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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申请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08 21: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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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申请书

篇1

    2010年5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各种执法文书进行了规定,其中所附文书样式中的第一个文书即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该申请书所附申报资料第8项明确载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对此,有人认为,这只是申报资料中的一个记录项,并非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项,环境影响评价(以下除有关规定名称外,简称环评)审批并非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其理由主要有:设定餐饮服务许可的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无环评方面的要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环评要求,只是在第十条第七项作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性规定;唯一与环评有关的是《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所附申报资料的第8项标注,将环评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缺乏依据;目前在工商部门尚未明确环评是否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之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若把该资料记录项僵化地设定为许可条件,有越权之嫌。关于环评审批是否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这一问题,各地存有不同态度,因此在实际操作上也不一致。对此,笔者认为环评审批是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原因在于:

    一、餐饮场所一直都被纳入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

    (一)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中均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4月1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2008年10月1日废止);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08年9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项目录均将餐饮场所纳入了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并且,2009年11月24日,环境保护部在《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评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中明确,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也应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关于这一解释,有人提出,2006年10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中有着不同的解释,即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此不需要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如何认识这两个解释,笔者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既然法律授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名录,那么,在建设项目的分类认定这一问题上,环境保护部的解释才属于有权解释,国务院法制办无权对其进行解释。

    (三)2010年1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国家环保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对饮食业单位的选址、总平面布置、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要求、排水与隔油要求、噪声及振动控制要求、固体废物控制要求等予以了明确。

    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中应当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欲作餐饮场所的项目应经环保部门验收并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要求,否则,该场所不应作为餐饮场所使用。

    (二)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之所如此规定,因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容易造成对居住环境的破坏,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容易引发邻里纠纷和公众对政府部门的投诉。因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作为餐饮服务用房。如果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允许将住宅改变为餐饮服务用房的,还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我国很多省市也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评;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该市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新设可能产生油烟、烟尘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经营者在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报告时,应当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报送工商行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饮食服务业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不易造成环境污染纠纷。苏州等地也专门出台《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餐饮业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等等。

    由上可见,我国从上到下均对餐饮业环境保护方面作出了规定。虽然上述中的很多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餐饮业制定的,但是,这些规定一经公布生效,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个人和单位在相关工作和生活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中,许可机关和申请人自然也应执行上述规定。

    之所以造成目前很多地区不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一是如上所述,国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均没有环评方面的明确要求。二是有关机关和个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缺乏通盘性的把握,致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只执行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没有执行其他有关餐饮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三是环保部门没有全面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没有对被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餐饮场所全部实施环评审批,没有依法全面查处未经环评审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这在很大程度上放任了依法应经环评审批而不经环评审批的行为。四是不同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比如,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需要办理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环保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一行政法规已明确了环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之间具有先后关系,也就是说已明确规定环评审批是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而工商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一条款只表明环评审批是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条件的一个由环保部门执行的许可,只明确了建设单位具有经环评审批许可后方能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义务,却没有表示“工商部门对未取得环评审批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因此,工商部门并没有将环评审批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的义务。如此就发生了很多未经环评审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也能取得营业执照的现象。

    三、很多地区已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

篇2

(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提供股东证明材料;(股东是法人的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需身份证、手章)

(二)办理营业执照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授权书及委托办理书

3、场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验资报告

5、任职文件

6、出资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7、股东会议通知

8、股东会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报告

注:清华大学技术入股需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并盖章,专利证书并需专家评估。

联系电话: 0319-7867819

二、商业银行开设临时验资账户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人代表手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4、填写开设验资账户申请表

三、办理企业银行开户证

按核准名称申请书上的注资打款到验资账户,银行出具对账单、进账单并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提供资金到位资证函、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

联系电话: 0319-7836053

五、公安局刻制公章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刻制公章审批表

六、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企业公章、法人手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联系电话: 0319-7867302

七、办理税务登记证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业公章

6、场地证明

7、验资报告

8、会计资格证

联系电话: 0319-7867778 (地税)

八、发改局办理备案证

1、项目申请报告

2、申请立项请示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专家报告、节能评估

6、有资质单位出的可行性报告

联系电话: 0319-7867019

九、环保局办理环评报告

1、项目申请报告

2、备案证复印件

3、规划选址意见

4、土地预审意见

联系电话: 0319-7867128

十、国土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请示

联系电话: 0319-7867108

十一、规划局办理规划初审意见及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规划初审申请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初审申请

3、备案证复印件

4、选址所在乡镇批复

(二)选址意见书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

篇3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预名审批通知书(市工商局外资科办理);

3、投资企业双方共同制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企业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合同、合作章程(合同章程中外方收益部分应载明为收益分配比例,不要出现借款等语句,合同为原件,章程为原件);

5、合作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

6、投资企业双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双方成员委派书;

7、加盖工商局公章的中方企业营业执照;

8、外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自然人出资提供身份证明;

9、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外方投资企业资信证明;

10、合同、章程如不是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则需双方法人代表给签字者的“授权委托书”。

11、特殊项目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特殊项目需提供部门意见、外方经以人民币出资需提供人民币来源证明、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12、县发改局项目核准意见(县内办理);

13、县环境资源保护局意见书(县内办理);

12、环评报告(有资质的单位);

13、县国土资源局土地预审意见书(县内办理);

14、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外商独资企业

1、外方投资者向外资企业所在地行政(县商务局)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外资企业可研、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的报告

2、县发改局项目核准意见(县内办理)

3、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资企业章程

6、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给法定代表经过公证的委派书

8、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

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10、特殊项目需提供主管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外方以人民币出资需提供人民币来源证明、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资企业需投资者之间签订协议或合同等。

11、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县环境资源保护局意见书;

篇4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条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申请项目采用评审制。

第四条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资金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全部产品或主业产品属装备制造业产品的企业;

(二)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规范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制度,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

(三)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生产设备;

(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其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

第六条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项目。

(二)重点扶持且经认定的市20家装备制造重点企业。

(三)配套获得国家、省财政支持的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凡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分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一)补助:主要用于装备制造业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并纳入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以及用于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的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已落实银行贷款并纳入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根据贷款发生额,以年应付银行贷款利息的7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既有银行贷款,也有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可以同时采用以上两种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方式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为依据,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市20家装备制造重点企业及市属企业的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各镇(区)企业的项目,由镇(区)经贸办和财政分局对本镇(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汇总后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申报。

(三)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申请书》及电子文本;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意义及必要性、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项目技术改造的具体内容、技术指标、工艺流程、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来源渠道、成本和经济效益分析、技术改造前后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对比分析、风险度分析、项目进度安排、其他情况说明等内容)及电子文本;

3、含贷款的项目,须附上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银行划款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或银行出具编文件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复印件);

4、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环评报告等);

5、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会同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综合平衡,拟定立项项目和支持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经批准立项的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确定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安排由市财政局和经贸局联合下达。市属企业项目获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区)属企业项目获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区)财政分局,再转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一)收到贴息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区别利息资本化或费用化进行处理。利息资本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在不超过利息资本化金额范围内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超过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冲减财务费用;

(二)收到补助金,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和核算;

(三)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验收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企业上年度项目总投入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经济效益、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要改变技术方案,项目承担者必须预先向市经贸局提交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经贸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失败的项目,必须要如实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要对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采取撤销项目、追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的验收材料,提交的基本材料如下: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采用的技术方案、进展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应用效果、项目技改前后的技术水平对比分析;二是资金落实与使用的具体情况、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技改前后的经济效益对比分析;

(三)技术改造资金决算明细表。

第十九条市经贸局收到承担企业提供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工作,由项目验收小组提出书面验收意见,报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由市经贸局每年从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3%的经费,用于调研、评审、跟踪、验收和培训等管理活动,并据实列支。

篇5

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科的一种常见疾病,不仅会给患者造成身心痛苦,而且对患者家属也是一个重大的精神刺激,患者家属极易产生焦虑、抑郁、紧张和自卑等急性情绪[1]。过度焦虑抑郁等急性情绪可通过中介机制消弱免疫功能,影响机体内分泌及其他功能从而危害健康。社会心理干预功能抵消生理和心理应激的负面影响,减轻患者家属的紧张、焦虑情绪,提高患者及家属生活质量。本文通过观察社会心理干预前后患者家属焦虑及抑郁情绪的变化,探讨社会心理干预对提高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庭生活质量的应用价值。

1 资料与方法

1.2 方法 对照组采用常规精神科对家属的健康宣教,即患者回家后服药指导、生活照顾等。观察组在常规精神科健康宣教基础上对家属采用社会心理干预措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支持性心理治疗,由专业护士和患者家属交谈,鼓励家属说出自己的心理问题,耐心听取他们的倾诉,并以此为线索,让患者家属疏泄自己对精神疾病及照顾患者等方面的感受。护士有针对性地加以解释,劝慰和保证。适时予以指导和鼓励。每日和家属交流30 min;(2)对患者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就是给予患者家属交流精神分裂症知识指导,尤其指出焦虑、抑郁等复性情绪体验对患者家属机体负面的影响。要求患者家属在干预过程中以积极心态配合医护人员。每周举办两次讲座,允许患者参与,使患者及家属共同了解精神分裂症治疗动态,疾病转归等,树立同疾病斗争的信心;(3)调动患者家属心理社会支持交流,要求家人多给予患者精神上的安慰,情感上的理解、支持,适时增加体育锻炼;(4)肌肉放松训练,在轻松愉快的音乐背景下指导患者家属进行肌肉放松训练,并根据患者家属的文化程度、性格、爱好及音乐欣赏能力选择曲目引导患者家属尽早进入意境增加疗效。

2 结果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致残率较高,反复发作,患者及家属难以接受,特别是患者亲属心理压力大,情绪变化剧烈,会产生一系列复杂的心理问题,其中最常见的负性情绪是过度焦虑、抑郁。而过度的焦虑、抑郁会通过下丘脑垂体、肾上腺释放过多的茶酸胺等激素,降低机体免疫,不但不利于患者的康复,也不利于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患者家属的精神状态对精神分裂症的康复也有着重要的意义[3]。所以社会心理干预是对患者家属进行健康宣教的重要环节,也对于提高患者家属的保健能力,消除和降低焦虑抑郁情绪的影响也具有重要意义[2]。常规的健康教育往往忽视心理需求和社会支持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心理状况影响的重要作用,而运用一般性心理支持治疗、健康教育、渐进性肌肉放松疗法等,能够抵消患者家属生理和心理应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患者家属生理和心理和谐统一[3]。帮助患者家属消除心理、社会刺激,学会控制情绪,以更健康的方式对待生活的挑战。减轻了患者家属的焦虑、抑郁情绪,提高了患者及家属的生活质量。

本研究结果显示,干预组患者家属通过社会心理干预后,焦虑和抑郁自评量表均低于对照组(P

有文献报道,不同的生理心理状态会对认知功能有一定的影响,在社会心理干预中给予患者家属的精神疾病知识指导及宣教,稳定了患者家属不良情绪,使家属正确认识精神疾病,有效改变家属的认知,使患者及家属都能积极配合治疗[4]。良好的人格特征与良好的心理状态可以提高机体免疫力。通过对患者家属的社会心理干预,可以摆脱患者家属的自卑感及焦虑抑郁情绪,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同时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康复及回归社会、家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周泽慧.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及心理干预效果评价[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12,18(3):255-256.

[2] 张明园.精神科评定量表手册[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35-41.

[3] 刘琳,付凤珍.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配偶心理健康状况与社会支持的相关性研究[J].护理研究,2007,21(4):961-963.

[4] 汪君芬,周卫文.心理健康教育对孕期焦虑及抑郁症状影响的效果评价[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0,10(10):80-81.

篇6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于本地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关键核心企业。

1.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围绕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激光加工装备、半导体及显示面板制造专用设备、智能物流装备、电池制造专用设备、高端能源装备和轨道交通装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围绕海洋深海油气资源开发装备,海洋矿产资源、天然气水合物等开采装备,载人/无人潜水器等探测设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业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围绕无人机、航空电子元器件、微小卫星、通信卫星、卫星导航等航空航天装备和产品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2.生物医药产业: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细胞治疗、基因检测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3.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在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领域内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示范验证,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4.人工智能领域:围绕智能传感器、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医疗辅助系统等领域,重点突破计算机视觉、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自动驾驶、跨媒体感知、智能交通系统、自主无人系统等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产品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5.物联网领域:重点支持在车联网、智能家居、智慧物流、智慧城市等领域,重点突破智能传感器、高精度定位导航系统、低功耗广域网、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一个或多个产业领域开展的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计分析、人才培养、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交流等服务等。

市场拓展:支持在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内,深圳举办的高端会议和论坛等。

(三)市场准入扶持计划项目。

市场准入:支持申报单位在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高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生物医药等领域,为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获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的项目。

(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配套支持我市相关单位牵头的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

2、《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018〕84号)

3、《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503号)

4、《深圳市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

5、《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6、《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18号)

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20〕2号)

8、《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3号)

9、《深圳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年)》(深工信新兴字〔2019〕15号)

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通知》(深府〔2019〕29号)

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

1、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领域采取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

新材料产业领域采取事后资助,主要支持新产品、新技术在应用示范验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测试、验证费用,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新材料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单位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3种新材料)。项目总投资包括研发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含用户端导入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间接费用及委托开发费用等。

2、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投入额包括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等。

市场拓展:事后资助,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以社会机构(不包括会展类企业)名义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每个领域不超过一个。

3、市场准入项目。

事后资助,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按照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50%予以资助,并受年度资助总额控制。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国家/省配套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项目中我市相关单位国家、省资助资金实际到账金额最高1:1予以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配套资金与国家、省资助金额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申请单位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项目应为2017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3.其中新材料类项目优先支持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承担过部、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我市重点企业所需的产业化产品。

(二)市场准入项目。

市场准入:2019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认证及公司体系类和项目类认证等;已通过国内外权威认证,包括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和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或已完成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和注册。获得中国船级社(CCS)、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德国船级社(GL)、法国船级社(BV)等国际船级社认证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等。

(三)服务体系项目。

1.公共服务项目应为2017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2.市场拓展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项目,且申报主体应为开展行业自主创新的单位(除会展类企业)。

(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项目为2017年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省相关领域立项资助且未获得过市配套资助,项目应于2021年9月前通过验收。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新兴产业扶持计划”wb.gxj.sz.gov.cn/indprom/sfm/#/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15001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原件,其中市场准入扶持计划则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七)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复印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八)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复印件。

专项申报材料: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复印件。

2.行业占有率,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团队人员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4.新材料类企业还应提品验证测试报告、合同或协议书等复印件,如已产业化类项目,需提供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5.服务本地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关键核心企业需提供服务龙头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合同、协议等。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1.辅助材料(自愿提交):项目相关政府文件、经营资质文件、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主要用户评价报告等复印件。

2.取得项目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团队人员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三)市场准入项目。

1.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中国际认证证书附中文翻译件;国际认证支出(两年内)票据、证明(依据该认证分类明细)复印件。

(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1.工信部资助下达文件和项目通过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2.项目中我市相关单位申请配套资助的联合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新兴产业扶持计划”wb.gxj.sz.gov.cn/indprom/sfm/#/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15001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8日17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预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按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因今年网络填报时间短且申报企业多,建议可参照申请书的样表事先填好并准备相应材料,待系统开放后及时在系统中录入并尽早提交预审)。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24日17时(工作时间)(注:网上预审通过后请及时预约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递交纸质材料,递交了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申报成功)。

3.咨询电话:0755-23964015、82764701;

新材料:88101278;

高端装备:88121709;

其中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88101278;

人工智能:88101348;

物 联 网:88101682;

生物医药:88103413;

技术支持电话:88100675、88101744、88121903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综合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 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拟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篇7

(二)主要目标。通过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现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审批成本、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目标,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健全、优惠政策健全、服务方式灵活的工作机制。

二、降低投资项目准入门槛

(三)实施更加开放的准入政策。放开一切能放开的领域、区域和行业,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招商引资方式,吸收各类资本参与我市工业、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以及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包括公益事业在内的建设和经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各类投资主体均可以进入。

(四)放宽企业登记条件,提高登记效率。1.放宽投资主体。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工商部门都要予以登记、注册。2.放宽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出资方式投资设立企业。非专利技术、净资产、国有投资权益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允许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3.放宽前置审批。对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项目,但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可先核发筹建登记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4.缩短办理时限。所有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受理,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报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核准名称的除外);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的,办结时间为2个工作日,并于办结时当场核发证照。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和网上名称核准,提高办理效率。5.实行专人负责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工商部门要指定专人受理初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排专人协助申请人到省工商局办理,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五)提高项目备案核准效率。1.扩大备案范围。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一律实行备案制。企业不再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简化为直接填写《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应在当场办结。2.简化核准程序。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内的投资项目,按照核准权限的规定,企业只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核准的投资项目,只要国土资源、城市规划、银行等主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的,主管部门应予以核准。

(六)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省级以上审批项目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对市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形成送审稿,报有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环评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报有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形成审批文件。市级审批的项目从项目报批本呈报之日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30日、15日、5日。

三、健全服务机制

(七)公开办事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在在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开办事信息,并作出公开承诺。公开的内容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和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数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的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监督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八)实行即时办结制。对进入绿色通道范围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办制,当即不能办结的,设立预受理程序,由受件窗口安排专人协助当事人修改、补充资料,修改补充后当场受理。当事人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有事先预约的,按预约的时间和要求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涉及前置评审、测量、设计、资质审查的,应在3-7个工作日办结(需举行听证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需进行公示、公告的,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九)实行首办责任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立“客商各类证照咨询受理”服务咨询台,第一时间回答客商的咨询,并带领客商到相关工作窗口办件;同时在一楼大厅设立投资代办处,安排专人,随时为客商提供各类服务,并免费发放咨询资料。各工作窗口实行首办责任制,第一位接待客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在办理完本窗口工作业务后,根据客商的要求,应当场引领客商到下一个窗口办理,或介绍客商到投资代办处。

(十)推行联合办公制。对涉及到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科室、需共同协商解决或互为前置条件的事项,要尽量整合,原则上实行联审联评,分别办理。推进行政审批权向业务科室集中,业务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形成审批权力、审批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集中。

(十一)加快办理用地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化调整内审程序,简化环节,同步受理,缩短会商会办时间。对各类报件,要每周召开会审会,对特殊项目要随时召开会审会,对须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项目要及时组织资料上报。要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效益好就业多的招商引资项目供地。市城司要及时调拨分解征地所需的各项费用,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搞好城市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电力报装、自来水安装等部门的衔接。对符合条件、依法办理规划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规划、国土、建设、供电、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要联合办公,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十三)落实项目法人自主招标权。除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外,其他项目是否进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生产型企业采购进口设备,除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外,其他进口设备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有关部门要限时办理《项目确认书》和《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招标机构和进口机构。

(十四)实行报建审批并联服务制。对项目建设期间所涉及的施工图纸审查、消防及防雷设计审查、建设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查,并出具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建筑业管理处、质量监督管理站对所涉及的审批和现场服务要实行流水作业,及时收集各项数据和资料。对工程建设的各项审批、验收要实行“分段审检,分段验收”,争取项目早动工,早建设,早验收。

(十五)提供便捷式税务服务。对新进投资项目或企业在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对资料不全的,可先办证,后补齐资料。在开业初期或试营业期,税务部门应主动提供税收辅导,由企业自行申报办理涉税事宜,不进行税务检查。

(十六)严格执行准检制。除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涉及公共重大安全的检查外,其他任何需进入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的部门或单位,都必须事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相关企业,并出具准检通知书,相关部门或单位按准检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入企业检查;无准检通知书的,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进入企业检查。

四、提升绿色通道服务质量

(十七)落实“五个一”安商服务机制。所有纳入“五个一”安商服务工作机制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切实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五个一”安商服务工作机制的意见》(办发〔〕15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安商服务工作的协调和督导,每月通报一次安商工作进展情况。

(十八)加大重点在建项目服务力度。对列入市管的重点在建项目,都要成立由一名市领导挂帅、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共同组成的工作服务专班,明确任务,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服务。

(十九)营造良好的项目施工环境。项目所在地工作专班要认真做好在建项目的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和水、电、通讯等进户安装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建设期间民工有序进厂务工和其他一些群众性工作,同时要及时将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突发性事件、报告市领导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坚决打击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欺行霸市、扰乱工程建设的行为,挂点民警要全程负责企业落户后项目建设及生产期间的治安环境,维护项目建设的正常秩序。

五、规范项目建设收费行为

(二十)规范收费项目。对重点工业在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所有服务性收费均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政办发〔〕109号)精神实行总额包干,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一次性分解。对已经投产的市重点管理企业所需缴纳的有关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全市重点企业纳入市投资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通知》(政办发〔〕62号)精神执行。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三电”迁改、地面附着物拆迁需补偿的标准,由相关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并予以公开。

(二十一)规范中介服务。允许各类投资者对社会中介服务自行选择。被选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从低收取服务费用,高效热情地为企业服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投资者指定咨询、设计、测量、勘察、监理、评估、招标、施工服务机构和购买指定设备、产品。

篇8

[中图分类号] R96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5)07(c)-0106-05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 and mechanism of Ulinastatin on serum S-100β protein, neuron-specific enolase (NSE) levels of patients with double cardiac valve replacement. Methods A total of 40 cases of patients taken double cardiac valve replacement in the First Hospital of Zhangjiakou City from September 2009 to September 2014 were divided into 20 cases of experimental group and 20 cases of control group according to random number table. Both groups were taken the same anesthesia induction, anesthesia maintenance and surgery method, of which,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given Ulinastatin after anesthesia induction, the control group was given equivalent normal saline. The ascending aortic clamping time, cardiopulmonary bypass (CPB) tim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time, extubation time, postoperative awake time and cognitive function before and after 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 and 5 mL venous blood was extracted at the time points of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central venous access (T0), 30 min before CPB (T1), the end of CPB (T2), the end of surgery (T3), postoperative 6 h (T4), the levels of serum S-100β, NSE at different time points were detected by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 method. The cognitive function of the two groups was evaluated by 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 at preoperative 1 d, postoperative 1, 3, 5 d. Results The ascending aortic clamping time, CPB tim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time, extubation time, postoperative awake time of the two groups had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P > 0.05), the MMSE scores in postoperative 1, 3, 5 d of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ose of control group,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 0.05). The levels of serum S-100β, NSE of the two groups began to increase from T1, and reached the peak at T2, then gradually decreased, when it reached to T4, it decreased to T0 level; wherein the levels of serum S-100β, NSE at T1, T2, T3 in experimental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ose of control group (P < 0.05). Conclusion Ulinastatin can improve the cerebral injury of patients with double cardiac valve replacement, the mechanism may be related to reducing the inflammatory reaction induced by CPB, relieving brain injury mediated by inflammatory reaction.

[Key words] Ulinastatin; Double cardiac valve replacement; Neuron-specific enolase; S-100β protein; Mechanism

自人工心肺机问世以来,其在心脏、大血管手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体外循环(cardio pulmonary bypass,CPB)术后所引起的脑组织损伤成为困扰临床医生的一大难题。调查显示[1],心血管术后患者常伴有不同程度中枢系统功能障碍,提示可能有脑损伤的发生。王小康[2]称,心脏术后暂时记忆力减退及认知功能障碍发生率为30%~60%;然而目前针对这种脑损伤仍然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乌司他丁是一种新型的蛋白酶抑制剂,能够有效抑制各种炎性反应。国外有研究称[3]乌司他丁可以通过诱导脑组织在缺血、缺氧情况下产生早期耐受,提示其可能对心脏手术围术期脑组织具有保护作用。本研究对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行心脏双瓣膜置换术患者在麻醉诱导期间给予乌司他丁,并观察患者血清S-100β蛋白、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neuron specific enolase,NSE)的变化水平,以期为心脏手术中减轻脑损伤提供理论依据,现将研究成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9年9月~2014年9月在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行心脏双瓣膜置换术的患者40例作为研究对象,男27例,女13例;年龄43~68岁,平均(57.3±5.9)岁。纳入标准: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分级[4]标准Ⅰ~Ⅱ级;术前超声检查无颈动脉狭窄;患者拟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置换术;经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合并糖尿病、肝肾功能异常者;血管栓塞性疾病、精神疾病或脑血管疾病者;左心室射血分数(left ventricular enjection fraction,LVEF)≤40%。将符合标准的40例患者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试验组20例和对照组20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LVEF、心功能分级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 方法

1.2.1 麻醉方法 两组患者入室后行动脉压监测,分别用芬太尼(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90713)5~15 μg/kg、依托咪酯(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81210)0.1~0.2 mg/kg、维库溴铵(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批号:090321)0.15 mg/kg进行麻醉诱导;试验组于麻醉诱导后静脉给予乌司他丁(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 mL:1.0×105 kU,批号:090830)1.0×104 kU/kg,对照组给予等量生理盐水。麻醉诱导后两组患者均行机械通气,吸入50%氧气联合压缩空气,维持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麻醉维持吸入七氟烷(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批号:091022)0.6%~1%、丙泊酚(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批号:081027)0.04 mg/(kg・min),间断注射维库溴铵与芬太尼。

1.2.2 手术方法 患者取仰卧位,将胸部正中做一切口,肝素化后常规建立体外循环,将升主动脉阻断后,再于右房-房间隔做切口和左动脉根部切口,冷氧合血停跳液灌注降低心肌温度。将病变部位二尖瓣切除后置入双叶机械瓣,再将病变主动脉瓣切除后置入双叶机械瓣膜;将右房和升主动脉连续缝合后复温、排气;升主动脉开放,复跳心跳,辅助循环并停机;再于心包内、胸骨后置入引流管,最后关胸。

1.3 观察指标

①记录两组患者升主动脉阻断时间、CPB时间、机械通气时间、术后拔管时间、术后清醒时间。②分别于中心静脉通路建立后(T0)、CPB开始30 min(T1)、CPB结束时(T2)、手术结束时(T3)、术后6 h(T4)抽取静脉血5 mL,高速离心分离血清,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测定(ELISA)检测血清S-100β、NSE水平,相关试剂盒由上海纪宁生物科研有限公司提供,操作严格参考试剂盒说明书。③分别于术前1 d、术后1、3、5 d采用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MMSE)[5]对两组患者认知功能进行评价,MMSE包括定向力、注意和计算、记忆、概念形成、语言能力5个部分;以MMSE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检验,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多组间比较采用方差分析,计数资料采用百分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手术一般情况比较

术后两组均无死亡病例,试验组有1例患者术后第2天出现心律失常,行电复律;对照组出现急性肾衰,后行血液净化治疗;将此2例患者剔除本研究。其余病例中,两组患者升主动脉阻断时间、CPB时间、机械通气时间、术后拔管时间、术后清醒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

2.2 两组患者各时段MMSE评分比较

两组患者术前MMSE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术后1、3、5 d试验组MMSE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2.3 两组患者各时段血清S-100β、NSE水平比较

两组患者T0时血清S-100β、NSE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血清S-100β、NSE水平从T1开始升高,至T2时达到高峰,随后逐渐降低,至T4时降低至T0水平;其中试验组T1、T2、T3时血清S-100β、NSE水平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4。

3 讨论

CPB所致脑损伤的机制目前尚不完全清楚,有报道称[6],心脏瓣膜置换术行CPB会导致机体出现急性炎性反应,体内释放大量细胞因子,而细胞因子又会进一步加重全身炎性反应,给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一定损伤。有国外报道称[7],心脏手术后患者会出现缺血再灌注损伤,导致机体释放大量细胞因子,其中肿瘤坏死因子-α会激活磷脂酶A2,从而降解细胞膜,导致神经细胞结构遭到破坏;另外细胞因子还会介导巨噬细胞和中性粒细胞出现“呼吸暴发”[8-9],产生更多炎性介质,加重脑组织损伤,因此降低细胞因子的释放,从理论上能够起到一定脑保护作用。乌司他丁是一种蛋白酶抑制剂,它可以改善机体内环境,并稳定溶酶体膜和清除自由基,抑制细胞因子释放[10]。许建强等[11]报道称乌司他丁能够抑制由肿瘤坏死因子-α介导的中性粒细胞脱颗粒释放氧自由基和蛋白酶,从而缓解机体炎性反应。国外一项研究还证实[12],乌司他丁能够降低血栓烷B2、内皮素等水平来改善局部脑组织缺血区血供,从而缓解对神经细胞的继发性损害作用。

S-100β是一种酸性钙结合蛋白[13],它由两个β亚基组成,主要由神经胶质细胞合成并分泌;当发生脑损伤后S-100β起到两种作用:低浓度S-100β能够营养神经细胞,促进轴突生长,稳定神经元,有利于神经细胞的修复;而高浓度S-100β会直接诱导神经细胞凋亡和通过直接神经毒作用,从而加重脑损伤。Wada等[14]采用免疫组化法检测缺血性脑损伤大鼠脑组织S-100β蛋白表达水平,结果发现大鼠缺血后第1天星形胶质细胞S-100β蛋白表达显著增加,提示S-100β升高可以反映脑组织损伤程度。周国俊等[15]研究也提示血清S-100β含量变化与脑损伤程度密切相关,神经保护剂能够降低脑水肿患者S-100β水平并能减轻脑水肿,而无神经保护剂只用高渗甘油虽然能缓解脑水肿,但对血清S-100β影响较小。NSE来源于神经元细胞,当脑组织受损后会改变神经脱髓鞘,导致神经细胞和血脑屏障损害,存在于神经元细胞胞浆中的NSE会被大量释放。由于NSE不与细胞内肌动蛋白相结合,因此可以通过检测血清NSE水平来评价脑损伤程度。漆敏等[16]研究亦提示,血清NSE水平与脑损伤程度呈正相关,损伤越重,血清NSE水平越高。

本研究发现两组患者升主动脉阻断时间、CPB时间、机械通气时间、术后拔管时间、术后清醒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而术后各时段试验组MMSE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提示乌司他丁对麻醉效果影响较小,且能够减少术后认知功能障碍的发生,这与黄贵金等[17]报道结论一致。进一步分析发现,术后两组患者血清S-100β、NSE水平开始升高,至CPB结束时达高峰,随后开始降低,至术后6 h时降低至术前水平,提示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患者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脑损伤,这符合关正等[18]报道结论。其中T1、T2、T3时试验组血清S-100β、NSE水平显著低于对照组,说明乌司他丁可能作用机制为抑制机体炎性反应,降低CPB期间血清S-100β、NSE水平,从而起到脑保护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纳入的患者基础条件较好,患者对CPB造成各脏器损伤耐受较好,而对于基础条件差、病情加重、CPB时间交叉的患者,其炎性反应更明显,乌司他丁的脑保护效果可能更好。另外还需考虑本研究样本量偏少,乌司他丁的用量、用法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综上所述,乌司他丁能够改善心脏双瓣膜置换术后患者的脑损伤,其作用机制可能与降低CPB中诱导的炎性反应、减轻炎性反应介导的脑组织损害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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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66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4-0267-01

1、电网建设的目的

电网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命线,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对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对城市建设的战略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可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当前扩内需、保增长的经济形势下,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电力企业勇担社会责任,践行“大项目落户到哪里,电力就服务到哪里”承诺的具体体现。

随着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和城乡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提高供电能力势在必行。输变电工程建设,可有效解决地方供电电源不足的问题,使电网结构更趋合理、更加健康、更加可靠,对于坚强地区电网,提高供电能力,适应经济发展需求有着重要的作用。

2、电网工程民事协调必要性

随着电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因电网建设产生的施工冲突、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从事电网建设的各单位普遍感到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复杂,各项工作举步维艰,如何做好工作协调和相关的工作,一直是电网建设首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电网建设涉及到规划、城建、国土、交通、铁路、水利、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无论是在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还是在配网技术改造、大修,甚至包括农村低压线路改造等,电网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受阻现象,电网建设政策处理工作已经成为保障电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之一。充分做好工程协调工作,有效避免和化解矛盾与纠纷,营造良好的电网建设环境,对于确保供电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3、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巧用“四则运算”法则

3.1 “加”大与政府部门沟通和电力政策宣传

针对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特点和需求,综合分析面临的形势,探索解决或处理工程协调的关键点和难点,提出协调工作方法、措施与步骤,最终实现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目标。一是供电部门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充分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将输变电工程建设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争取政府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以达到理想的支持程度和享受最大优惠政策。二是在工程建设前期,建设规划、土地征用、青苗赔付等方面,需协调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物价局等行政部门,程序复杂,任务繁重,必须通过高效的协调与沟通,形成合力解决难点问题,按期达到开工条件;三是说透投资电网建设对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好处,争取政府、老百姓理解和支持,把政府、乡镇的“帮办”变成“主办”,把老百姓的“误解”变“理解”。

3.2 “减”少工程理赔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对于工程发生的各类赔付,必须核细、核实、到位,达到准确率100%。电网建设中的理赔工作政策性强,各种利益关系都要摆平。?在赔偿中要克服盲目性、随意性;坚持统一的标准。不能因为工作好做就少给点,工作不好做就变通处理点。这样势必要造成互相攀比,恶性循环,不仅提高了赔偿额度,而且还增加了理赔难度。?为此,协调人员在充分掌握国家法规、标准的基础上,细心周到的做好政策宣传、面积丈量和赔付测算工作。把国家的赔付政策、工程项目的环评报告、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印制成宣传册,进行大力宣传,通过宣传,让群众明白一个道理:电力是经济发展的命脉,搞好电力建设,群众是最大的受益者;同时,尽量考虑群众利益,转变自身观念,对于跨越经济林、特色种植植物的电力线路,尽可能的改变线路路径或采用绝缘线,也可对树木终生高度进行测算,适当加高杆塔,以减少树木清理数量,确保群众利益。其他农作物、构筑物,按政策标准准确赔付,取信于民。

3.3 “乘”借典型效应,建立农村电气化成功示范点

树立典型,建立农村电气化成功示范点。为了取得农民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电网建设,进行农村电气化示范村、示范点建设。紧紧围绕“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全力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装备先进、管理日趋规范的农村电网新格局。彻底解决农村“低电压”“卡脖子”等问题,满足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用电需要,同时也促进了现代农业电气化建设的步伐。让地方政府及农民意识到“支持电网建设就是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3.4 消“除”电网建设中的突发事件和负面影响

通过外部司法途径处理不能内部解决的突发事件。输变电工程建设,免不了发生个别人因不满赔偿数额而起争端,甚至阻挠施工的突发事件。有效地将该类事件平息,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事件扩大和越级上访,防止造成新闻风险。对协调未果的突发事件,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协调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解决。为了避免走法律手续周期长的困难,由公司授权当地供电所,提请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对争议事件进行现场落实,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出价格认证结论。公司以物价部门做出的价格认证为依据,以“排除妨碍”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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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投资项目为大型煤炭中转码头工程,工程建设规模为:建设3个3.5万吨级外海卸煤泊位(水工结构按照5万吨级设计)和18个500吨级内河装船和待装泊位,年吞吐量为3000万吨,其中:煤炭接卸1500万吨/年,内河码头出运1500万吨/年。本工程后方煤炭堆场采用围涂形成陆域,围涂面积约1100亩,海堤轴线全长2680.28米,采用斜坡堤结构。根据2009年10月工可报告集团审查稿,工程估算总投资:220148万元,计划工期30个月,其中围堤工程计划2009年12月开工;但由于围堤堤线批复的退迟(前几天才批复下来),围堤开工计划推迟到2014年5月底,主体工程项目计划2季度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完成初设与施工图设计,完成工程相关的政策处理协议落实,9月份主体工程开工。

二、2014年上半年投资(资金)完成情况

(一)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影响因素和原因分析

大型煤炭中转码头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总体较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主体工程项目起步良好。主体项目的申请报告3月初上报国家发改委并已受理;3月初主体项目工可报告已报送国家交运部,4月21日国家交通部对工可进行行业审查。二是土地预审意见已上报国土资源部,经过初步审核,因涉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尚未受理,需要进一步和市土地规划部门协商,尽快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确保项目用地符合上级要求。三是海域使用申请书已上报国家海洋局,已得到同意,待项目申请报告批复后再下发正式批复文件。四是环评报告已取得环保部的批文。五是4月底水土保持方案收到国家水利部的文函。

大型煤炭中转码头工程项目审批涉及面广、环节多,是影响工程进度进展的主要原因。为获得项目审批,需要耗费巨大人力、物力与时间,与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我筹建处为获得项目审批,不怕辛苦、东奔西走、顽强拼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对整个项目的审批,不能抱乐观的态度,有许多困难需要我们去努力克服。我筹建处将继续坚定信心,认真努力做好项目审批工作,为码头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打下扎实基础。

(二)投资(资金)完成情况及影响因素和原因分析

本煤炭中转码头工程项目自2008年4月至2014年6月已累计完成各项前期经费**万元,其中:2008年4月至2009年底实际完成投资*万元,主要用于工可报告、水土保持、环评等专题研究费用及筹建处开办费用的支出;2014年上半年实际完成投资资金**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其中:专题费用*万元,筹建处管理费用*万元。

影响本煤炭中转码头工程项目投资(资金)完成情况的主要因素是项目审批。由于审批过程多、难度大、时间长、内容繁琐,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工程的进度,例如围堤工程计划于2009年12月开工,但由于围堤堤线批复的退迟,前几天才批复下来,围堤开工计划只好推迟到2014年5月底。由此影响了项目投资(资金)完成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措及到位情况

2014年度,能源集团以浙能计(2014)66号文下达的本项目投资资金计划为*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本年投资30%比例分配为*万元,浙能公司按本年投资65%比例出资*万元,市港口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平湖市独山港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各占17.5%,各需出资*万元,银行融资*万元;目前资金已委托*万元,余款待公司成立后按比例拨款;下达的资金款项主要用于政策处理、四通一平、围堤及陆域形成和外海码头施工等。在建设资金筹措中,投资协议书集团已签署,股东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的初稿已报送集团;交行、建行、农行总行融资承诺书都已出具。

(四)采取投资控制的工作举措

这个情况我不熟悉,让你们自己写

(五)围堤工程进展顺利

围堤堤线已在4月6日收得省水利厅下达的批文。围堤工程可行性报告送市发改委,并在3月19日市发改委召开的《独山海河联运围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上已初步通过专家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经过我们修改,围堤工程可行性报告在4月16日获发改委核准。与此同时,围堤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事项也相继展开,由集团工程部组织筹建处、天音公司、设计院、电建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围堤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了2次审核,根据审核意见我们进一步作了修改和完善,现已上报集团招标领导小组核准。

(六)内部建设井然有序

我们在内部管理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方针,通过实施严格的工作制度保证内部运行的高效。上半年完成的主要工作有:一是完成筹建处部门责职管理、成本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和计划统计管理办法等17项制度,制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二是向集团公司上报2009年年报;三是对项目管理信息自动化系统的框架进行收资,已形成收资报告,下阶段要与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调整规划;四是财务核算软件安装调试完成正式投入使用。通过这四方面工作,使我们内部建设井然有序,提高了管理能力与水平,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扎实的管理基础。

(七)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需协调的问题

大型煤炭中转码头工程项目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的困难和需要协调的问题,为此,我筹建处要增强信心,努力克服困难,加快协调,确保计划能顺利实施。

一是主体工程在2014年6月底前获得核准的前提下,9月底完成主体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在实施工作计划过程中,我筹建处要从进度、质量、安全、造价四方面加强控制,在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精心管理。要密切关注国家发改委对主体工程申请报告的批复情况,加大争取力度,力争尽快获得批复,确保工程按计划进度实施。

二是在政策处理方面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工作,尽力完成与独山港镇政府就项目相关拆迁等方面问题的协商处理工作。对拆迁补偿范围及费用进行再核实,提出处理方案,力争取得各方满意的效果。

三是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相互配合,及时反馈信息,使我们编制的计划更合理科学、切实可行,保证工程建设计划有序稳步推进,按期完成。

四是2014年上半年工作虽能按计划如期完成,但我筹建处还有很多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改进,对计划的执行应认真对照检查,做好查漏补缺,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2014年是码头建设的关键年,我筹建处要紧紧围绕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造价”四要素,结合实际情况将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年度计划的顺利完成。

三、2014年下半年投资(资金)完成情况预测

2014年下半年,我筹建处按照码头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的“多管齐下、平行作业”要求,在市政府和浙能集团的领导关心下,树立信心、鼓足干劲、精心部署、真抓实干,全力推进码头工程项目进展,争取完成全年计划目标任务,取得良好成绩。

(一)工程进度完成情况预测

1、主体项目预计在2014年11月开工建设,在开工建设前配合集团工程部完成主体项目(含围堤)设计招投标工作;在7—8月完成初步设计及初设审查;在9—10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核;招投标方面,8月完成主体分标方案、招标方式等,并上报审核;在9—10月进行主体工程招标;11月底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外海码头桩基工程)。

2、围堤工程在2014年下半年开工建设,在开工建设中,我筹建处切实加强管理,要从进度、质量、安全、造价四方面加强控制,精心管理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确保工程按计划进度实施,争取在2012年7月完工,并建成优良工程。

(二)投资(资金)完成情况预测

(三)计划实施偏差的影响因素

(四)加强内部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1、2014年下半年,我筹建处要在上半年已取得内部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内部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一是继续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把制度切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用制度保证工程项目建设正常顺利建设。二是加强项目管理信息自动化系统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必须做到规范化,要通过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能力与水平,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扎实的管理基础。

2、我筹建处全体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学习党的理论与集团公司的工作方针,领会在心里,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规范项目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以管理产生经济效益。

篇11

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

第四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县行政区域内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地热水资源的综合评估、统一开发、利用、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热水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加强保护、计划开发、综合利用、厉行节约、有偿使用的原则。为防止地热水开采井之间相互干扰,各开采井距离应控制在3公里以上,分层开采井距不低于1公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热井工程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热取水许可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申请取水地址、取水目的和详细用途以及取水量等);

(二)经政府批准的地热井取水工程所在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地热井所处位置的平面布局图和土地使用相关文件;

(四)提交该地热井所在项目通过批准的环评报告;

(五)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第八条根据我县地热水开发的实际,开发地热水资源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每眼井应向县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地热水资源综合开发补偿费不低于100万元。其中50%的补偿费直接返还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地热井的监督建设、计量控制、在线监控等设备的装置和运行,以及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等工作;另外50%的补偿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第九条地热水资源开发审批程序: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勘查。

(二)初审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地热水资源的开发优先考虑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产业类项目。

(三)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热水资源开发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以及专家评审工作。

(四)评审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地热井开发批复文件。

第十条地热井申请经批准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甲级资质)以及凿井方案进行审核,同时项目建设单位需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凿井施工合同和凿井监理合同。经审核合格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兴建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开发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委托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钻井完钻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和项目建设监理相关资料;

(二)地热水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地热水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缴纳标准按照省市水资源费征收文件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取水户必须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计划用水量取用地热水,对于富余的地热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原则实施水量分配。

在城市规划区、地热水资源集中开采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特殊区域实行地热水资源限额开采。在地热水资源超采区应当减少取水,并禁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量和实际需要,核定开采指标,实施总量控制,制定年度取水计划。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年度取水总量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用水量等制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先进工艺,不得破坏地热水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利用。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已经造成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取用地热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改变用途和对外销售地热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热水资源的义务。对保护和节约地热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开采地热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加强取水井的养护,定期进行井下状态检查,对井深、井径、井身结构、水温、井壁管和滤水管的腐蚀及井底沉积物进行测定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废地热水井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封井。维修地热水井时,须将维修方案及施工单位相关资料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方案要求擅自施工的;

(二)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

(三)不按统一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取水许可证》审批标准任意扩大开采量的;

(五)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

(六)不按时报送年度取水计划和开采报表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