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7 13:00:17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县级种植生产基地部分无产品质量安全自检能力,同时又不能出具委托检验资料及委托检验报告;二是部分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记录不完善。
二、整改内容
1、各县(区)农业部门对照生产基地名单附表对本县(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归档检测报告。
2、各县(区)农业部门对照生产基地名单附表对本县(区)农产品生产基地按照农产品生产过程完善生产记录。
三、整改安排
1、11月10日—25日,各县(区)农业部门负责本县(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整改工作。
2、11月26日—30日,市农业局将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两个督查组对五县两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整改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 App
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CMA标志。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告诫。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的;(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引言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各司其责、分工配合,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达到相关质量标准要求。2005年11月原建设部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令,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各种质量检验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正式定义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从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走向市场化。从2006年起,随着我国各地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进一步发展和扩充,在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各种质量检验检测数据、确保工程质量上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从其所发挥的作用和机构的性质来讲,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工程建设的第六方质量责任主体的提法已得到了广泛认可。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发展过程
2000年以前,建设工程中的原材料试验检测、专项质量检测工作主要依托科研院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属的建科所和实验室来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不大,检测项目要求不多且主要为建筑工程中的原材料检验试验,相关试验检验工作开展较为平稳有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令后,原隶属于科研院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按要求进行了剥离和分离,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性质的检测企业。同时期里各地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标准要求愈来愈高,检测项目也愈来愈多,为建设工程提供试验检验数据的需求也随之不断增加。从这一时段开始,云南省各种集体、民营、股份制性质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不断成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令中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作为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申请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资质申报资料中,加入了一条“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的前置要求,但从整个申报程序和资质审批的过程来看,主要的审批控制形式只注重在申报资料的符合性上进行审查,对检测机构的现场考核无系统的全过程考核标准、方法或考核较为表面化,检测资质标准中检测参数较少且对检测机构不设置资质分级要求,检测机构的准入门槛显得偏低。2006年-2015年期间,云南省检测机构的数量增加了近100家。截至2015年,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数量已近300家,目前仍还有增加的趋势。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
2.1招投标选择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云南省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已走向市场化,大多数地区基本上采用招投标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方式进行。在招投标或委托的形势下,大多数工程项目主要是以低价中标来选择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机构在工程检测的费用上拼命压价,大多数检测机构为了争到工程检测项目也只有去迎合甲方,相互间也以低价竞标的恶性竞争最终承揽工程的检测任务。
2.2检测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检测工作开展后,部分检测机构往往又以不按规范要求、甚至虚假检测来提供检验检测数据,严重扰乱了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给工程带来了安全隐患。
2.3检测及试验数据不足的问题
目前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对样品的真实性、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数量、送检过程是否符合要求都无法保证。特别是目前见证取样类试验检测由施工单位负责委托,其质量意识又仅仅停留在施工内业资料过关的阶段,只求可作为内业资料的合格报告,而不求了解所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的真实情况,见证取样的数量也不是每次进场都严格取样送检,同时还存在施工单位在材料取样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情况。尽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建筑材料取样必须真实、符合要求,确定的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见证、陪同送检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但目前监理行业自身存在不足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检测单位来说就算样品检测出来的参数合格也无法保证施工的材料合格。专项检测中,由于委托方一味压低检测费用,部分工程存在检测数量不足的情况,在工程验收时,如果工程监督机构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况,就很容易蒙混过关。检测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检测数据不充分,就无法科学、客观、全面评价工程质量。
3规范检测行为完善检测机构现行机制的探索
3.1严格资质审批
对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动态管理由于现行机制下,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准入门槛偏低和考核机制不完善,是检测机构数量迅速膨胀的一大原因。低价中标给建设工程提供数据支撑的检验检测报告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带来质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力完善检测机构的考核审批制度,从检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检测标准、检测能力等方面进行实地考核认可。具体做法可参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考核方式进行,委派技术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全方面考核,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意见进行最终的行政审批决定。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管应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动态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工程质量的专项检测中实行项目管理,检测机构根据工程检测类别将工程项目检测组的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名单、个人资格证书、对应检测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形成书面资料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应有专人对检测工作进行旁站监理,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及时终止检测工作,提出书面整改,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展检测工作。不进行整改和违反规定进行检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工程质量的检测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的每一类检测工作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具体监督检查,检点为: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依据标准、检测数量、检测方法、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设备等,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责令停止检测,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或检测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要求,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于7个工作日内报告资质审批机关。动态监管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和资质核发提供依据。
3.2完善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参数设置
目前,检测机构资质类别设置不全且检测参数较少,完全不能适应当下建设工程中不断拓展的检验检测参数要求。特别是当前建筑节能、减震抗震领域中对检验检测数据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在建设工程中要求具有检测机构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检验检测数据,资质类别不齐全和检测参数不全,严重制约了建设工程中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如何与时俱进,体现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补充和完善检测技术参数是当前资质管理部门必须解决的具体问题。
3.3现行机制下对检测机构的监管
现行机制下,检测机构全面社会化存在较大的弊端,由于目前检测机构的诚信机制建设和检测机构的考核机制都不完善,检测机构普遍存在不规范的检测行为,为克服这一弊端,可采用代表政府实行监管的政府检测行为和市场检测行为并重的形式,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为政府行为监管的一方,其他检测机构作为市场行为的一方,在具体工程项目中,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必须抽取一定比例数量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其他性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项目进行平行试验检测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展开分析比对,这样可以有效遏制虚假、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出现,同时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并帮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更有效地对中介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开展行政监管。
3.4检测数据信息化监控管理
当前由于行政监管的人力、物力有限,信息化是提高行政监管效力的最佳途径。利用监管系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可掌握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和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检测机构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即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数据尤其是即时报送不合格报告,可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干预检测结果。在部分省市已建立的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中涵盖了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如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上传情况),检测行为质量的投诉情况,主管部门、权威机构组织的对检测机构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情况纳入对检测机构资质的动态管理,也可进一步促进检测行业的诚信化体系建设。云南省目前对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已基本上构建完成,届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监管信息平台掌握:①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是否发生变化;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送检样品采用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纳入监管系统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试件的信息真实、检测报告真实有效;③保证检测报告与相应工程项目的准确对应,形成工程项目完整的检测报告信息,跟踪不合格检测报告及其处理情况;④监控检测数据的采集和报告的签发,完整保留对检测数据的修改记录;⑤检测质量投诉情况,有无超资质检测、弄虚作假、出卖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⑥因检测质量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裁决结果;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组织的抽查或飞行检查情况。
4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建设工程提供检验检测数据,为工程质量判定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作为建设工程的第六方质量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完善检测机构体制建设,规范检测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才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真实、客观、完整的各种质量检验检测数据、报告,从而更有力地为建设工程服务。
二、整治范围、内容
(一)整治范围
已投入使用或在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钢结构建筑物。
(二)整治内容
1、消防审批情况:建筑物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建筑情况:建筑实际使用性质与消防审核及验收要求是否一致;外墙及屋顶是否采用可燃性夹心彩钢板
3、钢结构防火涂装情况:钢结构防火涂装使用的防火涂料是否符合要求,钢结构防火涂装的施工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合格的检测报告等。对经过审核的在建和经过验收的钢结构建筑物,应逐一核查防火涂料检测报告、施工及监理记录、中介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4、消防设施情况:建筑物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设备是否按要求设置、运行是否正常,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5、安全管理情况: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6、灭火救援条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水源是否有保证。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
(二)集中检查整治阶段
第一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第二阶段为治理阶段,。各街道、园区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责令隐患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告知区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及时下发法律文书,由各街道、园区和消防大队一起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限期进行整改。对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由消防大队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消防大队要加大在建钢结构建筑物的施工现场检查力度,对现场使用的防火涂料进行抽检,对防火涂料涂刷的施工记录仔细核查,发现问题应当场责令改正;对新验收项目,要严格采用目测、涂层测厚、燃烧试验等方法进行防火涂料的复验,对发现耐火时间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中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新验收项目不遗留火灾隐患。
(三)督查总结阶段
区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街道、园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各辖区内10%以上的钢结构建筑、2个以上新验收项目进行核查。对检查发现整治不到位的,将责令其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消防大队要认真总结,及时归纳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把好建审、验收源头关口,建立钢结构建筑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以*部火灾隐患整治暨深入贯彻落实73号令武汉现场会为契机,按照部长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刘金国副部长重要讲话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使用现状,以“三提升”、“三降低”为目标,从源头抓起,在消除建筑火灾隐患上下功夫,全面提高建筑固定消防设施完好率。
二、整治目标
通过对全市设有固定消防设施建筑的检查整治,改变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运行不正常的现状,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火灾,切实提高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运行效率,提升建筑自身的自防自救能力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把火灾事故控制在初级阶段。
三、整治对象
全市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物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重点是设有自动报警系统、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建筑。检测机构是否经过省级质监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四、整治内容
(一)经营、使用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61号令)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三)经营、使用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是否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五)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是否准确、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
(六)建筑物中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七)固定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
五、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发动部署阶段(20*年11月20日至20*年12月10日)。通过报纸、电台等多渠道的宣传发动,明确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使各固定消防设施使用单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年12月10日至20*年12月31日)。各具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产权单位对本建筑已有的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自查,根据要求填写自查承诺表,并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因条件所限不能立即整改的,由建筑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牵头,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相关单位及人员,明确整改时间,由各责任人签字,确保整改责任到人。自查承诺表于20*年12月31日前上报当地*消防部门。
(三)第三阶段:抽查阶段(20*年1月1日至20*年1月31日)。以*、建设、质监、房管为主,对辖区内的固定消防设施运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采用随机方式进行,并根据涉查单位的数量确定相应的比例,最少不少于30%。抽查内容为单位的自查情况、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消防产品质量及系统运行情况、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情况、消防系统检测状况、消防控制中心人员培训上岗情况、固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等七个方面。对抽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质监、房管四部门要及时通气、相互配合,并依据《消防法》、《建筑法》、《质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现象进行处罚。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视情对全市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
(四)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月1日至2月25日)。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对整治中出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对工作中存在的整改不力、施工质量差、消防设施不合格等问题进行通报、处理,做到奖优罚劣。
六、活动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出部署,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消防产品整治活动,对检查发现的建筑固定消防设施产品问题要融入产品整治工作一并解决。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把整治活动作为做好冬防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和消除火灾隐患的有效手段来抓,各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并落实专人抓好整治工作。为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我市建筑固定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副局长张继烈担任,副组长: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邢永汉、市建设局副局长陈高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克云、市房管局副局长林其龙;成员:周洪年、朱剑忠、蔡光华、周宝辉等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周洪年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各地在整治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档案建设工作,通过整治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当地的建筑消防基础档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总量控制、协调发展、均衡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以市场需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以市场为主导,政府科学引导的新局面。
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如见证送检制度取得阶段性成果、信息化在检测工作中得到普遍运用等,但总的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如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一部分县(市、区)无检测机构,一些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等材料跨区域送检,检验成本高,影响检测的真实性,给建设项目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建设项目进度和质量;市区检测机构数量偏多,存在恶性竞争现象等。为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努力,包括统筹全局发展、合理规划布局、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检测机构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量控制和布局调整目标
(一)检测机构资质分布现状。目前我市共有检测机构23家,其中主城区16家,县(市、区)7家,有8个县(市、区)尚没有检测机构。具体分布如下:
(二)严格控制市主城区检测机构数量。在国家、省出台调整政策之前,市主城区原则上现有的各项检测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使用功能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门窗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不再新增,也不再新增检测项目。检测机构数量保持零增长或负增长。
(三)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可以设立一家检测机构。部分无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抓紧督促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按照资质申请条件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确保检测机构尽快成立、申报资质并在取得资质后开展业务,为所在县(市、区)建设工程提供检测服务。县(市、区)检测机构一般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有条件的可增加使用功能资质,工程量特别大的县(市、区)如、、县等还可增加主体结构检测等资质。县(市、区)的检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承揽市主城区和其他县(市、区)的检测业务。
(四)合理布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确保工程质量为目标,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引导支持检测机构合并、联合、重组,以及市内富余的检测机构迁到无检测机构的县(市、区)进行资源整合,使检测机构布局均衡合理。
三、政策和措施
(一)强化资质许可和动态管理
1、新申请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实行预审制度。对县(市、区)首次申请的检测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申请条件的核查,重点核查资质申请中的人员、设备、场地的实际情况,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县(市、区)检测机构加强业务学习和交流。
2、定期开展资质动态核查。要不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核查,发现有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转包检测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合的检测机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能在规定期限整改到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强化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管理
1、建立工作质量检查制度。将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纳入年度工程质量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每年有计划按比例分专业进行集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质标准条件、工作质量以及现场监督下的对比试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定可量化考核的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结合监督检查、质量巡查,每年对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工作质量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资质复核。
2、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现有的信息化基础上,逐步将检测委托、检测数据采集录入、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工作全过程纳入全省统一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实时监控系统。检测机构按照要求配备的相应信息化和远程监控设备及其运转和使用情况将作为资质许可设备条件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3、高度重视查处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的不合格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未按要求上报的将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通过检查检测样品、留存样品及原始记录的逻辑性、完整性对虚假检测报告进行严肃查处。
(三)加强市场行为监管
1、加强检测合同管理。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检测费用。检测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承担检测业务及检测合同费基本情况,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检测合同执行情况、检测费收取情况,将作为检测机构市场行为巡查和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2、抑制恶性竞争控制检测费用在正常水平。严肃查处压低检测费用降低检测质量行为,对压低检测费用扰乱检测市场的各种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将其清出检测市场。
四、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提升目标
很多年的水运工程实践可以表明,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不但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的手段,还是不断提高水运工程建设水平的重要技术保证。
1、试验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进行质量管理的最有效方法,试验检测的目的是采用检测方法对工程项目或材料质量进行检测,来判定工程的质量或材料是否与现行的技术标准相符合。试验检测工作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对水运工程进行质量全面管理的重要手段。试验检测能够显著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减少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其重要性意义如下。
一是通过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可以更多的利用当地原材料,方便就地取材。例如工程区域的填料砂石等材料,试验检测后能够确定是否满足进场材料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实现减少工程造价的目标。
二是试验检测工作的实施有利于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对施工过程中新技术和新工艺及时的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能够明确其是否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可行性,采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可以显著提高工程施工建设的速度,提高工程质量。
三是试验检测工作的实施能够对原材料质量、半成品质量进行科学的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试验方法和检测手段,可以对工程中所使用的任何材料及半成品的质量及相关性能进行检验,对其是否合格进行判定,能够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选用合适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四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能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科学的控制并进行合理客观的评价。同时也可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对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和科学的评定。
2、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现状及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状况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试验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在科研院校、设计单位和水运工程企业内部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三是挂靠在质检部门、建设施工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内部的检测室,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行。具备水运资质的检测机构不能满足我国水运建设任务需求,需进一步加强试验检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5方面。
一是有的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必须依附于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是建设单位,因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为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
二是因为当前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大体上都是行政方面的隶属关系,市场垄断性非常强,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的发展和检测水平的提高非常不利。有的施工单位或部门由于行业系统内的隶属关系,对试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和数据涉及的问题,不能及时的整改或整改的力度不大。
三是依然还存在试验检测报告和数据造假的问题,对水运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有部分试验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存在工作不认真、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完善、检测不规范、数据不核实、报告有遗漏等诸多问题,造成检测报告和数据产生失真问题。
四是试验检测人员素质存在差别,有的没有持证上岗,试验检测人员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在对水运工程进行试验检测的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工作不能认认真真,导致检测结果准确性差。
五是没有统一的试验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随意收费和乱收费现象。
3、加强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措施
3.1 完善试验检测机构建设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独立的第三方性质的检测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依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向社会提供准确、科学的试验检测报告,服务是有偿收费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层次是将监督工程质量的机构中所采用的试验检测方法当做监督控制工程质量的技术力量;第三层次是将企事业单位内的试验检测机构纳入水运工程行业管理体系。
3.2 树立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技能
当前很多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仍旧采用着传统的管理形式,缺少服务观念,服务水平差,服务能力跟不上市场的需求。因此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必须树立起服务的观念,积极主动的提高服务意识,提高质量意识,转变管理方式。
3.3 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检测水平
当前,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科技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水运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就给试验检测工作提出了必须加大科技投入的新要求。必须紧紧围绕科技进步来提高试验检测手段,适应水运工程新的检测技术要求;要在推广和使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水平;要不断完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方法,保证高效完成检测工作。
3.4 认真审核,规范资质认定,严格检测工作范围
要对相关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核实,必须满足申报条件的要求,要组织相关专家对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评审工作,全面核查完相关的申报材料后,形成专家意见,资质等级条件不合格的检测单位一定不能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同时,质监机构要依据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情况和申报材料的内容核准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范围。
3.5 完善管理,规范检测行为
每个水运工程项目都有着自身的特点,试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据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质量目标与检测手段,要完善试验检测的制度管理,确定明确的质量目标,规范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完成。
4、结束语
要高度重视水运工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不能盲目的进行施工建设,要依据试验检测的数据,要勇于使用先进的试验设备,确保试验检测能力的提高;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的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水运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关于如何开展科研工作
1、检测机构的能力水平是诚信检测、和谐发展的首要条件。测能力是指检测机构在满足法律地位、独立性和公正性、安全、环境、人力资源、设施、设备、程序和方法、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条件下,以保证其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稳定性的相关经验和水平。检测机构只有在具备应有的基本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向客户提供技术服务,若遇到风险时,才有能力承担风险。那么,如何提升检测机构的能力水平呢?
(1)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形成架构有序、完整的支持性管理文件,使检测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并不断持续地改进工作。(2)加强能力验证工作确保检测数据和结果报告准确可靠。因为数据和结果是检测机构工作的最终产品,也是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最终体现,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客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检测机构的形象和信誉,所以必须进行能力验证。能力验证的目的就在于验证试验过程中涉及的仪器设备及检测系统、环境条件、试验操作方法、标准适用和结论判定等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验证的方式有:与国家级或省级检测机构开展纵向比对、与本地区检测机构开展平行比对、内部开展自行比对等,经常验证检测工作是否处于正常状态,以确保检测数据和结果准确可靠。
2、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综合素质是诚信检测、和谐发展的关键。检测工作人员是检测机构的根本,是最宝贵的资源。他们的素质与水平对检测机构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他们充分参与,才能发挥他们的智慧,才能为检测机构带来收益。一个检测机构的水平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与水平。因为检测工作是一种高智能、高技术的专业活动,检测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另外,检测工作人员尚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诚实守信,一支质量意识高,责任感强,且训练有素的职工队伍,是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最重要的资源保证。所以一定要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综合素质。(1)检测机构管理者必须重视政治思想工作和检测机构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党、团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在检测机构上下努力营造“和睦相处、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有效激励检测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凝聚力,使他们对检测机构有责任感、愉,融洽到检测现场,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2)检测机构管理者不仅要注重制度管理,还要注重把握人性,运用情感管理,本着“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思想,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增强检测机构技术开发应用及课题研究能力,努力为各类人才搭建施展才干的舞台,充分调动广大检测工作人员钻研业务、投身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3)分配机制的和谐是促进和谐发展的保证,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在加强对检测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素质培养的同时,既要考虑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要帮助解决检测工作人员实际困难,切实提高检测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使他们保持健康的劳动道德心理;不只把工作当作是谋生的手段,也看成是精神的需求,看成是获得价值的主要手段。
1 现状分析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1.1 珠海市发展现状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肩负着我市建设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测的管理工作,目前已经建成的电脑系统有:
1.1.1 建筑材料检测系统
主要用于建筑材料和现场构建的检测管理。
1.1.2 工程质量监督系统
主要用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
1.1.3 OA办公系统
主要用于公文处理、人员、设备、标准资料的管理。
以上系统都是独立运行,不能信息共享。而且珠海目前社会要求检测市场放开的呼声越来越大,检测机构推向市场是新的趋势,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1.2 解决的主要问题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1)缺少基础信息数据库,工程信息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下称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不互通。
(2)现有的监督系统是监督单位事后登记录入备查,问题整改处理反馈不及时,不能与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互动,不能实时反映当前建设工程的实际状况,各单位软件开发存在重复建设的问题,具体情况有:
(1)检测报告无法第一时间通知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真伪无法快速识别,对比。
(2)无法确保现场取样混凝土试块的真实性以及检测数据的有效性。
(3)解决混凝土现场回弹检测结果的完整性及数据录入工作效率问题。
(4)目前已有的信息系统每个模块都是独立的,未能形成完善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度不高。
(5)现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是由市站统一管理,随着检测市场的放开,需要建立一套检测机构监管系统对全市检测机构的资质、人员、设备、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进行监管。
2 建设内容及实施方案
2.1 软件设计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主线,从建筑施工管理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系统中读取相关建设工程的数据,进入一体化监管平台进行管理,该平台系统主要包括:材料检测应用、商混检测应用、视频监控应用、质量监督应用、其他应用基础平台、关系数据库管理后台和公共数据接换平台组成,该平台功能架构图如图1。
2.2 应用部分
2.2.1 材料检测应用
在材料检测系统中,将建筑原材料入场检测和工程构件现场检测从委托检测、检测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报告审核、批准、报告发印、统计查询等进行电脑网络化管理;材料检测系统中的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的数据和检测报告自动上传到检测机构检测监管系统进行监管。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在材料检测系统中进行委托检测登记,使用现场数据回弹仪系统在工地现场进行检测,然后与材料检测系统对接将检测数据导入该系统,进行数据处理、报告审核、批准、报告发印、统计查询等,其中第一时间将原始数据和批准后的检测报告上传到检测机构监管系统供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2.2.2 商混检测应用
混凝土生产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的信息化监管。与材料检测系统关联,将商混合同备案审核、商混生产配比数据、商混用于那个工程某个部位、试件抗压强度等信息 上传到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中。使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检测数据都处于受控状态。
2.2.3 视频监控应用
融入信息一体化平台系统内部进行了无缝连接。使检测机构、商混企业、工地、在平台中统一管理,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权威性和惩处的震慑力,及时有效地掌握企业运营动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信息化。
2.2.4 质量监督应用
质量监督系统主要是监督站的工程监督员以及行业部门通过电脑或移动端,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日常监督、不合格项的处理、工程整改意见反馈等,与材料检测系统、商混检测系统、视屏监控系统关联及时查询、查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环节情况。极大的提高监督站的监督效率。如材料检测系统不合格的报告第一时间通过电脑系统及手机客户端通知监督人员、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将处理结果上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检查完成后将最终处理结果上报监督人员。
2.2.5 其它应用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一体化平台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工程库、企业库、人员库,相互之前互联互通。保证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动态性。
2.3 制度建设
一个好的系统建立和运行,必须要一套完整的信息管理制度作为保障,要建立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管理制度、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对单位资质、人员、设备、办公场所、检测实施、监督管理进行规定。
3 总结
运用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围绕工程施工和质量建立的珠海市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一体化平台,可以实现如下目的:
(1)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的行业监管,强化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全要素动态监管,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
(2)为建设、施工、监理、检测机构、商混企业、监督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端口,数据共享,减少各部门各企业软件重复开发,节约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对所购车型的实际油耗远远超过厂商标注油耗的吐槽比比皆是。今年“3.15”期间,央视报道称中国汽研旗下长春与天津两家汽车检测机构存在与车企共同进行油耗造假的情况。这让国内唯一一家以汽车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中国汽研陷入了风波。在停牌了一段时间之后,中国汽研进入为期6个月的整改阶段,但检测中心油耗检测质量控制存在何种严重缺陷以及整个整改计划并未向外界公布。
本刊记者从接近工信部的人士处获悉,央视“3.15”曝光部分检测机构制造虚假汽车油耗后,工信部立即责令产业司和装备工业司的相关领导带队,对汽车油耗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所有车企上报的油耗数据进行彻查。而面对近期处于风口浪尖的油耗检测问题,中国汽研的有关领导称已经为此事“头疼得寝食难安了”,工信部要求他们整改完成之后再向媒体谈及此事。
那么油耗数据造假是行业内的普遍情况吗?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何能向油耗数据注水?
隐藏的利益链
如果说,汽车油耗数据的造假,是工信部等相关部门政策制定的不到位导致的必然结果。那么,利益的驱动则是第三机构和汽车企业暗渡陈仓的根本原因。
资料显示,2009年之前,国内消费者要了解一款车的油耗,只能去看汽车企业提供的数据。为了严格规范汽车行业的油耗检测标准,从2009年开始,工信部出台了若干文件,指定车辆油耗检测的机构全国共有14个,要求整车企业的油耗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
与此同时,2010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在其公告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中明确规定,对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工信部的初衷是为了让汽车市场更家规范,但由于汽车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获得授权的机构中自行选择,给这些存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带来了很大的暗箱操作空间。
本刊记者获悉,为了让自己生产的车辆能够享受国家补贴,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一些汽车企业更是动起了歪脑筋。从2010年6月1日到2011年9月30日,小排量车型市场销量比例高达60%以上,使政府120亿元的计划补贴款仅一年多就用完。
去年国家审计署的《2013年第25号公告》,公布了汽车业违规使用节能汽车补贴资金及整改情况,一些车企违规获得补助资金超过1900万元。上海大众、上海通用、上海通用东岳和江淮汽车等厂家“榜上有名”。
武汉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汽车油耗测试分为研发测试和认证测试两部分。研发测试为车企对自身产品进行测试,车企可自行调整车辆参数。认证检测则由厂家将样车发往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油耗试验。
如试验结果合格,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众多车企能干预的其实是认证检测这个环节。如果企业和检测机构达成默契共识,企业可挑选“合格”产品送样检测;如果检验机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对检测来样产品负责,那么批量产品的一致性问题就得不到有效监管。
更糟糕的是,如果车厂将样车拿到检测机构做测试不合格的话,可以把相关系数交给检测机构的工程师,他们会根据车厂想要达到的油耗数值计算出一套测试样车的理想参数。至于之后怎样调整下次送检的样车就又是车厂自己的事了。
此外,这些车辆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远不止“油耗检测”一项,其中多家检测机构都同时向整车企业提供其他检测内容。
该负责人举例称,一辆乘用车做油耗检测费用在100万元左右,而一辆新车则需要进行安全碰撞检测、油耗检测、尾气排放检测等诸多测试。这就意味着如果整车企业一年内要上市几款新车,加起来的送检成本至少有几千万元,而规模较大的车企每年可能需要上亿元新车检测费用。
法律漏洞提供造假机会
显然,汽车企业利用政策的漏洞为一己私利,公然对油耗造假,将对国家整个节能减排带来严重的影响。
据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介绍,汽车油耗最终明示需要受到三个政策法规的约束,这包括《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以下简称《试验方法》)《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中都缺乏对于检测机构的监督与约束。
贾新光称,工信部颁布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汽车实际油耗可能会和油耗标签上的数据有所差距,但这一规定并未对“有所差距”做具体量化。差距在多少范围内是合理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示。这给了不少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整车企业互相捆绑的机会。
此外,工信部网站中《“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数据来源及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一文明确指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的所有数据都是由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提供。汽车业内人士指出,工信部公布的检测数据,初始来源仍由汽车生产厂家提供,只是试验方法和标准统一了。
尽管根据《试验方法》的规定,检测车辆和销售车辆必须相同。然而,在央视报道中,检测机构表示“只对车企送检的样车负责”。贾新光介绍说,由于油耗检测施行的是送检制度,试验的用车由厂家提供,厂家可以为通过油耗测试做好准备之后送检,并不能反映实际生产车辆的情况。
有汽车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第三方检验机构之所以能够接受车企随意修改样车参数,是因为除了前述规定漏洞之外,《试验方法》第5条“试验条件”有这样一条说明:“试验室可检查进气系统的密封性……试验室可检查车辆的性能是否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该人士介绍说,试验条件中的“可检查”是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也让某些不负责任的检验机构能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然“可检查”当然也“可不检查”,车厂给到什么样的测试样车这些机构就测成什么样,至于是否与销售车辆相一致那是车厂的事,与他们无关。这也就是为什么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会说:“我对样品负责。”
行业监管缺失
虽然不少车主对汽车的“工信部油耗”和“实际油耗”出入较大都深有体会,然而一旦遇到“油耗造假”的问题,消费者却面临“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
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表示,除了油耗数据的造假之外,我国油耗测试依据的标准已经较为陈旧,目前是按国家标准GB/T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在20至30摄氏度的实验室内,通过冷机启动、加速、稳定车速、减速和怠速的测试,完成四个市区工况循环和一个市郊工况循环,得出的油耗数据。
中图分类号:P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1-0298-01
前言
防雷检测机构主要是通过现场检测,对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和其他连接导体)的设计、安装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检查,对防雷装置的有效性进行测量。防雷检测机构实施计量认证,可不断规范防雷检测机构管理工作,提高防雷检测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第8号局令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应当通过计量认证。2006年7月27日国家认监委又印发了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防雷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依据
随着我国防灾减灾工作的深入开展,雷电灾害防护工作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根据《气象法》的规定,各级气象部门相继成立了防雷检测机构开展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东营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根据上级要求于2001年向山东省质监局提出了计量认证申请,2002年6月顺利通过了认证,取得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2008年3月再次通过了计量认证复查评审,证书编号为2008150076L。2011年5月又通过了计量认证复查评审,证书编号为2011150284L。
二、认真做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一)实验室管理体系建立的步骤
1、领导的认识阶段;2、宣传培训、全员参与;3、组织落实,拟定计划;4、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5、分析现状,确定过程和要素;6、确定机构,分配职责,配备资源;7、管理体系文件化(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四部分。
(二)质量体系的运行和改进
质量体系是指实验室用文件化的形式列出的有效的、一体化的技术和管理程序,以便以最好、最实际的方式来指导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设备及信息的协调活动,从而保证委托方对质量满意。在计量认证评审中,质量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最为重要的环节,其既应符合评审准则的要求,又要符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质量体系文件是实验室工作的依据,是实验室内部的法规性文件,具有法规性、唯一性和适用性特点,一般分为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四部分。
1、领导重视,全员参与
领导重视是做好计量认证工作的先决条件。实验室的领导要经常地参加与计量认证工作相关的培训,熟知计量认证工作的重要性,根据情况决定实现质量方针、目标及持续改进的措施,充分认识到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工作是完善防雷中心实验室质量体系的重要手段。要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单靠领导是不行的,要充分发挥中心每个成员在质量体系中的作用,制定奖励措施,使职工在质量体系运行中,始终有参与质量体系改进的积极性和能力,主动分析自身体系的差距,以求不断进取。
2、作好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检查各部门所开展的质量活动及其结果是否符合“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确保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为质量体系的改进提供依据,同时为了确保管理的适应性、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以达到规定的质量目标,认真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至关重要。
(1)制定年度计划,按时进行。每年年初,必须制定详细的年度内审和管理评审计划,计划中必须明确拟审核的部门、审核时间、审核内容、审核组组成和审核结果的处理。
(2)做好记录,保质完成。制定可操作的内审记录表,内审结果通知书,内审汇总表,管理评审纪要。明确不符合项的纠正负责人,整改时间及复查跟踪人员,充分做好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
(3)计量认证现场评审中,档案的检查是一个重要方面,具体要求为:
a.仪器设备档案:实验室应确定一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档案中至少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出厂编号、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制造商的说明书、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或修理记录等。
b.检测报告档案:检查检测报告的信息量是否充足,原始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和检测报告同时归档。
c.技术人员技术档案:应包括人员简历、学历证明、获奖情况、培训情况、科技成果、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相关复印件(如上岗证、获奖证书、技术业绩年度鉴定等)。
3、通过监督评审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在3年的计量认证周期之间实验室都要经历监督评审,通过监督评审,技术专家会发现本中心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制定有效的纠正办法,进行有效的整改,这也属于计量认证后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有效办法之一。
(三)积极开展能力验证及实验室间比对
能力验证是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来确定实验室检测/校准能力的活动,实际上它是为确保实验室维持较高的校准和检测水平而对其能力进行考核、监督和确认的一种验证活动,东营市防雷中心每年都与邻市的潍坊市防雷中心或滨州市防雷中心进行比对试验,以切实提高检测能力,为更好地出具公正数据保驾护航。
(四)加强制度建设,认真做好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在实验室检测工作质量的诸多因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实验室水平的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和水平。中心领导必须建立完善的防雷检测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管理机制,建立一支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防雷检测队伍,实现人才总量、结构和素质与防雷减灾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注重新标准、新规范、新方法的搜集和使用,确保其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定期交流研讨检测技术,邀请经验丰富的检测专家作技术报告,不断提高检测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检测水平,为提高检测技术的科学性、有效性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认真编制检测(验收)报告
检测(验收)报告是检测过程的结果,是实验室工作质量的最终体现。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实验室自身的形象和信誉,防雷检测机构要认真编制报告,统一格式,除了信息要完整、数据要可靠、结论要准确外,还要注意文字打印质量、装订质量等,每份检测(验收)报告要涵盖评审要求的所有信息。
三、结语
实验室计量认证是一项长期持续、不断改进的工作。通过内审、管理评审、监督评审等环节,促使我们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地完善,有利于提高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