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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证明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0-16 01: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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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证明

篇1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下同)、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所属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为具体经办机构。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管理有关情况,协助开展农村居民参保核查比对工作。

(四)区宣传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工作。

(五)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区编制部门: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持,充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量。

(七)区民政、农业、国土资源、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协同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参保、业务管理工作,其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为具体经办机构。

(九)村委会(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及参保档案的初审和整理工作。

第四条健全区、乡镇街、村(社区)三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工作;

(二)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工作;

(三)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养老金待遇核定与支付、享受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管理、统计工作;

(八)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工作;

(九)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督查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参保人员资格审核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录入。

(三)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养老金待遇、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申报工作;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七)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各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信息员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其主要职责: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养老金待遇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及上报工作;

(三)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按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参保人员的登记建档、业务台账管理、业务统计、情况公示等工作;

(五)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八条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特殊人群参保登记,还需提供特殊人群人员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该表一式2份,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区农保中心各留存一份。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连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参保人员在接到村协办员的通知后,凭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缴费存折》进行缴费。

(二)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区农保中心。城乡重度残疾居民由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依据重度残疾证书予以确认,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农村双女户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由区人口计生委予以确认。五保供养户由区民政局予以确认。

(三)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和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扣款明细信息传递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

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在扣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区农保中心。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扣款金额录入个人账户。

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时提示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协办员,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提醒参保人及时足额缴费。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银行每月20日统一扣划。缴费期为每年1—12月。扣划时缴费存折金额不足选定缴费标准的,视同参保人员未缴费。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在每月20日前将《补缴表》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按规定缴费。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每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企保待遇的城乡居民无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老人,其子女符合参保条件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由区财政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最高不超过10%。补缴额为:本人选择缴费标准×应补缴年数。参保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个人缴费存折。参保人员凭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存款,由金融机构每月20日统一代扣保险费并及时缴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区残联、人口计生委、民政局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所掌握的相关人员个人信息传递到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三章集体补助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村(社区)级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信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纳”记入;村(社区)级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个人缴费额和区财政补贴等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跨区转移、失踪、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陈述注销原因,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等;

(三)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四)人员失踪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失踪告示和宣告死亡证明;

(五)跨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六)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死亡的,本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条村(社区)协办员应检查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乡镇街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应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为参保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养老金支付,除符合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未享受企保待遇的,可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认定,以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不一致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认定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区财政支付终身。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财政支付部分由中央确定,区财政支付部分由区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领取程序

(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前一个月,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申领养老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村(社区)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查,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初审。

(二)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员到龄当月10日前交至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

(三)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为参保人员核定待遇领取标准,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银行帐户,并在每月2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四条资格认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每月开展一次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村(社区)协办员每月20日前,将已领取养老金人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表》上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实行零申报),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汇总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对已死亡人员,终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办理养老金待遇享受手续。养老金自刑满和期满次月起发放,服刑期间的部分不补发;已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恢复享受养老金待遇。其养老金从刑满次月起发放,服刑期间的部分不补发。

第二十六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每年应会同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和村(社区)协办员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超过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申报养老金待遇的,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参保人员实际申报享受养老金手续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而延误申办享受手续的,属于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原因延误的,由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补发;属于申报单位原因延误的,由申报单位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补发的标准按其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

第二十八条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每月25日前根据领取养老金待遇注销、转移等情况,制定次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账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区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与区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篇2

据该社保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20__年,油田共有6000多人与油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中有20__多人到社保局接续了养老保险手续。工作手册是这种接续手续存在的证明。没有了手册,实际上就不能证明宗和曾经在这里办过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篇3

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一)2009年6月17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我县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四)2009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合格人员,应当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年龄纳入人员具体缴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中直行业、系统企业按纳入人员缴费额度20%承担部分须一次性缴纳到位。

(三)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须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考虑到该群体身份和年龄等方面因素,按以下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09年7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

四、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调整及发放

(一)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

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以“统帐结合”后历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含按2008年工资基数趸缴两年部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368元/月。鉴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都已经领取了45元/月御寒津贴,因此这部分人员按413元/月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

鉴于“五七工”、“家属工”这部分群体的特殊性,在以后按国家规定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部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所有纳入人员执行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调整基本养老金时的相关倾斜政策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首先从纳入人员个人缴费中支付,个人缴费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

纳入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计发,年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以上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全省“金保工程”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五、资金筹集渠道

(一)县属企、事业单位的“五七工”、“家属工”,个人缴费额度中政府补贴20%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二)中直行业,系统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个人缴费额度中20%部分由本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承担。

六、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申请

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见附件二)。

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和原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向县经贸委提出申请。

单位主管部门和县经贸委接到个人申请后,在2009年10月10日前持申报材料,统一报至*县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

(二)申报材料

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员签字确认的《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附件二)及1寸免冠照片4张。

2、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附件三)。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5、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提供本人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它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审批程序

1、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拟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在《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后,填写《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批名册》(附件四),并将相关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

2、审核工作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情况在原单位、街道社区或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为一周。

3、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4、经公示无异议的拟纳入人员,由审核工作小组将《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批名册》、《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和相关材料报市审核工作小组复审。

5、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结果移交给县社保局,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县社保局根据审批结果准确录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相关数据。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县社保局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基本养老金等相关手续。

6、中直行业、系统企业申报、审批、缴费等工作,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七、纳入人员管理

以上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相关材料由县社保局统一管理。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起,本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如期到县社保局进行生存认定,逾期未进行认定的,县社保局按照规定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八、特殊问题处理

(一)符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如果已经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享受遗属救济费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或继续享受遗属救济费,或按方案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遗属救济费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篇4

二、认证时间

一年一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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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手机认证

1.人员:已完成人脸模板采集第二次认证人员。

2.地点:智能手机有网络、流量或有Wi-Fi的场所。

3.步骤:

搜索下载“老来网”APP 点击注册输入手机号码,收取验证码完成注册 登录“老来网”APP,选择点击认证 选袼在区域和相关个人认证信息 按照相关语音提示开始进行“人脸识别”照相 操作完成,显示认证结果。

(四)纸质认证

1.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在国外、港澳台地区、境内跨省居住等特殊人群,或因网络等原因尚未进行人脸建模人员,可通过纸质认证的办法完成年度资格认证。

2.地点:(1)居住在国外的申请人持有效护照、居留证到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申办填写《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进行资格审核。

(2)在广西区外境内居住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3)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可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出具其生存证明。

(4)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

(5)因自身原因(生病或年迈行动不便),本人不能按要求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认证相关手续的,由原所在单位或现管理单位上门认证。

3.步骤:

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相应机关申请资格认证 身份核实 进行资格认证 认证完成 将认证资料按以下“认证材料报送”要求寄回。

4.认证材料报送

认证完成后,将认证回执单或相关认证资料分别报送(寄回)以下单位:

(1)目前未纳入社区管理仍由退休时原单位管理的人员,寄回原管理单位;已进入社区管理的,寄回所在社区;

(2)原企业已关闭破产的,寄回留守工作管理处;

(3)档案托管人员,寄回档案托管单位;

(4)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退休人员,寄回领取待遇地社保局。

四、温馨提示

(一)电脑自主认证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示下一阶段的认证时间,如系统提示“认证完成,请在3个工作日后查询本次认证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录网上自主认证系统点击右上角“信息查询”,通过查看认证历史和申诉历史可以查询申诉结果是否通过;如显示“申诉成功”或“认证成功”,请在下一年度有效期内进行下一次认证;如显示“申诉失败”,请重新登录系统进行认证。

(二)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绑定一个用户信息,无法给多人认证;在同一部手机上可登录多个账号,首先在“首页”“我的”“账号与安全”“退出此账号”再登录或注册其他账号。

(三)人脸建模之后,今后的认证可异地进行,无需再返回认证。退休老人不会使用电脑或手机认证的,可在他人指导下进行,无需现场认证。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进行一年一度的资格认证,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有效措施和重要依据。如果在应认证期内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将从应认证的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待进行资格认证后再恢复发放并予以补发。

五、认证咨询电话

自治区社保局:12333、966999、0771-5887824、0771-5893927

南宁市社保局:12333、0771-5847682

柳州市社保局:0772-2832000

桂林市社保局:0773-2882135

梧州市社保局:0774-6029073

北海市社保局:0779-3960679

防城港市社保局:0770-2830822

钦州市社保局:0777-2857108

贵港市社保局:0775-4552970

玉林市社保局:0775-2690371

百色市社保局:0776-2932271

贺州市社保局:0774-5136925

河池市社保局:0778-2102978

来宾市社保局:0772-5325965

篇5

二、问:养老保险费用应该由谁负担?

答: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条)

三、问:单位应在何时、按什么标准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

答: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应税工资、薪金如实申报,个人工资、薪金低于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申报;超过300%的,按300%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

四、问:个人帐户的比例是多少?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被保险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八条)

五、问:符合什么条件的被保险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答: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被保险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六、问:养老金通过什么渠道发放?

答: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采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多种渠道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七、问:养老金是否定期调整?如何调整?

篇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报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准后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办法。

(一)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集中受理参保登记。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应当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填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所在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审。

(三)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审后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核准确认,并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参保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邮政编码等)、参保人缴费情况(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及金额等)、经办机构确认情况等事项。其中,参保人登记时的出生年月和社会保障号经确认无误后,不再变更;参保人登记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迁移等原因,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二、缴费类别及缴费办法

(一)《试行办法》实施前具有*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含)以上及《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且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每6个月或12个月缴纳一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前项规定继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3、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参保缴费,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向后逐年延续缴纳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未按《试行办法》规定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跨缴费年度补缴的,应按补缴时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补缴的缴费比例补缴,补缴额全部由本人承担,政府不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缴时本人应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四)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由本人到就近的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后,可以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补缴欠费,也可以向后逐年延续缴费。

(五)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正常缴费的前提下,可以在经办机构为本人开设的预缴账户中预缴或在本人银行代扣代缴活期账户中预存一个缴费年度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核算后,预缴额不足以抵缴预缴年度本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及时予以补足,不及时补足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记录缴费台账;核算后有余额的,余额作为下一个缴费年度的预缴额。

(六)缴费基数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个自然年度的上半年予以公布,并于当年的7月1日进行调整执行。

(七)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按缴费基数的6%、7.5%、10%、20%、30%、50%、85%选择缴费比例。参保人员应当在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参保人所在的县(市)、区经办机构按其上个缴费年度本人的缴费比例确定。

(八)市经办机构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对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代扣代缴。参保人员缴费时,可到委托银行以货币形式缴纳,也可采取协议代扣的办法缴纳。

三、政府补贴

《试行办法》中所称政府补贴包括: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参保补贴、政府养老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以上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并由市财政按时足额划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一)《试行办法》实施前具有*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及《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且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在同一缴费年度内按时足额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基数1.5%的养老保险补贴。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和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一次性缴纳和补缴年度的养老保险补贴;《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且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二)《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具有*市户籍,《试行办法》实施后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在2009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满61周岁的一次性补贴400元,年龄每递增一周岁,政府一次性补贴增加400元;年满74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政府一次性补贴5600元。《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及2009年12月31日后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不享受一次性参保补贴。

(三)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享受政府养老津贴。月政府养老津贴=(*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2×4.5%。

(四)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户籍且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另按每月20元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自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参保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2008年7月1日后将户口迁入*市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具有*市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方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且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本办法实施后达到70周岁及以上,经本人书面向所属的经办机构申请,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审核确认批准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20元每月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年满80周岁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100周岁每月再增加50元。申请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批准的次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户籍的百岁以上城乡居民,经申请每月发放100元的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7月1日(含)以后将户口迁入*市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未参保的城乡居民,不再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五)市经办机构依参保人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参保补贴、养老津贴和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分别列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申请拨付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也应根据上述要求,将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申请拨付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试行办法》要求足额(包括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总额)划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承担的50%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按规定专项上解市财政。

四、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一)市经办机构按《试行办法》的规定,自参保人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有: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参保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参保人缴费情况(缴费起止时间、累计缴费月数、个人累计缴费额、财政补贴累计额等)、个人账户储存情况(账户起止时间、累计缴费月数、个人累计缴费额、财政补贴累计额、账户累计利息、账户累计储存额等)。

(二)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财政养老保险补贴组成。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财政给予参保人缴费基数1.5%的养老保险补贴中的1%记入个人账户,并相应抵缴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和管理。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符合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转移额为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缴费年限可分别折算为机?件和资料到就近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打印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单》,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并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基金转移。

《*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单》主要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及转移信息(缴费起止时间、实际缴费月数、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个人账户基金实际转移额)、转入经办机构基本信息(转入经办机构全称、转入经办机构银行开户全称、转入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入经办机构银行帐号等),并由就近的经办机构打印历年缴费基数。

(四)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办理转移时,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办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按《试行办法》规定记录和完善其个人账户。

(五)参保人在缴费期内出国(境)定居,需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持出国(境)定居的证明、辖区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保申请单》,经本人确认签字,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

(六)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医院开据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殡仪馆开据的火化证明、参保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遗嘱或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等,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终止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保申请单》,经申请人确认签字,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

参保人生前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缴费本息之和转入统筹基金。

五、基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开设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分帐核算,自求平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分别记帐,单独核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留足用于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支付费用外,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者转作银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除国债投资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得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抵押。

(四)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基本养老待遇领取

(一)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每月由市经办机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花名册》,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发送县(市)、区经办机构;县(市)、区经办机构核对后发送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单》并告知本人确认,从确认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本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核。

(二)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本人申请一次性结算的,本人可到就近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退款单》,办理退款手续,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支付,一次性退还本人。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死亡证、火化证、宣布死亡书、户口注销凭证、公安部门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持一项即可)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的身份证明等证件和资料,向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将以上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并打印《*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报上一级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后办理结算手续,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死亡人员个人缴费余额本息之和一次性退还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

(四)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的,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市经办机构确认后,从其到龄的当月起开始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并由经办机构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申请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并录入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人员基本信息;经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确认,次月起按月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由市经办机构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经办机构每月将审核汇总表分别报市经办机构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每个自然年度1-6月新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月政府养老津贴暂按上上年度的缴费基数计算预支,待上年度缴费基数公布后,从公布当年的7月起重新进行计算并予补发。其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政府养老津贴于每个自然年度的7月起,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七)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经办机构应当在每月20日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七、责任追究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经办机构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确保各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与协作,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四)市级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认证工作。鼓励、奖励群众举报。对举报证实确已死亡的或举报证实失踪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及时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7

第二条农安县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新征地农民为参保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农安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第五条《本细则》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均可按规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在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县的。

第七条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县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第八条《公示表》的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条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筹集比例为3.5:3.5:3

其中,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5%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按预期余命核定缴费金额,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缴费标准详见下表:

基础待遇

标准

215

性别

缴费总额

38700

51600

个人缴费

13545

18060

村集体补贴

13545

18060

政府补贴

11610

15480

第十三条原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新征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全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打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个人和村集体缴费在参保单位报表时同时办理。农业、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划款到社会保险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划款单备注栏上注明参保单位名称或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部门依据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实际到帐金额,为参保人员打印、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足额缴费后,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每个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可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或亲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由参保人员家属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参保单位核准后,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基本养成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单位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时本人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经批准,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一)征地时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参保时规定的待遇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政府补贴之和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男性为180,女性为240)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征地时7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按基础待遇标准215元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新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核定基本养老待遇:

(一)个人和村集体能够按对应待遇档次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后,按足额缴费人员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不能补缴差额部分的,按个人账户及政府相应补贴金额为其核定月领基本养老金。

(三)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参保单位和家属须在2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结算或停发手续。发生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退还,对拒不退还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服务包括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征地面积比例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划转、养老待遇的审批及核定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局开设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具体办理所属新征地农民参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根据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按相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研究开发独立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和相关查询系统。

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语音、触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询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作为其记载和查询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转移结算、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信息的凭证。

篇8

如今我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很多人担心退休后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都会提前购买养老保险,这是一份很不错的生活保障。那么,死亡以后养老保险怎么办?能取出来吗?一起去看看。

养老保险 根据养老保险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突然身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凭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和养老保险手册,可以领取4000元丧葬费、4000元养老金,以及领取个人账户里个人缴费的余额。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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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及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被征地农民参保有关表格印制,档案建立*管理;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建立,养老保险金发放及被征地农民个人选定缴费资金的代收、解缴等工作,并负责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计缴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同国土、劳动保障部门及各镇核定、划转、计缴统筹资金,及时拨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调度。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参保农民被征土地面积等相关业务工作审核。

(四)县*部门负责对参保农民的户籍、年龄、家庭成员关系等相关业务工作进行审核。

(五)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承办各类表格的发放、填报及初审;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并上缴县财政专户,对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二、办理程序

(一)登记申报

1、参保农民填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送交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并附以下材料:

(1)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原件、复印件;

(2)征地协议原件、复印件;

(3)三张同底近期免冠2寸彩照。

2、村委会召开要求参保的村民组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参保对象的申请,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对参保申请加盖公章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二)审核批准

1、镇人民政府将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及所有上报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后,汇总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送交县有关部门审核。

(1)国土部门审查各镇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材料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面积、征地用途、土地现状、征地前后实际人均土地面积,并签署意见。

(2)*部门对各镇报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户口性质及基本状况(姓名、年龄、身份证、婚育状况、生存状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镇、村两级应缴统筹资金是否征缴到位,并签署意见。

2、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的政府出资*村组出资部分,并上缴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财政局负责将各镇人民政府基金缴入情况及时通知县劳动保障部门。

3、统筹资金缴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后,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各镇经县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材料进行审核审批。依据《申报表》*有关资料,建立个人账户及个人档案,在15个工作日之内制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证》。

4、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的自愿缴费通知书》。自愿缴费农民凭《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费,并将缴费回执送交县劳动保障部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养老金发放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花名册*应发放资金,及时拨付保险资金到银行发放专户,承办发放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放明细表制发养老金发放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养老保险关系解除*终止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如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个人身份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到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

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0日内,持死亡证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包括本息)。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户口性质*户籍迁移界定时间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时间为准,征地前迁入户口并享受分配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二)因各种原因户口挂靠在被征地农户家庭的人员,一律以二轮土地承包时是否分得承包土地为依据,界定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三)被征地农民婚入婚出一律以现户籍现所在地界定是否属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范围。

在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前婚入且户籍未转入征地所在地的农民申请养老保险,必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及时将户籍迁入征地所在地。婚出户籍已经转出征地所在地,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篇10

认证实行常年认证,每12个月办理一次认证,超期未认证暂停发放待遇,补认证后的次月25日左右恢复并补发待遇。国家规定退休人员每年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一次生存认证,即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还健在、符合继续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国家规定凡是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企、事业退休人员及生活补助人员每年都要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至少一次的生存认证。

【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1

一、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夫妻可任选一方,女方须年满35周岁,男方须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1.已在企业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300元。

2.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000元;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对女方年龄满45周岁或男方年龄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的专项奖励。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该项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该项补贴奖励。

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最长可享受15年的补贴。夫妻任一方享受补贴后,中途不得转换享受对象。

(三)补贴方式

本村(居)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有关手续,以村(居)为单位领取补贴经费。

1、2002年至2008年七个年龄段已参加原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仍按原办法办理手续。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补贴标准1000元的对象,须提交《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符合补贴3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自谋职业参保对象凭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企业参保对象凭上一年度的缴费对账单。

4、符合补贴15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计划生育优惠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和县低收入家庭的凭证。

5、符合一次性2000元奖励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

(四)补贴原则

以户籍为主兼顾生育管理地(双方户口在本镇范围内一律由计生管理村(居)负责统计)。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夫妻中享受一方;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户口在我镇的一方享受,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贴证明(证明样张见附件)。另一方(即户口不在我镇的一方)不得享受。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五)统计结算

以村(居)为统计结算单位,在每年的8月30日前将数据统计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后,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补贴经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与标准

夫妻按政策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镇政府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少于100元的奖励费(《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放办法

1、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每户一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夫妻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全数发给。不在单位工作的对象,由镇、村负责发给。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①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②夫妻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一方全数发给。

③夫妻一方亡故者,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④居委会无业居民,由镇政府落实发放经费。

⑤离开原工作单位,但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发给;没有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负担。

3、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的),全额享受;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一方户口在我镇的,另一方户口不在我镇的且无工作单位的,减半享受,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证明。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4、再婚父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夫妻,其中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并且自愿不再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另一方有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发放程序

1、本村(居)的农村居民独生子女领证对象,在本村张榜公布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各所属单位发放到人;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村落实发放到人。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所在单位落实发放到人。

3、居委会无业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居委会发放到人。

(四)统计结算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发有镇政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各村(居)在每年8月30日前,将本村(居)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的名单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初审后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县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后,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全县经济困难村(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补助经费。其余村的镇补助部份也同时下拨到村,由各村(居)发放。

三、经费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