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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31 23: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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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篇1

关键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度;不合理现象;修改

Key words: Cash Management Provisional Regulation;system;the unreasonable phenomenon;modification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9-0142-02

目前是我国现金管理最基本的规章制度是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此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时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时代,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该条例为加强开户单位现金库存限额管理,控制坐支行为,实现信贷现金双控制,有效地防范货币过量发行和治理通货膨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及不断深入,特别是1993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建设,25年来我国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变,在经济体制转型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我国现行现金管理条例的局限性日益明显,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中表现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一些规定明显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给现金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根据现在的经济发展现状,条例中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现金管理手段、方式和内容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现在商业银行对客户提现用途的真实性难以审核,客户在提取现金时写明大额现金支付用途一般为“工资”、“备用金”、 “还借款”等几个项目,银行难以确认提现的真实用途及把握开支是否合理。建议增加更多的支付用途项目,以便于银行审核。

②在条例中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该规定的目的是促使资金尽快回笼,但忽视了资金的一致性,人为地将现金划为收入现金和支出现金两类现金。在实际工作中不切实际,禁止坐支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③条例规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现金开支活动的多样化,对开户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很难做到。

④当初现金管理对象范围窄。我国已从单纯的国有经济变成今天的各种经济成份并存,随着其他经济实体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现代中国经济的发展。

⑤现在经济活动中,实际现金使用范围现金使用量已大大超出条例的规定。条例规定的结算起点低现金使用范围窄,同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现金使用量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大,致使原来规定的转账结算起点较低。对新形势下的现金管理,目前人民银行缺少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⑥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各种银行卡、信用卡等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提现量极大增加,所产生的这些新问题在25年前颁布的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带来的新问题给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监管带来了极大的被动。

⑦条例中规定:“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但在实际中,由于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一个市场信用评估体系,企业的信用度不好,导致我国现行票据的兑现率不高。于是各部门更倾向于现金交易,以保证资金的及时回笼,故在实际对现金交易给予一定额度的折扣,对票据的歧视普遍存在,以上规定与现实市场经济行为不相符。

⑧条例中部分条款与相关政策法规相悖。如对储户提现额的限制同《储蓄管理条例》中“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工作基本原则相悖;对开户单位违规支现由开户银行进行处罚的规定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由人民银行进行处罚的规定相冲突。

⑨根据条例规定,不得将企业资金划转个人账户。在实际报账业务中涉及给付的每笔业务都要开支票给报账人员,而不能将给予职工个人的出差补助等款项通过转账给职工个人账户,从而增加了出纳工作量。有些银行还规定每笔业务都收取手续费,无形中又增加了单位每笔业务的做帐工作量。

⑩条例规定,金融机构负责现金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的现金使用进行监督,但随着银行业的经济改革,各商业银行的改制上市,已变成盈利性股份公司制企业,早已不能再继续承担政府监管职能及行政管理职能。谁的监管力度大谁就会失去客户,这一切使金融机构丧失了现金管理的主观能动性。

{11}在现在经济体制下,开户单位现金支出灵活多变,开户银行在确认上存在困难;同时出于拉客户、拉存款等商业竞争的考虑,银行对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根本不到位;银行亦不想对开户单位的现金开支行为进行审核及跟踪监控。

{12}条例自身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处罚依据不完整,对违反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条款;处罚主体缺位。

针对以上出现问题,建议结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现行条例进行以下修改:

①暂行条例规定单位的转账结算起点为1000元;建议将法人其他组织的转账结算起点提高到5000-10000元。

②取消库存限额管理和结算起点,或按存款余额一定比例设定单笔或当天累计提现限额势在必行。

③取消不准坐支的规定,不再将现金人为地分成收入现金及支出现金两块。

④尽快推行公务卡的使用,用以代替现金开支,减少财务报账工作量。

⑤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建立对信用卡、公务卡、网上银行等金融工具的监管条款,以适应现实情况,达到监管现金使用的目的。

⑥完善现金管理工作体系。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在现金管理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强化人民银行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健全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执法检查制度,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及时查处,维护良好的结算秩序和现金管理秩序。

⑦鉴于银行业务活动的市场化,不再赋予商业银行太多的现金管理监督职能,应由政府担当的职能回归政府,政府的财政审计部门要担当起监督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职能,增加人民银行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责任约束。

⑧建议在现金管理工作中,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人民银行应有专门的机构与人员对现金收支行为进行监控,商业银行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形成中国人民银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⑨同时将特定非金融领域纳入现金管理的义务主体范围,将管理对象扩大到一切经济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增大防洗钱力度。

⑩加快建立全国一体化的支付结算网络。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和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跨行资金清算平台为人们提供更高效的结算工具。

{11}由于网络的发展,银行要加强对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的领域的现金管理。要建立大额和广泛的和可疑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任何在交易中可能使用现金的行业都负有报告的义务,以加强整个现金支付体系建设。

总之,通过对现有现金管理条例的调整,使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趋于合理规范。

参考文献:

[1]刘希阳.当前现金管理条例滞后问题分析及建议.

篇2

2、坐支现金的情况严重。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定期存入银行;单位支付现金应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然而,在审计中我们发现,部分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现金收入及时缴存银行,而是直接用于日常经费开支,坐支现金现象相当严重。

3、帐面现金余额过大。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该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然而,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月末或年末的现金余额却很大,帐面现金余额在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在少数,甚至个别单位的帐面现金余额达到了几十万或上百万。

4、存在白条顶库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应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理,严禁白条顶库。然而,在审计中我们发现,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帐面现金余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存在白条顶库的现象。在顶库的白条中,有的已经顶库一年甚至几年以上,有的甚至没有单位领导审批。部分单位由于领导和财务人员的变化,有的白条现任领导和财务人员已经无法说清楚其具体情况。

二、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混乱的后果

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混乱不仅为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埋下了的隐患,更为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极有可能造成以下几种严重后果:

1、为个人贪污公款提供了可能。由于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对现金的去向难以控制,经办人员很可能利用管理中的漏洞,通过虚开发票、收取回扣等方式贪污公款。

2、为单位私设小金库提供了便利。由于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就可以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现金,从而私设小金库。

3、难免出现挪用公款的情况。由于出纳手中的库存现金过多,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的情况。

4、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白条顶库现象的存在以及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经常变更,单位现任领导和财务人员往往弄不清楚库存现金中白条的性质,也不愿去清理收回以前年度的白条。这样,时间一长,库存现金中的白条将成为呆滞帐,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的建议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不难看出,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混乱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其问题不容忽视。因此,我们建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现金的管理:

1、建立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建议各级政府在不违反国务院和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并完善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现金管理制度,并要求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

篇3

大额现金支付监控手段落后,信息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人行县支行没有一套能够按揭现时间、用途、金额、账号等查询辖区内开户银行现金支付信息和某一时间段开户单位现金支付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使大额现金登记备案流于形式,成为现金支付的一大漏洞,增加了反洗钱,防范风险工作的难度。

二、法规制度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使现金管理工作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我国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许多内容已不能覆盖现金流通领域,不能满足现金管理的正常要求。如在管理对象、账户、结算起点等方面,原《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随意性强。又如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并支取现金的处罚,原《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无法找到明确规定,这使得人行县支行在现金管理工作中时常会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状态。

三、由于人行县支行内部机构业务的调整,使现金管理任务难于落实

现金管理的有效实施,依据于事权和人员的双落实。但是支行的实际情况却难达人愿。例如:根据昆明市县区支行系统岗位整合的要求,人行县支行账户管理、现金管理、反洗钱等工作归属于基础业务部门。虽然通过调整后,使人行县支行对各类银行账户监管,现金管理监管和反洗钱监管做到了同步进行,增加了监管工作的力度。但是,基层行的基础业务股又肩负着国库、会计等工作,如人行西山区支行基础业务股的国库工作,在高峰期每天达七、八千笔,繁重的具体工作加上较少人员配备,很难再抽出专职的现金管理人员从事对金融机构现金存取业务的日常监管。这样长期下去不仅会影响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而且随着县人行现金管理工作任务的加重也势必影响基础业务股的其他工作。

四、现金管理重点转移与人行县支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低的矛盾突出

当前现金管理制度逐渐从过去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化解现金结算风险,对可疑特别是交易频繁的大额现金支取和非法现金交易进行跟踪调查监管,着力于防止和打击现金诈骗等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这样对现金管理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人行县支行从事现金管理的同志大都没有现金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系统地了解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工作的人更是少之又少。面对一些商业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而违反现金管理的行为很难做到及时发现。根据目前情况看,人行县支行监管人员大都仅仅只能应付日常工作,难以完成高质量、高标准的现金管理工作,这样给部分金融机构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放松现金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何才能提高人行县支行现金管理工作的水平呢?笔者有几点建议:

(一)采用新技术,充分运用先进网络科技手段提高现金管理的实效

人行县支行应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结合所管辖区各金融系统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由人行管理系统和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构成的现金管理实时监测系统,这样随时可通过非现场检索考察现金管理执行情况,使大额现金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促使各开户银行规范经营,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辖内金融风险。

(二)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指导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适合本辖区的现金管理规定

先进的管理手段,只是做好现金管理工作的一个必备条件,要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对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存在的不尽完善的地方,我们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反洗钱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人行县支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比如关于商业银行到人行办理临时账户、专用账户提现有关请示的受理期限,《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无明确规定,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只有把现金管理的规定落到实处,才能使人行县支行现金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行。提高县支行现金管理的水平,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出,树立起人行在现金管理工作中的威信。

(三)充实管理队伍,加大各类银行现金专项检查的力度

从2006年以来,为使银行账户和现金存取业务管理同步进行,增强现金管理的力度,昆明地区各人行县支行基础业务股均承担起现金管理工作的重任。由于现金管理是人民银行一项重要的日常监管内容,要做到现场监管达到上级行规定的检查比例、检查频率和工作量,必须要配合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因此,各县支行应配备充足的人员,最好是2~3人到基础业务股充实现金管理监管队伍,这样既可充实现金管理工作的干部队伍又可防止工作上的脱节问题。另外,由于对各类账户存取业务的监管,目前只有通过现场监管才能发现现金管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行县支行必须加大对各类银行现金现场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抽查现场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做到先急后缓,逐步规范,起到改正错误,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与时俱进,加强培训,提高现金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篇4

现金管理是指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监督的一项财经制度。中国的现金管理始于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1988年9月8日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开户单位现金库存限额管理,抑制“坐支”行为,实现信贷、现金“双控制”,防范和治理通货膨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订。

二、现金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制度设计缺陷修订后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仍然存在结算起点太低、现金使用范围过窄等问题。《条例》第五条维持了原来有关结算起点的规定,仍将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过低,造成违反条例规定使用现金的情况普遍存在。再如,很多企事业单位存在公款私存的现象,《条例》规定的转账结算起点只针对开户单位,而未将个人现金使用纳入管理范围,形成现金管理上一个很大的漏洞。此外,《条例》第九条有关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对开户单位和开户银行来说都没有实际意义;第十一条有关坐支问题的规定,本来是开户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与开户银行的关系不大,加上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第二十一条,开户银行不再具有处罚权,因此,这条规定的实际执行效果很不理想。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构,但有责无权,地位尴尬。不论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还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都没有明确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职责。其结果是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银行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现金使用违规问题日趋严重。例如,2013年7月曝光的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一案,涉及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违规套现2000多万元,成为葛兰素史克向相关部门、单位行贿的现金来源。随着最近几年反腐败不断深入,被查处的政府官员受贿现金金额巨大,令人触目惊心。目前现金管理的种种乱象,与人民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而疏于管理有很大关系。

(二)制度运行缺陷1.开户银行的问题。现金管理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约束作用,在很多情况下与其开发客户、拓展业务的商业动机相抵触。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开户银行在开户单位办理提现业务时违规操作,对支取现金用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严,存在批而不审的现象,甚至主动协助开户单位造假,应付人民银行检查;大额现金审批流于形式,存在大额现金先支取后审批的现象,使审批失去意义,现金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对开户单位坐支现金的现象置之不理,放弃监督、检查的职责,等等。2.开户单位的问题。开户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主要是:编造现金用途,化整为零千方百计套取现金,支取现金比较随意;违规大额现金支出;坐支现象严重,发生坐支情况也不上报开户银行;企业所有者从企业随意支取现金用于个人支出,使用现金的范围和数额远远超出《条例》的规定等。

三、解决现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继续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防范和打击诈骗、洗钱、逃税等经济犯罪活动,规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等。为实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求单位和个人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交易的现金使用量,尽可能使用转账结算。新修订的《条例》仍然把现金管理对象局限于开户单位,对个人结算账户的现金使用没有约束。由于目前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公款私存的情况,相当多的个人存款实际上是单位公款。开户银行即使能管住开户单位基本账户的现金使用,但对存入个人结算账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的现金使用却无能为力。许多企业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基本不用,甚至连工资奖金及日常费用开支所需的现金都无需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而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交易却相当频繁,且取现数额巨大。《条例》没有将个人结算账户的现金使用纳入监管范围,为开户单位违规使用现金打开了方便之门。这也是开户单位发生贪污、行贿、偷税漏税、洗钱等经济犯罪行为的根源之一。从近两年公布的官员受贿案件来看,家中窝藏现金上千万的比比皆是,超亿元大户也频频曝光。大量的行贿资金来源于开户单位的账外资金,这些资金一般都存放于个人结算账户。另外一个相关联的问题是,开户单位坐支行为非常普遍。根源在于买卖双方采用现金交易没有障碍。不管是通过基本账户还是个人结算账户,购货方很容易从银行获取现金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现金如何使用,开户银行无法做到监管到位。显然,只管住开户单位现金使用是远远不够的。为保证现金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将个人结算账户的现金使用纳入监管范围势在必行。立法部门有必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现金管理的成熟经验,就现金管理权限划分、现金管理范围、现金存取、现金交易、现金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对象和处罚方式等问题进行调研,对《条例》再次进行修订或者推倒重建,充实内容,弥补漏洞,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加大现金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维护金融秩序第一,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的监管处罚措施,加大现金管理的监管力度。良好的现金管理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运行成本,开户银行自然也是受益者。开户银行违规的主因是: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会降低竞争力,损失客户。当某开户银行发现执行规定只有损失,没有收益,而不执行规定反而会争取到更多的客户但没有任何损失的时候,违规是其必然选择。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是制度环境、制度安排和实施机制的组合。制度的实施机制是指社会组织或机构对违反制度(规则)的人作出相应惩罚或奖励。没有有效的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会形同虚设,失去作用。卢现祥(1996)认为,“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法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否则,如果违约违规行为实际收益大于可能的违约成本,便会产生大量的违约违规行为。目前现金管理的被动局面表明人民银行的监督、处罚还远远不到位。因此,改变现金管理混乱局面的着力点是加强银监会、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现金业务的监管。当务之急是树立人民银行作为监管者的权威,增加经费和人员,以保证监管的有效实施。第二,开户银行作为被监管方,要自觉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规经营。开户银行加大自查自纠力度,会增加一些工作和成本,但从整个商业银行的全局来看,立足长远,完善的现金管理无疑会降低开户银行现金业务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开户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都是有益的。

篇5

一、明确现金使用范围

(一)未实行“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四)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上述规定以外的一切收支活动,必须采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

(一)各乡镇、部门、单位组织收入和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政府收入汇缴结算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期解缴,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以个人和单位其他名义存储。

(二)各乡镇、部门、单位支付现金,必须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办理,对现金使用范围外的支出项目,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对现金使用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原则上应在现金支付3个工作日内凭相关合法凭证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报账。

(三)为保证乡镇和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和零星开支需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推行公务卡制度前,由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乡镇5-7天、县直部门3-5天的现金需求量,确定各乡镇和单位的备用金限额。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加强乡镇和单位的备用金管理,不得随意提高备用金限额。

(四)备用金由各乡镇、部门、单位报账会计妥善保管,报账会计应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须采取有效措施防盗、防遗失;单位报账会计应按日登记备用金流水账,并于每月底前报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备案。

(五)对超过结算起点,但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实行事前申报制度(设备购置和基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不得使用现金),由乡镇和单位依据有关支出证明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附后)报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批。乡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额现金支付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六)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认真研究,稳步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推行公务卡制度。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的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和金额,对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即大额现金支付的用款申请,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得受理。

篇6

(一)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咨询费,医疗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理由,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用。

3、根据国家制度条例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同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同采购地点不确定,交换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现金支取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5、6两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1、库存现金限额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3、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

4、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5、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篇7

一、库存现金管理的现状

(一)坐支现金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二)随意的现金交易,现金交易频繁

随意使用现金,现金交易频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发放工资、奖金、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和各种劳保、福利等零星支付可使用现金外,开户单位之间的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但目前情况是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结算极为随意,甚至承包企业和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携带巨款外出结算。

(三)白条抵库严重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白条抵库可谓家常便饭,这些白条多为领导临时应酬、内部职工和推销员等出差或办其他事而借款。不仅借款时间长,而且有些款额高。笔数也很多,个别出纳利用时间差将库存现金挪作他用,二用白条抵充现金有时甚至不能收回外借现金,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四)无库存现金限额

按规定,开户银行原则上已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一年核一次。开户单位如在几家银行同时开户,应以一家开户行核定的限额为准,可现在所谓限额核定名存是亡,在多头开户情况下,企业不愿主动和执行规定,而银行也不去过问,开户单位多头开户多头提现,库存现金远远超过限额,对于多出的部分从不主动、及时地交送银行。企业内部也不对存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

(五)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储蓄存款有“随存随取,款额不限,灵活方便”的优势。因此,部分单位为保证不合理地支付现金,便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自存入储蓄所,而银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据调查,在储蓄存款净增加额中,有的企业公款私存占1000万元左右,高的达到3000万元。保留账外公款俗称“小金库”这个问题多年来一直难以解决。尽管国家一再强调不准搞“小金库”,可现实中一天也没有停搞过,且越演越烈,呈扩张态势。现在每个企业,甚至企业内部的每个部门都有或大或小的“小金库”,小则上千元,多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形成的方式之多,手段之隐秘,影响之深,给治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库存现金管理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缺陷因素

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时隔七年,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本身着实存在不少缺陷,有待完善。①《条例》没有将承包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考虑在内,伴随这些开户单位迅速发展,数量众多,现金结算有增无减。②现金使用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与人民币作为无限清偿货币应用于一切债权债务的清算实际情况相矛盾。③结算起点1000元偏低,阻碍了正常的商品交易。④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在物价大幅度上涨情况下,通货膨胀已严重偏离实际,根本不够周转使用。《条例》本身的缺陷和不足,导致现金管理的各种问题伴随经济发展而越发突出。

(二)经济成分多元化因素导致管理出现异化。

改革以来,城乡集体,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全国私营、乡镇企业总产值占社会总产值三分之一,它的发展客观上增加了对现金的需用量。私营、乡镇企业的基地在,其原材料、半成品等来自农户,而这些商品的购进绝大部分是现金交易。

(三)环境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企业间的商品交易中的现金收付比重上升,一中些紧俏商品,原材料等非现金不供货,而以现金结算的价格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便宜。但是现阶段我国银行结算制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资金结算在途时间过长,很不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这一令企业深感头痛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就影响企业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政策。

(2)监管因素。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没有充分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制度不全和措施不力使其对辖区内所发生的违规事例处理很不及时,即使最后得到了处理一般也只限于“下不为例”而已,达不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三、解决企业库存现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遵守国家规定的库存现金使用范围

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库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家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

要尽快完善规章制度建设,以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例:

1.适当宽限现金使用范围,如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不便利,生产或市场继续,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和必须使用现金的允许使用现金。

2.调整增加结算起点金额。建立采购与通胀率挂钩的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机制,实行弹性结算起点金额制,或实行固定结算起点金额制。

3.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机构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对开户银行以放松现金管理为优惠条件吸引开户单位,由当地当地人民银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追究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责任。

4.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单位信用卡套取现金”这一内容,并在《实施细节》中同时增加相应的处罚内容

(三)正规化现金的管理程序

1.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公司经银行核定了库存现金限额后,必须严格将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超出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的,可向银行提现,不得在未经开户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

2.严禁私设小金库。私设小金库是一种违法行为,隐瞒收入、偷逃税,对国家和公司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不仅影响公司正常的现金收支,这种不法行为还危害了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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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库存现金管理的现状

(一)坐支现金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二)随意的现金交易,现金交易频繁

随意使用现金,现金交易频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发放工资、奖金、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和各种劳保、福利等零星支付可使用现金外,开户单位之间的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但目前情况是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结算极为随意,甚至承包企业和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携带巨款外出结算。

(三)白条抵库严重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白条抵库可谓家常便饭,这些白条多为领导临时应酬、内部职工和推销员等出差或办其他事而借款。不仅借款时间长,而且有些款额高。笔数也很多,个别出纳利用时间差将库存现金挪作他用,二用白条抵充现金有时甚至不能收回外借现金,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四)无库存现金限额

按规定,开户银行原则上已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一年核一次。开户单位如在几家银行同时开户,应以一家开户行核定的限额为准,可现在所谓限额核定名存是亡,在多头开户情况下,企业不愿主动和执行规定,而银行也不去过问,开户单位多头开户多头提现,库存现金远远超过限额,对于多出的部分从不主动、及时地交送银行。企业内部也不对存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

(五)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储蓄存款有“随存随取,款额不限,灵活方便”的优势。因此,部分单位为保证不合理地支付现金,便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自存入储蓄所,而银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据调查,在储蓄存款净增加额中,有的企业公款私存占1000万元左右,高的达到3000万元。保留账外公款俗称“小金库”这个问题多年来一直难以解决。尽管国家一再强调不准搞“小金库”,可现实中一天也没有停搞过,且越演越烈,呈扩张态势。现在每个企业,甚至企业内部的每个部门都有或大或小的“小金库”,小则上千元,多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形成的方式之多,手段之隐秘,影响之深,给治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库存现金管理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缺陷因素

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时隔七年,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本身着实存在不少缺陷,有待完善。①《条例》没有将承包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考虑在内,伴随这些开户单位迅速发展,数量众多,现金结算有增无减。②现金使用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与人民币作为无限清偿货币应用于一切债权债务的清算实际情况相矛盾。③结算起点1000元偏低,阻碍了正常的商品交易。④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在物价大幅度上涨情况下,通货膨胀已严重偏离实际,根本不够周转使用。《条例》本身的缺陷和不足,导致现金管理的各种问题伴随经济发展而越发突出。

(二)经济成分多元化因素导致管理出现异化。

改革以来,城乡集体,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全国私营、乡镇企业总产值占社会总产值三分之一,它的发展客观上增加了对现金的需用量。私营、乡镇企业的基地在,其原材料、半成品等来自农户,而这些商品的购进绝大部分是现金交易。

(三)环境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企业间的商品交易中的现金收付比重上升,一些紧俏商品,原材料等非现金不供货,而以现金结算的价格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便宜。但是现阶段我国银行结算制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资金结算在途时间过长,很不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这一令企业深感头痛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就影响企业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政策。

(2)监管因素。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没有充分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制度不全和措施不力使其对辖区内所发生的违规事例处理很不及时,即使最后得到了处理一般也只限于“下不为例”而已,达不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三、解决企业库存现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遵守国家规定的库存现金使用范围

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库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家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

要尽快完善规章制度建设,以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例:

1.适当宽限现金使用范围,如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不便利,生产或市场继续,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和必须使用现金的允许使用现金。

2.调整增加结算起点金额。建立采购与通胀率挂钩的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机制,实行弹性结算起点金额制,或实行固定结算起点金额制。

3.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机构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对开户银行以放松现金管理为优惠条件吸引开户单位,由当地当地人民银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追究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责任。

4.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单位信用卡套取现金”这一内容,并在《实施细节》中同时增加相应的处罚内容。

(三)正规化现金的管理程序

1.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公司经银行核定了库存现金限额后,必须严格将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超出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的,可向银行提现,不得在未经开户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

2.严禁私设小金库。私设小金库是一种违法行为,隐瞒收入、偷逃税,对国家和公司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不仅影响公司正常的现金收支,这种不法行为还危害了社会风气。

篇9

近几年来,霍州市政府抓住发展机遇,县域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财政收入增势强劲,人民收入稳步提高,直接影响现金投回也在逐年增加。2012年辖内现金投放170301.5万元,较2011年增加到4702万元,增长2.84%;现金回笼6319.8万元,较2011年增加1117.1万元,增长1.8%,净投放107103.5万元,较2011年增加3584.9万元,增长3.46%。由此可看出近年霍州市现金收入逐年上升,现金支出也在逐年增长,现金净投放基本保持在逐年上升的态势。虽然90年代以来创新了许多新的支付结算工具,各种信用卡、支付卡等电子货币应运而生。但由于我国国民特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金融意识淡薄,传统消费观、习惯根深蒂固,加之信用卡消费结算的客观环境不完善,使得电子货币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特别是在减少现金流通方面,并未从根本上起到减少现金流通的作用,致使使用现金的客户数量和金额也在不断增多。

二、影响现金使用增长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现金净投放逐年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居民储蓄增长成为现金回笼的主要渠道

近年来,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住宅环境日益改善,收入不断增加,使得全市的居民储蓄存款大幅增长。一是行业竞争使居民储蓄存款迅猛增长。近年来,各金融机构为壮大自身实力和竞争力,推动自身的经营与发展,借助各种手段吸收资金。二是居民投资渠道狭窄,目前办企业、服务业、种养业、承包荒山等创业性投资业务,在经济发展中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欠完善,投资者担心出现纠纷问题后解决起来比较难,影响了居民的投资积极性,形成“储币待投”现象。四是居民缺乏相关投资知识技巧,缺乏投资安全知识,不进行投资。五是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医疗和就业形势等促使居民储蓄居高不少。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加大了市场现金流量

近年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加大,投资结构不断完善,主要用于电力、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拆迁和化学工业升级改造,大规模固定资产的投资建设,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材料等,绝大部分结算使用现金,同时也就增加了市场现金的流量。

(三)煤炭经济效益增长是现金投放增加的另一因素

煤炭产业是我市的传统支柱产业,在GDP收入中占重要比例。近五年来,煤炭市场出现了很大震荡,前几年市场疲软,价格下跌,原煤销售困难,煤炭企业大面积亏损,从国家实施“关井压产”政策,到开展乡镇煤矿停产专项整顿以来,煤炭价格开始稳步上扬,原煤出现供不应求状况。到2012年底,月产原煤产量为80万吨,产销率达到95%,煤炭经济效益的增长直接影响到工人工资、奖金也随之增加,同时影响到现金投放的增加。

(四)资源型经济格局和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现金外流是现金支出量上升的另一重要因素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差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导致我市轻工业不发达,煤焦居民生活必需品主要靠外地区供应,不仅大件家电等商品,就是服装鞋帽、针纺日化等居民日常用品也都是拿现金到外地采购,商品外采导致现金外流。

三、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金管理法律法规滞后

目前,我国现金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应制定的《实施细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通状况也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电子货币的出现,对现金管理工作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机制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章已不能覆盖现金流通的全部,也很难适应今天现金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条款已经过时,比如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已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一些条款规定得不够具体,操作性差。三是对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没有做出原则规定,如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现金结算问题,通过信用卡异地提取大额现金问题,以及开户单位通过存款转账进入储蓄账户提现问题等,都没有在《条例》中有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就涉及到上述问题无法定性,如霍州市中镇五交化公司等多家霍州市用现需求比较大的民营企业,为了图现金交易方便、效率高,其进货、购原料等基本上是用现金结算,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有的是从基本账户中提现,有的是以个人名义或以银行卡的形式转入储蓄,用时随即提现,用大量的现金结算,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章中对此类用现问题找不到依据,目前体现的只是对大额支付现金审批和登记备案。四是随着监管职能的分离,哪些现金管理行为属于基层人民银行管理的范畴,哪些属于银监局管理的范畴,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开户银行现金管理偏松

开户银行是现金流通的中心环节,处于现金管理的“第一线”,一切现金都是从这里流向社会,也是从这里流入人民银行发行库。从目前情况看,开户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中心环节,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随着各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争客户,争存款,一些机构放松了对现金的管理,即使有也是应付上级检查,作表面文章,没有真正重视和加强管理,把开户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视为“上帝”,为争夺客户,在现金支付上往往是有求必应,有章不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于帮企业出点子,想办法,打“球”。一部分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不敢检查,或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敢处罚,使得有些开户单位超额库存现金情况十分严重。在执行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时,一些开户银行流于形式,没有落实专人负责,账表记录不完整,少登、漏登或有意不登时有发生。有的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支现用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不把关,登而不审,敞开放行。根据我们平时对辖内金融机构现金管理的抽样调查显示,存在大额现金支付漏登记、漏报备,超用途、超范围支付现金,支付大额现金无审批,同日超权限、化整为零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某信用社大额支现的审批权限是30万元,而该社在同一工作日内分四次为开户单位支现50万元,化整为零,不仅没有上报审批,也没有向当地人行备案。

(三)大量现金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行流通,影响货币流通秩序稳定

一是开户单位多头开户,并编造用现名目套取现金。二是通过支票转储,套取现金。个体经营资金通过储蓄账户结算较多,增大了储蓄现金的收支额,目前,虽然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可以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但由于宣传不到位、开户手续复杂等原因,有80%的个人不使用结算账户。三是公款私存现金比较严重,一些企事业单位将销售款、罚没款、土地管理费、拍卖收入等公款转入储蓄存款账户,表现为储蓄存款增加,但没有储蓄现金收入,而通过储蓄存款账户提取现金使用。四是由于目前普遍存在商业信用危机,企业、个体经营者为避免结算风险,逃避银行收贷和少交费税,较多地选择“一手钱、一手货”的现金交易方式,使现金交易量普遍增加,造成现金“体外循环”。

四、政策建议

为了预防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化解现金结算风险,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调查人员提出如下建议:

(一)应加快现金管理相关法规的调整、完善工作

为使现金管理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应重新规定金融机构对开户单位现金管理的范围、职责、要求,适当放宽现金管理的某些限制规定,尽快调整、充实和修缮现金管理法规,使其更具严肃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强化现金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建立全方位的现金管理体制

首先,促进货币金银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横向沟通。货币金银部门应加强与行内其他股室的协作,合力打造多功能,全方位的监管平台。人民银行的多项职能不是相互孤立的,也不应该各自为战,如果账户管理、信贷管理、现金管理、人民币流通管理等各项职责能够协调起来,相互弥补,形成合力,现金管理就能很快收到实效。人民银行应加大账户管理与现金管理的结合力度,调整职能部门的权限划分,创造条件,运用品种多样、安全快捷的金融工具,疏通结算渠道,提高转账效率,减少现金结算。另外,积极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将储蓄账户、单位账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资金的基本账户严格区分,加强对单位、个体户的金融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其次,在现金管理的具体操作中应形成事前、事中与事后管理的纵向联合。各级人民银行在现金管理工作上,应该做到事前在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现金管理内容的宣传,事中经常深入到商业银行与企业现金管理实际中去进行指导,事后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与企业能够实施有效的批评与处罚,对商业银行和企业形成宣传、指导与查处相结合全方位的现金管理机制,使其自觉地把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当前,由于投机需求、结算习惯、银行宣传不够等原因,群众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现金管理各项法规的严肃性和现实意义,对银行的现金管理制度要么间接逃避,要么直接抵制。而某些金融机构显然也不明了其现金管理职责的严肃性,对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是有求必应、大开绿灯。加强现金管理工作,对金融机构和开户单位而言,能够加强其资金安全性,提高其结算效率,减少其不必要的风险;现金管理的各项条法,具有不容侵犯的法律效力,金融机构没有对其灵活掌握、随意变通的权利。当前,加强现金管理工作,首先应加大对现金管理条法的宣传力度,货币金银部门一年一度的“爱护人民币,反假人民币”宣传,应适当加入现金管理条法的宣传内容。第三,练好“内功”,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工作的内部制度,强化现金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提高现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使现金管理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多走,多听,多看,多问,多想,使其精于业务,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勇于创新,进行“动态式管理”。

(三)组织学习,加强培训,提高现金管理人员素质

针对当前人员对现金业务不是很熟悉的情况,人民银行应尽快组织现金管理人员上岗业务培训、相关条法的学习,促使现金管理人员尽快转变观念、通晓业务、提高素质的同时,明确职责,进入状态,以提高现金管理业务水平。

(四)改善金融服务,实行结算电子化和票据化

篇10

货币资金是企业支付能力最强的资产,是资金流转的起点和终点,也是最难控制、最难保存、最容易流失的资产。货币资金就是企业的“血液”。货币资金管理不好,企业就如同人缺血、贫血,不论其他器官多健康强盛,都会出现生命危险或死亡。因此,货币资金管理非常重要。但是,由于货币资金管理某些环节专业技术含量在财务工作中不算最高的(当然也和融资、投资、经营财务管理等有密切的联系),常常在管理中被疏忽、甚至受到歧视,错误地被认为“只要有点知识文化的,都会干的工作”。货币资金管理岗位人员素质低下,很多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缺乏业务技能,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理解不透彻,执行不严格,货币资金管理客观上成了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更可怕的是,很多单位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二)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仍存在很多困难和障碍

由于影响企业资金活动的因素很多,不确定性很强,企业货币资金控制和管理实施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和障碍。如业务人员常常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在支付方式上,难以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离公司所在地较远办理业务时,财务印章的分管与工作效率、管理成本就难以兼顾;财务人员定期轮岗与工作适应度、工作效率难以兼顾等。

(三)货币资金的外部监管力度不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与企业很大程度上是合作共赢、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赋予开户银行对业务单位的现金监管职能,很难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门重在对企业行业性、政策性的指导和管理,缺乏日常的监管,使得货币资金的外部监管力度较弱。

二、货币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对资金管理的认识

货币资金具有支付能力最强、最容易流失等特点,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贪污受贿等意义重大。资金管理岗位需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有很强的责任心、能一丝不苟地坚持制度和原则。优秀的资金管理人员做出的成绩是无形的,付出却是巨大的,从这个角度讲,资金管理人员可称为“英雄”。不应该受到歧视,更应该重视、尊重他们。资金管理的传统岗位“出纳”,涉及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等活动,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单位乃至国家的经济利益,工作出了差错,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但对于一些不懂资金管理或对资金管理一知半解的人,却成了歧视性的字眼,出纳的薪酬待遇普遍低于其他岗位。一些单位,为了引起大家对资金管理的重视,取消了“出纳”这个称呼,换成了“资金管理岗”,但是资金管理是系统的管理工作,出纳的工作和职责显然不能完全涵盖资金管理。

(二)重视选拔人才,用好人,加强理论知识培训与学习

在提高对资金管理认识,同工同酬的基础上,企业要注重资金管理人才的选拔,用好人。资金管理任何一个环节都不是随便哪个人都能干的事,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同时,定期对资金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坚守职业道德,提升业务技能。

(三)加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与管理

货币资金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企业要想长远的发展,就必须制定出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严格执行。企业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企业要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当严格按照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做到授权审批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相分离。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企业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企业应当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企业的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绝对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用的全部印章,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此外,企业还应该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内部评价机制,保证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

(四)加强外部监管力度

企业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现金、银行账户的管理,积极配合接受国家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检查、监督。政府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为依据,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还可以会同国家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发表审计意见。让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监管及审计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共同保障货币资金的有效管理。对违反货币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及时给予纠正和相应的处罚。

篇11

二是《办法》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办法》规定,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特定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经审批后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本着存款人自愿的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开立账户。这样就可能出现同一存款人可以在同城的不同银行支取现金的现象。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