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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29 22: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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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

篇1

(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按时、足额的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费用由不同的主体单位承担。财政拨款缴纳的单位由国家缴纳很大一部分,剩下的由个人承担;没有财政拨款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缴纳一大部分,剩下的由员工自行缴纳,这样就出现企业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的企业还有违规修改财务报表隐瞒工作人员人数,进而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基金费用,这样形成不良反应,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较快发展。

(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的问题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在2009年对全中国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的问题进行专项彻底的检查,却在各个地区发现保险基金超支的现象,私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2000年在各项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在支付职工社会保证基金违规操作的金额达到50个亿。为此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不断的加大,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发展的事件明显减少,但是在乡镇和单位中隐瞒、挪用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

(三)监督部门的问题

由国家财政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归入财政的户名下,从这种管理方法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很大的良性效果,减少了一些机构违规操作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在最近的时期这种管理方式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把社保基金归入财政户名下就给财政部门有了很大的自由操纵空间,最后引起了很多贪污行为,这就出现了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在正常使用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要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

在财务管理方面要加强力度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向单位和个人收缴时,有关机构应该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指允许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收入,不能支出,没有其他任何的功能。这样的话上级机构可以很明确的查看资金项目,定期划走资金,以提高资金正常渠道的使用率,防止资金被违规操作等事情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每个月核对参保人员、基金的数额,做好这样的工作也是必须要做的,为此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

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机制。以医疗为例,现在医疗费用增长很快,其中不规范的医疗服务的行为大大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浪费,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据统计,2010年上海市的医疗费用超支了2500万元,所以,规范医疗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将规范医疗服务作为医疗管理的入手点来纠正这一病态的行为发生,这样有利于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加,减少基金的浪费。我们还要对一些医院的医疗服务重点的进行监督和检查,找出在医疗过程中不规范的地方,然后为典型进行大力的宣传,还要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改正的医院进行大力查处,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在基金支付的时候做到合理利用资金,不浪费。

(三)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

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预警机制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整个财务管理人员要对内部控制和预警机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够真正,深刻认识到它在其中的重要性,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财务人员要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执行和会计有关的职业道德法律条文,对违规的行为坚决进行制止,保证保险基金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做到日清月结,更加完善;3,审计部门要对社保基金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及时的发现问题所在,制止他人对社保的违规操作造成社保基金的不良运行。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对没有缴纳社保基金的单位催促缴纳,对催促之后还不缴纳的提出警告批评,利用舆论对该企业进行曝光,使参保企业能够重视起来。

三、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影响

社会保险基金对个人的影响都反应出了很积极的一面,对每个人只有好处。下面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强劳动者社保方面的维权意识

在社会上对社会保险基金大力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对职工的好处所在,这样必将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意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肯定会面临巨大的成本风险。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强制性

以往社会保险强制性相对较弱,处罚力度小的原因,由于企业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导致很多员工和单位产生纠纷。为此政府加大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力度,加大了对单位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通过对企业缴纳保险的强制性,致使企业更加慎重对待社会保险的缴纳。

(三)人才的流动性变大

国家新提出的社会保险法,提出了“全国统筹”,建立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结算制度,打破了阻碍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的牵绊,促使了以市场为流向的人才资源合理的流动。所以,企业将面临很大的人才流动现象,为企业建立留守人才提出了要求。

四、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的意义所在

社会保险是政府强制实施,处理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的工作风险,它是随着人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转变的,在社会发展中很重要。谈谈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存在的意义。

(一)社保减轻家庭负担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家庭还是有很多老年人,他们依然是家里的重要支柱,在中国养老问题都是有儿女承担,但是子女们是上有老下有小,赡养老人是家里很大的一笔开支,有的家庭根本负担不起,然而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重担。

(二)减轻企业养老的负担

年轻人在为企业做了很大的贡献的同时,在年老的时候无法胜任工作,此时企业就应该对劳动者老年生活给予扶持,如果企业对老年人全权扶持,那肯定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成本负担,很可能导致企业不堪重负。而社会保险基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这一问题。

(三)可以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对企业来说有很重要的影响,激励员工很重要,有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员工会更有信心,工作更努力,从而增加企业的业绩。

篇2

1、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在申领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证书一个月内主动向社保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依法与职工签订用工合同,做好用工备案登记。

2、为了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动态掌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各用人单位每季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调查表、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情况自查表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镇人社所),每年3月底前将市社会保险稽核自查表报镇人社所,4月底前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报镇人社所。

3、建立完善职工档案。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为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录用备案登记表、参保职工登记表,工资调整文件、解除合同书(退工通知单)、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在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把档案材料封存并在封条处加盖公章后移交给职工本人,做好档案移交登记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职工档案而影响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本人不得随意拆封档案资料,到新单位就业后应将本人的档案资料交给新就业单位,由新单位保存并做好档案接收记载。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依法为职工申报五种社会保险,不可单险种进保,做到应保尽保。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并在工资表中列明代扣代缴的明细项目。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时,应按实际工资总额申报,不得漏报、瞒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用人单位必须明确一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管员,负责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单位职工参保时收齐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照片两张,带公章、法人代表印鉴章及办理好的用工手续集中到镇人社所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企业28%,个体工商户20%;失业保险:2%,医疗保险:10%,生育保险:0.8%,工伤保险:根据通人社规〔2012〕28号、皋人社险[2012]38号,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这里所称工伤费率浮动,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影响工伤保险的主要要素,经综合评定后,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浮动的费率机制,具体浮动依据按照通人社规〔2012〕28号文件精神执行。根据通人社工文件精神,从2014年12月份起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有费率基础上上调0.5%。

三、加大执法力度,追究违法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推进社会保险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五、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一)财政所负责及时申报公务员、镇属事业单位人员和镇政府临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并足额解缴到位。

(二)农经服务中心负责及时申报全体村(居)干部的社会保险费并足额解缴到位。

(二)安监所负责强化工伤预防职能,督促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工伤预防机制,降低工伤风险。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发生工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用人单位,给予报市局立案查处。

(三)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及时通报镇人社所新办企业信息,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四)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配合镇人社所做好调处工作,同时为推进社保工作保驾护航。

(五)人社所

1.对所内工作人员分片包干负责,进行考核。原葛市片石昭斌同志负责,原片徐海全同志负责,原黄市片马红梅同志负责,原胜利片孙寒琴同志负责。

2.对全镇各类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社会保险参保台账。

篇3

社会保险关乎着每一位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大部分城镇职工在工作中最为关心的内容,然而目前还存在着部分企业无法保障职工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中不积极的现象,因此采用参与和激励的方式能够有效改善这一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概述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保障下,国家通过企业或个人等多种途径募集资金,在城镇职工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而造成劳动收入大幅减少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城镇职工的基本生活。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则是为了明确规范和保障城镇职工能够享有基本生活的权利而制定出的规章制度[1]。

(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首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证职工在因各种因素导致劳动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其次,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职工的工作生活有了坚实而保障,没有了任何后顾之忧,自然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做到更加爱岗敬业、将全部的热情和智慧投入到工作当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企业实现综合效益大幅上升的目的,企业的经济效益上去了自然而然就会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职工参保率低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率较低,企业不能按时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还有部分企业存在逃避缴纳保险金的现象。首先有一小部分企业在雇用城镇职工时没有与其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这也使得很多城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保障,城镇职工参保率比较低。其次,有部分企业为了压缩成本,最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选择逃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还有部分企业因为自身效益问题和实际情况,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种种原因导致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还并不完善[2]。

(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面对企业逃避和不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时候,没有专门的社保监督机构或者社会服务部门进行追讨和监督,在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当中也缺乏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检查工作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也是造成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对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仅仅只出台了一部保障法,对于怎样具体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如何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条例。这也使得我国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工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

(一)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率

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首先要想方设法的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率,在此过程中可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的奖励和鼓励措施,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能够做到自觉按时缴纳费用。首先有关部门可以经常深入企业进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在此过程中的参与性,与此同时也要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意识,帮助其树立相关的法律意识,利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能够合法地享受应得的社会保障,尤其是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权益,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注意关注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3]。

(二)适当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

通过适当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来鼓励企业自觉主动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现阶段有很多企业选择逃避或者拖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保基金缴费基数连年增长扩大运营成本,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对于一切刚刚开始步入正轨的小公司来说,还没有足够的资金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因此,国家和政府首先可以从宏观上做出调控举措,适当的垫底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金额数,并且对于中小型企业国家和有关部门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另外,为了鼓励企业能够自觉按时缴纳职工的社保金,可以推行一系列的鼓励措施,比如对于按时缴纳费用的企业可以适当给出一些优惠,比如说可以少缴一部分金额,或者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等等,通过这样的奖励措施来鼓励企业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将强监督管理力度

在面对部分企业拖欠和逃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时,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追逃力度,切实保证进而能够顺利缴纳。与此同时,国家和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或小组,对全面深入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给予不同的惩罚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情节较重的企业需要追究其一定的民事责任[4]。

(四)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得到落实的重要条件之一,国家应该及时出台相关方面的法律政策,并且将对企业的鼓励和激励措施也明确记录进去,从而使得企业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参与度。

四、结论

总而言之,社会保险制度关系到每一位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完善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让职工更加努力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因此,采用参与激励的方式鼓励企业自觉主动缴纳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金,能够确保每一位城镇职工都能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险,从而推动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作者:史安 单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参考文献:

[1]封进.中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J].经济研究,2013,07:104-117.

篇4

第二条  职工社会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个人责任共担,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社会保险是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下列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用工单位:

(一)中央、省、市、县(区)所属企业、街道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二)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四)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五)劳务输出的人员及其组织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范围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职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的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其它业务工作;

(三)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先向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调剂金,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0.4%至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企业单位税前提取,在管理费中列支。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税前提取,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用工单位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从公益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委托银行以工资拨付的同一顺序向用工单位收缴,用工单位不得拒付。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个人可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被租赁、承包、兼并时,承租、承包、兼并方必须缴纳该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因破产、撤消或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义务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其所有财产中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并一次性拨付该用工单位离退休人员10年的离退休费用。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三)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用工单位与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一次或分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所缴金额及利息;职工死亡后,其保险金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六)离退休职工易地居住的,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缴费1年以上的职工失业后,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缴费不满1年的,只返还本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年以下的不发;缴费年限1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救济金,但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再次失业的职工应当扣减已享受待遇的缴费年限和相应数额的失业保险金,重新按规定计算。

(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以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为基数,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20%;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30%;缴费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40%;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为基数的150%。

(三)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按本人当月领取的救济金10%的标准发给。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病的除外),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可凭医院的帐单补助70%,但失业救济期间的累计补助费用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救济金。

(四)女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生育的,一次性发给本人4个月救济金的生育补助费。

(五)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或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经本人申请和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按月增发本人救济金20%-50%的生活补助费。

(六)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7个月救济金的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一次性按每供养1人发本人生前5个月救济金的抚恤费,供养3人以上的发本人生前15个月救济金的抚恤费。

(七)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职工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上一年度结余额的20%发放救济金。救济金每人每月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90%发放,但发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用工单位及时送往就近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70%,用工单位承担30%。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当照发职工工资;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职工工伤需护理的,按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三级标准,可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应领取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四)职工因工致残,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工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4个月起,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定期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的50%。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后,补发丧葬补助费和补足定期抚恤费、一次性补助费。

(六)职工因工伤残,需要安装和配置必备辅助器具的,应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意,按普及型标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所需费用。

(七)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定期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费。

第十九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职工患病医疗时,医疗费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中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职工自付的医疗费按年度计算,超过本人年缴费工资的5%以上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比例支付;超过本人年缴费工资5%以上至5000元的,个人负担15%;超过5000至1万元的,个人负担10%;超过1万元的,个人负担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以下。

(二)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病医疗时,先在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金额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职工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四)职工可从用工单位确定的定点医院中选择一至两个医院就医。因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非定点医院就医。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区)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进行监督。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劳动、人事、计委、经委、体改委、财政、审计、监察、卫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金专户存款按同期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和个人使用的医疗保险金分别计入职工个人保险基金专户,专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上保险金应随同转移。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支付职工按本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还可用于失业职工和用工单位富余人员进行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为职工建立《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缴纳情况,作为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

《职工社会保险手册》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代为保管,职工调动时随同转移,失业期间交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审查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项基数和应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以及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帐目、报表等。

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查询本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和职工缴费工资的记载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用工单位查询本人社会保险金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转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及财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应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审计、统计制度管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项行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四)拒不缴纳或者故意拖缴、欠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令其偿还职工应得的社会保险金(含利息),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用工单位处以应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一)领到职工社会保险金后延迟发放给职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职工社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职工缴费工资的。

第三十二条  阻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工或其亲属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失去享受条件的,应于当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报告。单位和他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筹集、管理和拨付社会保险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职工社会保险金的;

(三)擅自增加或减免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

(四)擅自提高管理费提取比例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职工社会保险金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克扣、挤占、挪用、贪污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用工单位和职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和职工的申诉应及时查处,并于30日内作出决定。用工单位和职工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决定或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或争议,可先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缴费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和社会平均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对不能或者不易计算工资总额的,按照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一条  职工缴费年限,必须是用工单位和职工同时缴费年限。职工实行个人缴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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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争议预警协调机制。对一些企业和职工对社保政策的错误与模糊认识,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应加强普及宣传工作,让企业和职工都能正确理解政策法规,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坚持对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事先参与,有效督促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管理并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张权益。努力实现从依靠自上而下的指令工作向自下而上的推动工作转变,落实工会主席、工会各部门直接联系企业和职工制度,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注意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立场、角度看待职工合理的主张和要求,及时发现并制止参保人数不足、参保基数不足、缴费比例不足、缴费年限不足等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切实化解矛盾和纠纷,使维权工作变被动为主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试行对欠缴社会保险单位实施公开公示。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社保从表面看来只是一种较为单一的违法违规行为,但由此产生的对职工生活的影响却是多方面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挽回的。企业之所以屡屡违法操作,说明其中有利可图,这种现象屡禁难止,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惩治力度不够。随着传媒信息业的发展,目前广播、电视甚至微博、微信等网络公开媒体都已进入老百姓的生活,工会应加强劳动监察协作,主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尝试通过各种公开媒体和政府、工会网站的社会公示平台,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工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社保欠缴单位的“黑名单”公示确实可以聚焦公众关注,运用社会舆论和集体监督的压力加大清缴力度,并较好地填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社会保险管理领域的空白。相信将违法企业“拉黑”,有助于营造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的良好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对违法企业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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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档案在整个社保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信息交流与共享的保证,是参保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社保部门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作为一项专业的管理工作,社会保险档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数量庞大。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参与社保的人口已从城市覆盖到农村,最终实现全民参保,这就是社保档案数量的庞大。二是,动态变化。个人的社保档案会随着个人工作单位的变化,而发生关系转移,各项社保缴费情况也会依据个人工资的增减发生变化,这就决定了社保档案的动态变化。三是,以人为本。社保档案以人为基本对象来办理的,个人是社会保险档案的最基础的形成单位。社保档案是个人参与社保的原始凭证,也是维护个人利益的重要凭证。就如人事档案一样,随着个人变化,产生相应变化。四是,规范性。社保档案是按国家的有关规范来办理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办理活动的规范,即各类社会保险都有统一的办理程序、缴付费标准;二是,形成材料的规范,即各类社会保险都有规定有规范的记录卡,登记清册及报表,不论是哪个单位的职工,其形成的相关材料具有一致性。

2 加强社保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是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随着社会保险改革的逐步深化,“单位人”势必要变成“社会人”。社会保险部门不但要履行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起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与管理职能,如此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若无完整准确的个人资料记载,即安全有序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作就会陷入困境,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保险改革的进程。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是社会保险业务本身的必然要求。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离退休以及中间失业等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要经过诸多环节。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首先要填写保险卡及个人详细情况表等作为最原始的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其后要不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划拨个人账户、计算利息,有时还要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养老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伴随人才的合理流动,还要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基金的转入转出手续等,这些详细的个人档案记载,就成了今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三是,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有利于社保部门提高业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实际上是对业务工作进行有序的梳理和有效的归纳。对已完成的业务工作进行回顾整理、总结,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将对正在进行或进一步开展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鉴和推动。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各项统计数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利用是我们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前提条件。

3 完善八个环节,提高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水平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想社会保障事业取得长足健康的发展,首先就需要从基础工作抓起,夯实档案在社会保险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好档案的服务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3.1 科学分类

档案分类不仅是档案文件整理中的一个工作程序,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归档文件整理工作中具有主导的作用。没有合理的分类,归档文件收集整理工作就无法开展下去。归档文件只有赋予鲜明的特征,才能加以区别和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所以,确定社会保险档案的分类标准,实现科学分类,是档案归集、整理和保管的基础,同时又指导着其它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

3.2 日常归档

平时归档是立卷人员依照档案分类与范围。将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随时归入临时卷夹(卷盒)内,这就是平时归档。平时归档要“随办随归”,今日事今日毕,不得积累到第二年立卷时再归卷。这样,有利于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归档文件材料的排列,要按照各类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发生时间、重要程序分门别类地收集和整理,依次进行排列。档案在整理后,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应按裱糊技术要求进行托裱。

3.3 合理编号

整卷装订的案卷其全部卷内文件要编统一的顺序页号。并以“件”为单位在文件材料的首面加盖归档章。同时,搞好编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所在页号(或件号)、备注等项目。件号即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号。责任者是指制发文件材料的组织或个人。文号即发文的字号。题名即文件材料的标题。日期即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页数即填写一件文件材料的总页数。备注即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情况,包括密级、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

3.4 标准化装订

按照国家最新的档案管理办法,文书类档案可以不装订,可按件和保管期限直接装盒。而会计类和社会保险业务类档案必须装订成册。装订材料,必须选用经档案行政部门认可,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安全材质。装订档案,一律采用案卷左侧装订,并将左、下侧对齐,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3.5 填写卷面和档案装盒

案卷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案卷标题、起始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和归档号。案卷封面项目的填写,要求内容完整、概括准确、字迹整洁、一目了然。这里需要明确几个栏次的概念:(1)全宗号。全宗号栏内按同级档案局给定的全宗号填写,暂未给定的此项可空置,待同级档案馆给定全宗号后再行填写。(2)年度。年度栏内填写盒内文件的形成年度。填写时要采用公元纪年,以4位阿拉伯小写数字表示,不得简化。(3)保管期限。保管期限栏一般以汉字全称表示,分为“永久”、“长期”、“短期”。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4)机构或问题。机构或问题栏是指按哪种类目进行分类。如果档案按科室分就是“机构”,如“办公室、业务科”;如按照业务类目分就是“问题”,如“基金核定表”、“业务台账”。卷面填写完毕后,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年度、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材料不能放入同一档案盒。档案盒的厚度与归档文件材料的厚度相适应,避免归档文件材料弯曲受损。

3.6 定期移交

按照有关规定,凡在工作中形成的在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均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理、立卷、装订,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各职能部门应在次年初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

3.7 规范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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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法》以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将社会保险各项量化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区)政府,层层建立责任制。通过依法推动、宣传发动、部门联动和监督促动等有效措施,全市社会保险工作取得良好工作成效。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60个,其中市社会保险事业局1个,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__个,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__个,县(区)失业保险管理所__个,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__个,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__个,实际在岗人数471人(其中:编制内370人,聘用101人)。市政府于20__年5月成立了__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各县(区)也都相应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逐年增加,待遇不断提高。20__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54238人,与上年同比增长15.9%,完成养老保险费征缴109442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18.5%;失业保险参保人数__5278人,完成年度任务__5000人的100.2%,完成基金征缴7865.47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__.5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40840人,占任务470000人的__5.1%,完成基金征缴47758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18.3%;工伤保险参保人数__8574人,与上年同比增长17.5%,完成基金征缴3__6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29.4%;生育保险参保人数__9818人,与上年同比增长5.3%,完成基金征缴2203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8.5%。到目前为止,已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了8次调整提高,其他险种待遇也逐步得到提高。

(三)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三年来,全市的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收入都大于支出。20__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__059万元,缺口资金按财政分担机制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按7:3比例承担,通过财政调剂,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441万元,市本级财政承担1841万元,各县(区)财政承担1777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截止20__年6月,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缺口2__74万元,缺口资金从历年累计滚存结余中支付。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本规范。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做到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现收支两条线。审计部门加强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业务流程比较规范,近几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的问题。

(五)社会保险服务水平有所提高。各县(区)强化社会保险对外窗口服务,认真开展“阳光社保”活动,公开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能。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92%,社会化发放和支付率达100%。

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总体运行良好。但在调研中,发现社会保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部分企业参保意识差。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不够深入、面不够广,部分企业领导和职工思想认识不足,存在选择性参保、隐瞒缴费工资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如,__木业、__锰业两家企业选择性参保问题突出,20__年申报参加医疗保险的有近400人,而申报参加养老保险的仅__0人;__市__矿业有限公司,20__年实发工资人数245人,20__年1月---__月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仅为20人。

(二)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大,支撑能力下降。从20__年度和20__年上半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来看,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存在逐年加大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参保单位欠费严重造成收不抵支。截止20__年6月止,全市有520个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累计欠费达23__5万元,390个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累计欠费3850万元。二是退休人员增加,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金支付增大。20__年6月底,退休人员622__人,比上年同期增加3372人,同比增长6%。三是连续八年提高了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20__年人均养老保险金已提高到1894.57元,比2005年的月人均养老金615元增加了__79.57元,增幅208%。由于一方面参保单位严重欠缴,一方面退休人员增多、待遇

提高,增加支出,致使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断加大,支撑能力下降。20__年度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44482万元,可支撑月数4.38个月,至20__年6月底可支撑能力仅为3.8个月,低于全国6个月的警戒线标准,比全区平均支撑月数少__.1个月,处于风险警戒线以上。(三)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社会保险基金收缴难度大。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一些企业存在生产经营管理问题,经济效益欠佳,在对历年欠费还没有偿还的同时,当年又产生了新的欠费,造成企业社会保险累计欠费不断加大。如:__矿务局近几年一些矿井受____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__航运枢纽工程和____航运枢纽工程蓄水影响,存在安全问题,生产不正常,还有一些矿井因资源枯竭关闭,造成煤炭产量大幅度下降。此外,20__年以来煤炭市场疲软,供大于求,煤炭价格下滑,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截止20__年6月止,__矿务局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8840万元,失业保险累计欠费达1079万元。由于__矿务局严重欠缴,影响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的正常运转,任由__矿务局欠费继续加大,有可能导致无法完成20__年度自治区下达给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任务,按财政分担机制将由市级财政来承担由此造成的基金缺口。

(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存在社保、财政、国土、住房、公安、民政、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缺乏共享机制;各险种经办机构独立运行,“五险”的信息系统分割管理,数据分散,造成数据无法转换和共享;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没有进入自治区数据大集中统一管理,不利于对社会保险资金运行和有效监督。

(五)经办机构人员不足,服务社会水平滞后。社会保险部分经办机构大都成立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时业务少,配备的人员编制也少。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现有的人员编制已不能满足现在的工作需求,存在人员力量不足,年龄老化,信息管理专业人员少,服务社会质量不高的问题。如: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和待遇审核窗口经办人员仅6人,每天的服务量平均达300人次,平均人接待约50人次。此外还要管理市本级6万多参保人进行带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信息核对和3万多本新居保证的打印和发放工作,工作压力很大。

(六)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一些政策难以落实。由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细则没有出台,一些规定不具体,实际工作难以执行。如:《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待遇以及病残津贴的发放标准问题,国家目前没有制订实施细则或标准,地方也没有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实际工作中无法执行。又如:《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是,法定退休年龄的核定问题,现执行的是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个规定一旦与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退休年龄的核定就很难把握。

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总体良好,成效明显。但面临的形势也很严峻,主要是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难,企业累计欠缴数额大,有可能导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将极大增加财政负担。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落实社会保险各项政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整个社会保障工作的核心。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认真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群众的参保意识,使社会保险的参保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征缴扩面力度,加快保费征缴进度。针对我市目前存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难,欠缴严重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一手抓参保扩面工作,一手抓基金征缴工作。一是要组织力量加大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思想动员和宣传工作,促进参保扩面工作。二是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缴费基数和参保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少报缴费基数,应保未保和应缴未缴的企业,加大征收和清欠力度,保证足额征缴。三是社会保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力量,加大监察和稽核,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强化征缴,提高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企业工作水平,促进企业摆脱困境。政府要增强服务企业意识,加大对严重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调查研究,查找原因,组织力量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社会保险的征缴。

(四)进一步加快资源整合步伐,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已于20__年3月挂牌成立,将原__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等五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整合。目前市社保局“五险合一”服务窗口大楼维修方案和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已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应尽快对报批的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审查批复,尽快落实“五险合一”办公,实现社会保险“一站式服务”。各县(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合工作,市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尽快组建社会保险事业局。要加快市、县(区)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信息平台的建设步伐,建立部门之间、各险种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共享和协作,实现数据自治区级大集中,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业务科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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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参与保险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在设立保险基金时是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通过单位及个人按照相应的比例缴纳保险费用或者是利用其它的方式来筹集专项资金,从而达到国家财富共享的目标。社会保险基金一般包括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这五项。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及运作稳定性也越来越重要,所以我们必须要不断地加强对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现阶段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缺乏有效地监管机制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特殊性,所以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不断地实现其信息化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人员在管理财务时必须及时准确的掌握基金的真实变化情况,从而有效地控制基金的流入与流出。但是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并未真正的做到基金的透明、公开、安全。这不仅是因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由少数人员负责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权及基金管理权,这就容易导致他们在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发生挪用公款、贪污等违法乱纪行为。同时它也因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较低,操作不规范,导致基金监督者无法及时的获取全面的基金财务管理信息,从而使得社会保险的监管机制难以发挥其自身独特的监督作用。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积极性较差

在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时由于缴纳的主体不同,若企业内没有财政拨款,则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企业承担大部分,若企业或单位有财政拨款则国家负责大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承担小部分。由于缴纳主体的不同就会导致经营不景气、效益不好的企业在缴纳保险基金时通过恶意篡改数据、伪造数据等非法手段来隐瞒谎报员工的工资、数量从而实现其漏缴、少缴保险基金费用目的。

(三)基金支付管理体制尚未完善

现阶段,由于我国尚未健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制度管理机制,所以一些参保个人、参保单位或其他的相关人员会趁虚而入,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来伪造社会保险享受条件从而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如难以审查异地就医报销费用的项目、冒名顶替医疗保险等。这不仅违背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成立初衷,同时也会对基金的完整性、安全性带来严重的损害,从而限制了社会保险基金功能的发挥。

二、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控制制度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控制制度时首先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人员对基金的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控制制度认识,充分的了解它们在基金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同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人员也要坚决的制止违法乱纪行为,认真的对待会计工作的职业道德法律条文,从而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次,若单位若拖欠社会保险基金就需要利用预警机制来对其提出警告与批评,从而增强企业对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重视程度。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单位或者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时,有关机构应设置支出户、收入户这两个不同账户。收入户没有其他特殊功能只能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收入工作。通过开设不同的账户,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部门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的正常使用率,避免出现违规操作资金等现象。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管理工作

在加强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时要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体制。以医疗行业为例,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管理工作时首先要通过规范医疗行为来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加,从而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充分的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在市场经济下的作用,切实的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此外,为了促进基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就必须要不断地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及基金管理机制,并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时要及时的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为我国创作出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环境。

参考文献:

[1]孙永勇,李娓涵.从费率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中国人口科学,2014

[2]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J].贵州政报,1997

篇9

甲方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乙方处工作,当日乙方通知甲方,乙方将统一为其在______社保中心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甲方应负担的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乙方为其统一购买社会保险。

原因:__本人在本地区以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在此情况下,根据甲方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不强制为乙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而由甲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保,或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

乙方将因购买社会保险而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参保费用直接支付给乙方。该费用由乙方根据泰州市高港区社保机构公布的上一年度参保基数确定,每年核定,并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给甲方。

二、在工作期间,如有需要,甲方可以重新书面申请乙方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

甲方接到申请后,按照泰州市高港区社保机构的规定,从社保机构同意受理甲方的参保的当月起统一为甲方购买社保,并从社保机构受理甲方的参保当月起停止向甲方发放社保补贴,按规定从甲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甲方负担的参保费用。

三、甲方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离职后,如要求乙方为其补办在乙方工作期间未办理社保的期间的社保,甲方需退还已从乙方处领取的全部社保补贴,并按照其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应当由其缴纳的社保费用,对在补办社保保险中社保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全部由甲方负担。

对按照规定能够补办的社保项目,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照前款支付的费用后,按照规定为甲方补办社保。甲方不按前款支付和退还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补办直至其完全履行止。

对因不能补办社保项目所导致的利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双方均认识到,由于养老保险是社保项目中的基础险,如未购买养老保险则无法购买其他险种。在因甲方申请没有统一购买社保期间,对因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而造成的如在购买社保后应当由社保机构负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甲方自行全部负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10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12-0112-03

一、前言

职工社会保险是我国企业与职工之间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这种分配的合理性在国内社会保障学者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目前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支出较多,已成为的明显负担;更有学者指出,企业缴费率超出了能够承受的缴费水平。我国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由企业缴费的部分相当于缴费工资基数的30%以上,在国际上已属较高水平。同时,很多农民工不愿参加社保,相当数量职工尚未加入社保,劳动者在普遍质疑社保“费改税”,众多退休职工又抱怨养老、医疗保险太微薄。社会保险已成为收入分配中突出的社会矛盾,据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引发的问题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而另一观点则认为,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负担目前没有对企业投资和利润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而企业利润不仅明显侵蚀了职工工资,而且也侵蚀了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需要采取有效对策加快推进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针对上述理论分歧和突出的社会矛盾,不能简单地从企业一方或职工一方来简单考虑社会保险问题,而应将双方利益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在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中来研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社会保险是关系国计民生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是现代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收入分配热点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根据的观点,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和社会进步的表现。福利经济学、凯恩斯理论和新剑桥学派都从不同侧面说明了社会保险制度与劳资分配比例协调的社会和经济意义。而新自由主义则警告说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会降低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国内研究逐渐关注到社会保险制度与收入分配的相互关系,并对两者的相互影响机制进行了有启发意义的探讨。穆怀中对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性质、方式、限度和再分配的博弈过程进行了深入分析,把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放入国民收入分配的大系统中考察。认识到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属于劳动者生产要素分配的一部分。李慧英指出,社会保险尤其要覆盖到低收入和经济困难的人群,为了吸引就业者参加养老保险,吸引低收入者参加医疗和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应当采取相同缴费比例的筹资方法,让高收入的阶层多缴,低收入的阶层少缴,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董克用、常凯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分析了企业的责任,指出社会保障能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社会保险费占劳动报酬的很大一部分。宋晓梧指出,我国在收入分配方面有两大问题:一是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严重失衡,二是在二次分配过程中社会保障待遇在不同人群间差异过大,甚至出现二次分配加大了一次分配差距的逆向调节。郑志国认为,现代社会劳动者的工资或总收入应当包含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费用。

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劳资分配中未能充分重视和发挥社会保险平衡保障机制。郑功成指出,作为社会安全网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然残缺,国家的发展成果尚未能让全体国民合理分享,使社会公平问题凸显,不仅受损者有强烈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受益者也因权益失衡与制度的不完善而产生程度不同的不公平感。樊纲提出通过扩大农民工社保来纠正经济失衡,加快实现农民工加入社保的进程。刘畅指出,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保障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肖红叶和赫枫等用调整后的跨国数据比较发现,中国国民经济初次分配中劳动者相对地位明显偏低,企业社会保险问题依然很大。私营个体企业社会保险的残缺成为劳动报酬比重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王增文、邓大松认为缴费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关键环节。运用柯布一道哥拉斯生产函数测算了各缴费主体应承担的适度缴费比例,认为个人缴费率还存在较大的提高空间,但企业缴费率超出了能够承受的缴费水平。封进、张素蓉检验了缴费率水平对于企业参保行为的影响,发现降低缴费率可以增加企业的参保程度,缴费率的效应和企业的人力资本水平相关,在平均人力资本水平较低的企业,降低缴费率对提高参保程度的影响更大,而在人力资本较高的企业其影响并不显著;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增进了员工福利水平,可提高员工的劳动生产率。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都确认,社会保险是职工参与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制度与收入分配比例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这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而我国企业社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收入分配均衡,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利于建立完善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

三、我国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失衡的主要症结

1 社会保险覆盖率在不断提高,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弱势职工群体仍然存在,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未能惠及这部分最需要的人群

我国近年来努力赴扩大社会保障城乡全覆盖。许多地区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失业保险覆盖率均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但在一些劳动关系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特别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微企业中有较多的职工还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据民革广东省委会2012年的调查报告,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不是把缴纳社会保险当成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而是把它看作额外负担。参与调查的40%中小企业员工反映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全省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覆盖率不到一半。一些50岁以上的员工甚至反映,越接近退休年龄、企业越不愿意为他们缴纳社保费。中小企业社保欠账也多,员工对未来养老医疗保障忧心重重。一些中小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很多员工想参加社保,但由于工资待遇低、个人缴费负担重而选择放弃。全国城镇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当多的农民工没有纳入各类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处在探索推广阶段。

2 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不正常拉大,影响社会保险核算基数,扭曲了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不仅带来企业职工工资分配上的不公,也为以工资为基数的社会保险收支体系受到影响,形成二次分配的不公。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中国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20%人口的平均收入之比为10.7,而美国是8.4,俄罗斯是4.5,印度是4.9,最低的日本只有3.4(郝克宁,方宏,2010)。在我国,垄断行业职工高工资是社会普遍议论的焦点,一些垄断性质的行业与其他行业存在显著的工资差距,例如邮电、通信业、金融业等,这些行业凭借垄断特性,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政策的优惠,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待遇明显偏高。据笔者对某省的研究,以全省人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比较,垄断行业的人均工资都高于其它国有企业和全省人均工资,且这种差距近年来还在扩大。具体来讲,国有垄断性行业工资水平在2003年是国有竞争性行业的1.7倍,在2004年下降为其1.5倍,而后呈较快增长,2008年近似达到2.1倍;2007年国有垄断行业的人均工资几乎是该省人均工资的2.2倍。

3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双轨制,导致宏观政策中的收入分配秩序混乱,是社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亟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成员属于不同的社会保险体系,不同的社会保险体系造成福利水平的苦乐不均。如就社会反响最激烈的养老保险而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普遍仍按照财政全额拨款的方式发放退休金,个人无需缴费;同时,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均养老金的绝对额差距明显逐年拉大。上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相近的退休金政策,退休待遇差距不明显,但由于这两个制度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两个方面有差异,逐渐积累形成了实质的待遇差距,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明显低于后者,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大体为公务员养老金的50%,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的70%。再从医疗保险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绝大部分地区的公务员不用自己缴费,公费医疗报销比例在90%以上,不少地方还在执行实报实销的制度;而职工医保需要缴费,超出报销基数之上才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近几年公费医疗改革并入职工医保后,为确保看病报销补偿水平不下降,又为公务员专门建立了补充保险制度。国家公共财政资源分配不合理地向部分公民倾斜,这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公平原则。

4 与世界比较来看,我国现行偏低的工资水平所带来的极大的负面影响,从根本上影响到社会保险再分配的公平与整体调节能力

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在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的同期,我们并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政府、企业与居民三者之间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状况越来越严重。从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看。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大致在55%~65%之间;根据经典的Stolper-Samuelson定理,作为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中,收入分配向劳动者倾斜,在理论上中国应该有更多的理由来提升这个比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一直保持着9%左右的增长,但经济总量的增长并没有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同步增长,而居民部分的可支配收入占比在1996年达到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值后,开始逐年下降,劳动收入份额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由最高的69.29%一直下降到2008年的57.12%,2010年下降至40%左右。我国众多企业职工在一次分配中没有充分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尽快建立完善社保体制对改善二次分配意义重大。为更科学地测定我国社会保险福利水平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可以选择合理的国际参照标准来厘定合理影子工资、合理的覆盖率和合理费率水平,主要运用社保缴费核算方法和收入GDP方法和影子价格(工资)等参数来进行国际比较研究,注意选择发展水平相当的样本国家,其结论会对我国职工社会保险工作有很好的参鉴意义。

四、思考与建议

1 要明确社会保险制度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公平关系的作用,关注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价值选择,社会保险可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和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是改革和完善社会再分配职能、促进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工具。它对于逐渐缩小贫富差距。消解社会矛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筑牢固的社会基础,都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根源就是因为社会收入分配中存在客观的不公平问题。为了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现代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原则,通过财政政策和财政手段,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给予帮助,保证社会成员公平的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实现了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我国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对企业职工收入进行再分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公平,践行公平导向的价值选择。

2 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失衡主要症结的系统研究,探索我国职工社保福利水平可持续增长的科学途径

(1)系统从理论上明确社会保险的收入调节功能。社会保险的待遇逆向差异又会进一步强化已有的不合理社会分层,甚至促成新的社会分层的产生,造成更明显的收入分配差距和贫富差距。易于引发普遍社会矛盾。应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发现社保体系中导致各利益团体失衡的主要影响因素,并针对性地进行对策分析,达到丰富和深化社会保险理论。

(2)从优化收入分配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社会保险的战略方向。要科学评估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的福利损失水平,估算在国际比较下的过低工资水平中职工社会保险福利损失,估算在社保缴费基数明显偏低所造成的福利损失。从社会政策的层面重构均衡的劳资分配格局,从社会保险制度上保证劳动者得到合理的收益,充分实践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意义。

篇11

    2004年4月,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该公司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为张某等人及其他情况相同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所以拒绝为这些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与职工虽然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因此,张某所在公司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张某等人办理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应当依法修改合同内容并为张某等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