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5 03: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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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借款人范围:
(1)本市城登记失业人员;
(2)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职(技)校毕业生;
(3)创业的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低保人员、城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特困职工、双失双下家庭、单亲家庭、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等)。
2.企业借款人范围: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1.个人贷款申请人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创业,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注册地在本市;
2.申请人自谋职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3.申请人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经济违法行为;
4.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无违法乱纪记录的有效证明;
5.居住地社区、街道在《信用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贷款意见;
6.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程序
(一)贷款额度
1.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5—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2.对当年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
(二)贷款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申请人在按时足额还贷后,经批准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贷款申办程序
1.贷款申请。申请人在先取得户口所辖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乱纪记录的有效证明后,向所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困难群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③《营业执照》;④《税务登记证》;⑤经营场所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等资料;⑥《创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⑦《互保协议书》和担保人单位工资收入证明或《联保协议书》和担保人身份证或借款还款信用证明。
2.贷款担保。对申请贷款额度低于1万元(含1万元)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免除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的办法,直接办理创业贷款手续;对申请贷款额度高于1万元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在经办银行办理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手续后,可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手续。第三方担保(抵押)的对象主要有:(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2)经济效益较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二权一证”抵押担保,即:集体经济合作社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产证。
3.申报及调查核实。、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核实程序:以社区为单位逐级申报、调查核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户口所辖派出所、家庭、互保人工作单位、联保人家庭调查了解情况、审核有关证件资料,并深入经营地点调查。调查结果在所辖社区公示无意见后,签署《信用担保贷款申请表》,报所在街道办或劳动保障服务所审核,向市创业担保评估小组办公室推荐申请贷款。其他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核实程序:以为单位,由各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按上属要求申报、调查审核,并向市创业担保评估小组办公室推荐。
4.评估发放。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收到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办推荐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定期对材料进行复核和会审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经办银行推荐。经办银行应对申请贷款人所提供证件、资料再次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账户。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政策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由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认定),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二)对符合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享受财政贴息。
(三)经办银行按季定期与市财政部门结息,经办银行应在每季末前10个工作日计算出本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额,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贴息审核材料;市财政部门在接到经办银行的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确认的贴息资金划转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贴息资金兑现给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
四、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社区、街道办和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必须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并建立逾期贷款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二)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尚未归还贷款的,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限为贷款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止。对于恶意不归还贷款,在追索期满后仍不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对借款人提出诉讼申请。
(三)对贷款不良率在20%以内的社区、街道办和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经法律程序催收仍无法回收的呆、坏帐损失,由市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分担,其中:市财政部门分担90%,经办银行分担10%。对贷款不良率达到20%的,将暂停其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待不良贷款处置结束后,酌情恢复其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
(四)建立贷款逾期罚则:①对贷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每月通过邮局寄送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在借款人所在社区公示栏等地通报逾期不还贷款情况。②建立创业贷款逾期公示制度。对贷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的借款人,在市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向全市金融机构公示,借款人将不再享有住房贷款、创业贷款、消费贷款等一切信贷服务。③建立停止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通报制度。对贷款逾期的人员,通报相关部门,停止其享受包括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等在内的一切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
(一)完善创业担保贷款评估会审机制。成立由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经办银行分管领导组成的评估会审领导小组,下设由以上四家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班子。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运作情况,对各(区)申报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评估会审,分析存在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市劳动保障局为创业担保贷款运作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定期召集领导小组例会和评估会审会议,并实施考核奖励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审核、强化风险防范,严格管理担保基金,及时做好经办银行申报的贴息资金的审核、划拨等;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经办银行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解决创业担保贷款运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顺利落实。
商行禁无条件承诺理财产品高收益
银监会10月9日公告称,已正式印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商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行应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商行应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
此外,商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变相高息揽储。
银监会:银行可承受房价下跌四成
10月19日,银监会在北京召开的CEO组织峰会称:截至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不良率仍低于2%,不少地区继续呈下降趋势。开发贷款的平均押品比例也达到189%,即使房地产抵押品重度压力测试下跌40%,覆盖率仍高于国际通行的110%标准。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说,近年来,银监会努力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从抑制投机和投资、增加供给等方面入手,努力降低房地产贷款的总体风险水平。他说,最新的压力测试结果显示,中国银行业房地产风险总体可控。
1年期央票利率持平
央行日回笼资金千亿元
央行10月18日在公开市场发行了100亿元1年期央票,发行利率继续持平于3.584%。央行当日还进行了600亿元7天期正回购和300亿元28天期正回购操作。仅18日当天,央行就在公开市场回笼资金达到1000亿元。该业内人士分析,从短期正回购大幅放量来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平滑后期的到期资金量,而正回购或将成为短期内央行进行流动性调控的主要工具。
9月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创年内新高
做为银行第三季度节点,9月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冲动有增无减,并一举创出年内新高。截至9月28日,各商行共发行理财产品2149款。
其中,发行人民币产品1861款,环比上涨14.7%;外币产品288款,环比上涨14.3%。在占比较大的外币产品中,欧元及澳元产品涨幅明显,环比上涨幅度分别为20.5%、17.0%;港币产品环比上涨12.5%;美元产品上涨3.3%。
股票 Stock
汇金出手托市A股反应迟钝
10月10日,中央汇金公司宣布,为支持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发展,稳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价,中央汇金公司自10月10日起已在二级市场自主购入工、农、中、建四行股票,并继续进行相关市场操作。
对于汇金的此次增持,市场普遍认为这是一个正面信号。然而就在汇金宣布出手之后,10月10日,上证指数微跌0.61%,11日则微涨了0.16%,12日、13日则分别上涨了3.04%和0.78%,4个交易日涨幅仅为3.37%。
第三季度近百家公司过会
通过率为零的券商有6家
据有关数据统计,今年第三季度,共有113家公司上会,其中,96家公司过会,通过率84.96%;14家公司未通过,占比12.39%;另有3家参与审核的公司属于其他情况。
在所有申报类型中,申请IPO的80家公司通过率最低,仅64家获通过,通过率80%;并购重组共22家获得通过,通过率95.65%;此外,6项增发、2项可转债、2项配股等项目均100%通过。第三季度通过率为零的券商有6家,分别是第一创业、渤海证券、财富里昂、国海证券、华龙证券和君安证券,这6家券商各保荐1家公司均被否。
上市公司资金面告急
大股东卖股偿债
一轮高强度的紧缩货币,令不少上市公司陷入险境。今年上半年A股公司的负债总额接近14万亿元,创出近3年来新高。而从目前披露的第三季报情况来看,资金流情况仍在恶化,且正在向刚上市不久的次新股蔓延。其中典型的例子是中茵股份、国中水务等。
上市公司“不务正业”,
86亿元玩理财
截至10月10日,43家上市公司准备购买理财产品,其中有18家公司多次出手,合计购买理财产品达86亿元。尚有25家上市公司的相关议案已通过董事会审议,可随时出手购买理财产品。
基金 Fund
第三季度公募基金巨亏
QDII跌幅居首
2011年第三季度,上证综合指数下跌14.59%,上证A股指数下跌14.60%,上证180指数下跌15.69%,上证50指数下跌15.33%,沪深300指数下跌15.20%,深证成份指数下跌15.02%,深证成份股指数下跌14.59%,深证100指数下跌15.72%。
根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全部列入统计的280只股票型基金,前三季度跌幅为18.71%;而2011年第三季度,纳入统计的240只开放式标准股票型基金净值平均下跌了11.48%。第三季度QDII 股票基金跌幅达到20.57%。
前三季度货基跑赢活储4倍多
前三季度受益于货币政策持续收紧、资金面不断紧张、利率水涨船高等因素,货币基金业绩持续攀高。银河证券数据显示,截至9月30日,A类货币基金今年来平均净值增长率达2.4103%,相当于同期活期储蓄的4倍有余,也是今年以来唯一正收益的基金品种。其中货币基金中的嘉实货币基金收益率达2.5164%,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货币基金同时有流动性强、投资成本低、分红免税、在节日期间持有有收益等优势。
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9月29日下午,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基金销售体系法规已基本完成。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待证监会近期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材料的相关通知后,申请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将可按规定申报材料。
保险 Insurance
多家险企难完成保费预定任务
寿险颓势难改
受银保新规、紧缩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今年寿险市场持续低迷至今。业内人士表示,按照往年情况,多数保险公司可在10月完成预定任务,但今年形势较去年更为严峻,完成任务时间难免要推迟。尽管受银行第四季度揽储压力减缓等因素影响,银保业务或有小幅回升,但保险公司往往自11月、12月即开始备战来年开门红,今年保费增长大局基本已定,寿险市场短期难走出低迷态势。
据保监会统计显示,今年1~8月,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6988.47亿元,同比下降6.44%,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225.72亿元,同比增长20.78%;健康险保费461.05亿元,同比增长1.31%;寿险6301.70亿元,同比下降7.70%。而寿险占人身险总保费的90.17%,比例持续多月下降。
北京将建保险电话营销禁拨平台
北京保监局10月14日表示,该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险公司及机构经营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提出规范要求。为了有效地遏制人身保险电话营销的误导和扰民问题,该局将从明确电销业务经营主体资质标准、建立电销业务经营主体监管审查机制、设立行业层面禁拨平台等多个角度加大对电销业务的监管力度。
房产 Estate
一线房企9月销售额齐跳水
2009年以来首次出现
9月份,房地产市场的成交量出现全国性萎缩,本来是开发商冲击全年销售目标的“金九”明显褪色。继8月份销售金额年内首现同比下降之后,国内住宅开发龙头万科9月销售额再次出现同比下降。而中国海外、富力、碧桂园、雅居乐、合景泰富等一线房企在9月份均出现了销售额下滑的现象,同比降幅最高达到了25.3%。
14个城市多家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上调10%相当于加息两次
首套房贷款利率上调城市一共有14个,以东部一线城市为主,其次为中部城市,西部城市除了成都外,其他还未见有相关措施。事实上,从今年年初开始至今,上海、杭州等全国十余城市的部分银行已陆续上调首套房贷款利率。由于信贷额度紧张,深圳各家银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早在今年1月就普遍上浮,建行在深圳已执行基准利率1.05倍的政策,中行、兴业为1.1倍。对上浮首套房贷款利率的城市盘点发现,各城市首套房贷款利率上调幅度差异较大。长春创各城市纪录,部分银行最高上调50%,年利率高达10.575%。
京第三季度楼市成交不足2万套
近3年单季成交量最少
今年第三季度北京商品房住宅市场成交量仅为19876套,这一成交量创造了最近3年来的单季最低,比去年同期下调了19%。日均成交量仅有216套,同样创造了最近3年来的最低值。第三季度北京住宅均价为21978元/平方米,比第二季度上涨了900元/平方米。但是从8月开始,已经逐渐出现了价格停滞的现象。其中9月份成交的商品房住宅均价为21735元/平方米,比8月份的21836元/平方米下调了0.5%。根据统计,截至10月9日,有销售记录的住宅项目为191个,其中均价出现相比8月份下调的达到了14个,持平的为173个。
其他 Others
国家统计局:9月CPI同比上涨6.1%
其中,城市上涨5.9%,农村上涨6.6%;食品价格上涨13.4%,非食品价格上涨2.9%;消费品价格上涨7.3%,服务项目价格上涨3.0%。
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上涨0.5%。其中,城市上涨0.4%,农村上涨0.6%;食品价格上涨1.1%,非食品价格上涨0.2%;消费品价格上涨0.7%,服务类项目价格与月持平。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资金及房源筹集、准入、退出、租赁及房屋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管委会投资建设、收购或管委会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的,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等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土地房屋局是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计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公积金中心、各功能园区、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各金融机构和企业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履行其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资金来源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规模、项目安排和用地计划等内容,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土地房屋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结合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㈠管委会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㈡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㈢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㈣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㈤廉租住房、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空置的公有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㈥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管委会主导。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管委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拥有;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条件,房屋产权归开发企业;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归投资主体;
经土地房屋局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业所有。
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统一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房屋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60平方米为主,按照经济、环保、耐用的原则进行简单装修,达到基本使用功能;非新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
㈠中央、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㈡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㈢住房公积金收益中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㈣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㈤发行债券;
㈥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㈦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费优惠。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条件:
㈠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身人士应年满三十周岁;离异应满3年以上):
1.家庭成员具有城区及涉农街道非农业人口户籍3年以上(含3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这里的家庭指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家庭人口数分摊家庭成员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之和确定。户口暂时迁出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临时出境仍要回国居住的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这里的住房包括: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拥有的私有产权房屋、承租的公有住房、转让或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合同备案房屋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
3.符合规定的收入限制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收入按一对夫妇双方和未婚子女收入之和计算。
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㈡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和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2.和驻区企业签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社会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收入限制标准参照本条(一)款的规定执行,引进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此限制。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无住房。
㈢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指曾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地(除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户籍)来区就业的劳动者。
2.和驻区企业签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
3.收入限制标准参照本条㈠款的规定执行。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无住房。
㈣经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廉租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保障家庭在退出实物配租房屋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㈤住房困难标准、收入标准由土地房屋局会同民政、发改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㈠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㈡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外地独自进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㈢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㈠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暂时迁出户口或注销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户口是空挂户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实际居住地所在地派出所分别出具空挂户证明和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㈡婚姻状况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或法院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
㈢住房情况证明:
1.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拥有的住房房证、公有住房租赁手续;动迁或交易的,需提供拆迁协议(无拆迁协议的需由经租管理单位提供住房证明)或房屋交易手续、使用权买卖手续、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2.无住房的,需提供由房产部门核实出具的无房证明。
㈣工作、收入情况证明:
1.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均应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要求出具相关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调查核实后按要求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并提供相关证件。
2.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按要求出具的收入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须做出声明,同意审核部门向其它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公积金、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和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㈥其他相关材料
1.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录用手续,有调转的提供调转手续。
2.相关部门核准的引进人才证明、立功受奖证书、劳模、英模证书等证明材料。
3.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应出具《租金交纳担保书》。
4.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章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
㈠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当年房源空置情况、轮候库人员数量确定当年申请次数、申请时间。
㈡具有城区及涉农街道非农业人口户籍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㈢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要求统一到单位所在地社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七条初审
㈠受理
对申请材料完备齐全的,社区应即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所在街道进行初审。
㈡初审
街道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向实际居住地街道致《协助调查函》,同时核实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在本街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应即时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证明等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送到住房保障中心。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复审
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复审意见,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对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住房保障中心将在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对复审合格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受实名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出具《申请资格认定书》,并进入轮候库等待摇号配租。
第十九条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地告知住房保障中心并提交书面材料,住房保障中心重新审核其申请资格;未主动告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配租
㈠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将配租房源的申请时间段、户型、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在指定网站或媒体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时间段、地点、相对应的户型分类摇号配租。
㈡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公证、新闻媒体、申请人代表的监督,摇号结果通过指定网站或媒体公示,公示期3天。摇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向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本年度同地点摇号配租,本年度摇号后未获配租资格的申请人下年度须重新申请。
㈢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具有优抚证明、重残证明、重大疾病诊断书的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轮候配租。
㈣取得《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5.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㈤配租面积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与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依据《合同法》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
㈠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㈡租赁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室内设施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取暖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约定。
㈢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1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㈣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五章租赁及房屋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设施设备修缮维护、维修更新由产权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产权归管委会的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由管委会指定的管房单位收缴,并按照管委会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管理和维修费用及物业服务费。费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专项列支资金。
产权归开发企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开发企业负责收缴,房屋维修管理费及物业管理费等从房租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租金管理
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土地房屋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价格、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有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住房面积实行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与原住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
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承租人应在每月20日前交纳下月租金,拖欠的租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㈣租金收取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划转至缴交账户;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六条换租管理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换租申请。
㈠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㈡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面积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㈢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房屋管理
㈠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
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㈢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㈣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土地房屋局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后拒不腾退住房的,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有权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报土地局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㈠申报材料不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㈡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㈢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㈣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㈤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㈥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㈦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㈧经年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有第㈠款情形的,该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该住房承租期间市场租金的两倍补缴租金。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承租资格年审制度。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同住房保障中心工作,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限内每年向住房保障中心申报经所在单位或街道确认的住房、收入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应当退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完善监督办法和措施,不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房屋内检查使用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住房保障中心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转让、出租或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屋管理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追缴非法所得。
信贷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经营课题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以往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都过于侧重宏观环境与外部因素,如宏观金融体制改革,地方政府干预,企业景气情况等,而忽视了从商业银行自身管理的内部角度进行分析。
商业银行实行新的信贷管理体制以来,各信贷业务相关部门职能作用不断理顺,信贷管理不断得到加强,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拟从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分析探讨应如何解决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若干矛盾,以达到加强信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贷款规模控制方式与授权制度不匹配
目前,商业银行除对哈尔滨、大庆二分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外,对其他二级分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均为砍块方式。这两种贷款规模控制方式各有特点,并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科学管理都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两种规模控制方式并存是在信贷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过渡模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砍块规模控制方式与商业银行信贷授权制度已逐渐显得不相匹配。
砍块规模控制方式下,对于超过自身授权的项目,二级分行出于局部利益考虑,不会使用本行节余的砍块规模,因为向省行报批后,省行即可为批准的项目匹配规模。二级行如果没有规模,省行的转授权再大,对该行而言,也没有实际意义。
1999年,省行取消对二级分行的砍块规模后,二级分行从自身经营的角度考虑,对省行批准的贷款利息回收比较积极,但对本金回收不够积极,以占用省行临时规模。一个突出的表现是1999年“转贷”贷款较多,省行批准转贷,临时规模就会被长期占用;省行不批准转贷,就要承担不良率上升的风险。但是,连续转贷从长期来看,一旦贷款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出现滑坡或外部相关经营环境出现恶化,很可能造成商业银行贷款不能顺利退出,甚至面临损失。
2.贷前调查质量不高前期把关有待加强
首先,贷前客户、项目信息搜集不到位,导致项目评估、客户评价质量不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贷款的投放是以市场信息为导向的,科学有效的信息搜集系统是贷款科学决策的前提。而当前商业银行的贷款客户、项目信息搜集工作一般是由个别信贷人员临时进行的,缺乏系统完善、纵横交错、时段连续的信息网络。信息来源受个别信贷人员风险意识,知识水平及业务经验的限制,容易产生偏差。有些信贷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或业务能力较差,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或草率行事,或根本不知如何调查,盲目听从借款人的自我介绍;有的信贷员平时对贷款户不做监督调查,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时才急于调查。这些都极易导致项目评估、客户评价质量不高。其次,在二级分行决策环节上,有的分行的贷款决策没有认真贯彻总行信贷体制改革精神,有些单位只有形式上的民主决策,实质上还是基本取决于个别领导;有的分行贷款决策时风险意识薄弱,对贷款的投向,各类贷款的比重,贷款风险收益的权衡较少,经常听从行政命令或行使长官意志,使得贷款决策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这样,基层行的把关粗糙,使得省行把关难度加大。
项目评审、客户评价是信贷决策的基础,是科学贷款的必需环节。但是,由于基层信贷人员数量少,素质差,以及贷款的长官意志,使得申报材料难以对企业的经营好坏、发展前景、信用等级、偿债能力等进行全面正确的评价,这样也就在审批会议上无法回答审批人的有些质询,影响贷款审批,使省行很难正确进行决策。
3.省行贷款管理不到位
本次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两委三部门的设立,使得信贷业务前后台分开,并有风险部门实施监控,是一次动作较大的变革,打破了以往信贷权力集中的管理方式,有利于科学地进行贷款的全程管理。但是,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和实际执行时某些外部条件的制约,省行贷款管理信息反馈还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按照现行机制,前台经营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客户接触,发展客户,开拓市场,寻找效益的增长点;而后台信委办、风险管理处主要职责是对信贷经营部门的经营行为进行制衡、监控,这样省行就缺少一个对重点贷款客户定期进行贷后回访,对二级分行的贷后管理实施监管、监控的部门。
4.规范与效率的矛盾
商业银行现行信贷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信贷授权来完成上下级行权限的划分,但商业银行现行信贷授权实行的是“单户总额控制,不同贷种单项额度控制”的办法,而不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控制。信贷业务只要贷种相同、金额相同,就要履行相同的报批手续。但事实上,对于同一种类、相同金额的信贷业务风险程度也往往相去甚远,而信贷业务报批手续是一样的。比如,某企业在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缴纳100%保证金与缴纳30%保证金,其风险度差别很大,缴纳100%保证金的保函在银行规范操作的前提下,理论上风险值接近于零,但二者按商业银行现行规定报批手续是一样的。这对商业银行贷款营销工作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5.新发放贷款质量不高
商业银行1999年以来,新发放贷款截至2000年9月底余额576524万元,按一逾两贷口径,不良贷款为80120万元,不良贷款率达14%%,利息实收率97%,说明商业银行1999年以来新发放贷款质量不高。商业银行新发放贷款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受我省经济环境的影响,常常有贷款需求与客户经营发展态势成负相关的现象,并已经成为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也应该看到,这种贷款需求并不是有效的贷款需求。二是由于贷款审批质量不高,2000年省行共受理1816498万元,否决89123万元,否决率4.9%,明显偏低。商业银行2000年底的不良贷款率为25%,假设2000年底商业银行全部存量贷款的否决率为4.9%,由于从理论上说2000年商业银行审批的贷款与存量贷款并无差别,因此,2000年省行审批贷款发生不良贷款的概率就25%,所以省行以4.9%的贷款否决率,不可能保证商业银行新发放贷款的质量。
二、提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的构想
1.继续坚持不再对二级分行下达砍块规模
为改变为各二级分行重贷轻管,贷款回收乏力的现状,省行今后应继续坚持不再对二级分行下达砍块规模的政策。二级分行权限内的贷款,原则上规模应自行解决;超过二级分行授权的项目省行也不100%匹配贷款规模,本着鼓励二级分行盘活存量贷款,压缩不良贷款的原则,省行可匹配65%的规模,其余35%的贷款规模由二级分行自行盘活解决。
另外,为防止各行挪用个贷规模现象的再次发生,省行应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对个人发放贷款的规模管理,对有挪用规模行为的二级分行,将适当上收其转授权权限,对于挪用数额较大的行,将终止该行发放贷款的权力,直至将挪用的规模上缴省行。
为体现区别对待,扶优限劣,保证市场营销的需要,省行可对存贷比低于75%,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地区经济环境较好的二级分行逐步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2.加强信贷人员的素质教育
省行各有关信贷处室应加强协调配合,每年定期组织对各二级分行、经办行信贷人员进行素质培训,加强信贷人员的思想觉悟教育;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信贷人员对现代先进工具的掌握。
省行可要求二级分行仿照省行的办法通过考试选拔专业评估人员,保证评估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水平。二级分行可将本行的重点项目交由评估人员进行项目评估、客户评价,防止由于个别信贷人员风险意识、知识水平及业务经验的限制而产生的偏差,保证贷款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3.加强省行对贷款的监控能力
省行可将二级分行划分为不同的辖区,抽调几名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作为稽查员对本辖区内的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进行贷后检查,以便尽早反馈监测信息。在此基础上,省行还应充分利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档案查询系统,连续记录企业基本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监测信息随时进行电脑分析,尽早发现风险苗头,发出预警信号,采取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新晨
4.提高效率,对低风险的信贷业务适当扩大转授权
鉴于对经省行信委会审定的AAA级客户发放贷款、100%保证金的保证业务和承兑汇票、存款质押等信贷业务往往风险较低,而且时效性较强,是其他银行竞争热点,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一线营销的需要,省行可以将这类信贷业务对二级分行转授权适当扩大,并简化上报手续,对于时效性强的或需求急迫的可实行传真上报,会签审批。
信贷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经营课题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以往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都过于侧重宏观环境与外部因素,如宏观金融体制改革,地方政府干预,企业景气情况等,而忽视了从商业银行自身管理的内部角度进行分析。商业银行实行新的信贷管理体制以来,各信贷业务相关部门职能作用不断理顺,信贷管理不断得到加强,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拟从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分析探讨应如何解决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若干矛盾,以达到加强信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贷款规模控制方式与授权制度不匹配
目前,商业银行除对哈尔滨、大庆二分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外,对其他二级分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均为砍块方式。这两种贷款规模控制方式各有特点,并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科学管理都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两种规模控制方式并存是在信贷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过渡模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砍块规模控制方式与商业银行信贷授权制度已逐渐显得不相匹配。
砍块规模控制方式下,对于超过自身授权的项目,二级分行出于局部利益考虑,不会使用本行节余的砍块规模,因为向省行报批后,省行即可为批准的项目匹配规模。二级行如果没有规模,省行的转授权再大,对该行而言,也没有实际意义。
1999年,省行取消对二级分行的砍块规模后,二级分行从自身经营的角度考虑,对省行批准的贷款利息回收比较积极,但对本金回收不够积极,以占用省行临时规模。一个突出的表现是1999年“转贷”贷款较多,省行批准转贷,临时规模就会被长期占用;省行不批准转贷,就要承担不良率上升的风险。但是,连续转贷从长期来看,一旦贷款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出现滑坡或外部相关经营环境出现恶化,很可能造成商业银行贷款不能顺利退出,甚至面临损失。
2.贷前调查质量不高前期把关有待加强
首先,贷前客户、项目信息搜集不到位,导致项目评估、客户评价质量不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贷款的投放是以市场信息为导向的,科学有效的信息搜集系统是贷款科学决策的前提。而当前商业银行的贷款客户、项目信息搜集工作一般是由个别信贷人员临时进行的,缺乏系统完善、纵横交错、时段连续的信息网络。信息来源受个别信贷人员风险意识,知识水平及业务经验的限制,容易产生偏差。有些信贷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或业务能力较差,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或草率行事,或根本不知如何调查,盲目听从借款人的自我介绍;有的信贷员平时对贷款户不做监督调查,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时才急于调查。这些都极易导致项目评估、客户评价质量不高。其次,在二级分行决策环节上,有的分行的贷款决策没有认真贯彻总行信贷体制改革精神,有些单位只有形式上的民主决策,实质上还是基本取决于个别领导;有的分行贷款决策时风险意识薄弱,对贷款的投向,各类贷款的比重,贷款风险收益的权衡较少,经常听从行政命令或行使长官意志,使得贷款决策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这样,基层行的把关粗糙,使得省行把关难度加大。
项目评审、客户评价是信贷决策的基础,是科学贷款的必需环节。但是,由于基层信贷人员数量少,素质差,以及贷款的长官意志,使得申报材料难以对企业的经营好坏、发展前景、信用等级、偿债能力等进行全面正确的评价,这样也就在审批会议上无法回答审批人的有些质询,影响贷款审批,使省行很难正确进行决策。
3.省行贷款管理不到位
本次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两委三部门的设立,使得信贷业务前后台分开,并有风险部门实施监控,是一次动作较大的变革,打破了以往信贷权力集中的管理方式,有利于科学地进行贷款的全程管理。但是,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和实际执行时某些外部条件的制约,省行贷款管理信息反馈还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按照现行机制,前台经营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客户接触,发展客户,开拓市场,寻找效益的增长点;而后台信委办、风险管理处主要职责是对信贷经营部门的经营行为进行制衡、监控,这样省行就缺少一个对重点贷款客户定期进行贷后回访,对二级分行的贷后管理实施监管、监控的部门。
4.规范与效率的矛盾
商业银行现行信贷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信贷授权来完成上下级行权限的划分,但商业银行现行信贷授权实行的是“单户总额控制,不同贷种单项额度控制”的办法,而不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控制。信贷业务只要贷种相同、金额相同,就要履行相同的报批手续。但事实上,对于同一种类、相同金额的信贷业务风险程度也往往相去甚远,而信贷业务报批手续是一样的。比如,某企业在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缴纳100%保证金与缴纳30%保证金,其风险度差别很大,缴纳100%保证金的保函在银行规范操作的前提下,理论上风险值接近于零,但二者按商业银行现行规定报批手续是一样的。这对商业银行贷款营销工作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5.新发放贷款质量不高
商业银行1999年以来,新发放贷款截至2000年9月底余额576524万元,按一逾两贷口径,不良贷款为80120万元,不良贷款率达14%%,利息实收率97%,说明商业银行1999年以来新发放贷款质量不高。商业银行新发放贷款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受我省经济环境的影响,常常有贷款需求与客户经营发展态势成负相关的现象,并已经成为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也应该看到,这种贷款需求并不是有效的贷款需求。二是由于贷款审批质量不高,2000年省行共受理1816498万元,否决89123万元,否决率4.9%,明显偏低。商业银行2000年底的不良贷款率为25%,假设2000年底商业银行全部存量贷款的否决率为4.9%,由于从理论上说2000年商业银行审批的贷款与存量贷款并无差别,因此,2000年省行审批贷款发生不良贷款的概率就25%,所以省行以4.9%的贷款否决率,不可能保证商业银行新发放贷款的质量。
二、提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的构想
1.继续坚持不再对二级分行下达砍块规模
为改变为各二级分行重贷轻管,贷款回收乏力的现状,省行今后应继续坚持不再对二级分行下达砍块规模的政策。二级分行权限内的贷款,原则上规模应自行解决;超过二级分行授权的项目省行也不100%匹配贷款规模,本着鼓励二级分行盘活存量贷款,压缩不良贷款的原则,省行可匹配65%的规模,其余35%的贷款规模由二级分行自行盘活解决。
另外,为防止各行挪用个贷规模现象的再次发生,省行应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对个人发放贷款的规模管理,对有挪用规模行为的二级分行,将适当上收其转授权权限,对于挪用数额较大的行,将终止该行发放贷款的权力,直至将挪用的规模上缴省行。
为体现区别对待,扶优限劣,保证市场营销的需要,省行可对存贷比低于75%,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地区经济环境较好的二级分行逐步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2.加强信贷人员的素质教育
省行各有关信贷处室应加强协调配合,每年定期组织对各二级分行、经办行信贷人员进行素质培训,加强信贷人员的思想觉悟教育;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信贷人员对现代先进工具的掌握。
省行可要求二级分行仿照省行的办法通过考试选拔专业评估人员,保证评估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水平。二级分行可将本行的重点项目交由评估人员进行项目评估、客户评价,防止由于个别信贷人员风险意识、知识水平及业务经验的限制而产生的偏差,保证贷款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3.加强省行对贷款的监控能力
省行可将二级分行划分为不同的辖区,抽调几名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作为稽查员对本辖区内的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进行贷后检查,以便尽早反馈监测信息。在此基础上,省行还应充分利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档案查询系统,连续记录企业基本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监测信息随时进行电脑分析,尽早发现风险苗头,发出预警信号,采取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
4.提高效率,对低风险的信贷业务适当扩大转授权
鉴于对经省行信委会审定的AAA级客户发放贷款、100%保证金的保证业务和承兑汇票、存款质押等信贷业务往往风险较低,而且时效性较强,是其他银行竞争热点,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一线营销的需要,省行可以将这类信贷业务对二级分行转授权适当扩大,并简化上报手续,对于时效性强的或需求急迫的可实行传真上报,会签审批。
据接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各家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态度较为平静,分析指出,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依然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此次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充分体现了严格控制风险,审慎、稳步推进的一贯思路。而对照之前相关政策法规出台时间与当时实际情况也不难看出,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一直以试点方式小心谨慎地寻找发展路径,但回顾起来,政策的针对性却又远远落后于银行发展的需求。
信贷资产证券化暴露制度短板
“此时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为了缓解银行资产负债之间流动性失衡的局面,以此让银行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深金融从业者赵某如是理解此时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但想法与现实情况的差距也显而易见。尽管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在2013年上半年业绩说明会上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表了力挺做更多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和产品的意见,但是他还指出了目前国内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缺陷,如“法律法规、会计条例还不完善,希望能够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保证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
交行董事长牛锡明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其一就是监管整合。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广涉及若干个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在政策上、制度上需要进行整合。
有金融业资产管理部高管告诉记者,这是在当下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买卖双方艰难逾越的鸿沟。“由于目前工商总局只是对银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产产权交易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其他金融机构如果要参与交易只是债务而非产权交易。为避免债务违约造成损失,我们就必须做大量的信用风险评估、尽职调查甚至是增加担保来降低风险。这样无形中大幅增加交易的成本和难度。”他说。
对此,赵某表示,现在只有在政策上、制度上进行整合才能打破买卖双方不平等的交易关系。“不管是银行与银行、银行与券商的资产交易,后者都只是一个‘过手’、一个中间商,而不是风险承接者,随后他们要将产品再卖给普通投资者。如果仅仅是从盘活银行资产的角度出发,将资产的风险转嫁给购买资产证券化的机构的话,没有金融机构愿意购买。”他解释道。
赵某告诉记者,之所以他们暂不考虑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原因就是在交易价格上很难达到一致。“银行在定价权上是强势地位,让我们根本没有商讨价格的余地来开展此项业务。最后为了继续存活下去,在银行需要将大量资产转移出表内的需求下,券商只能甘愿做通道。”他说。
2012年5月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额度500亿。
赵某认为,由于交易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定价不合理,使得券商、保险之类的机构投资者不愿意购买,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一直停滞不前。
而自2005年以来随着时间推移,银行理财、信托再到现在的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规模却不断创新高。“虽然监管机构开始着手管理这里面的风险,但不能就此反过来再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来配合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一位业内人士说。
多位金融行业从业者认为,此次政策着重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金的初衷是好的。但在资产证券化运行中的制度缺陷以及银行自己的打算下,信贷资产证券化道路依然坎坷。
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下的各银行“小九九”
多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并趋于常态化,可以最大限度地盘活资金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有利于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提高信贷资产的运营能力。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助于推动其转变过度依赖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通过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腾挪出更多的信贷规模,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小微企业、“三农”、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对于投资者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扩容,将进一步丰富市场投资产品,拓宽财富保值增值的渠道。
在近期多家上市银行披露的中报中提及了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程。建行称,已将“建元”2013年第一期公司类贷款证券化项目申报材料正式上报监管部门。北京银行称,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完成筹备工作,并上报监管部门审核。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表示,未来中国银行将做更多的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和产品。李礼辉称,“中国银行在这方面有经验,从去年重新启动以来,我们首批做了30多亿元的产品,并且我们借助在海外分支机构的优势,做了相关的外币产品。”据了解,中行纽约分行打入美国主流市场的一大特色业务是资产证券化。作为首个在美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中资银行,具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的新闻稿中提到,在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央行将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尊重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窗口的基础上,引大盘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
据记者了解,对于优质资产的交易,个别银行却都有着自己的打算。有国有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相关人士表示,从自身收益的角度来说,我们很难将铁路基建、电力和道路交通等优质资产做成资产证券化卖出,即便这类资产在我们贷款中占比很大。“考虑到风险资本占有、潜在不良的变化以及综合人工运营成本,我们要卖出一笔道路交通的贷款,可能需要一百笔中小客户贷款才能补足之前的收益。前者的综合性价比远高于后者。”他说。
而对客户基础比较薄弱的股份制银行来说却另有苦衷。一家大型股份制银行分行的部门经理表示,他们现在想出售一个政府市政BT项目的收益权。“这个项目是为了与当地政府保持良好关系而做的5年期项目。现在从回收流动性的角度来卖出这个项目。但是我们只卖项目的收益权不卖贷款项目债权。”因为他们担心政府知道后影响其分行在当地的经营。
之前的赵某看来,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提供客观的收益率来吸引普通客户购买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标的资产就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这类资产中肯定存在平台贷款之类的贷款。”
如今,在银监会着手规范银行理财产品使得银行不能肆意卖出非标准化资产后,有金融产品设计者表示对银行提高房屋贷款利率提出警觉。在他看来,房屋贷款期限长、占有大量的银行资本和人力资源,这是美国银行业想办法卖出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因。而目前中国银行业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需求。“由于目前大多数银行贷款均有利率折扣,如果银行想卖出房屋贷款,就必须让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吻合。由此银行提高房屋贷款利率将是大势所趋。”
信托和券商“抢滩”新业务竞争愈加激烈
业内人士介绍,过去几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方主要是信托公司,如今随着券商的加入,信托和券商面临直接竞争。
业内人士预计,随着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扩容+扩围”试点的推进,未来将有更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券商、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据了解,券商与信托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上都将投入更多。
多位券商分析师指出,券商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可获得多项收入,券商不仅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承销方和专项项目管理人分别收取承销费和管理费,而且还作为项目的参与者,可以凭借对项目的深入了解,通过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次级部分、提供流动性等方式赚取投资收益和利益收入等。
首先券商资产部门或者资管子公司可以通过设计专项理财计划(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新的受托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获得稳定的管理费收入。其次,券商作为有销售渠道和承销经验的投资银行,可以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过程中承担起承销商和分销商的角色,从而获得承销费收入,形成稳定的新的利润增长点。再次,对券商买方业务有益。中国证监会历年创新实践扩大了券商自营业务和100万元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将成为券商新的投资标的。相比于股票和其他衍生品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更高更稳定。
除此之外,信托、基金子公司等也将分得一杯羹。今年3月,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提出,将信贷资产纳入券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保监会近日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金融资产,优化金融配置。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东证资管――阿里巴巴1号至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近日获证监会核准,受到市场追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