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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学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7-22 0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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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学论文

篇1

关键词: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势群体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我们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进行普法宣传,分担了国家的职责,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联合乌鲁木齐一所高校的法学会共同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得到了兵团电视台的特别采访,受到了乌鲁木齐市民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中心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帮助了那些真正经济上困难,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为我国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

总之,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经历证明了它存在的意义,证明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用它的付出饯行了“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淋社会底层风雨,方知书本知识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众生艰辛的生存挣扎,才会真正明白法制、法律这些字眼与现实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堑距离。“民为本,法为器”,“学法、用法、普法、援助”,本着心中无比坚定的信念,我们每一个法援学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学识投入到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无偿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会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古训,用我们最真诚的心和热情服务周围的人,让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少的人陷入权益无从救济的困境,让社会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亲近的守护神。风雨成长路,我们携手走过;坎坷未来路,期待你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我们所有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断努力之下,相信我们笑傲挫折的年轻,相信我们的明天不是梦,法律援助的队伍会更大、更强,法律援助的明天会更好!

注释:

《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期刊网,第5期,/kns50/detail.asp*?QueryID=68&CurRec=1

篇2

1.2校方管理失衡,校方权力过盛大学生实习主要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校方共同组织的实习,第二种是学生个人寻找的实习。就校方组织的实习,往往是校方一手包办,校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规定实习内容。学生只是服从学校安排,进入实习点,学生应有了解实习协议的知情权,但往往校方会忽略学生。校方没有详细的实习标准,实习内容不统一,用人单位严松难定,一旦发生纠纷,实习生离开用人单位,就得不到实习证明与成绩,就使得实习生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会保持沉默。而学生个人寻找的实习,由于多种原因,校方的管理失衡,落实实习不到位,实习协议签订有失公平,实践中该类实习生常常会受到侵权伤害。

1.3实习单位强势权力面对每年日益增长的毕业生,市场人才极度饱和,买方市场强势。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来讲很难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用人单位既担心实习生工作效率不高,承担商业机密被泄露的风险,又担心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招收实习生实习的积极性不高。学生找不到实习,无法完成学校毕业任务,为了得到实习经验与证明,往往会降低标准寻找实习单位,得不到应有的权益。

1.4实习生自我法律保护意识淡薄随着应届毕业生总数地增长,就业压力也逐年成增长的趋势,因此就业单位也随此趋势调整招聘标注。学生们会为了实习工作经验而选择对口专业进行实习,而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又同样的比较困难。一部分学生会跟随学校的安排进入用人单位实习,而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学生往往不清楚,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还有一部分学生会自己寻找用人单位,需要实习的学生多,但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岗位有限,这种情况下,学生往往会成为弱势群体,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为了实习工作经验也会忽略或放弃自己应享受的权益。

1.5实习岗位保证、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中政府作为低下就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护方面国家政府没有完善的法律和经济税收方面的支持。除了一些发达城市有相关的地方规定予以支持外,绝大多数城市,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支持。面对中国人口基数大,每年有几百万的毕业生需要实习岗位的这一国情下,没有政府强有力的法规规定和有效的经济支持,很难保证足够的实习岗位,更不用说大学生实习的质量与相应的权益保护。

2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措施与展望

2.1补充完善相关立法完善现行法律制度,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给予处于法律弱势地位的庞大的实习生群体以最可靠的保护。消灭法律上的“真空”地带,使大学生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用劳动合同共同约束实习生与用人单位。这样必能有效地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并且即使有侵权的事情发生也会有合法有效的救济方法,从根本上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补充完善《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学类法规有关实习生实习方面的细节,使学校、企业以及学生做到分工明确,各有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2制定完善合理的校方管理体系、校方与实习单位签约计划任务高校每年都有大量的学生要进入实习单位实习,就实习生管理方面学校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纸面工作,更重要的是落实详细的实习计划任务,与用人单位签订系统的实习安排,并将实习生的权益保护提到日程上来。高校应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明确实习是教学的一部分,从学校的管理层面落实每一位学生的实习工作。开设实习辅导课程,帮助学生了解实习内容、实习方向、实习单位等基本信息,对实习中的权益保护进行宣讲,提高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加强学校与学生的联系,在实习期间要求学生及用人单位定期进行实习阶段小结,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实习任务,真正做到实习是教学服务的一部分。充分调动起各大院校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集中对用人单位进行评估,联系,保质保量地提供实习工作岗位。

篇3

二、基于区域特色发展的协同合作应用

科技大学致力于服务地方区域发展,是校企协同创造,产业机构和教育结构同步演进的发展模式。对此,基础课要深入企事业单位调研,与当地的区域发展特点相结合,形成学校、企业、地方协同推进的改革合力。第一,开展与企业专项科研合作。基础课科研方向要紧密联系企业技术发展与变革,服务于实践教学和学生未来职业需要,同时学校可设立科研转换机构,使教师教学成果向企业市场需求转化,以实现科研效果的针对性。第二,构建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模式。针对封闭式的课堂教学形式,基础课应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密切合作,探索开放式教学模式,实现职业和学生的直接对接,企业和学校的联合培养。可以聘请企业的相关专家定期给学生做讲座,实行面对面、手把手的案例讲授,激发学生对角色转变过程中所应该具有的道德素质和法律常识的重视;可以设立校内外联合培养基地,基础课的老师可带领学生到合作的基地中进行参观、调研、实习,让学生直观的感知到走入工作领域不仅仅需要专业的技术才能,更关键的是要具备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规范等等,达到合作育人的目的。

篇4

二、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1.健全融资政策,解决创业资金需求目前针对大学生创业资金不足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向大学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府贴息扶持及创业资金等方面。但由于贷款申请审批手续复杂,政府贴息扶持也仅面向微利项目,因此,实际获得贷款的人数并不多,资金规模也不大。至于申请创业资金,我国大多数各地政府都根据中央文件的要求设立了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创业基金,但由于各地财政支持力度并不高,与资金的实际需求相比差距较大。以吉林省为例,2009年吉林省启动了大学生科技创业引导资金项目,当年共有38个大学生创业团队提出申请,但通过审核的只有19个。尽管自2009年以来,吉林省已累计为高校毕业生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3174万元,省政府于2011年专门设立了创业专项资金8000万元,2010年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园区的创业资金3800万元,但这对于大学生创业所需要的资金而言仍是杯水车薪。为解决此问题,除了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同时降低大学毕业生申报项目的门槛,力争将更多的毕业生全部纳入扶持范围。此外,还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探求更多的资金支持方式。可以考虑通过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吸引民间风险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如2009年,徐州市成立了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徐州市风险投资公司”首期,资金额度为5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局投入2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投入风险资金。

2.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费减免力度在现有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额度,延长税收减免年限的同时拓宽税收减免惠及的行业范围。税收的优惠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延伸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此外,也可以借鉴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促进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国家在鼓励创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以所得税为主,具体优惠形式往往不局限于一种或两种,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通常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直接优惠方式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间接优惠方式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等。

3.强化政策的连续性,将各类优惠贯穿于创业的始终创业活动是一个长期、持续的系统性过程,而针对创业的各类优惠政策,都仅服务于创业初期,这使得各类政策在执行中严重缺乏长效性。企业在设立之初会面对很多困难,但是随着经营活动的开展,企业在成熟和壮大期间也将迎来更多的挑战和风险。对于缺乏管理经营经验的大学生而言,更需要能够贯穿创业活动始终的扶持政策。这类政策应当包括新企业经营风险保障、新企业发展再投入优惠等。

篇5

二、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从而培养出学生优秀的法律意识

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途径,改革主要是针对法律教学方面,首先是对思修这门课的重要程度进行大幅提升,对教学内容也要进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条文作为上课的主要内容,而是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当成主要教学目标,对一些死的法律条文,可以当做课外读物。这样的改革会使得课程更加精炼,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

(一)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法律教学氛围

高校应和国家保持步调一致,每个学校都应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去要求学生遵守,如果学生违反了相关制度,就应该根据规章做出适当的处罚,不能因人而异而让学生产生法律可以讲人情这一错觉。当然,这些法律法规一定是科学合理的,这样就能在校园里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法律氛围,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慢慢提高法律意识,对学生日后走上社会起到巨大作用。

(二)加大法律的宣传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传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违法情景演练等,这些能把枯燥的上课内容形象生动地表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对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篇6

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充分体现了学校以育人为本、育人以德育为先的原则,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这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进一步法治化和民主化。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高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冲突和纠纷案件,一方面隐含着高校学生管理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与矛盾,另一方面它也表明高校学生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日益高涨与成熟。如何正确解决和处理高校学生管理与法律法规冲突的问题,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加快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已成为高校管理者面对的现实新课题。

一、深刻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此还没有达成共识,归纳起来,主要有宪法关系说、民事关系说、行政关系说、特别权力关系说及综合说等观点。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

其一,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高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我国《高等教育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以及《学位管理条例》对高校授予学位的规定等,体现了这种性质。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二,学校与学生双方还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格局的变化,学生自费上学、自主就业,后勤服务社会化等等,体现了高校更多的是在为学生提供服务,这一切使得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已经表现出来。尽管由于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人水平的限制,现在乃至将来一段时期,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全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合同”双方“对价”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在这种关系中,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当然,在学校特殊环境下,民事关系的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类似服务合同的民事关系,作为一方的主体学生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这两种关系,如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问题。当然,在现实的学生管理过程中,有时是很难判定哪些事项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哪些属于民事性质的行为。但是,从理论上,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二者是能够分清,也应该分清的。这对于确认学生管理的指导原则具有实际意义。

二、正确把握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及其成因

高校学生管理引发的法律纠纷主要指学生管理制度、校纪校规及其执行过程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高校管理中对学生的侵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二是侵犯学生的名誉权,三是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四是侵犯学生的公正评价权,如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及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对学生侵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第一,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对学生无所不管,其尊严神圣不可冒犯,学生权利被漠视,甚至被抹杀。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如有人认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规治学校,再由学校用法规治老师和学生。也有人片面认识法律的功能,认为法律可用可不用;对自己有利就用,没有利就不用;口头表态用,实际操作不用。这样,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第二,教育行政规章和学校的某些学生管理规定违背法治精神已经凸现出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我国法制建设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从教育立法来看,针对教育事业我国先后出台多项教育法律和200多件行政法规、规章,但是仍然出现学生管理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宿舍、学校禁止学生谈恋爱、在巡夜中曝光学生个人隐私以及各种名义的校内罚款等种种现象,还包括“女博士因生育被劝退学”案件引发的法律冲突,引发人们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权限的讨论。从这些案件和纠纷中,学校的规定和做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冲突不断凸现出来。

第三,高校内部缺乏规范管理。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及应有的保障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造成内部行为矛盾,导致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损。以1999年田某诉北京某高校一案为例,校方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超出了教育部的规定和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

第四,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矛盾日趋加大。高校对学生的自主管理权《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等权利。学校的这些权利有助于学校实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能,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但是,高校对学生的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都直接针对的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受教育权又是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在发生多起学校败诉的纠纷中,有的学校权利随意扩大,采用类推、比照条例和随意扩大自主管理权,导致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第五,学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从学生状告学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时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应包括学生的解释和申诉程序、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作出处罚建议的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缺乏其中的一项程序,就有可能造成对学生的侵权,从而成为学生状告学校的理由。

三、加快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各种合法权益,依法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积极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这不仅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法治是时代的呼唤,是社会的需要。高校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系统,自然不能游离于法治的触角之外,高校的学生工作理应置于法治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高校学生工作的法律秩序,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构建,是高校学生工作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

(一)树立依法治校理念,融入人文关怀精神

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坚持法治理念。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高校的管理进人了法治化的时代。1999年教育部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了要“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由此在中华大地掀起了一股依法治校的热潮。然而,不少从事高校学生管理的人员往往囿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旧的行为方式的惯性以及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在学生学籍管理乃至后勤服务管理方面,仍然习惯于用政策、道德以及行政手段来治理学校,由此造成了学生与校方的对立和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尽快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才能够摆脱困境。法律有规定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该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围,限制学生的权利,或者处罚(分)学生,不管主观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许的。特别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与乱用。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分)制度公开不够,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对什么样的情况给予何种处理,缺乏详细的规定,人为因素太重;处罚(分)学生时,并未履行严格的程序,对学生的异议权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还有的个别学校设定了许多对学生罚款处罚。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这种做法是很值得非议的。所有这些,都说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强化法治观念、坚持法治原则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高校学生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高校在推行法治的同时,不仅要关心国家、学校的利益以及教师的利益,更要关心学生的利益,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权利价值,关心学生的权利实现,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励学生的权利追求。在学校“立法”—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时,特别是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要使得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生管理必须体现民主、平等的精神,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善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坚持做到有管有放、有宽有严,确保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当的利益,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

(二)建立学生参与机制,完善利益表达制度

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坚持民主思想。作为学生工作的主要对象,学生利益和学校的利益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情况下又往往存在某些矛盾。思想教育工作要实现指导和帮助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就必须让学生能够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反映他们的利益,调动他们民主参与的热情,从而增加他们对学生工作的认可度,减少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效果。实行扩招政策以来,高校规模迅速膨胀,为了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制定了诸多规章制度。囿于管理者习惯思维的局限性,这些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往往缺乏学生的参与,导致带有明显的“泛道德主义”倾向。这些规章往往特别强调高校的公共利益,忽视学生个人利益,并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过多地要求学生奉献服从,以致在规章施行过程中,遭到学生的反对和抵制。规章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只有与社会相协调时才能成为一种有用的规则。要达到与社会发展的契合,规章必须是各方主体不同利益的有效充分的平衡。学生作为高校的管理相对人,其自身利益与学校利益在总体上是相一致的,但在具体领域也存在着许多差异。因此,高校中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必须体现学生的利益,表达他们的意志,否则就很难得到他们的认可和支持,导致实行成本大大提高。为此,我们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表达制度,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合理的见解和反映自身的利益,使高校不同利益之间在公平程序中得到有效博弈,从而增添规章的正当性和学生的认可度。比如高校学生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制度,高校通过这两个制度促使学生的参与,有利于体现学生的意志,寻找学生利益和学校利益的优化点,减少规章实行的摩擦和阻力。同时,建立这种制度就能够使学生与学校管理者增加沟通,减少矛盾,同时也为决策者提取信息资源提供了一条捷径,可大大缩短信息交流的管道,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规范学生管理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在高校的管理工作中应坚持正当程序原则,通过正当程序控制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为此,高校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程序机制,以保证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得以保障和维护。处罚(分)学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例如在高校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时,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严格的程序,包括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学生的申诉程序、专门委员会的听证程序等等。

(四)强化司法审查原则,保障高校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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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分析

(一)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阵地。因此,要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改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1.改革教学内容,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但目前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仍侧重于法律知识的灌输,轻法律意识的培养,所以高校有必要围绕“如何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来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在精炼课程内容的同时,教师必须把主要的法律知识深入透彻地讲解给学生,这样既可以克服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也可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2.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一方面,增加师生互动环节。在课堂教学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把枯燥的法律条条框框变为生动的、易于被学生接受的知识,从而不断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另一方面,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方法。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辩论赛、模拟法庭、讲座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教学,围绕重点难点问题,采取点面结合的形式,提高课堂教学的感染力和有效性。同时,结合大学生关注的现实中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引导大学生科学理性地面对社会现实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遵法守法意识,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多渠道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课堂教学上,要始终坚持法制理论教育与法制实践活动并重的原则,必须把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常态化,并且要纳入到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整个计划中。逐步拓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渠道,逐步构建完善的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更好地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1.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结合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校内可采取开设法律公选课,定期召开主题班会,定期举办法律征文比赛、法律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调查、模拟法庭、专设法制宣传园地等形式,也可以定期邀请知名法官、律师、公安人员、检察官等一些法律专家来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讲座,通过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氛围来不断地熏陶和感染学生。同时,可以采取“走出去”的做法,经常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去旁听法庭审判、参观劳教所和监狱、参与普法知识宣传、寒暑假组织学生到农村、社区等进行普法知识宣传、参与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将大学生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开拓他们的法律视野,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2.积极利用大学生法律社团,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大学生社团是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高校第二课堂的引领者。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高校各二级学院可以鼓励学生根据不同的兴趣爱好,组建有特色的法律技能社团,如辩论协会、演讲协会、写作协会等;也可以成立法律服务社团,如法律咨询志愿服务中心、法律宣传服务中心等,每个社团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技能培训、志愿服务等活动,充分发挥每个大学生的特长,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3.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高校可以将网络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窗口,将法制教育融于网络管理之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使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有效地引导大学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行为。

(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成功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根本保证。而目前各高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力量薄弱,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因此,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迫在眉睫。1.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通过岗前培训、定期轮训、脱产进修等多种方式以及参观、考察、交流、研讨等多种渠道,让教师掌握大学生的成长规律,掌握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与技能,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教育水平,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2.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教学业务素质。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教师不仅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比较全面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懂得教学艺术。教师只有采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并不断提高自己组织教学和实施教学的能力,才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3.注重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建立专兼职结合的法律教师队伍。高校应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对教学和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要给予经费支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目前部分高校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大部分都是思政专业背景出身,缺乏法律专业出身的教师,因此,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聘请一些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担任兼职教师,进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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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61590;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61590;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 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61590;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61549;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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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炮灰?按报道主人公周悦的话,“炮灰的意思就是做无用功,陪着冠军跑的人。”据相关部门统计,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网上报名通过资格审查人数超过了104万,而最终能捧上“金饭碗”的仅仅13566人,也就是说,有超过100万人将成为“炮灰”,淘汰率高达98.7%。由此可见,“炮灰”之说,尽管有些悲情,客观上却是一种实情。

“炮灰”一说的流行,反映了大学生求职的悲怆与无奈。按理说,公务员考试只是众多就业渠道中的一条,但由于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提高,以及具有户口、福利等安定职业的关键要素,这几年公务员考试一直都是求职热点,报考人数犹如芝麻开花,以至于今年中国残疾人组织建设岗位供需比达到4584∶1,夺得第一。在这种情况下,想通过公务员考试实现就业简直是“华山一条道”,考上公务员无异于中了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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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2)10-0128-01

9月份是全国大学生入校的日子,一些大学生家庭在高兴之余也为高昂的学费一筹莫展。现在的学费支出几乎已经成为家庭支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成为了一些贫困家庭的负担。基于以上情况,我国的贫困助学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但与高昂的学费相比,却显得微不足道。贫困家庭的莘莘学子们,为了能圆自己的大学梦,解决自己在完成学业的同时也能保证自己的日常生活,就在上学的同时做起了兼职。但这些学生们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与他们的劳动付出却不成正比,甚至比当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还要低。

存在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用工双方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在大学生用工这一社会现象中,雇主处于主动地位,掌握了报酬所得制定权。同时,不排除雇主与雇主间的联合,一起将大学生劳动报酬推向低点。一般大学生群体来自于全国各地,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所以很难形成共识,而这些雇主们都是大学所在城市的本地人,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很容易结合在一起。这就造成了大学生群体在用工劳动报酬制定上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二)悬殊的供求关系。需要寻求兼职工作的大学生数量的供给与雇主对劳动者数量的需求方面的悬殊,供大于求,庞大的大学生兼职群体又一次把劳动报酬推向低点。(三)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淡薄。虽然大学生们有劳动意识,但在维护自己的劳动权上意识淡薄。一是由于大学生们的社会经验不足,对于社会劳动报酬平均标准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二是由于大学生在经济上不独立,主要经济来源在于家庭,这就造成了在劳动报酬的索要方面很少有意识去讨价还价,这就给谋求暴利的雇主们有了可乘之机。以上两点造成了大学生在维护自己的劳动所得方面的意识淡薄。综合分析以上原因使我们认识到,法律对于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所得的保护有待加强。但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维权意识淡薄,在劳动报酬标准的制定上缺少话语权,致使很多情况下大学生们变成了“廉价劳动力”。同时这些付出劳动的大学生们的工作很多具有临时性、短暂性,所以也造成他们不能形成共识,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从而导致大学生们,明知自己的劳动被变相打折,却无能改变,所以,我们的法律更应该对他们给予保护,使我们社会的劳动更加具有公平性。

对大学生获得平等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立法保护。现行法律对大学生劳动报酬所得权的保护仍处于空白状态。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这一规定在现行法律实践中,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大学生。所以,对大学生劳动保护,尚需法律进一步加强。(二)加强行政监管。劳动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具有对个体商户、企业的监管权力,在现行法律中主要调整的是正式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就造成了大学生劳动报酬所得权监管实施上的空白。所以,在立法保护的前提下,把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所得权以及大学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工商管理部门监管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大学生劳动报酬权。

同时,对大学生劳动报酬权的保护还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可以缓解贫困大学生的经济压力。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如果能够得到有力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长久生计。(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大学生们虽然在劳动报酬的给付上处于被动地位,不容易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代表他们就甘于接受,大学生群体是社会就业的主力军,不久将来,也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在大学阶段,对他们的劳动报酬进行保护,获得平等的报酬权,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对大学生劳动报酬的法律保护仍比较薄弱,很多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立法、行政监管的手段对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权进行保护迫在眉睫,对大学生群体的自立意识的培养、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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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问题

1.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障,歧视现象严重

众所周知,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因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就更是困难重重。

导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泛滥,使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来高校扩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供大于求、地方政府和部门就业政策的缺失、用人单位的效益至上观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学人才培养存在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规制的不足。

2.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因此,《劳动法》第16条、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此外,有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否则,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3.大学生实习期间工伤难于认定

在大学生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如何进行事后救济,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大学生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已成为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不能通过工伤赔偿获得救济。实习生也不具有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大学生就业权利法律保障及完善

1.完善《就业促进法》,保障平等就业权

《中华人们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应该说是就业受歧视的劳动者的福音。它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无疑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新的权利保障书。然而,由于《就业促进法》不是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故对就业歧视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足。例如,未对就业歧视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就业歧视的列举,虽然之后加了“等”字,但列举范围仍未涵盖常见的就业歧视,尤其是常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歧视等问题。另外,行政执法不足,《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该法虽然规定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但是似乎仍未明确这种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就业歧视的职责,也未明确在这种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中建立处理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更未规定监督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在《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虽然规定了受歧视者可向法院提讼,但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都未作专门具体的规定。这些仍然会给处理就业歧视的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2.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法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为防止企业滥用,对企业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权的行为,对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1)限制了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2)规定了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3)规定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3.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安全

实习生与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按一般民事侵权来处理。但鉴于目前毕业生实习的情况增多,要更加有效的保护大学生利益,我国应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把实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体制。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有利于消除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实习学生的积极性,为深入进行的高等教育改革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法律对大学生就业的保障作用,不仅仅体现为事后的救济,更多的是要事前预防。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条款,尽可能为大学生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高校要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的宣讲力度,督促大学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及对大学生利益的损害,更加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