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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法比较。不可否认,中日在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的方法方面,存在较大共性。但两国之间又表现在各自特有的优势。在日本,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方法多样化,强调开放式的教育方法下人文素质教育的新发展。我国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缺点明显:1.人文素质教育强制性纳入课程体系,并缺乏相应的机制与措施,确保人文素质教育纳入课程体系之后的有效开展;2.人文素质教育方法单一,与实际的教学需求脱节。尤其是设计艺术人文素质教育的课程设置,与学生的个性发展及知识结构不吻合,进而难以实现有效的人文素质教育。所以,我国设计艺术人文素质教育的发展,首要任务就是逐步优化人文素质教育的方法,在构建有效专业教育的同时,基于多元化的人文素质教育,提高人文素质教育的有效性。
二、借鉴经验,大力推进我国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
通过中日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在教育地位、内容及方法上的比较分析,可以客观地说,我国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在近几年的改革发展中,优劣并存、喜忧参半。因此,我国应借鉴日本的优良做法,大力推进我国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的新发展。笔者认为,我国需要转变思想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优化设计艺术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结构、教育方法等,从本质上推动我国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的发展,实现对设计艺术人才的综合培养。
(一)转变人文素质教育的思想观念,夯实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地位。首先,我国应认识到人文素质教育在设计艺术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性,并做好宣传工作,让师生真切的认识到人文素质教育所具有的价值;其次,人文素质教育不仅需要在设计人才培养目标有所体现,而且需要在国家教育的政策方针中有所体现。以法律法规的方式将人文素质教育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更有助于人文素质教育的有效落实;再次,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落实人文素质教育。高校应设置完善的课程体系、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将人文素质教育渗透在专业教育教学活动旨在,并夯实人文素质教育课程的优先地位;最后,引导师生正确认识人文素质教育与设计艺术专业的内在联系,在思想行为上认可人文素质教育的价值与内涵,进而提高师生在人文素质教育中的主观能动性。
(二)优化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结构,提高人文素质教育的有效性。在日本,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并表现出显著的国家特色。对此,我国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内容结构的优化,应切实做好:1.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同时,对已有的课程内容结构进行合理的编排,如近现代史纲要、思修、毛概四门基础课程;2.立足于自身的办学特色,整合设计艺术的专业设置需求,提高人文素质教育课程体系设置的合理性,加强综合人文科学的教学。首先,强化哲学、美学、心理学等多种知识的人文素质教育,并纳入考核体系之中;其次,加强设计艺术基础性课程教学;再次,拓展实践教学内容,加强社会实践教学;3.规范并压缩已有的课程体系,尤其是对于一些课程内容,应进行精简以提高人文素质教育的价值。并且,教育内容结构以大学生的个性特点及专业发展规律,建立科学的课程体系。
(三)改革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方法,构建有效教学。首先,我国人文素质教育在纳入课程体系的过程中,缺乏科学合理性。这就强调,我国应进一步研究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课程的性质及特点,提高其在纳入课程体系过程中的科学性;其次,着力提高设计艺术人才人文素质教育方法的科学性;1.转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尤其是灌输式教学方法,不利于人文素质教育的有效开展;2.依托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中心,形成现代化的新型教学方法;3.基于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与手段,构建有效的人文素质教育。
2.特种医学专业课程体系模块设计原则目前全国有十余所高校设立了特种医学专业,如中国医学科学院暨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大学医学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中山大学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南开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等。中南大学“特种医学”课程体系设计将综合各高校“特种医学”学科特色,依据研究生不同的知识基础和研究方向,设置具有弹性化的课程,保证课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指向性,凸显本专业学科领域前沿性问题的同时,注重掌握交叉性、边缘性及跨学科综合领域研究的最新动态和趋势。
3.课程建设的主要措施
(1)引进人才、组建教师梯队。在师资上逐步形成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等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2)梳理内容,构建课程体系。注重学科间的交叉,建立全新的优化课程体系。基于对特种医学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主要思路和原则,在对国内重点院校特征医学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我校特种医学专业的培养的方向为细胞移植辅助组织修复研究,肿瘤放射治疗前后分子影像评估,肿瘤放疗抵抗的生物学评估研究,生物医学新材料与放射增敏的研究,就业环境与职业病的相关性研究以及运动创伤修复研究。
(3)协调发展,互相渗透,科学设置课程。在课程设置上,充分体现运动医学与影像医学的交叉,运动医学与生物医学工程及影像医学的交叉,职业病学与毒理学的交叉,影像医学与细胞生物学的交叉。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经济秩序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财产继承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各国继承法均用大量条文规范这一问题,以防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我国继承法仅原则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对如何确定遗产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这一问题,致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而司法机关却无所遵循。笔者在《继承制度研究——市场经济与继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书中曾经预言:“多则十几二十年,少则几年以后,这个问题必将摆上司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不幸竟被言中。因此,笔者认为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对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问题和原因
(一)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继承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1.没有确定遗产范围的规定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一方面将继承人的责任限制在继承遗产范围以内,另一方面又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有限责任继承不仅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制度。遗产范围的确定在这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正确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而我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平衡。
2.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一开始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债务。因此,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规定的弊端是明显的:一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也是滋生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
3.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例如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导致亏损,或者继承人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都会危及债权人的债权。现实生活中已经屡屡发生这类问题,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反应。
(二)原因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两个:
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
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继承制度。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计划经济无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当时,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私营经济还是一个讳莫如深的问题。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遗产限于生活资料,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继承人欺诈债权人的情况为人们闻所未闻,立法者自然不会考虑到这个问题。
2.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制定继承法时,我国继承法学的研究刚刚开始,尚处于幼稚阶段。例如,对于继承法的基本问题——调整对象,缺乏全面了解,人们只注意了死者亲属之间继承关系的研究(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视了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研究。
由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制定继承法的时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既无司法实践经验可供参考,又缺乏正确理论的指导,继承法存在以上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的社会条件下,继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多大问题。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公民的财产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质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从主要是生活资料变为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对于那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则主要是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其最大特点是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动态的财产,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值的可能,又有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而且,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数量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现行继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债权人无有效手段制止继承人转移、隐匿财产,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难以查清遗产的实际状况,因而无法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如果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债权人举证,由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特殊关系,债权人将很难举证证明继承人究竟继承了多少财产,因而其合法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继承人则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隐匿遗产而获得不当利益。这样以来,继承法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抑恶扬善,扶正祛邪的作用。
二、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开拓思路,取其所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尽管两种继承制度区别很大,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直接继承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直接继承制度。按照这种制度,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接转归继承人,债权归继承人享有,债务也由继承人承担。直接继承必须解决两大问题:第一,要保证继承人不因继承而受到损害;第二,要保证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为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以下主要的制度:
1.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
按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取得继承选择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无条件直接继承(无限责任继承)、以有限责任为条件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示选择,则推定为无限责任继承。由于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都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因此继承人在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简言之,这些条件主要是:要在法定期间内进行选择;要保证遗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侵害、隐匿遗产的行为。继承人违反上述要求,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强制其按无限责任继承继承遗产。其程序主要是,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国家主管机关表示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如果选择有限责任继承,还须递交忠实准确的遗产清册。主管机关一般为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公证处。由此可见,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制度既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又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清楚地确定遗产范围,进而保证遗产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强制无限责任继承则是对继承人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制裁,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遗产管理制度
在接受继承、放弃继承制度之外,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有遗产管理制度(瑞士叫官方清算制度,日本叫遗产分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如发现继承人的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债权时,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遗产管理。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宣布对遗产进行管理,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主管机关进行遗产管理后,继承人丧失管理遗产的能力。这样就可以保证遗产首先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二)间接继承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间接继承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继承制度。按照这一制度,继承开始后,遗产不是直接转归继承人,而是作为独立的遗产法人,由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在这种制度之下,被继承人的债务由遗产法人承担,其债权归遗产法人所有,遗产所产生之收益归遗产法人,遗产所产生之负担由遗产法人承担。遗产管理人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后,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剩余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总之,在间接继承制度之下,继承人绝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间接继承制度能够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发生。但是,这种制度的实行需要其他条件,特别是司法条件的配合。因为在这种制度之下,几乎每个人死后都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出面处理继承问题,如果没有健全的专司遗产继承的专门法院或其他专门机关,这种制度是难以实行的。此外,老百姓是否愿意让国家机关来插手继承事务,也是这项制度能否实行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比较而言,直接继承制度较为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一方面,我国长期实行直接继承制度,群众对此已经习惯、认同。另一方面,在这种制度之下,大多数继承不需要经过法院,只有继承人选择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时,才需要法院出面,司法机关能够承受。
三、关于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属于采直接继承制度的国家,而且这种制度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因此,我们应当在直接继承制度的框架之内来讨论如何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一)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1.自愿继承原则
自愿继承原则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对强制继承的否定。古代继承法奉行强制继承原则,即正统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男性直系卑亲属)无继承选择权,他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为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即使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财产,而只有累累债务,继承人也不能拒绝继承。至近代以来,家庭观念日渐淡薄,家庭成员逐渐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社会以个人为本位,强制继承原则因不符合个人本位的观念而被抛弃,自愿继承原则遂取而代之。自愿继承的核心是承认继承人有继承选择权,并要求其按照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愿继承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思想观念,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成为我国继承法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善意地行使权利,善意地履行义务。如果继承人违反这一原则,欺诈债权人,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继承制度,特别是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设计应体现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但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淳化社会道德,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二)制度构想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继承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在直接继承制度之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途径是,改变现行继承法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确立有条件的有限继承制度,同时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有限责任继承本来就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有限责任继承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之所以采用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与现行继承法的有限责任继承相区别,因为现行继承法的有限责任继承实质上是无条件的。待正本清源之后,即应恢复使用有限责任继承这一科学概念。
1.关于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所谓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即继承人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继承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产生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所以,采取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实质上意味着承认两种继承制度——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承认继承人有选择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
(1)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条件
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同时直接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一制度必须同时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保证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强制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另一方面保证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能够就遗产优先受偿。由此可知,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确定遗产状况并使之保持独立。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国家实现这一目的是建立遗产清册制度,即继承人如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以内制作出遗产清册,并提交给主管机关。笔者认为,我国也应采取这一制度。继承人在制作遗产清册时,应延请公证人员参加,并应作到忠实、全面、准确,不得有隐匿不报、虚报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发现继承人有上述行为,即应取消其有限责任继承的资格,而强制其按无限责任继承。
(2)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
遗产清册完成以后,继承人对遗产状况有了全面了解,就可以作出理智的选择。关于选择的期限,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规定,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也就是应作出选择的期限;而法国则规定,遗产清册制作完毕之后,再给继承人40天的考虑期限,我们认为法国的规定更为合理。我国修改继承法时可考虑规定两个期限:一个是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一个是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关于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我们认为宜短不宜长。因为我们已经处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处于生产经营过程的财产复杂多变。为了防止因主体空缺对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防止继承人转移财产,这个期限应尽可能短一些。我们认为以一个月为宜,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是继承人时起算。如果由于遗产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遗产清册,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延长。至于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可考虑为20—30天,从向主管机关提交遗产清册之日起计算。
(3)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即接受继承人所提交之遗产清册和继承人所作选择的机关。国外一般规定为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公证处。我们认为,我国可以由公证处来承担这一工作,理由主要是:我国不太可能在普通法院之外再设置专门的继承法院,而现有普通法院任务已很繁重,无力承担这一任务,而公证处则任务不足。而且制作遗产清册、证明遗产状况这一工作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2.关于债权人的遗产管理请求权
有限责任继承是由继承人主动行使继承选择权,以保护自己利益的制度。如果继承人正确行使这一权利,该制度还可以同时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如果继承人不选择有限责任继承,例如,被继承人财产状况良好而继承人负债累累,这时继承人便会选择无限责任继承,使遗产和自己的财产混同,用遗产来清偿自己的债务,这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再如,继承人隐匿财产、挥霍浪费,或不善经营,或恶意处分遗产等等,都会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之下,无限责任继承也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在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之外,还必须有一种债权人可以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债权的制度。于是,这样的制度就被人们创造出来了。这种制度在日本、法国称之为财产分立制度。这三种制度虽然名称不一,内容也不完全一致,但都是供债权人选择的保护其债权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如果认为继承人的行为可能危及自己债权的实现,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要求由主管机关对遗产进行管理。主管机关应债权人的申请,对遗产进行管理,包括对遗产进行调查、清算等。建立遗产管理后,继承人即丧失管理遗产的权利。这种制度可确保债权人的权利不受继承人的分割,确保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我国继承法应当建立这种制度。
2我校在构建社区卫生实践模式中的探索
为了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结合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我校充分利用社区卫生资源,注重院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理论教学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医学教育与社会服务相结合,开展实践性教学,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意识、努力推进医学生的素质教育,积极与地方卫生部门合力育人,探索构建独具我校特色的社区卫生实践模式。
2.1组织结构
围绕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的建设需求,我校与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局本着“优势互补、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对共建社区卫生实践基地。双方通过共建活动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交流工作经验、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发挥学校在社区教育中的作用,发挥学校人才科技优势,促进双方科学发展,卫生实践基地分别在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局下辖的8个卫生服务中心挂牌成立。学院分别成立领导小组、教学实践组、学生临时管理组,形成领导-教师-学生三级管理联动制度。
2.2教学目的
①让学生更好地掌握预防医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树立预防为主、群体和社区保健的观念;
②熟悉社区医疗机构相应的卫生法规和全科医疗模式,明确“三级预防”知识;
③以社区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逐步理清全科医学知识结构,逐步完善全科医学知识体系。
2.3教学对象及教学内容
教学对象为我校二、三年级中西医临床、中西医临床(全科方向)专业五年制大学本科生。教学内容:熟悉掌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模式,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调查、医疗咨询服务,组织社会公益活动,定期安排健康知识宣讲等。
2.4教学安排
采用内容上课本回顾、临床实践、社会活动相结合,形式上固定实践与自主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目前我校把社区卫生实践时间定在本科第三、四、五、六学期,此阶段学生已经学习或正在学习系统解剖学、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等基础课程。
2.4.1固定实践
(课本回顾,临床实践)分两个阶段开展,“课本回顾”以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主要学习内容有:社区卫生实践动员大会,使学生明确卫生实践的目的和意义;国家关于医疗改革和社区卫生服务相关的政策简介;了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模式,包括健康档案的建立;学习听诊器、血压计等仪器的使用原理,进行心肺听诊、血糖采集、血型快速检测等技能培训。“临床实践”阶段是学生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科室轮转,分组见习,重点掌握社区常见慢性病的保健康复;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随访和家访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个人及社区健康档案的内容、书写与管理规范;医患沟通技巧等。固定实践阶段要求本科二三年级学生都参与其中,纳入社区课程教学计划。
2.4.2自主实践
(社会活动)自主实践课程是提供学生自主实践的平台,开展大学生志愿者活动、社会调研,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宣传普及卫生知识等。为提高自主实践内涵质量,我校以社区为依托,成立了大学生健康知识宣讲团,以基层、社区、学校、工地、农村广大群众为服务对象,围绕中医药养生保健、慢病管理、药物合理使用、合理营养、食品安全、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卫生政策、法规等宣讲模块,开展健康宣讲。该阶段分学生自愿申请、带教老师指导、考核认定三部分,作为社区卫生实践附加分纳入教学考核体系。
2.5保证措施
(1)师资队伍建设选取具有奉献、敬业精神的教师组成指导教师队伍,组织学生参与社区卫生实践,定期讨论、总结、分析,做到全程指导。
(2)举办知识讲座邀请公共卫生专家、卫生局负责人等作为主讲人,开设社区卫生相关的专题讲座,进一步拓展学生知识视野。
(3)与公共卫生课程开设相结合社区卫生实践与公共卫生课程《社区预防保健》、《全科医学概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健康教育》等课程相结合,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2.6评价体系
以每名参与社区卫生实践的学生提交的心得体会,学生自评,带教老师评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评,学院考核,以及学校从各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反馈回的健康知识宣讲群众反映效果等方面考核评定每名学生社区卫生实践成绩,并纳入当学年综合测评体系。
3我校社区卫生实践效果
3.1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专业特质
培养具有较强的职业能力和明显的专业特质是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体现,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是医学生人才培养中的趋势和方向。临床与学校课堂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缺少职业环境。我校在制定社区实践方案更多的考虑让学生融入社区的职业环境,培养具有相关的职业能力和专业特质。除了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团队协作精神以及专业能力(技能)外,更加注重学生综合职业素质的培养,例如病史采集能力,医患沟通能力,卫生法规的熟悉和运用能力等。
3.2强化学生的文化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
一方面是中医药文化的认同感和振兴中医的责任感,中西医结合的根基源自中医药文化,中医药文化教育是中医药院校的基本职能。然而,受当前环境因素的影响,当今的中医药教育或多或少存在着中医药文化教育减少与削弱的情况,反映于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学生,则显得尤为突出。以我校中西医结合临床学院报考研究生专业情况为例,近五年来,报考研究生中,有80%以上人报考西医院校。强化学生中医药文化的认同感,在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中已是迫在眉睫。我校在社区卫生实践中加大了中医药文化的宣传力度,并且要求学生参与中医药实践、感受中医药魅力、提升中医药能力、弘扬中医药文化。如经常性的跟随中医专家义诊,成立大学生健康知识宣讲团对中医专病专科的宣讲,社区中医药文化调查等。另一方面是人文科学素养和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感,中西医临床医学是医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患者为中心”的人文科学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尤为重要。我校在卫生实践中对其加强医学文化能力的训练,强化文化能力培养,重视社会责任感的引导。
一、保险利益的起源
保险利益最早由18世纪英国海上保险提出,早期广泛应用于海上船舶险、货运险,在英国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法》第4~15条中对“InsurableInterest保险利益”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包括“Avoidanceofwageringorgamingcontracts赌博合同无效”、“Insurableinterestdefined保险利益的定义”等内容,并随后发展为世界保险四大原则之一,有了“无利益无保险”一说。一方面,保险合同是国内除购买彩票以外唯一合法的射幸合同,具有“小换大”的杠杆作用,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赌博行为;另一方面,保险想要发挥风险分散、损失补充的功能,也必须要求最终获得保险赔偿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在法律中的规定
针对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财产保险不同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要求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要求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也有权依据该法条作出拒绝赔偿。
法律上承认的财产相关利益包括物权、债权、责任,以及合法占有等权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第一款也有相应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
(1)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
(2)对保险标的享有债权;
(3)保险标的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对保险标的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三、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要件
通常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可以估算和确定的,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像土地、矿藏、水资源等自然资源通常是不可估算的利益,而像主观上的情绪或不可确定的利益通常是客观上不能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现有利益,如被保险人对已经拥有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占有权、使用权等而享有的利益即为现有利益。尚未确定但可以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期待利益,这种利益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而不是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租金、预期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去顶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量。保险的本质在于补偿,如果保险利益不能在经济上计量,赔偿金额的确定也就失去了依据,无法起到补偿的作用。像艺术品、古玩、字画虽为无价之宝,但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金额来确定其经济价值。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但可按负担保险费的能力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其补偿的经济价值,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涉及到人员伤亡的,通常采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赔偿标准。
3.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保险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形式。具体而言,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有益物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民事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行为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例如盗窃得来的车辆、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等。
四、财产保险中不同保险事故下的保险利益争议问题
除了常见法律规定的各种合法权益外,在订立保险合同的实务中,也常常出现在发生不同保险事故下,存在保险利益争议的情况,如以下两种情况:
1.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仓储所有人就承租人所有的仓储物进行投保的
此情况下,由于仓储所有人担心自己出租的房屋电路等设施不合格引发火灾导致仓储物受损,或提供的安保不到位导致仓储物被盗等情况下,仓储所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但如果发生暴雨导致仓储物受损的情况下,通常仓储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此时就出现了在发生不同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两种可能。当然,如果保險公司能够开发一种仓储责任险产品,就可以避免以上情况。
2.基于以上分析,如果相反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出租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时,同样会出现保险利益或有的两种可能
例如:由于仓储物自燃导致房屋受损,或由于合同保管义务未能做好房屋的维修导致倒塌等情况下,承租人须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违约责任。但如果出现暴雨、暴雪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倒塌时,承租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保险利益之说。
类似情况在国内公路货运的所有人、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时也常有发生;在物业管理中物业公司对共有财产、业主自有财产投保物业责任险也时有存在,在此不过多赘述。
作者简介:周芬芬(1982-),女,湖南祁东人,南华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讲师;廖建军(1965-),女,湖南宁乡人,南华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院长,教授。(湖南?衡阳?421001)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华大学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中国传统‘和’文化在设计艺术人才培养中的应用研究”(批准编号:2010ZZ024)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9-0025-02
“和”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块魁宝,它是中华民族普遍具有的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对中国人民的生活、工作、交往乃至艺术活动等方面都产生了深刻影响。研究中国传统“和”文化在设计艺术人才培养中的应用对于增强当代中国设计艺术类大学生的历史文化底蕴、培养他们的“和谐化设计”能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输送合格的设计艺术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传统“和”文化的基本内涵
要自觉地把中国传统“和”文化应用于设计艺术人才培养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首先必须了解中国传统“和”文化的基本内涵,把握其精神实质。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是构成一个民族自身特色的重要内容,是维系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纽带。李瑞环明确指出:“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中华民族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在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和’的思想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1]中国传统“和”文化源于三千多年前的甲骨文、金文中的“和”字。早在西周末期,史伯就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观点。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和”文化逐渐成了诸子百家的共识。汉代以后,“和”的思想已成为社会的主流文化。可见,中国“和”文化源远流长,是一个与时俱进、生生不息的文化理念。目前,“和”文化已经蕴藏着政通人和、内和外顺、和以处事、和衷共济等深刻的处世哲学和人生理念,包含着和谐、和睦、和平、和善、祥和、中和、和合等多种涵义。概括起来,中国传统“和”文化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和为贵”的价值取向
“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中华民族极具影响力的文化特色。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在孔子看来,“和”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审美价值。孟子进一步强调“人和”即社会和谐的重要性。他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除了儒家十分重视“和”的价值之外,佛道墨是诸家都极力推崇“和”的思想。佛家反对杀生,主张与世无争,强调生态和谐、社会和谐、人自身和谐。道家特别强调“天和”即生态和谐的重要性。庄子说:“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天乐优于人乐,天和重于人和。墨家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也十分重视“和”文化的价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不仅具有社会价值,而且具有审美价值。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认同。早在20世纪20年代,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明确指出:“中国至高无上的伦理品质中的一些东西,现代世界极为需要。这些品质中,我认为和气是第一位的。”
2.“和而不同”的价值标准
在继承权以及债权方面,怎样使这两方面能有效平衡,这个问题是目前继承法以及民法中较为关注的问题。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有关规定,当前,我国实行的立法是限制责任继承制的,换句话说就是,“被继承人把相应的债务遗留给继承人,继承人按照一定的要求的规定及时偿还遗产的实际价值,如果有超过遗产具体价值的债务,相应的继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偿还。”这项规定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把继承权以及债权相互平衡,但是,在部分问题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做的不到位,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财产继承中的具体表现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财产继承中的相应表现有:目前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利益问题、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一)目前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利益问题
《继承法》第33条相关规定指出:“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该清偿被继承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债务和税款,具体需要缴纳的债务以及税款的标准是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准。如果有超出遗产具体价值的部分,相应的继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偿还。如果相应的继承人不继承遗产,那么,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应该缴纳的债务以及税款可以不用偿还。”依据这一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给继承人遗留了五万元的存款,继承人完全同意继承全部遗产,那么,继承人就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全部债务以及税款,具体债务偿还额度的标准是以所继承的全部财产为限度。
依据法律来说,提出这一规定,可以高效的避免众多债务人运用法定的方式,将所继承的财产转移,有效的规避相关税款以及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在关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遗产的法律定义是,遗产具体范围指哪些,可以直接决定相关债权人具体利益受保护的程度。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指定不明确,例如,相关债务人享有的一定的债权,最终是否从属于遗产,基于这种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显的规定。
另外,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要求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可以不用完全继承,继承人可以运用明示的方法提出放弃继承,同时,也就放弃了承担相应的债务问题,一般说来,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开始到相应财产分割之前,法定继承人可以明确提出放弃相应的继承权,但是,这样说来,对于债权人是非常不公平的,由于,不能明确相应继承人继承遗产与否,那么,债权人跟谁要相应的债务,是十分不明确的,基于这种原因,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法律没有相关的有力措施。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救济,“必要的救济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法律法规中不能或缺的重要部分,因此,前面提出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针对这一重要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合理体现,所以,致使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债权人利益问题受危害的主要原因包括:目前我国继承法中社会条件起着决定性作用、继承法缺乏理论研究、相应继承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目前我国继承法中社会条件起着决定性作用
目前,我国《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直到现在没有进行更新。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和上世纪80年代相比,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上世纪80年代,我国处于改革开放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相应的债权问题比较简单,尤其是个体私有制不健全,继承法的内容没有涉及到债权人债务问题。
(二)继承法缺乏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于债权人债务问题的关注,对继承法的家庭问题的具体研究相对缺乏,上世纪80年代,我国立法技术以及相应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以及债权人和债务质检单的关系的探究不够清晰。
(三)相应继承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近几年,在我国存在大量的相关继承人运用法律手段的漏洞来危害债权人的权益。例如,具体发生在某城市的案件,王姓债务人欠张姓债权人五万元人民币,但是,王某去世之后,张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提讼,提出要王某的儿子王刚代替其父亲偿还应有的债务,但是,张某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王刚继承了王某的全部遗产,所以,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把张某的诉讼请求完全驳回。王某用了瞒天过海的招数,成功的把这笔债务推脱了。王某将自己的财产都赠给自己的弟弟,所以,一旦王某过世,王某的弟弟再将财产如数赠给王刚,这种继承方式使得王刚不用对父亲的债务有任何的承担,但是,债权人张某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却收到了危害。对于这类现象,生活中的例子非常的多,这些问题都是法律漏洞,是法律不能预料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境外对于债权人利益建立的基本制度
境外对于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建立的基本制度包含两种体系:大陆法系地区建立直接继承政策、英美法系地区制定间接继承体系。
(一)大陆法系地区建立直接继承政策
直接继承的意义是,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把被继承人的相应财产转接给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相关债务问题都要归于继承人进行承担。但是,这种制度的问题是,遗产债权人的权益收到危害。所以,众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全面建立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例如,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民法有关的规定,继承人行使继承权之后,相应的继承人具有一定的选择的权利。相应的继承人具有选择权利的具体表现有:一是无条件直接继承;二是有条件继承;三是放弃继承等。一旦继承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示,就断定为无限责任继承权。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具体继承权是自愿无限继承。具体的继承方式非常的简单,不需要向我国法院递交申诉,不用口头表示。不管是明示还是承认,都允许进行继承。只要在规定的实践内,没有做出相应选择的,或者在放弃的时间同样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自动接受无限责任继承权。
自愿接受无限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那么,继承人就要付出相应的偿还行为。如果相应继承人做出不正当的行为和举动,会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制裁,我国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继承人具有接受继承权,但是,不允许继承人对继承权的利益进行享受,一定要接受无限继承的责任。如果上述行为表现出伪造遗产以及隐匿财产等行为。一旦选择接受有限责任继承权,一定要上交忠实遗产清册,确保遗产数目清楚,这种方式,有助于继承人公开继承财产的数额,制止了恶意藏匿、转移的可能。另外,大陆法系的地区还建立健全相应的遗产管理体制。例如,《瑞士法典》中,第594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相应债权人,一定要做好债权清偿工作,如果债务未得到清偿或者没有相关人士进行担保,要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的三个月里,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官方计算。”
在日本,相关债权人如果发现法定继承人的某些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债务问题时,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遗产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干预之后,继承人就丧失了管理遗产的能力,这样的规定可以使遗产最先用于偿还被继承人所欠下下的债务,进而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大陆法系地区的这项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全面利益。
(二)英美法系地区制定间接继承体系
具体在遗产继承情况上,英美法系地区使用的是间接继承体系。间接继承体系是英美国家普遍使用的制度,那么,我国香港地区也在使用间接继承体系,换句话说,“就是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之后,所得遗产暂时先不给继承人,先由有关部门进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交付遗赠以及上交遗产税之后,再把剩余的财产归还给继承人。”这一体系直接确保了债权人的有效利益。但是,这种制度对于有关部门的司法程序要求非常的高。一旦使用这种体系之后,每一个人去世之后,都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出面进行处理有关继承问题,要是没有健全的司法遗产继承制度,是没有办法对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的,相对来说,这项体系同样不适用于我国。
四、对于我国继承法提出的建议
(一)我国要逐步完善有期限、有条件的责任继承体系
法定继承人具有选择权利的具体表现有:一是无条件直接继承;二是有条件继承;三是放弃继承等。我国要逐渐完善概括继承权、限定责任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选择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和平衡继承人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经过以上内容的分析,无条件的责任继承制和无期限的直接继承制以及放弃继承制,都不能有效的使债权人掌握遗产的准确情况,同时,不能使债权人在合适的时间了解继承人的主张。而法定继承人就会利用体系的漏洞做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所以,有关部门要及时的把法定继承人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尽快确立下来,最大限度的解决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债务关系。完善无条件直接继承制、有条件继承制以及放弃继承等选择制度,是全面解决遗产继承有效的方案,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是无条件直接继承、有条件继承还是放弃继承等,可以选择出属于自己的恰当的继承方式,用来全面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二)具体修订《继承法》中要建立遗产清册程序
地方志人才队伍对完成志书,发挥志书的存史、资政和育人功能起到关键作用。从80年代开始,首轮《贵州省志・科学技术志》编修工作启动,上溯至事物发端,下限1987年,历时5年左右完成,全书共120万字左右,主体共设10篇(68章),在科技行业组织了上百人的编纂人员队伍,涉及范围广、科学性和专业性强,集思想性、系统性和可读性于一体,是贵州省行业志中一部重要方志。随着二轮志书工作启动,专业分工更细,学科又有交叉,二轮志书在继承和发扬一轮志书的基础上,对编纂工作者提出更高要求。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律及特点,重视和尊重修志人才,创新地方志工作体制、方式,发挥修志工作生机和活力。从首轮修志工作来看,要建立一支优势互补、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史志队伍,是完成志书编纂任务和不断提高志书质量的关键。全国修志人才队伍正处于一种青黄不接的短缺,留不住人。因每两届修志之间一般要相隔20年之久,首轮修志工作者因年龄老化而自然淘汰,使专业人才方面出现断层现象。70年代的业务人员由于缺少锻炼机会和人数偏少,导致缺少业务尖子和管理人才;60年代的业务人员少,年龄高度集中的50年代的业务骨干陆续退休或退居二线。因此,贵州开展第二轮《科学技术志》编纂工作中人才问题亟待迫切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营造一个尊重爱护人才的环境,满足人才需要的政策,不能够全身心地发挥才能,投入到工作中去,使他们愿意为修志工作效力。二是首轮贵州科技志工作机制老化,缺乏科学的人员考核机制,激励体系、晋升制度和竞争机会。在修志工作中难以避免产生“有活没人干,有人没活干”的尴尬问题,懂行的、能干的、专业的修志人才的流失和短缺非常严重。三是没有切实引进和发挥专家的能力和作用,同时也没有重视发挥地方志战线工作多年的老同志的作用,更未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不少人才纷纷退出。
一、重视修志工作,积极支持、锻炼和培养修志人员
高度重视修志工作,要充分第二轮志书中《科学技术志》工作任务量估计,要把志书编纂当成政治任务来抓,纳入工作日程,同时对开展修志工作布置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得力。对内配备相关专家和编辑人员,经费和人员估算,正确对待修志工作人员的智力劳动付出;对外要组织和协调,部门修志任务责任落实明晰,激励机制修志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修志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避免修志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修志工作存在既要投入人力、耗费资金,又花精力,又得不到经济利益的偏差,对志书编纂工作以会议形式代替编纂工作,只求交差了事,会前发发通知,会后不督促,不过问,也不解决编纂人员的编纂难处,对修志人才只使用、不锻炼,只工作、不培养,只追求为我所用,甚至想编辑人员最好连天带夜,短时间内就把科技志修好。
二、科技史志、年鉴类地情书的编纂,保证志鉴工作延续性和稳定性
首轮贵州科技志编纂工作于1992年完成,直至2012年才启动第二轮贵州科技志编纂,期间间隔了整整20年,机构撤销,人员解散,工作戛然而止。这种临时性的部门编纂工作与机构,在人、财、物方面也没有长期性的保障,导致对修志工作的部署随意性大,机构、人员没有相对的稳定性。一旦修志工作基本完成,临时搭建的部门及人员会一下子陷入无事可做和不知做什么、如何做的茫然和无措中。临时性组建又撤销的情况甚至严重到关乎基层地方志工作部门的存亡,后因启动了年鉴工作等相关地情书的编纂,才使得地方志工作部门逃离了临时性机构的厄运,成为政府的一个常设机构。第二轮志书中《科学技术志》编纂工作是一项阶段性工作任务,科技史志、科技年鉴的日常科技资料的整理、编辑、出书等横向工作,在老中青的队伍中梯度培养编纂人员,为跨度20~30年配备专职人员续修《科学技术志》纵向工作奠定了基础,保证志鉴工作延续性和稳定性,从而保障修志工作开展。
三、第二轮贵州《科学技术志》续修难度大,对编纂人员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二轮志书工作启动,专业分工更细,学科又有交叉,二轮志书在继承和发扬首轮志书的基础上,续修贵州第二轮《科学技术志》难度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跨度长达33年,包罗万象,既要追溯贵州科技事业从1978年到2010年的历史,又要最大限度地包容科技事业发展的方方面面,历史跨度之大,范围涉及之广,当属首次。不少资料或损毁或遗失造成历史资料的断档和空白,给收集工作增加了难度。资料收集渠道狭窄,资料的完整性、针对性、可用性、存史性不强,一些纸质资料散失、错漏、断档、缺项严重。同时需要跨部门、跨单位搜集资料,资料收集难度很大。二是贵州第二轮《科学技术志》编纂不同于首轮贵州科技志,在组织形式、编修理论、志书体例、涵盖内容上都比首轮科技志有很大突破,而科技行业专家和其他行业专家及编修人员的协同一致,达到对志书的共识,双方要有磨合、协调的过程。三是贵州第二轮《科学技术志》编辑人员大多是单位的新兵外行,都是从其他岗位临时调整组成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情况不熟悉,欠缺修志专业知识,难以准确把握志书体例。一部分从原来的工作岗位突然进入一个新的领域,因为工作性质问题难以进入。返聘的老同志也是凭经验行事,又不懂计算机操作,难以适应修志新形势。四是贵州省科技厅历经几次机构改革和调整,丢失、损坏了不少有价值的资料,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修志工作的难度,对编纂工作者提出更高要求。
四、人才匮乏严重影响二轮贵州《科学技术志》编纂质量
回顾首轮贵州《科学技术志》编纂工作,修志人员的素质对整个修志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搞好续志人才培养工作至关重要。以贵州首轮科技志修志为例,当时成立编纂委员会挑选了许多精兵强将,聚集了一大批有着丰富阅历和能力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由副省长徐采栋担任主任委员,省科委顾问达昭任总顾问,设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27名,主编1名,副主编3名,分篇主编18名,撰稿150人,办公室成员5人。参评专家达491人次,篇审专家130人次,总审6人次。为了编纂高质量、高水准的上乘佳作,老一辈科技修志者既工作,又当学问研究,有28人次参加全国性和地区性的科技志学术研讨会,在本省和全国性科技史志刊物上、评述40余篇。1987年至1989年,科技志正、副主编及编委办公室成员在北京社会函授大学中国方志学专业攻读并完成全部学业,接受了方志理论学习的训练,很好地解决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正是通过这种自身的理论学习、同行之间交流和参加编纂实践,对完成志书的编纂任务起了决定性作用。
志书是“独特的历史文化学术价值”“有特殊体例的著述”的特殊史书,它对编修者在学识水平、专业知识、著述能力上都有很高的要求,既要懂业务也要懂方志,需要有一支政治上、业务上都过得硬的修志队伍。由于贵州科技志兼有广泛性和专业性特点,涉及面非常广,既需要各个行业、学科的人员参与志书编纂,又要多部门的管理人员参与工作协调,站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角度上,实现众手成志。但是贵州方志学理论比较滞后,方志专家少之又少,而具体到科技行业,满足修志要求的复合型专家学者,更是像大海捞针一样难寻。
五、思考及建议
笔者认为:修志工作是个千秋大事业,离不开专业人员的参与。贵州第二轮《科学技术志》零打碎敲的培训形式、边干边学的应试手段已远远适应不了时代要求,满足不了修志事业的发展需要。首先,修志人员大多是专业技术人员,修志工作在职称评定方面没有明确的方向,导致修志人员动力不足,不思进取。很多行业部门根本就没有完整的长远规划,更没有做到根据工作实际和形势的需要及时营造留住人才的环境。这些导致了在工作中激励不足、竞争不足,人才的工作热情不高,其才干和潜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也就达不到当初引进人才的初衷。人才难得更难留。其次,缺乏对编修人员的有计划,有规范的培训,再有对修志新人的培养工作提不上议事日程,造成修志人才断档。目前二轮科技志工作,自身的人才在流失,招聘的人才也在流失。需要认真地总结原因并及时调整策略,尤其是把行业专家发动起来,组织他们参与二轮贵州科技志续修工作,专家修志,众手成志,二轮科技志还是可以留住大有作为的人才。三是修志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及信息资源的开发、管理、服务等方向的技术培训缺乏,跟不上时代要求。二轮科技志人力资源的开发建设,事关修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针对存在问题,通过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育人机制和创新机制等,加快修志工作队伍的建设,努力培养出一支学习型、复合型的人才队伍,而这项工作需要方志专家对科技志的总体把握,宏观指导和具体培训,科技行业专家在对方志理论学习掌握的基础上,对科技志的具体指挥和操作,修志人员在了解方志的前提下,具体实施,使之不断适应贵州第二轮《科学技术志》修志工作的需要,开创我省修志事业的新局面。
基金项目:贵州省科技厅资助项目“贵州省第二轮科技志编纂理论和方法研究”,项目编号:黔科合R字[20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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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教学基本建设
1.加强专业建设
专业建设是每一学科基本的教学条件之一。尤其是中医院校开设的预防医学专业,在专业方向上存在着很大的优势,因为深厚的中医学理论与预防医学专业存在着天然的结合点,中医在早期就提出中医治未病的成熟理论,这就使中医院校的预防医学专业就业方向更灵活,专业口径更宽阔。因此,探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实施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的教学实践是中医院校预防医学发展的重要方向。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主导,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高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保证。针对中医院校预防医学专业属于初期发展阶段,师资队伍比较薄弱的特征,教师队伍建设应以引进和培养有资历、有经验、有科研能力的学科带头人为首要,以培养、稳定骨干教师队伍为重点,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建立一支数量够、素质高,结构合理、业务优良、治学严谨、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同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向预防医学专业教师倾斜的分配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专业教师队伍的数量和质量。
3.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
随着国家对社区建设的逐步重视,投入的进一步加大,预防医学专业学生毕业后更多的将走向社区工作,因此,为突出中医院校预防医学专业的特色,修订适于中医院校该专业发展的教学培养方案,如将中医基础理论、针灸、推拿等中医特色学科融入预防专业的学习中,让学生毕业后在社区工作中技能更多,能力更强。同时,为了宣传、突出预防医学的特点,开展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是推动课程建设的有效形式。建立中医特色的预防医学“五大卫生”的教学梯队,严格主讲教师岗位资格,严把教学质量关。
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教材建设。要突出中医院校的预防医学特点,可能在教材建设上还存在着学生无教材或无材可参考的现实,因此,组织教学团队,编写适用于预防医学中医特色学科的教材是主要任务之一。同时,我们应吸收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不能滞后于现代预防医学的发展,应紧跟全国西医院校预防医学的大发展,并突出中医特色。
4.加强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建立和完善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多功能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基地,充实专业课实验室设备,改善实验教学条件,积极开展学科具代表性的实践教学内容。同时,探索中医、中药与预防医学结合的实验教学内容,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5.加强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建设
毕业论文是预防医学专业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是学生综合素质和科研能力的一项主要表现形式。论文写作的好与坏,直接反映了学生在学校、医院、疾控和监督所所学基本功是否扎实及科研能力的强弱,也是实践教学活动的重要形式,必须加强管理,确保质量。从实验的选题、开题、实施及统计分析都应严格按照专业要求来做,不能与临床医学生要求一样,因为,我们着眼的是整个人群的监控和环境,并最好能突出中医特色。
二、加强专业教风与学风建设
教风建设是建设良好学风的基础。教师应当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为学生树立典范。学风建设是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和学习习惯。考风考纪是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加强考风建设,采取得力措施,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舞弊现象。
总之,教育质量是学院的生命线,是高校赖以生存的根本。学生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招生、就业、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学生的质量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外语水平。学生运用外语的阅读能力、听说交流能力,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通过率等,都是专业教师在日常学习中指导学生的方向。二是信息处理能力。包括学校是否开设了计算机公共课,学生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能力,以及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专业学生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软件,如营养与食品卫生的计算器,流行病与统计学的spss等相关软件。三是科技创新能力。中医特色的预防医学药兼顾中医和预防两个方向,因此,平时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将中医基础与预防疾病有机结合,对写出高质量的毕业论文、科技论文都很有帮助,也为大学生进一步从事科学研究开阔了口径。四是融入社会的能力。作为预防专业的学生,工作对象是整个人群,因此,将坚实的课堂知识和工作特点有机结合起来,是我们中医院校预防专业学生平时培养的重要能力。
对中医院校的预防医学专业,要逐步凸显特色,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还需要领导的重视,增加教学投入,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同时,学生也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培养自己的能力,将自己的专业特色体现到社会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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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涛.中医治未病[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0.
[3]王宏.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人才素质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2005,(08).
[4]钟贵良,梁维君,刘爱忠,杨光凡.新的公共卫生形势下深化流行病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医学版),2005,(03).
建国50多年来,中医药教育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实现了由传统教育方式向现代教育方式的转变,基本形成了现代中医药教育体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时期对医学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有的高等中医人才培养模式和中医教育体系由于发展滞后,已不能满足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中医药复合人才的需要。
1现行中医教育制约人才成长的因素
1.1学制太短
现行中医教育普遍实行五年制培养,七年制专业只是少数院校开设。通过五年培养周期培养出来的学生存在基础知识不甚牢固、动手能力不强,中西医都懂一点但都不精的情况。
1.2培养目标存在误区
一是求全:将中医药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医疗、科研、教学型的高级中医药人才。二是求备:中医药高等人才培养追求中、西医兼顾这种培养目标的定位。但两种医学领域里各自庞大的理论体系和大量的临床实践要求,在短短的几年时一间里,不可能完成设想的培养计划。Www.133229.cOm
1.3课程体系重复繁琐
课程设置存在以下弊端:
(1)中医学科界限不清,中医课程内容与课程界限不清,内容大量交叉重复。
(2)素质教育薄弱。
(3)课程结构单一,造成基础过窄。
(4)反映在中医课程体系上的中医理论无明显进展,临床课程停留在证型论治上,缺乏临床思维训练,学生临证能力差。
(5)西医课程知识模块沿用了西医院校的主干课程体系,在教学内容上实行压缩式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造成学生处理病房工作及危急重症能力差。
(6)中西课程之间,缺乏沟通、比较的桥梁课程,未能达到整合目的。
1.4教材编写滞后
内容陈旧,且重复无序,教材中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很大。
1.5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
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被割裂为两个互相独立的阶段,临床实习仅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临床教学在教学内容、教学目标上与理论教学难以保持前后一致,学生临床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明显不足。
1.6综合素质培养不够
重专业学习,忽略其他自然科学特别是人文社科知识的学习。导致学生人文素质和综合能力较差,知识面窄,适应社会能力差。
1.7考核制度死板
考试以考核知识的记忆和理解为主,忽视了临床能力的培养。
2构建创新型高等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笔者认为,在教育理念革新的前提下,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高等中医药教育体系。
2.1培养周期
建国50多年来,中医药教育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实现了由传统教育方式向现代教育方式的转变,基本形成了现代中医药教育体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时期对医学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有的高等中医人才培养模式和中医教育体系由于发展滞后,已不能满足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中医药复合人才的需要。
1现行中医教育制约人才成长的因素
1. 1学制太短
现行中医教育普遍实行五年制培养,七年制专业只是少数院校开设。通过五年培养周期培养出来的学生存在基础知识不甚牢固、动手能力不强,中西医都懂一点但都不精的情况。
1.2培养目标存在误区
一是求全:将中医药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医疗、科研、教学型的高级中医药人才。二是求备:中医药高等人才培养追求中、西医兼顾这种培养目标的定位。但两种医学领域里各自庞大的理论体系和大量的临床实践要求,在短短的几年时一间里,不可能完成设想的培养计划。
1.3课程体系重复繁琐
课程设置存在以下弊端:
(1)中医学科界限不清,中医课程内容与课程界限不清,内容大量交叉重复。
(2)素质教育薄弱。
(3)课程结构单一,造成基础过窄。
(4)反映在中医课程体系上的中医理论无明显进展,临床课程停留在证型论治上,缺乏临床思维训练,学生临证能力差。
(5)西医课程知识模块沿用了西医院校的主干课程体系,在教学内容上实行压缩式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造成学生处理病房工作及危急重症能力差。
(6)中西课程之间,缺乏沟通、比较的桥梁课程,未能达到整合目的。
1.4教材编写滞后
内容陈旧,且重复无序,教材中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很大。
1.5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
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被割裂为两个互相独立的阶段,临床实习仅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临床教学在教学内容、教学目标上与理论教学难以保持前后一致,学生临床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明显不足。
1.6综合素质培养不够
重专业学习,忽略其他自然科学特别是人文社科知识的学习。导致学生人文素质和综合能力较差,知识面窄,适应社会能力差。
1.7考核制度死板
考试以考核知识的记忆和理解为主,忽视了临床能力的培养。
2构建创新型高等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笔者认为,在教育理念革新的前提下,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高等中医药教育体系。
2. 1培养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