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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申请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2-19 11: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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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申请书

篇1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在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根据《xx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规定:经开区高速环道以北,白沙大道、南站大道以南的那洪及金凯街道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符合安全条件的地点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具体布设地点详见附件3;限制区域外(包含吴圩镇、明阳农场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布设数量不超过去年总数。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和经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统一布设;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采取由申请人报名,吴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报名顺序进行审核确定。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经开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二)设置专柜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周边10米范围内无使用明火设施。

(七)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的确定

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采取申请人先报名再抽签的方式确定;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采取申请人报名,吴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报名顺序审核确定。

(一)报名要求

1.本方案公示时间:2018年1月23日-1月25日在经开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3天。

2.报名时间: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如有变更另行通知。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星期四)。

3.报名条件:

(1)经营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负责人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证书。

(3)近1年内未被列入xx市城市管理领域单位(个人)失信行为黑名单。

(4)近3年内在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

4. 报名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摊点申请表1份。

(2)报名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3)拟报经营点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收原件,抽签结束后未取得经营权的退还原件)。

为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垄断经营,每个申请人只能报名一个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

5.报名受理:限制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在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xx市洪胜路5号丽汇办公区710办公室)统一受理;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在吴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地址:吴圩镇政府旧计生楼二楼203室)统一受理。

(二)抽签办法

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权按照“公开规划经营点、公开接受报名申请、公开抽签确定经营者”原则,通过两轮抽签确定,具体抽签办法详见附件2。

(三)抽签时间和地点

1.抽签时间:2018年1月27日上午9时。

2.抽签地点:xx市洪胜路5号丽汇办公区710办公室。

抽签时间和地点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有效申请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权后,需在2018年2月9日(星期五、农历十二月二十四)前完成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否则视为放弃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如已确定经营权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因市政施工占用,有效申请者需无条件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城市管理局协调变更经营地点。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审批

(一)有效申请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权后,应先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占道经营许可证在城市管理局办理,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占道经营许可证由吴圩镇人民政府组织办理),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最后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如下: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

2.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负责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零售场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各1份。

5.占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配送协议复印件1份。

8.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只发放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2018年3月2日;限制区域外符合安全条件的摊点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短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规范城市管理,维护市容市貌。临时经营点需统一使用红色帐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需定期对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周边10米范围内进行清扫,确保经营摊点符合xx市市容管理相关要求。

五、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

(一)烟花爆竹销售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辖区各派出所、经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每个网点必须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订安全责任书,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二)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能一证多摊或搭摊,不能经营超许可范围的品种。经营者必须从合法的批发企业进货,如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经开区实际,设置金凯工业园、银凯工业园、明阳工业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驻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街道办事处、金凯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各村(居)委会、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和疏导;综治办、辖区各派出所要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巡查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重点查处在以下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

1.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5.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

(二)经开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高速环道以内快速环道以外),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2.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以及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3.“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烟花爆竹打非治违

篇2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规范、准入、引导、便民”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辖区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上下齐抓共管监管体系,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整治为抓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实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覆盖面100%。

二、职责分工

镇(街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职能部门按照环节监管要求,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含现做现卖),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市纯生产加工类食品小作坊生产核准程序的通知》要求,审查、核发食品小作坊生产核准证书。

(二)关于前店后坊(厂)式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1)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含市场建筑隶属店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的意见》要求,审查、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不含市场建筑隶属店铺)外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申请表〉和相关卫生审查标准的通知》要求,审核、签署审查意见。

(3)在有形市场外现场销售食品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场销售食品的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定点设摊的审批,审批发证情况及时报卫生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章占道(场)的食品摊贩。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小作坊申办程序

拟申办食品小作坊业主到辖区所在地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小作坊业主到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申领申请书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初审)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发放许可凭证或签署意见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并作定期反馈。

三、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属地管理。各镇(街道)要按照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属地管理的要求,研究制定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业主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探索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长效监管机制和集中加工区建设。要逐一梳理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基本信息,并于8月31日前完成。

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申办程序予以核准许可;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限其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三是严格限制销售。严格限制食品小作坊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措施,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如需销往外市或进入商场、超市,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超出限制销售区域的产品,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四是严格日常巡查。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持续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等,落实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业主主体责任,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日常巡查情况要详细记入监管档案。

五是严格产品检测。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销售的豆制品、糕点等食品的抽样检测,纳入部门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对不合格品种及时分析原因,提出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篇3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公路的使用过程中,其不但承受着交通压力还受自然界的影响,日晒、风沙和雨雪等的自然天气因素会对公路的质量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再加上道路质量本身就已经存在缺陷,在车辆负载过重的情况下常常会使道路损毁更加严重。路面松散、沉陷、坑槽、路面的网裂和龟裂以及桥头跳车等均是公路常常出现的质量问题,也是公路养护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所在。

一、公路养护的施工工艺

1、公路养护的乳化沥青技术

乳化沥青技术是公路养护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技术,施工难度较低,程序较少,并且养护效果较好,受到了公路养护部门的欢迎。此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实施方法。

1.1直接摊铺法

此方法的主要材料是沥青乳液以及其他各种级配的骨料经过合理比例搭配后形成的。具体施工操作是将沥青乳液同其他规格级配骨料拌合成混材料,经过充分的搅拌,保证所有材料混合均匀之后经过摊铺碾压成型。为了保证搅拌均匀及拌合的效果达标,对拌合机械的选择具有很高要求,施工中应该选择强制机械进行拌合。此方法的典型特征是施工简单,不需要在施工前对材料进行烘干。因此,在经过拌合之后破乳的时间大大延长,给施工带来很多便利。未使用完的摊铺料可以存放于合适条件下3~4d。但是,应该选择阴凉的地方进行保存。

1.2洒布层铺法

洒布层铺法对于乳液喷洒的要求较高,这也是其施工的难点所在。因此,应该对其操作的流程和基本原则进行严格控制。此种方法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包括乳液用量在内的各种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保证喷洒均匀,将洒布的宽度等保持在正常范围内,避免出现宽度过大和喷头力度过大的现象。

1.3下贯上拌混合法

此方法的使用范围较小,一般情况下路面厚度在5~10cm的工程较适合使用这种方法。

2、修补公路路面坑槽

2.1首先对需要修补的范围进行合理的划定,并且对修补的深度做出科学估计。此步骤的关键在于如何划出与修补深度和范围一致的修补轮廓线,这是坑槽填补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修补的轮廓线还应该达到必须与原路中心线垂直或者是平行的基本要求。

2.2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运用热再生修补车上的液压进行机械压槽,但是凿出坑槽的深度应该保持在10cm左右。为了保证公路路面的修补质量,必须使用吹风机等外界力量将坑槽周围清理干净,以便于洒布粘结油。

2.3进行科学的封层处理。封层处理技术的关键是对沥青混合料进行均匀的处理。如果不均匀将会导致修补后的沥青混合料与原来路面之间形成缝隙,无法进行很好的粘合。另外,对平整的时机应该进行科学的判断,通常情况下乳化沥青固化粘结,热拌的沥青混合料完全填入坑槽时,可以作为较好的平整时机,这是关系到修补后的路面是否平整的重要因素。如果这一步操作失误,将无法达到修护路面平整度的基本要求,无法满足后期的运输需求。

二、公路养护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施工安全在组织工作上薄弱

有些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将经济效益看的太重而对于安全生产却不够重视,不能够按照相关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导致养护工作缺乏安全意识,并且存在着侥幸、懒惰的心理,认为在承包的路段进行养护作业,往往觉得对路况已经很熟悉,就忽视了对自身安全的考虑,施工过程中没有规范的摆放警示牌,甚至就不摆放施工警示牌。另外在工程量相对较大时,施工人员往往为了施工的方便,随意对警示区域进行扩大,这样就导致了通车道比较窄,影响车辆的通行速度,甚至会导致交通事故。

2、施工现场的管理不规范

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常常为了节省经费,而没有安排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员,有些养护单位虽然设置了相应的安全员,但却没有发挥安全员的作用,仅仅是个摆设作用;有些养护施工人员没有按照统一的要求进行着装,养护工作人员在施工区域之外随意走动、休息的情况较多,甚至有的工作人员骑车横穿高速路,而造成交通事故;有的养护工人在工作区域外随意堆放材料和杂物,有的还在没有经过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情况下随意打开中央分隔带的护栏进行逆行、掉头等现象;有的施工作业车没有设置醒目、鲜明的作业标志。

三、加强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对策

1、完善养护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1.1安全培训工作的具体内容

要熟悉和高速公路有关的技术操作要求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养护施工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方法和事故的应急急救方法;要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施工安全的预案培训方法。

1.2安全教育的方式

采取进入施工现场前的教育、日常的教育、特殊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养护工人在被聘用后进入现场前,要经过施工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和教育,保证养护人员能够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特点和内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的措施,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等。并采用多种形式对养护工人进行技术、思想和遵章守纪教育,提高养护工人的法制管观念和安全意识,可以采取班前会、安全例会等形式不断加强对养护工人的教育。对于那些操作特种机械的养护工人,进行特殊专业的培训,如果有必要要聘请专门的技术人员来开展培训工作,保证以养护工人的操作技能。

2、加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1做好养护施工的准入工作

如果需要在告诉公路进行养护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道的封闭施工手续,路政部门要给与协助和知道;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取得相关的手续,那么路政部门有权拒绝施工队进入施工现场;如果养护作业施工超过了申请的时间,那么需要重新办理手续后才能再进行施工。

2.2加强对施工单位审核工作

如果施工单位要办理临时占道封闭施工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抓哟包括封闭施工的理由、施工时间、施工起始桩号、期限等;养护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人申请,那么需要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施工现场的的管理和封闭措施,包括具体工作的介绍、作业地点、施工期限、计划和进度、施工现场的管理方案、施工现场封闭的图示、安全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

2.3晚上对施工作业的车辆的管理

相关的进行养护施工的作业车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设置醒目、鲜明的作业标志,并办理作业车通行证。尤其是在中央带工作的车辆,在车辆的尾部必须安装发光标志牌;道路检测车进行工作使行驶速度小于50km/h时,需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发生追尾事故。

2.4加强对隧道养护作业的管理

在隧道内进行道路养护作业前,施工单位需将封闭施工的时间通知路政部门,使信号灯能够及时的变更。在摆放交通标志时,应在隧道的入口的上方向1,600m处开始摆放警告标志,两个相邻的警告标志之间的距离要小于300m,一般在100~300之间,如果作业区在弯道范围内,需将警告区的开始位置移到直线路段,在隧洞进行封闭施工的入口处,安排专门的安全员来指挥交通,并且自隧道口用交通标志封闭相应的车道,交通标志之间的距离要小于10m。

结束语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各种车辆的不断增加,也给公路交通带来了很多压力,公路道路养护面临更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公路路面损毁程度在不断加大,养护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养护工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总之,应该对公路道路养护的重要性有更加清醒的认识,积极做好公路养护的各项措施,不断改善和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保证公路的运输功能正常发挥。

参考文献

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我县已建成的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是指:所有权明确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单位即为隶属单位;所有权不明确的人防工程,现实中拥有最终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单位即为隶属单位。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战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实行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在使用中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六条县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平时使用管理

第七条工程隶属单位对所属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维护负有管理责任,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租赁或受委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自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订立内部委托协议,约定维护管理等相关责权关系。

第九条承租或受委托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承租或委托管理合同履行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接受隶属单位的管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隶属单位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或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含副本),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员由工程隶属单位指派(住宅小区人民防空工程由物业管理部门指派),平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所在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战时服从人民防空指挥部的指挥,履行人民防空引导职责。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年终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工程隶属关系或工程管理员发生变更时,当事人双方应到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步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登记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现场轮检抽检制度,年度轮检抽检率不得低于管辖区内人防工程总量的30%。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登记不实、违规使用和疏于维护的行为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直至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单位或个人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时,应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须经工程隶属单位和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县人防办备案。工程隶属单位应当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功能不受损害,并注意控制临战平战功能转换的工作量。县人防办有权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装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平时使用仅限于城市防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之用。

第三章平时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折除补建的原则。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维护管理责任承诺制度。工程隶属单位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维护管理责任承诺书,对维护管理负总责;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或委托协议的约定,对维护管理负相应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使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工程隶属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不同运行机制落实维护管理经费。有平时收益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从收益中提取;无平时收益的,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筹措。

第二十二条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维修保养档案制度;维护工作自查报告制度;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维护责任移交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并报经县人防办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经县人防办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防护等级和影响其防护效能,按规范完成设计后,报经县人防办批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或其防护设备设施。因城市建设或其它原因确需拆除时,必须向县人防办申报,由县人防办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由拆除单位按原面积限期予以补建,补建工程的位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予以确定。补建工程的等级和相关要素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经批准拆除的防护设备设施,必须由拆除单位予以更新,更新的防护设备设施不低于原设计性能。受条件限制难以补建的工程,报经县人防办批准,按应补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人防办统一建设。

第二十八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需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县人防办申请,由县人防办按照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不得留有隐患。

第二十九条县人防办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由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直接责任,由工程隶属单位承担管理责任,实行消防安全工作承诺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培训和安全检查,监督使用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措施。县人防办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组织,落实责任,履行职责;

(二)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在岗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讲评考核;

(四)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治安和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五)消防栓、防火卷帘门、手动报警按钮等处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圈占、遮盖,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移;

(六)人员避难通道、疏散通道及疏散出口处,要设置火灾疏散指示标志和标志灯,不得摆设柜台、占道经营;

(七)消防、高压电器等特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质,持证上岗;

(八)建立昼夜值班巡视制度,加强巡查,对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用电管理,定期对电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等工作。

第五章平战功能转换

第三十四条需做平战功能转换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隶属单位应当制定并妥善保存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平战功能转换工作由隶属单位负责临战实施,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人防办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换工作。

篇5

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08〕114号)的规定,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以下简称《农民工服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1.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等,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教育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组织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办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放贷考察、审核、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跟踪监管、追收到期贷款等经办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和经办服务补贴。

3.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资金补助。其中:属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小额担保贷款中,微利项目的范围放宽到除国家限制行业(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上述所指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由各经办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具体申办程序和要求,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凭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前,《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下同)、代为申请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核准其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六)给予首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1.在我省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3.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时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各项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申请者本人。一次性补贴资金从我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优势,帮助创业人员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七)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优惠。

1.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及其所招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障优惠。

2.在3年内可按上年度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缴纳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登记参保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可暂时使用上前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即行调整。招用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由经营业主和招用人员共同缴纳。

3.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为雇工申请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一类行业选择以工资总额、经营面积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工程总造价或吨煤等定额的方式参保。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办法。

4.申请人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应及时到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优惠申请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享受有关待遇。

(八)省级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

省财政安排的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及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支出。为管好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将创业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提出创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按规定用途支付。

二、关于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2009年内,参保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要求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3.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4.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发生死亡、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况时,为了不影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和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应将涉及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后,应及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5.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发生退休、辞职、裁员,企业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接续转移或增减手续,涉及职工本人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险费应一次性补清。

6.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或计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一次性趸缴部分)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并实行双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统筹地区,在2009年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人员退休金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一年。

2.失业保险基金至少确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不超过1.5个百分点(单位不超过1个百分点,个人不超过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实施浮动费率的统筹地区一类行业下调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下调浮动费率。

4.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

5.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缺口的统筹地区,不得降低缴费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国资等部门同意,可对采取协商薪酬、缩短工时轮班工作、在岗(转岗)培训等办法稳定员工保岗位,减薪后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困难企业,按减薪人数、缩短工时人数、在岗培训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实行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2009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统筹地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报州市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

2.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缴费额(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55%。

3.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困难企业户数、人员、减薪幅度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具体制定。补贴月数与减薪、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的月数相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经贸)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划入企业基本账户。

5.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助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执行。

依托技工院校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努力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困难企业确需依法经济性裁员的,可以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

2.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事先向本企业工会和劳动者说明情况,制定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方案,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被裁减劳动者的意见,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协议。

3.分期支付的总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支付在岗职工工资已连续6个月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采取协商减薪等措施保岗位,没有裁员或2009年内裁员比例低于在职职工总数5%的。

纳入关闭破产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的企业,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限制的企业,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列入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的范围。

困难企业的认定时间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企业裁减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州市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关于扩大就业

(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2009年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帮助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1.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

2.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补贴金额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发给在公益性岗位(含社区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单位可凭符合享受公益性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录用登记表、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和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二)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补贴,每季度终了后,企业(单位)凭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就业录用登记表)等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

3.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4.补贴申请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的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补贴情况在有效证件的原件上记录,并将申请资料和批准手续留存备查。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积极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通过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做好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2.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按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请材料,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和培训机构或创业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

3.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其务工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4.培训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上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项目支出,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5.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须由省就业局认可。承担由政府提供培训补贴工作任务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等择优确定并报省就业局备案。

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大力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规范企业裁员。

(二)着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复转军人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鼓励复转军人自主创业。

(三)继续完善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在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竞赛、创业辅导、创业宣传、创业培训、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等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努力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人人争先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在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拒绝受理其申请。不得涂改、出租、转借、冒用、转让、买卖和伪造相关证件证书,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不力的,将按规定进行问责;存在、非法收费、、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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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9-0142-01

路桥对于交通的顺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其投入运行很长时间以后,如果不及时的进行养护,很容易影响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对路桥进行养护是十分必要的。路桥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高度的重视,才能够顺利完成养护施工。下面本文就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 路桥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路桥养护施工中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产生诸多问题,下面本文就进行简单分析。

(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

一些路桥施工企业在进行养护施工中,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轻视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使得在养护施工过程中不能够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施工档案和施工制度。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养护施工管理者减少管理费用的支出,对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不进行正常的调配,只是出于形式的设置而不能够真正的管理者的功效。

(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低下

养护施工安全管理者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功能发挥,但是根据调查发现,一些施工企业对于安全管理者不进行上岗前的专业技能培训就直接投入到工作中,使得养护施工管理的工作人员存在着一种懒惰和特权的心理,在养护安全管理中,往往会出现低级的错误,如施工警示牌不按照规定摆放,不清楚养护施工的各个工序造成管理漏洞出现等。而当遇到工程量较大的养护施工时,为了施工方便随意摆放施工警示牌,使得同行车道变窄,对交通的通行量造成影响,严重时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综合来看,以上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管理者管理意识欠缺,管理技能低下的原因,在今后的管理中需要重点加强。

(三)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现场混乱

对路桥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除了要有专业的管理者和管理意识之外,还需要确保管理现场的秩序,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但是目前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造成了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现场较为混乱,管理效果不能够充分发挥。

二 路桥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路桥工程对于城市交通的顺畅起着关键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对于路桥进行养护施工能够保证其运行寿命。上文中对于路桥养护施工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下面本文就针对问题指出几点解决措施。

(一)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安全管理的关系

路桥施工企业进行养护施工的最大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对于路桥工程来说,在养护施工中加强安全管理也十分必要,这样既能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还能够带动企业发展,为此在路桥养护施工中需要正确处理施工企业经济效益和安全管理之间的关系,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为此,首选需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将安全管理放到重要的地位,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顺利实施;其次需要加强管理者的安全意识,使其深入认识对路桥进行施工的重要性,明白养护工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带动企业的发展,增加经济效益。

(二)加强施工安全培训,实现规范施工

为了提高路桥养护施工者的安全技术以及施工技术,需要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实现规范施工,并有效地防止施工违规现象的出现。由于大多数的施工者是来自农村,技术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有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培训,因此说对于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很难完成,只有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养护意识,才能够为今后的养护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同时,路桥养护施工中的一些不安全行为以及施工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诱发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说加强管理者的安全技能培训,还需要提高其安全生产的意识,增强安全生产技术,保证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施工单位内部和施工过程的同步进行,同时管理,一方面要抓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另一方面抓施工行为、施工技术以及管理措施,双管齐下,保证路桥养护施工安全管理者意识的增强,技能的提高,充分发挥管理工作的效果。

(三)规范好施工现场安全标识牌,及时提供道路安全信息

路桥养护施工会对交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车辆安全顺利的通过施工区域,需要在恰当的地方摆设安全标志牌,对于这一点,管理者需要格外注意,避免因为细节问题诱发安全事故。为此,养护施工现场管理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对于路桥养护施工工程量较小的,,当需要占用车道时,应该在显眼的地方设置方形警示牌,或者是限速标志,提醒行人前方施工,对于夜间施工期间,需要在上游的过渡区内设置好黄色的频闪灯警示信号,施工区域内需要有照明灯。对于这些,安全管理者都要进行细致检查,不能够放过一处细微之地,埋下安全隐患。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恶劣的天气下禁止施工,在工程竣工后,需要将作业区内清理干净,逆流方向快速清理拆除所有的标志。安全管理者一定要监督这些工作的操作,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

(四)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秩序

养护施工现场的混乱局面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施工作业者以及养护管理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要避免混乱局面出现,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秩序,首先需要严把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准入关,确保每个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都办理了临时占道施工的封闭手续;次需要加强对养护施工单位的审核力度,需要养护单位提供企业证明材料、申请书、相关的批准材料以及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方案,全部符合规定之后才能够允许施工,这样能够避免混论局面的出现;再次,需要保证养护施工作业控制区域的布置方式明确可行,当布置好后不能随意更改拆除,保证施工现场的秩序;最后,管理者需要加强对施工车辆的管理,要保证其能够有养护施工作业车辆通行证以及具备作业标志,且需要醒目,以便起到惊醒的作用,提高安全管理的作用。

(五)建立安全管理奖惩机制

建立路桥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奖惩机制,能够最大限度的调动起管理者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其管理潜力,这样既能够促进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能够实现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为此,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需要在准确考察管理者实际情况以及工程施工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自身工程的奖惩机制,并确定负责人,实现奖惩机制和管理责任制的结合,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结束语:路桥是保证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关键因素,其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至关重要,因此说加强对路桥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势在必行。本文就是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两个大方面进行论述,希望对于今后的施工管理有所帮助,使得管理者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和关注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管理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保证路桥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 吴迪 对路桥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探讨 赤子,2013年第3期.

[2] 汤洪文 浅析路桥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科技资讯,2008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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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支队先后获得“全省路政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全省交通法制工作先进单位”、“省级文明路政队”、“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从20__年至今年6月,全市路政系统共查处损坏公路及其设施、占用公路及其留地、公路违章建筑、公路接道、埋设杆管线、乱设广告牌等案件84300余起(处),案件查处率达99.3%,结案率达100%,无行政复议和败诉案件发生;处理超限运输车辆80余万台(次),对危害公路桥涵安全的6万余台严重超限运输的车辆实施了卸载,共卸载17多万吨,每年均完成了省、市政府下达的“治超”目标任务;取得了连续5年全市公路无“三乱”行为产生的好成绩;全市各路政单位年平均巡查率达到83%以上;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进一步规范;路政宣传的形式、内容每年均有创新,宣传效果明显;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维稳、综治等工作每年均扎实开展并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工作措施

1、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路政执法行为。

(1)加强队伍建设。路政执法人员直接在一线为群众、为企业、为社会服务,队伍的综合素质的强弱直接关系到路政管理工作的好坏,路政队伍的形象不仅代表着交通形象,而且也代表着政府形象。为此,加强路政队伍建设成为了我们的一个永恒主题。每年举办一次业务技能大比武、大竞赛成为了支队的惯例。

5年来,支队后先开展了“路政管理业务知识综合运用竞赛”;“路政管理‘一二一’竞赛活动”(即:每位路政执法人员写100篇小字;结合路政管理和自身工作实践写两篇文章;根据试题案例模拟制作一套规范的路政执法文书);“以交通手势指挥信号、队列会操及路政管理知识问答为主要内容的‘强素质、塑形象’岗位练兵大比武”;“路政模拟案件现场办理大比武”;“全省路政精英比武选拔赛”等活动。通过支队每年一次业务技能大比武、大竞赛活动的举办,全市路政职工队伍的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综合能力有了质的飞跃,这为我们依法治路、文明执法、服务__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2)规范执法行为。全系统路政执法人员按支队的要求,积极在优化__经济社会发展大环境中努力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实施的路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做到了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执法文书制作规范;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做到了由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二是各路政执法单位、治超站(点)做到了主动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或收费标准;将执法人员姓名、照片、职务、执法证号等公示上墻;设置了意见箱,公开了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在办理路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支队的要求,积极保护__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在执行《__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时,尽量对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以教育为主,低限、从轻或免除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四是执法人员基本做到了按规定着交通执法服装,佩戴路政执法标志,携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基本做到了举止文明礼貌,语言规范准确;五是保证了路政执法车辆标志、警示灯具及其他装备设施等齐全完好,运行可靠。

2、规范超限运输治理。超限运输,是指运输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或者外廊尺寸,超过了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现有公路技术荷载标准规定的一种违法运输行为。市路政支队履行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的职责,使支撑__经济社会发展的硬环境、硬条件不被严重损坏,就必然与驾驶员“多拉快跑,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产生矛盾。5年来,全市路政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来化解治超矛盾。

一是大力宣传超限运输的危害性和治超的重要性。全系统各单位主要采取在公路堡坎、挡墙刷写标语、在公路上空悬挂横幅、上街发放宣传资料,向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效能等部门专题汇报,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超限运输带来的路烂、车毁、人亡的人间悲剧和国家的“治超”政策,进而优化“治超”环境。通过多年的努力,治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基本得到了社会各界认可,严格“治超”与优化_

_发展环境的辩证统一关系基本得到确认,我们的治超工作也得到了广泛的理解和支持。社会各界认识到没有把超限运输车辆治理好,__的公路就会破烂不堪;而__交通运输硬环境不好外资(外商)就会望而却步,__要推进“两个加快”、实现“两个翻番”就会困难重重。

二是切实把握好超限运输治理的度。路政部门对运输农产品、农用品、电煤、抢险救灾物资等的车辆落实政府“治超”优惠政策,对只要不是恶意的超限运输行为,在保证__公路及桥梁安全的前提下一律放行,从而确保“绿色通道”和“黑色通道”畅通;对__范围内的超限车辆严格执行“一票通”和“一事不再罚”制度;对恶意严重超限运输行为,车货总重达到55吨以上的,坚决缺载至规定轴载质量以下才放行,切实保护__公路桥梁的安全;对为躲避超限运输检测而绕行__农村公路的严重超限运输车辆实施了从严处罚,切实保护好了__交通建设成果(因乡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技术等级均低,一辆严重、恶意超限车可以一次性摧毁一条乡村公路,严重超限运输的车辆被称之为“公路杀手”)。

三是积极引导和培育多轴运输车投入营运,从源头上保护好__公路的完好。多轴车因轮胎多,受力面积大,对公路的危害相对较小,发展多轴运输车对保护__公路的完好、安全与畅通意义重大。全市路政部门在宣传国家降低多轴大型货车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优化道路运输结构,提高道路运输效能,保护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的政策方面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

3、规范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建筑控制区的管理。20__以来,市路政支队每年均要开展几次大的专项整治行动。运用路政执法车的高音喇叭流动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派出路政执法人员深入乡镇村社送法上门,主动宣传讲解路政管理规定;出动执法人员、车辆和机具集中处置路政管理问题突出的路段,对久治不愈的路政管理“顽症”下猛药、出重拳。如:占用公路加水洗车专项整治、打场晒粮专项整治、公路接道专项整治、广告标语设置专项整治、在公路上乱堆乱放物品专项整治、场镇过境公路肠梗阻专项整治等,通过各项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示范和带动,全市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步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严格执行“三早一严” 制度,即:早宣传、早发现、早制止,严格依法处理,同时,积极争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国土、规建等部门的配合,严格控制建筑“红线”。

4、以实际行动支持企业发展和民生工程建设,做富民惠民实事。20__年以来,支队和各县区大队、直属大(中)队积极响应党委和政府的号召,切实支持企业发展,切实关注民生,做了一件件“富民惠民”实事。一是免收路政许可案件办理手续费。我们向社会公开承诺免收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工本费,免收各类路政许可案件办理的手续费;二是减免超限运输费。只要在不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保证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我们都尽量少收车辆的超限运输通行费。如为支持我市的支柱企业川威集团发展,支队就减免了该集团部份车辆的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三是以特殊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和企业发展。支队按规定对鲜活农产品、电煤运输车辆,落实了不卸载、不罚款、不劝返的“三不”政策,同时,还免收了这些车辆的超限运输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四是重点支持关系民生的行业发展。我们对电力、通讯、燃油、燃气、自来水输送等关系民生行业的发展,采取特事特办,重点支持,提供优质服务。以20__年为例:在“白马60千瓦循环流化床示范工程”的厂址、水源及灰场选择、交通运输保畅等方面,涉及路政管理事项,支队共主动上门服务7次,免收自来水管道安装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120万元。又如:今年初,市中区水务局在省道206线126k+ 200m — 400m (白马镇)开挖公路,并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埋设自来水管道,对纳入市中区委、区政府的急难险重任务进行目标考核的白马镇惠民工程,支队全部免收了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24.92万元。

5年来,仅市支队本级每年都要减免各项路政规费200—300万元,有的县(区)大队减免的路政规费也达到了数十万元。为__经济社会发展我们牺牲了部门利益,为优化__发展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5、强化作风效能建设。自全市开展作风效能建设以来,支队切实加强作风效能建设,主要做法有五项。一是签订作风效能责任书。每年年初,支队就与各单位签订作风效能责任书,将作风效能建设责任落实到基层。二是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形成了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机制。三是坚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出发,创新思路,创新公共服务载体,丰富和深化公共服务内涵,努力抓好路政服务示范窗口、路政管理示范路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四是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民热线受理工作,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五是加强督查。支队督查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加强了对全市各路政单位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遵章守纪、工作绩效等情况的督查。对公车私用、票据管理不严、个别执法人员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进行了通报批评和绩效问责,对严重违规的协助执法人员开除出了路政执法队伍。

(三)20__年上半年路政支队的特色亮点工作

——加强作风纪律整顿,强化行政效能建设。根据去年全市企业测评机关行政效能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支队行政效能建设,从年初开始,支队在全系统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作风纪律整顿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活动,下发了《关于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作风纪律整顿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1月份,召开了全系统作风纪律整顿,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干部职工大会;3月初,支队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作风纪律整顿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通知》,针对存在的问题、要达到的效果,以及如何建立长效机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5月份,支队又在市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和规模以上企业中广泛

聘请了行风监督员16名,让他们为路政管理工作“把脉”和献计献策。

——持续治理“五乱”,把城乡交通环境整治向纵深推进。为使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支队在“细、深、敢、建”四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在“细”字上狠下功夫。上半年,各单位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路政人员加大了公路巡查的力度和密度,每天都细心观察有无占道经营、违章堆物、乱搭乱建等影响交通环境的苗头,一经发现依法进行了处置。二是在“深”字上狠下功夫。各单位领导均深入一线靠前指挥,深入实际解决具体问题;深入向群众宣传了城乡交通环境综合整治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以及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使整治工作得以扎实推进。三是在“敢”字上狠下功夫。整个整治工作始终坚持"敢"字当头。单位领导作表率,敢于喊向我看齐,敢于承担责任;路政人员敢于出实招,敢于啃硬骨头,敢于向久治不愈的“顽症”开刀。 四是在“建”字上狠下功夫。各单位均建立了交通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反弹。签订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做到了分片分段包干,使每个路政人员都有具体的目标责任,并将整治的成效与个人的工作绩效挂钩,奖惩兑现。据统计截止6月底,全市路政部门专项整治中出动执法人员56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5568份,清理拆除“杆、管、线”144处,清理公路用地内非交通标志牌48块,清理公路周边乱占乱堆建筑垃圾602处,清理整治加水洗(修)车站点293户,规范场镇过境公路585公里,清理场镇公路占道摆设摊点1852处,查处超限超载车辆6.9万台次,卸载1069台次,城乡交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下大力加强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上半年,支队开展了几次大的专项整治行动。运用路政执法车的高音喇叭流动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派出路政执法人员深入乡镇村社送法上门,主动宣传讲解路政管理规定;出动执法人员、车辆和机具集中处置路政管理问题突出的路段,对久治不愈的路政管理“顽症”下猛药、出重拳。如:占用公路加水洗车专项整治、打场晒粮专项整治、公路接道专项整治、广告标语设置专项整治、在公路上乱堆乱放物品专项整治等,通过各项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示范和带动,全市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步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严格执行“三早一严” 制度,即:早宣传、早发现、早制止,严格依法处理,同时,积极争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国土、规建等部门的配合,严格控制建筑“红线”。如:今年5月19日,支队直属一大队在巡查中就及时发现并制止了一起在国道321新线72k+280m左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的(围墙)的违法行为。该建筑物为东兴区鼎森木材市场修建的市场护栏,距公路水沟3.5米,长200米,高2米,砖混结构。通过路政部门细致地讲解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耐心做教育说服工作,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该违法构筑物。

——竭尽全力保在建重点工程321线的交通畅通。一是把保通保畅率纳入目标管理。支队在制定年度目标考核指标时,把在建重点公路的保通保畅工作作为每个单位的“急难险重”任务进行专项考核。二是加强对保通保畅工作的领导。全系统成立了以支队长任组长,各县(区)路政大队、直属大(中)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重点在建公路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与市、县(区)“321办公室”、建设施工单位、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化解群众与施工单位的矛盾,防止阻工事件发生。三是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和密度。重点防范并查处公路新(改)建到哪里违法建筑物就建到哪里的问题;公路行道树被盗伐和虽经过审批但扩大化砍伐的问题;新改建公路沿线村、社乱接道的问题;碎石、条石、河沙等建材物资乱堆乱放影响公路畅通的问题;车辆不服从管理占道、抢道影响通行和正常施工的问题。四是全力为在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服好务。凡发生阻工现象时,路政部门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文明处置,切实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保驾护航;凡涉及公路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杆、管、线拆迁等事宜,各路政单位要统筹安排好路政管理力量,做随叫随到、特事特办,深入一线热情服务。如:321国道资中县球溪河大桥、省道305线8号桥等发生险情时,路政部门均派出路政员24小时专门值守;再如:在建中的国道321线椑南、椑木、双凤、太平、板栗垭等过境场镇公路改建中,支队抽调了大部分路政人员到施工现场维持秩序,全力为市重点工程服务,确保了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今年上半年,__国道321线、省道206、207、219、305线等国省干线的维修施工作业繁多,在建公路战线长,路政部门保通保畅责任重、压力大,为保施工路段公路安全畅通,支队各直属大、中队先后派出路政员100余人(次)顶烈日,坚持24小时执勤。

(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二是执法保障还未完全到位;三是执法手段还显得弱化;四是全社会的爱路护路意识还有待加强。

二、“十二五”全市路政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全市路政管理工作,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安排部署全市的路政管理工作,将继续抓好抓实“一支队伍,两个基础,三个保障,四个规范”,努力建设“高效、创新、和谐、服务、廉洁”型路政队伍,努力为__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服好务,努力为“实现新跨越,建设新__”营造更加安全快捷、高效畅通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发展目标

1、扎实推进全市路政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把全市路政系统建设成为市级文明行业。

2、加强队伍建设,继续抓好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全方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设“高效、创新、服务、廉洁、和谐”型路政队伍。

3、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增强执行力,为优化__服务、发展环境作出路政部门的贡献。

4、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使路政巡查率达78%以上,路政案件查处率达90%以上,路政案件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正在建设中的国、省道的保通保畅率达90%以上,努力超额完成年初下制定的目标任务。

5、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管理,努力实现省、市政府提出治超目标。

6、积极参与公路“三乱”治理工作,巩固已经取得的公路无“三乱”成果。

7、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领导评价、县(区)和机关评价、社会公众评价路政管理各项工作。

8、厉行节约,减少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9、全面完成党建、效能、维稳、计生等其他各项路政管理目标任务。

10、进一步加强路政安全工作,全面完成安全目标任务。

(三)工作措施

1、强力推行“四零”制度,树路政新形象

一是路政服务“零距离”。建立上门服务制,与上规模企业、施工现场、砂场、采石矿、货场等建立联系制度,主动上门服务,变事后查处为事先控制,加强源头管理;健全利民服务制,为办事群众提供免费打电话、复印资料服务,对在本市内运输不可拆卸大型设备的超限车辆,根据需要提供免费派车护送服务,对在上路巡查途中发现故障车辆、交通事故车辆尽力提供方便及服务;实施下班延时制,凡是下班而未结案的,一律延时下班,实现零距离、无障碍、随到随处理,做到让群

众方便、满意;建立迅速反应制,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道路阻塞的,支队和各大(中)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认真履行职责,并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处置险情;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零距离,支持和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及时清理路面堆积物、非公路标志标牌,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二是路政案件处理“零拖延”。严格执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制度,对路政许可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国、省道的路政许可通过电话或网络向路政支队预报,简化审批程序,或者派车送支队审批,缩短审批时间;农村公路路政许可在接到申请书后当天或者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尽量使申请人满意;对市政府“明星企业”或市领导定点联系的企业,路政部门将向其办理“路政绿卡”,实施“绿色通道”,进行特事特办;对证据保存暂扣的车辆或者有效证件,因涉嫌违法违章行为,按法定程序、时限尽快做出处理决定,在下班前能处理决不无故拖到第二天或者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三是路政事项咨询“零差错”。对广大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来函等方式对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路政许可事项等一系列内容提出的问题或者要求咨询的,做到及时、准确无误,能当场答复的立即答复或办理,不能当场答复或办理的,登记内容、姓名、地址、电话等,向对方说明原因,对来访者口头答复,对来电来信、来函者以书面形式及时答复。对不属于路政管理范围的不拒绝,不说不知道,负责给予咨询、指导、并引导对方到相关部门,或者帮助办理,直至事情办好,问题解决。

四是路政执法行为“零投诉”。坚持亮化执法,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执法身份公开、处罚标准公开、处理(罚)结果公开、执法规范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公开等“八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制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媒介的公开监督、群众的公平监督;杜绝、、,不办人情案、不办错案,做到有错必纠,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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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等学校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工商、建设、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环保、地震、气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学校安全经费由学校的举办者予以保障。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

(二)安全保卫、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三)消防、卫生、食品、自然灾害、交通等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报告和处理制度;

(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餐饮服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

(七)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八)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九)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十)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经过保安培训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条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校内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学校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查验出入学校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有关手续;

(四)管理学校安全防范设施,及时排查、报告安全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

(五)保护在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灾等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配备必要的安全教育教材,每学期安全教育课时折合不少于8课时。

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护预防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应急演练活动。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期放假后第一周为安全工作隐患排查周;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为安全教育宣传周。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教育活动,根据学校安全教育需要,聘请公安、消防、地震、电力等有关专家组成学校安全教育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对学校开展专业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中小学校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政府法制、律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等单位中选聘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校舍、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学校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对校舍、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完成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予以维修、改造。

第十六条新建学校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环保、国土等部门验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相关安全性能证明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用品、用具。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并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在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教学演习、实训课和体育课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活动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在校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或者安全警示围栏;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学生宿舍门口、教学楼门口、围墙边界及其它需要监控的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等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课间以及遇紧急情况需要疏散学生的时段,安排教职工引导学生有序通过校内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学校不得借用、租用没有有效安全检测证明的车辆接送学生。

学校应当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上喷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颜色和标志。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违章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各种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或其他单位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必须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措施,指定正式教职工专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网吧、歌厅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公安、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构)筑物。

工商、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违章搭建及时进行清理,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建立联防机制,把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者执勤点,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划定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城镇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上学、放学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校门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应当增加警力。

学校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在校园内因车辆行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监督抽验。学生用餐应当符合相应的营养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向学校供应食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报告,并接受相关检测。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学校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每学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告知学校及学生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告知相关教师、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关注和照顾;发现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可以建议其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疾病、心理疾患的教职工,学校不得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学校安全事故救助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十八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对安全事故调查进行阻挠和妨碍。

第三十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应当与学校或处理安全事故的部门予以配合,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其他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负担,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举办者负担。

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参与事故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管理职责,追究相关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学校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安排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导致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

(三)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缓报和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学校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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