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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要理解惩戒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和对同学们成长的意义。学校教育中的惩戒,是指对学生某种思想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使学生受到警示,旨在控制不良的思想行为。惩戒的方式有:否定性的语言评价、批评、谴责、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处分等。通过惩戒使同学们分清是非善恶,并通过意志努力去纠正不良行为习惯。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形成正确的舆论,有效抵制歪风邪气;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同学们具备应有的荣誉感和羞耻心;有利于培养同学们良好的个性品质,促进心理健康;有助于培养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有利于同学们明辨是非,找准方向……惩戒和奖励是构成学校激励机制的两个方面。二者是辨证统一,不可分开的。惩戒不是教育的全部,但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第三,受到处分以后应有的态度。我们学校绝大多数同学表现是良好的甚至是优秀的,受到处分的学生毕竟是少数,一个同学犯了错误,受到校纪处分之后,要能以正确态度的对待问题,一要正视自身不足,决不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我行我素,也不能背思想包袱,产生心理负担,而是应该主动承认,及时改正,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并争取早日撤销处分。所有我给大家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的管理这样严、细、实,规则这样细,检查这样勤,就是为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因为习惯的养成是需要从小事抓起,不断历练、不断矫正的。今后学校在这方面的工作将越来越严、越来越细、越来越实。二是提高个人修养,丰富知识可以提高个人修养,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和在为集体、为他人做贡献中可以提高个人修养,以后学校将继续组织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创造更多的体验高尚情感、培养高尚情操的机会。希望同学们在日常行为中要严于律己,在各项活动中要积极参与,每一个同学都能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不断完善自己,在高中阶段为自己的幸福人生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撤销处分的条件和程序。如果同学们犯了错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去改正错误,争取下次不再犯,那他还是一个好学生,我们还是可以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所有学校规定:对于记过以下处分的,如果表现良好,九个月后可以申请撤销处分,对于记过以上处分的,如果表现良好,一年之后可以申请撤销处分,但是撤销处分有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程序和条件是:
1. 个人写出申请,同时写出一份深刻的思想汇报,本周三前交给班主任。
2. 班主任会同 任课老师,讨论该同学是否具备撤销处分的条件。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镇机关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待岗是指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较差,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又不构成辞退或开除公职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离岗、接受教育的一种组织措施。
第四条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负责全县机关工作人员待岗制度实施的管理工作。
二待岗条件和期限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考核待岗,待岗期限为一年。
(一)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定等次的人员(因在试用期内不定等次的人员除外);
(二)年度考核在单位排名为后2名且得分低于**分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责令待岗,待岗期限为半年。
(一)纪律松弛,经常无故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的;
(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达5天或年累计达10天的;
(三)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弱、经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过错,或贻误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后果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影响机关工作开展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被投诉查实的,实行被诉待岗,待岗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一)违纪政纪、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等,经查情况属实的。
三实施程序
第八条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待岗条件的,各镇、各部门组织人事机构根据事实,形成《实施待岗决定书》,由各镇、各部门确认实施。
第九条凡符合第七条待岗条件的,可经县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查实后责令相关镇、部门实施,也可经各镇、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或组织人事机构查实后填写《实施待岗决定书》,由各镇、各部门确认实施。
第十条凡被确认待岗的,必须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需要免去职务的按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县管干部符合待岗条件的,必须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在接到《实施待岗决定书》后,不服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待岗决定的机关或县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答复工作。申诉期内不影响待岗决定的执行。原待岗决定确有错误的,应予撤销,并恢复待岗人员的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待岗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在确定待岗人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不得袒护、迁就。严禁以个人恩怨或工作分歧挟私报复。
四待岗管理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接受学习教育和临时性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必须参加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视其待岗表现确定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因受纪律处分而待岗的人员,其年度考核按上级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享受考核奖。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待岗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享受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期满后,必须向所在镇、部门递交思想汇报和待岗工作小结,同时提出上岗申请。经组织考核后,决定是否上岗。考核确认仍然不宜上岗的,可适当延长待岗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
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去年4月17日正式启动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有力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截止7月9日,已完成交接工作,于7月10日起转入正常接收,步入常态化管理的轨道。全区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166名,已经解矫71名,现共有95名。其中缓刑65人;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4人;假释12人;暂予监外执行的3人;管制的1人。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建章立制,规范运作。为了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起草《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制作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里要求的三个阶段,结合我们江北实际将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一天。以区委办文件形式下发了《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分工、工作原则及目标、工作范围及任务,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并建立了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统计、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六项制度。同时我们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帮教志愿者名册。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针对这一现象,及时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参照试点单位制定了《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日后的规范运行。为了加强公安局江北分局与区司法局的联系,及时制定并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名单。要求每个月,公安局江北分局各派出所的联络员与辖区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不定期地交流信息,交换意见,相互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和管理工作。今年还出台了《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档案的几点意见》。通过健全工作制度,达到了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研究工作、协调问题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分类教育等一系列工作奠定基础。
(二)、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江北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并按委员会统一要求,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报请并同意,通过内部调整,成立了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科。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和人头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全力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各街道、慈城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明确由街道、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各街道、镇结合工作任务,将民政、教育部门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依法管理,注重实效。首先是注重公益劳动基地的建立。公益劳动能增强他们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回报社会,减轻他们的罪责感。目前全区共建公益劳动基地5个。主要以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居家养老场所)为主,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落实每月2个工作日的公益劳动时间。庄桥街道还制定了公益劳动出勤卡,以监督矫正对象的出勤率。在公益劳动过程中,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并能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为敬老院的老人免费赠送牛奶、饼干和日常生活用品。
其次是组织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我们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
,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做到每月集中学习一次。中马街道采取免费为社区矫正对象订制浙江法制报的方法促进其学习教育。(四)、严格管理,正面引导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还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一方面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服刑人员每月书面汇报一次,随时掌握服刑人员的行为动态;另一方面每月按照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办法,进行考评,年度进行汇兑。去年年末,甬江街道对二名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了物质鼓励。从而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我们注重档案的建立。做到一人一档,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等一系列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及时收入个人档案中。按照《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档案的几点意见》,进一步规范档案的建立。
(五)就地取材,共驻共建。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和学校各自的地域优势和人才优势,整合资源,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与宁波大学法学院签订地校法制共建协议,率先在孔浦街道开展了“法律人在行动”活动。首先我们聘请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讲师组成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事务和心理学专家咨询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研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及心理问题,探讨、提出立法建议。其次,我们聘请了在校大学生为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深入到村、社区,提供司法协助。一来较好地解决了社区法律专业工作者紧缺的难题,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输入新鲜血液;二来为大学生学以致用提供一个实践场地。充分发挥大学的学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实现共建单位的双赢。做到因地制宜,抓出各自的工作特色,努力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分工不明确,司法行政系统陷于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其试点工作。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职责与权力不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竞变成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反而使过程复杂化。一是法律文书移送不及时,造成衔接不力。从20__年起浙江省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先后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江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修改)>的通知》。但有些部门并没有按照其中对衔接制度规定的,在7日内将法律文书移送到矫正机构,尤其是异地法院、监狱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再加无具体报表统计,最后形成司法部门多次打电话到相关部门寻问是否有相应的矫正对象需要衔接。二是监督力度不够,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相关部门本因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即矫正对象人数、个别对象的矫正期限、是否按期报到和解除矫正等),但由于没做好信息共享系统,实际监督大打折扣。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考核机制不健全,造成了由司法行政工作“唱独角戏”的窘境。
(二)、“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成为矫正工作瓶颈
“人户分离”是社区矫正工作经常遇到的且较为棘手的问题。“人户分离”通常现有三种情况:一是户口、住址在同一地,而因做生意或其他原因经常不在本地居住;二是户口在一地,购房在一地,居住又在第三个地方;三是户口在本地,人在外地打工,无具体住址,也无联系方式。而对于“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如何进行日常矫治的问题,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从调查中得知,当前对于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都是要求他们采用每周通过电话的方式掌握信息,然而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每周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矫正对象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请假和会客制度根本无从落实,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这种现象,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不利影响。一方面,个别矫正对象故意制造麻烦,有意钻空子,不如实报告自己的住处,不参加各种矫正活动。另一方面,各社区矫正管理单位相互扯皮、推诿,相关责任难以界定。这种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还会给社会治安留下很大隐患。
(三)、基层司法所无强制权,本身力量薄弱
,影响了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执法单位。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对此内容规定却几乎是空白。也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的法定权力,这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不相符,造成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的不统一,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强制权。实际工作中,我们已经碰到个别社区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而面对这些现象,我们的工作者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影响了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浙江省的司法所是乡镇、街道的内设机构,与综治办是一套班子二块牌子。经调查,我区各司法所平均有3名工作人员。承担着司法所日常的9项职能,现实中又未与综治办真正分家,多多少少都兼顾着两个职能办的任务。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最终落在司法所,甚至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做到“日记载、周小结、月评议”的考核方式,难度很大。我区有的街道矫正对象有20多名,还有增长的趋势。人手缺乏,一兼多职,任务繁重,已经成为突出问题。再加上工作人员编职不一,有行政编制,有事业编制,还有镇、街道外聘人员,整体素质难以保证,业务知识缺乏。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四)、被剥削政治权利人员不服管现象严重,对社区矫正带来负面影响
大部分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都是在监狱内服满刑后,回到社会的,他们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但未构成犯罪的,《刑法》未对此作出相应的制约、制裁措施和规定。司法所只能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警告、记过两种行政制裁措施,不能象缓刑、假释等监外执行罪犯,给予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执行制裁,又不能延长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当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也只能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所以这两种处罚措施对矫正对象根本无威慑力。我区在移交过程中,表现差的2名矫正对象都是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其他地区还出现拒绝参加各项活动,甚至谩骂、威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司法局虽然对个别矫正对象予以警告处分,但收效不大。甚至公安机关对此类人员也束手无策。与此同时,其他各类矫正对象相互效仿,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解决问题的基本对策
(一)、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明确职责。
我们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要从法律的高度明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并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我们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其次,对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规定,包括交接环节的衔接和监管环节的衔接等;另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要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进行如参加劳动、申请外出打工的程序和规定;对不按规定参加矫正的不同情况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有法可依;最后,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奖励和惩罚的原则及程序应有详细的规定。
同时,我们还需修改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现行法律,为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实现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法制化提供技术支撑。
(二)、构建专业信息资源库,强化网络建设。
针对人口流动大的现象,笔者建议:
1、建立立体的专业信息资源库。以公安机关的人口数据库做为基础,并做到共享。在犯罪人员被判刑的同时,由所判人民法院从网上调出该对象现有信息,录入被判刑详细情况。再根据监内执行,监外执行分类处理信息管理。监内执行的,发到指定服刑监狱。监狱再负责对服刑人员进行信息处理。直接服满刑的人员,在释放的同时,录入该对象服刑表现、相关特长和要求帮教安置的相关信息。对假释、保外就医和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员,与被判监外执行的人员一样录入要求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用户可根据自己的权限利用网络,通过身份证读取。
2、建立信息管理专线网络。专线网连通基层司法所、派出所等机关部门。公、检、法、司形成一体化管理模式,实现共享信息资源库的目的。
我们通过网络化手段达到“多向”衔接、成就“双赢”效果;使矫正组织机构衔接管理工作高效运转,解决流动人口寻找难问题,有效防止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无论该类人员走到哪里,只要被掌握,当地司法所就义不容辞地接管起来。并在有关信息库中录入矫正信息,以便下一个司法所接管时,矫正工作能正常延续。直到对象刑满,转入帮教安置人员之中。
(三)、强化司法所建设,树立一线威信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根基不牢,枝叶难以茂盛。司法所工作上不去,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司法所工作的突破,体制问题是关键。
我们应该参照和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加大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力度。首先要列编立户,垂直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管理以条为主,实行垂直领导;同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监督与管理,建议用正式文件定机构、定编制、定人员、定级别。每个所配备司法干部2-3名,所长的级别和待遇要稳定、明确。彻底改善目前司法所为街道、镇内设机构,与综合治理科合署办公局面。
其次,我们还要真正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给予司法警察的编制,增强一线人员的权威信。
最后,建议加强基层司法所的装备。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该配带统一标识,着制式服装,持省厅统一印制的工作证。这样才能体现出我们的正规和整齐划一,同时也宣传了自我,树立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威信,也为工作人员自强、自尊、自律创造了条件。
(四)、对特殊矫正对象要讲究方法,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