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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履职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01 10:46:1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营运履职报告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营运履职报告

篇1

他就是仙居县福应街道月塘社区党总支书记王均淼。他是一名地道的农民,也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连任四届的台州市人大代表,连任六届的仙居县人大代表。如此三级“老”代表,在仙居县并不多见。

而他创造的数十年高票连任的奇迹,也正是他数十年如一日,时时处处想着选民,尽心尽力为民办事的最好见证。

深入调研,不当“听会代表”

王均淼深知,人大代表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为此,自当选人大代表的第一天起,王均淼就一直在思考如何才能担起这份沉甸甸的责任。

“为民代言,首先得会‘代’。”王均淼认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如果连“依法履职”都做不到,那“为民履职”就无从谈起。所以,认真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成了他当选人大代表后的第一课。

跟大多数代表不一样,直心肠的王均淼审议讨论时绝不当“听会代表”,该说时就说,该提的意见就提。为了说到点子上,意见提得准,他在人代会前都会做足功课,会前视察、走访选民、部门座谈……一样不落。而这,也正是他能将每件意见、建议提到选民心坎里,并能引起政府部门重视的原因所在。

金台铁路是台州联系浙江中西部的重要纽带。在2012年、2013年台州市人代会上,王均淼根据仙居群众的强烈呼声,会同其他代表连续两年提出了《关于要求加快金台铁路建设的建议》。他的建议引起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2013年7月,省发改委在台州召开了金台铁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明确提出在2014年7月开工建设金台铁路,争取2017年完工并投入营运。在不久后的将来,台州就将有一条东西走向的交通大动脉,仙居这个小县城也将彻底改变没有铁路的历史。

近年来,针对全省、全市经济发展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王均淼与其他代表一起,在省、市人代会上先后提出了关于“将仙居打造成为国家东部公园”、“加快推进朱溪水库建设”、“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大对仙居旅游业发展扶持力度”等10多件议案和建议。这些建议都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真面复和函复,取得了较好的办理效果。如今,朱溪水库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启动了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调查工作;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政策,台州市政府正在研究完善之中……

加强监督,不当“无为代表”

除了一年几天的人代会,人大代表“为民履职”的关键还是在闭会期间。在王均淼看来,如果履职仅限人代会那几天,那仍是一个“无为代表”。

“三改一拆”是当前政府力推的一项中心工作。如何在推进“三改一拆”工作中,发挥代表的带头示范作用,是王均淼最近思考最多的问题之一。自“三改一拆”工作启动以来,他就与其他10位代表一起,向全县各级人大代表发出倡议,希望大家能坚持从自身做起,履行职责、带头参与、积极支持,推进“三改一拆”工作深入开展。同时,他还积极参加“我为‘三改一拆’建言献策”活动,深入所在选区和居民住宅区,多方听取群众意见,并围绕如何加快推进“三改一拆”工作,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其中要求处理好“拆”与“改”的关系、做好“三改一拆”后续管理工作、把拆改工作与解决民生问题有机结合等建议,得到了仙居县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

开展“关心母亲河溪,查找水污染源,恪尽代表职责”活动,是2013年省、市人大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到身边的河溪去走一走、看一看,查找母亲河的水污染状况,是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王均淼自接到这项“任务”后,几乎天天出现在月塘社区范围内的永安溪、盂溪的堤坝上,排污口、雨水流入口、沿溪房前屋后……都是他走访巡查的重点,工业废水偷排、居民垃圾乱倒、生活污水乱排……都是他重点盯防的目标。一旦发现污染问题,他就在第一时间填写《“关心母亲河溪,查找水污染源,恪尽代表职责”代表履职登记表》,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自活动开展以来,他相继发现了盂溪永安公园入口处建筑垃圾乱倒、晨曦路东端个别居民生活垃圾乱倒等多起水环境污染事件。经过他的多次反映和持续督办,目前这些问题均得到了有效解决,使这些水域又恢复了往日的风采。

为民办事,不当“挂名代表”

王均淼常说:“要想真正当好一名人大代表,发挥好代表的作用,就必须坚持不做‘挂名’代表。”

县城文明楼既是县城沿革的重要历史见证,又是县城的文化地标和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几年前,因为一场大火文明楼损毁严重,县城居民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并多次找到王均淼反映相关情况。在2013年的县人代会上,他领衔提出了《关于要求重修文明楼的建议》,并多次到文化、财政等部门上门了解建议办理进度。

在他的强力督办下,经多方论证,县政府于去年6月开始重修文明楼,计划安排建设经费150万元。目前,文明楼的重修工作已接近尾声,预计今年9月能全面完工,届时一座崭新的文明楼将呈现在市民眼前。

篇2

二要抓好氛围营造,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良好的安全氛围是实现生产安全的灵魂。客运站要把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作为全部工作的突出重点,将提高安全意识作为安全管理重要内容。利用候车大厅LED电子显示大屏天天滚动播放“安全带――生命带”等宣传片和法律法规 ;利用醒目位置张贴温馨安全标语,统一设置“珍爱生命、拒乘黑车”可移动宣传展板,设黑板报、安全栏等各种载体营造安全氛围;利用每日的班前会时间,学习安全小常识,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利用车站广播天天播放“安全乘车注意事项”等安全知识。利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人人都是安全员”等活动,同时,每年定期的举办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班,并邀请安全、消防等各方面专家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讲座,营造了“月月学安全、天天讲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要严格隐患排查,全面整治事故隐患。抓安全要从源头管理,防隐患要从小处着手。近年来,客运站运输安全变数大、隐患多,危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因此,客运站应把安全检查作为查隐患、堵漏洞、防事故的长效武器,对生产环节中的“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紧盯不放。明确检查人必须对检查过程、检查项目、整改结果全权负责。建立自查责任制,规定值班领导、当班人员对事故隐患做到“谁在岗、谁检查,谁发现、谁报告,l漏查、谁负责”,让职工成为安全防范的“t望哨”和“监督岗”,使事故苗头能够得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篇3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119-02

为适应船员上船工作的需要,船员管理部门十分重视船员上船前的培训教育工作,旨在为船东提供合格、称职的船员和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和安全营运。因此,船员派前教育培训是船员上船前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也是船员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加强船员派前教育培训,是强化船员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船员上船前的一项重要教育培训程序。抓好船员派前教育培训,充分利用船员上船前到公司集中的机会,介绍公司情况,通报安全形势,讲解法规知识,宣讲公司要求,这样可以使广大船员了解公司当前面临的形势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抓住工作重点,调整工作思路,增强船员的大局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服从意识,旨在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港口国检查应对技巧和迎检能力,教育和引导广大船员上船后认真履职岗位职责,搞好船舶安全生产,做好防海盗工作,保证船舶安全营运。为搞好船员派前教育,达到派前教育培训效果,笔者认为要认真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教育培训环节。

一、派前教育必须保证培训时间

按照公司的派船程序和船员上船前的有关规定,船员上船前都要提前安排到公司报到,集中查体办理健康证、打防疫针、上船前谈话、派前教育培训等上船手续。由于船员在家休假时间较长,在船上和陆上的生活是大不一样的,当船员接到上船工作的通知后,受亲情离别、家务事等因素的影响,其思想、情绪都会发生一些较大的变化。因此,船员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循序渐进地加以正确引导,让船员走出家庭生活的小圈子,尽快调整到船舶集体生活状态。鉴于以上考虑,为了让船员有一个心理调整、适应的过程,达到船员派前教育的最佳效果,必须保证船员派前教育的培训时间。一般掌握在三天的时间为宜。培训时间短了,达不到培训的效果,培训时间长了,就要相应地增加培训费用,增加船公司的成本支出。

二、派前教育必须保证培训质量

船员派前教育培训,是公司各管理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因此,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派前教育,提前做好派前教育培训计划,准备好派前教育培训提纲。

为保证派前教育质量和效果,一要领导重视,认真组织。按照船员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公司各相关部门领导要亲自或安排专人准时到会授课。二要密切联系实际,教育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要结合当前航运形势,积极围绕船舶安全生产这个中心工作开展教育培训。尤其要结合近年来船舶发生的事故案例分析讲解,用一些船舶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警示船员,上船后一定要保持安全警惕性,做到讲安全、说安全、想安全、时刻注意安全,日常工作中,坚决做到按章办事,严格按程序操作。培训讲课坚持贴近船舶、贴近船员、贴近实际,讲身边的人,说身边的事,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警示大家,引导大家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工作责任心,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船舶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船舶防海盗防偷盗、人身安全、航行安全、设备安全和港口国检查及备舱等船舶各项工作,确保船员和船舶安全。三要重点问题进行特别强调,以引起广大船员的高度关注。(1)强调船舶领导班子团结,廉洁从业,带领全体船员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形成良好的船舶风气;(2)强调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增强大家的服从、服务意识。工作上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做到有求必应,不讲条件、不讲价钱,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各项工作;(3)强调按照公司的考核要求,实事求是地做好船员考核工作。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船员的在船表现,为公司掌握一线船员的真实履职情况提供依据;(4)强调涉外纪律。远洋船舶经常出入国外,与世界各国的人民接触交流,一定要遵守所到国的法律法规和当地风俗习惯,与外国朋友友好交往相处;(5)强调船员在船喝酒问题。重申严禁在船酗酒闹事,影响值班和船舶安全生产;(6)强调电脑使用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在船工作期间,要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以保持自身的体力和精力,完成船舶的各项工作任务。严禁船员不按作息时间使用手提电脑玩游戏、看光盘;(7)强调船舶物料和废油的管理和处理问题。做到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汇报,并按公司的要求处理;(8)强调加强船舶伙食管理,保证船员身体健康,让船员吃饱吃好、吃得满意;(9)强调上船前签订《船员上船工作须知》,以约束船员上船认真履职,做好各项工作;(10)强调加强船舶信息交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以得到岸上的支持。四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要求和希望。尤其从船舶安全、船员安全、防海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服从服务意识、在船工作标准等方面进行重点强调,要求和希望大家上船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好船舶各项工作任务,让船东满意,让公司放心。

三、派前教育必须保证培训内容

为保证船员派前教育达到培训的效果,派前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形势任务教育。一是主要介绍公司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工作任务;二是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如:船员公司的考核体系、监督体系和服务质量测评体系、船员职务聘任条例、外派船舶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等;三是船东的要求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讲解以及如何做好与船东沟通的技巧,以往遇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等情况;四是船员工资待遇的组成结构及规费。

篇4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使全镇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四项指标稳步下降;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各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控制在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以内。

三、排查时间

此次排查治理工作时间开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加强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村(社区)、乡属有关部门、联村办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四、抓好“四个建设”

一是巩固基层建设。落实各村、乡属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人、财、物,强化各村、乡属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权、利,实现各村、乡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有人监管、有能力监管、有手段监管、有经费保障。将工作重心全面落实到抓安全生产工作中来,要建立村级安全协管员的准入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考核方式,督促村级安全协管员通过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及时查找和报告身边的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协助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执法行动。

二是保障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对安全设施、设备予以保障,督促各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三是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优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结构。以安全宣传和培训为主线,加大对安全执法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安全执法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执法和监管水平。

四是推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动态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发挥履职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突出“六个重点”

一是矿山企业。扎实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认真落实各村及有关部门领导联系矿井和安监员驻矿制度,确保隐患早发现、早整治。

二是道路交通。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超限超载行为,继续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治理,狠抓道路交通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检查管控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工作,努力探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方法,完成2015年道路安保工程,不断提升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三是建筑施工。加大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覆盖范围,确保现场安全管理落到实处,特别是深基坑、脚手架、临边防护、施工用电、高空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操作规程的遵守,杜绝违章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四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全面清理检查学校、超市、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设施,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限时整改或提请关闭。

五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严防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爆炸、燃烧,强化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油库等重点区域,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强化对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工作,切实遏制和预防事故发生。

六是食品药品。全面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及时查处,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各村、乡属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进一步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企业加强班组、车间、厂级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组织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篇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任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两个:一个是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个是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分类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受股东委托,“检查公司财务”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监督制衡机构。由监事会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职责,是股东权益保护的必然制度选择。监事会的治理功能,首先是要保护股东利益,防止“内部人”独断专行,背离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其次是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制衡机制的重点在于监督,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任何不实都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平,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威胁债权权益安全,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就是要防止公司违法失信行为的发生。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国有企业更多地通过股权改革,增强活力和动力。混合所有产权结构的公司监事会,应贯彻“同股同权同利”原则,有效履行股东赋予的监督权,平等保护公有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平等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治理制度基础。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产权改革,国企监事会面临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一股独大”,向混合多元股权结构的公司发展的新挑战:国有股代表出任的监事面临从对国资股东负责转为向全体股东负责,国家公务员身份向股东监督人的角色转换。

“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提出了国企科学分类和国资分类监管的改革新方向。按照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国有企业将划分为市场导向的竞争类企业,以及非市场竞争的功能类或公共服务类企业,并实行分类治理、分类监管;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切实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这既是本轮国资国企改革的核心内容,也对分类强化监事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竞争类国企是发展混合所有制和公众公司的重点,市场化运作程度高,强化了董事会独立决策的治理功能,监事会也要同步增强监督董事决策行为、评估发展战略、定期审读财报、评价高管绩效、检查关联交易和监督内控运行等履职新要求,迎来了全面提升履职能力的新挑战。非市场竞争的功能类或公共服务类企业治理构架要比竞争类企业简化,监事会作为出资人机构的监督代表就更需要加强监管:功能类企业监事会要突出完成特定目标任务的过程监督,重点是政府投资资金、各类营运成本或费用的控制,监督重点任务(或工作)的进度、质量、安全等;保障类企业监事会应能适应“公共产品/服务和成本控制+引入市场化机制”的企业运行模式并进行当期监督,要检查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特许经营、政府授权经营,以及PPP(政府与企业长期合作协议)等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并通过独立发表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保障企业“保公益、惠民生”营运目标的顺利实施。

此外,“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国企重大信息公开”改革内容,也对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独立监督作用和有效监督公司决策行为、管理者经营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以“实、独、效”创新监事会

应对新挑战,做实监事会。为适应市场化改革的新要求,遵循产权约束对治理环境建设的客观规律,国企监事会体制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创新。

一个方面是外派监事会体制和“一对多”工作模式(主要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明显难以适应发展混合经济对股东利益保护的内在要求,需适时进行变革和改造。另外,即使是上市公司监事会,如果缺乏独立性和监督有效性,也存在被“弱化”和“虚化”的可能性。例如,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指数均值为57.35,低于董事会治理指数均值10个百分点。因此,必须按照平等保护产权原则,创新国企监事会体制。

做实监事会的另一个创新要求是,要在国企分类中找准监事会的功能定位。以上海国资实践为例,首先,在竞争类国有企业中,对于已实现整体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不仅要确保国有股股东的权益,而且要平等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这类企业监事会定位于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在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同时,必须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而对于尚未实现整体上市的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参照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规范,增强对企业的市场化运作进行有效监督。

其次,在上海的非市场竞争类国有企业中,对于功能类国有企业,监事会通过有效监督,确保企业按质按量完成政府特定功能任务;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的监事会通过有效监督,确保企业高质量地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这两类国有企业中不设置董事会的企业,监事会侧重于对管理层的监督,对企业定期经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涉及政府财政资金在公共行业和民生领域的使用,公共服务类企业监事会每季度要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报告。

应对新挑战,增强独立性。公司有独立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机构和制衡机制,才能够获得广大股东的信任。监事会发挥监督制衡功能,必须真正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才能既保证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也保证公司分设的权力在健康发展的轨道上运行。改革实践中要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使其摆脱董事会或管理层的控制性影响,主要措施有五个:

首先,监事选任的独立性。《公司法》对公司监事选任的提名要有明确规定,可以考虑规定由监事会自身负责提名,或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委员会负责提名,尽可能摆脱监事会从属于董事会的状况。

其次,监事会组成结构的开放性。通过引入相关利益者代表,从制度上改变监事会成员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独立,其薪酬、职位都由管理层决定的状况。把监事会改造成独立于大股东的各利益相关方的联合体。除大股东代表外,中小股东代表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可设立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制度,以市场化方式引入中介机构的财务、法务和审计等专业人员,也可吸纳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改善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再次,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履职评价。强化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人事聘免建议权,也可将部分董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督制约董事、经理违法违章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职务行为。

第四,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后定期交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和审核意见具有经营责任追溯力。

此外,还要保证监事会的经费。监事会活动所需之日常经费,应规定事先单独列入公司预算计划,按照预算制度独立开支。

应对新挑战,强化有效性。确立监事会在公司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强化监督有效性的必要措施。这首先要求做到以监事会为主体,整合公司监督资源。通过加强监督信息沟通和组织力量整合,形成一套规范的监事会工作制度和流程,包括责任认定、报告、评价考核和信息沟通等。其次是形成共同监督的合力。建立监事会与国资监管部门、企业内部各监管部门(尤其是财务、审计、监察和法务等专业监督职能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协同监管平台,监事会是协同监管平台的责任中心,通过完善企业内外联动监督机制,发挥多方共同监督的协同效应。再者,在母子公司管控体系中构建股东资本监督链,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的系统制衡,形成适应集团化运作的资本约束和系统化的股权监督机制。

强化监督有效性的重点之一,是监督公司决策行为。国企分类改革以后,出资人监管机构依法向规范建设的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是公司重大决策的责任主体。监事会要着力强化企业重大决策行为的过程监督,对企业投资、举债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标等决策过程进行监督。这包括:要监督公司是否建立了明确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程序和责任追溯机制;要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动态监督,其中包括决策的前期准备、决策的形成过程、决策的申报审批等;要对战略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监督,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为战略发展保驾护航。

篇6

[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 B

为适应IT蓝图上线后银行机构及网点运营内控管理的需要,强化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内控的作用,中国银行总行2011年下发了《进一步加强派驻业务经理管理的指导意见》(中银发[2011]556号),以“四个坚持、六个统一”为原则,推动派驻业务经理向网点运营内控副职转型发展,突出其“内控网点重大风险,保障网点正常营运”的核心职责。但是由于业务经理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以及专门考核措施缺乏、非监督工作挤占等因素,制约了内控能力的发挥。

一、制约业务经理内控能力的因素分析

(一)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

近年来,总行一直致力于内部控制的管理,但是分支机构和网点的业务经理未能及时良好地解读领会总行精神,缺乏对内部控制的重视,在把工作重点放在传票、柜面的表面整理合规上,具体业务操作中,风险防范意识还有待提高,对柜员和事中监督岗位人员进行监督时存在情面绿灯现象,这主要原因就是派驻业务经理的风险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各类业务风险应该由主管内部控制的部门进行掌握和把关,再配合个金条线、运营条线内控检查专员的监督检查,不会出太大问题,业务经理一职不会对内控有太大意义。而且,在日常工作中,业务经理职责也不只有监督检查,还包括对档案整理、日常报告、报表、客户问题解释等其它不相关业务。而且对于监督检查任务认为是纠错工作,会得罪同事,影响团结,长此以往,思想麻痹,进而产生意识误区,对内控产生不利影响。

(二)提升业务经理内控能力的专门考核措施不健全

虽然全行从上到下都在强调日常业务应以“内控优先”为前提开展,但目前对内控能力的考核只针对部门和条线进行,对派驻业务经理内控监督检查的考核并没有及时健全与执行,也没有根据派驻业务经理考核评价结果设立明确具体的约束机制和积极的奖励措施,这样,派驻业务经理就缺少了前进的动力和监督检查的严肃性,内部控制检查流于形式,自然不会形成积极的内控氛围。在内控考核不与个人绩效、职位提升挂钩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派驻业务经理职责非常具体详细,但是针对派驻业务的管控机制却有待详尽具体,因此,应该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针对派驻业务经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从政策上具体解决执行力问题,提高业务经理对内控管理的吸引力。

(三)缺乏专门的内控信息交流平台

在银行内部都会有一个信息纵向传递介质和信息横向流转平台,但这些信息交流平台的设置并没有考虑“内部控制优先”的原则,各项业务信息、数据信息、提示信息、文件信息都在这个平台里体现,没有自动分门别类功能,只能依靠事中监督人员在查看邮件时自行查阅所有当日信息并分检,不仅占用工作时间而且对所需要文件不能够进行统一管理,由于各类文件都储存在同一个空间里,自然会存在空间不足的情况,如果其它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删除,很容易将内控相关信息进行删除,不利于日后所需信息的调阅,因此,缺乏一个系统、专业的内控信息交流平台。

(四)缺乏专门内控管理的时间

派驻业务经理对于内控监督检查时间有限,因为在日常的业务处理中,有相当一部分派驻业务经理存在“杂活多”的问题,承担了中低风险业务核准、回复邮件、填工报表、巡检离行式自助设备、厅堂引导分流客户和秩序维护等繁杂工作,核心职责被冲淡。这就使业务经理用在专门内控监督检查上的时间缩短,最终造成在有限的时间进行相关业务的检查并不能发现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的隐患问题,短时间不可能进行全面的大规模检查,也不可能实现有针对性的个例检查。

(五)缺乏对派驻业务经理队伍的建设

在业务经理的选聘上缺乏对专业知识考核和内控意识考核;在业务经理的任用上缺乏专业培训,在执行监督检查中,配置的业务经理对相关业务如果不明确或者一知半解,那么检查工作将流于形式。即便检查也很难发现问题。另外,检查工作也不外乎有碍于人情,派驻业务经理瞒报、迟报网点的业务差错会使队伍履职出现“梗阻”,业务经理角色的转变,很难杜绝有对熟人开绿灯的现象,这样就使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片面性。

二、提升业务经理内控能力的建议

(一)提升思想意识,为提高内部控制能力提供思想基础保障

一方面,派驻业务经理要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在思想上进行转变,树立“高压线”意识,改变以往对监督检查工作的忽视,端正想法,把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做为工作的重心,强化“四个坚持、六个统一、七项核心职责”的管理原则,保证思想与总行精神的统一,提高职业素养,热爱本职工作;另一方面,改变管理浅表化、形式化的作用,纠正履职中的思想偏差和走形,提高对日常纠错工作的认识,从思想上提高高度,将内部控制工作从狭隘中解放出来,形成共识,把监督检查工作从表面化提高到理解业务来龙去脉的风险分析上来,站在统领的高度,控制各环节的风险点,挑起重担,成为风险防控专员。

(二)完善内控的奖惩措施,为提高内部控制能力提供物质保障在银行的日常经营中,所有的经营活动都是“人”在执行,人既是风险的管理者,也是风险的制造者,因此,以人为本,建立一套完整的内控奖惩机制事在必行。商业银行只有完善对内控监督检查人员的奖惩措施,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调动积极性,形成主动管控、自觉履职的氛围。首先,落实派驻制经理的相对独立的考核制度,赏罚分明。其次,加大激励程度,发挥主观能动性,鼓励派驻业务经理认真履职、严格把关。

(三)设立全方位的信息管理平台,为提高内部控制能力提供良好的软件保障

首先,对于资源收集,建立与内控相关的所有信息收纳平台,方便共享与查阅;其次,对于功能分区,实现新制度规范的自动替代功能;最后,对于信息流通,建立针对于派驻业务经理的责任要求、日常工作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内控反馈等信息集一身的综合内控专业信息平台。

(四)加强派驻管理的唯一性,为提高内部控制能力提供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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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综合柜员的基本情况

目前,市建行共有会计综合柜员人(个别大型营业机构配备2-3人),按会计综合柜员人员身份划分:助理经济师%、经济员%、会计员%、助理会计师%;按年龄结构划分:25岁以下人、25岁-35岁人、35-45岁人、45岁以上人,占比分别为%、%、%、%;按文化层次分:高中及中专学历人员人、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人,占比分别为%、%。

(二)建行会计综合柜员履职现状

1、建行会计部完成了会计综合柜员工作职责、员工岗位职责和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的制定,建立了一套分工明确,责任清楚,科学实用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体系,不仅使所有的会计事务均有对应的岗位来处理或管理,还促使会计综合柜员岗位的业务处理和管理日趋标准化和规范化。

2、按照《会计检查制度》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认真开展各种业务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制定切合实际并具有操作性的业务规范,作为会计制度的补充,以有效规范后续会计行为。

3、认真执行岗位风险报告制度,对报告现实重大风险并提出有效防范建议的员工进行奖励,以激励大家共同思考、共同防范;同时对各岗位报告的风险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力争有报告即有有效解决,使风险点越来越少.

4、不定期的组织开展业务、思想交流,逐步改变过去生硬说教的方式,将制度要求、操作规定、主导思想等方面需贯彻落实的内容通过交流的方式传递下去,并将员工的真实想法收集上来,使员工愿意说、乐于听、见于行,变“要我做”为“我要做”。

5、加大对风险环节的控制力度,切实提高业务营运的安全性。结合上级行及本行各次排查活动,认真开展各业务环节、流程的查改排查;加强现金管理,压缩无效资金占用,防范和化解现金结算风险;做好会计凭证、账簿的保管、分发,出纳机具维护等支持保障工作;严格大额、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备制度,积极开展人民币反假防假宣传,定期开展反洗钱和反假知识培训,增强我行整体反假能力和反洗钱工作水平;加强龙卡自助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持续维护,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自助设备非法张贴公告,损害建行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6、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制定并完善了《会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基本形成了“约束有力、激励有效”的考核机制;要求会计主管切实洞察会计人员的思想动态,将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日常业务学习相结合,掌握第一手资料,做细致的宣导工作,从而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7、坚持实行会计部工作周例会制度。每周五下午下班后,会计部经理都召集会计综合柜员召开会计工作周例会,总结本周工作情况,解决本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拟定下周主要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周例会的实行一方面大大加强了会计人员间的业务交流,另一方面又增强了会计部对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计部的工作效率。

二、会计综合柜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银行会计综合柜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会计各项业务处理的质量,高素质的人员不仅是会计内部控制发挥作用的基础,而且可以弥补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通过调查,目前建行会计综合柜员在工作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人员素质偏低。随着金融创新业务不断增多,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为了占领市场份额,实行外延式的扩张,在员工的使用方面忽视了会计人员的素质。有些基层行认为会计综合柜员仅仅是基础工作,是简单的操作部门,对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要求不高,将一些学历低、素质差的人员调到会计队伍中来,而将一些熟悉业务的会计人员调配到了综合柜面,从而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会计人员的稳定性,阻碍了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各基层机构基本上都存在着人员少、新手多、学历低、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从而为建行的经营风险埋下了隐患。

2、业务知识掌握不全面。会计部门培训的方式、方法相对落后,岗位培训流于形式。对于新增会计人员培训基本沿用过去那种“师傅带徒弟”的传统做法,接触到什么教什么,而且不少传授人自已会计处理经验、技能尚不够全面和准确,缺乏系统的业务培训;对会计人员培训只注重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忽视金融政策法规、制度和银行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致使会计人员不能全面地熟悉、掌握会计业务知识及各项制度办法,会计内控的有效性随之下降。近几年随着建行业务的发展,科技含量的增加,采用了新的操作手段,但部分会计人员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目前会计综合柜员中熟悉传统会计业务的人员多,熟悉新业务的人员少;熟悉单项业务的人员多,熟悉全面业务的人员少;熟悉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人员多,熟悉外币结算业务的人员少。这些已成为制约建行发展的桎梏。

3、工作主动性欠缺。有些会计人员缺乏爱岗敬业意识,平时又不注重业务学习,应知不知,应会不会,工作中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以致于记账串户、凭证审查不严等差错频频发生,有的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还有个别银行会计人员品质恶劣,利用职务之便,或自己操作,或与他人勾结故意逃避监督,挪用、贪污客户和银行结算资金,造成银行资金的巨大损失,从而发生经济案件。

4、难以真正行使监督职能。会计检查辅导是银行加强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会计检查部门应对会计综合柜员处理的各项业务的合规性、正确性、及时性进行监督检查。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专职的不专、兼职的更不兼的现象较为普遍,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而且奖罚手段软化,检查整改成效甚微;平时会计主管要履行其管理职责,接待税务、审计、央行及上级行等多方面的检查,加上还要不定期地外出开会、学习、调研、报表,有时因会计人员休假等原因,还需临时代班,以至每月正常的检查辅导不能按时到位,职责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总之在落实检查辅导等会计监督制度方面,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无论在频度、深度上,还是在覆盖面上都尚需加强。

三、改善建行综合柜员的现状和发挥骨干的作用的建议

针对综合柜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切实提高会计综合柜员整体素质。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是完善会计内控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强会计人员的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严谨、规范的职业风格。通过加强职业教育,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建行要求的高素质会计队伍,为银行稳健经营提供基础和保障。银行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在思想上要统一认识,重视会计综合柜员工作在防范银行风险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在岗位设置、人员配置上给予支持,提高他们的履岗能力。

1、加强会计人员准入管理。建行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必须择优安排,做到不懂业务的不上岗、有劣迹的不上岗。对于不适合继续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会计部门有责任向主管领导提出调换人员的建议。各网点设置的综合员要相互配合,发挥最大效应。选配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组织能力、精通会计业务、敢于以身作则、敬业爱岗的会计主管,培养造就优秀的会计主管人员。

2、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制及有关案例教育。增强会计人员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执行法律法规,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以防范道德风险。

3.开展切实有效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方式灵活、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提升学历职称层次,使会计人员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全面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会计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夯实会计基础管理。一是建立执行体系。一方面逐级建立工作台账:综合柜员对柜员建立工作台账;会计主管对综合柜员、柜员建立会计台账;会计督导员对会计主管建立工作台账,分担会计主管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建立逐级上报机制:综合柜员在登记柜员台账的同时,每天向会计主管上报柜员台账;会计主管向管理部门上报网点人员台账,管理部门汇总后定期向主管行领导汇报。二是建立监督体系。包括监控和督导两大部分。监控主要是由会计督导员抽取录像对业务过程进行监督,综合柜员对柜员操作过程进行监控,上级管理部门对网点人员台账进行检查,确保各级会计台账能如实、及时、全面、连续地登记。督导是针对会计人员台账记录存在问题的责任人进行监督辅导,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实施会计主管督导、专职督导员(特派员)督导、市级分行督导小组督导等三个层面的业务辅导。三是建立考核体系。以会计人员工作台账为依据,以执行履职情况为内容,为对支行(网点)负责人、会计主管和柜台员工进行全面的考核,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三)创新督导方式,提高督改质量。充分利用录像监控和预警系统资料进行突击检查,力争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检查,早落实。同时将包行督导、蹲点帮扶、顶岗检查、突击检查、非现场检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与问题整改追踪验收有机结合,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落实,并对大额和可疑情况进行内外部延伸检查、跟踪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从小处着眼,细微处入手,结合被查行实际情况,边检查边辅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机构负责人和委派主管进行沟通,有效地遏制资金风险隐患的发生。

(四)强化会计柜面管理,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一是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牢记会计、个银、电子银行等各种禁止性规定。二是要努力减少会计差错发生。对发生的差错要从主观上查找原因,分析差错产生的根源,正确对待出现的会计差错,变压力为动力。三是要、要强化会计制度传导工作,上级行的制度和操作规定,会计主管必须及时、准确传达到每个柜员,杜绝因制度传导不到位出现的会计差错。五是要加强会计检查和问题整改工作。市分行会计部组织的各种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必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讲解,现场帮助被检查行人员理解操作要求,提高经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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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的审计。通过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包括对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验证,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应负责任的界定和评价。

具体到商业银行领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及履行职责情况,经营决策和管理行为,所在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审计和评价。

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定义

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适用于具体承办业务的关键岗位人员。其主要包括关键岗位的界定、强制休假和离岗审计的定义。

(一)关键岗位: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具体岗位需各商业银行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和分类。

(二)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同时对其进行离岗审计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离岗审计:离岗审计是指各级机构在安排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期间,组织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经营管理活动既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等情况实施审计的行为。

(四)经济责任审计与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联系和区别

正如前文所说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扩展和特殊形式,其本质上仍然是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其审计对象、审计方式、适用范围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略有不同。一是审计对象较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更广,既包含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承担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二是审计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传统经济责任审计更多地是指管理人员任职期满即将离职或在任职期间需接受履职考核情况下开展审计。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则是针对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时间较长但因某些原因还不能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的情况下,为防范风险安排其离岗休假并对其工作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关键岗位人员还需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对于已按期正常轮换岗位的关键岗位人员是不需要进行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审计方式和范围略有区别,对于承担管理责任的的关键岗位人员其审计内容和范围应与传统经济责任审计一致。对承担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其审计内容和范围与其工作职责相一致,不涉及各类管理指标等内容,审计内容和范围相对单一。

三、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对象的界定

在明确了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基本定义后,要进一步实施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就必须对审计对象进行界定。从字面上理解,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审计的对象自然是关键岗位人员,从上文的定义中可以归纳为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由于各商业银行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不尽相同,所以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也存在区别,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主要包括:一是一级(直属)分行正副行长、二级分行行级负责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是二级分行以下各级机构负责人;三是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岗、上门收款岗、上门服务岗、经办行密押员、经办行密押主管、对公客户经理、个人客户经理、消费信贷调查岗、值班经理岗、财务核算岗、事后监督中心经办、业务处理中心资金清算岗、对账中心经办、现金营运中心主任、现金营运中心库管员、打卡岗位、空白卡保管岗、作废卡保管岗、已制客户证书管理岗、落地及可疑指令处理岗等。其中一和二可理解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承担更多的是管理责任,故对这些人员的离岗审计基本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因为更多的是承担一种业务经办直接责任,因而通常采取较为特殊的离岗审计。

四、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实施方法

关于如何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强制休假离岗审计,不同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实际有着不同的组织程序和审计方法。本文还是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重点阐述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实施流程。

(一)审计的组织实施。在中国工商银行,关键岗位离岗审计工作主要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内控合规部门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每年年初各级行人力资源部门需根据本行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情况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离岗审计对象人选计划,并通知内部审计部门组织离岗审计;内控合规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相关审计通知后负责离岗审计的组织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则视需要协同内控合规部门实施离岗审计工作。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在中国工商银行,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主要以该关键岗位的内控管理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为依据,一般情况下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执行本岗位相关内控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履职时限内所经办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具体内容还需依据不同岗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主要风险点分别确定。

(三)审计的流程。在中国工商银行,关键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一般遵循以下流程。一是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相应内控合规部门组织离岗审计;二是由内控合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成审计组,或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人;三是审计组以被审计对象所在岗位内控管理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为依据,编制《离岗审计方案》,经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四是开出《离岗审计通知书》,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并确认审计事实,五是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最后是由主管行长签发和发送审计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整改。

五、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虽然已经开展了多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积累了较多经验。但在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这一较为特殊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制约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

(一)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对象较多,涉及范围广,审计工作量大。作为一家内控严密的商业银行,设置的关键岗位通常较多,从事关键岗位人员也相对较多。客观上导致审计对象的多样化。以工商银行为例,除去一、二级分行行级领导岗位,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以外,还有运营类、营销类等20多个不同类型的关键岗位,其中光对公、对私客户经理的从业人员数量就已十分庞大。因此,理论上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对像相比以管理人员为主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要多出很多,客观上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量。

(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缺少统一、有效的评价指标,审计质量较难把握。由于商业银行关键岗位人员一般分为各分支机构承担管理责任的人员和承担业务经办直接责任的岗位人员两类。前一类人员的离岗审计即是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内容、范围、评价指标等均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固定模式,审计工作可以按图索骥,能够较好的把握审计质量。后一种类型即为本文重点探讨的适用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关键岗位人员。这类人员众多,涉及营销、运营、操作等不同工种,对于这类人员的审计还未能形成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也没有相对标准化的审计模式,对审计质量不易把握。例如对客户经理的审计、对大堂值班经理的审计,除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解外,很难找到其他评判标准,再加上商业银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未能完全标准化的情况下,审计工作更难以规范。

(三)基层审计人员素质、力量较为薄弱。当前,商业银行的审计工作基本采用“分层审计,下查一级”的模式。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审计一般以承担较多经营任务的基层支行开展。由于要承担各类经营任务,支行审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一般较难得到保证,独立性也相对较弱、缺乏专业审计人员,从而给基层支行的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离任审计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较难充分协调。

按照现有的管理办法和惯例,商业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一般由人事部门根据岗位轮换计划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有审计部门单枪匹马实行审计。由于各部门审计、考核和调查的组织形式和考核标准不一致,在时间上往往不能统一进行,从而造成审计工作不充分。

六、完善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鉴于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存在以上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结合工商银行近年的审计实践,提出一些完善该类审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一)结合商业银行运营管理实际,完善关键岗位设置,建立规范的轮岗机制。由于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前提是关键岗位人员未能按照要求进行轮岗。因此,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实际,科学合理的设置关键岗位,建立规范的轮岗机制是减少审计工作量的有效方式。商业银行需定期更新完善关键岗位目录,做好人员储备,每年制定轮岗计划并认真执行,对于客户经理等营销岗位则应定期更换其服务对象,实施“轮户”管理,从而大量减少需开展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对象。

(二)建立标准化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推进关键岗位人员工作质量评价规范化。由于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审计缺乏标准和评价指标。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对本行的所有岗位进行梳理,制定统一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同时梳理关键岗位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点,将关键岗位的工作流程标准化,以流程图的形式进行固化。如此,审计人员则可以按照标准化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对相应风险点的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分析,从而保障审计规范,提高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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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脱胎于国有企业或者家族控制的民营企业,而且是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着手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对审计委员会的价值导向和功能定位缺乏深刻的理解,在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上主要应对监管要求,流于形式,这使得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本来十分重要的审计委员会沦为了花瓶委员会,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萨班斯法案》将很大部分公司管理层的职能转移给了审计委员会,提高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推动了审计委员会制度迈向成熟。与《萨班斯法案》类似,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三个配套文件(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内控规范体系赋予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使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与国际标准协调,为中国企业首次构建了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标准框架,有效地解决了政出多门、要求不一、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类似,《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审查、监督和评价者,赋予了审计委员会在聘请独立审计师和领导内部审计部门方面的权威地位,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与之相呼应,《规范》的三个配套指引性文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流程进行了更加翔实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套详细规定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法规性文件,是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操作指南。其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首次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地位。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必须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权利。《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这是我国的法规性文件首次将审查、监督、评价内部控制的职责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

其次,对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出台之前的系列法规文件中虽然都涉及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且涵盖范围也较广,包含了财务报告审查和披露、合规与内控监督、外部审计师聘用、内外审计师沟通等多项职责,但都语焉不详,这导致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依据模糊。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本来就缺乏内在推动力,这样模糊的规定更易使其流于形式。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则较好地克服了这个问题,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评价和审计中的职责与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审查和监督内部控制。除了传统上比较关注的对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监督等外,还增加了对业务外部事项的审查、对企业合并分立情形的审查、对衍生工具业务相关业务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对接受财务舞弊举报投诉机制等的具体规定。

2.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内控规范体系规定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行使对内部审计部门的领导职责,并且审计委员会应聘用企业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对内部审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3.聘用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内控规范体系明确了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出聘用或解聘公司独立审计师,有权确定独立审计师的报酬、聘用条件。并且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并确认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预先批准聘请独立审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和其他法律允许的非审计服务,以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

再次,对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设计做了特别规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各委员会中最具有实质性作用、业务最繁忙的委员会,因此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至关重要。在之前法规的基础上,内控规范体系特别规定了主任委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主任委员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最后,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控制有了重大改进。内控规范体系中,不仅详细列示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鉴证工作的监督职责,还突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这是与以往法规相比一个重大的改进。由于内部环境对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的内部环境。在评价内部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并履行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责任。文件还特别指出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可能表明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明确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

审计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改进的方向

诚然,虽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突出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毕竟不是直接针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法规文件,因此,如何构建完备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需认真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体系,并且学习借鉴国际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除了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可从以下方面加强职能:

第一,要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职所需的资源和权利,以使其责权利对等。譬如,要保证委员会拥有对公司人员、记录和文件不受限制的查询调查权;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经费,以支付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聘请顾问的报酬和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应该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应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一名是董事会认定的财务专家,且所有议案必须经过该专家审阅,其他成员要有必要的财务知识。

第三,要在组织设计上为审计委员会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譬如,审计委员会可借鉴国际经验成立由一到两名委员组成的附属委员会,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委员会的附属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可以无限期连任,确保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相对于管理层的独立性;建立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治理各方单独或秘密沟通的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根据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可以把企业合规和伦理监控纳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审查公司对各个方面规则的遵守情况,譬如税收问题、欺诈和营运损失问题、反洗钱监控问题、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商业伦理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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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第四条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精算师:

(一)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总精算师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

第十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务声明书》;

(四)拟任总精算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认证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总精算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总精算师的,应当重新经过任职资格核准:

(一)因辞职、被免职、被撤职等原因,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三条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二)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四)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五)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六)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七)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八)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九)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十)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十一)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出现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的;

(二)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

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保险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险,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保险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总精算师的职责。

第二十条总精算师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与拟任总精算师签署《职务声明书》。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二)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三)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

第二十三条除下列情形以外,总精算师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一)兼职机构与总精算师所任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控股关系;

(二)总精算师在精算师专业组织中兼职从事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应当在辞职时或者在收到免职、撤职决定之日起20日以内独立完成离职报告,并向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

离职报告应当对离职原因、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精算工作移交进行说明。

离职报告应当一式两份,并由总精算师签字。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申请核准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以前,根据其要求,将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送交其审读。

第二十六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总精算师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总精算师作出的离职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精算师,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予以撤换的具体适用,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总精算师违背精算职责,致使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由其签署的各项文件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总精算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总精算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总精算师的任职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篇11

市人大常委会更新监督理念,针对目前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拓展工作思路,依法行使监督权,营造了良好的履职氛围。

一是克服“无欲无求”的观念,树立“有为有位”的意识。在人大工作的老同志比较多,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无欲无求”的消极思想。这些思想缺乏对人大地位、性质的充分认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既然人民信任我们,把权力赋予了我们,我们就应该牢记人民的重托,保持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和公正无私、坦荡豁达的心态,“在其位,谋其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是克服“自娱自乐”的观念,树立“胸怀全局”的意识。有的同志缺乏全局意识,患得患失,认为“人大不干不好意思、干多了没啥意思、干一点意思意思”,把人大监督工作狭隘地定位于“自娱自乐”。其实,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的其它工作紧密联系。抓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把监督工作放到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全局中去把握,放到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思考,在议大事、谋全局中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是克服“虚软指标”的观念,树立“阳光监督”的意识。过去,人民群众很少直接监督人大,人大工作缺少压力,人大监督工作处于“虚软指标”状态。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建立了“三公开”公示制(公开监督计划、监督内容、监督方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通报制(将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审议发言以简报的形式下发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及公民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每次常委会会议邀请5—7名人大代表和公民列席会议)、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等一系列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突出监督重点,全力推进科学发展

人大监督工作线多面广,如果面面俱到,往往会影响监督效果。只有突出重点,才能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调研。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建设中部强市”的目标和“一区两带三极”战略等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撰写了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提出了许多有分量的建议,得到市委高度重视和社会普遍认可。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工委负责人赴广东、广西等地工业园区,就园区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学习考察,并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名义向市委报送了《打造工业园区新优势,推进园区经济大发展》的调查报告。市委高度重视,整合优势资源,完善配套功能,促进了园区经济大发展。年6月,围绕市委建设新城区的重大部署,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赴江苏昆山、苏州等地实地考察学习城市规划和建设经验,并形成《城市规划与建设考察报告》,市委采纳了其相关建议,积极推进新城区建设。目前,我市新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都已完成,新城区4平方公里核心区建设已全面启动,正在有序推进。

二是围绕国计民生,进行重点监督。民生问题,民心所系。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强化对民生问题的监督,把事关民生的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等作为监督重点,督促政府落实解决。近年来,常委会围绕"水厂建得成、企业管得好、群众用得起"的目标,每年都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对这项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市政府广辟融资渠道,创新运行机制,落实优惠政策。近三年,全市共投资2300万元,修建了10座中心水厂,分步解决了25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群众对此十分满意。农村公路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性工程。多年来,行路难困扰着农民,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市政府加大投入,建管并举,确保了农村公路"建一条、成一条、养一条、保一条"。近三年来,全市共投资2.5亿元,完成通乡公路建设38.34公里、通村公路建设885公里、落实专业养护人员90人,实现了农村公路“村村通”。

三是围绕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监督。人大监督有许多不是一次视察、检查就能够解决好的,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落实—再监督—再落实”的形式,一抓到底,督促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近年来,水污染防治一度成为全市人民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年,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将“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水污染治理”确定为重点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五年治理,分步实施,每年都通过深入现场检查、集中力量整治、召开专题会议督办等形式,督促市政府及环保等部门认真落实治污工作。关停了13家污染较大的“五小企业”,投资2亿元建起了2座污水处理厂,督促12家重点企业安装了15套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通过近几年的治理,全市大小河渠的水变清了,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年我市污染物总量减排继续保持双降,经省环保部门认定,两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别减排4%、6%。

三、加强预算监督,着力打造阳光财政

预算监督是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打造“透明钱柜”,为老百姓管好政府的“钱袋子”,人大常委会责无旁贷。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预算监督的方式方法,预算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全面实现预算监督“三个转变”。年,市人大常委会按照“遵循法规、结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修改《市预算监督办法》。修改后的监督办法内容更全面、程序更明确、方式更科学、有“预算才有支出”的原则更突出,使我市预算监督工作实现了实质性的“三个转变”:即在预算编制上,由总预算与部门预算分步编制向总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进行了转变;在预算审查上,由“一审”向“四审”转变;在预算执行上,预算的调整和变更由事后批准向事前审批转变。在此基础上,常委会于年、年又分别制定了招商引资等特殊事项借款备案制度和《关于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办法》,为预算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强化初步审查,不断提高预算监督的工作实效。常委会破解专业人员缺乏的“瓶颈”,通过聘请专业人员,成立初步审查专班,采取听汇报与查“四表一书”相结合、审查总预算与审查部门预算相结合、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集中审查与进户调查相结合等办法进行初步审查。每次审查出来的问题以初步审查报告的形式向主任会议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及财政部门负责人在主任会议之后7日内将相关问题的解决进行答复。近几年来,初步审查报告的问题和建议一般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