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7-12 04:05:2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代理合同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代理合同

篇1

微粒贷不能申请开通,微粒贷没有任何用户自助申请开通的渠道,微粒贷的开通是由微众银行采用白名单的机制主动邀请的,系统会通过大数据分析从微众银行和腾讯用户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优质客户,对于这些优质客户,微众银行会主动邀请开通微粒贷。

如果您已经获得了邀请,那么点击【微信】-【我】-【钱包】-【微粒贷借钱】即可开通,如果看不到微粒贷借钱这个选项,就证明暂时无法申请。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

手机: 手机:

通信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e-mail: e-mail: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有偿操作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立的;户名为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______;起初资金为___10000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帐户。经过双方协商约定在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间按照以下条款规定对以上帐户进行有偿代客理财。

一、开户:

1、甲方可以是个人、企业、投资机构,自由选择信誉好、交易及行情通道相对畅通合格外汇交易商开立帐户,要求必须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2、初始资金量要求不得少于1万元usd,资金来源合法由甲方保证。

3、乙方拥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但没有资金调拨权;甲方拥有资金调拨权,即只有甲方可以取出资金。

4、甲方有义务对自已的资金调拨密码保密,帐户的资金安全由甲方开户所在的外汇交易商负责。

二、交易:

1、开户后甲方把帐户的交易帐号和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由乙方进行交易。

2、本协议执行期间除给乙方可能的利润分成外,甲方不得出金。

三、利润的分配::

乙方坚持赔小赚大,持续稳健获利的资金管理原则,所以甲方的资金可能有时候会保持不变,有时候会获得较大的收益,当然也不排除亏损的可能。利润分配的具体事项如下:

1、乙方操盘。季度收益超过30%,收益部分的40%。由甲方取出汇过来归乙方,60%为甲方所有。收益不到30% 收益部分的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0收入 。

2、甲方的追加投资入金单独计算。

乙方的指定银行帐户:户名: 帐号:

开户行:

四、亏损及责任:

1、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 力因素的定义参照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

2、乙方承诺将亏损控制在全年初始资金的15%以内,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当委托帐户 的亏损在全年初始资金的15%以内时,乙方不承担责任;如果委托帐户的帐面亏损达到全 年初始资金的15%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且对超出15%以外部分的亏损,甲方有追偿权。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

2、若出现甲方单方面提前停止委托或者甲方未与乙方协商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出金等违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若本协议终止由甲方单方面引起,盈利部分不计百分之二十基础利润对半分配,若出现亏损,不论亏损比例是多少,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3、若出现乙方单方面违约,则本协议须终止。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不进行对当期利润 的分配,若出现亏损,不论亏损比例是多少,由乙方承担结算期出现的亏损。

六、操作理念:

乙方的投资理念是追求安全而长期稳定的利润,有义务在确保15%的风险范围内提高收益。

七、双方配合:

乙方希望甲方完全信任乙方,并且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任何操作,以免干扰乙方的投资策略及交易计划。甲方只需要随时查看并监控自己的资金情况即可。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篇3

中图分类号:F3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01

一、引言

企业合同的重要和必要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合同能够促使企业内部与外部市场联系,满足双方的需要,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外部市场竞争能力。二是企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能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提升企业在社会上品牌和形象。完善的合同是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基础,因此,健全企业合同管理机制和加强合同管理模式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提升企业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现代企业合同管理现状

分析现代商业诉讼案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企业合同纠纷,从中可以发现,我国一些企业对合同的管理认识等方面存在某些问题,这不仅危害了企业的利益,而且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比较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的文本不规范,文字不够严谨,容易令人产生误解和歧义,文字的内容没有合理的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的甚至用口头合同,那么一旦引起合同纠纷,将会给企业许多潜在的危险,甚至能危害整个企业的利益。

(2)合同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一些中小型企业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权责不清;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有时造成了合同不能够正常的履行。

(3)一些中小型企业的管理人员,由于对市场的风险认识程度不够,对《合同法》的不熟悉,只是将合同的签订看成一种表明形式。

三、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机制和加强合同管理模式

为了解决上述企业合同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健全企业合同管理机制和加强合同管理模式等方面入手,提高现代企业合同管理。

1.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机制

企业合同现在已经成为了企业对外部市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为企业和市场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企业合同的签订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和形象问题,因此,对于建立一套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这对于现代企业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合同管理、合同归档、合同审查、合同专用章使用、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制度等制度,都是合同管理机制方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和制度

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制度,这是管理好合同的基础,企业的合同管理应该用专业的法律机构来负责,同时由于合同管理需要企业各个部门协同合作,各负其责,因此合同管理机构应该采取统一管理和分项合作的形式,即要求企业法律机构来对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变更、纠纷行使监督和管理。同时,也需要专职合同人员负责企业财务、开发、销售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为了提高合同管理机制效率,可以实行一些措施:如岗位责任制、监督考核制、档案管理制、委托制、财务公开制等合同的管理制度,一定要做到职责分明,详细的规定每个相关部门、职位、人员的相关责任,实行奖惩制度,使员工知道有所为和不有所为,使领导干部用权能受到监督,以此最大限度地来规避合同的风险,从根本上保证企业的利益,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益。

(2)合同信息化建立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是合同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如建立合同管理系统的预警机制,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网上录入、审批、核算起到监控的作用,同时合同预警机制自身的加密程序能够让非合同管理人员难以知道合同机密,进一步加强了合同的保密性。这样可以确保合同管理的安全性,还可以大大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3)重视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在企业内部,重视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强化合同管理人才的法律意识,这些可以通过对《招标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来改善员工的法律意识,保证全体员工都能够使用这些法律,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我们可以把企业优秀的合同管理人员派到知名的公司进行培训,或者邀请国内外合同管理专家来公司进行讲座,或者从社会上引进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2.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模式

不同的企业的经营规模不同,其选择合同的管理模式也会不尽相同,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条件,制定相关合同管理模式。企业法律部门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方面具有监督、指导和检查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企业和所属的各级部门、各个单位对合同的管理模式上要做到制度、机构、人员三方面做到分工合理、制度完善,这样才能使合同管理在事前、事中、事后等都处于可控制范围,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

(1)合同管理的事前防范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对对方的基本情况要认真地了解。具体体现在:对方的资产报表是否属实,是否有法人资格,是否有合法的经营权,要做到心中有数。既要考虑到本方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经济能力,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防止企业上当受骗,以此来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义务必须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在合同上有明文的规定,合同的文字要表达清楚、准确。

(2)合同的事中管理

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就是合同的事中管理。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所以企业必须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变更,因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时,可以采取法律的武器来合法地保障自身企业的权益。因此,合同的事中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为了保证合同履行,需要企业的各个部门密切的配合,这样合同的管理才能有效地实施。

(3)合同的事后管理

合同一旦签订,那么企业之间就会产生一种法律关系,任何一方,只要试图破坏这种关系,就是一种违法关系。一方只要有违约行为,对方可以就此申请赔偿甚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措施。合同事后处理措施是在事前管理和事中管理中没有奏效的前提下,是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

四、小结

总之,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种重要的内容。为了加强企业合同的管理,我们应从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机制和加强合同管理模式等方面入手,为企业的发展保航护驾。

篇4

(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受托方为自然人用):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受托方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福利彩票”)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区(县) (具体地点)设立福利彩票销售站点,代销 (具体品种)福利彩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乙方代销福利彩票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代销费用

甲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销售额 %的代销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委托事项对乙方销售福利彩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代销费比例;

(四)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拖欠的福利彩票销售款、其他应缴费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产生的损失,从其押金或者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代销费;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福利彩票代销合同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福利彩票代销证,并提供相应的合格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方福利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报修申请后,应及时响应,并予以维修。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

(四)甲方应对乙方的福利彩票销售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其上岗;

(五)甲方应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押金或者保证金。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取得代销费;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且乙方无违约情形,乙方交还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有权向甲方要求返还所交纳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三)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提供的销售设备以及宣传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乙方销售福利彩票后,应及时向甲方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或者按照与甲方约定的预存款交款方式或实时交款方式,及时结交福利彩票销售款;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押金或者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四)乙方应当维护福利彩票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誉权、知识产权;

(五)乙方销售福利彩票,应当妥善保管甲方发放的福利彩票代销证,将其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设置福利彩票标识;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公示开奖结果;承担兑奖义务并回收兑奖彩票,防止流失已兑奖彩票;

(六)乙方必须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彩票中奖者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七)乙方有义务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彩票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彩票中奖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者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八)乙方有义务对销售的福利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审核,不得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

(九)乙方应当规范使用、维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乙方应当在 个小时内告知甲方;

(十)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福利彩票销售站点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设销售站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销售站点;

(十一)乙方福利彩票销售人员须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并取得福利彩票销售资格。如乙方更换福利彩票销售人员,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参加甲方组织的与其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

(十三)乙方销售福利彩票,不得有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销售行为;

(十四)乙方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销售福利彩票,不得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面额销售,不得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送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销售福利彩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福利彩票代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福利彩票代销证退还甲方,并保证退还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当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15%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出现故障并向甲方报修后,甲方拒绝维修或经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换可以正常使用的销售设备达到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三)甲方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退还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二)乙方未按甲、乙双方约定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支付拖欠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暂停销售福利彩票并进行限期整改:

1.对彩票中奖者,未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或者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的,或者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或者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或者累计停止销售福利彩票,一年内达到 天的;

4.未按规定设置福利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标识的;

5.未按规定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的;

6.私自更换销售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销售资格而销售福利彩票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甲方组织的与乙方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的;

8.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9.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具有其他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的情况的。

乙方整改后经甲方认定具备销售条件的,可以重新恢复福利彩票销售资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福利彩票代销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1.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的;

2.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3.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站点的;

4.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5.销售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6.通过手机、互联网等超出福利彩票机构规定范围和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7.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彩票面额进行销售,或者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彩票的;

8.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站点,或擅自迁移销售站点的;

9.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者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10.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12.有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甲方需调整代销费比例或变更代销合同条款,乙方不予认可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乙方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三)因电力、通讯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销售福利彩票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为准。

(二)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对本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国福利彩票代销

申请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双方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的 日内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的联系,视为送达;

(五)乙方符合甲方有关福利彩票销售场所条件的,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甲方公章乙方印鉴或者公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及邮编: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一、申请事项

申请设立福利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申请销售福利彩票品种:

二、申请人承诺

(一)申请人具有可用于代销 (具体品种)中国福利彩票的固定经营场所及所需资金;

(二)申请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申请人为自然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申请人为单位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销福利彩票因违反规定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未逾五年的。

(三)申请人按规定为彩票销售人员提供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如申请人所承诺内容不实,或者未能履行承诺内容,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可以解除福利彩票代销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细

1.申请人及销售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2.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3.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篇5

新合同法第三章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四种: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人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人或征得法定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权人以被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指欠缺权的,主要有四种情况:(1)根本无权;(2)授权行为无效的;(3)超越权范围进行的:(4)权消灭后的。关于无权人所订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的法律后果。

无权应区别于表见,表见行为是指无权人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人具有权。表见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篇6

合同条款中存在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的形式和文本中的不合理内容所造成的,其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1.合同条款中存在非平等性。合作的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经常会强加各种不平等的条款,比如:合同中只有惩罚的条例,而奖励的条例却相对比较缺失,所以在拟定合同的时候如果企业不坚持合理的要求,忽视了对方企业的苛刻条款内容,就会给自己的企业留下严重的后患。2.合同中的文本内容含糊,用词有漏洞、不严谨,这也是部分企业惯用的手段,为了回避自己企业所需要承担的义务,有的甚至是为了节省成本,私自使用自制的不符合规范的文本进行签订条约,这样的合同文本避重就轻,日后合作期间一定会给企业双方带来不小的损失。3.合同中缺少有关风险的担保和索赔,还有保险的条例。如果合同中缺少因为其他方面造成的经济影响,一旦发生了合同纠纷,企业无法继续合作下去,那样索赔的工作就很难进行下去。

二、合同管理中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

1.企业合同的管理法律意识观念非常薄弱,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法人代表护着相关和合同负责人对于中国合同的法律制度不清楚,压根没有重视企业合同的日常管理制度,更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合同的相关事宜。并且企业对于相关员工的培训制度并不完善,这就导致了合作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容易引发合同风险,对企业双方产生不必要的损失。2.还有部分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签订书面合同,有的企业忽略对方企业负责人的调查工作,因为是曾经合作过的老客户,所以轻易相信了其口头的承诺,这时候一旦对方失信,就会发生纠缠不清的情况。还有的企业在合作过程虽然非常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但是在签订之后双方都不能按照合约办事,合同的文本不规范,这样就会引发非常大的合同风险。

三、控制合同管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1.企业在投资之前做好严格的审核程序,在必要的时刻充分合理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并且在签署合同之前要双方负责人反复审核,尽量避免后期出现不满意条款,解决时候比较麻烦。2.一方面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注意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陷阱,在审核的时候,需要反复审核原始文件,以保证两个文件是相同的。另一方面还要检查合同是否完善,并且检查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要求。3.企业在合作中一旦发现合同风险要第一时间用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一方面要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保证企业中有专职人员可以对合同实施有效的管理,并且把合同真正的细则规范到日常管理中。另一方面,企业重要建立员工的合同培训与管理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以及应有的法律意识,使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能够及时的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后期合作期间,妥善处理好出现的棘手问题。4.企业在应该建立程序化合同管理的制度,还有风险的方法这两方面内容,这种做法有利于企业合理、规范、制度化管理,从而在全方面控制合同风险问题的出现,保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利益最大化。

篇7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计收罚息。

二、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收据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借款利息

4.1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计算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 %.

4.2借款利息从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甲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 %计收罚息。

五、借款的偿还

5.1乙方须在合同生效的当日,将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交付甲方。

5.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本息。本合同下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六、借款保证

丙方根据甲方的请求,同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方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6.1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对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6.2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甲方应支

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6.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延期的,以延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七、违约责任

7.1甲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丙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足弥补乙方的,应赔偿乙方实际遭受损失。

7.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承担,丙方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8.2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8.3甲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前 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丙方同意后由乙方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8.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丙任何一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时,应在变更后 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九、其他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

十一、附则

11.1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经乙方提供借款并且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住所:

住所: 住所: 通讯地址:

篇8

带资、垫资合同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目前,各地法院审理带资、垫资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其性质认识不一,且往往认定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首先,带资、垫资合同不是单纯的借贷合同,虽然承包人为发包人预垫工程款类似于借贷行为,但就合同的目的而言,双方根本的合意还是完成某一特定的工程,本质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将其简单理解为借贷合同未免有些牵强。

其次,这类合同也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因为建设方拥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其对建设项目自始拥有所有权,而不是在施工单位完成一部分建筑工程后,建设方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后才拥有这一部分的所有权。建设单位也正是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才能将房屋予以预售或者将在建工程予以抵押。尽管是施工单位带、垫资施工,但是一旦其购买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就不再简单地拥有该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否则势必造成建筑市场的混乱局面。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带、垫资合同实际上是契约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种约定。只要它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实施的行为,就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应该看到,在竞争激烈的建筑业市场上,施工企业往往是弱势群体,一些建设单位以带资、垫资作为承揽工程项目的条件,如果带资、垫资合同管理不严,确实会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例如,出现施工中途建设项目的停建、缓建的“半截子”工程;诱发施工企业的转包再转包,层层“剥皮”,导致建筑质量的低下;施工企业的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民工上访,影响社会安定等等。但是,要消除这些弊端,并不能简单采取“堵”的方法,而是要针对市场经济的新特点,依法因势利导。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立项时,应严格把关。同时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由建设方向带、垫资的施工方提供支付担保,以解决拖欠工程款这一“老大难”问题。

篇9

那么,甚至当您在不断削减成本时,什么样的IT新因素能够让您拥有保持竞争力所需的更强业务敏捷性?

融合系统正迅速获得认可,被认为是提高业务敏捷性、提高IT人员工作效率、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速度的一种方式。由软件定义的管理软件进行控制的预建和为工作负载优化的融合系统,现在可作为基础架构服务而被高效地交付,并为IT成功地在数据中心内管理、自动化和部署基础架构设立了新标准。

让我们来看看IT能够利用融合系统获得的三大核心利益点。

快速的IT

通过硬件兼容性、提高性能和可靠性的优化工作负载密度以及模块化可扩展性,融合系统提高了运营效率。如今,您能够腾出IT人力资源来研究、设计和调整基础架构,以处理您需要驱动业务发展的工作负载。基于政策的自动化,如软件定义模板和易于使用的管理软件,进一步提升了运营效率,并将IT员工解放出来,去追求创收机会,或进行其他战略性工作。

简单的IT

因为融合系统是预集成和经过优化的,可以帮助减少前期设计和测试成本以及部署时间、降低复杂性、提高系统的性能和正常运行时间。添加一层软件定义管理层以统一现有和新的基础架构、工具和流程并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所有这一切都通过单一的管理控制台实现。现在,您能够简化日常管理任务,减少目前用于管理基础架构的工具数量,并切实消除代价高昂的错误。

高效的IT

融合系统能够帮助您把IT组织转化为云规模的交付模式。这种交付模式为私有云和混合云提供了开放、模块化的架构,可扩展性和云经济性。这使您成为服务的构建者和经纪人。IT现在能够高效地部署可作为动态资源的可扩展基础架构模块,为特定应用而优化工作负载,并通过一个单一管理控制台进行管理。这种基础架构能够与现有和未来的基础架构进行交互操作,并能迅速调整以适合您的业务需求。

引入超融合系统

通过引入超融合系统,IT主管们在部署基础架构方面拥有更多的选择。

篇10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篇11

    2005年6月7日,李红民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业务员介绍投保了康宁定期保险一份,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重大疾病为心脏病等10种疾病。该保险合同所附《康宁定期保险条款(99版)》第23条释义第(一)项为心脏病(心肌梗塞)约定,心脏病(心肌梗塞)是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心电图;二是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三是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40000元,保险期满日为2038年6月7日,年保险费为1280元。但业务员就该保险合同条款未向李红民作详尽说明。合同签订后,李红民每年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10年元月7日,被保险人因心悸入院治疗,被诊断为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脏病。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为由做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决定,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被诊断为患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脏病。被告对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尽到如实说明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诉求被告立即赔付其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患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脏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10种疾病,不予理赔。原告不但是保险公司的客户,还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诉称对保险条款不理解是不真实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6月7日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元。该保险合同第23条虽然对重大疾病中的心脏病做了详尽说明,但是被告业务员在向原告推介该保险业务时未向原告作详尽说明,使一个毫无医学知识的原告对此产生误解。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被告作为格式保险合同条款的提供方未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因此,原告作为被保险人诉求被告保险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40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本案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不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患的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脏病是否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尽到如实说明义务,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规定,被告应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元。被告则辩称原告患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脏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10种疾病,不予理赔。理由是条款对心脏病(心肌梗塞)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心肌梗塞的概念和条件,并未提及其他心脏病,上下文逻辑也显示涉案条款仅保障心肌梗塞一种心脏疾病。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格式保险合同条款的提供方未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并依据合同法和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保险法与其他国家一样,针对格式保险合同存在的免除或限制条款制定者的责任、加重合同相对人的责任和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的弊端,对格式保险合同进行立法和司法规制等,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本案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值得探讨。因为不利解释原则有其适用的限制性条件,即存在两种以上解释。而本案所涉条款释义和注释部分对心脏病(心肌梗塞)的定义是清楚明晰的,并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排除了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另外,本案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和合同法第四十条也值得商榷,因为该保险合同对心脏病(心肌梗塞)的定义,是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不能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且法院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认定该保险合同存在违反公平原则无效的情形。

    二、该案实质适用了合理期待原则

    (一)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及含义。据有案可稽的史料记载,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观念,最早是由英国大法官stormon darling勋爵在1896年提出的,他主张“保险单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1]在1925年,合同法学者karl llewellyn教授认为法院在阅读标准合同的时候,应当深入分析处于弱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希望合同中究竟包含什么内容,并进一步主张,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合同后有权得到其所期待的保护,不应过多考虑保险单的除外规定。[2]到20世纪中叶,合理期待学说被再度发现和倡导。在美国保险法判例上,合理期待这个概念首次出现于1947年的garnet案中。罗伯特·基顿(robert·keeton)法官在garnet案之后,于1970年撰文指出:“许多保险判例的判决名义上分别以疑义条款解释法则、显失公平、公共政策、禁止反悔等法理作为裁决的理由,但它们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共同的理念和判断,这就是以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为导向。”[3]自从上述奠基性后,合理期待原则逐渐为美国大多数州法院接受和采纳。英国法院长期以来对合理期待原则所持的谨慎而保守的态度,在20世纪末也开始发生变化,处理保险合同的律师也已经开始讨论保护当事人的期望。可以说,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学说所倡导的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益思潮被接受后,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所谓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作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法院应重视并尊重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条款术语并不支持这些期待。合理期待规则作为一种新兴的合同解释规则,与传统的合同解释规则完全不同,要求法官从一个外行的被保险人的合理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应当是什么,保险合同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尽管合同文字可能已经清楚地排除了某种赔付,但如果一个理性的人预期保险合同会对某一种损失提供保障,法院就会要求保险人赔付。由此可见,合理期待原则超越了传统的歧义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条款文义明确并无疑义,法院仍然可以探求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而作出与条款文义不同的解释,即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并不以保险合同有疑义为前提。

    (二)该案的判决实质上适用了合理期待原则。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对心脏病(心肌梗塞)等10种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原告所患的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脏病,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本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法院以被告作为格式保险合同条款的提供方未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尽明确说明义务,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为由,依法判决被告对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疾病承担了保险责任。可以说,该案在名义上适用了不利解释原则,在实质上是运用了保险法上的合理期待的法律理念。因为在本案中,保险合同对心脏病(心肌梗塞)的定义是清楚明晰的,并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而法院通过不利解释原则的扩张适用,否定了保险合同中明示条款的清晰文字的效力,重新界定了合同内容,即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疾病也要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官并不具有造法的功能,因此,该案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显示了我国保险法还存在缺陷。

    三、我国保险法有必要确立合理期待原则

    (一)合理期待原则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从合理期待原则产生之初,不少学者和法官围绕其存在的合理性发表了各自不同的见解和主张。一般认为,合理期待原则是一种新兴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益思潮,合理期待学说的产生,是以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为前提条件的。美国的基顿法官认为,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保险人对于条款用语的随意控制以及被保险人在理解保险合同专业术语时所面临的困难,都支持了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4]并进一步提出,在保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用传统理论无法解释的案件,但是可以用以下两条原则解释上述案件:一是在保险交易中,保险人不能获得任何不合理的利益;二是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合理期待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上述期待与保单的明示规定相违背。美国等国法院依据上述原则适用合理期待理念作出的判决,对类似案例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成文法系国家,则需要探讨合理期待原则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并制定为法律。因此,在以保险合同附合性为前提的基础上,国内学者提出,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有利于实现契约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合理期待原则产生与存在的合理性。因为在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的状态,保险人常常利用其制度性优越地位,在保险条款的用语上使用某些诱导性的词汇,使没有专业保险知识的保险消费者很难真正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实质自由难以真正实现。而合理期待原则要求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保险合同解释,有利于督促保险人以诚信与公平交易观念来设计保险条款,并在缔约环节,主动履行格式保险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使投保人在完全理解保险条款的前提下,作出真实的缔约意思表示,从而实现整体的实质契约自由。可以说,合理期待原则对格式保险合同当事人这种的事后司法救济,实质上发挥了事前规制的作用。

    笔者认为,在对保险合同进行疑义解释时,固然也会借助当事人的合理期待这个概念来作出不利于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并没有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的范畴。而在保险合同不存在歧义的情况下适用合理期待原则进行保险合同解释,则超越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会使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以外的责任。从这个角度讲,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等不能充分说明合理期待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合理期待原则产生和存在的直接原因是传统合同救济办法有其局限性,无法提供有效救济,如不利解释原则有其适用的条件限制,即必须是格式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而在有的情况下如本案,格式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非常清晰,并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排除了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而且,在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特殊情况下,其他合同救济方法如合同撤销制度和缔约过失责任等,也难以消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以不会使当事人获得超过合同履行利益为原则。[5]传统合同救济办法存在局限性,不能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有效救济的根源,在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所决定的悬殊的对价特征。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投保人仅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则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的。在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远远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险费的赔偿金额;反之,如无保险事故发生,则投保人只付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保险人的情况恰好与此相反,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它所赔偿的金额必然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如无事故发生,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这一特征,决定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和保险人可能承担的保险责任具有悬殊的对价特征,由此也决定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往往比实定合同的信赖利益或者履行利益要大的多,实际上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利益。

    总之,笔者认为,合理期待原则以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为前提,传统合同救济方法不能对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救济是其产生和存在的直接动因,应仅适用于格式保险合同,根源是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所决定的悬殊的对价特征,在本质上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延伸,其法律价值目标是合同实质自由及公平正义。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限制。虽然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和存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缺陷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表现为合理期待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法基本原理。而且,合理期待原则建立在“合理”这个抽象概念上,标准难以确定或统一,可能导致法院滥用裁量权,公然排除或否定那些含义明确、清楚的保险条款的效力,并基于合理期待的理念去创设新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也使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要受到严格限制。

    1.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前提条件。合理期待原则作为引导法院解释保险合同的一种方法,在保险合同解释的方法论体系中,不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解释原则,在适用位阶上也不具有优先性,合理期待原则只是对不利解释原则的补充和支持。在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法院对当事人提供救济时,首先要努力寻求合同法一般解释原则的法理支持,适用传统的合同救济办法。只有传统合同救济手段不能对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救济的特殊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合理期待原则。也就是说,传统合同救济方法能提供有效救济会阻却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

    2.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应满足的限制性条件。合理期待原则是一把双刃剑,有其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但也有明显的弊端,其适用要受到严格限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产生了合理期待,且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主张适用合理期待原则进行法律救济,必须证明其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保险合同的条款未能反映其真实意图,其产生了合理期待,且自身没有任何过错。何谓合理期待?笔者认为,应以一个普通人的期待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不能依据经验丰富的保险人的知识进行解释。而且,合理期待原则也仅对保险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提供法律救济,对那些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能适用。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产生合理期待进行考量时,还要考虑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营销之方式、保险单标题及广告之用语和保险人之误导等因素。若保险人对格式保险合同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会清楚地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应当知道哪些风险不属于承保范围,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便无法产生,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就失去了基础。从本案来看,原告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否对保险条款理解出现偏差并产生了合理期待,值得商榷。(2)保险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有学者把保险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称为获取有昧良心的利益(unconscionable advantage)。保险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格式保险合同显失公平,是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本质。因为合理期待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实质合同自由和公平正义,若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未使保险人获得不当利益,也就说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确定符合公平原则,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就失去了意义。从公法的角度来说,禁止保险人获得不合理利润,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6]保险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作为适用合理原则的条件,既是公平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险法倡导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被保险人整体利益的需要,这是由保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及保险法的社会性所决定的。认定永生保险人是否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应按照精算原理,考察保险费率的厘定和保险责任是否匹配。从本案来看,法院并没有认定保险公司是否获得了不当利益,从而使保险合同显失公平,是一大缺憾。

 

 

 

 

注释:

[1]sangster’strusteev.general accident assurance corpltd,189624pp.56-57.

[2]karl llewellyn,the effect of legal institutions upon economic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25,v.15,p665—673.

[3]樊启荣:“美国保险法上合理期待原则评析”,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