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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21 22: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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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

篇1

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起施行,至今已经过十余年的时间。期间,我国开展了包括政府采购、政府收支分类、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等各项财政管理改革。各项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国家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外行人看不懂,内行人不明白”而频遭诟病的预算法的修改愈显迫切。

在新的预算法出台前,为适应财政管理改革,作为过渡,每年的中央部门预算报表都要进行调整,而较之往年,2010年部门预算报表的调整幅度尤为大。本文试图通过其调整内容探析新预算法中关于预算编制的改革方向,并对预算改革的其他方面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调整内容、调整原因分析及相应预算改革方向探析

(一)调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列示方式

调整内容:调整了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列示方式,将“基本支出预算录入表”(录入02表)和“项目支出预算录入表”(录入03表)等录入表中原列于“其他资金”下的“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调整为单独列示,与“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等并列。

调整背景及原因:在1995年颁布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但在以往的部门预算报表中,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一直作为“其他资金”的其中项列示。这几年,结余资金问题愈显突出,据统计,中央部门截至2008年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余资金总规模比2007年还略有增长。如何减少结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是财政部近年来一直关注的问题,因此,在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财政拨款结余资金越来越重要。

为规范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2006年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分类和使用,明确规定了结余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并特别规定了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

预算改革方向:加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在新的预算法中,预计会进一步细化编制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统筹使用的要求,协调预算管理和结余资金管理。

(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相关内容

调整内容:主要是细化了项目支出政府采购预算,在“项目支出预算录入表”(录入03表)中剔除了“是否政府采购”列,将“政府采购金额”列细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同时取消了“货物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工程、服务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上才填报政府采购金额”的规定,要求只要项目支出中有政府采购预算,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填报。

调整背景及原因:我国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由于《预算法》颁布在前,《政府采购法》颁布在后,因此《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并未包含政府采购预算的有关内容。

虽然2001年起就已试编“政府采购预算”,但根据以前的部门预算编制规定,项目支出中只有“货物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工程、服务采购金额超过60万元”时,才在部门预算中填报政府采购资金预算。而项目支出中除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购置项目外,大部分项目的政府采购资金支出都不会达到要求填报的金额,因此,每年项目支出中的政府采购金额都不能在部门预算中完整准确地反映,而只能是在第二年预算下达后,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这就造成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脱节。

预算改革方向: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四项重大改革之一,财政部已明确2009年年内完成《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并着力解决目前法律规定上不协调、不明确、不细化的问题。因此,制定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法规,从法律层面上加强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的协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从今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变化可以看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正越来越细化。预计新的预算法中会相应增加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的内容。

(三)调整“资产存量情况录入表”(录入12表)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录入表”(录入13表)

调整内容:在“资产存量情况录入表”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录入表”中,不再填报房屋和土地存量,车辆细化为轿车、越野汽车、载客汽车和其他车辆等四类,新增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存量及购置预算的填报,同时,在“资产存量情况录入表”中新增了“2010年计划报废数量”一列。

调整背景及原因:全球范围内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财政压力增大,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要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小轿车的购置,在2010年底前不得新建楼堂馆所,因此不再填报和审核新增土地、房屋预算,并对车辆配置存量和增量预算进行细化。

近年来,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越来越重视,财政部于2006年5月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但现行预算法中并未包含国有资产存、增量预算等相关内容,造成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法律上的缺失。

预算改革方向:现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仅对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编制进行了规定,并未将国有资产存量、增量纳入预算。随着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将逐步提高科学合理编制固定资产预算的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和部门预算的有机结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的效率和效益。预计在新的预算法中会增加国有资产存、增量预算编制等有关内容。

(四)启用“基础资料库”,删除“单位人员情况基本数字录入表”

调整内容:删除了只需填列职工人数的“单位人员情况基本数字录入表”,启用了“基础资料库”。“基础资料库”要求详细填报单位的实有人数、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的实际发放数。

调整背景及原因:近年来,财政部不断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此时,启用“基础资料数据库”,加强各中央部门人员信息建设,可以为全面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科学、准确地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夯实基础。

预算改革方向:预计新预算法中,基本支出的预算编制将全面实行定员定额,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二、预算改革其他方面的建议

(一)项目支出预算中增加经济分类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2007年开始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建立了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但在现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只要求基本支出预算同时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而项目支出预算仍只按功能分类编制,并未要求其同时按经济分类编制。这使得项目支出预算不够细化,形成两个方面的脱钩:一是决算报表中“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反映了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的各项明细支出,决算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反映,而现行预算中并未编制按经济分类的项目支出,使得对预算具体执行情况的评判失去了依据;二是科研专项等项目在申请立项时,需向科技部等部门上报项目支出预算(类似按经济支出分类),而这些预算在上报财政部的部门预算中并未反映,使得一个单位的总体预算与专项资金预算脱节,不利于预算执行中对各项专项资金使用的控制。

(二)中长期预算与年度预算结合

除了在深度上不断细化预算编制外,建议在时间上能加大预算的时期长度。各预算编制部门(单位)根据国家财政中长期计划和本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中长期预算,在被批复的中长期预算基础上,根据各年度具体情况,调整编制年度预算。这样能加强财政对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方向性指导,使各部门(单位)能在一个较长的时期范围内统筹考虑预算的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三)增量预算与绩效预算结合

我国目前实行的基本是增量预算,即在本年度批复预算的基础上,预计下一年度的具体情况,对预算进行一定幅度的调增(减)。这种预算编制方法的优点是简单、能保障预算的稳定性,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受原有费用的限制,容易造成预算中的“平均主义”和“简单化”。

篇2

笔者经过对《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总预算会计制度等进行深入研究,并参照有关法规和其他行业会计的原则,在对此类会计业务做了充分调研后,提出以下商榷意见,以供业内人员参考。

一、乡镇与街道办事处,的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应有所不同

根据《预算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的规定,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应设立一级预算。并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的规定,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设立总预算会计,对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进行独立核算。

根据上述《预算法》第二条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属区政府派出机构,非一级政府,它代表区政府执行政府各项行政职能。因此,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一级预算,而须将其财政收支纳入区本级预算,接受区人大的管理、监督。

按以上所述,街道办事处即相当于区政府的本级部门。并且,依据《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未包含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因此,似乎应将街道办事处视为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来处理相关预算缴拨款和预算收支会计业务。但是,由于街道办事处本身具有他有别于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独特性质,其行政管理模式特点上更近似于乡镇政府,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于将其归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践工作中,为调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动性。各区政府在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时,通常也将街道办事处视同乡镇政府,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定其一定的财政收支管理权限。

根据以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街道办事处在与区级财政办理上下级财政决算和乡镇政、府财政的近似性,其总预算会计还是应参照《总预算会计制度》来执行。但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又不得作为一级预算。因此,区、街两级总预算会计在核算相关会计业务时,应采取与乡镇政府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既相近、又有区别的核算方法。

二、有关乡镇财政(未设立国库)的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提倡已具备条件的乡镇一级财政设立国库。但我国目前情况,大多数乡镇均尚未具备条件设立国库。因而采取的办法是,各地区根据当地财政管理体制,将应属乡镇的财政收入通过税务所或财政所收缴后尽数纳入区国库,待年终上下级结算时再予区分、确认。因此,对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而言,其年度中日常会计核算所体现的收入是所属全辖区的财政收入,而支出则是区本级的财政支出,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账中体现却只有财政支出,而没有财政收入。因此,尚需对上下级之间有关往来办理年终决算。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的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处理业务时,未将根据当地财政管理体制应属乡镇的各项财政收入进行一一冲转,而是采取在年终结转预算结余时,直接冲转预算结余的方式,或通过补助支出科目来体现乡镇的预算收入,导致账上数字脱离客观真实。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补助支出是本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及其他转移支付的支出”的规定,笔者认为,补助支出科目应用来核算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结算,将其同时用于核算乡镇一般预算收入的结算易造成会计事项的交错、混淆。此外,这种核算方法也不利于县区级总预算会计参预并监控县区与乡镇的上下级结算过程。

三、街道办事处的相关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

街道办事处的总预算会计与乡镇政府的总预算会计,在核算方法有些近似,但也有明显区别。

1、预算收人的确认:街道办事处年度中将各项预算收入收缴纳入区级国库,因这些预算收入应届区本级财政收入,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按常规直接确认为本级预算收入即可,不需另行会计处理。这一点与乡镇财政的相关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有着根本的区别。

2、财政支出资金的调度和预算支出的确认:①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平时根据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列支财政拨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

该笔业务,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则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以上作法,会导致年度平时县区级财政与街道办事处的往来款不相符,需等年终结算后方能一致。但此作法有利于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账真实体观本级预算支出执行的序时进度情况。

有另一种核算方式值得推敲,它采取与处理乡镇的日常支出需要类似办法,年度平时通过往来款来调度资金,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

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亦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待年终区与街道办事处办理决算后,区级财政再根据决算情况将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支出决算数字予以列支,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x x街道办

贷: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这种核算方法可使上下级之间的往来款保持相符,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违背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第十二条:“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的规定。因为街道办事处不作为一级预算,其预算纳入区本级的预算,因此在区财政根据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拨款时就应该确认为预算支出,才符合会计客观性的一般原则。

②街道办事处平时根据年度预算列支财政拨款时,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

、贷:其他财政存款 ,

③如街道办事处需要调入区级资金时,区级财政应列:

借: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

街道办事处应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④如果有市级专项补助或其他转移支付时,区财政应列:

借:补助支出――x x x x(专项补助)――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应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3、年终决算: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在办理年终财政决算时,应依据实际决算情况分别作出会计处理。

①将划人本街道办事处管辖权限的预算收入从往来款中冲转:

借:与上级往来

贷:一般预算收入――X x X x(收入科目)

②其他结算事项:

借:与上级往来

贷:补助收入――X x x x(专项补助)

借:上解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③而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则只需对街道办事处上解收人作以下分录:

借: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篇3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16日

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所谓公共财政,就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构建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公共财政最大的特征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建设公共财政:首先,要切实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和职能,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其次,要有一套完善的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保证公共预算能够恰好执行。公共财政预算作为一个国家为来年各项支出所做的总体规划,其准确性、科学性以及执行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事务、社会管理事务等各项工作。

一、我国公共预算管理存在的不足

1、预算理念不科学。政府公共预算理念的不科学性主要体现为:(1)重预算编制,轻预算监督。政府花费众多的人力物力进行年度预算的目的就是监督政府的资金使用。但在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起到足够的对于政府约束与监督作用。对政府的资金分配及利用控制不力,导致预算执行随意性大;(2)忽视民生预算投入,财政民生投入不足。当前政府主导的资源分配以及以政府利益为中心的传统观念的存在,使得政府对民生问题关注的不够,关系民生的基础服务领域经常出现资金的短缺问题。

2、预算编制不够详尽,人大审议不够严格。目前,在预算编制方面,预算编制内容仅仅罗列了一些收支大类,不仅非常不详细,而且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同时为预算的挪用和造假提供了滋生土壤。尽管我国已经在细化方面做了一些改进,例如,将支出的项目分设为五级科目:类、款、项、目、节,但是这种分设在具体的执行中依然没有做到真正细化,因为具体实施中很难做到目和节,一般仍旧停留在类与款的层次上,所以应进一步采取有效的细化措施。预算编制内容越是明确化、具体化,就越能有效地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

3、预算编制方法有待革新。尽管财政部一直要求采取零基预算法编制政府预算,但实际中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各地很多部门依旧采用基数加增长的方法编制预算。这种方法导致了预算支出只能增不能减的刚性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各部门的预算苦乐不均,不利于控制和优化财政资金的结构。

二、推进公共财政预算改革相关建议

1、改变财政预算理念。理念的转变是改革财政预算的根本,只有革除传统的财政理念,贯彻公共财政理念才能最终取得财政预算改革的成功。公共财政理念要求财政能够更多地满足公众要求,更多地接受公众监督。然而,传统的财政理念在一部分地区、一部分政府官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所以理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下大力气坚持不断采取措施。

2、加强公共预算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人大和媒体舆论的作用,加强人大与社会对政府预算的监督。首先,充分发挥人大的预算监管、审查功能,提高参与人员的专业知识,推进实质性审查,增强审查的透明性。同时,提交给人大审议的预算编制要详细,具体到每一项收支项目数额。经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尽量控制预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时,应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由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进行调整,也不允许先用后报;其次,在人大对预算的审批过程中,应执行预算审批的听证机制。预算听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是最好的公开方式,是公民直接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提高了公民参与的透明度,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搭建起了沟通的平台,为社会公众参与预算决策提供了重要渠道,使公民参与预算辩论,让公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更好地了解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最后,应定期及时、充分向社会公众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回答公众疑问,接受人民监督。

3、大力推行综合预算,重点落实零基预算

(1)逐步扩大预算范围,建立综合预算。综合预算是指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全面考虑预算内外所有的收支情况,实现部门预算内外的综合平衡。综合预算就是要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现全口径的收入和支出。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采用何种预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预算内容的编制效果以及预算的执行效果。以往,预算采用“基数+增长”的基数法来安排预算,现在我们要大力落实更有效的零基预算。所谓零基预算就是根据政府机构的实际人员编制状况、当年的工作任务、事业发展规划,并参考有关支出标准,需要每年重新确定,从零开始进行预算。由于不受以前基数的影响,采用零基预算方式会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财政预算的合理性,让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支出项目均适合使用零基预算方式,所以在进行预算编制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力求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

4、加快修订《预算法》。一方面现行的《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预算编制内容的规定仅仅罗列了一些收支大类,很不详细,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现行的《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只规定了预算由同级人大审批,但在人代会审查预算草案时,对发现的问题如何修正,并没有明确规定,致使预算草案的修正存在无法可依。因此,应加快修订《预算法》。要对预算中的支出、收入范围以及项目制定出具体的标准,对支出项目细化到项、目,有条件的还要细化到节,改变过去预算法规定过粗、无标准可依的弊端。同时,还要调整预算编制、审批时间和程序,增加预算编制、审批时间,规范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加大人大和社会的监管力度以及透明度。

三、结语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只有在公共财政理念的指引下,对政府预算进行深入改革和完善,才能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共财政为公众服务的根本目标。

篇4

伴随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以往的预算法在具体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显得越发突出和明显,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规律以及经营需求,规范政府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的收支行为,有意识地提高政府预算的规范性以及透明度,针对原本的预算法进行了针对性的修订与调整。相对于原预算法而言,新预算法在许多方面都发生了明显改变,目前来看新预算法的实施必然会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形成深远影响。对此,探讨新预算法视角下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提升对策具有显著实践性价值。

1.新预算法对于事业单位的影响

新预算法无论是从立法宗旨、预算编制、预算口径以及决算等方面都有显著变化,这些改变对推进政府预算规范化、科学化和透明化具有重大意义。我国行政事业部门单位的数量比较庞大,其广泛分布在科教文卫等不同领域,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财务管理工作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新预算法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影响也相当突出,这些影响主要集中在下面几点:

2.新预算法视角下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提升对策

2.1强化预算管理意识构建

在新预算法实施下,事业单位应当有意识地提高自身预算管理综合水平,并从思想根源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预算管2.新预算法视角下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提升对策

2.1强化预算管理意识构建

在新预算法实施下,事业单位应当有意识地提高自身预算管理综合水平,并从思想根源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预算管预算管理综合目标明确多方面影响因素,同时明确责任主体相对应的新预算法指标,为了促使新预算法实施的结果更加科学、可靠以及客观,需要做好新预算法预算管理指标的优化,其应当满足至少2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全面性,全面性的预算管理新预算法指标属于特定内容与要求,指标应当具备针对性,基于预算管理不同环节影响因素进行设置,客观性体现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绩效作用。另一方面在于认同与激励性,对于执行者而言,评价应当是将评价指标设置在可控范围内,指标本身可以满足被评价者的认知,指标水平应当具备一定激励性,激发预算管理期间不同环节的发展潜能。另外,需要高度重视全面性的预算管理工作,逐渐将预算管理向着全面预算管理方向转变,在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全面性得到提升后,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动新预算法的有效执行。对于大多数事业单位而言,可以在层级管理状况之下落实预算计划与编排,尽可能保障预算管理为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全程化覆盖。在这一基础上,事业单位方面要注重使用新预算法指导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借助新预算法关联预算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2.4提高预算管理编制、审批以及考核规范性

首先,在预算编制期间,事业单位需要基于自身的组织特征结合以往的经验与实际情况做好编制前的评估,促使有限资源可以得到最大化的应用。基于统一性规范与指导原则做好不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同时还需要注重预算编制的规章制度及其约束力度,保障新预算法得到有效落实。在预算方案的审批方面,应当明确不同事业单位在具体审批时的范围,杜绝随意与主观性行为,预算的方案审批权限以及范围也应当借助预算管理委员会进行批准,杜绝任何低级别部门的随意性调整与更改,同时审批程序也应当保持基本的透明原则,必要情况下可以应用联审一致性原则。其次,在预算执行期间,需要严格落实成本管理控制工作,严格规范并保障事业单位的预算方案合理性,不能随意的调整与更改方案,同时需要根据方案的实施情况不断的调整优化,杜绝过于僵硬的计划执行现象。最后,在预算考核方面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以及透明等基础原则,基于利益为导向,构建合理的考核框架并严格落实检验指标的可行性,考核体系方面的指标也应当保持无歧义的特征,考核期间应当保持基本透明性。

2.5设置预算管理评价指标

首先,基于预算管理指标进行合理的设置,指标本身的特性和实施基础要求,将预算绩效管理的指标以分类方式体现,构建层级性的指标体系,同时以定量与定性原则优化指标。对于通用性指标,应当基于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进行制定,同时做好资金方面的管理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多方面的分析。个性化指标,需要基于不同部门、行业的特殊性做好项目特征分析,将分析的结果当做是目标设置的基本参考依据。在预算绩效管理期间,需要明确预算管理与新预算法之间的关联性,保持统筹化、协同化的发展。另外,还需要做好指标库的建设,将预算管理的相关指标以及评价标准纳入指标库当中,充分发挥支撑与指导性作用。

2.6注重队伍建设

俗话说“好制度离不开好人员去实施”。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保障。对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人员,定期做好财政政策以及相关评价技术的培训教育,组织相关的财政岗位做好绩效目标设置,同时进行审核。应当充分展现监督职能,将其体现在事业单位业务当中。借助预算管理的覆盖面扩展,提升专业特色功能,基于预算管理做好人力资源的保障。会计法规和处理方法更新较快,作为单位预算管理人员,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的规则制度。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我们可以借助专题报告、交流讨论、论坛以及培训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以促进预算管理工作高质量开展。

篇5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年度资金总额度为1000万元。**市财政局每年在“文化创作与保护”预算科目中安排资金200万元,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800万元。年度预算资金使用在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资金使用方向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为专项补助。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和技艺保护,促进行业振兴与发展。发展资金具体使用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和大师工作室的建设;

(二)技艺抢救、保护和创新;

(三)发放大师带徒津贴,促进人才保护和人才培养;

(四)征集、收藏、宣传、出版传统工艺美术技艺资料和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

(六)工艺美术方面的科研和产品开发;

(七)举办大师作品展览会,组织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

(一)根据《**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规定,**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凡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或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只要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均可向**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或通过市工业促进局工业发展资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已申报政府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下年度具体项目及专项资金预算,每年9月30日前报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促进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论证。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促进局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后,下达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拨付到市工业促进局,市工业促进局与立项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对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对使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工业促进局汇报;每半年应向市工业促进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项目效益等相关材料。

(四)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对有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责任。

篇6

二、预算批复的“工资福利支出”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国家出台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奖、服务质量奖、失业保险金等项目资金,“对个人和家庭补助”中离休费、离休统一津贴补贴,退休费、退休统一津贴补贴、统一生活补贴等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按预算金额在市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下达“工资直接支付计划”给单位,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工资统发专户,确保工资统发所需资金。年底前,按财政实际统发的金额减去预算安排金额的差额部分,追(减)单位经费指标。因此,各单位凡涉及增人、工资晋级等需补发的工资或津贴补贴,均由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补发;调出、退休等停发或减发工资的,应及时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核减工资或津贴补贴。

三、压缩公用经费,对纳入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补贴规范的单位的压缩公用经费,按年计算确定的压缩金额压缩单位公用经费。压缩公用经费后,人均公用经费低于1.8万元的,按人均1.8万元计算单位公用经费,相应调减压缩额。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考虑到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单位挤占了公用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现其发放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已列入预算,参照行政单位实施统一津贴补贴压缩公用经费办法,对此类单位公用经费进行压缩,压缩后人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不低于1.2万元。

四、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是根据各单位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预算批复的上年结余资金是根据各单位上年实际结余数确定的,各单位接到预算批复后,应按批复的科目和金额,将项目支出预算和上年结余资金细化到具体的支出明细项目上,并在7日内将细化后的项目支出预算和上年结余资金报市财政局预算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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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收入不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隐瞒财政收入。在某些税源较充裕的地区,由于担心多收会抬高收入基数,便在征收中留有余地。或者在收入任务完成后限收,藏于各企业单位,或者将超收上来的税费暂存在征收单位的过渡账户中,而不直接入国库,打收入埋伏。

2、虚增财政收入。在一些税源相对匮乏的地区,由于税源不足,但又要完成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于是这些地方和财税部门便采取一些违规手段通过金库调入调出资金,虚增财政收入。如有的空转收入,即财政通过安排支出的途径,将已安排支出的资金再以税款等形式缴入金库,虚增当年财政收入;也有的预征税款,即财政税务部门为了完成当年税收任务,采取寅吃卯粮的办法,将以后年度才能征收税款提前征收入库;还有的借款、贷款、从外地引税等方式增加财政收入;更有的挖挤上级收入,将一些上级单位不属于本地的财政收入如罚没款混淆入库级次等违规缴入本地方财政。

(二)财政支出不实,主要表现在:

1、预算内超预算拨款部分转暂付款。实际上,一些财政部门当年已经拨款出去,事已经办了,钱已经花了,而由于支出数过大,全部列支会造成赤字或更大赤字,因而财政部门会人为将一部分支出数转挂为暂付款,当年不列报支出,形成财政包袱,等以后年度有条件再消化,实际已形成当年赤字数。

2、该列财政支出不列预算,或不安排支出。近几年,中央陆续出台了一些增支增资的政策,而由于地方财政状况较差,许多地方无法安排支出时,便随意砍掉一些支出,以实现账面上的收支平衡,留下隐性财政赤字。

3、虚列支出。一些地方为增大支出减少结余或为应付检查,将一些没有使用的资金,特别是各种专项资金,采取虚列支出的办法,扩大支出数额,形成虚假支出。

财政收支失真现象的危害

造成财政收支失真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的。一是出于既得利益考虑,一些领导授意,指使财政部门造假。近几年,随着目标考核工作力度加大,能否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对一个地区的领导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完成收入任务,不仅有记功、升职等荣誉,而且有金钱等物质奖励,导致一些领导为了眼前利益和个人目的而不择手段,人为制造虚假信息,蒙混过关。二是财政体制不完善。目前,县乡财政主体税源少,增收空间小,但吃财政饭的人员却越来越多,加上频繁调资等因素影响,财政支出压力逐年增大,为了确保不出赤字,在增收无望的情况下,只好采取压减部分支出的做法,以求收支平衡。三是财政部门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执行会计制度不严,不敢坚持原则,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做,而不是以有关法律如预算法、会计法等为依据。

财政收支失真现象危害极大,主要有:

1、造成财税信息失真,导致上级政府决策失误,使宏观经济运行失衡。虚假的财政收支,不仅影响公共财政职能的发挥,而且削弱宏观调控措施对经济的调节力度。

2、使预算约束流于形式,造成弄虚作假和腐败之风蔓延。一些贫困地区本来就发展缓慢,采取预征税款增收方式无疑是杀鸡取卵,对企业来说更是釜底抽薪,给企业发展人为制造阻力,必将使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更加滞后。另外,从外地引税,必须支付大量的回扣,不仅增加额外负担,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其结果必然是国家利益受损。

3、致使出现泡沫财政,财政风险加大。由于财政收入有水分,掩盖了赤字矛盾,加重了今后财政收入任务压力,造成一种表面上的经济繁荣,而实质上财政吃紧,从而引发财政风险,最终必将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财政收支失真现象的对策

1、健全法律制度,规范财政职责。规范财政自身管理工作的法律制度,如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会计法等法律制度,规范财政工作行为,增加对扰乱财政工作秩序的惩治规定,坚持抵制和检举违反会计制度、虚报浮夸等不法行为,对授意、指使、强令财政部门编造虚假财政收支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严惩,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财政税务部门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顶住各方面压力,严把会计信息关,力求财政收支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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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形势下国库监管工作内涵和外延均发生明显变化

国库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依法经理国库,执行预算收支任务的过程中,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国库资金核算和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包括对财政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等部门在执行预算收支任务中涉及国库工作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业务进行的监督;对国库业务机构办理国库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辖内国库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管理,对国库资金风险进行防范控制等等。

国库监管大体可划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对国库内部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外部监管主要是对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部门执行国家预算收支有关规定的监督管理。会计核算是国库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按照预算资金的时间流程,可以确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和下限,国库监管工作范围是预算资金收支整个过程中与国库工作密切相关的包含于国库监管工作上下限在内的全部工作。

国库监管范围上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库监管应该从经征收机关确认的预算收入资金从付款人账户划出之时开始,此为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国库监管范围下限: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下限,就是按地方预算,根据财政部门开据的库款支拨凭证将预算资金拨给指定的用款单位。用款单位若不按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则主要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当前基层国库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国库监管法规制度相对滞后,不利于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国库监管工作的上位法规定不够详细,指导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对国库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文比较原则笼统,均未对国库监管工作做出明确,详尽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对实际监管工作开展发挥的参照借鉴作用不大。二是《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对国库的基本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制定于1985年,当时的一些相关规定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吻合,有的甚至明显过时,很难适应国库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三是国库部门出台的制度规章法律层次低,且不够系统,外部监督监管约束效力有限。当前国库监管的工作部署主要出自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相关制度规定也仅限定在对国库内控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处理风险要害环节,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国库内部监管范围内。国库人员在对外监管工作方面缩手缩脚,甚至退化到了“柜面监督”的微小领域,形成国库内部监管日渐严格,外部监管依旧乏力的尴尬状态。

(二)对国库业务机构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增大日常监管难度

随着地方行政区划的变更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整合力度的加大,基层国库业务不可避免,但由于相关管理机制没有得到相应完善,对国库机构的监管相对薄弱。在管理权限方面,《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依此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在决定国库业务机构方面享有重要的协调,督导职责,但由于人民银行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属不同行政序列,加之相当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国库分支机构的设置是人民银行自己的事,机构存撤和日常管理完全依赖人民银行,互相协调,共同管理的工作变成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内部唱“独角戏”,工作的有效开展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经费拨付方面,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国库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按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以适当标准计付,具体计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后,由当地财政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拨付至行。这就决定了在支付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方面地方财政部门应履行义不容辞的付费职责。然而,由于缺乏操作性好,约束力强的相关制度规定,加之部分基层政府财政资金相对紧张,机构代办业务费拨付不及时甚至拒绝履行付费义务现象时有发生,大大影响机构业务开展的积极性。

(三)国库监管形势日益复杂,面临的挑战更多

一是国库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面更广。目前国库业务涉及到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国土资源,环保,财监办,社保,商业银行等多个部门,国库监管范围随之大大延伸,地方财政的国库单一账户业务,国税部门的出口退增值税业务,财监部门的一般增值税退税业务,地方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业务,地方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征缴业务,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等等,都是政策性强,牵扯面广的业务,业务处理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库工作质量带来负面影响。二是国库政策性资金受到商业占的可能性更大。随着商业化经营意识的增强,国库经收处受利益驱使,延压税款结算资金,以适当方式增加预算资金结算周期的倾向更加明显,截留甚至挪用资金现象屡禁不止,国库结算秩序不能得到很好维护。其他如地方财政以“往来款”方式将大量财政存款从国库划至在商业银行开户的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形成客观存在的“第二国库”,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被大量人为滞留在各家商业银行机关团体存款账户不能及时入库等行为,大大削弱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预期效果。

(四)监管主体间沟通协调不够,监管效率大打折扣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对国库财政性资金征收,报解,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管,国库,财政,征收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均有一定监督管理权力,不同环节有不同的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重心更加侧重于督促各征收机关完成预算收入入库进度,侧重于预算单位按预算使用资金,至于预算收入资金在入库过程,以及国库资金在地方财政存款账户上滞留情况,则很少问津;征收机关重纳税申报,轻税款缴纳。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部门各管一段,互不相干,职责权限的划分不尽明晰,客观上造成了各部门都应对国库资金进行监管,但又都不能彻底实施监管的“可管可不管”的不正常局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并存,职责既存在交叉又有断档。各部门间缺乏政策沟通意识,加之尚未健全稳定的定期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相互之间对其他部门政策规定知之甚少,监管合力难以有效发挥。

根据国务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要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牢牢确立起来,形成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会计集中核算作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对于加强财政收支管理,规范财经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是在会计集中核算体制下,财政部门资金拨付到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一账户,造成部分资金闲置,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沉淀问题;同时,也存在财政收支不透明、地方和部门利益强化等问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综合运用国库集中收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对所有财政性资金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规范收支行为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会计集中核算作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在全国很多地方得到推广,淮阳县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始于2003年9月,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单一账户,分户核算”,将县乡两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纳入的资金范围包括:财政供养的行政经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上级拨款、预算外资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基本职能是:在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不变的情况下,集中办理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运行成效

1、规范了会计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实行集中核算前,部分单位会计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有些单位没有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账户设置比较混乱。实行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在公开、透明的操作环境下,对所有的会计业务按照统一、规范的核算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保证了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2、强化了会计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了腐败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收支都必须通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在中心人员的公开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各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得到增强,一些不合理、超标准的支出明显减少,许多单位在办理有关经济业务前,先向中心咨询其合理性、合法性,把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通过中心人员的日常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中心的审核标准,认真审核每一笔支出。四年来,淮阳县会计核算中心共拒付各种不合理开支3896笔,金额达3678万元。经过会计人员的严格把关,严肃了财经纪律,预防和遏制了违法乱纪行为。

3、会计集中核算的成功运行为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改革的纵深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会计集中核算为部门预算的编制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和基础的资料,也促使单位严格执行预算,保证其支出的有序性、计划性;会计集中核算的运行为政府采购的纵深发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是核算中心审核的重要依据,凡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或劳务,预算单位违规的,核算中心将予以拒付,凡部门预算中没有纳入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办理的,核算中心将不予报销。核算中心使政府采购真正实现了采购权、物品使用权、资金拨付权三权分离。

4、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变了原单位会计核算普遍采用的手工记账方式,实行了会计电算化,加快了“金财工程”的建设步伐,提高了工作效率。核算中心20名工作人员,承担了原来367家单位530多名会计人员的工作任务,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

(二)当前财政国库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1、缺乏规范的预算管理机制,不利于核算中心进行有效的监督

目前,县级财政部门实施的部门预算工作尚未完全到位,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支出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而预算对各单位实际支出的约束十分有限。在集中核算体制下,主要履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职能,核算中心对各预算单位支付的申请是否符合预算执行具体要求,以及占用何种经费指标不是了解的十分清楚。核算中心会计不直接参与预算单位的业务活动,对报账支出的真实性很难把握,单从票据规范性、合法性来判断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是不严谨的,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2、缺乏配套的政府采购机制,集中核算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在预算单位经费支出中,采购支出占较大比重,也是难以控制的方面,对预算执行影响很大,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好采购经费的发生,是预算管理的重点。目前,从全县政府采购总的规模和数量上看,行政事业单位的物品采购、服务采购等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但采购行为呈现随意、零星和规模偏小的特点,不能完全发挥集中采购的效果,没有形成规模效应。

3、经费开支的执行标准不规范,不利于核算中心协调和平衡各种财务关系

目前,县级财政的收支矛盾比较突出,对各单位经费供给十分有限,一些单位执行的经费开支标准远远落后于实际,各类预算单位执行不统一的经费开支标标准,或者没有按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五)现有国库人员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从人员数量方面看,目前在一个地级市中心支库管辖范围内,国库经收处一般超百个,多则数百个,而基层国库人员定编一般只有10多人,完成日常核算报解任务尚十分紧张,更无法对属地国库资金合法合规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从人员素质情况看,当前国库工作对内部控制,资金安全和风险防范的要求更高,懂金融,懂财政,懂税务,懂核算,懂调研,懂监管几乎成了国库工作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然而,当前从国库干部队伍远远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国库业务量成倍增长,使多数国库人员整日忙于日常核算业务工作,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机会极少,人员素质与业务形势发展要求相比差距较大,国库外部监管工作尤显乏力。

三,提高国库监管工作效率的政策建议

(一)规范立法

建议结合国库工作的发展状况,对《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关于国库监管工作的内容进行重新定位和完善,站在不断提升整个预算执行效果的高度,充实,丰富各预算执行部门在配合国库部门业务开展中的职责作用,有效提高国库的外部监管工作效率。合理确定各预算执行部门和商业银行在预算资金收纳,报解,入库,支拨等各个环节中应负的主要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奖惩处罚机制,体现立法功效。

(二)树立财政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绝对权威地位,规范各预算执行部门的业务操作

一是真正维护地方财政部门在国库机构选择上的决策权力。充分体现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本着利益共享原则,在充分谋划财政管理预算工作,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合理考虑国库机构的经济利益,使其权力,义务与经济收益趋于平衡,对等。调动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积极性,使其对地方财政真正负起责任来,从而实现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的利益双赢,多赢。

二是全力加速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推广进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算收入入库中间环节,加速预算收入无纸化办公推广速度,取消纸质凭证在征收机关,纳税人,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低效传递,以横向联网的强大功能优势,影响国库经收处及早撤出纳税大厅,削减预算资金在途风险隐患,提高国库监管工作可操作性。

三是加快库款支拨电子化推广进度,积极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范围。推广财政库款支拨业务在财政与国库部门之间的远程控制与操作,实现库款支拨业务电子化,无纸化。充分利用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功能优势,实现库款按预算直达最终用款单位。逐步变商业银行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直接受理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面,取缔财政集中收付中心中间业务操作,消除预算资金在商业银行的人为滞留,为区支库业务最终收归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经理创造先决条件。

(三)加强财政,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的政策沟通与配合,规范业务操作

一是建立法规,政策沟通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在预算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管理作用,加强与上级财政的政策沟通与联系,保证财政政策执行效果;组织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之间的政策传输与辅导,在加强国库外部监管方面多倾听国库部门的建议和呼声。最大限度地让国库部门能够及时,准确获得相关部门最新的政策,制度信息,以增强国库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增强预算管理政策公众透明度和国库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国库监管工作的作用范围可上至国家机关,下到普通百姓。特别是退库业务,政策依据繁多,涉及各类经济主体,国库,征收机关,纳税人等各方需要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利用各种网络,媒体优势,搞好对服务对象的政策宣传,增强预算管理政策的透明度,合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在提升国库服务水平的同时,增强国库监管工作力度和实施效果。

(四)搞好国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

首先,定期举办横跨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业务的高层次国库业务培训。把加强国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国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工作制度化,以增进国库工作人员对国库相关业务知识和各项政策的认知程度。

其次,合理利用国库业务交流网络平台,拓宽国库工作人员异域业务交流领域。定期梳理国库规章制度,建立内控制度交流机制,实现国库工作人员智慧共享。打造应急业务快速反应团队,为全体国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远程即时业务支持。筹划国库监管电子预警系统,实行国库监管站位前移,发挥事前监管群体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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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管理有利于全县税源的划分与监控,进一步理顺县级与乡级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强化县乡两级财源建设,完善全县重点税源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实现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县政府统一负责全县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支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税收入库预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确定

一、凡在我县注册私营以上企业和可镇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属县级财政收入。在各乡镇注册的运输企业税收,仍属乡级财政收入。各乡镇引进的经营业务不在我县行政管辖范围的企业,实现的税收属乡级财政收入。对各乡镇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税源和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税收返还比例采取一事一议。

二、县城可镇范围,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开发区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归县级财政收入。

三、县级以上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在乡镇投资的建设项目,凡报帐单位属于县级以上单位和县级职能部门的应纳税收属县级财政收入。

四、生产经营地址在县城可镇范围外(不包括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开发区)的中小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在建设期间应缴的建筑营业税和经营期间的营运税归乡级财政收入。

五、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如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风力发电等)以及大型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建设期间实现的建筑营业税,归县级财政收入。

第六条重新规范县级与乡级税收征管范围后,县乡财政体制结算办法按新管理体制确定。对应按本办法返还乡镇的税收收入,由财政局年终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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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现以“全口径预算”为突破口的预算管理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利一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1)政治领域:第一部门(政府机构)

行政部门。政府运行机制――“官本”

(2)利‘会领域:第三部门(公民社会)

事业部门。社会运行机制――“民本”

(3)经济领域:第二部门(市场经济)

企业部门。市场运行机制――“资本”

七、国库集中支付写进预算法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货物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我国白2001年开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八、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凋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凋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财政为平衡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月的预算收入与支…往往是不同步的,月份之间、季度之间总是不平衡的,不是收大于支,就是支大于收。如果没有一定的周转金,要完成预算收支任务是难以想象的。各级财政为了平衡季节性收支,必须设置相应的预算周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总额的4%。根据《预算法》的要求设置,不得随意减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预算周转金专门用于执行年度预算周转之用,不能安排支出。也就是说,预算周转金的余额,只能增加,不能减少。预算周转金存入围库存款之中,不需要单独设置存款账户。

为了正确核算预算周转金的设置与使用情况,应设置“预算周转金”账户。该账户核算各级财政设置的用于平衡季节性预算收支差额周转使用的资金。预算周转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设置,并不得随意减少。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时,借记“预算结余”账户,贷记本账户。本账户借方一般无发生额。周转金动用时,仍直接减少国库存款,而不能借记“预算周转金”。若“国库存款”余额小于“预算周转金”,即表明“预算周转金”已经动用。

九、结转结余

与前几年行政、事业单位改革配套相适应,进一步明确了结转和结余的概念,由此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财政的基本性支出剩余的资金为结转资金,而对于项目支出的资金,则要进一步区分该项目是否完工,若完工该资金为结余资金,反之为项目标结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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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收付的建立,首先国家可以有效的控制、调整资金,集中资金合理化使用,解决了财政资金滞留、预算资金滚动慢等问题。其次加快了政府资金周转速度,有助于国家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减轻国家政府财政资金的浪费。

一、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政府财政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还需加强除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实行加强了各预算部门的资金管理,进一步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部门,保证了国库集中收付信息的效益性、准确性,从而实现办公现代化、传输网络化和决策科学化。

2.有利于政府对预算部门的资金管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对部门资金支出规范化管理、合理化管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预算部门的资金集中管理,解决了以前政府资金拨付慢的问题,解决了一级或本级预算部门收入、支出过程中的繁琐,加快了预算资金拨付速度,使预算指标按年度准时完成。

3.有利于政府对财政预算部门的监管,同时可以提高整个财政管理的目标、职责分工、责任明确、同一安排、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将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使各预算部门和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充分落实到位。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政府管理模式的影响

1.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需完整细化、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各项资金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部门,综合考虑增减变动因素,使各项收支数据科学合理;根据《预算法》的条例;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给以安排;但并没有系统、准确指出预算部门资金模块不应逾越的类、款、项,在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并未实施监管预算部门账户发生剩余的资金调动;期待进一步落实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法律体系。

2.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如《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税收征管理法规、《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政府把非税收入也纳入预算资金管理,由此可见,以上方面的落实将使得政府资金管理规范细化,提高了法制化水平,需长期坚持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尤其是财政和金融部门对预算部门控制方式实现了行政干预为主的制度化管理,使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成为政府具体管理的模式,政府管理模式应适应市场宏观经济体制的要求。

3.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设不够规范,信息系统建设不够健全,由于使用的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运转慢,给财政和预算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影响,国库集中收付系统需完善管理操作系统,才能体现政府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需要各预算部门从原始手工作业务转向计算机处理业务,相应地促使财政各部门与预算部门网络化,如果计算机网络实现不了全面应用,就会影响政府指标的下达,预算部门计划的完成,因此,通过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使拨付、汇缴、支付资金实现高效和安全运行。

三、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措施及建议

1.国库集中收付与政府部门和预算部门是相互关联的,各部门按照《预算法》严格编制预算,预算指标下达及时做出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进行资金划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支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合理确定各项目的商品服务支出所需拨付的资金数额,因此预算编制、计划上报本质上就是决定政府的支出安排,这有利于预算指标的执行完成,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便于预算审查和监督;深化财政管理改革,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既要安排好预算资金,也要利用好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保证各项资金合理、科学应用。

2.国库集中收付的显著特点是资金流转速度快、支付程序简捷,各预算部门有资金的直接支付配权,可是收付制度还不能满足政府支出的绝对科学合理、确保专款专用;在政府采购中有可能无法制止支出部门与供货商共同侵吞财政资金的可能性,所以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循《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充分发挥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强化执法监督是有效发挥国库支付职能的重要保障,应增强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3.为确保财政资金有目标的规范管理,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绩效考评,保障预算资金有效和使用,各地各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完成预算指标,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全面激活存量资金,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成本;进一步加强财政人员素质管理,通过业务培训,考核评比,增强敬业精神,激发工作动力,加强政府部门及预算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制定实施有效细则或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为国库收付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完善基础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