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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安全自查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01 22: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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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安全自查报告

篇1

此次清理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目标是:县级各预算单位按照全县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严格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加强监督,逐步取消预算单位所有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基本建立起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体系,切实做到账户严格管理、资金运作规范、监督管理到位,防止私设“小金库”、隐瞒转移收入、设置账外账等财务违规现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账户清理范围

本次银行账户清理范围为县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各类账户。

三、账户清理原则

我县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清理工作以“实有账户基本撤销,特殊账户严格审核,保留账户加强监管”为基本原则。所有撤销账户的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统一管理,不改变资金性质,其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及会计核算责任权维持不变:

(1)取消预算单位原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所有预算单位的原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一律取消,其资金的使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变更为基本账户。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47号)文件规定,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变更为基本账户进行管理。

(3)严格审核其他银行账户。对预算单位开设的各类其他存款账户进行严格审核。对按政策规定应单独核算、具有特殊用途的账户暂时予以保留,对能够归并的账户进行归并。对未按规定开设的、已过规定期限的及经审核不予保留的账户一律撤销。

(4)建立规范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对预算单位暂时需要保留的银行账户,建立年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账户资金流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力度。

四、账户清理工作实施步骤

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逐步实施。具体工作分为自查报告、核查界定、资金处理、撤并销户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报告阶段(4月15日-4月22日)

1.所有属于清理范围的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全面清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提出撤销、归并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如实填报《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登记表》(附件1)、《明细情况表》(附件2、3、4),并附所有银行账户开户依据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关文件)、截至2013年3月31日单位银行存款对账单和单位资产负债表,及对需保留的银行账户有关政策依据。

2.县级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连同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查资料于4月18日前上报县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纸质和电子文档)。

3.各金融机构在2013年4月18日前将所有县级预算单位在本行(含各网点行)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县财政局。

(二)核查界定阶段(4月23日-4月30日)

县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对预算单位填报资料进行审核,结合各金融机构提供的预算单位账户信息,对预算单位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依据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提出账户撤销、归并、保留意见。县财政局国库科审核汇总后经审定,对各单位下达银行账户处理意见。

(三)资金处理阶段(5月1日-5月12日)

县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应划缴到县财政代管专户的资金进行界定,分别处理:

1.对应缴未缴各项财政性资金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直接划缴县财政相关收入账户。

2.对属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结余,项目未完工的,仍由单位继续用于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项目已完工的,资金由县财政收回,或经县财政局同意后安排原单位其他项目。

3.对单位历年滚存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及往来结算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管理。单位历年滚存结余资金结合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四)撤并销户阶段(5月13日-6月7日)

1.对属于撤销范围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将账户存款余额(包含销户结息款)一次性转入单位原基本账户进行归集。

2.对审定为归并账户的,预算单位将归并账户存款余额(包含销户结息款)转入审定为保留账户中统一管理。

3.对单位持有到期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兑付、支取工作,按上述要求将资金及时缴存有关账户。

4.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各金融机构办理销户手续,各单位进行账户撤并后,填报《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销情况表》(附件6)、并附银行退回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分报县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和国库科。

5.县财政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归并、保留、销户资料和单位基本账户余额明细进行审核登记。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归集于原基本账户的资金余额(包含销户结息款),全部划缴到“县预算单位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注销单位原基本账户。

6.预算单位携带基本账户销户转讫的转账单及未到期的有价证券及时到县财政局国库科核对转入资金数额及明细,办理未到期有价证券交接手续。县财政局对有价证券进行登记造册、保管,待到期兑付后按上述要求办理。

7.各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核发的《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存款开户凭证》,到人民银行变更《开户许可证》。然后持《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存款开户凭证》和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到零余额账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账户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篇2

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政府金融办、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部门组成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评价工作。

二、评价对象

全市5个县(市)级政府及区政府。

三、评价内容

(一)县(市)级政府评价内容

1.行政服务环境。评价指标包括金融债权维护情况和企业对当地政府金融服务的评价情况2项指标,将地方政府为金融机构服务、地方政府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优化金融企业成长环境作为评价重点。

2.经济信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人均生产总值水平、利用外资和吸引省外资金情况以及征信系统建设情况3项指标,将金融运行的经济信用环境列为评价重点。

3.金融运行质量。评价指标包括存贷款增长情况、贷款质量情况、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行情况、上市公司情况和保险市场运行情况5项指标,将金融运行质量作为评价重点。

4.金融运行安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情况、影响金融安全的处置工作情况和企业逃废债情况4项指标,将金融运行安全环境作为评价重点。

(二)区级政府评价内容

1.行政服务环境。评价指标包括金融债权维护情况和企业对当地政府金融服务的评价情况2项指标,突出评价政府、金融、企业发展状况。

2.经济信用环境。评价指标主要是人均生产总值水平,突出评价地方经济发展状况。

3.金融运行质量。评价指标包括上市公司情况和保险市场运行情况2项指标,突出评价金融产品质量和金融机构的规范运作。

4.金融运行安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情况、影响金融安全的处置工作情况和企业逃废债情况4项指标,突出评价地方政府打击金融非法活动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采用自我测评与现场考察、权威数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照《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和《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对本辖区内所有的县(市、区)前两年度的各项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测算和评估,并形成明晰、翔实的自评报告报送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我测评与现场考察的结果,对各县(市、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初步评价结果向各县(市、区)进行反馈,充分征求各县(市、区)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得出正式的评价结果。

五、任务分解与时间安排

(一)任务分解

1.县(市、区)政府:编写自查报告,包括县(市、区)情,近两年当地金融机构情况,金融生态情况,整改情况,限500字;配合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40—50家当地企业填写“金融生态建设企业调查问卷”,组织10家当地金融机构填写“金融生态建设金融机构调查问卷”;对照《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对、年情况自查评分并附情况说明;配合省、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现场考察。

2.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上市公司情况、制定上市政策情况进行收集并报证监局确认;负责对各县(市、区)的金融债权维护情况(调查问卷)、企业对当地政府金融服务的评价情况(调查问卷)进行数据收集。

3.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的征信系统建设情况、存贷款增长情况等进行数据收集并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确认。向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收集年、年全省县域存款、贷款增长额平均水平。

4.银监分局: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的贷款质量情况(“不良双降”情况)、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并报银监局确认。

5.市中级法院: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的企业逃废债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并报省高院确认。

6.市局: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影响金融安全的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并报省局确认。

7.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近两年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并报省公安厅确认。

8.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利用外资和吸引省外资金的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并报省商务厅确认。统计核定年、年全市县域实际利用外资和吸引省外资金占县域生产总值比值。

9.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的人均生产总值水平进行数据收集并报省统计局确认;向省统计局收集“年、年全省县域人均生产总值数据”、“年、年全省区域人均生产总值数据”。

10.市保险业协会: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近两年保险市场处罚情况、保险“三假”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并报保监局确认。

(二)时间安排

1.前期准备(4月1日—10日)。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开展培训,对各项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测算和评估。

2.现场评估(4月10日—20日)。市评估人员到各县(市、区)现场开展问卷调查,对接评估数据。

3.综合评估(4月20日—30日)。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明晰、翔实的自评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于4月底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4.配合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实地考察(5月10日—6月10日)。

5.与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业务对接和意见反馈(6月11日—6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成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当地的整个评价工作。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各司其职,认真按照《评价办法》收集资料,实事求是的进行客观评价。

篇3

(二)2017年度日常监督重点:

1、养老保险费征收和个人账户管理:核查个人账户历年记帐本金、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核查系统中个人账户缴费记账数额是否与征缴部门发出的缴费计划、基金财务部门基金实际到账数值保持逻辑对应关系,有无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记账金额的现象;是否及时、准确更新个人账户缴费及记账信息;核查业务部门是否定期与参保单位或个人核对年度缴费信息,重点核查个人缴费基数是否和省里规定的档次一致。

2、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核查转入转出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转入转出条件;核查申请人的参保缴费凭证和《接续信息表》上记载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是否一致;核查转移转出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记账额是否准确、完整;核查业务经办环节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移转出手续。

3、退休人员待遇审核发放:核查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核定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核查养老金发放计划是否符合经办、审核、领导签字的程序要求,对用人单位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环比、跨年同期对比、重点核查部分养老金异常增长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核查养老金直发后业务部门与金融机构、与待遇领取个人之间的各项经办操作是否符合内控管理规定,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传输准确、安全。

4、基金财务管理:核查基金管理部门是否与开户银行签定社保基金存储优惠利率协议,是否按优惠利率计息,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建立业务、财务、银行自动对账制度,实现财务对账日清月结;基金支付业务是否匹配业务计划单据,支付结果是否与业务支付计划一致;二次以上支付业务是否与发放失败数据进行比对,确保二次支付信息为上次失败的支付信息后,财务才可办理二次支付处理。

5、数据信息管理:是否对数据的修改、维护等操作有明确的权限,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业务、财务数据修改是否有业务、财务部门授权;数据修改记录和手续是否完整、合规,并定期存档备查;有关数据及相关资料是否及时备份,并建立数据远程备份机制。

6、单位增减人员的办理:办理人员增减时所收集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或有效;是否有初审(录入)和复审(监督)岗位,且复审不能对数据进行修改,只能回退;办理减少人员时,若参保单位或人员有欠费的,是否要求完成清欠。

7、参保人员关键信息修改:修改个人账户、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等涉及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信息,是否执行初审(录入)和复审(监督)、领导签字认可等程序;是否存在擅自违规篡改关键信息的行为;是否有执行修改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齐全并完整归档。

(三)抽查方式: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时查询、档案室纸质档案查阅、实地问询等。

(四)抽查程序:抽查相关记录;填写日常监督记录表;对发现的疑似问题经稽核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予相关股室确认,确认没有问题的应提交书面说明,有问题的提交整改意见并落实。

二、内控检查评估计划

本次检查评估按照统一部署、股室和单位自查、上级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8月30日前完成。

篇4

1.监管目标模糊。对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问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把货币政策目标等同于金融监管目标,有的把监管目标局限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的则超前地把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等同于市场经济时期的监管目标。由于认识上的模糊,没有把转轨时期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界定在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健、防止金融风险这一核心上来,导致县支行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左右为难。

2.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职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县级人民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必须对口设置后,由于县级支行人员编制有限,在保证基础业务科室基本规章制度执行的前提下,监管部门的一个科室只有1至2个工作人员,导致监管力量分散,职责分散,多头监管,各监管部门工作不协调,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全面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到县级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如金融管理科作为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作为对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分管金融企业的市场准人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离任审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但计划、会计、国库等部门作为现金、利率、开户结算、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货币金银科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在职责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复。这样,既导致了人民银行监管力量分散、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又造成重复检查而加大了被监管对象的接待负担,极不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这还与上级行在监管任务的安排上,缺乏统筹协调有关。

3.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上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缺乏必要的设备和程序,监管检查以手工为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核实效率低。金融监管中的技术手段落后,已不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制约着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监管人员素质低。监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由于中央银行本身不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不少监管人员缺乏实际金融业务经验,部分监管人员素质偏低,有相当一部分监管工作人员不具备监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这样不仅很难做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高风险和违规操作,而且在金融机构面前也难以树立中央银行的监管威信。

二、提高县级人民银行监管效率的对策措施

1.明晰监管目标。要提高监管效率,关键是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防止金融风险’作为当前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断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和处理已面临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减少震荡,维护金融业整体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必须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确分析和判断金融创新趋势及其风险领域,建立起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系统,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风险的积累、扩大和突然爆发。

在监管的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力。我们的金融监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当前在金融监管中要逐步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现代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金融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

选准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业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金融监管政策融入金融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内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监管的无效劳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县级支行的科室设置,完善央行监管前沿阵地——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要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性和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合并县支行的所有监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职责。对县级支行的现有机构进行改革,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的科室进行撤并,由现在的6-8个科室撤并为两部一室,即:撤销金管科、计划科、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科成立金融监管部;撤销会计科、国库科、货币金银科成立营业部;撤销人秘科、保卫科成立办公室。二是将原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全部移交金融监管部,一个窗口对外实施金融监管。这样改革后有三大优越性:其一,可以解决县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和监管力量过度分散的问题。将原来各监管科室的力量进行了集中,有利于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和指挥,如利率、结算、现金等季度性检查就无需对同一家机构分别组织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检查,只需一次性检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大大减轻被监管机构的接待负担。其二,有利于基础业务科室集中精力搞好业务核算,提高基础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基本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实现“两个结合”:一是实现监管与调研的有机结合。由于将计划统计、非现场监管、调查研究等职能全部交由监管部负责,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决“单打一”问题,在对金融机构进行某项检查时,就可同时对其它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和检查,工作人员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进行分类汇总处理,分别上报。这种办法能有效地解决县级支行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组织专项调查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性、苗头性问题,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监管措施,有利风险的及时化解。二是实现服务与监督的有机结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服务,又可在服务中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为更好地搞好金融监管奠定基础。

3.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手段。

(1)依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监管内控制度。要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内控制度,对监管部门及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责任制时,可实行监管职责AB制,即每个监管人员既承担一部分主要监管职责,还要承担一部分协助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工作空档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对于涉及区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等重大工作,实行统一制定方案、统一调配力量、统一组织实施等做法,有效地发挥监管部门的整体功能。

(2)强化督促落实,严格监管约束。制定实施工作考评制度、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监管人员要根据本岗位工作要求,主动制定计划,落实任务,汇报工作。同时,规定工作纪律,要求监管人员不以管谋私。对监管人员中出现的监管责任事故和发生的违反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问题进行记载,并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和工作责任的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以进一步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监管手段。一是要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变人民银行主要依靠手工作业进行监管的现状,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加大计算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电脑化管理,实现金融监管指标电算化,把监管人员从复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调查和处置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问题、难问题。二是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信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档案信息系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环节。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全面记录辖内每个金融机构业务发展、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风险、违规经营等情况,做到金融监管有效资源丰富,记录全面、真实、准确,并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金融政策法规档案,通过掌握金融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理清监管思路,杜绝金融执法中的误解和偏差。要对金融机构档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非现场监管档案进行整理、规范和完善。机构档案要分系统按行别建立,档案内容分机构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违规查处、机构年检、市场退出等六大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分系统按人员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任职审查、任职考核、离任稽核、任职资格取消等四大项;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档案按行别收集,包括各机构报表资料、自查报告、非现场监管报告和报表等内容。

4.完善监管工作规程,提高监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操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实行程序化管理,即对目前的监管任务,依据操作的先后步骤,进行科学设计,优化筛取,组合出最优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种管理方式。要涵盖金融监管的全部内容,使各项监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统一规范,运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监管工作的实际操作,而且可促使监管职责AB制落到实处。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的空前活跃以及电脑网络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对县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监管队伍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新业务和金融创新显得严重滞后。金融监管人员监管能力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步伐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篇5

1.监管目标模糊。对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问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把货币政策目标等同于金融监管目标,有的把监管目标局限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的则超前地把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等同于市场时期的监管目标。由于认识上的模糊,没有把转轨时期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界定在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健、防止金融风险这一核心上来,导致县支行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左右为难。

2.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职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县级人民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必须对口设置后,由于县级支行人员编制有限,在保证基础业务科室基本规章制度执行的前提下,监管部门的一个科室只有1至2个工作人员,导致监管力量分散,职责分散,多头监管,各监管部门工作不协调,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全面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到县级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如金融管理科作为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合作金融管理科作为对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分管金融的市场准人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离任审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但计划、、国库等部门作为现金、利率、开户结算、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货币金银科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在职责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复。这样,既导致了人民银行监管力量分散、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又造成重复检查而加大了被监管对象的接待负担,极不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这还与上级行在监管任务的安排上,缺乏统筹协调有关。

3.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上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缺乏必要的设备和程序,监管检查以手工为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核实效率低。金融监管中的技术手段落后,已不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制约着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监管人员素质低。监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由于中央银行本身不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不少监管人员缺乏实际金融业务经验,部分监管人员素质偏低,有相当一部分监管工作人员不具备监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这样不仅很难做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高风险和违规操作,而且在金融机构面前也难以树立中央银行的监管威信。

二、提高县级人民银行监管效率的对策措施

1.明晰监管目标。要提高监管效率,关键是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防止金融风险’作为当前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断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和处理已面临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减少震荡,维护金融业整体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必须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确和判断金融创新趋势及其风险领域,建立起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系统,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风险的积累、扩大和突然爆发。

在监管的和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力。我们的金融监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当前在金融监管中要逐步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的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金融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

选准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业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金融监管政策融入金融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内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监管的无效劳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县级支行的科室设置,完善央行监管前沿阵地——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要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建立以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性和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合并县支行的所有监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职责。对县级支行的现有机构进行改革,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的科室进行撤并,由现在的6-8个科室撤并为两部一室,即:撤销金管科、计划科、合作金融监管科成立金融监管部;撤销科、国库科、货币金银科成立营业部;撤销人秘科、保卫科成立办公室。二是将原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全部移交金融监管部,一个窗口对外实施金融监管。这样改革后有三大优越性:其一,可以解决县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和监管力量过度分散的。将原来各监管科室的力量进行了集中,有利于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和指挥,如利率、结算、现金等季度性检查就无需对同一家机构分别组织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检查,只需一次性检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大大减轻被监管机构的接待负担。其二,有利于基础业务科室集中精力搞好业务核算,提高基础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基本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实现“两个结合”:一是实现监管与调研的有机结合。由于将计划统计、非现场监管、调查等职能全部交由监管部负责,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决“单打一”问题,在对金融机构进行某项检查时,就可同时对其它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和检查,工作人员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进行分类汇总处理,分别上报。这种办法能有效地解决县级支行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组织专项调查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性、苗头性问题,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监管措施,有利风险的及时化解。二是实现服务与监督的有机结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服务,又可在服务中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为更好地搞好金融监管奠定基础。

3.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手段。

(1)依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监管内控制度。要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内控制度,对监管部门及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责任制时,可实行监管职责AB制,即每个监管人员既承担一部分主要监管职责,还要承担一部分协助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工作空档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对于涉及区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等重大工作,实行统一制定方案、统一调配力量、统一组织实施等做法,有效地发挥监管部门的整体功能。

(2)强化督促落实,严格监管约束。制定实施工作考评制度、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监管人员要根据本岗位工作要求,主动制定计划,落实任务,汇报工作。同时,规定工作纪律,要求监管人员不以管谋私。对监管人员中出现的监管责任事故和发生的违反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问题进行记载,并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和工作责任的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以进一步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监管手段。一是要加快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变人民银行主要依靠手工作业进行监管的现状,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加大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电脑化管理,实现金融监管指标电算化,把监管人员从复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调查和处置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问题、难问题。二是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信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档案信息系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环节。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全面记录辖内每个金融机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风险、违规经营等情况,做到金融监管有效资源丰富,记录全面、真实、准确,并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金融政策法规档案,通过掌握金融政策法规的沿革,理清监管思路,杜绝金融执法中的误解和偏差。要对金融机构档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非现场监管档案进行整理、规范和完善。机构档案要分系统按行别建立,档案内容分机构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违规查处、机构年检、市场退出等六大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分系统按人员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任职审查、任职考核、离任稽核、任职资格取消等四大项;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档案按行别收集,包括各机构报表资料、自查报告、非现场监管报告和报表等内容。

4.完善监管工作规程,提高监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操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实行程序化管理,即对的监管任务,依据操作的先后步骤,进行设计,优化筛取,组合出最优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种管理方式。要涵盖监管的全部,使各项监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统一规范,运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监管工作的实际操作,而且可促使监管职责AB制落到实处。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的空前活跃以及电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对县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监管队伍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新业务和金融创新显得严重滞后。金融监管人员监管能力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与金融机构业务步伐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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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风险管理内涵

管理实践中普遍认为,资金风险主要分为安全风险、短缺风险和使用效率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收入资金监管不到位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二是投资活动因决策失误、投资监管不到位、投资分析评价存在瑕疵导致投入资金发生风险或没有实现预期投资目标;三是贷款、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因合同履约风险或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缺乏风险控制手段而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四是日常资金管理活动中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导致现金或银行存款发生被盗、非法占用、挪用等风险,五是资金短缺风险,由于资金计划管控不当、筹资困难等因素导致的资金出现短缺,给企业带来经营或投资损失的风险。资金风险管理是通过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规章制度约束、内部岗位牵制、经济技术分析、计划控制等一系列工具对资金的安全、效率、效益进行管理,以实现资金安全、高效、合规运转,服务企业价值创造。

二、资金风险管理应具备的环境要求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的首要目标。国家电网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切合实际的、管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企业风险控制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健全的标准化制度体系

目前,电网企业全面完成“六统一”的财务政策标准体系建设,以标准化保障规范化、促进集约化、提升信息化,实现了财务集约化管理,财务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改变过去的制度标准管理模式,实施制度标准一体化建设,制定印发了纪检、调度、运维、营销、人力、财务、物资等七大管理通则,陆续制定下发了多个专业通用管理制度,公司管理标准制度体系日臻完善,为资金风险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

优秀的企业文化是实施文化强企战略,树立员工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行为习惯的重要保障。电网企业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企业文化的“五统一”建设,有力保障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央企业建设企业文化、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表率作用。优秀的企业文化,是落实资金风险管理的强有力的软环境,是保证企业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支撑要素。

(四)高效的内审和纪检监察体系

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是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的重要措施。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主要是为了企业增加价值、提高企业运作效率,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进行评价,帮助企业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对尽快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的薄弱环节、管理漏洞进行及时修补至关重要。同时,企业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发挥作用,能更好地监督制度的落实,公平公正落实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察审计的职能作用。

(五)有效的员工绩效考核制度

2013年,A公司《公司员工奖惩规定》,标志着公司员工工效挂钩奖惩制度的真正落地实施。科学、公平、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是提高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敬业精神的必要保障。

三、资金风险管理的特色做法

B公司针对资金风险管理特点,结合自身实际管理需要,除常规管理方式以外,还采取了以下特色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制度保障

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成立监督工作委员会,确立协同监督组织构架,组织构架由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专业处室、督查专责四级构成,落实监督职责和监督内容到各专业部门处室,每月开展协同监督会议,对发现的管理问题履行监督、督办职责,促进问题的解决,提高规范经营环境和意识,加强依法治企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在总部制定的管理通则和通用制度的基础上,作为补充,制定了资金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资金支付授权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堵塞了管理制度漏洞。

(二)建立资金安全管理自查和承诺机制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是做好资金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资金安全管理自查和承诺长效机制在资金风险管理工作中尤为必要,B电网公司本部制定并下发相关制度,所属基层单位按时开展自查,于每季度初上报上季度资金安全管理自查报告,每次自查内容可有不同侧重点,每年初随财务决算工作上报下年度资金安全管理承诺书,并做好资金安全管理自查和承诺档案管理工作。

(三)加强资金风险日常监控工作

此项工作主要有:一是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每月上报经营重大事项,由财务部门汇总分析后,报公司领导,针对管理薄弱环节查找问题,及时解决。二是实施在线稽核,完善在线稽核规则,加强稽核案例库建设,应用工作记录、工作底稿,提升在线稽核规范化水平。强化日常财务稽核诊断,定期通报稽核结果,提升日常监督能力。全面落实各项风险管理责任,编制风险管理手册,制订下发风险识别和评估模板。三是加强资金信息质量审核。充分发挥集团账户资金池作用,加强电子对账工作,利用资金池网银功能,在月度财务快报审核工作中,加强资金信息审核,确保账、表、户资金信息准确,加强资金未达业务、账外资金、备用金管理,制定库存现金管理标准,实施现金流量“零余额”管理制度,降低资金沉淀,每月对资金信息质量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资金管理指标考核

制定了资金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标准,落实责任。每月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对标考核,促进资金管理水平的提升。

(五)扩大资金风险监控范围

在加强主业资金风险管理的同时,将风险管理范围扩大到社保资金、多经集体企业、工会等其他类资金。采取资金集中支付的方式,将基层单位上缴公司本部的四项社保资金统一由公司本部直接、集中支付到公司社保专户,缩短了资金支付环节,提高了资金运转效率和效益,防范了资金风险;制定社保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将基层单位社保账户银行预留印鉴全部移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并备案,各基层单位财务部门制定对社保资金收支的监控制度,财务部门对社保资金的支出业务进行审核,进一步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公司本部财务部门每月对社保资金进行稽核,做到监督规范有效。建立集体企业集团账户,实施资金集中管控,大额资金支付实行上级审批制度。定期对工会资金进行财务稽核,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执行。

四、资金风险管理实施效果

B公司加强了资金风险管理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协同监督机制保证了问题的整改落实

在组织机构上,为加强问题的快速解决提供了权威的组织保障,定期召开协同监督会议,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快速反应,有利地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降低了财务风险

对当前管理中存在的显性问题进行充分的重视,有利于基层各单位主动加强日常管理,增强依法治企的法制观念,有利于公司管理层主动掌控全局,增强对经营风险的防控能力。自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来,有效提升了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各基层单位对重大事项问题不隐瞒、不回避,逐批逐次解决问题,财务风险逐渐减少。

(三)资金信息质量显著提升

加强对资金信息质量管理,资金收支业务核算的基础工作加强了,资金信息更加真实准确,未达资金业务大幅减少,由5%左右的水平降低到1%以下,杜绝了账外资金和“小金库”现象,银行账户数量和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资金安全得到切实保证。

(四)资金管理考核工作促进了管理提升

在全面提升资金安全、效率和信息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创造了“上下级互动”的良性资金管理环境,基层单位在加强资金管理方面有了明确的目标,指标量化,有利于对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有效提升管理水平。考核结果与财务负责人工作业绩、评优评先相结合,与本单位财务管理评优评先相结合,有力地激励了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全面提升了资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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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篇8

财务经理述职报告范文1我自--年-月份到公司上班,-月底被分配到--办事处担任委派财务经理,现在已有-个月的时间,这期间在公司各位同任的大力支持下,在其他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下,我与大家一道,团结一心,踏实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下面我将近几个月年来自己的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向大家做简要汇报:

一、严于律己,严格要求,遵章守纪,团结同志。

自到公司上班以来,我能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同时我也能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不搞特殊,也从不向公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人员,不管经理还是工人,我都能与他们搞好团结,不搞无原则的纠纷,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

二、尽职尽责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我在--办事处主要从事财务工作,为此我从以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1、严格控制--办事处现金支出。

严格按公司的备用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备用金的控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超出费用报销范围的费用或相关手续不完善的报销凭证坚决不予报销,将--办事处发生的费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制定--办事处备用金二次借款管理办法,对二次借款进行严格控制,提醒借款员工按时归还或冲销借款。对发生的费用及成本及时寄回总部冲销备用金,保证现金的正常周转。

2、认真审核需支付第三方物流承运商的承运费。

费用结算严格按合同规定价格和周期执行,对所支付金额过大的费用认真审核,询问相关人员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要求承运商重新开据或者拒绝报销。

3、按时结算。

按时与美菱物流部及长虹销售分公司核对配送费用,及时向总部申请开票,开票时严格匹配收入与成本,取得统一发票第一时间交美菱物流部结算费用。

4、正确计算工资薪酬。

根据公司规定严格按照考勤记录及加班情况正确计算员工工资,耐心准确地解释员工对自己当月工资的各项疑问,对因我个人原因造成个别员工工资计算错误的情况,及时向办事处总经理及总部人事主管反应,保证员工正当利益不受损。

5、及时向总部报送财务分析及经营分析。

根据r3系统及业务台帐数据及时准确的填制财务分析表,监督该月各项指标执行情况,分析各项指标异常因素,制定下月预计目标;及时填制经营分析,反应该月--办事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6、及时完成总部的其他要求。

如及时完成对--年--办事处收入预算的编制、及时配合完成--年公司财务决算工作,为公司的正常工作当好助手。

三、存在的问题

半年来,围绕自身工作职责做了一定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公司的要求和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主要是:自己来公司时间短,一些情况还不熟悉,尤其是对部分公司规定还没有吃透,另外--办事处正处于逐步走向制度完善的境况,相关业务流程对工作效率有一定影响,对这些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学习,不断提高自我,为公司发展竭尽所能。

财务经理述职报告范文2一、主要工作:

1、制定并贯彻实施酒店财务管理和采购物资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查找漏洞,确保财务各岗位的规章制度能严格执行。

2、组织财务部全体员工学习酒店财务内控管理制定,将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联系起来,每月进行调价、盘点等自查与监督工作,从各项单据票据的审核、票据的填制及印章保管等工作抓起,遵循酒店财务报账流程,加强财务工作的规范性,争取酒店利润空间的最大化。

二、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一直人手较少,但在我们高效、有序的组织下,能够轻重缓急妥善处理各项工作。财务部每天都离不开资金的收付与财务报帐、记帐工作。这是财务部最平常最繁重的工作,一年来,我们及时为各项内外经济活动提供了应有的支持。基本上满足了各部门对我部的财务要求。

1、加强了财务基础工作和精细化管理力度信息是一个企业的神经,而这些信息来源的科学性就给财务的基础工作提出了挑战,现在税控监管部门及审计检查力度的加大我们在基础工作方面更加严谨,因此我们强化了基础工作,规范了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税法规,及时、准确填制各项财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

2、持续推进全面预算管理,提高前瞻性财务规划力度

由于全面预算的编制是从业务计划出发将战略层层落地,以具体的业务计划支撑预算数据,并由专业部门归口审核与业务相关的预算,以实现公司的运营策略与资源配置的统一,避免了孤立、僵化、就数字论数字的预算。预算分解的过程中,也是向各级员工传达了企业的目标信息,及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优势,明确个人的任务和责任的过程,说到底是逐级承诺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更注重跟踪差异分析,及时调整与业务不相称的数据,因此,一年来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初见成效,在指导经营发展,战略决策,全面有效配置资源上发挥作用。

3、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理论水平,建设优秀财务队伍

人是生产力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只有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才能指导实践。"艺多不压身",因此,我们有计划组织全体财务人员学习相关税收法律知识,提升把握政策的水平,增强团队学习创新能力,并运用于工作实践。

三、需要加强的工作:

1、通过管理公司审计小组每季度考核工作指出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意识到财务工作中还是存在管理漏洞,需要完善和落实,比如说原始单据附件的规范性、付款凭据的合理依据、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及加强酒店各项收入的监督等

2、坚持严格贯彻执行年度预算,重点抓成本费用的控制,合理、高效的支配酒店的每一分钱财。

争取利润的最大化。

3、不断加强财务各岗位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学习,及时了解、掌握国家颁发的税法政策、法律法规。

以上述职如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恳请各位领导及广大员工批评指正。

财务经理述职报告范文3董事长、总经理、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回顾20--年,是忙碌的一年,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年,在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经理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严格管理,在财务基础工作,全面预算管理,提供经营决策依据,发挥支撑服务,加强财务检查及组织业务学习等方面做了许多踏实的工作,完成了既定的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很好地配合了公司的中心工作,当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现将本人20--年工作完成情况和总结汇报如下:

第一部分:作为公司财务经理,我的工作职责是:

1、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会计制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2、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对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财务预算、资金运作等各项工作进行总体控制,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组织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稽核制度,严禁收入跑、帽、滴、漏。

3、搜集与评价融资方式及成本;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管好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资产,检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4、督办客户欠款、资产报损报批资料的整理工作,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待处理资产损失的审批手续。

负责税务检查,各种审计协调工作。

5、对月报、季报、年报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6、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7、灵活机动,理财策略,市场竞争激烈,瞬息万变,错综复杂,我作为公司理财管家,在资金收付方面,在与国家财政法规冲突不大的范围内,灵活处理各种会计实际问题,在会计核算方面,灵活运用书本理论知识,既要考虑国家税收法规,又要兼顾企业经济利益。

统筹兼顾,全盘谋划,巧妙周旋。特别注意灵活机动,把钱管好,把工作搞活,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尽量多做些有利于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事。

例如:为偿还"--"债务,让员工集资的建议,被公司领导采纳,并受到了广大员工积极的响应和大力支持。

8、不断专研,争当排头。

社会在发展,知识在更新,要当好财务经理(经理),就要随时注意运用当前社会与工作有关的新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特别是要注意学习和掌握财务会计税收新知识,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这样才能扬长避短,指挥得当,搞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明年的工作构想及要点:

1、挖掘人力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立足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根据目前人员的知识结构、素质况状确定培训重点,丰富培训形式,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对业务骨干的专项培训。

2、降低成本费用,促进效益的稳步增长。

一是加强成本管理,减少成本性资金流失。

二是加强结算管理,最大限度地增加可用资金。

三是合理调配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认真匡算资金流量,尽可能地压缩无效资金和低效资金占用,力求收益最大化。

四是降低费用开支,增强盈利水平。

五是准确做好各项财务测算,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

3、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加强管理,加快工作效率,并向财务经理汇报工作。

在这里,我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工作的信任与支持,20--年,我将继续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公司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以上是我20--年度的述职报告,如有疏漏和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及公司同仁批评指正,同时也祝愿公司繁荣昌盛!谢谢大家!

财务经理述职报告范文420--年,我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和内控工作。在各位领导、各位同事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公司年度销售收入200亿元,利润50亿元,均超额完成集团下达的各项指标。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现从五个方面述职报告如下:

一、政治素质方面

20--年我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科学理论和集团公司领导的讲话精神,把思想统一到集团公司奋斗目标上来,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

二、履行岗位职责方面,分两个部分汇报

(一)财务管理工作。针对20--年公司面临的经济、生产、销售形势,着重抓好如下财务工作:

1、以价值管理为导向,加强资产管理。

针对第二厂改造及停止部分业务等实际情况,组织专项资产清点,确定停止租赁部分资产,测算新的费用标准;针对四厂并入龙田公司,组织对四厂资产进行专项清查,确定租赁费用标准;组织对六厂出租资产进行新增确认,及时回收资金占用成本;清理在建工程账目,对已完工或投入使用项目,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竣工决算。

2、抓上海金融大厦建设资金补贴,现已收到补贴2、2亿元。

3、管好用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坚持资金周报制度,根据公司需要科学制定资金筹措方案,保证30多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和60多亿元生产需要资金。没有因为资金问题影响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生产任务。在保障资金供应的基础上,控制银行资金存量,节约利息支出2亿元。

4、强化预算管理。

以全面预算管理为基础,提高预算准确性,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适应建设和生产需要。坚持以零基预算为主、其他方法相结合的预算编制方法。狠抓目标分解,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5、把好财务开支关,以对公司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核每一个合同,认真审核每一项开支,杜绝一些可开可不开的支出,压缩一些有弹性支出,压减支出3000多万元。

6、努力抓好增产增收工作。

在抓好主营收入不放松的基础上,加大创收力度。根据五厂维修成本上涨等情况,公司组织成本测算,经过多次沟通解释,最终增加五厂增加收入800万元。

7、通过财务渠道向集团申请人工成本额度,在解决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采暖费、物业费的基础上,统一交通费标准,缩小收入差距。

8、根据历年成本支出规律,结合物价上涨情况,合理测算生产单价;

对合作单位费用测算,力求达到互赢共利的平衡。

9、强化分析手段和方法,以真实、可靠的财务分析为基础,为公司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定期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对新设备效率、能耗及成本效益进行调查分析,为公司提供基础资料。

10、以经济本质安全为导向,加强公司财务风险控制。

对全公司后勤系统进行审计检查,为规范后勤核算管理,制定公司后勤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后勤核算软件;推进基层核算员轮训,强化基层成本核算力量。

(二)内部控制工作。在内控和风险管理工作上,以“不知道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多一份控制就少一份风险”为理念。提高对重大风险、薄弱环节和关键控制点的识别和控制能力,组织风险事件评估和梳理工作,组织编制20--年度全面风险体系建设报告,提出风险管理措施和办法,为公司本安体系建设提供有效制度支撑。

三、职业道德修养方面

我认真学习党的廉政建设,加强自身的增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广泛听取各级意见,正确地对待大家赋予的权力,每处理一次经济往来都以公司利益为重,严于律己,忠诚企业,公私分明,树立更高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

四、执行规章制度方面

一年来,我积极宣传国家的财经方针,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狠抓基础建设,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五、存在问题方面

20--年我做一定工作,取得成绩。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1、走基层少。对基层单位情况及员工思想状况、工作状况、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掌握的不够全面2、还有其他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资产清点不及时等。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我要加强基层沟通,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加强企业管理,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做出新的贡献。

述职完毕,谢谢各位!

财务经理述职报告范文5光阴如梭,我到公司已经两年多,通过两年的工作,让我切切实实看到财务管理的许多薄弱之处,作为财务部的一员,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好家、理好财,对照公司领导的高标准、严要求,只有先调整自己的理念,彻底转变观念,从全新的角度审视和重整自身工作,才能让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下面就20--年度的工作情况向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仁报告如下:

一、20--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1、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及管理办法

根据省厅20--年财务审计工作会精神,结合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的要求及时对公司相关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面对新的经营形势,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拟定公司《客户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其中《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已经开始执行。

2、高质量的按时完成20--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向省厅、财政厅、地税局等部门按时上报各种数据报表

根据省厅20--年度财务决算会议的要求,我们准确、及时、高质量的完成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按期向省厅上报20--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财政部、国资委格式各一套)及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

根据省厅的要求按月准确、及时的向省财政厅上报企业经济信息数据。

按月向省地税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上报公司纳税情况。

填制完成《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自查报告》的附表数据(20--—20--年度)及部分报告内容。

3、顺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从20--年起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部多次组织部门员工集体学习、研讨,对制度和准则要求不同之处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保证《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执行。

4、顺利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范围试点。我公司部分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财务管理部自今年4月起就积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的相关规定、文件及市关于营改增的相关具体规定等。为营改增的顺利执行打下的坚实的理论基础。

积极和公司所属国税局沟通处理公司执行营改增中的相关涉税事项。经过多次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我公司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目前的业务收入情况测算,年可节约增值税近10万元。

因税种的改变,涉税的会计事项核算也发生很大变化,组织部门员工对增值税的会计业务进行认真学习,并积极参加国税局组织的营改增培训学习。

因执行营改增对我公司及客户均造成较大影响,就营改增业务与多家客户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向多家客户提供相关业务的咨询。

5、向省厅领导提供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分析报告

因我公司业务属于----的三大权益之一,省厅领导受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影响,决定我公司的收支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财务管理部积极对公司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利弊及存在的法律障碍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向省厅领导提供详尽的报告,避免一个重要决定的匆忙出台。

6、早打算、早安排,通过各部门的协同努力,有计划的完成公司各项财务目标

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为保证公司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从20--年10月起,根据往年的数据对财务情况逐月进行测算,为年度财务决算做好准备工作。

针对本年公司利润较大,导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较多,为不引起税务部门对公司的关注及交通行业的利益,向公司提出向--公司支付---费,以增加成本,降低税赋支出,公司的这种大交通意识得到省厅的肯定。

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我一直注重党风廉政方面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地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一切为公司的宗旨,时刻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约束自己,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在工作中本人能严格遵守中央的八项规定及六项禁令的要求,通过强化财务监督,规范核算程序,落实财经纪律,建立内控制度,对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监督制约,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两年来,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指导帮助下,虽然在工作上取得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1、主观上思想未给自己加压,没有真正进入角色;

2、忽略管理团队的积极作用,与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之间沟通不足,没有全方位地对财务工作进行管理;

3、忧患意识尚需加强,对当前公司面临形势的严峻性认识不足,虽有较强的责任心,但开拓、创新工作意识尚需进一步提高。

4、没有做好理好财的工作,公司大量资金闲置在账面,没有产生应有的效益。

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具体表现

针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问题,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重点查找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个人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剖析,达到自我教育、提高的目的。存在的问题及具体表现:

1、形式主义方面

政策理论水评不够高,理论学习不够,政策水平不高。工作缺乏创新,主观能动性较低。工作中缺乏争先创优意识和拼搏创新精神,学习和钻研思想理论及专业知识的高度不够。

2、方面

没有真正解部门员工的思想和工作思路,有时对员工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没有经过充分考虑,就提出处理意见,工作是缺乏耐心。没有把全部精力用到日常生活工作中去。

3、享乐主义方面

本职工作创新意识不足,缺乏亮点,缺乏积极主动性,这样容易助长不思进取的恶习。

4、奢靡之风方面

平时的生活中没有发扬保持我党的艰苦朴素作风,有铺张浪费的现象。

五、20--年工作思路和改进措施

1、完善、修订公司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形势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变化,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公司的发展,为使企业的管理制度更趋于完善,财务部将结合公司管理的要求,与有关部门进行修正。

2、加强团队建设,充分发挥财务职能部门的作用

作为财务部一名财务工作人员,也是财务管理制度的组织者,要有严谨、廉洁的工作作风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充分发挥团队的合作精神,发挥团队的力量;在坚持原则的同时,我们坚持“让客户满意、让员工满意、让领导满意”;

3、加大各项费用控制力度,充分发挥财务的核算与监督职能;

将继续加强各项费用的控制,行使财务监督职能,审核控制好各项开支,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尽心尽职,认真处理审核每一笔业务;

4、搞好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充分有效的依据;

合理高效的财务分析思路与方法,是企业管理和决策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企业决策和管理提供有力的财务信息支持;

5、20--年度财务部要完成的几项重点工作:

A、制作媒体销售情况控制表,用以满足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对收入及应收账款的掌控。

B、完成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待清查结束后,根据具体情况咨询相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争取在20--年度对--集团移交和代建的媒体设施入账。

C、针对我公司持有的大量资金,咨询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人员,寻求一个无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以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