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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履职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1-27 16:15:3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董事长履职报告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董事长履职报告

篇1

首先做到人格平等

身为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王斌的主要研究领域为集团治理与财务管理、管理会计与控制。2000年起,他先后兼任华润双鹤(原双鹤药业)、外运发展、伊利股份、铁汉生态、翠微股份、际华集团等上市公司独董,以及国有企业集团和个别上市公司(如华胜天成)的外部董事。

董事长、董事、管理层要做到人格平等。如果做不到这个,你就不要当独董。这是根本,尽管很难做到。”王斌说,“所以,去不去做独董,第一要看人。我去做董事,肯定先做案头工作,包括研究公司的情况,以及和公司核心管理层聊天。关键看灵魂人物是不是很直、很正,通过一两次会面大体可以判断出来。如果感觉董事长、总经理等高高在上,那算了,我不是来你公司要碗饭吃的。千万不要被别人瞧不起。”

2015年9月,因为两届任期做满,王斌卸任了一家上市公司独董职务。“我和这家公司董事长的关系挺好,因为我们平等。”有意思的是,逢年过节,往往是董事长们先给王斌发短信,说些祝福的话,然后他回复。“我不会主动先发――当然不存在谁先谁后就‘怎么样’,但心里面我们确实是平等的。在企业,董事长有权威性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他在人格上比你高一等。互相的信任、尊重,是交往的前提。如果你在对方心目中就是一个花瓶,你赶紧辞职。而且,如果相信别人把你独董当花瓶对待,那是你不自信。”王斌说,“没有人天生比你聪明,也没有人天生比你笨。无论董事、高管都要抱着人格的平等独立,同时抱着相互学习的态度。”

一方面,独董是花瓶的质疑声很大;另一方面,近年来独董圈中出现了独董是弱势群体的声音。王斌认为,“不能把独董作为弱势群体来看待,否则意味着自我贬低、自废武功,贬低自身形象与人格。”

出于独立性的考虑,A股上市公司独董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王斌觉得,“独董资源有点浪费――两届、6年要退。独立性是个人格的概念,跟履职时间无关。H股公司独董就不存在这种时间问题。”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中国证监会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独董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实践中,一些人包括独董理解为独董的主要职责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王斌直言:“我不太同意独董主要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说法。公司治理的最高价值,是在创造公司价值的同时,平等对待所有股东,这也是经合组织(OECD)治理准则的要求。”

长期以来,中国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一言堂”文化普遍,特别是第一代企业家,不少是“草莽式”英雄,强势、合规意识薄弱。这种情况下,独董践行“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并不容易。王斌在其履职过程中曾遇到过一件大事。某上市公司核心管理层曾挪用一笔金额不小的资金,王斌在审查季报时发现,该笔资金未经董事会合理授权、资金用途及去向均不明,完全不符合股东利益。为此,全体独董向董事会递交报告,拟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该笔资金的来龙去脉进行专项审计。因公司核心管理层不同意这样做,王斌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此事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报告并同时发表辞职声明。其后,这件事一度影响了王斌的独董任职生涯。时隔多年,他对《董事会》记者强调:“辞职一事谈不上什么高大上,我们就是纯粹地尽责、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没有犹豫、也不后悔。事后看,这个决定是明智的。”

发现公司有较大问题时,有的独董息事宁人,选择沉默,或辞职走人。王斌称,“这不对,往高里说是未尽你的社会责任。走人能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矫正吗?我为什么讲是社会责任,是对社会的矫正,因为你尽责了可能就有某种社会示范效应,这是一种正能量。就像一个老太太摔倒,你扶还是不扶?一个典型事件的披露,社会是有反响的。”

有事情就说出来,不藏着掖着,王斌自认在做事这点上是阳光的。在很多公司,他都得到类似的评价:王老师不错,在董事会上什么话都说出来,不藏着掖着,很透明。“老师这种职业,本身比较干净、不存在所谓公司政治的概念,既然做独董就要对公司负责。所以他们认为我在专业上比较好打交道。独董和公司高管没必要非得建立私人感情。人和人交往的最高境界是让别人觉得很舒服,适度保持一定的距离感就很舒服,就事论事,他不用防着你、你也不用防着他。”

当成事业而非职业

篇2

许立荣:我觉得用“相得益彰”来形容最为贴切。一个优秀的企业,必然有一个优秀的董事会,有一群优秀的董事,独董也不例外。一方面,独董以他们的专业经验和职业素质来促进和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公司董事会充分尊重和认可独董们的意见和建议,为独董充分施展才干提供了舞台,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为公司发展共同努力。

为了保证独董履职,中远航运也像其他上市公司一样,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明确独董的权利和义务,从制度上给独董履职提供保障。但我认为,制度只是基础,中远航运形成的公司治理文化更为重要,也更为关键,那就是尊重独董、敬畏独董,为独董履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选用合适的人,完善相应的制度,构建以创新和责任为核心的董事会文化――我们一直在进行积极地思考和探索。

《董事会》:身为董事长,您如何做到尊重、敬畏独董,引导他们发挥作用的?

许立荣:独董是个特殊的群体,如何更好地促进独董发挥作用,很多上市公司在努力尝试,作为董事会成员中最重要的成员之一,作用发挥好了,对公司的帮助是非常大的。发挥独董的作用,我觉得关键是“尊重”和“遵守”。尊重,就是充分尊重独董们的意见,无论正面的还是反面的意见,都要尊重他们,让他们在董事会中树立威信,发挥作用;遵守,就是要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制度赋予独董们的权利,为独董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平台。在中远航运,薪酬激励、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主要是独董们在主导和发挥作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越来越高,开会次数越来越多,开会时间也越来越长。

我是2007年2月正式当选公司董事长的,第一次参加董事会,第一个发言的独立董事谭劲松教授不是向我表示祝贺,而是提出了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建议。他提出,董事长的首要职责是制定和把握好公司的发展战略,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独董们这种勤勉尽职、仗义敢言的精神,给我留下了终生难忘的印象,也激励我更加努力地工作,不敢有任何的懈怠。

其实,这已经不是独董们第一次这样做了。中远航运成立初期,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国企分配制度的影响,经营班子思想有压力。但以独董为主的薪酬委员会认为,公司要追求卓越,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激励作用的绩效评价制度。为此,从2002年开始,薪酬委员会经过先后三次的积极探索,在公司建立起较为科学完善的绩效评价系统,实行了长短期相结合的薪酬体系。这一薪酬制度,应该说是中远航运近几年得以快速发展、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董事会》:说到薪酬,董事会为何会对独董采用浮动制津贴,并与考评结果挂钩?

许立荣:说实话,我们这些独董都“不差钱”,独董津贴的多少对他们来说并无实际的意义,他们注重的应该是他们的声誉。对独董进行考核,其实是独董自己提出来的,他们认为,既然对董事、监事、高管和全体员工都有考核,作为公司的一个部分,为何就独董没有考核?我想,他们既然有这种责任意识,考核的结果肯定是非常优秀的,因为他们是在为维护自己的声誉而努力。

《董事会》:除了制度安排和治理文化,突然间很想了解,你们究竟如何找到这些优秀的独董的?

许立荣:我们非常注重独董的行业背景和经营管理团队协作精神,一个具有多元化专业背景的董事会,有利于促进和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质量,为战略决策的制定增加价值。但寻找优秀的独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选择独董的标准关键是两点:实用和实在。实用,就是不选大牌,不选明星,而是选择适合公司、热爱公司、愿意为公司发展付出努力的人;实在,就是人品好,不偏激,不献媚,实实在在做事。

篇3

1.确定评价对象。组成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稽核部为成员的部门履职评价小组,将部门履职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每年选择3-4个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所选评价对象报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实现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评价全覆盖。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篇4

由于许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尽合理,控股股东一股独大情况较为常见,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本性,从而导致公司治理的效率偏低。①加快建设多层次股权市场。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创新交易机制。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拓宽并购融资渠道。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制定市场化的退市制度。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加快发展丰富的直接融资方式,补充企业资本,进一步丰富我国资本市场的证券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②培育理性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目前,在我国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和社保基金在内等A股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仍旧占有很小的比重。相对于散户而言,由于理性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数量大、持股时间长以及具有理性的分析判断能力,从而更加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和长期利益,因此,对于股市而言具有“稳定器”的作用。因此,为了遏制中小投资者投机,引导理性投资理念,从而促进市场高效规范的运作,必须大力培养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在稳定股市的前提下不仅实现了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同时还建立了以法人股为主的股权结构,从而开辟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道路。

2 加强董事会管理职能

为了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必须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权和分工予以明确,因此,应当分设董事长和总经理。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由于董事长和总经理二职合一从而不仅严重削弱了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还降低了董事会的独立性,此外,由于二职合一意味着自己监督自己从而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如果两者分任就会在两者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制约监督关系,从而改变了董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而有效提高了运作效率。此外,还应当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完善和优化,同时对董事会下属四个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予以充分的重视。

3 强化监事会的权威

目前,新修订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均规定只有具有法律和会计等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才能担任监事,这样的规定无疑对监事会的权威予以强化,从而改善了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不重视监事会以及监事会缺乏权威的现象。此外,通过增加监事和监事会的职权也可以达到强化监事会权威的目的,例如: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等现象时,既可以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报告给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部门;监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对于发现的经营异常,监事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介入,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具有提出罢免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权;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等等。这些政策的完善将有利于树立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威。

4 健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小投资者的代表,独立董事的地位及作用应得到重视。受制于控股股东“一股独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意识淡薄、参与公司治理的经验能力和途径有限、维权手段有限,独立董事的作用显得日益重要。为试图解决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小投资者代表缺失的问题,我国于2001年建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此制度要求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尤其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予以关注。

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代表性,有利于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改进独立董事履职机制。为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建议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南》,建立独立董事履职工作底稿制度;推行独立董事定期集体接待中小投资者制度,就上市公司重大问题接受中小投资者质询,听取中小投资者有关履职的建议。这样既促进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又为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添砖加瓦。

篇5

在她看来,这样一个会议体的机构,有时可能不一定能做很具体的操作,如果监事会没有一套组织人马架构的话,很难开展很细的专门检查,要通过制度设计提高监事会工作的可操作性。

现行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不少权力。例如,监事会具有对独董的提名权,现实中这一权力往往是虚置的。“监事会对独董的提名权这一点非常必要。如果把这一条落实下来,整个机制就比较完善,而且监事会的地位与作用会进一步增强。在中国上市公司实践中,独董提名往往是由股东各方协商,提名权掌握在股东手中。”夏智华说。

除去独董的提名权,监事自身的提名往往容易失范,一些上市公司甚至由董事会提名监事。“在公司章程中,当监事会换届的时候,应该由监事会启动换届工作。怎么启动?我们的做法是,首先给股东单位发函,获得股东监事提名的正式文件反馈;给工会发函,告知他们要选举职工监事,他们会发来职工监事的相关信息。对于外部监事,由监事长还是其他人提名?我们现在的做法是,我会跟董事长沟通、协商,然后确定候选人。”夏智华说,“职工大会按照自己的程序走,股东大会通过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两者时间上衔接、完成后,公司在一个公告中进行披露。”

除去提名权,夏智华强调,高管的离任审计报告要送达监事会,因为监事会要对高管的履职进行审查;尤其在公司每年出年报时,监事会要对董事高管有无违法违规、是否履职发表独立意见,因此需要知晓任中与离任的审计报告。

公司治理主体要有效发挥作用,权责理应合理匹配。在夏智华看来,目前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有待完善。

她认为,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只要信息披露是公正、公开的,这个市场就是公平的,但现实中恰恰很多方面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不到位。“信息披露是监事会很重要的职责,但监事会在信披中履什么责,切入点是什么?如果说一个重大的投资项目在审议的过程中,有一个流程是监事会的审核,那么它确实要尽责,但现在并没有这样把关的环节,最终让它来负责有点勉为其难。”夏智华就此认为,监事会主要还是看信披机制是否健全、信披流程是否合规,而不是对具体的信息披露负责。

在监事会的职责中,对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进行监督是重要一项。怎么监督?现实中有两种方式:一是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等于了解、监督了;二是这一监督必须要作为议案,经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才是规范有效的。中国人寿采取的是前一种做法。夏智华同时表示,如果明确形成议案上监事会审议,也是可以的。

有观点认为,当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表示异议时,监事会应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夏智华直言,“我觉得这对监事会来说要求太高了。如果外部审计师对内部控制有异议,应该是董事会对公司内部审计负最终责任,很多监管规定包括我们公司的章程都是这样写的。监事会应该是责成公司董事会、高管层针对该审核意见进行专项说明,而不是说把监事会推到一线去。”

篇6

结合《公司法》及企业管理实践,本人总结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重大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金额在上年末净资产额30%以内的资产处置和坏帐处理;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激励制度、办法;

(十二)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人选、监事人选和决定任免下属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并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可以看出,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权力,董事会为股东大会的决策和事项作出前期工作并决定相关事项。通常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一并召开,就形成最重要权力机构形同虚设的局面,而董事长作为自然人的机构,可以日日履行职权,而且即使没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也名义上具有代表公司一切权力的能力。那么如何适当授权,使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各层级有权履职又不越权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经过在国有公司多年的管理实践经验,本人认为,设立书面梯级授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需要探讨权力的来源问题,毋庸置疑,公司的权力来源于投资人,但是国有公司由于所有者缺位,由管理者代为履行投资人的角色,由于管理者与投资人本质上的区别,管理者即使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权力也并非有切肤之痛,因此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董事会也如此。这也是董事长常常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职责而被认为理所当然的根本原因。

由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责明确,因此无需授权,而董事长究竟有何权力,则需要书面授权说明。本人认为,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形式上的代表,实质的权力仍由董事会履行,董事会应当将董事长具体行使的形式权力以书面授权书予以明确。

总经理是公司经营层的代表,那么总经理的管理权来自何处,本人认为,从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和代表意义,总经理的管理权来自董事会,而非董事长,因此,应当由董事会为总经理出具书面授权书,明确总经理的权利。

篇7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成本和风险,但最终落脚点应该是保证公司有效运作,而公司有效运作的前提是决策的科学性。所以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不局限于权力制衡,而是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我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特别是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对中国未来的企业经营意义深远,这无论是对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一样。很多家族公司第一代创业者交给第二代之后就出事,中国人说富不过三代,等企业交到第三代就不知道成什么样子了。不要给企业治理贴标签,说这是社会主义,那是资本主义,其实它是人类在经济行为里摸索出的一套通行的管理方法。

董事会建设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依法治企、确保企业科学发展的体制基础,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国资和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董事会作用的发挥和董事职责的切实履行,宝钢集团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相应的议决机制。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决机制使得董事会全体成员各自发挥专业和技能所长,驱动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决策,从不同的视角和维度对公司重大议决事项提出质询,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将董事个人的智慧凝聚成董事会的集体决策成果,使董事会决策更趋科学、合理。

宝钢集团一年起码有四五次董事会。我们有几个委员会,如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每个季度有季报。像执行董事,一个月一次汇报,挺忙的。董事会是票选制,我董事长也只有一票。

宝钢力求为外部董事提供及时充分的信息,通过组织外董实地调研、召开专项会议等多种方式,让外董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对于重大投资项目,我们坚持多次上会、过程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的连贯性。国有股东作为出资人的概念越来越强了,逐步按照市场经济的契约机制和委托机制来办事。我们是100%国有,国资委派出董事,他们代表国资委,很清晰。他们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经验,所以对公司投资项目回报的判断非常敏锐。当然,这些外部董事也使公司的治理更规范、更透明。同时,董事会的决策权和经营者的执行权严格分开了。外部董事给宝钢带来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理念,使宝钢走上一条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现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董事会运作已成为宝钢的DNA,这项制度不会因人事更替而改变,不管企业今后面临多大风险,后人都能循着制度,使企业健康发展,这是我们的制度自信。

宝钢将强化担当意识和攻坚破难精神,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在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上下功夫,寻求突破。

董事长首先是把握方向

作为央企的一个负责人,毫无疑问你应当熟悉这个行业的规律。但如果更多地把精力局限于技术的话,恰恰是荒了自己的田,种了别人的地。我今天更多的是需要把宝钢各层的管理者拧成一股绳,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我们开技术创新大会,请五位专家作报告,在他们的专业领域里,我和他们有很大差距。作为一个央企的负责人不能成为这个行业的外行,必须懂得这个行业的规律,石化石油是一个规律,钢铁是一个规律。但是在今天,仅仅是一个技术专家,是无法胜任这个岗位的。生产经营我关心,但底下各个生产单元哪个高炉出事,哪个辊道不转了,这不是我要关心的事了。我关心得更多的是人民币是不是加息和人民币升值,铁矿石从长协变成季度定价和由此带来的衍生产品等等。

作为企业董事长,首先是把握方向。像宝钢,既定战略也在实施当中,所有的战略制定都有假设,比如美国次贷危机,中国防止通货膨胀,我需要在实施战略中把握好方向,随时进行调整。另外,我们兼并速度是快还是慢?铁矿石从2002年到现在涨了3倍多,今后会继续上涨,还是会有变化?钢铁今后几年是否还能保持每年20%左右的增长速度?这些问题都需要方向性的把握,否则在战略执行时该快的时候没快,丧失机遇,该慢的没有慢,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第二,我们的发展战略就是要和宝钢之前的发展模式走不同的一条路,即走兼并重组的扩张模式。宝钢十年前重组上钢,当时宝钢只有3万人,而上钢有14.6万人,十年下来给宝钢一个很大的财富,就是联合重组各自在不同轨道发展的企业,除了技术整合、管理整合,还有文化整合。这个管理模式对宝钢来说要提炼出来,成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

第三,就是人才。发展需要宝钢拥有大量管理人才、技术专家和各类专业人才,而且这些人才要能够在新的环境中融入老的企业,兼并后能把协同效应真正搞出来。

企业领导力才是最重要的

企业就像军队,一个团能打仗,一定有个好团长和好政委,再往下看,一定有好营长、好连长……一定是整个团队的领导力强。

篇8

“一票难求”之谜

以敢于直言,曾在董事会决议中投反对票的保税科技独立董事彭良波先生,在被问及自己当独立董事的感受时,依然讳莫如深,不肯多言。笔者在向古井贡酒股份现任独立董事吴慈生教授咨询此问题时,吴教授也是不敢妄言,以身在其位,不便多言为由不愿意接受笔者的采访。

吉林省上市公司协会庞国华会长在和笔者交流这个问题时坦言,董事会的会议都要公告,如果公告中出现某位独立董事投了弃权票或者反对票,就容易引起投资者的猜测和不必要的恐慌情绪,可能还会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进而影响到公司股价和公司形象,这也造成了对独立董事的压力之一。因此从某些方面来说,投资者的敏感情绪也往往成为影响独立董事慎用反对票的的原因。当然,不排除有些独立董事在会议中发表了不同看法,提案内容修改后得以通过,但公告没有涉及到这些细节的情形。

相对而言,曾在古井贡酒和丰乐种业担任过独立董事的卓文燕教授则更直接一些,有着在两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经历的卓文燕教授,在谈及自己唯一一次行使弃权票的经历时,认为“那个项目不太合理,不适合开展,开展后可能后果预见不明显,自己心里把握不足”。对于为什么选择投弃权票而不投反对票的原因,卓教授的解释是:“反对票太敏感了!”

2008年4月,由于大股东占款问题而陷入濒临退市危险的中捷股份,发生了如此严重的问题,但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董事会会议公告中却难觅其踪迹,笔者查询其公告资料了解到,其独立董事姚海峰,任职半年就提出了辞职,在这半年中,共召开了两次董事会会议,笔者注意到,姚海峰亲自出席一次,缺席一次,而唯一出席的一次,他同时接受了另外3位独立董事的委托投票。随着中捷大股东占款的东窗事发,姚海峰索性辞职,尽管姚海峰表示知晓大股东占款一事,并称自己没有过误导投资者的任何信息,遗憾的是,笔者所注意到的公告中,并没有发现姚海峰发表过不同意见。

大厦将倾之际的尴尬独董

2008年12月20日,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独立董事郭艺勋、乔梁、王凤洲已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但并没有透露辞职原因,一时坊间流言纷纷。对于这出独立董事“大逃亡”的原因,夏新董秘吕东表示“至于为什么今年有那么多董监事辞职,主要是因为公司经营状态不好”。已经多年亏损,游走于生死边缘的夏新,的确让人难有信心,也造成了夏新一年内出现8位董监事成员辞职的“奇观”。

同样尴尬的情况也出现在ST联油身上,2008年底,ST联油在经历了高管大逃亡后,董事会只剩下了无所适从的4名独立董事和2名内部董事,孤独地苦守残局,在其所谓的2009年2月26日的董事会会议中,竟然只有4名独董和1名内部董事参加,只好把董事会办成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联席会议,其独立董事的窘境可想而知。

类似的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其共同的特征是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内控混乱,管理失序,独立董事不仅无力回天,甚至直接承担责任的危险极大,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不管是去还是留,无疑都是非常痛苦的。

压力究竟来自哪里?

毋庸置疑的是,随着这两年监管力度的强化,独立董事的腰杆儿的确比以前硬实多了。但同时出现的一个问题是,有些比较适合做独立董事人选的知名学者却托辞不受,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即是一例。“我不想担任独立董事,因为现在的企业独立董事仍然是很难尽职的,现在独立董事需要承担责任,很多人的积极性反而下降了。”

“现在独立董事辞职的现象越来越多了,想履职又履行不了,只有干脆辞职。”高明华教授表示。

独董辞职如潮,正说明独立董事越来越难当了。某位曾在上市公司有独立董事从业经历的人士告诉笔者,有这么一种情形,独立董事明知道某个提案不可行,甚至董事长本人也认为不可行,但这样的议案还是通过了,甚至常常是全票通过,这样看似怪异的事情,却是在个别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事实,原因就在于有的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渊源太深,无法摆脱,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量,有时会对辖区上市公司提出“分忧解难”的要求,上市公司不敢得罪,此时董事长不得不扮演其说客的角色,来说服独立董事不要投反对票,而独立董事此时也不得不体谅董事长的难处,这样就出现了所谓明知不合理也得以全票通过的议案。这样的决策效果可想而知,当然此后若公司出现问题,独立董事自然也难逃责任。

“独立董事确实也挺不容易的,上市公司的条条框框多,有时内部人士都很难搞清楚,学者型独立董事很多时候关心的是项目,对公司的经营过程等事项所知不多,对公司内部波诡云谲的人事和其他纷争也所知不多,也往往成为独立董事风险的一部分。”某不愿公开的独立董事向记者透露。

篇9

工行曾于5月22日公告称,鉴于有关部门正在制订银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相关办法,董事会通过决议,撤回此前既定方案,且不再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年会批准。

这只是近日国有金融企业薪酬问题系列变局中的一环。事情的导火索是一家被认为非国有机构的公司。今年3月,中国平安保险(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18,香港交易所代码:01318,下称平安)年报披露了高管年薪,平安董事长马明哲2007年的收入6616.1万元引发舆论热议。这引起最高决策层关注,甚至就此专门召开会议,了解讨论此事,并指定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平安是非国有股份制上市公司,其高管薪酬原则上是董事会范畴的议题,但据称“此事非常敏感,引发了连锁反应”。中央汇金公司有关人士称,汇金因此叫停了工行等控股金融企业原来的薪酬计划。据悉,管理层的基本思路是,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薪酬,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各行业,“既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又要与当前国情相符合”。

《财经》记者获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都在根据这一安排了解各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现状,在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争取提出规范意见。

证监会则通过交易所要求金融类上市银行年报的补充公告,披露高管的具体薪酬,并针对股权激励制度连续了两个备忘录,收紧相关尺度。

《财经》记者还了解到,银监会对此事的基本态度是,薪酬问题要坚持改革原则,不走回头路;但同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把方案做细做科学,激励约束机制要对等”,不能“水涨船高,而水落石不出”。但各监管机构只是提供决策建议,具体办法应由股东和董事会决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财政部已于此前完成了《国有金融机构薪酬情况的分析》报告,目前正拟定相应的文件,对国有金融各机构的激励制度进行引导和规范。根据“党管干部”的特有国情,有关按照业绩考核央属国有金融企业高管的办法和建议,也将提供给中央组织部门做参考。

连锁反应

5月11日,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五家已上市银行年报补充公告,详细披露高管、董事和监事2007年度薪酬状况。此次披露,是相关公司根据上交所要求而统一进行的。以往公司已的年报里往往只公布一个董事、高管薪酬的总额,而不披露到具体名下。

5月15日,宏源证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562)《关于实施2007年度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被否决,成为首家股东大会否决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此前的4月22日,宏源证券董事会已经通过了高管薪酬的考核办法,这次股东大会叫停的只是董事和监事的分配方案,而宏源证券高管中只有董事长汤世生,副董事长李克军以及总经理胡强是董事会成员,因此其余高管薪酬仍照常发放。

根据宏源证券之后的公告,方案未能获得通过的原因,是当日投弃权票的99961.040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表决权的94.79%。宏源证券第一大股东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股97721.26万股,显然正是他们投了弃权票。

宏源证券2007年年报显示,22名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2007年的薪酬总额为936.01万元。其中,董事长汤世生174.42万元,副董事长李克军55.37万元,当年10月15日刚刚上任的总经理胡强19.32万元,刘东、周栋两名副总经理均为111.28万元,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许建平为111.27万元,副总经理栗宏刚为107.53万元;而监事会主席徐际国和副总经理高涛薪酬分别为65.74万元和59.74万元。

这一薪酬在业内并不算高,整个汇金系券商的薪酬事实上在整个行业里属于中下水平。但据接近汇金公司的有关人士解释,券商薪酬通常是与业绩挂钩的,但证券行业的业绩波动较大,很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饭”,与高管个人的努力关联度并不高,所以奖金不能定得过高。

数日后,工行公告称,5月22日,董事会已经同意撤回了此前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2008年董事、监事报酬合同及2007年报酬合同和清算结果议案。

根据此前方案,工行董事长姜建清的税前报酬为160.6万元,含福利保险费用在内的税前总收入为179.5万元。行长杨凯生的税前报酬为153.4万元,加福利后总收入为171.1万元。两位副行长张福荣、牛锡明的不含福利的税前报酬分别为138.5万元和137万元。而梁锦松等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则由工行向其发放51万元或以下不等的税前报酬。

分析人士认为,工行此番公告表明,除股权激励计划外,以财政部为大股东的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也纳入了统筹规范的范畴,具体方案预计不日将出台。方案出台前,一些相关的上市公司的高管及董事薪酬方案都将可能暂时搁置。

此前,财政部已叫停了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是少是多?

金融行业的薪酬多少合适,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曾担任建行独立董事的日本新生银行前行长八城政基曾对《财经》记者表示,这些中国大银行高管需要承担的责任,与其100多万元的年薪严重不匹配,这和分行行长只有2倍差距,他认为总行行长至少应是分行行长的10倍到15倍左右才合理。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部门总经理也向《财经》记者抱怨,自己的年薪和股份制银行相比差距太大。

然而,国有金融企业高管的任命没有实行市场化之前,围绕其薪酬和激励问题的争议,会将一直持续。

“不是按市场原则选择的,只能上不能下,还有大量的职务消费,给100万元我都觉得高了。”汇金一位负责人谈及控股的几家大银行的高管薪酬直言不讳。

财政部有关人士也认为,“国有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仍比照市场化水平提高薪酬”是不合理的。

财政部有关报告称,国有金融机构薪酬偏离社会平均值的程度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据统计,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0万元,而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9.89万元、13.28万元、10.85万元和12.14万元,分别是社会平均值的4.71倍、6.32倍、5.17倍和5.78倍。财政部称,与此相比,美国银行人均收入是社会平均收入的2.39倍,渣打银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为2.86倍。

与此同时,2003年以来,国有金融机构的薪酬也保持了快速上涨势头。财政部前述报告认为,其中“改制金融机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上涨势头尤为明显”。以2006年总部员工薪酬增速为例,政策性机构中,农发行、进出口银行分别增长21.03%、16.10%;保险企业中,人保集团增长24.03%;商业银行中,中行、建行分别增长18.62%、20.76%,均高于14.36%的社会平均工资增幅。

另外,薪酬向管理层倾斜,相同职级存在一定平均主义现象,也为财政部所关注。一是分配关系向总部倾斜。2006年,中行和人寿股份总部的部门总经理平均薪酬分别为93万元和75万元,明显高于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69万元和55万元的平均薪酬。

二是分配关系向中高层管理人员倾斜。2006年,中行总行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43∶1,薪酬总额比例为1.02∶1。出口信用险总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52∶1,薪酬总额比例为1.79∶1。人寿股份总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66∶1,薪酬总额比例为2.33∶1。中信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37∶1,薪酬总额比例为1.35∶1。

此外,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涨幅高于员工工资涨幅,内部收入差距拉大也受到财政部关注。

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角度看,财政部报告称,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普遍高于国内上市公司。2006年,国内上市公司董事长平均年薪30.18万元,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董事长薪酬分别是国内上市公司董事长平均水平的4.31倍、5.05倍、4.69倍和5.74倍。

在上市公司中,金融高管的薪酬遥遥领先。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日前的《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显示,在近1500家上市公司中,2007年,各公司最高年薪前五位均为金融企业高管,依次为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年薪6616.1万元;深发展A董事长法兰克纽曼,年薪2285万元;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年薪1748.62万元;中行信贷风险总监詹伟坚,年薪986.6万元;招行行长马蔚华,年薪963.1万元。

在董事长年薪排行榜中,有一半来自金融、保险行业;总经理年薪20强中,同样有一半金融企业。除了上述已经提及的数位金融高管,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166)董事长高建平(297.6万元)、中国太保(上海交易所代码:601601)董事长高国富(295.21万元)、北京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169)董事长闫冰竹(268.61万元)、海通证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37)董事长王开国(254万元)、中信证券董事长王东明(245万元)、中国人寿(上海交易所代码:601628)董事长杨超(199万元),全都在上市公司董事长薪酬20强之列。

荣正董事长郑培敏表示,从行业比较研究看,金融业各岗位的薪酬平均值均以遥遥领先的数值高居各行业之首,但在持股市值的行业比较中,金融业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岗位均未进入前三。他认为,这说明,金融业核心高管当期货币薪酬过高,但报酬结构不尽合理,长期激励严重不足。

建议与制衡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各相关部门都在就金融行业高管薪酬提出各自的建议。

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目前银监会已经就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提出了六点基本看法。

首先是薪酬应与企业战略的长期目标、经营理念、社会责任及外部环境相一致。之所以要强调企业的经营理念,主要是因为不同的理念会导致不同的风险偏好与战略选择。如有的机构因为吸纳存款,所以必须是风险保守型的;有的机构则是持服务型理念的;还有的机构没有存款人和投资人,完全是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经营,不同性质的机构应该有不同的薪酬标准。

第二是绩效与风险成本要平衡。这就是说,不能只看赚了多少钱,还要看为此付出了多少人工成本、坏账成本、拨备成本,要关注资本充足率。

第三是激励与约束要平衡。薪酬不能只是“水涨船高”而“水落石不出”。如果企业业绩下滑,出现亏损,就应该大幅削减薪酬。然而现状却是不仅金融企业,很多工商企业都是赚了工资大涨,赔了国家买单,个人毫发无损。

第四是薪酬发放应该遵循“高层和基层平衡,高层与专才平衡”的原则。该人士援引日本企业经验,在业绩不好的时候,高层的工资会大幅下降,基层的领导扣得较少,普通员工无须减薪。至于专才,则应按一定的市场价格付酬。

第五是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要平衡。要避免一些高管在快退休的时候,修改工资原则,为自己谋私利。

第六是政企一定要分开。目前有一些国有但不控股的企业高管,依然在享受公费医疗,有住房和电话补贴,使用公家的司机,甚至不断地更换新车。“下海就是下海,不能继续享受干部待遇。”有关人士称。

作为侧重风险管理的机构,银监会的意见仅仅是作为建议供各金融企业的国有股东作为参考。股东则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明确表达自己的态度。

据《财经》记者了解,财政部目前亦提出了政策建议,这包括股权董事薪酬不与所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挂钩,根据其履职情况发放,以避免股权董事与公司高管在薪酬问题上利益趋同;真正发挥薪酬委员会和市场中介的作用,杜绝高管人员自定薪酬;严格控制高管人员职务消费,将职务消费纳入高管人员薪酬总额;对高管人员薪酬实行封顶管理,高管人员薪酬不得超过普通员工薪酬的一定倍数。

财政部还建议,“在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同时,对员工收入较高的金融和垄断行业,出台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对高管人员的工资做出明确限制。”

而导致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与激励机制争议不断的用人机制,也纳入了财政部政策建议的范畴。财政部建议,加大人力资源改革步伐,对员工普遍实施聘用制和合同制,管理人员的任命逐步体现市场原则。同时,推进管理垂直化和扁平化,缩减行政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规模,适当减少副职管理人员数量。因为财政部调研报告认为,国有金融机构存在管理层次过多,管理人员占比偏高的问题,“浪费了人力资源,提高了人员费用”。例如,中行总行副总经理级干部123人,是总经理级干部人数的4倍;工行一级分支机构副行长199人,是行长人数的7倍。

在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机制方面,财政部表示将审慎推动高管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必须与人力资源改革相衔接。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不能利用关联交易,不得增加工资总额,实现股权激励封顶。“这是借鉴了国资委有关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有关办法。”财政部有关人士说。

近来,财政部与“一行三会”一直在研究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管理办法,并叫停了之前多家企业拟执行的股票增值权计划。财政部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在新的股权激励办法出台前,不会批复任何一家股权激励计划。

显然,如何计算市场和非市场因素,就国有金融机构高管“红色金融家”的特殊身份,设计出比较合理的薪酬水平,对管理层的智慧是极大的考验。

篇10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

来到公司也已经快两年了,在这近两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正是在这里我有过欢笑,也有过泪水,更有过收获。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或许这真是对的,由此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

但是最近我感觉到自己不适合做这份工作,同时也想换一下环境。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新产品的推广,所有的后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公司今后在这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

我考虑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24周内离开公司,这样您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同时我也能够协助您对新人进行入职培训,使他尽快熟悉工作。 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工作的交接工作,尽力让项目做到平衡过渡。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尊尊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在短短的两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 年 月 日

范文二

尊敬的董事长:

您好!

感谢您在白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首先致以我深深地歉意,怀着及其复杂而愧疚的心情,我写下这封辞职信。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发展!

自我进入公司之后,得到公司各位领导、前辈们的关心和照顾,特别是您对我的信任、关心和栽培,使我获得了很多学习锻炼的机会。和您接触,让我如履春风,从您的待人处世、言谈举止中,让我明白许多人生道理。经过这段时时间在公司的工作,我不仅在工作中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更在这样一个温馨、和谐的大家庭中收获了一份宝贵情谊,对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我自身认识的不足,近期一直处于困惑状态。董事长您就像一位慈父多次抽出宝贵的时间耐心地开导我,并为我这样一位初出茅庐的新手规划了发展道路。为此,我进行了更加慎重地考虑。通过在公司的学习,和部门主管、同事们的接触、长辈的开导,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身的不足。我清楚地认识到,除了基本的踏实进取,还应该具备扎实的工作业务能力、系统的理论知识储备、独立的分析研究能力、严密的思维、开阔的视野等,才能够在工作中有条不紊、稳步前进。而目前的我,在各项工作面前都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有负公司各位领导干部的厚望,为了不影响公司的利益,我决定辞退工作,对此我深深表示抱歉。

自古千里马常在而伯乐不常有,如今伯乐在而我却只是一头未经世事的驴。常言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感谢董事长及XX主任等的坦诚而用心地栽培,今天的我无以回报,唯有用我的坦诚和行动来感谢您们!短暂的一个月,给我留下了宝贵的记忆。离开XX这个大家庭,离开这些真诚友好的领导同事有很多不舍,但是我相信今天的离别是为了让明天的XX更好地发展。无论未来何时,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XX的一员感到荣幸。如果三年后还有机会,我愿意为XX的建设添砖加瓦。恳请董事长批准,谢谢!

最后,祝XX欣欣向荣、蒸蒸日上!同时也祝公司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范文三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

我因为个人诸多原因,经过深刻冷静地思考后,郑重地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

感谢医院给我提供进入这个团体的机会,经过一年多在医院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在这段时间给我的辅导和帮助,使我能更顺利的完成各种康复工作。我非常重视在医院内的这段经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医院康复团队的一员。我确信这段经历和经验,将为我今后的职业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利益。

我很满意医院的工作环境,但是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我不得不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现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并希望在一个月内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医院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医院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篇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