信任,希望良心上心安理得,要求单方主动实践,不求后果,仅仅是隐藏着一种希望得到回报的期待,可称为德性诚信传统③。调查显示:有近80%的大学生认为诚信道德在当今为人处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表2第2项显示:现在的大学生中诚信意识一般和不强的比例占到了85%,诚信意识强和诚信意识很差的比例相当。在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中希望对方必须讲诚信的占75.85%,而自己能做到诚实守信的只有27.43%,这种只要求别人诚实守信与自己的诚信行为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3.大学生在学术和学业方面的诚信状况分析。一个民族的精神是建立在民族文化的积累之上的,学术是民族文化的精华。学术兴,这个民族一定是个蒸蒸日上的民族;学术衰,这个民族的精神一定受到了损害④。从表3可以明显看出,大学生对大学教授剽窃论文非常反感,有70%以上的同学认为该给予批评,这说明大学生认为大学教授应该是有知识和水平的,不应该剽窃和造假,反对学术腐败。同时也说明:教育工作者是否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业务素质,对学生的影响非常大。调查显示:对大学生做论文,涉嫌剽窃和抄袭的,表示同情和可以理解的占到约50%。对考试作弊表示理解的占到被调查人数的约60%,仅有0.13%的同学会向监考老师反映。调查显示,表示从不作弊的学生有64%,而有过作弊行为或经常作弊的学生却高达近四成。

4.大学生在经济生活方面的诚信状况分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当有利益诱惑时,部分大学生可能会放弃自己的诚信道德准则,导致大学生的经济不诚信,违背了和谐社会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大学生经济不诚信主要表现在申请补助时不能如实反映家庭收入情况,不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恶意拖欠学费(具体调查情况见表4)。近年来,大学生恶意欠缴学费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家庭经济并不困难的学生假称家庭困难,拖欠学费,将父母给予的用于缴纳学费的资金用于个人的高消费。近年来,国家和各省市区政府加大了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在确定发放对象时,有一定数量的学生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资助。在大学生中,有拖欠学费经历的学生比例为30%左右,其中有恶意欠费倾向的近14%。正是大面积的欠费,导致每年10月份,一般高校学生欠费总额高达千万元。国家助学贷款原本是为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推行的一项以大学生的身份、人格和信誉为担保,由政府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但一些大学生毕业后以各种理由拖欠贷款,甚至隐瞒工作单位,更换联系方式,恶意逃款。大学生贷款按时还贷率理应高于社会上其他群体,但实际上,倾向于不还贷的大学生近4%,远远高于其他群体千分之一的比率。

5.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的诚信状况分析。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诚实是大学生的基本道德品德。有的学生功利主义思想日益滋长,由此导致的大学生就业时的诚信缺失也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毕业生就业自荐材料缺乏真实性,弄虚作假,就业协议随意签订,随意违背。毕业生为了吸引用人单位,虚构个人信息,伪造证书,隐瞒其不良表现,涂改学业成绩,极力美化个人简历和毕业推荐表。表5显示:要求坚决制止履历造假的学生仅占45.28%,有54.72%的学生认为,为了吸引用人单位不惜履历造假是可以理解的和无奈之举。认为履历造假与道德品质无关的占到了11.42%,而把履历造假的原因归结为外界客观因素的竟占到了一半以上。更有甚者,部分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随意签约、违约,视违约如寻常之事,只有38.58%的被调查学生会履行合同。这种把诚信当成儿戏,曲解双向选择含义,将自己的违约行为说成与道德品质无关和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心安理得地拒不兑现承诺。

二、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有效途径

要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展开和执行均离不开诚信。没有诚信,就无法实现民主法制;没有诚信,公平正义便失去了基础;没有诚信,就无所谓友爱;没有诚信,整个社会将不正当运转,缺乏活力;没有诚信,整个社会将杂乱无章,动荡无序;没有诚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也就成了空话。因此,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高校是培养和谐社会建设者的基地,加强诚信道德教育也是高校教育的重要义务。诚信教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也是全民族迫在眉睫的事业。诚信道德素质重在养成,重在把诚信的要求逐步转化为大学生的道德习惯。

1.更新诚信道德教育理念,增强诚信道德意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大学生的不诚信行为实际上是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一种外部反映。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树立诚信意识,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把诚信教育纳入日常教育体系,和思想品德课结合起来,纳入“两课”教学大纲和计划,充分利用“两课”阵地,深刻挖掘和弘扬传统道德文化中的优秀成果,结合时代的特点和需要,增加和渗透诚信教育的新内容,让学生真正了解诚信对个人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人格信誉是每个人立足于社会的基石。当代大学生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卡十绝弄虚作假、欺诈伪善的行为。教师也要做到既教书,更要育人,教育学生做人做事不仅要贯穿在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更重要的是教师的身教。教师要面对学生群体的审视和检验,因此他们是否对自己的j二作尽心尽职,是否公平、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一位学生,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诚信意识。只有教师做到自尊自重,视诚信如生命,学生们才可能受到良好的熏陶,才能真正了解诚信的真谛。要增强大学生诚信道德意识,使大学生要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信誉。⑤

2.加大对诚信的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舆论是公众道德选择的引导者,是人们道德实践的评价者,是全而道德行为的监督者⑥。大学生是文明的传承者,是国家的希望,诚信道德的弘扬要从大学生开始。要在大学生中形成以诚信为荣、以不诚信为耻的良好舆论氛嗣,让诚信深入人心,让诚信成为大学生的立身之本。高校应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同时要开展各种以“诚信”为主题的活动来辅助宣传,如征文比赛、辩论赛、演讲赛、歌咏比赛、社会实践等。要树立诚实守信的先进人物典型,形成人人学诚信、处处讲诚信、事事守诚信的浓厚氛围。

3.培养大学生诚信道德情感,深化大学生诚信实践。诚信道德情感是人们基于一定的诚信道德的认知,是按照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去对照、衡量、评价自己和他人诚信言行时所产生的情感体验。诸如对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所产生的仰慕或鄙视、爱好或憎恶等情绪态度。“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真理的追求⑦。”要把对诚信的道德认识提高为诚信道德情感,对诚实守信的行为进行赞扬和对失信行为进行无情地鞭挞。同时,大学生诚信品质的养成离不开大学生的诚信实践,要通过诚信道德实践促进大学生的知行统一。在对大学生进行诚信道德教育的时候,要注意将课堂教育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要关注大学生的思想,关注大学生的日常生活,针对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采取有步骤、有计划的教育措施。大学生只有在不断的道德实践中检查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品质的要求,修正不符合诚信的思想、行为,才能使自己真正具有诚信的道德品质。

4.加强诚信立法,实现道德与法在诚信建设中的良性互动。“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⑧,因而道德与法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是不同的。道德侧重于自我约束,是行为主体“应当”的选择,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与社会舆论发挥其作用和功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法律侧重于国家强制,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用以调整、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权威性规则。在中国历史上,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而存在,被赋予极其丰富的内涵。诚信二者连用表明它们是不可分割的关系。正所谓“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⑨,即以信释诚,又以诚释信。我国诚信法律规则体系还有待完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一些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诚信原则作出更具体、也更切实可行的规定。

5.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完善大学生诚信档案。对诚信素质的培养,仅仅靠诚信教育是不够的,必须辅以诚信评价。要通过道德评价,使诚信作为社会道德要求在大学生心里得以反映和积淀,逐渐形成诚实守信的义务感和背信弃义的羞耻心,使大学生不再视遵守规则、履行契约为强制约束,而是一种值得践行的生活方式。在塑造大学生诚信人格的过程中,要建立道德评价体系,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赏罚纪律,使之能够约束大学生的各种行为。要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档案”,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基本经历、奖惩情况、学杂费缴纳、助学贷款、学习情况、社会实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及违纪情况的诚信记录,并将其与奖学金、助学金、干部选拔、组织发展、就业推荐等环节联系起来,使这份诚信档案成为大学生走向社会的第二张身份证。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高校诚信道德

[论文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但在和谐社会视野下,高校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文章从大学生对诚信道德理念的认识、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学术和学业、经济生活、求职就业过程中等方面对高校诚信道德的状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探讨了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有效途径。

[注释]

①②朱熹.四书集注[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2:79,168.

③吴潜涛,赵爱玲诚信与建设[N]中国教育报,2004-01-13.

④胡文彬学术腐败是民族的耻辱[EB/OL].http://www.cuepa.cn/cate_l2/derail79.html,2007—05—29.

⑤范晓峰,苏醒.修身立业、诚信为本.观察与思考,2004(1):12—13.

⑥李国春.高校诚信教育环境构建之我见[J].教育探索,2007(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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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保证书

本人郑重承诺:《》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真实、可靠,是本人在 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如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情况,本人愿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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