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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验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7-29 0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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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验

篇1

2、 掌握行针手法。

3、 掌握毫针刺法。

二、 实验内容

1、 掌握毫针进针,体会进针时的得气感。

2、 掌握毫针促使得气基本手法:刮法、飞法、震颤法等。

3、 掌握毫针傍针法、齐刺、扬刺、合谷刺、透刺等刺法。

4、 本次实验涉及到的穴位有手三里(傍针、齐刺、扬刺、合谷刺)、曲池透手三里、精明(直刺)、印堂透精明、底仓透夹车、背腧穴(斜刺)、风池、翳风、内关透外关。

三、实验方法:老师在实验室示教,同学自己亲身实践操作。

四、实验体会

1、初始体会。在本节实验课前的理论课上,老师向我们介绍刺法时一边介绍一边说等一下实验课同学们要互相扎针练习,说的我们心里怕怕的。在实验课老师示范时,看到用扬法九根针同时刺激同一个穴位更是像扎在自己身上一样,呲牙咧嘴的看老师示范。由此可以推想当病人在接受针刺疗法之前心里一定也很紧张,尤其是那些第一次接受针刺治疗的病人。所以应该在进行针刺治疗前一定要安抚患者情绪,不要因为情绪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治疗效果。

2、作为针刺者的体会。本次实验课是我第一次为人进行针刺,因为手劲不足,没有经验,第一针进针很慢,人体表皮真的是出于意料的柔韧。明明平时不小心划到了或者是撞到了都会破皮流血,没想到面对较为锋利的毫针却可以有很强的抵御。针刺入皮后会明显感觉到抵御力道消失,此时应轻轻进针,感受得气感。用合谷刺、透刺等操作时偶尔会感受到针尖受阻,这时应调整方向进针。通常进针到感觉刺入空腔时被刺的同学会有得气的感觉。

3、风池穴位于项部,枕骨之下,针刺风池穴有一定危险性。在这次试验课上也尝试了针刺风池穴,只要针刺时注意方向并且全神贯注,针刺是安全的,而且进针要柔缓,注意被刺者反馈。被我针刺的同学反映在刺入风池穴时有麻麻的感觉从颈项一直传入手心,大概是因为风池穴为手少阴阳维、足少阳之会。

4、面针体会。虽然面部皮肤较薄,但是并没想象中那么好进针,主要是注意提捏进针,找准方位。针刺精明时应注意避开眼球。

篇2

1法学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

1.1法学实验室建设的重视程度不足

在国家宏观的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范围中,实验室建设的重点总是投放在工科、财经会计类或者工业设计等专业中,对法学实验室的建设重视程度不足。长期教师主导型和应试型的教学方式,使得实践教学环节不同程度地被忽略,达不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1.2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规模投入不足

独立院校的办学,无法做到长期脱离母体学校,故对实验室的建设投入也一直依赖于母体院校的实验教学资源,一来节约办学成本,二来没有真正重视实验教学的地位作用。这种对自身实验室建制规模化的不予重视,致使在经费配套上无法跟上实验室建设的需求,实验室管理上更是存在无法做到专人管理,在人、物、财力均十分欠缺的情况下,实验条件自然不佳,实验环境着实令人堪忧。

1.3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学效果上的缺陷

法学教学传统惯用的教学模式主要为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或模拟法庭。该类教学模式存在多年,通过全面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理念,可达到对学生法律知识极大巩固以及法律思维提升的目的。但这并不等于法学知识汲取的所有方式,特别是财经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其体系更是丰富、复杂,如带有表演性、辩论赛性质的模拟法庭难以达到真正对法律程序的体验和法律实体上适用的效果;久而不换的素材案例、不完备的教学场地均会影响学生的体验效果和感知程度,无法完全展示出教学对学生的吸引力。而对于惯常使用的案例教学方法,也存在着“案例资源整合不丰富、案例典型性不足、案例更新缓慢”等诸多问题。

1.4专业性教学需求未能得到满足

近年来随着金融欺诈等经济类的案例增多,金融、财务管理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法律业务需求大大增强。财经特色法学专业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专业的专业性。目前,法学实验教学还停留在“表演式”、“灌输式”上,将模拟的内容限于民事、刑事或行政范围,未能及时更新财经特色的案例和法学理论,从而也就不能体现出财经类极强的专业性教学的实验效果,陷入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尴尬。然而,财经特色法学专业教学毕竟会融入人的主观判断和思维模式,无法做到和理工实验一样的完全符合自然规律和客观情况,故其实验教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果不稳定和不统一性。综上,财经类法学实验室建设整体而言,缺乏体系化、常规化与创新化,在改革探索的过程中如何增强财经类法学实验室专业交叉性、系统延展性以及科学可行性将成为建设的重点内容。

2财经类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确定

财经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时要讲究合理性,财经特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不仅具有完善的法学实验室,更为基础的是还要有可靠的实验室建设指导原则。

2.1满足教学需要原则

财经类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最初应要满足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的需要,针对法学专业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力量建设、实验课程建设和开展实验教学管理。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强调“适度”的财经特色,适当加入交叉学科的资源特点,不要丧失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初衷和原则。

2.2主次结合、分步实施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在建设中,建设经费应当分阶段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分阶段进行,师资力量培训应当分批次展开,实验课程开设应当由主干到辅修,实验教学管理应当由整体到局部。

2.3共同建设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应通过多渠道筹集建设。在学院坚决保证建设资源投入的前提下,努力争取学校建设资源投入,同时还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资助,校地结合实现共建。

2.4资源共享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加入了其他学科资源的通力建设,那么在法学实验室建成后,也应当面向学校其他专业的学生定时开放。如选修了法学为第二专业的学生群体,或是选修法学、对法学学科感兴趣的学生社团群体;在满足校内实验教学需要的前提之下,还可以有条件地向国家公检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放,并实现相互之间的资源互通,建立长效的合作共享机制。

2.5科学先进、合理可行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应当保持与时俱进的理念,积极响应国内外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前沿成果,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或者法学教师外出考察调研(如可借鉴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实验实训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成果),适时组织该方面的专业人士为实验室建设建言献策,在充分利用前期建设软硬件和不造成资源浪费的前提下,不断更新实验室的投入建设,以保证法学学生能够享用到最新、最具教学效果的实验室建设成果。

3财经特色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建设初探

具有财经特色的法律实验室的建设,力求创新形成具备法学专业特色的法学实验室教学体系。构思体系如下:

3.1融合经济管理类实验室的资源

财经类独立学院在财经特色学科上与法学专业教育之间的关联性、交叉性不言而喻,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资源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要有意识地将经济管理类实验室中的有益成分,及实验模式运用到法学实验室教学之中,并实现相互间的互通教学。例如在法学(法务会计)专业培养方案中,其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管理等课程完全可以实现对会计学系相关实验室的利用,如国际贸易专业中的反垄断、反倾销等问题均会涉及到法律相关规定。这样打破系别与系别学科之间的隔阂,促进各学科之间进一步结合,也可改变实验室的管理状态,改变实验室重复建设、闲忙不均的状态,提升软硬件设备的使用效率,争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提升教学人员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3.2构建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的体系

1)实验室的设置。具体建议如下:①建议构建法律技能综合训练中心,下设模拟法庭、司法鉴定所和法律诊所、非诉业务实验室、案例分析室、刑事侦查实验室、金融犯罪法律分析室、经济类听证会实训室,并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②针对不同的需求,如律师职业能力和素养、刑事警察司法职业技能素养、检察官、法官职能技能素养设置不同的实验室;③对于财经类的独立院校,可设置与之相关的实验室,如金融犯罪法律模拟室,设想一个银行体系及仿真的银行投融资的实训流程,预设该流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问题,最后达到惩治金融犯罪和预防金融犯罪的教学目的,如财经类听证会的实训分析、个税起征点的听证会等。

2)实验室软硬件设施建设。科技化、系统化的教学硬件设施对实验教学能起到促进教学效果的积极作用,建议引进多媒体全智能的法律技能操作系统平台,在校内对有学籍号的法学学生开放注册。师生能在课堂上实现在线互动交流,课后也能利用该平台在图书馆、学生寝室等场所完成集中训练与自助练习的需求,在讨论区可以远程共享教学资源,并可以提供学习的检测和效果评估板块。逼真性、互动性的实验教学软件能仿真模拟现实的操作场景,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乐趣。建议引进多样化的教学软件,包括模拟法庭诉讼、案例与证据分析、法律文书写作与参考、法律法规查询模块以及非诉讼业务模块等。其中的核心部分是模拟法庭诉讼,具体包括前期庭审准备阶段和4D仿真场景模拟庭审阶段(含民事、刑事、行政、金融经济、财务会计等多种案件类型)。其中穿插真实的法律文书写作流程并有评分和流程纠错功能,以及提供各个环节的最佳操作建议。这种高度模拟现实庭审的软件教学,极大地节约了法学学生的学习时间成本,有效地促使法学生能在将来的实习实践环节尽快上手,真正实现理论和实践的高效对接、法学和其他学科知识的复合交叉。实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完善教学案例库、法律法规库和证据库的内容更新。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建立起与司法机构判例资源共享网络,形成校内外有机结合、模拟与现实相统一的法学实验教学网络。还可将详尽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文件放到网络平台上供师生查阅,如《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学生守则》、《实验指导教师职责及考核办法》、《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实验室卫生管理办法》、《学生实验考核办法》等。

3)实验室课程更新管理。法学实验教学要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例如:①确保所有的法学核心课程都有一定比例的实验实训内容。如总共64课时的课程,要保证16课时的实验实训比例;②每一学年均通过法律技能操作系统平台持续开展法律文书写作比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犯罪侦查、典型案例研讨、网络辩论赛等实验活动,同时可将公检法等校外实践基地的部分训练内容放在法律技能操作系统平台上完成;③安排法学学生或者法律协会的学生,按照不同年纪或者不同调查方向、不同调研地点进行社会调查,在12.4、3.15等常规的普法时间进行“三下乡、三下社区”的活动,将法律的知识、法制的理念传播到社会和落后地区去,培养学生们的法治精神和服务报效社会的良好观念。

4)实验室师资队伍建设。以强大而水平稳定的法学师资队伍指导实验室创新实践活动的开展,是实验室得以顺利维持正常运行的有效保障。强调法学的学生的自主学习并不是一味追求“自主”二字,应当形成多方互动的连带机制,搭建法学院和实务部门携手共进、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桥梁。针对实验教学中的师资队伍不足的情况,采用“双师型”、“导师制”的方式构建出老中青教师有层次的教师队伍,符合实验教学的根本要求。自有实验室教师最好能具备财经与法学类的复合的知识背景,体现中青年教师的创造性和引导力;特聘的实务教师可来自于公检法、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的法务部门。同时,积极鼓励自有教师参加各类法律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复合型的专业培训拓展,加大培养年轻教师多元化的职业发展路径,积极组织特聘实务教师对内开展讲座和活动指导,促进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

篇3

国内关于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法学教育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必然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研究。吴志攀(2004)[1]早在十年前就提出法学教师应该重视信息化建设,加强自身的信息化教学能力。刘茂林(2014)[2]提出法律实验教学应信息化、智能化与集成化,应该充分利用法学实验教学软进行教学。徐忠明、丁利(2012)[3]在反思目前法学实践教育的缺陷的基础上,指出传统的法学实践教育效率低成本高不能适应大规模实践能力的培养,提出要加强高等院校法律实验课的教学,信息化的建设势在必行。王均平、鲍必功(2012)[4]从法学实验教学的缘起、法学实验教学的定义出发,探讨了信息化应用于法学实验课的价值、可行性。

其二,从法学实验中信息化的具体应用模式方面进行研究。杨建广、骆敏芬(2012)[5]将信息化在具体的法律实验虚拟立法实验中进行运用,详细介绍立法信息支持系统的设计、应用、实现,以及如何知道学生使用该信息系统。田洪鋆、李乐平(2014)对传统的模拟实验法庭教学进行分析,针对问题提出信息化在模拟法庭中运用可以弥补模拟法庭无法显示前期准备和庭审结束后的法律活动的缺陷。宋蕾、倪晟、金炳尧,王璟瑶(2013)[6]对法学实验中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进行了研究,对信息化应用于法学实验室管理平台的可行性和基本设计进行了研究。其三,从高校信息化应用有效性方面进行研究。孙宙、李世牧、姚敏(2013)对高校信息的应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对高校信息化进行了定量研究,指出高校信息化建设差异明显,但是都有利用信息化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强烈愿望和决心,信息化建设关键在其应用效果。郝兆杰,赵阳,王开(2011)认为高校信息化有效应用是指信息运用到教学科研中去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针对性提出有效应用的具体做法。

因为法学教育模式的差别,国外有关法学实验教学信息化建设的研究资料不多见,但对信息技术在高校教学中的运用研究集中体现在美国的信息化校园计划中(TheCampusComput-ingProject),[7]其定期美国各级各类大学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报告,该计划在对美国大学校园信息技术应用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和研究的同时,还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议。以及亚洲的校园信息化研究项目组(TheAsiaCampusComputingSurvey)[8]获得了亚洲各国高校信息化发展的最新数据和资料,并指出目前信息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综观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不难看出,学者们对于法学实验教学与信息化的结合已达成了共识,并在如何实现法学实验教学信息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毋庸置疑,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力地推动法学实验教学信息化研究的深入,也为本项目的研究提供了不少可供借鉴的和参考的文献资料。但是,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法学实验教学信息化的前期建设方面,比如信息化与法学实验教学深度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行研究、法学实验教学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信息技术在法学实验中如何具体设计构建等,对目前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的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尚缺乏深入思考,对影响法学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效果的因素究竟有哪些尚未进行深入分析,对法学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如何具体操作尚缺乏深入研究。有鉴于此,本项目拟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为研究主题,通过规范的项目考察和实证调研,分析目前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效果的影响因素,探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的具体操作模式。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的意义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是指教学管理者、教师、学生在现有三种法学实验——虚拟实验、模拟实验、操作实验中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数字资源、智能软件等进行充分利用并产生良好效果的过程。法学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技能的重要教学手段。实验教学不仅为学生学习理论知识提供感性材料,为理解疑难概念铺设台阶,而且是整个学习的一部分,与理论教育密不可分,实验教学对于高校文理科各专业建设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随着对文科专业实验室认识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校的文科专业实验室建设已取得明显的进展。文科专业实验室的建设正在成为当前文科教育教学改革的一大趋势。就法学来说,法学实践教学创新的主要途径是建立法学教学实验室。在我国,由于缺乏特定阶段的实践性职业培训过程,这就有必要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进行教学方法的创新,引入法学实验课,组建法学实验室,建立与理论教学相配套的实践性教学平台,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充分应用教育资源,达到教育信息化目的。高校信息化建设初期强调基础设施资源建设,在发展完善时期更应关注现有资源的充分应用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效率,如果忽视该问题很有可能造成资源闲置浪费阻碍教育信息化的发展。对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进行研究,既可以避免法学专业教育领域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尝试探寻适用我校信息化建设应用的普适性方案,以期促进我校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第二,有利于教师掌握信息化实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当前部分高校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实践指导能力有限。信息化建设下的法学实验教学高度模拟实务操作环境,教师对此进行应用可以弥补自身法学实践的不足,且在频繁应用过程中掌握新的实验教学方法、提升自身信息化教学水平、提高法学实验课教学质量。第三,有利于锻炼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提升法律职业素养。传统法学教育下毕业生的实际执业技能与法律执业要求能力之间的差距较大。信息化建设下的法学实验教学利用情景模拟的原理搭建传统课堂与司法实务之间的桥梁,有助于学生在反复运用过程中锻炼法律实践能力,提升法律职业素养。第四、有利于增强法学实验课吸引力,提升法学实验课教学效果。信息化建设下的法学实验教学使得学习更直观、更具有吸引力,具有驱动力,在应用过程中能激发老师教学的创造力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形成师生的良性互动,可以不断完善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从而提高法学实验课教学效果。

三、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信息化应用的构建

对已经完成法学实验室信息化建设的兄弟院校、本校其他已经完成信息化建设的实验室、进行走访、调研、发现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本院师生进行座谈,开展问卷调查,充分了解本院师生对法学实验课程信息化应用的需求和建议。了解现状的基础上从应用者(高校教学主管、实验室管理者、教师、学生)角度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影响法学实验课程中信息化应用的因素,为实施方案的设计奠定基础。以法学专业实验课程中信息化的有效应用为最终目标,拟定实验课程信息化应用教学过程组织方案,编制实验课程信息化应用手册、制定实验课程信息化应用综合评价体系。围绕法学专业实验课程信息化建设应用做好配套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提升师生信息素养计划、培训实验课程信息化应用用合格师资、建立实验课程信息化应用激励机制、拟定实验课程信息化应用反馈改进方案。具体构建方案如下:

(一)通过法学实验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全校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达到优质资源共享目的。

(二)在法学模拟性实验教学中通过建立案件资源库、共享全程法律文书资料、开放视频资源和运用综合评价系统等达到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的目的。

(三)在法学虚拟性实验教学中通过对教师进行软件使用培训、对学生加强课内实验指导并鼓励课外自主实验和对实验成绩动态管理等达到对软件的有效利用的目的。

篇4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5)03-0014-03

一、法院判例分析法运用的契机与挑战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扩招和大众化教育时代的到来,法学专业教育方法备受关注。传统的理论教学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和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为此,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应当在法学教学中占据更大比重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其中,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法学实验教学在现阶段发挥的显著作用已为法学教育所关注。在法学实验教学方法中,一种新形式――判例分析方法是学生既熟悉却又未曾全面接触的方法,但对于学生而言,这种方法是学生获得法律经验的重要途径。19世纪末,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曾推广以案例教学和学习上诉法庭的判例作为将推理应用于法律学习的方式。作为一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它以法院的真实判例为讲授内容,培养学生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从更准确的意义而言,兰德尔开创的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是一种案例教学方法,与判例分析的法学实验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案例教学通过分析与推理上诉案件中的司法意见、对特定案例的分析推导出一般的运用原则。它对于学习法律分析与推理是一种有用的方法,但它很难让学生学到律师的其他技巧如解决问题、事实调查、交流、辩护、谈判、诉讼等[1]。

在法学专业中开展判例分析实验教学方法适应了我国法律发展的趋势,符合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判例分析的前提是法院的判例,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在十年前它还是法学教学的稀罕物,随着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法院判例将以每日数以万计的速度呈现于众人面前。通过网络公布判例的方法经历了漫长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以来,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为保证司法统一,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做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做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阶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第三阶段,《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早在2003年北京市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所有判决书,一般公民都可以登录北京法院网()进行查询。这是北京市法院落实司法为民50条推出的又一项新举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的判决书将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公众设立裁判文书查阅室,公民可凭身份证查阅。

在网络大数据时代推动下,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使得法学教育迎来了一个契机。无论是教学者还是学习者,再也不能静守在法学精深理论的书屋里埋头钻研,它将人们的视野迅速卷入到法院判例的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去,在这些判例中发现法律,学习法律。当然,对于法学教学而言,以法院判例作为教学的途径本身就是一种从未有过的实验。人们已经看到了判例公布带来的兴奋与激动,但面对判例的一片,又似乎有些彷徨。究其原因就在于,至今还没有一个针对法院判例实验教学的规范文本。甚至可以说,至今还没听说一所高校能够将它作为一门规范的课程纳入到教学中来。因此,在探索中前行就必要存在挑战。

二、法院判例分析法运用的意义

判例教学方法通过研究判例来掌握法理与法条,通过研究判例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很多国家在应用型法学研究中采用了这种方法。例如,在日本的法学界,广泛地存在着判例研究会这样的教学和研究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为东京大学民事法判例研究会,其开设的民法判例研究课程为4学分,时间为一年,主要的上课形式是研讨[2]。

(一)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

对判例的研习与对法学理论的学习是相辅相成的,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最终目的是实践,判例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部分,理应需要充分的研习。一方面,通过判例分析可以学习裁判中所蕴含的法官的思维过程;另一方面,裁判是对法律与现实最好的结合,通过对判例的学习可以弥补法律理论知识的僵化与滞后性带来的不足。同时,判例一般要比理论容易理解,在具体的运用中学习理论知识是学习法律的最好方式。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认定事实、分析证据和发现法律的能力

每一个判例都是由诉讼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组成的,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通过阅读判例,可以逐渐提高对诉讼事实的认定能力。特别是通过判例分析可以对法律事实之外的日常生活经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加以深入分析。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判例将案件所有的证据集中展示在公众面前,这就给证据分析提供了良机。最后,从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判例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产生了深刻的印象。因而,判例教学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掌握案件事实的能力、分析案情的能力、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能力和查找法律依据的能力。

(三)判例是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好方法

在判例教学的过程中,判例的意义并非只是为学生树立诠释法律的范本,法官在解释一种法律规范的含义时,或者对某种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思维路径时,有可能与课本中的知识不相一致,这样便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大胆地提出质疑,进而寻求答案。通过这种学习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判例是最容易促使学生接近法律思维的领域,因为判例取材于现实,生动鲜活,藏于判例之中的知识易于被学生领会和接受。所谓法律思维实际上主要是依据法律的思维方式,判例融合了诉讼事实和法律依据,融入了法官对法律问题睿智的思考,因此,通过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学学生学习的目的并非简单地对某个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而是获得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通过判例分析教学,可以使学生理解某一具体案例当中的价值的冲突过程,理解法律判断的决策过程,产生对法律制度、法律价值和法律思维模式的认同,这对于创新性法律思维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在判例研习当中,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进行互动式的讨论,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此外,判例分析法律实验教学还可能对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矫正地方不同法院的偏颇做法,为立法提供理论论证的基础等。

三、法院判例分析的教学可控性

(一)教学目标的可控性

实验本身存在多元的目标体系,在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根本目标下,努力创造模拟法律事务环境、建立真实的法律服务平台、创造法学学术研究平台、提供理论教学辅助平台和开设师生互动平台等。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主要想达到以下五个教学目标:第一,案件事实的叙述和分析能力。第二,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第三,证据运用能力。第四,文书写作能力。第五,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当然,这种教学方法并不期望所有的学生都能实现这五个教学目标,而是其中的两个或者三个或者更多。总的说来,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方法可以在增进法学知识、提高法律技能、培养法律思维等方面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判例分析虽然是对既有问题的讨论,但是并不预设标准答案。学生通过讨论的方式集思广益,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大大促进了学生自主性学习能力的提高。

(二)教学内容的可控性

鉴于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重要意义,在各高校时机成熟之时应当将其列为一门课程,特别是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学校,将其列入课程更显得十分紧迫。在教学内容上,主要包括案例的选择、判例阅读技能、法律关系分析、证据事实分析和判例分析报告撰写等。

判例的选择应以中国司法当前的问题为中心,以典型判例为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和《中国民事审判》等上的典型案例,以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公布的判例都是可以研究的对象。在选择案件的时候,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前确定并公告,同时初步确定判例分析小组和指导教师。小组成员最终提交的判例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案情介绍、各审判决、法律依据、裁判要旨分析、制度梳理、比较法研究、法律问题和法学理论探讨、总结等方面。鼓励具有创造性观点的报告。是否具有创新性主要在于判例在筛选时,因此,报告的主要的功能在于理论研习和制度梳理,并不以创新为目的。实际上,没有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没有融会贯通的分析能力,这种学习是很难完成的。这一教学过程可以通过教学周的安排和关键步骤上通过文件的形式进行指导,教学过程具有很高的可控性。

(三)教学方法的可控性

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是分组讨论、当面指导和报告形式,这种方法是实验教学的主要方法。分组讨论主要使学生能够形成一个团队,在各自学习的基础上交流分享学习经验。一般适合2到4人的小组,指定一名组员为主报告人。当面指导主要是在判例之后,小组成员开始判例的准备工作之后,具体内容有介绍案情、分析法律关系、阐述法律依据、分析裁判要旨和证据梳理等。教师在指导的过程中主要针对学生的回答进行倡议性的询问,并加以记录询问过程。最终由主报告人在教学总结会上作判例报告,介绍判例研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过程。

(四)教学效果的可控性

判例分析报告是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最终体现,在这份报告中融汇了学生整个判例的学习精华和教师的指导观点。对该报告的评估结果体现了判例分析教学效果的高下。另外,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实际上是一种过程性评估,其教学效果主要体现在指导过程中所记录的讨论内容以及最终主报告人作判例报告的讨论过程。当然,与以往的一次性考核不同之处在于,这种过程性考核的教学效果并不能通过一张试卷、一份报告获得,必须由多次、不同阶段的成绩评估组成。

四、判例分析法教学效果分析

以哈尔滨理工大学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实践为例,通过一学期的教学实践,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在整个法学实验教学实践样本中主要含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教学的规范化

在进行法学实验教学之前,需要制定明确的教学目标、教学设计、拟定教学大纲,以及安排教学日历和教学评估标准。只有完善的教学规范才能保证法学实验教学能够按照预计的目标达到预期的效果。哈尔滨理工大学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学目标是将诉讼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通过真实判例的研读、解析和反思,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培养和提高学生掌握和熟悉法律适用、证据适用等技能,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加深对各理论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的理解,培养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法律职业素养。学生通过本实验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初步掌握法律适用的方法和规律,掌握诉讼中事实与证据的相互关系,以及证据的运用方法,从而为其参加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奠定基础。

教学设计按16周,每周安排4学时进行。第1到2周进行判例查找和检索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3到4周进行判例阅读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5到6周进行判例法律关系分析技巧的讲授和训练;第7到8周进行判例证据链条以及律师、法官对事实与证据运用技巧的讲授和训练;第9到10周进行判例证据认定与法官心证的讲授和训练;第11到12周进行判例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和训练;第13到14周进行判例分析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15到16周进行撰写判例分析报告的方法和训练。

在教学评估上,采取过程性评估方式,即通过判例文本的检索、阅读、证据分析等平时表现给予成绩,最后提交一份判例分析报告。平时成绩和判例分析报告各占50%。

(二)法院判例的精选

在讲授之前,教师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查找教学判例。首先海选判例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公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指导性案例丛书。其中有部分案例可以采用法律诊所已经结案的案件。不适宜采用并未有判决的社会热点事件,那样达不到法学实验教学的目的。

然后,精选的判例主要是有教学针对性的判例,如判例阅读训练可以使用篇幅较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判例;判例证据运用则宜采用证据种类较多,认定过程复杂的判例。

(三)教学效果的评估

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应采取教师评估和学生自我评估方式,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批判性的反思和提出教学建议。教师从关注学生的积极性、法律思维的过程、技巧的掌握熟练程度以及所提交判例分析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判例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师应当是具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学校也应当提供必要的实验室等硬件设施。另外,实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问题,还有待于在教学实践中评估数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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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8-0181-01

化学是农业类中等职业学校畜牧兽医、农艺、园林等专业必修的一门重要基础课。乙醇是学生比较熟悉又在专业中相对应用较广的内容,是学生学习的第一个重要含氧有机化合物。它既是联系乙烷和乙醛性质的桥梁,又是掌握羟基化合物性质的代表物质,在有机物的相互转化中处于核心地位。学好这一课,有助于学生抓住官能团的结构和性质这一关键,确认结构决定性质这一普遍规律。

在导入新课环节,播放学生熟知的与酒有关的歌曲——《祝酒歌》让学生欣赏,并提出问题:酒文化源远流长,古往今来传颂着许多有关酒的诗词歌赋。那酒的主要成分是什么?其性质有哪些呢?学生对于酒的主要成分是乙醇并不陌生,但对于其性质相关问题的回答却有难度。通过这种导入新课方式,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了学习热情。在学习新课环节,以三个探究活动为核心,层层递进,学习新知。

一、探究乙醇的物理性质

以往教师在教授物理性质时,都是让学生直接背下教材上所写的知识点即可,而本节课则是由教师引导,使学生发现问题并利用网络搜集与酒文化相关的资料,通过动手实验,探究总结出来的,这样会使学生印象深刻,对知识理解得更透彻。

首先,展示乙醇实物,引导学生从“看、闻、验、查”四方面出发,充分利用感官闻其气味,观察颜色、状态。

其次,通过网络资料让学生了解有关蒸馏酒的小常识,得知我国早在唐代就已将蒸馏技术用于酿造业,并阅读博览会上茅台酒破瓶香四座,荣获国际金奖的小故事,引导学生说出利用乙醇沸点不同可将酒液进行蒸馏分离及乙醇具有挥发性的性质,使其了解祖国悠久的酒文化,树立民族自豪感。

接下来提出四个实验方案,让学生探究乙醇的溶解性。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及时指出并纠正学生不规范的操作,从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其认真的学习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最后,由学生归纳总结出乙醇的物理性质。本环节的目的是让学生学会利用网络资源,甄别信息,通过亲身验证得出结论,培养科学的学习观。

二、探究乙醇的分子结构

首先,给出乙醇的分子式。让学生与已学过的乙烷分子式相比较,引导学生猜想并动手组装分子结构模型。在乙烷结构的比例模型中插入一个氧原子可组合出两种互为同分异构体的结构。那么,如何判断出哪一种是乙醇的结构呢?分别从三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分子结构中含有O-H键的物质能与金属钠反应,含有C-H键和C-O键的物质不能与金属钠反应。学生操作实验,证实乙醇能与金属钠反应,从而确定乙醇的分子结构是含有O-H键的这一种。接下来向学生讲授O-H键是羟基原子团,是乙醇的官能团。突出从烃到烃的衍生物的结构变化,强调官能团与性质的关系。本环节通过分子结构模型的搭建,可提高学生科学探索能力,增强直观感,将抽象问题具体化。

三、探究乙醇的化学性质

首先,是乙醇与金属钠的反应:学生动手实验,对比乙醇和钠、水和钠反应的现象,通过观察发现乙醇与钠反应比水与钠反应缓慢。教师进行启发:由于乙基的影响,乙醇羟基中氢原子不如水分子中氢原子活泼,所以反应比水慢。 教师进一步讲解产生此现象的原因,并通过动画模拟乙醇与钠反应的断键过程。

第二个化学性质是乙醇的氧化反应:点燃酒精灯,学生观察现象并回答出乙醇能在空气中燃烧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同时放出大量的热。

接下来是乙醇的催化氧化反应:设问如果反应条件改变,有铜参加了,那产物还会是水和二氧化碳么?学生按照实验步骤进行操作,观察并描述实验现象。教师告知学生经反复操作产生一股刺激性气味的物质是乙醛,并动画模拟乙醇催化氧化反应的断键过程。

本环节的目的是通过动画模拟将微观现象宏观化,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从结构角度加深对乙醇化学性质的理解。

在新知拓展环节:让学生观看驾驶员酒后驾车、酒精中毒等引起危害的相关视频,让学生通过网络查找出如何判断司机是否饮酒的方法。目的使学生认知化学与生活联系的普遍性,引导学生关注生活与环境,学以致用。

在巩固新课环节,打开资源库让学生做习题并回答与专业应用相关的问题,检测学生活学活用的能力。

在本课结尾告诉学生适量饮酒有益,大量饮酒伤身。请同学们谨记酒的两面性,让酒给我们带来健康和幸福。

在本节课的教学过程中,采用信息化教学技术与动手实验相结合的探究方式进行教学,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自主探究,以每个问题的解决为评价标准,驱动学生不断地探索学习,从而体现了本课教学研究中“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指导思想,使教师由传统模式化学课的讲授者变成了组织者和引导者,并体现了职业教育“做中学,做中教”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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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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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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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3学年第一学期,我在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分院法律专业一年级权”为题目,探讨法理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结果几乎所有以此为题的小组都在其演示文稿中都集合了关于如何放弃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进行放弃继承权公证等民事法律知识,使法理学课题被错误理解为继承法课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学习底子薄和听课注意力不集中所致,对此,只能依靠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学习和一定的课堂纪律要求来解决。

五、我的体会:

在本次实验中,我除每班占用大约四个教学课时进行“课堂调查”“课题指南” “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和“多媒体文稿演示讲评”外,其余工作均在课余时间进行,同时也正常完成了法理学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见学生体会),更主要的是“诊断”出了法律专业大学新生在专业课学习方面的一些“病灶”,便于在今后的教学中改进教学。同时,我个人也有如下几点教学体会:

(一),此种教学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直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是培养下列能力:1、寻找和发现问题的能力;2、文献搜索和综合运用能力;3、主动分析和理解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能力;4、团队协作的能力;5、计算机操作运用能力;6、课余自学能力。将这种教学方式作为学生期中考查项目和评定平时成绩的根据,是完全可行的。

(二)、事先要对学生进行课堂调查,事后要进行反馈调查。

(三)、培养学生文献搜索的能力至关重要。我国法律专业大学生“动手”能力不足的首要问题是:遇到案例不会查找和搜索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本次实验中,教师进行“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是一种创造性的新型教学方法,对于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很有价值,可以作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强化在理论和实践之间进行“头脑搭桥”的一种教学工具。

(四)、要使学生的注意力始终牢固的集中在课题问题和课题结论之间,防止学生课堂注意力和兴趣的转移。

六、本报告附件:

1、 课题单元计划 7、课题单元计划实施表

2、 课题指南 8、 计算机使用规则

3、 学生分组名单 9、 评价量规(成绩表)

4、 学生体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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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0-0249-02

实验室的建设与教学成为了提高高校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基本途径,实验室是实验教育教学的重要载体[1]。我国的教育部门对于法学专业的实验室相关工作颁布了明确的条令,对以理工科为主的实验室示范中心进行了初评和复评。目前来看,法学专业的实验室建设比较有特色,与传统的实验室建设相比较具有迫切性以及自身的特点,因此出现了一些冲突与矛盾。本文将主要结合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研究为主,以期提出些许相关的参考意见。

一、法学实验室功能

1.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相关教学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动手能力,继而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2]。以模拟法庭为例,模拟法庭一方面能够有效克服传统法学教育教学的弊端,继而推进职业素质教育;另一方面能够有效转变师生地位,注重实践性的教育教学。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培养法学学生的综合素质,锻炼其实践能力。除此之外,建立法学专业实验室能够充分地体现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其发挥出创新性,让教师认识到单纯的学术理论教育是远远不够的。

2.社会服务。法学专业的实验室可以相应地对社会开放,适度地进行司法鉴定等相关项目[3]。法学专业实验室与司法的相关结合十分紧密,将法学专业实验室建成开放性的实验室能够充分地完善社会服务机制,既能够受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又可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双赢。就现阶段的相关研究来看,诸多公安部门的刑事实验室技术机构所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大部分均是通过联合办案以及办相关科研培训班等形式继而解决基层公安部门技术设备力量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独立学院也可以获得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

1.符合社会科学的规律性。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结果显示出不确定性以及多样性等特点,因此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稳定性以及重复性。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就是一张纸或者一本笔记本,在此基数上加上计算机的相关研究技术,研究的问题是个别的,不是总体的,因而无法进行总体验证以及客观的评价标准。实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书本中的所规定的相关原理以及定义等进行求证,继而加强实验者对相关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法学专业中对同一个法律以及法规在不同时代以及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司法裁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对一些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裁决处中也有可能得到不一样的司法裁决结果。从法律本身的角度来看,法律应该保持着司法的统一性以及利益的平等性,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能因为法律本身是人类制定出来的相关行为规范,所以法律本身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法官在裁决的过程中无法避免自由裁量权[4]。

2.法学实验教学已累积多年经验。就现阶段的相关研究实验来看,法学实验室的教学已经累积了很多年的教学经验。尤其是对独立学院来讲,相比起普通的高等院校,独立院校以培养应用型的人才为主,所以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对于人才的培养更为注重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建立的法学实验室亦有多年的历史。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忽视了法学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性。从实验项目的角度来看(以刑事案件为例),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主要突出的教学手段是从结果来追寻原因,从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与内容等方面来体现出实验室的特点;但是从性质上来看,侦查案件属于非验证性。简单来说,就是在已经确认的相关条件下,例如嫌疑人或者涉案材料等不太一定能够达到预判结论的支撑条件。上述信息中所蕴含的信息与条件在与刑事案件进行关联的过程中存在未知性以及不确定性,所以让实验组织者不能够将现阶段所有的局部已知条件作为实验的确定条件来使用,反之,应该作为实验室相关指标中的一个问题来进行研究分析。总而言之,法学知识中所产生的相关稳定性以及一致性不具备理工科实验室的可供验证的特征,因此上述原因成为了某些学者觉得法学实验室不必过于重视的主要原因[5]。

2.单一功能的法学实验室不能满足综合实训。目前来看,独立学院的法学实验是仅仅建立了基础实验室,没有建立专业型以及拓展型的实验室,单一功能的大学实验室不能够满足相关要求。基础实验室中主要的侧重点在于基础实验,以案例的诊断为基础,再根据法学理论课程的基础知识进行研究分析,以期能够加深学生的印象。

3.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独立学院对于实验室的相关建设资金投入不到位,诸多资金都被用于其他实验室的建设当中。

4.缺乏专业的实验教师。由于独立学院本身在师资服务的建设方面比较有限,因此与传统的普通高通学院有一定的差距。目前的相关研究来看,独立学院的实践教学基本上是克隆母体学校,简而言之就是依靠着母体学校的师资来保证实践教学的相关工作。教师队伍一般是由兼职教师以及专任的教师来组成,其中兼职教师占据的是主要地位,而专任的教师相对来说学历比较低,所占的比例也比较低,专任的教师大多是在研究生毕业之后直接任教,因此与法律的相关接触基本为零[6]。与此同时,专任的教师其任务比较重,需要面临职称考试以及提高学历等诸多问题,对于国家的一些司法考试却很少花时间,就算有部分任职教师通过了司法考试却也没有多余的时间去参加法律职业的相关实践,因此就出现了诸多教师一证在手却从来不参与相关刑事案件的情况出现。

5.缺少制度支撑。目前的相关研究资料结果显示,文科实验教育教学并没有被纳入到独立的制度体系建设中来,我国的教育部门没有提出针对性的实施考核指标。对普等高等院校都没有进行相应的评估制度,没有进行刚性的量化标准评价,何况是对于独立院校来说。在现阶段我国强调实践能力的大背景下,法学专业的实验室教学的推动不够明显[7]。为了有效保证法学实验室的执行力度,需要在完善的规范下进行相关操作。其主要内容包括院校的两级规划、教育教学的计划大纲、人才队伍的建设、实验人员的考核机制以及实验教育教学的体系制度,上述内容比较复杂烦琐,一旦缺乏了刚性制度的支持就会难以顺利开展。以物证技术实验室为例,教育部门针对普通高校的实验室开展物证技术的实验研究寥寥无几,对模拟相关法庭的情境设置则比较多。

四、加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的有效措施

1.树立正确的法学实验室建设意识。相关部门对于法学实验室的建设已经开始逐渐提高重视意识了,根据国家在实验室教学中的相关示范工作中表明,对技术性的基础实验课进行了合适的评审。从相关政策来看,各个省市级能偶具有促进实验室建设的作用,法学专业中加入评审动作能够让法学专业实验室的教育教学功能进一步的深化,继而较强树立正确的法学实验室建设意识。

2.完善法学实验室功能。以辽宁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为例,在2008年以后修订了实验教学体系,该中心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室规模以及运行等方面均处国内翘楚。经过不断发展,辽宁大学法学实验教学提前完成了实验室建设从单一实验室向综合实训的转变,将单一认知能力的培养逐渐向应用与创新相结合综合能力培养的转变。

3.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新增仪器设备;二是接受社会捐赠;三是扩大实验空间;四是新增实验辅助人员。

4.培养符合法学实验室要求的师资队伍。培养双师型的师资队伍,独立学院聘请的法学教师大多来自普通高等学院的说教师,而培养符合法学实验室要求的师资队伍则不仅仅只看学历的高低与职称的高低,应该相对而言更为注重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的教师比例,大量培养法律界的专业人才来担任兼职教师。

五、结束语

独立学院是我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持续发展的一种产物,独立学院也是高等本科教育的第三层次的学院。但是,独立学院在师生资源以及相关教育教学经验等方面有别于我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学校,独立学院本身有着其自己的特色。而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在我们学习的过程中,需要从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设属于独立学院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李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力培养的思考――以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的办学实践为例[J].职业技术教育,2014,13(23):23-26.

[2]张振中,蒋南成,底世清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探讨[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11,28(6):994-998.

[3]莫万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路径分析[J].皖西学院学报,2010,26(3):37-39.

[4]马兵.“全程全员”实践教学模式研究――以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J].邢台学院学报,2013,28(1):16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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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0-0273-02

一、引言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在于经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高等学校应培养具有应用型复合型的专门人才。基于服务于地方经济、促进地方法治以及满足人才市场的需求,国内各地方高校应培养立足国内、根植地方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门人才。尤其是法学专业的自身特点、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作为地方高校本科的应然性职业教育要求,决定了强化实践教学应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

无疑,这种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需要推动地方高校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多方位构筑特色实验实训平台,全面提升实践教学水平,完善实验实训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突出学生的主体意识,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才能有效服务于地方高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要求。

尤其是,需要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法学实践基地建设及完善相应的实验实训网上操作系统,实现校外司法实务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法学教学过程,且校内实践导师也以多种方式进入实务部门参与社会实践,共同探讨和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并加强相互学习交流,促进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与实务能力的提高,形成校企合作实验实训互动机制。同时,研讨实践教学的考评体系,建立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考核评价的科学标准,动态、适时监控实验实训教学效果,切实推动地方高校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值得强调的是,虽然近年来各地方高校不同程度结合自身的实际对法学实践教学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开展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教育、强化校企合作法学实践基地建设并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等,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如据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网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183所高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其中地方高校占一半以上,但与全国性高校相比,不仅案件来源稀少,学生的受益范围也相当有限,成效甚微。因此,地方高校如何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对实现个性化和特色化发展显得尤为必要。

二、地方高校法学实验实训教学存在的问题

第一,办学理念落后,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性教学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本科课程过分强调理论教学,理论与实践教学安排不合理,注重实务类课程的教学,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和职业技巧培训,实验实训课程体系尚不完善,如模拟审判、诊所教育、法律实务实验、法律谈判实验及相关实验实训课程未能纳入日常的教学课程体系及计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多以微薄的津贴予以补足。尤其是实践教学中相关关系处理不当,如不能处理课内实践与课外实践、第一课堂、第二课堂、第三课堂和第四课堂之间关系。

第二,地方高校投入到法学实践教学的经费严重不足,尤其是实验实训教学场所建设投入不足,已成为法学本科专业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瓶颈。一是虽然部分地方高校设立了模拟法庭,但其设计、设备和规格仍显落后。二是法律诊所、法律实务实验室及法律谈判实验室尚未普遍设立,即使个别院校设立,但其地点、空间和设施仍不能适应诊所教育的要求。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指导机制不健全,校内实践性教学场所在教学中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三是因为人员、经费和体制等诸多原因,校企共建实践基地常常成为形式。在各个实践场所、基地的实践教学常使得实习学生成为受欢迎的“勤杂工”,因此实验实训效果难以保证。

第三,法学实验实训教学缺乏系统理论指导。如多数地方高校法学模拟审判的教学方法单一,教学内容缺乏仿真性,模拟的案件案情过于简单,“走过场”、“形式化”风气浓重,甚至部分高校引入网上仿真训练系统。但是,对学生的模拟审判实践和网上仿真训练缺乏统一、明确的考核评价标准,指导教师对于自己在模拟审判、实验实训教学中的地位、作用缺乏明确的认识。

第四,“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提升需要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强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作为保障。但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地方高校教师大多司法实践能力不强,实验实训教学成为“学院派”的“短板”。而且,由于现有的各种考核机制未能将实验实训教学业绩纳入奖惩的依据,因此到实践部门挂职或定期交流的内在动力不足。同时,虽然实务部门的指导教师实践经验较为丰富,但理论有所欠缺,加之自身业务缠身,多数无暇顾及履行职责,自然难以有效指导实践教学。

第五,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存在诸多缺陷。一是理论性课程中的实验教学评价效果的虚化;二是实训教学中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存在随意性;三是在实践性课程教学中评价主体主要是单向的,即学生难以评价老师,指导教师可评价学生;四是对教师评价结果的使用不合理,如在职称评定中未能有效纳入教师的实践教学成果,极大挫伤教师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三、地方高校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改革的路径

1.理念的转变是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改革的关键所在,没有理念的根本转变,加强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或流于形式或陷入困境,实践效果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地方高校应树立以实践性教学为先导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理念。其主要依据在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法科学生法律职业能力获得的主要路径。而且,“厚基础、宽口径”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也须以实践性教学为先导。这必然要求地方高校由传统的重法学理论教学轻实验实训的模式转变为理论教学实验实训并重模式,切实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进一步提高其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学校安排、布置的实验实训活动也不至于流于形式。

2.构建一套符合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有效组织和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的科学理论,进而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实验实训教学规范。同时,总结、设计一套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的实验实训教学方法体系,探索有效的“量体”地方高校的实践教育模式。如在实验实训教学方法体系及其规范要求设计部分,应重点突出实践实训教学的“高仿真性”要求,即通过各种教学方法的协调与融合,在具体规范制度要求下开展实践实训教学,充分保障实践实训教学的真实性,尽量避免和减少“表演式”、“过场式”的实验实训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

3.各地方高校可以依托学校的优势学科的背景,注重学科交叉,重构体现各自相关优势学科和特色,以厚基础、重复合应用课程为基础的实践实训课程体系,打造特色化实验实训平台。没有特色就没有真正的发展,特色是学科建设的关键因素。因为只有特色化的实践教学,才能避免“趋同化”和“千校一面”情况。如地方财经类院校法学学科可与学校经济管理类示范实训中心相联结,充分利用跨学科实验实训资源,努力实现相关实训中心之间的融合与支撑,形成实践教学共享平台,让学生完全置身于全真的职业环境,真实体验相关业务训练,养成法律思维。

4.形成校内外结合、专兼职统一的法学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成长机制。教师队伍建设是实验实训教学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历来也是地方高校实践教学的瓶颈。因此,加强实验实训教学,破解其过程中遇到了困境,需要一支既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作为支撑。基于此,应制定相应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有计划定期委派校内教师赴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实务部门参与社会实践或挂职锻炼,积累实务经验。同时,分别聘请当地法院、检察院、律所及其他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相关人士到学校承担教学任务,构建一支熟悉社会需求、教学经验丰富、专兼职统一的高水平实践教学队伍,形成校企合作联动教育机制,有效增强实践教学指导队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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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专业教育困境

1.1 法学本科教育发展过快

根据教育部对2006年上半年的统计,全国已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超过600所。从1999年扩招到现在,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据统计,截至2006年,中国普通高校达到了1867所,其中民办高校276所。2006年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规模达到540万人,高等教育在校学生总规模超过2500万人。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高等教育大国。

1.2 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和结构的问题成为突出矛盾

高等教育的数量和规模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质量和结构的问题成为现实的突出矛盾。目前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一方面大量的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又有很多单位的招聘岗位寻觅不到合适的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的人才培养不是过剩,而是依然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到目前为止,可以说中国法学教育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规模大的局面。然而,面对这种空前大发展,诸多矛盾也已日益显现出来。尤为突出的是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确定,即法学院系究竟是以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律学者为己任,还是应当以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为宗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定位不仅关系到毕业生的适应能力和是否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且也关系到法学教育的健康延续。因而,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就显得至关重要。针对本科法学教育来讲,存在的问题就是把法学教育目标定为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

1.3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

随着大学的扩招,毕业生人数迅速增长。1977年只有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设有法学专业,在校生为232人。2001年设有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已达292所,2005年增至559所,2007年为603所。每年法学专业毕业生是1977年的千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早在2002年便已出现。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在187位。到了2005年便成了末位。

总之,毕业生的出路无非是考研,继续深造,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或兼做其他工作,但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与人才市场的需求,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面对这种的情况,只能改革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方法,走诊所式教学之路,以适应社会需求。

2 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设计

2.1 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概况

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同我们所说的案例教学法,都是舶来品,都是从美国引进的新的教学方法,而且诊所式法律教育比案例教学法更为新颖,更是现代教育理论建构主义产生的先进教学方法。它是以讲授法律实务与律师技巧为主要授课内容,以角色模拟教学、单独指导教学、合作式教学、反馈式教学、评估式教学,阅读式教学等方式为主要教学方法,以为真实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途径,将教学活动置身于社会实践的背景之下,通过在实践中的互动式学习,达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紧密结合。也可以这样讲,诊所式法律教育所说的“诊所”一词,来源于医学院,说明法学与医学具有同样的特征,既需要理论,也需要实践。在诊所教授的指导下,学生为各式各样的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达到他们各自的学习目标。在办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诊所学生的能力得以检验,即使是在经验丰富的诊所教师的密切关注和控制之下,诊所学生仍能强烈地感觉到他们在当事人心目中的主要地位,学生成为咨询员、调解员、诉讼人,甚至是在满足当事人不同需求、适用不同法律过程中,充当了普法者和教育者。

2.2 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教学内容

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教学内容可以设计得丰富多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实验项目:

2.2.1 模拟法律咨询

通过模拟实验各类法律咨询的过程,使学生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独立地学习新的知识,运用新的理念和法律解决相关的案件和实际问题。

2.2.2 模拟会见当事人

通过模拟实验会见各类当事人的过程,使学生具有一定的组织策划能力,决策应变能力和协调公关能力,会处理一般法律事务。

2.2.3 模拟事实调查

通过模拟实验事实调查的过程,要求学生认真学习掌握事实调查的基本理论和实务中的方法、技巧问题。

2.2.4 模拟法律研究

通过模拟实验法律研究的过程,使学生掌握检索法律资源的方法,拓展了学生的学习思路,开阔了学生的视野。

2.2.5 模拟调解

通过模拟实验调解民事、刑事和非讼案件的过程,使学生具有较好的法律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

2.2.6 模拟谈判

通过模拟实验民事、刑事谈判的过程,使学生基本做到会想、会说、会写,语言文字准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

2.2.7 模拟讯问、询问

通过模拟讯问、询问的过程,使学生掌握讯问、询问的技巧、方式和职业操守。

2.2.8 法律文书写作训练

通过训练书写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使学生掌握主要法律司法文书的写作规范和技巧。

2.2.9 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实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过程,使学生具备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分析解决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一般案件和其它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2.3 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教学方案

根据诊所式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特点,设计如下教学方案:

(1)由指导教师通过多媒体课件和相关视频展示,讲授每个实验项目的内容、步骤、职业道德和注意事项等。

(2)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并由小组成员推选组长一名。

(3)由指导教师指定实验的案件材料或由学生(下转第110页)(上接第50页)自行拟定案件材料。

(4)以小组为单位,在组长的主持下,讨论确认本案的相关法律,设定目标,理清思路,,分配角色,并选择策略及做好程序准备。

(5)以小组为单位,展开实验,并做好实验记录。

(6)各小组依次汇报实验过程及实验结果。

(7)各小组相互讨论实验心得,交流经验。

(8)教师点评总结。

(9)各小组按照各自的实验情况,撰写实验报告。

【参考文献】

[1]徐显明,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状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王立民.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刘晓东.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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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内涵

一般认为,法律实践教学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为配合法学理论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包括:如针对课程不同内容,进行的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辩论等“模拟教学”;如为给学生创造理论联系实际的锻炼机会,组织不同年级的学生参加的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等“社会实习应用教学”,以及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专门安排学生参与的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实践活动。

但目前,各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认识并不一致,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的实践教学形式不统一,实践环节的学时安排、开展模式、成绩评定方式及实践设施、师资情况也千差万别,发展极不平衡。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课堂内实践教学,即课堂案例讨论、课堂模拟法庭、课堂辩论等;二是课堂外实践教学,即认识实习、毕业实习、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这两方面各有优缺点,应相互借鉴、补充、包容。事实上,某些实践教学已实现了课堂与课外的衔接,例如法律诊所既包括课程教学,也包括诊所实际锻炼;有的高校将模拟法庭、课堂辩论扩充为课堂外的实践教学环节。从现阶段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看,课外实践教学形式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如法律诊所的设立、模拟法庭专用教室的配置等;而课内实践教学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充实、深化内容,如案例教学的具体环节安排、案例的选择标准、成绩评定方法等,且两方面均应配套师资、教材的建设。

二、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1.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一般认为,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职业基本素质上应具备六方面能力:第一,扎实地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并清晰地了解这些概念、规则及制度背后的理念与价值;第二,明晰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结构以及司法救济程序;第三,具有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与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论证法律判断;第五,正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不同的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第六,在实际工作中具备不断自我学习以掌握法律新知识的能力。这六大能力,都离不开对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运用实践教学方式开展法律教学,能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紧密相结合,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学习能力,更好地完成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通过实践教学的开展,能够使学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生动地学习法律知识,“以法眼看世界”,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和实践双提高”。

2. 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各高校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但在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仍然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仍以“灌输式”的课堂讲授为主,教师仅仅就理论和现行法律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国内许多著名的法学教育家都曾指出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认为实践教学是改革的根本措施。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谈到“我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方法落后。现在的多数法学本科教育采用的方法是教师在上面照本宣科,而学生在下面记笔记。教师既没有提供与学生在知识和思维上相互进行挑战与应战这一教学相长的空间,也不去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应对实际问题,训练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法学本身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律实践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独立的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所以,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否则就会作出错误的规范,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走向反面。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决定的。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法律的。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主要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有: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毕业实习)。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尽管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就拿模拟法庭来说,首先,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是复杂的智能技能。教育学的教诲是:“智能技能的重要特征是学习任何一种技能之前必先学习更简单的技能。”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分析好案例、熟悉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规定,而且承担不同角色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学习重点。然后,再以模拟法庭审判过程的方法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诉讼能力一并展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往往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式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及技能,要进行完整个模拟的法庭程序必须拥有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而程序法多在大学二年级才开始学习,所以大学低年纪的法科学生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学知识,要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是非常困难的,也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大四毕业班的学生由于写毕业论文加上找工作的压力,往往无暇参与,模拟法庭实际适用的阶段非常有限。其次,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把握基本的知识及技能,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他只能采取快捷方式恶补,这样的方法学习到的法律内容不会久留,因此对学生没有长远好处。第三,一次模拟庭审耗时甚多,角色有限,既不能保证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也不能给予学生有多次练习的机会。总之,模拟法庭作为学生活动有它的优点,但作为技能培育方法却存在着多种缺点。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骤增,给实践教学的组织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指导老师和试验室资源的有限性,难以保障每个学生拥有足够的实践机会。另一方面,学生数量过多也使得实习、法庭观摩也难以集中安排。由于实习生众多,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也不够重视,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等,实习效果参差不齐。而且,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多数学校程度不同地忽视了这些教学形式的建设,对之缺乏规范的治理,使本来就极为有限的实践教学活动在实际上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学校甚至这些基本的教学环节在形式上都没有健全。一般的的法学本科的院校都有组织法庭观摩活动。而在毕业实习方面,由学生人数众多,94%的院校都采取学生自己联系和学校安排实习单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完善和更新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建议

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实际运用中尽管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但其在增强学生的学习爱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为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来加以实现。

1.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

针对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加以完善:

第一,在教学计划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加重实践教学活动设置和评价的比重,在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强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

第二,增加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建立、改善实践场所和设施。如扩建刑事侦查和证据实验室,增加试验设备,按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模式建立专门的模拟法庭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保障学生都能有足够的实践机会来把握实践的技术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

第三,根据招生数量配备适当比例的教师,同时提高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自身多参加一些法律实践活动,正所谓,师高弟子才能强。

2. 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

实际上,每一种实践教学方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其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因此,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都显的尤为必要。

可采取的实践活动有社会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等。社会调查是通过组织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而获得对社会的熟悉。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诊所法律教育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课堂模拟练习;一是真实案件的。在课堂模拟练习中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件,而是由指导教师设计各种虚拟的场景,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当事人、律师、证人、检察官、法官等,就案件问题进行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使学生在教师完全控制的场景中学习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技能。在操作过程中,学生还可以互换角色,以便在同一场景中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直接真实案件是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最本质的特点,学校的“法律诊所”直接面对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主要是进行社会法律援助工作),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实际的法律服务工作,会见当事人,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乃至各种法律事务,让学生在一个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去锻炼自己的法律工作技能。法律诊所教学还运用定期的课堂研讨会,为选修同一课程的学生一起锻炼技能、讨论案件、相互交流、共同解决案件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创造机会。这种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有利于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对改革和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颜河清:法学案例教学价值论纲[J].法制与社会.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