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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监管工作任务艰巨
不少企业和学校卫生观念还很淡薄,就个别企业而言,基础卫生条件极差,在餐具消毒保洁方面还不够,法律意识浅,办证效率低,中间从业人员流动也很大,对卫生知识的了解也很少,其卫生操作技能也很差。特别是个体小型企业,他们在法律意识肤浅、淡薄,对各项卫生设施配置也不愿投入,从业人员流动大,不支持健康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甚至遭到个别人员辱骂等,卫生监管执法人员也难以将卫生行政法执行到位;还有一些集贸市场的生肉摊贩从业人员不体检、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这些人员难管理,监督执法中,最易发生冲突,有的竞拿刀威胁执法人员,扣留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二)疾病管理环节薄弱
个别学校卫生保洁员,他们自身卫生保健意识淡薄,对传染、食源性、寄生虫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和能力都存在盲区和盲点,学校疾病也接二连三的发生,特别是农村学校居多,然而学校对卫生管理工作也不够重视。
(三)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力度不够
目前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对中小企业的卫生监管尚未做到严格监管,对小企业执法力度不够,部分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领带卫生监管制度不全,不少执法人员不能按时交办上级部署的工作,其内部管理和学习制度也有待加强和提高。总之就目前形势而言,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应把重点工作放在打击和查处非法经营的企业让他们无立足之地,保护合法经营企业,推动经济秩序走上规范;和相关部门部门联合执法,对违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
二、对卫生行政法的认识
卫生行政法是学习和研究卫生行政学的基本问题,它关系卫生行政学的整个体系结构。卫生监督主要有4个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职权的法定性(3)行为的主动性(4)国家强制性.卫生行政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授予的职权从事卫生监管工作,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
三、如何利用行政法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一)定制完善的卫生监管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监管不恶魔呢要各尽其职,积极配合上级领导严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法企业,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徇私行为和懒惰心理。加强内部执法人员的整顿是保证卫生监管工作执法到位的前提保证。其次争取政府的高度重视,将卫生监管同环保和消防等审查共同进行,让建设项目必须做好各方面的登记,以至于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另外还要不但探索卫生监管的工作方式,集中精力对重点单位实行监督和审查,进而提高卫生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大力加强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
定时开展卫生健康知识的法规宣传,提高社会职业卫生的意识,采取调研等形式深入了解目前存在的卫生问题,加强领导、把卫生监管工作落实到实处。例如通过报刊、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唤起社会对卫生健康的关注。同时也要宣传卫生法律、法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对学校、企业、餐馆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各类学校、单位、餐馆的食品卫生、卫生设备以及环境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企业员工乃至人们的饮食和生活卫生安全。例如:水质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制造单位、学校食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抽检等专项检查
(四)依法执行卫生行政法
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法追究和处理不法企业,卫生行政法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下面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完整的监督系统既保护了卫生监管对象的权利也体现了卫生监管执法的合理性。
(五)及时通报卫生监督监测信息
2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听证的权利
(一)缺乏统一立法。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卫生行政执法制度,必须建立在统一的立法基础上。目前我国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极为分散不一。有些立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有些却没有规定,即使规定了的,也十分不统一。《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表明了一个原则,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均需申请法院。很显然,这一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以什么标准确定行政自行强制执行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哪些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又如何实现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如何执行?责任由谁承担?是否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强制执行等问题,不一而足,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必须进行统一的立法。
(二)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缺少指导原则。
如同其他卫生行政执法制度一样,卫生行政强制执行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立法并无太多类似的规定,所以实践中滥用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十分普遍。在执法过程中,不分析情节严重性,习惯使用直接强制措施,不善于使用间接强制措施、错误执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等,这些问题均需通过统一立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原则加以解决。
(三)卫生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划分不清。
目前数量众多的卫生法律法规都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表面上看,这是卫生行政机关在重大权益问题上尊重司法权的表现。即行政决定的执行涉及相对人重要权利,不能由卫生行政机关随意行使,必须申请法院予以执行。但事实上,这种规定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一方面,法院面对大量行政强制执行案,在人力物力严重不足情况下,往住不是草率行事,就是束手无策;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对大量行政决定没有执行权,申请法院执行又耗费时间,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
由于立法的原因,目前我国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划分问题上缺乏统一标准和界限。很多卫生行政机关因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而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量的申请执行案件不仅影响了行政效率而且也增加了法院负担。
法院由于仅进行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使得很多申请执行案的审查流于形式,法院成了卫生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更有甚者,行政机关与法院“联手”设立派出法庭、巡回法庭等机构,法院出名义,行政机关出钱出办公设施,共同进行强制执行,以至于分不清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司法职能。这些现象说明,把所有行政行为的执行权归诸法院显然是一种简单化的处理办法,不仅难以保障行政行为执行的公正与效率,而且也与法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符。同样,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所有决定的设想有违行政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强制执行须取得法律特别授权的大趋势,在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独立,自行执行力量极不均衡的条件下,这种做法也不足取。
(四)卫生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协助执行的难度很大。
行政机关只能就本辖区内由自己管理的事务作出具体决定,而且每个机关的执行手段都是特定的,这样原决定机关往往必须请求其他机关协助才能实现其管理目的。但是我国立法中规定协助执行的条款屈指可数,实践中又难以执行。特别是涉及银行、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强制执行中。要求有权机关或单位协助执行非常困难。如卫生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在相对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只能请求银行强制划拨或冻结存款,而银行因业务或信誉关系不愿协助执行,卫生部门便无能为力了。又如卫生部门在执行处罚过程中,如遇到抗拒,需请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这类请求往住不易得到满足。所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协助机关、单位是必要的。
鉴于存在以上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卫生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划分法院与卫生行政机关执行权限非常必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赋予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权,即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今后,尚须由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进一步明确划分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限。以保证所有行政决定都能得到及时执行。同时也应对协助执行、委托执行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以为,扩大卫生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并不会导致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过去有些人一直主张限制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强制执行尽可能纳入司法执行的渠道,似乎不然就会导致行政专断,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当前已经有条件适当扩大卫生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不应该作过多限制。其理由是,某些卫生行政机关管理职能逐渐增加,执行任务愈益繁重,没有必要的执行手段势必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同时,由于卫生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立法的完善化,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先事后监督机制的健全,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形成了法院对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监督和事后救济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卫生行政机关较大的强制执行权,一方面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对干相对人违法不究、违法难究等不良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消除某些人担心产生行政专断,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等后果的顾虑。
(五)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威慑力。
水花生又叫空心莲子草,属苋科莲子草属,是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科学院2003年1月制订的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的16种物种之一。在我国23个省都有发生,是一种多年生宿根性杂草,适应性广,水陆均可生长,该草已成为农林渔业生产中的重要恶性杂草。
1水花生的特征特性
水花生的根可发育成肉质贮藏性根,直径1cm左右,茎长可达lm以上,茎呈蛛网状纵横交错。茎圆筒形,中空,有分枝,茎上生节,节能生根。叶对生,椭圆形。花序头状,花白色或粉红色。水花生的花一般不能结实,靠营养器官进行无性繁殖,夏季将1~2节无根无叶的茎段浸泡于水中,3~4d即可产生侧枝。水花生抗逆性强,当冬季温度降至0℃时,水面或地上部分已冻死,但水中和地下的根茎仍保持活力,春季温度回升至10℃时,越冬的水下或地下根茎即可萌发,在贫瘠的土壤中经30d的35℃以上的高温和伏旱都能正常生长,机械翻耕后茎的切段处在土中能继续生长繁殖,茎段曝晒1~2d仍能存活,未经腐熟或未被家畜消化的茎段进入农田后会造成再次侵染。水花生适应于水生和陆生的环境,在2种不同环境中外形结构有较大差异,水生的水花生,起始发芽慢,侧枝少,但后期生长快,植株茎腔大,叶面光滑,无绒毛,叶片边缘无缺刻;而陆生水花生起始发芽快,侧枝多,后期生长慢,植株茎杆坚实,茎腔小,叶片边缘带有缺刻。
2水花生的危害
(1)水花生根系发达,地上部分繁茂,在农田中生长会与作物争夺阳光、水分、肥料以及生长空间,造成作物严重减产。水花生在田埂和田间成片生长会影响农事操作。
(2)水花生在鱼塘等水生环境中生长繁殖迅速,覆盖在水面导致水中溶解氧含量降低;水花生腐败后污染水质,水体中生物耗氧量和化学耗氧量升高,鱼虾等水产生物会因溶解氧的消耗而窒息;腐败后水中有机质含量的增加会促进微生物的滋生,导致鱼病的发生或产生有毒物质毒害水生生物;水花生在鱼塘中的沉积还会影响水产捕捞。
(3)水花生在河道和沟渠中的生长会堵塞水道,限制水流,增加沉积,对水运输和农田灌溉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水花生在路边、公用绿地、居民区等生长蔓延,严重影响环境的美观和卫生。
(4)水花生能传播多种寄生虫病(涤虫、水蛭、肝片吸虫、姜片吸虫、日本血吸虫)。
3水花生的综合防除技术
3.1人工防除
结合农事操作除草,利用水旱轮作可以抑制水花生滋生蔓延,发生较少的地区可挖除水花生在土壤中的根茎,挖除后必须晒干和烧毁。未发生水花生的地区要加强防范,防止其无性繁殖体入侵田园、草场或水域,控制蔓延。
3.2生物防除
利用食取水花生的昆虫水花生叶甲来防除水花生。人工利用自然寄主繁殖和大量释放水花生叶甲,建立稳定的昆虫种群,能达到很好的防治效果。
一、目前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控意识不强,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够重视
由于长期行政化管理程序的实施及行政式命令的惯用行为的存在,因此,部分卫生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内控意识相对较为薄弱, 缺乏要求及时建立合理有效的内控制度及相应机制的内在动力和主观需求。主要表现在:
1. 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由于多数卫生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基本上是财政拔付的资金,许多单位的领导缺乏强化内部控制的主观意识,不够重视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2. 对财务与会计控制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财务与管理脱节。特别是多数卫生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头脑中几乎不存在成本核算的概念,长此以往,惯性思维导致许多卫生行政事业单位中将财务、会计视为了一般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票据使用不规范
1.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将上级或财政部门的财经法规作为内部的财经制度, 而不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准则,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工作和管理实际的相关财经管理制度,许多财务事项的运作与管理措施仅仅依据的是惯例,管理的随意性较大。
2.部分卫生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不规范。仍存在票据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传递程序不科学,甚至混乱的现象、加之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有关人员不能互相牵制,极易产生“小金库”,滋生腐败等问题。
(三)部分财务人员素质偏低,会计核算极不规范
由于普遍认为卫生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核算比较简单,会计业务未列入培训计划,财会管理的地位未得到足够重视,极大地影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导致不少单位的会计核算极不规范。比如,有的单位专项资金特别多,财务人员未进行专项核算,支出项目模糊、欠清晰,不能完整地反映核算单位的专项结余状况,专项经费有被挤占、挪用的现象,致使专项资金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资金效益。
(四)固定资产管理重购轻管
目前,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一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得到有效控制。但用自有资金购置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由单位自行采购的部分固定资产范围广,累积数额较大,由于缺乏相应的内部管控机制,相当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科学的、相应专业的台账系统,资产保管责任不明确;发生资产划转调等未办理相关手续, 也未及时建立资产台账,造成帐实不符。
(五)内控体系不够健全、完善,业务流程不尽合理
1.由于卫生行政单位的编制有限、人员紧张等原因,导致部分人员存在一人多岗、不相容岗位兼职现象较为普遍,又缺少补偿性控制措施,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2.授权审批流程设置不合理, 审批制度有待改进。有些单位授权审批流程设置不尽合理,过程控制过于简单, 缺乏事前控制的程序,事后也只要有相应审批人员签字,单位出纳就予以报销,财务人员未尽到应有的凭证审核把关的职责。
(六)单位预算涵盖范围有限,弹性较大
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核心环节,但由于对预算管理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加之单位预算机构、人员、时间等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和支持,无法形成行之有效的预算科学体系,其预算制度形同虚设,造成财政对部门单位有了预算约束,而部门单位内部并没有对各科室人员的责任预算约束,随意性大,影响预算的实施效果。
二、加强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一)强化内控意识,培养、营造与内控制度相适应的良好的内控环境氛围
随着反腐倡廉的力度不断加大以及“三公”经费公开,其单位内部管理水平的要求也大大提高,特别是进一步加强经济业务过程中管理控制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我认为,地方财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在对一、二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的研讨班及相关培训中,加入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和知识的学习,特别是有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内控手段和方法的运用。让单位领导层了解内部控制和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和自己在内部控制建设中所处的关键性作用,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不断养成良好的内控意识,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二)健全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单位内部财经行为
“有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有关内控规范的要求,结合单位性质和实际业务活动特点,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等各个经济活动的业务层面,确定内控的重点和目标,并制定出相应的内控措施,形成相对完善、行之有效的防范、管控体系,切实规范卫生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行为。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计业务及核算内容的不断扩大和增加,财务部门的工作已不能只限于记帐、算帐、报帐,应着重对单位的财经制度及运作机制进行精细化设计、升级,重点是规范制度运行机制、凭证审核流转程序,开展和实施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参谋、助手、效益管理及监督职能等作用。
(四)加强预算管理,强化业绩考评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考核和评价是加强卫生行政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宏观调控能力,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编制单位预算时力争将各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事项均纳入单位预算的申报范围,严格预算的调整和追加程序,做好预算项目的后评估工作,严格责任预算的考核机制。
(五)强化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针对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配备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的人员,并实行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通过定期举办业务知识竞赛、职业道德教育和综合素质培训等多举措,培养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财会队伍,让其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好内部控制制度,把贯彻落实内控制度作为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贯穿于日常会计工作全过程,杜绝不规范的行为发生。
(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资产总额中一般都占有较大的比例,是确保公共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和重要的经济保证,因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意义重大。卫生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自己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同时充分利用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资产管理,盘活和利用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七)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健全实施问责制
要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指导与监督职能。通过健全问责制度,防漏补缺,使各岗位间参与与完成业务过程的人员间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总之,我们要立足于当前的卫生事业工作现状,狠抓落实,真正让内部控制发挥出它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东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内控情况的调查.中国会计报,2014-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