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3 0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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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参保: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参保:
(1)户口本原件;
(2)本人银行存折(结算账户)原件;
(3)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4)填写《韶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受理表》一份;
注:重度残疾人持上述办理材料以及《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残联部门申报参保;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
有需要参保的居民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领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4、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
6、残疾人的残疾证;
7、家庭成员中有患病人员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公益性岗位申请书1尊敬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
本人___,女, 岁,汉族,家住,20__年毕业于,专业,毕业后一直待业在家,无正式工作和收入。本人通过相关信息了解了仁怀市招聘公益性岗位的有关情况,并认真阅读了《仁怀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规定,前期向贵局递交了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档案资料,填写了登记表格,经中街办审核,本人符合仁怀市公益性岗位申请条件,并联系了仁怀市安监局作为公益性岗位的接收单位,同时又经贵局就业办审核通过。现特向贵局再次递交申请,请领导审核有关资料,并将同意本人签订仁怀市公益性岗位合同。本人承诺,获得此工作机会后,一定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认真工作,在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遵守《仁怀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在公益性岗位期满待续签而暂无公益性岗位名额的情况下,由接收单位仁怀市安监局决定是否留用和以其他途径安排工作,不给仁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不合理要求。
望领导批准同意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月_日
公益性岗位申请书2尊敬的领导:
我叫___,女,汉族,24岁,家住后乡赵堡村,因为小时类风湿病没钱及时救治,导致肢体四级残疾。之前,我长期和奶奶相依为命,一直待业在家,无正式工作和收入。但最近由于奶奶又去世,家庭情况实在困难,没有任何收入,全靠亲戚朋友接济度日。在此,特此递交申请,请领导审核有关资料,并同意本人签订公益性岗位合同。本人承诺,我已经认真学习了我市公益性岗位的有关情况,并认真阅读了《庆阳市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获得此工作机会后,我一定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认真工作,在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遵守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恳请领导批准同意为盼。此致!
申请人:赵玉娟
20__年_月_日
公益性岗位申请书3尊敬的局领导:
我叫_____,____年毕业于____学院,_____专业,户口所在地为_______区。
毕业后一直在找工作,但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在_____做了一段临时工,于去年______再一次失去工作的机会。一直以来,我热衷于公益事业,思想积极向上,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学习力强,有过社区工作经验。
我的父亲是个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母亲又体弱多病,常年吃药,承担着昂贵的医药费用,生活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非常困难,特申请公益岗位以补贴家用。望批准为盼。我愿意服从安排望局领导考虑调剂一个公益性岗位。
申请人: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公益性岗位申请书4县人社局:
我叫__,20__年毕业于____,__专业,户口所在地为____。
本人毕业后一直在找工作,但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在__附近的__中心做了一段临时工,于今年一月份再一次失去工作的机会。一直以来,我热衷于公益事业,思想积极向上,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学习力强,在大学期间有过下乡支教和社区工作经验。
我的父亲于__年企业改制下岗至今,无固定职业,以打工谋生;母亲于__年企业改制下岗至今,也无固定职业,无任何收入。父母下岗后,迫于生活的压力和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得不四处打工来维持家庭的.生活,靠微薄的收入和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养家糊口。因此,本人特申请公益岗位以补贴家用。望批准为盼。我愿意服从安排望领导考虑调剂一个公益性岗位。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公益性岗位申请书5尊敬的领导:
我叫___,女,汉族,24岁,家住后乡赵堡村,因为小时类风湿病没钱及时救治,导致肢体四级残疾。之前,我长期和奶奶相依为命,一直待业在家,无正式工作和收入。但最近由于奶奶又去世,家庭情况实在困难,没有任何收入,全靠亲戚朋友接济度日。在此,特此递交申请,请领导审核有关资料,并同意本人签订公益性岗位合同。本人承诺,我已经认真学习了我市公益性岗位的有关情况,并认真阅读了《庆阳市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获得此工作机会后,我一定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认真工作,在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遵守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恳请领导批准同意为盼。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有乡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是本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当地常驻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乡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乡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混合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乡村低保待遇:
(一)属于乡村五保对象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
(三)家庭成员拥有并使用手机、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有高于当地乡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六)有赌博、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申请人已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在校生除外);
(八)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乡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乡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病残疾人、特困独生子女、80岁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九条乡村低保标准。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市现阶段乡村低保指导标准暂定为年人均800元,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标准。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条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等。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所有成员数
第十一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乡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校学生除外)外务工。
第十三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高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
(三)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十四条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乡村居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将领取的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收入证明。本方法第十条有关收入。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符合条件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乡村低保评审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并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乡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乡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不含扩权县资金安排)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由县区自行解决。
(二)乡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乡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乡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乡村低保工作。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乡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受理乡村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村低保补助金按季度实现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
第二十三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乡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贪污、挪用、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对为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救助金额与当前物价不匹配,难以切实解决群众困难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生活上存在差异,最明显的是农村居民有承包田,以吃为主的基本生活能够保障,而城市居民不一样,只能靠外在经济收入。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我镇低保待遇人平140元—200元/月,这个标准依照当前物价来讲,只能满足群众基本口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当前城镇家庭支出有两大项,一是上学,二是就医,一个普通家庭,如果有孩子上学,家庭消费不宽松,如果家庭成员患病尤其重病,昂贵的医药手术费则会导致倾家荡产,这样的家庭即使每月领低保,也无法切实解决他们的家庭困难。
(二)缺乏收入认定准确机制,无法掌握申请家庭财产真实情况
现行低保制度,主要将户籍和家庭收入作为申请低保的条件,但却无法准确认定申请家庭实际收入情况,在现有的低保制度下,各地在核实家庭情况时,无法认定家庭财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这是造成低保对象认定不准的重要原因。以往,有人以特权或不法手段骗取低保资格,冒领低保金,这不仅引起群众不满,还激化了政府与群众矛盾。
(三)低保对象从业率较低。低保对象中有部分是年老多病、身患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难以就业;有能力就业的文化水平较低,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的占58%,低收入家庭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没有一技之长,这给他们的再就业带来很多障碍,大都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的工作。
(一)低保月补助金额应凸显救助实效
一是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家庭收入确定低保待遇;近年来,物价水平特别是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低保救助标准应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低保金该发多少,也要随着菜价、米价、油价等物价因素考虑,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是设立专项救助,针对上学、就医等大额支出进行特别救助;由于低保家庭困难因素绝大多数是因病和因子女上学的硬性大额支出,为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真正把救助资金用到刀刃上,可设立专项救助资金,除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外,专项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或其他住房救助、灾害救助等多个专项救助制度,还可对因自然灾害、突发意外、患有重大疾病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及其他困难人员给予临时救助。
(二)健全完善准入机制,促进低保制度良性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增加家庭财产认定为纳入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纳入低保对象的三个必备条件;完善并向社会公布低保待遇享受条件,形成完善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会同各个相关部门制定低保申请人员家庭财产评估办法,形成规范文件,在实际工作认真遵守,严格落实,把好低保认定第一道关,逐步杜绝“开着小车吃低保”现象的存在。
二是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在申请程序上,申请低保以户籍地为依托,困难群众向所在居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低保申请书、家庭情况调查表,并附病历、残疾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在审核程序上,镇民政办将对申请家庭入户核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在审批程序上,市低保局要全面审查上报人员的资料并再次入户核查确认;在公示程序上,所有纳入低保将在公示栏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纳入低保时间;在发放程序上,城镇低保按照一月一发的办法,按时按量发放。
三是建立救助家庭经济收入核准机制。由于传统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提供证明等核查手段存在不足,隐瞒收入、骗取低保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也影响了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民政部门应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多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信息核对平台,相关部门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低保对象认定的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家庭经济收入各方面的信息;另外,要加强城镇困难群众的调查摸底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好应保尽保。
一年多来,在上级有关部门和区民政局领导班子的正确指导下,我不断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学习,以救灾救济工作为中心,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勤奋工作,为保障我区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与安定作出了自己不懈的努力。具体说来,做到以下几点:
一、规范操作程序。在城乡低保工作中,我们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保障范围、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申领程序和管理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做到了既有章可循又简便易行。我们始终严格按照户主申请书面初审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填写申请表居委会、街道办审核民政局审批张榜公布资金拨付的基本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发放低保金。在界定居民收入时,采取“问、看、访、算、议”五字核查法进行;在调查隐性收入时,采取机动而灵活的方式核实,如通过组织有劳动能力无工作的低保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由于时间上难以调剂,使得那部分有隐性就业收入的低保对象因无时间参加义务劳动而显露出来。
二、规范资金管理。在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上,我们切实做到不断完善“三个程序”,即资金审批(注销)程序、发放程序、标准把关程序;抓好“三个落实”,即落实保障金,落实优惠政策,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三个公开”,即向保障对象公开,向居民公开,向社会公开。通过建立健全上述的“三三制”,有力地保证了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目前我区共有城市低保户867户,1731人,月发放城市低保金27.3万元;农村低保户206户,467人,月发放农村低保金4.3万元;且均能按时足额发放。
三、积极推行三项救助制度。今年7月起,根据市民政局文件要求,积极宣传并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至10月为止,我区共有1324人次享受到医疗门诊救助,30人次享受到医疗住院救助;将78名重残人员纳入重残救助;17人纳入临时生活救助。
四、加强督促检查。我们把低保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经常教育和督促全区低保工作者要自觉过好“三关”,即人情关、亲情关和廉政关,把低保工程作为“阳光工程”,抓紧抓实。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意规范和完善申请、审批、发放、监督等工作程序,完善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制度,并在每个社区(村)都成立了城乡低保工作评议小组,聘请10名热衷于服务群众,责任心强,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具体负责评议和监督工作,使城乡低保工作始终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使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得到救助,使得有限的经费发挥了最好的社会效益。
截止目前,全街道共有290户,575人享受城镇低保,半年累计发放低保金644029元,平均月发放低保金107338.2元;共有543户,1202人享受农村低保,半年累计发放低保金553019元,平均月发放低保金92169.83元。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是民政工作者的责任,在今年上半年办公室人员对弱势群体进行了普遍的调查摸底,接受低保申请55户,入户调查55户,经调查公示上报46户、103人,对符合低保的纳入低保,新增城镇低保户23户,59人。对辖区内的城乡低保户实行a、b、c三类管理,并按照低保相关程序进行了低保续保工作。街道现有a类低保780户、1656人,b类低保33户、81人,c类低保20户、40人,上半年接受低保续保申请书107份,入户调查107户。经过调查,取消43户城镇低保、50人、取消农村低保5户、8人;城乡低保金调增19户、44人、城乡低保金调减15户、16人,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认真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扎实落实“惠民”政策认真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扎实落实“惠民”
1、春节慰问期间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慰问活动惠及1932户,3980人,共送去慰问金额564213.58元,其中办事处配套资金244213.58元。
2、为让辖区内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劳动成果,街道积极开展“贺新春·大礼包”活动,城区的三个社区(塔山、袁家、晏渡)设立了20个点实行礼包定点派送,确保街道辖区内的所有人民群众均能收到党和政府的一份关怀之情。
3、冬春期间,在调查走访的基础上,给254户569人送去救济金60000元、救济粮食6000公斤、件衣物以及15床棉被,10解决困难群众过冬生活需要。在春荒期间,给66户201人送去救济金0元,解决了受灾群众口粮、衣物、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在今年端午节期间,为2401人城乡困难群众送去了1776份粽子,让群众倍感党和政府的温暖和节日的幸福。
5、在“五一”节期间,共慰问1398户,2406人,发放慰问金48120元。
6、在其他救助方面。对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经过自身努力后,无法摆脱困境的家庭实施了临时困难救助,到目前为止,7名困难群众享受了6600有元的临时困难救助;对民政对象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临时医疗救助,现已有37人获得16500元的救助金额。
7、倒房重建工作。街道遭遇了“6.17”特大洪灾,积极向上级为3户倒房户争取到重建资金。
三、优抚政策得到较好的落实
1、每月定时发放272户优抚金,半年发放优抚金额共计561419元。
2、做好参战参核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报批工作。通过调查及医院伤病复查,新增享受定补人员12名。
3、做好烈士遗属工作。在今年3月进行了烈士遗属普查登记,全街道有烈士17名,有3名烈士无直系亲属、有3名烈士查无下落。为褒扬烈士无私奉献、忘我牺牲精神,提高烈士遗属生活保障水平,已为8人办理享受烈士遗属优待金待遇,每人每月600元。
四、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1、五保工作。截止目前,街道有五保户59人,半年累计发放五保金77070元;接收五保申请4份,入户调查4人,新增五保对象4人;为35户集中五保户办理了农转城手续,并完善了三无人员上报审批手续,其每人每月享受金额增加到320元。
2、孤儿及老年人工作。街道有孤儿6人,半年累计发放孤儿金17780元;90岁及以上老人有77人,半年累计发放老年补贴金46300元。
3、配合党工委、办事处作好了第八届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扫尾工作。
4、婚姻档案录入工作。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自今年五月开始,对全街道1976年以来的婚姻登记档案全部录入市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现已基本按时完成各类婚姻档案录入工作,目前正在进行数据核对。
5、社区建设工作。为袁家社区、姜家岩社区、全兴社区服务站建设争取到36万元建设资金,目前三个社区建设已通过市县民政部门的验收。
五、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
1、 为4户贫困残疾人争取到残疾项目建设资金和d类危房改造项目。
2、在全国助残疾日活动中,走访慰问3户贫困残疾人,送去慰问金1500元,免费为3名肢体残疾人提供了3张轮椅,为31名盲人免费送去盲表31块。
3、精神病人救助工作。截止目前,街道已救助7名困难精神病人到大足万古、侣俸医院治疗,救助金额15000余元。虽然立足本职地干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工作中还存在着较多不足之处:
1、主观上 对民政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加之现在民政工作量加大,工作上疲于应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有序
截止目前,全街道共有290户,575人享受城镇低保,半年累计发放低保金644029元,平均月发放低保金107338.2元;共有543户,1202人享受农村低保,半年累计发放低保金553019元,平均月发放低保金92169.83元。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是民政工作者的责任,在今年上半年办公室人员对弱势群体进行了普遍的调查摸底,接受低保申请55户,入户调查55户,经调查公示上报46户、103人,对符合低保的纳入低保,新增城镇低保户23户,59人。对辖区内的城乡低保户实行a、b、c三类管理,并按照低保相关程序进行了低保续保工作。街道现有a类低保780户、1656人,b类低保33户、81人,c类低保20户、40人,上半年接受低保续保申请书107份,入户调查107户。经过调查,取消43户城镇低保、50人、取消农村低保5户、8人;城乡低保金调增19户、44人、城乡低保金调减15户、16人,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认真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扎实落实“惠民”政策认真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扎实落实“惠民”
1、春节慰问期间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慰问活动惠及1932户,3980人,共送去慰问金额564213.58元,其中办事处配套资金244213.58元。
2、为让辖区内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劳动成果,街道积极开展“贺新春·大礼包”活动,城区的三个社区(塔山、袁家、晏渡)设立了20个点实行礼包定点派送,确保街道辖区内的所有人民群众均能收到党和政府的一份关怀之情。
3、冬春期间,在调查走访的基础上,给254户569人送去救济金60000元、救济粮食6000公斤、件衣物以及15床棉被,10解决困难群众过冬生活需要。在春荒期间,给66户201人送去救济金0元,解决了受灾群众口粮、衣物、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在今年端午节期间,为2401人城乡困难群众送去了1776份粽子,让群众倍感党和政府的温暖和节日的幸福。
5、在“五一”节期间,共慰问1398户,2406人,发放慰问金48120元。
6、在其他救助方面。对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经过自身努力后,无法摆脱困境的家庭实施了临时困难救助,到目前为止,7名困难群众享受了6600有元的临时困难救助;对民政对象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临时医疗救助,现已有37人获得16500元的救助金额。
7、倒房重建工作。街道遭遇了“6.17”特大洪灾,积极向上级为3户倒房户争取到重建资金。
三、优抚政策得到较好的落实
1、每月定时发放272户优抚金,半年发放优抚金额共计561419元。
2、做好参战参核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报批工作。通过调查及医院伤病复查,新增享受定补人员12名。
3、做好烈士遗属工作。在今年3月进行了烈士遗属普查登记,全街道有烈士17名,有3名烈士无直系亲属、有3名烈士查无下落。为褒扬烈士无私奉献、忘我牺牲精神,提高烈士遗属生活保障水平,已为8人办理享受烈士遗属优待金待遇,每人每月600元。
四、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1、五保工作。截止目前,街道有五保户59人,半年累计发放五保金77070元;接收五保申请4份,入户调查4人,新增五保对象4人;为35户集中五保户办理了农转城手续,并完善了三无人员上报审批手续,其每人每月享受金额增加到320元。
2、孤儿及老年人工作。街道有孤儿6人,半年累计发放孤儿金17780元;90岁及以上老人有77人,半年累计发放老年补贴金46300元。
3、配合党工委、办事处作好了第八届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扫尾工作。
4、婚姻档案录入工作。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自今年五月开始,对全街道1976年以来的婚姻登记档案全部录入市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现已基本按时完成各类婚姻档案录入工作,目前正在进行数据核对。
5、社区建设工作。为袁家社区、姜家岩社区、全兴社区服务站建设争取到36万元建设资金,目前三个社区建设已通过市县民政部门的验收。
五、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
1、为4户贫困残疾人争取到残疾项目建设资金和d类危房改造项目。
2、在全国助残疾日活动中,走访慰问3户贫困残疾人,送去慰问金1500元,免费为3名肢体残疾人提供了3张轮椅,为31名盲人免费送去盲表31块。
3、精神病人救助工作。截止目前,街道已救助7名困难精神病人到大足万古、侣俸医院治疗,救助金额15000余元。虽然立足本职地干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工作中还存在着较多不足之处:
1、主观上对民政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加之现在民政工作量加大,工作上疲于应付。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完善贫困地区农村低保制度的对策研究——以沽源县平顶堡镇为例
收录日期:2012年6月4日
一、概念界定及研究意义
(一)概念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全体公民的最低生活目的,科学合理地界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政府对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标准的公民,给予差额补助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由国家和地方给予差额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研究意义。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平顶堡镇现状描述。沽源县是河北省政府确定的环首都扶贫开发示范区,沽源县平顶堡镇位于张家口市坝上地区,总面积412平方公里,全镇辖24个行政村,73个自然村,其中农业户6,830户。农民收入主要以农业种植、外出打工为主。全镇几乎没有工业企业,财政收入有限,低保资金缺乏。由于土地贫瘠和地下水供应不足致使农业产量低,基本靠天吃饭。加上禁牧政策的实施,畜牧业的萎缩,也使该地农民收入受到很大影响。
平顶堡镇农民年收入比较均匀,10,000元以下的人数均占所调查人数的87%,在2,000~4,000元的有45%,年收入在4,000~6,000元的有27.4%。2011年平顶堡镇农民年人均收入仅为2,500元,农民增收困难、抗风险能力弱,造成了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弱,进而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农民自我脱贫能力很弱。一是贫困家庭普遍缺少劳动力。二是贫困家庭中常年患病、重度残疾人口比重大。两类对象占贫困人口的比重较大。收入越低,用于治病上的开支就越少。生病无钱医治,小病挨、大病拖的贫困户在农村比较常见。
《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别承担,其中沽源县按6∶4比例承担,省级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捐赠资金等。实际运作中,财政收入有限,低保资金缺乏,沽源县的低保资金主要由河北省给予补贴。
沽源县平顶堡镇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低保工作以来,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制度不断完善,但运行中问题依然突出。虽然2012年的补差标准由2011年的人均70元/月提高到人均80元/月,但保障力依然不足,很多绝对贫困人口仍然享受不到低保。
贫困地区因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农村贫困人口多。贫困地区农村低保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贫困地区地方财政困难,低保资金落实的难度大。由于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不健全,地方财政增收困难。虽然中央和省级政府对贫困地区实施农村低保在资金上给予了一定补助,但需要县级政府配套落实的资金额度依然很大;其次,绝对贫困面较大,应保尽保进程缓慢。贫困地区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较多,一般占到农村总人口的15%左右,有的甚至达到30%。实现农村低保人口的全面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尤其是在贫困地区,这个过程将更加缓慢。
二、农村低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范围小。在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贫困十分突出,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很多,县级财政有限,很多达到救助条件的人享受不了低保政策。
贫困家庭中常年患病、重度残疾人口比重较大。因病导致的贫困难户,申请低保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例和发票。由于医药费用都是自己先垫付,很多人看不起病。虽然手续简单,但是达到申请条件的人数很少,因此导致覆盖面低,保障范围小。
(二)低保对象确定的不规范。《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对低保对象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省级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首先,农村居民收入的界定存在一定困难,农民收入结构复杂,大多数又没有收入凭证为依据,对低保对象的收入核查难度比较大。
1.选择定点医院,实施分片医疗。以100张左右精神科床位、20名左右精神科医务人员、具备相应医疗设备设施、能组织开展社区精神卫生防治为标准,在我市现有精神卫生机构中确定定点医院。并依据定点医院收治能力和区域解锁病人数量,实施划区分片救治。
2.准备后备医院。在实施就近分片定点医疗救治的基础上,指定市第四人民医院和市德康医院作为后备医院,负责收治其他定点医院无力收治的以及疑难重症患者。
(二)制订救助计划。市残联负责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市卫生局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全市医疗救治计划。市残联将线索名单下达各区(市)县,由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残联、卫生、民政、*等单位开展解锁工作。各定点医院根据接收病人计划,提前做好床位安排。
(三)确定救助患者。
1.开展入户调查,确诊病人。各区(市)县卫生部门根据残联提供的线索,负责安排定点医院精神科专业人员在当地政府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核实诊断并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相应定点医院组织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入户对每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确定诊断,提出救治方式建议,填写《诊断通知书》和《个人一般情况表》,建立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数据库,将诊断结果报当地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向残联、劳动保障、民政和*部门通报。
2.核定有关情况。各区(市)县残联根据诊断结果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认定,并会同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核定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险方式和家庭经济状况。
2009年由残联资助未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标准不足者进行补足。2009年以后根据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是否享受低保的情况,由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分担参保费用。
3.发放阳光救助卡。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诊断通知书》填写《阳光救助卡申请书》,由残联发放阳光救助卡,实行“一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一卡(阳光救助卡)、一表(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随访表)”。
(四)开展住院医疗救治。经认定后符合住院救治条件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由残联审核批准下发阳光救助住院通知单,患者持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享受最高不超过6600元的免费住院救治。患者在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参保水平报销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实施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救助费用按每人每日12元进行补助,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五)转入社区管理。对于不需住院治疗或经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患者,由定点医院建立与阳光救助卡同号的随访表,拟定社区治疗方案,将患者转入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进行社区管理。此类患者凭阳光救助卡在定点医院享受每年每人800元的免费门诊救治。社区医生对患者服药情况、病情等进行随访。
二、救助目标
2009—2010年,对全市2000余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分批次解锁,开展阳光救助。2009年底,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60%;2010年底,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
三、救助要求
(一)救助原则。
1.坚持医疗质量第一原则。认真执行有关精神疾病诊疗规范,切实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坚持低成本、广覆盖原则。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诊疗目录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尽快达到最佳治疗效果。
(二)人员培训。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相关管理人员、定点医院业务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信息报送。各定点医院将救治患者的情况、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将患者社区管理治疗的情况,每月汇总后逐级上报卫生、残联和民政部门。
(四)督导评估。市卫生局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人员对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实施阳光救助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定期对辖区内阳光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资金筹集和结算
(一)资金筹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所需资金主要包括患者参保费用、院前处置费用、住院期间治疗和生活费用、门诊费用、社区管理费用等。
社区管理费用按社区人口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入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经费解决,其余费用由以下三个渠道解决,即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符合低保条件者再由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最后通过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阳光救助专项资金托底。
(二)费用结算。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救助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管理。在患者入院时要确定其医疗保险关系(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确认是否符合当地的低保条件。定点医院根据患者医疗保险关系、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分别向医疗保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进行费用结算。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7月底前,由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各项具体实施方案;下达线索名单,开展线索调查,确定救助对象;核定患者参加医疗保险方式,帮助未参保者参保,为参保标准不足者补足标准。
(二)住院救治阶段。2009年8月底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20%,2009年10月底前达到40%,2009年12月底前达到60%,2010年6月底前达到80%,2010年12月底前达到100%。
(三)社区管理和门诊救治阶段。不需住院治疗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在确诊后即纳入社区管理,启动门诊救治;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的患者在出院后即纳入社区管理,实施门诊救治。
六、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协调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卫生部门。承担阳光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组织各定点医院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根据划片医疗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治疗;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救助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二)残联组织。负责提供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组织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阳光救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发放阳光救助卡,建立阳光救助费用结算制度和流程,参与患者的入院安排工作,建立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开展患者的职业康复工作。
(三)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对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开展救助。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