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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合银行业监管力量,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银监会成立以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多元监管体制,人民银行有关监管司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中央金融工委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干部监督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专门的外部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由于多头交叉监管,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疲于应付各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却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银监会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门的监管力量,克服了多头监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统一全面的监管框架和对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确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单独设立银监会,不仅是为了将央行的双重职能予以分离,加强银行业的系统监管,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和加强中央银行自身的独立性,有利于提高相关货币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性,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我国央行具有监管和货币政策双重职能的时候,央行有动力予以救助以减轻其监管责任,但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甚至诱发通货膨胀。将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单设银监会的做法,将有效地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物价水平稳定。
(三)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监管专业化水平,以应对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来的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浪潮此起彼伏,对银行业监管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监管对象——外资金融机构,并改变原有监管对象的行为,加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不仅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复杂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由于不同业务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监管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专业化的银行监管机构,使监管者的工作职责更专一、工作目标更明确、范围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使监管效率大为提高。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运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应当指出的是,机构变革仅仅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组织保障,单纯的监管组织机构改变并不能代替深层次的改革。监管机构如何设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问题,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和监管模式的变革才是深层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尔协议》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条件是: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制约平衡机制,相对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应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从银监会的体制框架看,我们认为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而这些信息来自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在信息来源上,两个机构也许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碍。因此,建立银监会与央行之间充分、及时的信息沟通机制至关重要。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由于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后,牵涉到两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银监会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形式应当逐步向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靠拢,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设立的风险救助基金、存款保险机构)来发放救助资金。否则,在救助问题上,可能出现央行拯救过度造成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或是拯救不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二)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的业务分工与配合问题。随着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对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分工,对交叉业务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职责。
(三)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问题上,地方政府与银监会应当在制度上明确监管的层次与次序。地方政府应当定位在大股东的位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大问题实施内部监督管理,银监会作为外部监管者应当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为目标,要防止大股东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小股东利益的做法。否则,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运用当地金融机构的资源发展地方经济,而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向中央银行转嫁的风险。同时,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关系到银监会独立行使其监管职责的重要问题。
(四)银监会的内部制度建设问题。尽管已经搭建机构的组织架构,但银监会的独立性、监管理念、监管文化、激励机制与监管技术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如何才是决定银监会体制是否能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现在可以肯定的是,银监会的设立已经打破了原有多头监管的体制,原有的监管理念、监管文化也势必要经历改革扬弃的过程。
三、实施深层次制度变革,完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实现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加快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可信赖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一定规模的现场检查队伍,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之间的机动交叉检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监管当局的分支机构的监管者与当地的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造成监管的弱化。尽管理论上我们可以建立对监管者定期的异地轮换制度,但考虑到人员流动的高昂成本,实际工作中很难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强有力的现场检查队伍,实行异地交叉检查,这应是体制约束下的最优方案。
巴塞尔III大幅提高银行资本要求,净化资本成分,提出杠杆率等新的监管指标,提出逆周期监管理念并增加资本要求……大刀阔斧的改革同时遭遇质疑,监管效力如何?是否会抑制经济增长?就在巴塞尔III通过之际,中国银监会开始在国内商业银行监管中推行巴塞尔II的监管标准,接下来中国等新兴经济体,是否需要迅速跟进落实最新监管标准?
2010年12月7日,《财经》杂志记者在阿姆斯特丹荷兰央行大楼里专访了巴塞尔委员会主席的魏霖克(Nout Wellink)先生,这位67岁的银行业监管者精力充沛,他同时担任荷兰央行行长。
采访在清晨进行,面对记者的第一个问题:“制定巴塞尔III的过程有多困难?”魏霖克用手揉搓额头,像是刚从一场让人精疲力竭的争吵中解放出来。
好在接下来的对话进展顺利,这位身处国际银行业第一线的监管者,首次通过中国媒体向银行业同行解释巴塞尔协议讨论制定的前因后果,涉及多元的监管理念冲突与标准博弈。
谈及中国正在引入的巴塞尔新协议监管标准,魏霖克表示了谨慎的乐观。他相信中国银行业正在经历一个过程,“方向是让银行的风险敏感性更高。这个过程欧洲经历过”。
银行将更传统
《财经》:新协议终于通过了,这是否意味着大家就银行业监管规则彻底达成了一致?
魏霖克:实际上,不是每个人都喜欢这个新规则。老实说,直到现在还有很多人腹诽新的监管规则。但不管怎样,质疑归质疑,我们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因为每个人都意识到必须要有一个解决措施,而且还需要走得更远。
《财经》:在巴塞尔III一系列的监管改革中,哪部分最困难?
魏霖克:很难说哪部分是最困难的。你很快会发现,所有这些改变都非常困难。
其中,很困难的一点是“资本定义”。我们提升了资本的质量和要求水平。资本质量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以前所谓的各种资本组成成分并非都合格。比如在一些国家,商誉被视为资本构成成分,但是危机来临时,商誉是不存在的。
所以,我们要找到一个全球统一的资本定义。这是个异常困难的事,因为一些国家的金融资本工具在其他国家根本就不存在,即使一样的金融工具,在经历危机时的表现也不一样。
真正高质量的资本是普通股和利润留存,除此以外,只有少数的特例被纳入到了合格资本范围内,因为这不可避免,我们不得不为了个别国家的特殊情况做一些调整。
关于流动性,也是一个很艰难的提议。以前并没有全球统一的最低监管值,所以讨论进行得非常困难。一开始,我问自己,有没有可能达成共识呢?我开始是很怀疑的。但是最后一天,我们做到了。同样的,我们再次遇到这个问题:定义,什么是流动资产的定义。
《财经》:除了重新定义资本,我们还看到,一些曾被认为是“古旧”而过时的指标在巴塞尔III中开始重提,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魏霖克:是的。这恰是巴塞尔III的第三个难点――杠杆率。当我2006年成为巴塞尔委员会主席时,在墨西哥的一次会议中讨论引入杠杆率的提议。当时,除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Sheila Bair,每个人都反对。他们说,杠杆率过时了,是100年前的指标!
但这个指标并不像说的那样过时。在巴塞尔II框架下,人们考虑风险权重,这是非常合理的方法,但如果你犯了错误,没有前瞻性地衡量风险,那你就有大麻烦了。这就是刚刚发生的事情。
曾经有一个大型跨国银行的负责人跟我说,“我过去犯过一个错误。”我开玩笑说,“祝贺你!我犯过不止一个错误。”他说,“不,真是犯了一个错误。我忘记了杠杆率。”
杠杆率看似过时,但不会让你把所有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即使你认为这些篮子都没有风险。举个例子,房产抵押贷款,在风险敏感型框架中,它的风险权重是很低的,因为人们需要住所,根据以往的经验违约率是很低的。但是当你碰到房地产业危机时,就会遇到大麻烦。这就是发生在爱尔兰、西班牙的事情,也是30年前荷兰遇到的问题。
所以“防弹墙”是必要的,否则你就会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追求永无止境增长的资产负债表。
《财经》:所以要回到最基本的银行业监管原则上来?
魏霖克:在巴塞尔II下,风险敏感框架是核心,因为这种敏感框架对作决策很有帮助。但是一个安全网或者说防弹墙也是极其重要的。
我们竭力想让银行回到比较保守的轨道上来。巴塞尔III的一个影响将是,相比最近几年的趋势,银行变得更加传统。流动性比率将促使银行减少资产和负债的错配。
对于银行的交易账户,涉及到复杂的金融产品,我们对其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这就使得这类业务的吸引力降低,银行会减少此类业务的规模。很多银行不喜欢这样,游说的力量也在增加。
《财经》:比如国际金融协会(IIF),他们也在出面游说?
魏霖克:是的。我们和IIF的关系是不错的。我经常告诉自己他们是游说机构,不应该经常听他们的。不仅是IIF,这种事也经常发生在欧洲,给欧洲机构、欧洲议会和政府施加压力。
大家应该知道,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是一篮子措施,但最后需要各个国家的议会批准才能在该国实施。所以我们不是在替欧洲作决定,我们只是制定一篮子措施,它是国际社会都认可的,而现在轮到各国政府了,需要各国议会的认可。
未来你可能也会看到一些国家监管政策的调整,比如在美国和欧洲。游说力量在此时此刻所能施压的是各国政府和各国监管当局。
经济受影响有限
《财经》:新监管协议对经济究竟产生多大影响?IIF曾经了一份评估报告,结论是会打击经济复苏,你认同他们的判断吗?
魏霖克:他们试图吓唬各国政府,说“如果你遵循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会让GDP重挫3%、4%甚至5%”。可是我们不相信。我们做了几百个模型来测量新监管规则对经济的影响,世界上大部分监管部门负责人、很多专家都参与其中。最后我们得出结论,在过渡期,增加银行资本要求对经济的影响有限。
《财经》:我们看到你们的报告测算数据,似乎新规则对全球经济负面影响不足1%。
魏霖克:不足1%。每增加银行业资本1个百分点,经济下挫0.2%,这仅是过渡期的影响。当进入稳定期,新规则对经济的影响会是正面的。
在过去100年里,金融业的危机发生过很多次,平均来讲,每个国家每20年-25年就会遭遇一次。而合理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可以降低50%危机发生的几率。所以这是值得的,因为危机的代价是巨大的。IMF的测算是,危机平均让一国GDP萎缩15%。对于特定国家,这个数字还会更高。
根本上讲,一个体系需要缓冲,就像公共领域一样,缓冲对于银行系统一样重要。前者对应的是预算盈余,后者是资本缓冲。在非金融领域也是如此,也需要有一定缓冲。因为有太多风险是我们不能预见的。虽然你不确定这些未知风险何时出现,但它们始终存在。这就是为什么要有缓冲,这就是制定更高流动性缓冲和资本缓冲背后的逻辑。
《财经》:新监管规则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测算是个平均数字,有没有对各个国家经济产生影响的具体测算数字?哪个国家受到影响最大?
魏霖克:我们确实做了这样的测算,有接近300个银行样本,但不应该由我们来结果。我们把结果给了各国的监管机构,它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做出类似的测算。
我们之所以做这样的测算,是因为不想破坏银行系统,这就需要知道新规则对每个国家甚至每个银行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结果是,各国受到的影响距离平均水平有个波动区间,但并不大。
《财经》:各国的国情很不一样,在推行统一监管措施上,如何解决差异化监管问题?
魏霖克:我们在制定规则时考虑了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有人说,这虽然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但各国国情不同,你必须接受这一点。但我的理念不同:如果你想在全球化的时代生存,不管你现在的金融体系具有19世纪的做法,还是别的什么世纪,都不得不做出改变以应全球化。
在全球化的时代,新的银行监管规则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制定一个包含十万个特例的规则,这样的结果是透明度下降;二是为了增加透明度,尽量制定一个适应全部国家的规则,只提供有限数量的特例,剩下的让各个国家调整它们的系统以适应新的环境。
并非适用所有银行
《财经》:新规则提出了大银行的约束问题,具体会采取什么策略?
魏霖克:我们已经完成了银行业监管的整体框架,接下来要讨论的是:对于一些具有很强系统关联性,而且在市场中因为“大而不能倒”而具有特殊竞争优势的银行,应打消其“优势”,提出更高的资本金等要求。
我们正在开发一套方法来界定哪些是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我们称其为“大而不能倒”,但这不是正确的表述。因为小型银行也有可能在系统中扮演重要角色,比如支付系统中。
《财经》:所以确定系统性重要银行名单时,规模不是唯一标准?
魏霖克:是的。我们还要考虑关联性和替代性。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正在制定这样的鉴别方法,我们最终提交给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不仅是一套方法,还会有一个名单。
在2011年一季度,我们将尝试找到更精确的数据,来确定应该给这些银行设定多少额外资本要求。但这只是针对系统性重要银行一篮子指标中的一个。
《财经》:什么时候能有结果?
魏霖克:我们争取2011年中拿出名单来。
《财经》: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它们既有国际型的银行,也有只在国内开展业务的银行。如果统一全球的银行监管规则,会不会产生新问题?
魏霖克:你所说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全球的银行监管规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有些银行是完全本地化的。这就需要这个国家来做选择。比如在美国,巴塞尔II只用于大银行,多少家呢?大约20个,甚至更少。如果说要把这套规则搬来推行到农村地区的所有银行,那肯定是疯了。在欧洲,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难的路,我们决定在全部银行系统中推行巴塞尔II。
但不得不说的是,巴塞尔II根本上来讲是一个有益的方法。但是如果你不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卖那些复杂的金融产品,不证券化和再证券化,那么你就不会有问题,即使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也是如此。我个人的看法是,应该在全球范围内引入这样的监管体系,但是对于一些国家的本土金融系统,它可能太超前了。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你不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新规则也不会阻碍你的业务发展。
《财经》:让我们缩小一下观察尺度。亚洲金融与欧美的有很大差别。比如中国,银行是有隐形国家信用担保的。资本对于中国的银行和其对欧美的银行,意义和作用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统一国际资本要求的意义何在?
魏霖克:在特定的时刻,一国政府决定为银行提供担保,这也正是他们目前的做法,但可能不再是最好的方式。这取决于每个国家怎样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自己的路。我不确定政府为银行提供担保是否是明智的做法,因为有些国家处于特定的发展阶段。
但另一方面,如果看更远一点,比如2050年,你已经有了充分发达的经济,有很庞大的银行业,大到政府再也没有能力去担保了,事情会怎样?所以,出于长期利益考虑,一国应该思考,该多大程度地引入国际游戏规则。
《财经》:你个人认为新兴市场,比如中国该多大程度上引入这些规则?
魏霖克:我对中国的了解还不够,所以答案要中国人自己给出。但我可以介绍一些经验。欧洲决定全面推行巴塞尔II,因为欧洲大陆是一个统一开放的经济体,具有一定的发达程度。但是,当我穿越美国中西部地区时,看到很多本土小银行,致力于本地经营,私人拥有。我也倾向于不将巴塞尔II引入到类似银行系统中。
银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实施余融监管的基础方式之。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发展轨迹看,特别是在金融危机频发的国际背景之下,“风险监管”逐步成为当今监管主流理念,其大力倡导的监管手段便是非现场监管,亦即存在由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逐步过渡趋势。非现场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持续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法2003年,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接银行监管职责后,有必要针对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鉴于此,笔者一对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现场监管的概念及内容
所谓非现场银行监管,是指监管当局运用现代化的监管工具,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的监测指标体系,并对银行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判断和预警,以及时掌握银行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风险因素和突出问题,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的监管行为。非现场监管作为一种事前监管,其目的在于认识、监测与控制银行业务的内在风险。通过非现场监测,阅读和分析审慎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包括公开信息在内的有关信息,审查和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等手段,监管当局可以实现对银行经营与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的持续跟踪。非现场监管常常能反映出银行潜在的问题,特别是现场检查间隔时期发生的问题,从而提前发现风险并在其恶化之前迅速要求银行拿出解决办法。由此可见,非现场监管是贯穿于整个银行业监管流程的主线,也是构建持续性银行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手段。
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LS)《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有关内容和当前各界比较一致的认识,一个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具有通畅的渠道能获取真实、有用的信息,在单一合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相关银行信息,并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具有审慎经营的指标监测体系,通过制定和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具备非现场监管信息分析评价系统,能运用统计监管信息,对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持续监控。2004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着手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标准和程序,不断强化非现场监管功能。
二、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概况
我国银行业的非现场监督,主要是银行机构按照监管当局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经营状况的资料和报表,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分析,写出监管报告。
根据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现场稽核暂行规定》,我国的非现场监督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的内容。(1)风险性监督。主要考核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状况。(2)合规性监督,主要核查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额、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等。我国的非现场检查非常重视对银行的风险性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场监管在这方面的缺陷。
我国银行的非现场监督制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不同部门来分工实施的。现金和信贷计划统计分析报表是由调统部门负责收集、写出统计分析报告,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信贷质量、大额贷款风险等报表则由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并写出监管报告。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年度会计报表则由会计部门负责。因此,银行机构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别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资料。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一些部门还会要求银行机构提交一些特别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非现场监督,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附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实施监控和考核。这套指标借鉴了国际一般惯例和我国国情对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其人民币主要监控指标有8项:(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和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2)存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3)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与余期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4)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5)备付金比例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6)单个存款比例指标: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7)拆借资金比例指标: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8)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货款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此外还设置了6项检测性指标,即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指标、资本利润率指标和资产利润率指标。
但是由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各业务职能部门都有专门的报表收集与分析功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健全的体系,所以无法有效地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突出表现在:(1)监管报表无统一标准的格式和要求。各部门的报表均有所不同,而且判断和评价标准各不一样,不够规范,这必然会影响监督的质量。(2)信息分散和割据。非现场监督电脑体系未联网,信息资料不能共享,部门和地区之间存在着分散和割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率,增加了银行重复报送的现象。(3)个别金融机构统计和会计监督报表不够真实和准确,还有粉饰经营的情况,严重影响非现场监督的准确性和预替性。各种报表信息资料的虚假性一直是我国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一个难以克服和避免的问题,它直接影响监管的成败。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非现场监管体系
建立国际先进水平的非现场监管体系需要具备两个重要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内控制度,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二是金融监管当局有从事非现场监管的高素质人才,并具有能够及时、准确地分析预警风险的现代化手段。当前,我国金融业在这两方面的条件都不成熟,因此,非现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应在我国金融业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现场监管体系。
1.明确非现场监管内容
就是建立起能及时、准确预测和预警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风险以及系统性与地区性风险的指标体系。根据中国金融业的现状,在非现场监管内容设置上要注意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风险性监管内容与合规性监管内容相结合
具体在非现场监管内容设置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风险性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风险集中程度及内控制度有效性;②效益性监管,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损益情况的分析和对金融机构成长趋势的分析;③合规性监管,包括资金来源与运用是否符合监管当局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规定及业务行为是否合规等内容。
(2)明确对不同监管对象的监管重点
以银行为例,政策性银行实行规模管理,有国家信誉作保证,因此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合规性监管,在风险性监管方面,要考核其信贷资产质量和内部控制制度。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己经取消信贷规模控制并实行全面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出于历史原因,各项指标要达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还要有一个过渡期。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应该是:资产质量、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合规性情况及管理水平:对其他商业银行则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水平等进行全面监控。其中,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要特别关注其支付能力。
2.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处理、分析系统
各监管当局应建立渠道畅通的非现场监管的信息采集制度,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处理、分析系统,各余融机构按指标体系向监管当局报送的金融统计数据,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应能满足非现场监管的需要:监管当局要实现非现场数据源从手工报送到数据来源电子化的转换,对各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进行规范;监督当局在做好非现场监管软件开发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建立非现场监份电子监控系统,实现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到风险预警整个非现场监管过程的电子化。
3.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基础建设
第一,在制定和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于一些无法量化的监管内容,可以用问卷、面谈、质询等方式收集信息。此外,还要建立并规范非现场监的基础档案。第二,加快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开发。要加紧非现场监管软件的开发。要在监管当局系统内配备非现场所需设备。第三,完善监管当局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落实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管的分级责任制,明确监管当局各级机构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重点;要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对监管信息定期进行反馈和通报,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要加强各监管部门(特别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部门)的协调,保证监管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发挥金融监管的整体优势。第四,加紧非现场监管人员培训。非现场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强、业务水平高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金融、财务、计算机等多种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第五,建立综合评价制度。在非现场监管工作步入正轨后,要建立金融业综合评级制度。
一、金融监管存在的体制问题
我国在1993年以前的时候,银行金融业根据当年的市场环境,曾近进行过有关银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相关性尝试,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当时形成了国家经济相对过热的局面,但是银行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监管的水平相对较低,在1993年左右,全国性的范围之内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经济形势,当年银行中大量信贷资金没有流向生产经营的企业,反而并用于在市场中从事投机买卖的行为,导致当时国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时候,国家开始下决心整顿当时的金融秩序,重点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整顿。随后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互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政府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的人大会议分别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确立了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经营的相关模式。“
我国金融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体制对于我国当时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进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基层地区,监督管理机制还是很匮乏的;在一些城市当中,对金融业进行重复性监督管理的现象也是十分的显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实现共享;机构型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当时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显的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利用好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源,防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盲目性扩张的情况,避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滥设机构”的情况,并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综合利用,争取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充分
根据我国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银行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会出现因为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的当事人个人在自身的学识水平、自身所处的金融地位、监管者本人的职业特征、国家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出现的差异,在认识上所发生偏差等而出现了不同的金融监管者就有不同的行为表达。如果我们从社会中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缺乏通盘性的考虑,再加上在一些基层地区,被监管者自身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了解,认识也不到位。就出现了在一些基层地区,有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时常出现违规经营的事情,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当地政府对金融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仍然是对金融业进行分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体制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让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时间内就可以根据景荣市场的变化,来调整相关的货币政策,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就不得不面对要对外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允许国外的资本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来,这样,我国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就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断也就逐渐的显现了出来。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进行沟通,相互之间不能做到互通有无,而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又会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很难对实行混业监管的金融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管工作。
四、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借鉴国外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相关结论:目前,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处在潜在威胁的,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广大的银行顾客对银行内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银行业等金融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监管方面的漏洞,这两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现在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维护顾客知情的权利,
五、宏观审慎性监管问题
我国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观审慎监管实体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难产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观审慎监管的好处就在于:政府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有着很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随时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对于金融市场中可能产生的行业危险进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业都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够的权力对这行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是遍地开花,金融机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强进势头,各家银行金融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调配工作,这就对央行的监管权力提出了相应的挑战,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原有秩序。
参考文献:
三大特色
从公布的方案看,新监管标准突出了三大特色,分别为: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建立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其中,被公众认为对银行业影响最为直接的,是新标准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并提高了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此外,新的监管标准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增加了系统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银监会此前已经明确其对系统重要性大型商业银行增加附加资本要求,确保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由于目前国际上尚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明确定义,银监会透露,将在近期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评估将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
新监管标准更建立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相结合的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银监会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信息科技
提升风险管控水平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新监管标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事关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大局。执行新的监管标准,目的并非为了更严格的要求,而是通过监管标准的调整,提高银行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水平。
二、监管与支持改革的关系
当前我国银行业主要面临三大风险,即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这些风险的化解,最关键的是要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提高银行的内部控制能力,而做到这些,要靠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支持银行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是银行业监管当局监管职责所在。但是,支持改革,必须在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允许范围之内,金融机构不能打着改革的旗号搞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监管不是阻挠改革,而是推动改革。监管部门要在银行业改革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能无原则的支持改革。一是监管不能缺位,要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保持金融稳定;二是监管不能越位,要根据其改革进程和风险管理状况适时调整监管思路和政策;三是监管要强化指导,重点督促其建立功能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务实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灵敏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从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四是监管要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为改革顺利进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发展环境。
三、监管与鼓励创新的关系
监管与创新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两大永恒主题,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银行监管刺激创新,银行创新在提高效率时所带来的风险又不得不要求有效的监管。如果单纯地强调创新而放弃监管,就会产生新的风险甚至导致危机;如果单纯地强调监管而放弃创新,就会抹杀金融的活力甚至遏制金融发展。只有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掌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点,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才能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发展的路子。
四、监管与提高效益的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通常是从资产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方面来加以检验。直接的经济利益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监管效果的体现方式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追求经济效益的前提是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不能单纯为了盈利而违反规定,甚至触犯法纪。监管部门通过持续、有效的监管,使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经管方式,各种统计数据更加真实,贷款分类更加准确,经营管理更加扎实,从而使经济效益得以提高。在监管原则上,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监管思路,运用银监法赋予的行政审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强制纠正和处罚追责等权力的职责,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程序和控制方法、合理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多样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银行业机构在审慎经管的基础上,寻求绩效经管的最佳利润增长点和创新发展点。在具体监管操作上,一要督促各级国有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真正建立起以效益为中心的运营机制;二要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货币信贷政策、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实现银行经营效益和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贯彻实施的双赢目标;三要督促加强增量贷款管理,切实提高贷款效益;四要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监督其落实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五要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负债成本核算,优化负债结构,改变总量比例和期限对称比例不合理的状况,积极发展多元化负债,提高稳定性负债和低成本负债的比例,实现业务发展由粗放型、松散型管理向内涵型、集约型管理的转化;六要督促商业银行下大力气压缩费用开支,强化压缩措施,努力降低非生息资产占用数量或使之转化为盈利性资产,提高整体经营效益。
五、监管与服务的关系
监管与服务,实质上是统一的。所谓监管服务,就是要通过依法行政、对银行业的规范管理、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来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目标统一的有效方法。离开服务单纯地搞监管,监管就失去了目的和方向,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离开监管去谈服务,服务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应正确理解二者的辩证关系,牢记监管的宗旨与目的,寓服务于监管之中。
首先,要从监管入手。要树立“严格监管就是最好服务”的观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楚的认识到,监管约束不是鞭子,而是缰绳。要按照“管、帮、促”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帮助被监管单位查找原因,说明危害,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其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要将落脚点放在服务上。一是努力营造和谐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公平竞争。二是确保市场信息公开化,按照金融监管制度设定了金融机构信息路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合法、有效的信息披露,使广大存款人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资本状况、资产运用、内部控制及管理能力。三是从政策和机制上引导各金融机构面向世界、面向社会,找准自身市场定位,调整发展思路,转变经营战略,促进自身发展壮大。
虽然中国银监会的新设使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有了一定的改观,但笔者认为由于-这种分工的不彻底性及银监会所处的相对“有职无权”状态,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欲求。相反,这种不彻底的分离已给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埋伏下了监管失灵及监管成本扩张的风险。因此,有必要从中国银监会的角度来考察一下我国银行业监管所面临的困惑,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对策。
一、独立监管基础的欠缺:中国人民银行抽空3-中国银监会独立监管之基础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必须依赖于一个前提,即相应监管者必须具有正式的权力及以有效的信息为依托。然而,考察一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分离后所保留的职权,不难发现银监会有效监管基础基本上呈现为一种相对的真空状态,且在监管实践上目前中国银监会还摆脱不了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其在监管中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影子”或“化身”。这正如有些学者所言,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关系是“分手不分家”的婆媳型关系。虽说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种过激的观点,但这种定位也揭示了一定的事实。关于中国银监会独立监管的缺失,笔者作如下探讨。
(一)信贷管理问题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信贷管理的去留便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保留派认为:在中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央行的信贷政策一直是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在这个时期,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与激励机制,货币政策的传导还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所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还要进行一些必要的窗口指导与监督。此外,目前央行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币值稳定,而这一目标的核心在于防止泡沫经济的产生,而房地产又是泡沫的主要生产源。于是,2003年6月央行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的形式事实上占据了这一滩头阵地。
笔者认为,央行的这一做法是值得质疑的,因为信贷政策是规范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若银监会要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能,除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外,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制定与完善包括信贷政策在内的银行业的监管制度与法规。同时,信贷政策的制定要以“银行监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中对现行监管所提出的要求”为依据,而非脱离银行监管的实践。由于实现职责分离后,央行主要依赖于运用利率、再贷款、及存款准备金等宏观经济杠杆来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控,而不直接涉及微观上的商业银行之经营管理。因此,央行制定信贷政策就失去了应有的基础。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第3章“监督管理职责”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银监会享有对信贷管理的职能,但该章却明确地提出了“审慎监管”的理念,这事实上表明信贷管理应属于银监会的职能。因此,央行目前所造成的一种“事实状态”已在一定程度上抽空了银监会有效监管的基础。
(二)反洗钱监控权的归属问题由于洗钱能让黑钱洗白进入流通领域,有可能造成货币量增加的假象,从而致使经济统计产生误差,甚至导致国家宏观经济决策走偏。因此,自2001年起,央行就开发了一套商业银行内大额资金统计分析系统和大额资金可疑支付交易系统。2002年7月央行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处、支付交易监测处,专司反洗钱的具体工作。2003年初,央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文件初步勾勒出了我国金融机构领域反洗钱的基本法律框架。然而,在中国银监会成立后,这部分职能目前仍保留于中国人民银行。
从国外反洗钱机构的设置来看,当金融监管职能与央行分立后,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职能一般都集中于分立后的金融监管机构,而非央行。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局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化法》负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日本的金融厅则设立专门的金融情势办公室来专司反洗钱的监管。这种配置的根本原因在于反洗钱是与银行机构的日常监管紧密相联的。洗钱与简单的存贷款不同,它是一个通过银行往来账户、邮政汇票、旅行支票及其他流通工具而发生的连锁过程,这种洗钱几乎会渗透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这说明反洗钱职能必须伴随机构的分离而发生移转。
(三)支付结算监管权归属中国银监会分设后,央行继续保留了原有的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的权力。作为央行直属事业单位的清算中心不仅为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活动制定相关规章,对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纷争进行协调,提供网络设备支持服务,而且还对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负有检查与监督的职能。支付结算业务不仅是银行内部与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偿与余缺调配的剂,更是资金安全与市场稳定的基础。目前,在金融监管机构与央行分设的国家,支付与结算的管理仍由央行负责,但许多国家的支付结算系统都倾向于非官方化,如澳大利亚的支付清算协会、韩国的金融电信与清算协会及新加坡清算所协会等,其会员都由会员银行组成。对于我国而言,支付结算的民间化可能性不大,现在的问题是央行仍持有的该项职能是否移交给银监会。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会出现两难:
一难是若将该职能移转给银监会,则涉及如何移转的问题。多年来,央行在“总行至县支行与央行至各商业银行”之间已构建了庞大的支付清算网络,虽然专职的管理人员可以“人随业务”,但是支付系统的物理转移则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另一方面,央行宏观政策上的公开市场活动也必须依赖于支付结算系统。二难是若维护现状而将支付结算系统保留于央行,那么对银监会而言则意味着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监管链的断裂,因为商业银行的支付与结算与其他业务密不可分。若将支付结算的管理与日常业务的管理进行切割处理,则无疑不利于银监会对银行业进行整体性的监管。同时,从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来看,也只是在该法第4条规定央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而没有明确决定这项权能的归属。因此,作为法定监管者的银监会基于监管的目的就有可能直接要求商业银行接受此方面的管理,在面临两个“婆婆”的情况下,一方面商业银行可能无所适从,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不明也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守法成本。
(四)“最后贷款人制度”所衍生的挑战最后贷款人制度长期以来都是央行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在金融监管机构分立的情况下,各国央行仍然保留了一这职责。然而,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即如何确保央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与真正需要救助的程度评估的一致性。客观而言,由于银监会没有创造货币的功能,所以也就没有为陷入困境的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的能力。因此,对于最后贷款人职责的行使,央行是责无旁贷的,但其行使是以充分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及风险水平为基础的。若央行没有微观的监管职能,则存在信息、权、责等不对称等现象,因而可以说央行在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于银监会对银行困境与资金需求额度的判断,这容易引发新的道德风险:若银监会运用过于严格的监管标准,或援助请求过迟,则又有可能使援助错过防范银行风险的最佳时机。因此,我们可以下这样一个结论:在银监会设立后,央行在决定是否援用最后贷款人制度时已不是基于应有的“建设性模棱两可”原则,其更多地是基于银监会对被救助银行机构状况的说明及银监会自身的请求。同时,由于银监会的存在,央行在该项职能的决策上也易滋生责任转嫁的心理效应,由此导致其决策时的审慎性被削弱,而非原有的市场中立姿态,这也是金融监管权剥离后所衍生的新问题。
实际上,上述几个方面还没有全部涵盖央行所持有的与银行监管相关的职能,如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便添加了央行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外汇管理等职能。虽然从理论上说,央行对银行业的监管是宏观上的,银监会的职责主要是微观上的,且两个机构的出发点都是一致的,即确保整个银行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但是在职能分配两极化及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下,则可能会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
二、分立理论与现实基础的薄弱性:银行业有效监管所面临的危机
(一)“分拆理由”的检讨与反思央行货币政策的执行与银行监管的双重角色是人们倾向于将央行与监管部分机构分拆的主要理由。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央行身兼两任时,为了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央行会倾向于保护银行机构的利益,而忽略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实际上,这是一个带有悖论性的观点。分拆是否能确保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实现及银行业监管的更有效性呢?
从理论上看,分拆能保证央行执行货币政策的中立性,能够使用更多的时间、人力与物力资源等,这一点对于分立后的银监会而言亦似乎如此。然而,人为地将这两种紧密关联性的职责进行切割,也会引发诸多理论上与现实上都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分离的情形下,央行与银监会无疑都具有各自的信息比较优势,如央行拥有较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与不完备的监管信息。而银监会则拥有较充分的监管信息与不完全的货币政策信息。这两种信息链的断层无疑影响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虽然目前可以借助信息交流机制来克服这一难题,但其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的检验。
此外,从现实考察,虽然可以通过有形机构及通过法律颁布的形式来实现货币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拆,但是由于央行宏观上的监管职责仍然存在、新设立的金融监管者并没有创造流动性的功能及职责交接中的有所保留等,分离出的监管机构往往成为央行影子下的监管者。如即使是像德国那样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分离较早的国家,其《银行法》仍然承认德国银监局的功能与德意志银行的功能密不可分。事实上,其银监局缺乏自有的分支机构,必须借助于德意志银行的机构与网点才能有效实施金融监管,这说明其央行事实上参与了金融监管。同时,在涉及银行资本与流动性的重大政策上,其银监局必须征得德意志银行的同意。这些事实说明,分立后的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无论是从信息平台的需求上,还是从提供流动性所需资金上等都离不开央行的支持,而央行则很少依赖分立后的机构。因此,笔者认为,分立后原有的“双重角色冲突”问题并没有全部得以解决,这种矛盾只不过是借助机构的外设而被外部化。在机构分离的情形下,若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就金融风险的评估及金融稳定所须采取的措施发生分歧而相持不下,则会面临一个最终裁决者的问题。在原有的模式下,无论这一问题是多么复杂,总是可以有相应的答案,但在分离情形下,若法律地位上平等的各方相持不下,则最终只能诉求于共同的上级部门。另外,为了保证宏观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各国一般都保留了央行的“建议权”与“监督检查权”,如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3—34条便对这两种权力作出了规定。这种处置又为央行间接地“侵蚀”银监会的监管权营造了可能的空间。
(二)金融监管之专业化: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构建专业化的监管体制是我国一直在追求的目标,如1998年的央行机构变动及2003年银监会的设立等。然而,有一个问题仍值得我们注意,即监管的专业化是否就是机构的设置?事实上,监管专业化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它不仅需要高业务素质的金融监管人员与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设置,更重要的是它需要在另起炉灶设立新机构时就必须具备完善的以持续性风险管理为框架的规则体系。而非沿用以前数量繁多,参差不齐且矛盾丛生的监管规则体系;它需要专门进行审慎风险监管研究的专业人员、能真正发挥作用的金融业协会及金融业内部有效的治理机制:它必须考虑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政策的信息共享,使央行和银监会之间进行合理分工和协作,必须使非现场监控与现场检查能有序协调,既充分监管,又不破坏商业银行经营的规律,上述种种问题是在实施机构变革之前应予充分考虑的。
从中国银监会目前的情形来考察,不难发现我国只是在机构上进行了有形的变动,机构的分立还并没有触及到一些金融监管专业化所要求的实质内容。如在人员的配备上,中国银监会主要是由原人民银行总行的“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司、合作管理司、银行管理司”等负责银行监管的部门来充实的。另外,在监管规则上,目前的监管依据也主要是沿用原人民银行颁布的千头万绪的部门规章。再者,央行与银监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还没有有效确立。同时,内部治理及行业协会在中国银行业监管中也只是起到装饰性作用,中国银行业的监管基本上处于“跛行”状态。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机构变动不是金融监管专业化的必要前提,正确的态度是:我们必须审慎地反思原有监管为什么效能不佳的体制因素,并充分考虑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其特殊的经济环境、较低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法律体制和抑制型金融体系本身的惯性对有效金融监管的种种制约。
理性而言,中国银监会的分设是一个价值取舍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分设只是银行业有效监管的一个因素,而非绝对的条件。若要真正达到预期的价值定位,就必须摆正中国银监会的位置。使其具有比较实质性的独立监管权力,而非停滞于形式上的分离。
笔者认为,由于央行的货币政策职能本身就与银行业的运行及其监管密不可分,所以若对央行与中国银监会断然地“一分为二”,而形成一种“井水不犯河水”的状态,这也是不现实与不理性的。然而,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在于,无论是从《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央行的规章与把持的职能来看,还是从机构网点、技术基础等考察,央行都或多或少地成为了银监会的“影子”。这种局面是非常不乐观的,因为它可以造成两种不好的后果:其一是形式上独立的中国银监会出于对自身独立地位的敏感性,一方面会以比较积极的姿态来捍卫自己的独立性,从而可能会在央行实施货币政策需援助时而进行冷处理:另一方面由于处于一种相对无权的状态中,会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监管。其二是对于央行而言,虽然权力职能的多项拥有能带来一定的优势,但也事实上导致银行监管的责任向央行的集中,这说明央行仍可能徘徊于原有的执行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能的怪圈之中。总而言之,职能的分离与机构的分设只是表明向专业化监管过渡的一种姿态,分设的实质还应在于权力分配的适度、平衡及协调。其分配的标准是各方都能运用配置的权力在职能范围内得心应手地履行各自的职责,而不感到在对方的影子下而左右为难。否则,机构分设的价值便会黯然失色。
三、对策
(一)调整目前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这方面,我们具有较充分的法律依据,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其第35条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事实上,早在2000年9月,央行曾与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在2004年6月,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又签订了《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后简称《备忘录》),建议建立监管联席会议与经常联系机制,并提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管人”概念。虽然我国已开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先河,但这种机制却存在很多缺陷:一是上述《备忘录》并没有央行的参与,只是象征性地规定三机构应与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密切合作,这无疑使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大打折扣;二是从性质上分析,《备忘录》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三机构之间的君子协定,因而在不遵循的情况下,只能诉诸于道德方面的谴责及向上级部门投诉:三是从文件出台的目的上看,其关注的焦点并不在于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而是针对金融业务的相融而引发的新监管问题提出对策,至于银监会与央行之间的关联问题则不是文件的重点。可以说,这也是在缔结《备忘录》时没有央行参加的原因。那么,在目前的情况下,监管协调机制的出路何在呢?笔者的看法如下:
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出台一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条例》,该条例所涉的当事方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财政部等五方。在内容上可以原《备忘录》为基础进行适当的细化与内容上的扩展,但主体的内容应围绕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分享、金融突发事件的磋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现场与非现场检查请求权的实施、监管联席日常机构的设立及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另外,由于银监会的监管与央行具有更紧密的关系,所以在出台上述条例时,国务院也有必要对这两者之间的协调问题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二)央行与银监会之间职责分工明确化问题虽然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之初就提出了“一管机构、二管人”的口号,但客观而言在实践监管中,银监会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相对无权状态。这无疑有背于《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所倡导的“监管者正式权力”的主张。笔者认为,若我国意图让分离的模式发挥真正的作用,就必须赋予银监会比较全面的、实质性的监管权力。
公司治理是解决委托问题、实现银行业内部权力制衡的关键,也是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近年来,我们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法人机构的运营特点和公司治理水平,有针对性地推动公司治理由“形似”向“神似”转变。例如,对兴业银行等“三会一层”架构基本建立、制度较为完善、职责较为明确的机构,持续关注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防止董事不“懂事”、监事不“管事”;针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会一层”制度不完善、董监事履职水平不高等问题,专门开展“公司治理年”活动,督促其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三会一层”基本运作制度,提高管理层专业化履职水平。
强化市场导向,推动银行业差异化竞争
当前银行业机构在发展战略、目标客户、产品服务等方面同质化问题较为突出,不利于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福建银监局在监管中,着力引导银行业机构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找准突破口,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是引导辖内银行业机构根植实体经济,瞄准城镇化、小微企业、绿色信贷等重点领域,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二是促进银行业机构转变发展方式,结合福建经济金融特点、客户结构和市场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特色化经营、差异化竞争的内涵集约型发展战略。三是搭建泉州金改区等平台,推动银行业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打造特色产品和拳头产品,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
增强监管联动,推进银行业综合化经营
综合化经营一方面能使银行业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稀释和分散,另一方面又使金融资本趋利性、虚拟性和脆弱性的本质更为突出,加大了风险的传染性、复杂性和破坏性。近年来,福建银行业不断推出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如兴业银行等机构综合化经营开始起步并已经拓展到信托、租赁、基金等领域。对此,我们将强化监管合作,发挥好现有福建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完善银、证、保跨行业监管协作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多头监管,强化银行业综合化经营的联动监管,防范风险跨机构、跨市场的扩散和聚集。与此同时,推进风险“防火墙”建设,按照尚主席提出的机构隔离、业务隔离、退出隔离的要求,建立完善跨业务、跨机构风险隔离机制,坚持法律责任独立、关联交易合规,防范风险传染。
推动并表管理,强化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
通过有效并表监管,改变银行业长期以来将风险管理的重点集中于某一单点、某一条线的风险管理模式,逐步转向全面风险管理。一是推动建立完善并表管理体系,搭建完善的组织构架和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附属机构信息。二是推动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各类业务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范畴。三是完善并表监管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银行集团资本、财务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的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落实栅栏原则,审慎推进银行业创新
金融危机对于我国银行业造成的影响来说也是利弊皆有,从积极影响方面来说,它加快了我国银行业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完善了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制度;促进了我国银行业金融立法,并卓有成效;实现了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督管理,采用了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方式,从而避免了因风险管理技术原因导致的损失,使得商业银行监管走向了国家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轨道;进行了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改革,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金融的促进作用;完善了金融市场体系,优化了金融结构等。对我国金融业带来的消极方面的影响,表现在不良贷款大大反弹,资产质量大受影响;国内中小企业纷纷破产倒闭,工商企业经营困难;股市与房地产市场走向低迷;商业银行海外投资风险危机严重;宏观经济环境和货币变化带来了新增贷款潜在风险加大等。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系统的巨大影响,导致了我国银行业直接受到了一定影响,但是直接影响不大,间接影响方面有商业银行贷款质量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政策调整使银行利差收入越来越少;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受到了影响等。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提供了很多启示,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居安思危,汲取金融危机教训,避免金融衍生品发展和监管不当再次导致危机发生;应当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制度进行透彻分析,取其精华,去除糟粕,借鉴一些有效先进的经验为我所用。同时,还要积极关注银行业潜在风险,充分认识到金融衍生品潜在的风险,监管部门加强对衍生品风险评估和控制,避免风险跨市场转移;还要谨慎对待混业经营这把双刃剑,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混业经营给银行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它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风险的传染性,谨慎对待混业经营是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措施,对保障银行业和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建立时间不过短短几十年,改革开放以来从无到有逐步实现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问题依然很多,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和不健全,监管当局不能有效地掌控银行经营创新和风险监管,不能有效构筑银行安全屏障,所以加强我国银行业监管改进办法和措施是必要的。具体说我国银行监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操作性不强,比较概括笼统,不适应未来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需要修订,一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不规范、不灵活,金融法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二是金融风险性监管不规范,目前的银行审批和经营合规范性是银行监管主体内容,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风险管理办法和能力监管力度不够,银行风险监管内容不全面,从而忽视了金融风险性监管。三是监管方式单一,效率低下。重视非现场监管,而轻视现场监管;重视重点监管,而轻视日常监管,使得金融监管综合效力不足,监管力度弱化,从而造成金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四是对金融创新风险监管协调配套不够,监管机构信息传递的滞后或失真,导致审计、法律和舆论等机构力量薄弱,难以形成有效监管网络。五是银行监管不透明,银行监管机构执法透明度有待增强,金融透明度是银行业监管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六是银行业内部监管效率较低,在信贷风险管理、信贷资产质量审核、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问题较多。国内信息评级机构技术不标准,业务范围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意识淡薄等问题,阻碍了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还有我国银行外部监管环境不完善;分业监管的模式不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要求;内外银行业监管工具存在不足,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还有待于完善;监管内容深度和监管范围广度不够;监管手段缺乏有效性;监管模式不符合新时期银行业发展要求;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等诸多问题。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应对策略
第一、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监管工具。首先要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监督与建设。不断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银行风险管理制度,银行监管部门积极借鉴外国信用风险监督模式,尽快推行新巴塞尔协议,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内部信用风险模型,及时发现监管制度缺陷加以弥补,以防止风险扩散。加强监督和约束重要岗位人员行为,积极防范操作风险,从源头控制与防范操作风险发生,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其次,充分发挥外部控制制度对银行业的监督作用。逐步完善银行业法律法规是银行监管外部控制的有效手段,加强银行业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明确监管细则,确保各项操作有法可依。建立一系列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法规,加强银行业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投行、信用评级机构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到位,提高信息透明度,使得公众和金融机构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降低危机爆发。所以尽快建立银行业透明化信息网络平台,确保银行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加强监管部门主导作用,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披露信息,及时跟踪和监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情况。最后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力量。比如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权威性,保持他们的公正性,形成监管合力;还可以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和市场参与者的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可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
第二、完善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与范围。首先要规范银行市场准入规则,这是保障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市场竞争环境的良好保障。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准入规则已经形成一套系列规定限制,但是缺乏连续性,存在抽离资金的隐患,把好入关口至关重要,防止不合格银行从业人员和银行进入银行系统。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经营领域逐渐放宽,导致一些不良银行机构轻易进入银行市场和银行业务领域。还要运用市场手段规范我国银行业退出机制,遵循市场化原则,避免政府一包到底的现象,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形势变化合理运用这两种手段,来调节金融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和对公众信心的打击。经济运行良好时,可以采取破产、关闭等市场化方式,以防止对公众信心的打击;而在经济形势衰退时不采取破产和关闭的手段,以保持金融的稳定性。完善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健全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应当对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退出规则等方面提供依据,建立一部专门针对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提高市场退出机制的可操作性。
第三、改良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手段,保证监管协调机制的良好运作。对于非现场检查取得的数据要确保其真实性,完善其数据统计口径,非现场检查数据要能够充分反应以后各种风险状况。对于银行数据真实性与否要给以有效监督和惩罚处理。不断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协调性,两者互相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现场检查应具有连续性,对于出现问题的银行进行持续性检查,使用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其进行整改和后续监督。在银行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内外监管组织之间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以确保信息共享制度实施。建立信息分享平台可以有效沟通银行业监管中介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形成监管合力。完善现有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信息中心,互通有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第四、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关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可以有效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必要保障,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再治理造成的高成本浪费。在制定金融结构法律时要考虑到可操作性和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可以有效提高银行机构分散风险的能力,当银行监管措施跟不上金融衍生品创新时,金融市场就难以稳定,分散风险链条就很可能转变成传递风险的渠道。所以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银行监管力度,以确保金融创新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逐步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增强抵抗全球金融风险的能力。
一、银行业监管面临的银行业问题
1、按照我国社会发展在地域、城乡的不均衡特点,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特点各异,银行业监管工作重点不能“一履适千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东西部和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客观矛盾。在金融业尤为突出。一般地,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不仅在金融总量上,而且在金融业务创新方面要远远超过中西部和等不发达地区。银行机构的风险问题和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同一监管政策所产生的监管效应也会有所不同。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银行机构存在的风险问题的复杂性,要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银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部控制不健全,风险管理水平落后,信用风险严重等问题;发达区域银行业除了上述风险问题外,还有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表外业务风险等问题。因此,所要求的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的侧重点也不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业统一监管部署和监管战略的有效性。
2、银行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同一监管政策将产生不同的监管效应。我国存款类银行机构按照所有者形式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由于所有制形式不同,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效力、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动力也不同。比如,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股权资本构成符合制度的要求,其资本具有内在的约束激励,这类银行的所有者具有规避风险的动力。对这类银行的监管就可以按照市场化银行体系所形成的、比较成熟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政策实施监管。然而,对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言,其资本结构中国家信誉资本占绝对比重,股权资本失去内在的风险规避激励。股权资本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了这类银行机构的内在风险控制的动机主要取决于外部监督管理。对这类银行的监管就不能完全套用市场化成熟的监管原理。外资金融机构,大多来源于发达的市场化国家,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都比较先进和完善,但这些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一般比较复杂,金融衍生业务的比重相对较高,要求较高层次的监管,应按照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技术实施监管。
3、从我国银行业体系结构看,靠国家信誉资本维系公众市场信心的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银行业体系占绝对比重,其改革的滞后和管理的外部性,在相当时期内将使银行业监管停留在以现场稽核检查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上。由于我国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原因,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银行业体系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截止2002年底,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有居民存款总量占到整个银行业体系的91.7%。无论国有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其盈利状况和资本充足状况都有待提高。从维护市场信心的角度看,这两类银行机构基本上靠国家信誉来维系公众对他们的信任。从总量看,这两类银行机构的稳定性决定了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因此,这两类银行机构仍然是银行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监管思想,银行机构的内部风险规避和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方面,监管检查评价和市场纪律是风险管理的外部机制。然而,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这两类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约束。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监管原理和理念,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非现场监管上。在相当一段时期,外部监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监管形式,要加大现场监管检查的频率和强度,要加大对内部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弥补内部控制不力的缺陷。
二、银行业监管面临的监管问题
1、监管理念更新滞后制约了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管理的特殊历史背景,使银行业监管始终抹不掉政府行为的影子。虽然近年来政府加快了银行业商业化改革和银行业监管改革的步伐,但由于对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滞后,监管的理念没有及时更新,监管政策缺乏前瞻性。银行业监管绝不仅仅是传统理念中简单的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简单的稽核问题。它是一种包含金融学、管理行为学和信息经济学等多学科的问题。没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就很难感悟监管政策的潜在效应和我们应该遵循的监管政策取向。事实上,银行业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方面风险的特殊性,相对银行内部人而言,外部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其风险问题。银行资产的不透明性,决定了外部监督管理作用是有限的。银行业监管虽然是一种强制的政府监管行为,但在强制的背后,却更多地隐含着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强制监管只有通过一些激励机制,充分激励银行机构在风险规避方面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把强制的监管政策和行为变成银行机构的一种主动意愿,才能使监管发生效力。例如,资本要求监管作为一种强制的外部要求,只有与银行机构潜在的隐性资本———银行业从业价值(Franchisevalue)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监管效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历史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过程,证明了银行业监管的激励相容理念。
2、监管政策研究滞后削弱了监管政策的有效性。银行业安全网政策的目的是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事实表明,缺乏监管政策协调效应的兼顾,一项监管政策在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同时,可能导致反稳定副效应。例如,美国存款保险政策在有效消除银行恐慌和挤兑的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道德风险。事实上,在银行业安全网政策中,存款保险制度、资本充足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问题银行处置政策之间,并非彼此完全独立,各项监管政策之间存在较强的微观反馈效应。只有充分兼顾这些政策之间的协调和搭配,才能实现预期的政策效果。这也正是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意义所在。我国银行业监管虽然已经有许多年的经验,也经历了问题银行机构的风险处置,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但由于长期的行政管理角色惯性作用,难以突破传统的政策思维定势,在监管政策的协调搭配方面还有待引起重视。比如,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和隐性存款保证,加上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管制的无效性,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银行监管制度要创新,更要考虑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和政策效应。
3、监管队伍专业技能难以适应金融创新和发展的要求。不论是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审批,还是监管政策把握,都需要有一支精通监管知识和业务的监管队伍作智力保障支持。监管理念的更新,不是务虚的口号,是基本理论修养和业务技能在实践监管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实实在在的体会。只有监管人员熟练掌握了银行具体业务操作和风险点,甚至要精于被监管对象,才能检查出问题的症结,评价一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性。,我国金融监管队伍的金融业务水平,特别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业务操作和财务分析方面,与金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很大距离。其主要原因,是我们过去只重视日常行政监管,监管队伍的业务技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训练。监管理念的更新和风险的防范控制,需要一大批精通金融业务的监管人员来实现。只有监管人员既精通被监管对象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又熟悉被监管对象相关业务的经济政策、行业运行和市场变化等,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相关市场变化可能对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影响,真正发挥风险预警、识别和控制的监管作用。
三、对策与建议
1、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的监管政策。在银监会统一制定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操作规程下,各银监会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和状况,准确判断本地区银行业存在的主要,在统一监管标准的框架下,针对地区特殊性,各类机构内控制度、业务特点和风险问题的差异,各种监管政策的适用性,制定区域性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和监管重点,使监管政策有的放矢,行之有效。
2、加强监管政策的研究。尽管国际银行业的业务领域和风险特点逐步趋同,银行业安全网制度和监管政策也逐步完善,但这些制度和政策随着宏观和微观环境的不同,其有效性可能迥然不同。因此,我们在和借鉴这些制度、政策的同时,要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加强政策的理论研究,做到洋为中用,制度创新。
(二)国内文献综述从理论角度来看,黄宪、鲁丹(2008)运用简化的JurgBlum和MartinHellwig模型分析了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宏观经济波动效应传导机制,认为当银行信贷受到资本充足与可贷资金两个约束变量的作用时,主要受制于资本充足的约束[10]。江曙霞、何建勇(2011)在静态局部均衡理论模型基础上,研究了银行资本、银行信贷与宏观经济波动之间的关系,指出信贷风险和存贷比约束具有双重强化银行信贷和银行资本顺周期性的特征[11]。费玉娥、孙洋等(2012)的研究表明,实施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量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对于资本充足率水平低的银行,在监管压力大的条件下,会降低信贷规模的扩张速度[12]。柯孔林、冯宗宪等(2013)考虑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背景,并利用风险资本要求和监管惩罚变量构建新的银行利润模型[13]。从实证方法的角度看,国内文献更多地学习了国外学者在此领域的建模方法[14]。石晓军、李孟娜(2007)利用Pennacchi提出的商业银行资本比率模型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盯住市场资本充足率与经济周期的关系,并利用1996~2004年的商业银行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盯住市场的银行资本比率是一个理性的、积极的经济领先指标,而我国对国有银行的历次注资是“逆周期的有效管理措施”[15]。潘再见(2011)运用动态面板方法研究了我国1998~2009年资本约束对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证明资本充足率是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重要变量,尤其是国有银行对资本充足率非常敏感,并且当资本充足率提高1%,贷款将扩张1.5%[16]。我国学术界关于银行业资本监管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文献并不丰富,已有的文献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在研究银行业资本监管时选择的变量主要是资本充足率本身而不是监管压力,有些文献选择了二元响应虚拟变量来表示监管压力,但指标设置相对简单,对问题的说明不够细致。二是在实证分析过程中,多数采用了静态面板数据的一些模型来进行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当期信贷量与前期信贷量之间的时滞关系,因而建立的模型会产生估计偏差。本文拟利用我国2003~2012年相关数据构建计量模型,研究银行业资本监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二、银行业资本监管对我国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研究
由于银行业资本监管、银行信贷规模与经济增长三者的联系较为复杂[16],实证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研究银行业资本监管对信贷规模的影响;其次,分析信贷规模对经济增长的动态影响,构建一个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并进行脉冲响应分析。
(一)银行业资本监管对我国信贷规模影响的实证研究1.动态面板模型与指标选取。本文构建一个包含因变量滞后项的动态面板模型来分析银行业资本监管对我国信贷规模的影响,用GMM方法对动态面板方程进行估计。选取信贷量指标、银行业资本监管指标以及其他指标三个方面来研究银行业资本监管对信贷规模的影响。(1)信贷量指标。因变量为银行信贷量,或称银行信贷投放规模,采用各银行的贷款余额数据,用loan表示。(2)银行业资本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反映了银行抵御非预期损失的最终能力,是银行业资本监管中一个代表性的指标。截至2012年底,我国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8%。我们可以通过资本充足率(记作cap)构建一个指标来代表监管压力(记作reg)。(3)其他指标。选取各银行的资产规模(记为asset)作为银行特征变量,选取存款余额(记为de-posit)作为“货币政策效应论”银行信贷渠道指标,选取央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记为mp)作为“货币政策效应论”银行资本渠道指标,选取实际GDP增长率(记为gdpr)作为宏观变量①。3.实证分析(1)数据来源。受数据可得性的约束,数据选取我国14家商业银行2003~2012年共10年的年度平衡面板数据②。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网站、和讯网、新浪财经数据库以及各银行的年报和网上公开信息。(2)动态面板模型实证结果。运用STATA12.0软件对建立的动态面板模型进行估计,系统GMM估计的结果如表1所示。从模型估计的结果来看,模型整体显著性检验的wald值为10463.80,p值为0.0000<0.05,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模型整体的显著性很好。作为一致估计,必须满足扰动项{εit}不存在自相关。对系统GMM扰动项的自相关性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表3显示,p值=1.0000>0.05,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无法拒绝“所有工具变量均有效”的原假设。即认为选择的工具变量是有效的。1)lloanit-1的系数度量了上年度贷款的增长对本年度贷款增长的影响。其值为0.4097,p值为0.016,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这一结果显著。说明上年度贷款增长对本期信贷规模有着正向的影响。上一期贷款增长1%,将使得本期贷款增长大约0.4%。2)gdprit和gdprit-1的回归系数分别度量的是当期和滞后一期经济增长率对当期贷款增长的影响。其中,gdprit的系数为-0.0198,p值为0.000,gdprit-1的系数为0.0522,p值为0.000,两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均显著。也就是说,滞后一期的GDP增长率对当期的贷款增长有正向作用,滞后一期的GDP增长率每提高1%,当期贷款约增加0.05%;当期的GDP增长率对当期的贷款增长有轻微的负向作用,当期GDP增长率每提高1%,贷款约减少不到0.02%。商业银行信贷量变化相对于GDP的增长存在时滞。3)mpit的系数度量了当期贷款利率变动对当期贷款增长的影响。回归系数为-0.1171,p值为0.000,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这表明贷款利率对贷款量是负向影响。货币政策影响银行贷款数量的变动主要由贷款需求效应和贷款供给效应共同驱动。偏紧的货币政策将导致利率水平的上升,从而使贷款需求下降,而偏松的货币政策将导致利率水平的下降,从而使贷款需求增加。当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在期限方面不匹配时,利率波动导致的市场风险将会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产生影响,特别是央行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利率的提高将使资本相对不足银行的贷款下降幅度更大。4)lassetit的系数度量了当期银行资产规模对当期贷款增长的影响。回归系数为0.1373,说明资产规模更大的银行贷款增长更快;其p值为0.129,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并不显著。资产规模较小的银行在资本监管的约束下,外部融资边际成本可能高于大银行,规模较大的国有控股银行的贷款量普遍高于股份制银行。5)ldepositit的系数度量了当期银行存款规模对当期贷款增长的影响。回归系数为0.4458,p值为0.011,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6)监管压力regit和regit-1的回归系数分别度量当期和滞后一期银行业资本监管压力对当期贷款增长的影响。其中,regit的系数为-0.2469,p值为0.043,regit-1的系数为-0.0974,p值为0.024,两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均是显著的。
(二)信贷规模对我国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研究1.模型、指标与数据选取。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常用于分析随机扰动对变量系统的动态冲击,从而解释各种经济冲击对变量形成的影响。本文选取2003~2012年的宏观季度数据进行研究。选取季度GDP来描述经济增长情况;选取央行规定的三个月贷款基准利率(R)描述货币政策的松紧,它会影响银行信贷的供给;选择季度银行贷款总额(L)来描述银行信贷规模变化情况。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以及和讯数据库。2.实证分析(1)数据预处理。根据季度数据得到去掉季节趋势后的GDP,记为GDPSA,为了减少或消除潜在的数据异方差问题,对GDPSA与L取自然对数,对数化后的变量分别记为LnGDPSA与LnL。(2)VAR模型的估计。首先运用PP检验法对三个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由表4的结果可知,LnGDPSA、LnL和R三个变量都是非平稳的,但是它们的一阶差分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平稳。三个变量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它们可能存在协整关系。需要在VAR方程建立后对变量进行协整检验。根据相关信息统计量的值选择VAR的滞后阶数为2。滞后2阶的VAR(2)模型的估计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5得到三个方程的可决系数γ2分别为0.908、0.999和0.999,均在0.9以上,并且每个方程中所估计系数的t统计值都较为显著,模型拟合较好。(3)VAR模型检验。采用AR根检验法验模型的稳定性。从表6来看,最大根的值为0.987<1,说明文中建立的VAR模型是稳定的。(4)脉冲响应分析。对模型进行脉冲响应分析,分析系统的动态变化规律,即信贷的变化对其他经济变量的动态影响。选择脉冲响应函数的滞后期为20,即20个季度,设置脉冲为残差的一个标准偏差的冲击,结果如图1、2所示。图中横轴表示冲击作用的滞后期间数(单位:季度),纵轴表示相应响应变量的响应结果,实线表示的是脉冲响应函数,虚线表示的是正负两倍标准差偏离带。图1是信贷一个标准差单位的正向冲击对GDP的影响。整体上看,信贷对GDP的影响是正向的,持续的时间大约有8期。其中,GDP在第2期的响应迅速达到最高值,为0.0075,这也是唯一一个响应高点。之后逐渐减弱,在第7期为0.0016,第8期为0.0011,之后趋于平稳,并最终趋于0。图2揭示了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一个标准差单位的冲击给GDP带来的影响。可以看到贷款利率对GDP的影响有时滞效应。利率对GDP造成的影响是持续的,起码持续20期。在前5期内,GDP的响应是正向的,从第一期开始慢慢增加,在第3期时,达到最大,为0.9567%,随后开始降低。从第6期开始,这种影响变为负向,并且在第9期时,达到最小,为-0.8392%。之后慢慢增加,最终趋近于0。
(三)银行业资本监管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1.银行业资本监管压力的滞后一期与当期均对信贷规模产生影响,并且当期值比滞后一期值对当期信贷规模的作用更大。资本相对充足的银行受到资本监管要求的限制较少,有更多的机会扩大贷款组合。2004年我国监管部门实施了新一轮的银行业资本监管之后,监管资本对各银行信贷行为和风险偏好的约束作用更加强化,所以,在当期银行业整体的信贷规模对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压力十分敏感。2.样本期内,银行业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行为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经济增长对于银行信贷一个标准差单位的冲击具有正向响应。我国2003~2012年的发展状况反映出银行业资本监管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的命题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存在性。3.结合实际情形分析发现,在经济衰退时期,资本充足率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表现得更为显著,经济下行期银行信贷供给的下降对企业具有更为严重的影响。银行信贷规模紧缩,大量企业减少投资,最终影响实体经济,加剧经济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