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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制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1-15 23: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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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制度

篇1

2、采购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3、药品采购渠道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确定。

篇2

本制度规定本公司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的材料采购、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材设科是本公司工程材料设备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2、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物资管理要求

1、按照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和文件,按质量准确采购各项目部所需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采购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2、材料采购实行分级管理,物资种类分为:

重要物资:钢材、水泥、商品砼、设备。

主要物资:砂、石类、红砖、门窗、防水材料、电焊条、管材、电线电缆等各类地方材料。

辅助物资:其他建筑材料、燃料、周转材料等。

3、材料采购计划编制:

A、工程项目需用材料清单。

篇3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利用网上采购优势,规范网上超市采购管理,及时快速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资,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按照省市局关于加强网上超市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税务局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项目设置说明

一、网上超市采购:是指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采购云平台和网络技术为载体,通过网上超市入围的各大型、正规供应商询价,采取网上交易的形式,在现实交易中完成采购的行为。

二、网上超市采购平台:指基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采购云系统,为促成买卖双发交易而建立的平台。

一、网上超市采购机构:区税务局成立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区局的采购工作,财务管理科科长任小组组长,采购岗位设有查询岗、经办岗和审核岗。各岗位协同工作,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合理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网上超市采购人员:指采购办公室下设专门负责网上超市采购的人员。采购办公室确定2名工作人员,一人设置查询岗和经办岗,负责对各项物资货物的采购工作,一人设置审核岗,负责对平台所购货物进行审核确认,产生订单,完成采购工作。

二、申购经办人员:是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单,核实汇总后提报各采购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同意后方可提报采购人员实施采购。申购经办人还负责办理接收发票、验收物资、费用报销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一条  采购实施。区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网上超市采购物资的采购工作及采购账号管理。

第二条  监督考核。区局各级局领导、办公室负责对网上超市采购监督考核。

            第三章 网络采购范围 

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耗材、五金、工具、劳保等货物。 

一、固定资产:如电脑、便携式笔记本、办公家具、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各类资产设备。

二、办公用品:签字笔、计算器、电池、订书机、直尺、垃圾桶、剪刀等日常办公用品等物品。

三、低值易耗品:U盘、鼠标、键盘等电脑配件;纸张、墨粉、墨盒、硒鼓等打复印物品。

四、五金工具、电气、劳保等:如老虎钳、螺丝刀、扳手等五金工具,洗涤剂、香皂等清洁用品,手套、肥皂、口罩等劳保用品。

五、其他杂项。在网上超市中可以采购到的其他各类杂项物品。

第四章   网上超市采购流程

第一条   账号管理。

区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在网上超市采购平台申请注册一个网络采购账号,委托专人负责管理并报市局装备和采购处备案。

第二条  计划采购单审批。

申请采购需求部门根据物资需求状况、使用数量等要求,提报采购申请单,采购申请单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其他注意事项编制计划采购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批确认后交由网上超市采购人员进行网上货物查询,实施采购。急需物品须有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先行送货。网上超市搜不到或供应商无法上架的货物在计划采购单上注明转到线下采购,由办公室申购经办人员负责线下采购。

第三条 网上采购实施。

 网上超市采购人员根据计划采购单注明的货物需求,在网上超市平台上进行询价比选,贵重或采购金额大(单价)的货物必须三方询价并实施网上超市采购,网上超市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计划执行。具体原则如下:

1.网购货物(尤其是有质保期的货物)必须注明生产日期。

2.网购货物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3.网上超市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落实好网购货物相关条件后,使用采购账号在税务采购云平台发起采购。

5.购买货物到货后,由办公室申购经办人员进行查验货物,验货无误后签字确认,并通知网上采购人员在采购网站上点击“确认收货”,完成采购。

6. 采购过程中应寻找有全国联保的供应商或商,以便做好采购货物后期使用中服务保障工作。

四、完成网上采购后,由办公室申购经办人员对所购货物进行验收、入库、报销等,完成整个货物购买、费用支出流程手续。

五、因质量问题退换货时,办公室申购经办人员和网上超市采购人员必须在验收货物时确定。并立即通知平台供应商出现问题原因,由供应商给予退换货物。

第四条   网上超市采购合同

一、网上超市采购货物,如单批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需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才许可报送采购办公室采购岗实施采购,且必须与网上超市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物资在使用过程中有安全要求和售后服务的需在合同别注明)。

二、网上超市采购在网络平台上与供应商进行沟通联系,商定好一切细节,以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带有水印的网络合同,供应商应将正本的合同盖好章后送交至区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时如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资料,建议网上超市采购人员对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予以保存留档,以作为出现纠纷后对合同条款进行谈判的证据。

第五条  发票及付款

一、在税务采购云平台采购中,必须要求货到付款。

二、在收货时看到发票并验真伪后才能进行付款,若发现无发票或假发票,询问供应商情况,要求申请延时付款或退货,并将此网上供应商投诉至税务采购云平台有关管理机构。

第六条  采购资料存档

篇4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机构,下同)采购,会同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市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机构按《*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机构参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第十二条各采购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篇5

1、为规范公司办公用品采购及领用流程,加强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规范流程,明确责任,倡导健康优质、绿色环保、勤俭节约的现代办公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办公用品分类

本制度所指的办公用品主要包括:各种办公室所需耗材、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脑及配件、其他零星物品以及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大额资产等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类:

1、低值易耗品

第一类:如墨盒、硒鼓、碳粉、软盘、刻录盘、复印纸、插座、电源线、计算器、订书机、剪刀、裁纸刀、印台、U盘、移动硬盘等以及办公文具类如:铅笔、橡皮、胶水、胶带、单(双)面胶、图钉、回形针、笔记本、信封、便笺、抽杆夹、文件袋、文件夹、印油、资料盒、签字笔、笔芯、白板笔、萤光笔、修正液、订书针、尺子、长尾夹、卷笔刀、电池、复写纸、大头针、纸类印刷品等。

第二类:生活及待客用品。如:面巾纸、纸杯、茶叶、水果、烟等。

2、耐用品

第三类:办公家具。如各类办公桌、办公椅、会议椅、文件柜、档案柜、沙发、茶几、饮水机、电脑台、保险箱及室内非电器类较大型的办公陈设等。

第四类:办公设备类。如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移动硬盘、电风扇、音响器材、电话机等。

三、办公用品申领流程

1、第一、二类办公/生活及接待用品的申领流程

需求部门登记(预算内)综合管理部采购需求部门领用建立办公用品领用台帐

2、第三、四类办公用品申领流程:

需求部门填写《办公用品需求申请单表》需求部门部长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询价总经理审核(签字)综合管理部采购领取发放,同时建立领用台帐,记载各部门领用情况。

3、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四、采购原则

1、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严禁其他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常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预算内办公用品,由综合管理部相关责任人根据库存量及月使用量,按月采购,采购时间为每月20日,遇特殊情况进行调整。请各部门有特殊需求的,须在每月20日前申请,逾期则下月采购。

2、综合管理部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和日常管理。

当库存低于一定数额时,应及时补充;综合管理部部长负责对办公用品的采购流程以及价格、供应商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直接负责大宗办公用品的洽谈和采购;财务融资部负责对办公用品采购价格的审计,并定期审核办公用品台账。

3、各部门所需预算内临时性非常规急需的低价物品可经部门部长审核同意后,由使用部门配合综合管理部先行采购,事后做好手续补办工作;预算内非常规及高价办公用品、设备由需求部门向分管领导申请(注明品牌、规格、型号、价格及用途),申请通过后由综合管理部采购,若遇预算外急需高价办公用品、设备,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转综合管理部进行采购。

4、综合管理部采购人员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购,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是没有列入采购计划的或未经批准的办公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否则后果自负。

5、各部门所用的专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门自行制订格式、规格,由部门经理协调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

6、各部门需要办公用品价格较高、数量较大、品种较多的(如各种会议和大型活动),至少提前5天做出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

7、对专业性物品的采购,由使用部门协助综合管理部共同采购。

8、全公司常规办公用品费用每月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若因人员或业务量增加导致费用超标,则报请总经理审批进行调整。

9、总经理对综合管理部的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实施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偏。

五、采购审批程序

1、申购人填写《物品申购单》申购部门部长审批分管副总审批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审批综合管理部采购

2、综合管理部依据各部门的办公用品领用计划,及时查对库存,对确有缺项的,应及时编制办公用品购置计划后进行采购。

3、在办公用品采购过程中,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予以追究。对于账物不符,记录混乱,工作不到位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核销

1、办公用品采购后,综合管理部负责验收、核对,确认无误后登记入库;

2、采购物资时,采购人员须向供应商索取正规发票和物品清单,如供应商未能开具正式物品清单的,采购人员须依据实际购买的物品、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自行编制采购物资清单,作为报销凭证;

3、物资采购完毕,须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费用报销单》,经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按实际支出报销费用。财务部门须对报销凭证予以严格审核,对于不符合申购流程和报销凭证不全者,应予拒销。

七、办公用品的保管

1、保管人员核对购物清单后,对购回的物品登记,按照保证质量和方便取用的原则,分类存放。防止办公用品受潮、虫蛀、损坏、丢失,确保办公用品的功用和性能。

2、保管人员要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随时掌握库存物品的数量、质量和需求情况,向综合管理部部长汇报,及时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采购,保障供给。

3、对固定资产实行保管责任制。实行使用人、领用人、保管责任人三合一的办法。谁领取,谁保管;谁使用,谁保管。

4、办公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组织维修。

八、领用和发放

1、员工领用办公用品需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并确认签字,且按照《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发放办公用品,并做好出库登记,建立台账留存备查。

2、办公用品领取后发现不适用或未用完部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换或回收;

3、使用人在使用办公设施时,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并注意日常保养维护。对因个人工作失误、非正当使用而造成办公用品出现重大耗损的,将根据个人错误的程度,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若被认定为人为损坏的,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4、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5、使用部门和个人直接负责办公用品的日常保养、维护及管理。凡属各部门员工内部共用的办公用品由部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丢失和人为损坏由部长负责。

6、员工离职时,应如数交回或转交所领用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由综合管理部确认核实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九、登记和管理

1、综合管理部建立和登记办公用品台账,做好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和库存管理;

2、财务部须会同综合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查对台账与实物,保证账实相符;

3、办公用品存放过程中应避免受潮、虫蛀、损坏或丢失,保证办公用品的功用和性能;

4、综合管理部须根据办公用品的消耗或领用情况,确定和保持合理的库存种类和数量,以减少资金占用和保证正常使用。

5、办公用品报废处理。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因使用期限到期,需要做报废注销时,使用人应提出办公用品报废申请,经部长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人将报废办公用品交回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十、附则

1、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实施。

2、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综合管理部所有,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管理部将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3、今后若有未尽事宜,由综合管理部另行发文通知。

4、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物品申购单

申购部门

申购时间

申购物品名称及型号

数量

预算(元)

申购事由

申请人

申购部门负责人

分管副总

总经理

董事长

附件2

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

领用时间

领用物品

数量

篇6

第二条在我县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拨款等财政性资金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采购小组人员、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五条本县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协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规则,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方案、公告等)备案,同时负责全县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调处理交易活动纠纷,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财政(国资)、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龙游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各自职能职责履行或协助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招投标中心是全县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全县政府采购的服务机构和集中交易活动场所。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采购活动均应在龙游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县招投标中心进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也应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分散采购,特殊情况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协议应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同一供应商不能以不同身份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供应商,以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

第十三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采购供应商及接受委托进行采购的中介机构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承揽相应业务前应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交易资格确认,并承诺自觉遵守龙游县招投标市场的有关规定。

采购机构应当通过资格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急需采购的;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虽然达到了招标采购的数额标准,但由于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大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急需采购,但按招标、竞争谈判程序又难以完成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条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协议供货,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纳入省、市、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严格依照《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协议供货情况。

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在编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程序,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自接到县财政部门下达部门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按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审批后抄送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县招投标中心。

县招投标中心按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者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在组织货物、服务采购活动前应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由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进行核准。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服务的特点编制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并应在公告前或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前以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或参与采购活动时应提交采购担保。采购担保可以采用保函或者保证金的方式。采购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其额度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采购保证金由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管。经告知采购人,采购保证金在采购人与确认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或参与采购活动后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成交的,成交结果无效,所缴纳的采购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不良行为记分规则予以记分、公示。

第二十八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二)发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或政府采购投标邀请书。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有关规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县招投标中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在评标中不得改变。

(四)发出政府采购成交确认通知书,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3家以上的投标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采购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采购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的评标、谈判、询价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谈判、询价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谈判(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中的专家由采购人从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不能满足需要的,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采购人可以按有关规定从市级及以上专家库中抽取。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具体负责实施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意向供应商确认后,分散采购的单项或集中采购的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应将意向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评审结果在县招投标中心及其他指定的场所、媒介至少公示3日。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15日内,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情况书面报告。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通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采购人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政府采购成交确认通知书。

成交确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确认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与确认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承诺文件及成交确认通知书规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约定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的条款。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县招投标中心应于次月2日前将上月政府采购合同(含协议供货项目)录入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三十九条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有争议的,可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合同当事人按采购文件、供应商的承诺文件或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协商解决;

(二)合同当事人解决不了的,可提请采购人主管部门或采购机构协调解决;

(三)经上述程序处理未果的,可提请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未果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组织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采购人代表、采购机构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后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财政(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以下文件资料同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

(一)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量验收报告;

(三)验收结算书;

(四)按规定支付款项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机构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在招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九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供应商及中介机构的准入和清出管理,实行信誉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参加政府采购情况进行全面跟踪记录。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一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按规定或约定履行采购人的权利义务,不得越权;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不得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采购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采购业务。

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五十三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服务质量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有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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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卫物业部是全集团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办公用品事宜均由保卫物业部负责。

2. 保卫物业部要设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为各单位提供质价相符的物品保证办公需要。

3. 集团所属各单位办公用品以部室、门店为单位设专人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计划编制、物品领用和保管工作,

4. 财审部负责核算并制订各单位的预算费用和考核指标。

5. 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指标对各单位实施考核。

二、审批权限

购置办公用品、维修配件等、500元以下的由保卫物业部征得板块、门店、部室主管领导同意进行购置。500元以上的一律写书面请示,相关部室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三、办公用品集中采购的范围

办公所需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电脑、电脑耗材、电脑零部件、飞机票、火车票、邮品、印刷品、牌匾、灯箱、工作服、汽油及集团范围内组织各项活动所需物品等均属集中采购范围。

四、集中采购程序

1. 各部室、门店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和经财审部核定、总经理批准的费用预算指标,使用统一表格《物品领用计划表》编制次月物品领用计划,经主管部长审核批准后,于每月20日送达保卫物业部。

2. 保卫物业部根据各单位的申请计划、预算指标、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 保卫物业部根据领导批准的内容,对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成批大宗物品以招标的形式采购,其他零星物品采取货比三家的形式实施集中采购。

4. 保卫物业部采购用品后,由各企业、机关各部室到保卫物业部一次性登记领用。

五、 实施中注意事项

1. 计划内采购须填制《物品领用计划表》见附表

2. 购置计划需注明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等并由主管部长、店长审核签字。

3. 各门店、机关各部室临时急用和超预算需购置的办公用品,需写出书面请示,报总经理审批,由保卫物业部负责采购,或由保卫物业部委托该部门自行采购。

4. 书面请示需写清楚原因、用途、价格、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

5. 电脑、耗材、零部件的申请,按照集团京东集办字〔2005〕1号执行。

6. 部分特殊专业用品原则上由保卫物业部购置,保卫物业部委托相关部门自行采购的,自采购后3日内需到保卫物业部办理相关登记报销手续。

7. 各部部长、门店店长为实物负责人。

六、具体要求

1. 各单位的计划要依据实际需求和费用预算编制,不得虚做冒估超预算。

2. 按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未经审批购置的将不予报销。

3. 当月计划当月有效。本月未购置须次月重做计划。

4. 各单位和个人对管理的物品不得挪做私用、避免浪费、损坏和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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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涉及社会公众身体安全和卫生保健事业的重要商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经济法学者张富强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小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反映了国家和政府对药品市场"市场失灵"现象的干预和协调,属于经济法范畴的微观经济法特别法。

一、药品市场中的市场失灵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既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备一定的特殊性。药品通过流通渠道进入消费领域,其间基本的经济规律起着主导作用,这是药品作为商品的一般属性。但从另一方面看,药品又是及其特殊的商品,人们不能完全按照一般商品的经济规律来对待药品,必须对药品的某些环节进行严格控制,才能确保药品安全。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药品的公共物品性,决定了药品生产和消费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性。长期以来,我国药品市场一直受到计划经济体制下药品采购管理模式的负面影响,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药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如果放任市场机制自由配量药品生产和消费,会出现药品市场的市场失灵现象。药品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表现为:

(一)供需矛盾突出、产销秩序混乱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以计划供应、国家垄断的特殊管理对药品按需供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药品被开放为普通商品进入完全的市场经济运作。在国家管理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产销严重失控。

(二)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药品生产供大于求,经营失控,生产经营企业多、小、散、乱,企业在药品营销手法上各显神通,商业贿赂现象严重,假货药品屡禁不止。

(三)药品定价不合理

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由政府定价的药品极少,大多数药品由企业白行定价,报物价部门备案即可。由于制药企业普遍诚信缺失,药品价格虚高现象突出,药品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引发流通环节的各种弊端,给社会和患者造成沉重的负担。

(四)药品需求机制畸形

尽管医疗卫生属于非赢利性社会公共事业,但是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卫生事业费拨款远远不能满足需要,造成补偿机制不足的现实。药品虚高定价客观上迎合了医疗机构"以药补医"不合理补偿机制的需要,造成了药品需求机制的严重畸形。

(五)需方用药的道德风险

我国城镇职工长期享受公费劳保医疗,要高价药不要低价药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属于经济法范畴

经济法的历史使命,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带来的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消极因素。面对市场的欠灵,国家通过立法授权或认可政府对市场的于预或协调,规制市场活动,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经济健康地发展。政府的规制实际上是对市场失灵的反应,是克服市场配置资源缺陷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市场机制只有在竞争的状态下才能最有效地发挥作用,而竞争也会带来生产资本的积聚和集中,进而产生垄断,不受规制的垄断又会导致社会损失。当然,市场失灵并非一定要通过政府的介入才能解决。但由于政府具有某些独持的优势(如拥有征税权,通过征税来推动产业结构的调节;拥有禁止权,通过公权力来禁止某些经济行为,对某些违法的经济行为实施惩罚,等等),因而政府规制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克服市场失灵的一种最佳的制度性选择。面对政府的失灵,国家通过立法规范政府的于预或协调行为,使政府能够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克服、信息不完备性、寻租活动和内容的扩张性,建设一个廉洁、有效、公开、透明的现代政府。正是从此意义上,张富强教授认为,经济法本质可以定义为"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

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由于政府依法干预或协调的客体是经济运行。所以,这里的"干预",是指政府主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过问、介入、调控、干涉、制止等,其目的是为了使经济的运行符合市场客观规律的要求,保障经济的健康、高速、有序发展。所谓协调,是指政府主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使"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各类因素"配合得当",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达到平衡和最优化。相比之下,"协调"一词,更强调经济运行的内在因素,政府的作用在于遵循经济的客观规律,对各种经济因素起协调作用。而"干预"一向则更明显地体现"权力"属性,强调政府"外力"对经济内在因素的"过问"、"介入"、"调控"。在我国市场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我们强调干预或协调的辩证统一。在一般的情形下,协调为主,干预为辅。但在不同的经济形势下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否认政府对两者的选择或侧重是可以不同的,特别是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市场内在的调节机制仍未完善,"市场失灵"的状况时有发生。因此,在经济呈现良性运行的状况下,政府没有必要对市场加以过多的干预,让市场内在机制自主调节各项资源的配置,并依靠法律对这种市场机制起"适度"或"适时"的"协调"作用,就足以排除市场出现的某些"零星"或"轻微"的故障。但在"市场的失灵"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发挥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功能,运用强有力的"法律干预"或甚至"政策干预",克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滞后性和盲目性。可见,将政府运用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理解为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符合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度的客观需要。

由上可见,从经济法视角看,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和政府为弥补药品市场中的"市场失灵"现象,运用法律和非法律的手段对药品市场进行干预和协调的制度产物。

三、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属于微观经济法特别法范畴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是探究经济法由哪些法律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又形成怎样的法律部门。归根结底,经济法体系结构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决定的,是对经济法所调整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化。张富强教授认为,正如经济学的体系结构由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两部分组成,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也应由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两大部分组成。微观经济法,是指调整政府直接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干预或协调市场生产经济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又称"市场规制法",与宏观经济法共同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两大支柱。微观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个体经济行为之法,可以分为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市场规制法一般法)和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市场规制法特别法)两个分支体系。其中的微观经济法一般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市场交易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包括市场主体规制法和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两个部分。其中的微观经济法特别法,是对微观经济领域中的具体市场领域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包括消费品市场(如粮食市场、烟草市场、食盐市场、食品市场、药品市场和消费信贷市场)的法律规制、生产资料市场(如能源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法律规制、服务市场(如法律服务市场、电信服务市场、互联网服务市场、电子商务服务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等)的法律规制和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无形财产权市场、产权市场以及对外贸易市场等)的法律规则四个部分。

综上,从经济法视角看,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是国家和政府规制药品"市场失灵"的制度产物,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微观经济法特别法范畴,即消费品市场规制法中的药品市场规制法体系。

参考文献:

[1]仲志诚.透视药品经营使用中的监管失衡[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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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日常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与一般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1.采购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

2.采购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职能;

3.采购范围广、规模大;

4.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采购制度一般是围绕政府的一定时期的一定目标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其基本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采购法规:主要表现为各国分别制定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该项法规主要包括:总则、招标、决议、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处罚等内容。

2.政府采购政策:即政府采购的目的,采购权限的划分,采购调控目标的确立,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原则、方式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3.政府采购程序:即有关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政府单位采购计划拟定、审批、采购合同签订、价款确定、履约时间、

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4.政府采购管理:即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原则、方式,管理机构、审查机构与仲裁机构的设置,争议与纠纷的协调与解决等规定。

(二)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但政府支出中政府采购行为则一直存在。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我国政府采购日均量已达20亿元,年政府采购总量7200多亿元。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表现为财政预算分配后各购买实体的分散采购形式。即:由财政部门每年根据预算和各预算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各支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买。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其中政府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体现在严格的物资审批中。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传统的政府采购行为方式与“两个根本性转变”改革环境存在严重的相脱节。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买方市场逐步成长壮大,各购买实体的自明显扩大,政府采购牵涉的范围更加广泛;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力。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造成采购行为不规范;财政支出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采购过程以部门或小集团利益为重并引发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弱化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因此,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体制转轨中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政府机构改革亦要求政府转变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呼唤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1.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要求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由于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影响着财政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反映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政府采购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熨平经济波动,起到调控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作用。同时,政府采购还是政府体现政策意图,达到一定政策目标的手段。如:政府以市场为纽带通过

带有政策倾向的政府购买,支持民族产业发展;平衡地区差距;吞吐存货、平抑物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等。

2.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楔入了市场机理和价值规律,追求支出效益最大化是支出管理的根本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管理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制化和规范化要求。政府采购制度以一系列制度的规定,加强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过程的影响。监督和管理,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了政府购买行为。对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重要意义,是健全和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客观上有利于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资金分配与使用效率机制,从而达到经济的规模效益与追求政府支出的边际效益。

3.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壮大民族经济的必然选择。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朗。我国政府于1996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表示最迟于2020年向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因此,建立和推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时不我待。它有助于我国从国际市场中获得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同时也有助于利用从现在到正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差锻炼和培训国内企业,逐步适应国际惯例,以开放的姿态迎接国际挑战。

4.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防腐倡廉,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反腐倡廉机制,使政府采购行为置身于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购当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信誉,维护政府官员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二、政府采购的国际通行做法与启示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从18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逐步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建立管理机构,政

府采购的主体也逐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向其它公共服务组织扩展,并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近一个世兰己来,政府采购制度是大部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管理政府直接支出的基本方式,且已经推广到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成为各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重要文件之一。

(一)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通行做法

1.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其原则主要有:货币价值最大化原则(即实现等价交换、物有所值,以最低的成本投入,尽量满足全体居民和纳税人的要求);“三公”(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竞争原则(以此激发国内外商家间的充分竞争)。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不同历史时期各不相同。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经济职能内涵的扩大,政府采购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购的目标更趋多元化,如各国常见的保护民族产业,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促进就业等。

2.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以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可分为三种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即由一专门的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有采购如香港);分散采购,即有限的物品集中采购,其它物品由各支出部门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分散采购(如新加坡)。

3.政府采购的方法。主要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其中招标采购所占比例较大,且门槛价较低。它又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几种。后两者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如购买现有设备的配套部件、购买专利产品等。非招标采购具体方式灵活,如两阶段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采购和小额采购等。

4.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一般而言,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都设在政府财政部门,各自的权限因国而异,因其采购模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职责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直接进行采购等。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又将政策制定机构与政策执行机构分开设置。

5.争议和仲裁。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可分为由财政部门负责(如:新加坡、韩国等)、独立的仲裁机构(如:加拿大、日本等)和地方法院负责三类。解决的方式有通过争端调节的协商解决方式和法律仲裁。

6.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

和监督,各国都备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联邦采购条例》、《合同竞争法案》等)。其中各国的基本法规是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同时还配套有大量的相关法规。

(二)有关国际市场的政府采购协议

目前国际上有关多国政府问的政府采购协议主要有“东京回合”协议和“乌拉圭回合”协议,分别就有关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技术要求、投票程序、采购信息、争议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

(三)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的基本启示

1.各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原则上虽无大出入,但具体的办法措施则各有不同。政府采购模式、运行机制、管理机构、仲裁部门,以及采购方法上也都各有特色。这说明政府采购制度无一定式,它是各国政府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所以我国在建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没有现成的典范可以复制,而必须立足国情,同时吸收国外的一些适用做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

2.各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尽管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均有一套程序性的法规制度,尽可能使政府采购过程和管理程化。制度建设法制先行。加强我国的有关立法建设,完善法制环境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不容忽视的。

3.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认识到了国际采购市场对国内经济的重大影响,进入世贸组织的观察员行列。我国也应先申请成为观察员,及时了解WTO的最新动态,研究调整自己的对策,有备而战。

4.各国政府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和之后,都有一套保护民族工业,引导进行国内采购的措施。因此,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应采取慎重的态度,有条件地开放,既要运用市场准入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利用国际规定和政策优惠,限制市场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为国内企业提供有效保护。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设计

(-)制定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依据与原则

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借鉴国际惯例,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设计我国

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体现制度内含的基本原则,即:“三公”(即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和竞争原则。

2.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

3,应充分考虑国民待遇和保护民族产业。

4.制度的设计应体现政企分开、效率优先、制度科学,并且能够起到协调国民经济各方面的作用。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内容

(1)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将国有企业也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数量较多且情况复杂,从一个较长期来看,不宜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防止行政干预在企业的复归,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相对独立地按照自身经济规律稳妥运行。

(2)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容。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在目前试点内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直到囊括全部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指政府性资金。我们认为: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宜界定为所有政府性资金。所谓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各类资金,其界定标准是能否为政府掌握和运用。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3.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地经济基础差别很大,同时,为了便于政府把握宏观调控指向,更大限度地节约资金,调动供需各方的积极性,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模式。有条

件的单位可以在有关部门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分散采购。

4.政府采购的步骤

(1)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2)“门槛价”的确定。所谓“门槛价”是指符合政府采购制度适用范围的支出单位,其采购规模达到规定的金额必须进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价格,也是竞争性招标的最低限额。由于各国国情不一,其人均GDP比重差别较大,各国在确定“门槛价”时,其使用的标准大相径庭;就是在同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所使用的“门槛价”标准也不一样,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政府采购的“门槛价”也不应搞“一刀切”,应允许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采购“门槛价”存在一定的差别;同时,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不同时期也应允许进行调整。

(3)供应商的资格确认。凡是在中国境内外庄册登记的企业、公司及其他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资格成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为了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以及进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比如15一20年)宜将供应商限定于国内,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国外开放。

(4)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约。一项政府采购事宜最终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责权利关系,该项政府采购合同以合同执行的方式终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民事法律贵任。

(5)政府采购信息的。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将有关达到竞争性采购标准需要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详细采购信息,或是某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详情,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杂志或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报刊上通告公布,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

5.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机制

(1)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选择。我们认为应设立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委员会,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该机构可以不

专门设置,只是由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经贸委、行管部门、计委、外经贸、审计、工商、法院等)参与的协调性机构。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政府采购管理业务性比较强,资金拨付量大,需要体现政府意图的特点,因此,可考虑将其常设机构设在财政部门(称作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支出政策、下达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查、批准和拨付采购款、制定采购规章和各项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

(2)设置专司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我国国情,应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叫做政府采购公司),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入波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比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不管这种委托链条有多长,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原则。

中介机构则是具有独立行使政府采购资格的各种采购事务所,或有能力从事该项业务并经政府采购中心资格审查认可的其他机构,在接受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的前提下,主要通过招标或其他有效竞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推荐给用户,同时,接受政府采购中心所父馈的有关供应商提供商品(劳务)的质量或标书中规定的相关指标存在问题的投诉,并负责向仲裁机构对供应商提出席询乃至诉讼。

(3)

政府采购争议的仲裁与机构选择。根据中国的国情,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合同纠纷的,可由纠纷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可交由当地法院进行判决;其他争议可由各级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与裁决。

6.政府采购的监督。关于政府采购的监督可考虑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督的手段与方法,主要应采用制度监督与法律监督并行,再辅之以行政监督;另一方面是监督机制的构建,对于在政府采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可考虑设置四重监督机制。第一层为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因为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计划安排和执行最熟悉;第二层为各级监察。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第三层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侧重于制度和政策性监督;第四层为社会舆论监督,旨在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

四、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试点情况

我国自1996年进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省市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试点,其试点范围从比较容易操作的小汽车、办公设备扩展到小气车维修、保险、医疗设备、会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工程公开招投标等领域。其中最明显的成效在于节约了采购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据统计,凡试点采购项目平均采购支出节约率都在10%以上。其次,规范了分配关系,初步堵塞了“人情采购、红包开路”的腐败漏洞,增强了财政的监督职能。此外,试点中各地政府采购都由有关专业人士参与操作,加强了支出决策的科学性和运作效率,避免了购置浪费和资金流失。

由于各地这项工作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在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甚规范,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也各行其是。各地暂行办法从内容、深度、范围上均有很大差距;二是采购范围狭窄、采购方式单一,整个采购过程缺乏有效的仲裁与监督;三是部分预算资金使用部门在

认识上存在误解,有抵触情绪,资金管理部门涉及到既得利益再调整,有碍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四是自觉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来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对经济运行民周期调节,在各地的试点行为中基本没有体现。

(二)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针对当前的试点情况,本报告建议如下:

1.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使这项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变无序为有法可依,同时配套制定对全国政府采购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操作指南。

目前各地试点情况存在的许多不规范之处,需要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或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之前,可以考虑在我国已有的政府采购试点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一套在全国具有指导意义的《政府采购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中应明确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将竞争性、透明性、规范性放在首位,遵循“三公”原则、效率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以达到政策一致、操作规范、运行有序的目的。

2.以政府采购试点为基础,总结经验,逐步推进。首先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以提高政府、用户和供应商的思想认识。其次,在试点中应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先是扩大易于操作的物品采购,再是加大非物品采购所占比重,探索其有效的运作方式;可考虑在具备政府采购的全国大中城市的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注重采购方法的多样化和科学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3.改革现行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

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全面改进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t总预

算中单独编札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以实物的形式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发放到各使用单位。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接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转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的中间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同时,在预算资金支付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应设计新的支付凭证,增加“拨付所属资金”会计科目,进行以拨作支核算,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标书制作费、招标费或手续费等以“政府采购成本”会计科目在预算会计中加以核算和反映。

(3)改革现行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购买性支出,一旦资金泼付到位,基本上就从财政管理或政府监督中脱离出来,对其存续情况、处理情况难以掌握,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复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采购品使用者在接到采购中心的有关凭据后,一方面以“专项拨款”科目对接财政或政府采购中心“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另一方面,分类构建资产帐户,年度终了,采购中心和使用者向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时,对政府采购品均应单独以一张报表加以反映。

(4)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这种方式与正在探索改革的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方式能够吻合。

4.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项基础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

(1)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招标投标又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学科,因此,要求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该是

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很强的业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为此,亟待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素质提高以胜任政府采购工作。只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在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资格。因此,可考虑建立注册采购师制度,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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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报告质量和上报信息情况等。

第四条考核按年度进行,采取计分制的方法,根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遥项计算,

第五条考核按下列计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

(一)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标准分25分(占总分25,i)

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制度的,记5分;未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不记分。

2.设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记3分;无专人负责信息管理的,不记分。

3.定期对所属县{市、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的,记3分;未开展考核工作的,不记分。

4.定期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记2分:未进行业务培训的,不记分。

5.统计台账登记及时、准确、完整,记10分;记账中出现延误或错误,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6.统计台账档案管理规范有序、资料完整、归档及时,记2分;统计台账档案管理未控制度规定进行的,不记分。

(二)报表报送情况,标准分15分(占总分15%)

全年度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月报、季报、年报,记15分;每迟报一次扣1分,扣完15分为止.

(三)报表质量情况,标准分25分(占总分25%)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按照规定要求填报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记25分;每出现一次技术性差错扣1分,扣完25分为止。

(四)分析报告质量情况,标准分20分(占总分20%)

按照规定要求撰写报表分析报告,内容全面、结构清晰、观点准确,说明清楚并对今后实际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记20分;

未达到要求标准的,酌情扣5—10分:木按照规定要求撰写报表分析报告的,不记分。

(五)上报馆息情况,标准分15分(占总分15%)

全年向省财政厅报送信息15次以上月.被采用5次以上的,记15分;未达到要求数量的,每少报进一次扣1分;全午报送信息未超过8次(包括8次)的,不记分。

第六条考核按照各市自评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考评相结合的程序进行。

每年度2月底前,各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对上一年度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自评,井形成文字材料于3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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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驻马店市开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行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

一、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应当采用协议供货形式采购。

协议供货的范围和限额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时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级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确定本级协议供货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三)核准协议供货供应商招标实施方案;

(四)受理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备案;

(五)审核拨付采购资金;

(六)受理投诉事项;

(七)监督检查协议供货采购活动。

第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协议供货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确定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

(四)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

(五)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要求;

(六)统计、收集和协议供货有关信息。

第二章协议供货的招标

第六条协议供货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公开招标实施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范围、评标标准、中标比例、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履约保证金、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八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由其委托一家商作为全权参加投标。

第九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供货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协议供货公开招标的评标方式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同类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但确定中标供应商时应当有一定的淘汰比例。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淘汰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驻马店政府采购网等信息媒体(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

在公告的同时,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并在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协议供货协议书应当载明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价格、履约保证金、违约条款、协议有效期等事项。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协议供货事项以文件形式印发采购人,同时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

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联系名单、中标货物及其价格和配置、售后服务、供应商承诺书、财政部门规定的执行要求等。

第三章协议供货的执行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协议供货规定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单次采购金额超过协议供货限额标准的,按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集中采购。

如果协议供货范围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谈判。

招标时只定优惠率,优惠率在协议供货期内保持不变。在具体采购时,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谈判,确定一个供购双方平等协商价格,这个价格不能高于当时的市场平均价,协议供货价格=供购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

协议供货价格已经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等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在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外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应当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采购人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先填制《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及批复表》,送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及批复表》,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并签订合同。采购合同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

中标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及批复表》、采购合同,按双方平等协商基本价格、中标的价格优惠幅度、服务承诺等向采购人提供中标品牌产品和服务。

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规格型号较为明确的项目,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对技术要求较高或非标准产品,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供货物之日起7日内验收完毕,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并在7日内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四章价格调整及信息

第十八条中标供应商应在店面醒目处张贴中标项目目录及官方网站的统一媒体价格或市场销售价,并在每月5号之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所上报的官方网站的统一媒体价格,必须与生产厂家统一对外的统一媒体价格相同。所报市场销售价,不得高于店面柜台销售价。

集中采购机构审核整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中标供应商应在每月5号之前将上月政府采购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报送。集中采购机构整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出现价格波动、价格调整或增加新型号时,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予以书面通报。集中采购机构整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但价格波动、价格调整或新型号等情形不影响本协议规定的折让办法。

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货物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货物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

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商品的,应保证协议采购项目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中标供应商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中标供应商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采购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优惠率执行;

(四)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六)按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各类统计数字;

(七)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协议供货活动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按照中标供应商承诺的价格、服务享受优惠;

(二)对中标供应商不按其投标文件及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协议供货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认真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四)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虚开发票;

(五)不得向中标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中标供应商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六)未经批准不得与非中标供应商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招投标活动及协议供货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政府采购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中标供应商的报价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人、中标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不符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行为的,均可向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举报。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法和现行有关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调查属实,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第三次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一)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的;

(二)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三)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的;

(四)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其市场最低销售价格的;

(五)不及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统计数字的;

(六)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采购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七)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被投诉属实的;

(八)妨碍合同公正履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调查属实,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一)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为采购人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串通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向中标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其他要求的;

(三)擅自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的;

(四)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不按规定支付采购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