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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04 14: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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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论文

篇1

自律管理不可替代的地位,源之于相对政府监管,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和特殊作用。一般说来,自律性监管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四点:

首先,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具有互补性;其次,自律管理具有灵活性;再次,自律管理具有专业性。自律组织来自市场、接近市场、了解市场,拥有直接的市场经验,并储备了大量的专业人士,在自律管理中能够发挥专业优势;最后,实行自律管理满足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多层次性需要。

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应该互为依存,相互补充

境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自律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互为依存,相互补充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政府主导下的监管模式和自律主导下的监管模式正在发生改变,一个基本趋势是:出于证券市场监管及时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组织和政府机关在分工监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和补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被紧密结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策的支持者、违法行为的查处者,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组织更多地作为市场运作的组织者、市场秩序的一线监管者、违规行为的发现者。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体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得到了重视,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整体而言,我国证券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市场,并处于转轨阶段,市场的发展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与此相对应,在实际运作中,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没有真正到位,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有待改进的问题,主要有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地位。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未作系统性表述。

在主体资格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独立性不够。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相应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政府监管的延伸。

在职责分工上,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限不够明晰。在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自律组织与证券行政主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还没有理顺,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叠,有的地方出现了缺位或越位。此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二者分工和协作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

强化和落实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为证券发行人提供筹集资金的场所,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直接面对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商和广大中介机构,能够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这种特殊的角色、职能和优势,客观上要求证券交易所承担起对会员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责任。

由于特定的历史和国情,在现阶段,证券交易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还没有到位,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建设中,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遵守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普遍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相应的制度完善和创新中,如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其主体资格的独立性。交易所进行有效的自律管理,必须首先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管理组织。

第二、交易所自律管理权力应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行政授权。法定自律是更为高级的自律制度,能够提高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保证自律管理的权威性,清晰划分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权责边界。在修改《证券法》时,对交易所的监管权限,应从现阶段的授权自律向法定自律转变,恢复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本来面目。

第三、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进行制度创新、品种创新和交易方式创新的权利,恢复市场的应有功能。在适当的约束条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自主地进行制度、品种、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创新权利,增强核心竞争力,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的内在要求,也是迎接全球市场竞争挑战,创建区域或国际易所的外在要求。

第四、必须妥善处理好交易所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我国证券市场过于依赖政府监管,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弱化,是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今后,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固然离不开政府监管,但应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优势,发挥其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起交易所自律管理与政府行政监管并重的格局。其中,交易所自律管理应处于监管第一线,优先发挥作用,交易所自律管理无法覆盖、难以作用的领域,由政府进行行政监管,同时,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活动本身应接受政府监管。

第五、交易所自律管理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契约关系已基本建立,但还没有充分到位,应进一步树立其在市场中的权威性。

篇2

Abstract:Adigitalfrequencymeterdesignedbyusingequalprecisionmeasurement,haverealizedthefrequencymeasurement.Itintroducesthehardwareconstructionmethodofequalprecisiondigitalmeasurementfrequency.Thismethodiseasyandconvenient.

Keywords:Digitalfrequencymeter;Functionsignalgenerator;Theintervalbetweentheopeningandclosingofthelockgate

1.引言

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展与普及,"频率"已成为广大群众所熟悉的物理量。调节收音机上的频率刻度盘可使你选听到你所喜欢的电台节目;调节电视机上的微调旋钮可使电视机对准电视台的广播频率,获得图像清晰的收看效果,这些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常识。

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更离不开计时。学校何时上、下课?工厂几时上、下班?火车、班机何时起飞?出差的亲人几日能归来?┈┈,这些都涉及到计时。频率、时间的应用,在当代高科技中显得尤为重要。例如,邮电通讯,大地测量,地震预报,人造卫星、宇宙飞船、航天飞机的导航定位控制都与频率、时间密切相关,只是其精密度和准确度比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要求高得多罢了。

篇3

新公司法即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公司法里保留较多计划经济痕迹相比,新公司法更多地还原了公司法作为商法部门的特色,充分地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增加了任意性规范,把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性规范,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在公司的设立和出资方式的规定中,新公司法为鼓励投资企业,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使设立公司更加简便。但是,在新公司法对股东(发起人)出资方式的规定上,之前各方呼声很高的“人力资本出资”却仍然未被写入新法,甚至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新公司法其实禁止公司股东(发起人)以人力资本这种方式出资。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八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新公司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相比旧公司法严格限制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这五种类型,新公司法大大放宽了出资方式的范围,代之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样的表述。然而,从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来看,它实质上禁止了股东采用人力资本这种出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出资方式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人力资本即使可以通过种种复杂繁琐的手段来进行评估作价,但是,它是否能够转让,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仍然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

人力资本与知识产权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人特殊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它可以在物化后脱离产权人的控制和占有,成为一项与权利人人身相分离的财产性权利。人力资本却不限于特殊的智力成果,诸如人的普通的知识、经验、技能、劳务都可能成为人力资本,但是前提是它们要和具体的特定的人相联系。可以说,人力资本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离开了特定的人,人力资本毫无疑问将一文不值或者贬值。既然这样,那么具有极强的人身的人力资本是否可作为纯粹的物力意义上的财产权进行转让?如果转让,是否会影响到出资人的人身权?转让的真正标的是什么?归根到底,人力资本是因为人才成为资本,而人,在我国法律上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这样的话,即使转让人力资本,用只能转让与人所脱离的知识、经验、技能。离开了人,这些内容的贬值,肯定会为公司、股东、转让人和受让人带来一系列法律上的难题。因此,从这些方面考虑,新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中为人力资本出资设立了禁止性规定,无疑是为了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不管在旧的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中,都未给人力资本出资留下丝毫空间,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运行已从对货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物质资本要素的倚重转向对科技知识、管理技能等人力资本要素的倚重。对新公司法而言,硬性禁止以人力资本出资终非长远之策。

二、人力资本内涵界定及引入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人力资本是指凝结在人身的知识、体力、技能的总合早在1676年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在分析生产要素创造劳动价值的过程中,曾把人的“技艺”列为除了土地,物力资本和劳动以外的第四个特别重要的要素。其后,著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明确提出了人力资本的概念,他在《国富论》中指出:“工人增进的熟练程度,可和便利劳动,节省劳动的机器和工具同样看作社会上的资本。”到20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物资资本的供给日益充裕,不在是“稀缺的”资源,而人的智力因素逐渐成为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彰显。1960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舒尔茨在美国经济年会上以主席的身份发表了题为《论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讲,轰动了西方经济学界。西奥多•舒尔茨认为,“资本”有两种存在形式:其一是物质资本形态,即通常所使用的主要体现在物资资料上的那些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其二是人力资本形态,即凝结在人体中的能够使价值迅速增值的知识、体力和价值的总和。

人力资本是指人力资本主体以其自身的知识、体力和技能等进行出资的行为。承认人力资本出资的合法性是顺应时展之潮流的措施,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

(一)促进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与传统企业相比,

高科技企业是一种知识、技术和人力密集性的企业群体,以追求创新为其核心经营内容。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发展和重租,人力资本产权等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浮现。虽然由于人力资本与其载体的不可分割性,而使之不能转让其所有权,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会促使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交易主动出让其部分权利,如人力资本的使用权、支配权等。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资所有者(如股东)往往不是企业的经营者,所以他们往往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却没有直接的控制权,而另一方面,人力资本所有者(如经理)将其知识、技术、才能等投入企业,却没有像企业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一样获得企业的所有权。人力资本所有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通过交易将部分产权让渡给企业所有者(股东),股东拥有对经营者人力资本的占有权、所有权、支配权甚至收益权。这对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不公平的,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

为扭转这一局面,让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创建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到极大的作用。况且高新技术企业是以人力资本为主要支撑的企业,其人力资本效益的提高,对企业的自下而上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如果让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使得人力资本的收益与企业的收益与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激励作用将是十分显著的。

(二)人力资本具有资本性,可量化折股。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通常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其特征是:第一,它是股东对公司的投资;第二,它是公司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担保。由此可见,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主要有两大功能。具体表现在:其一,它是股东对公司的投资;第二,它是公司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担保。由此可见,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主要有两大功能。具体表现在:其一,对公司而言,它既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要条件,又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资基础,即营运功能;其二,对债权人而言,它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障碍,即担保功能。1.从功能角度而言,人力资本的营运功能早已为经济学界的学者们多次以理论和经验的证据所证实,如西奥多﹒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是资本,因为它是未来满足或未来收入的源泉或者是两者的源泉”,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在高新技术行业已反映出比传统的物力资本更强的营运增值能力。2.担保功能和信用功能。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设立时的资本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并制定了“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三原则),以作为公司对债权人履约的信用担保。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公司资本的这种担保功能是虚构出来的,因为公司成立后,公司实有资本的数量将随着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不断变化,公司的履约能力也不断变化。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也并不能完全起到立法时的预期目的。实际上,人力资本出资的这些功能“虚拟化”现象并非人力资本

所独有,在非现金的物力资本出资中也同样存在,如技术等无形资产而形成的“掺水股”。鉴于此,许多学者认为应该放宽对公司资本限制,并允许人力资本拆股作为资本出资。

三、人力资本出资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人力资本具有无形性和人身依附性特质。无形性使人力资本很难通过物质载体加以外化,因而难以评估。人身依附性决定了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人身不可分离,不能作为抵押的标的,也不能变现用于清偿债务。但是,无形性和人身依附性并未抹杀掉人力资本具有与物质资本同质的经营功能即营利性,人力资本使用权不仅可以通过劳动表现出来,也可以转让并可被其他主体支配。人力资本作为公司出资方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其评估困难和担保能力的欠缺,而这完全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加以克服。

人力资本出资立法主要应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一)人力资本出资价值的评估。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有本质的区别,即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性。离开了人这个载体,人力资本就不能存在。其实,人力资本的价值仍然可以确定,因为人力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它与物力资本具有相通之处,它们都是由过去的投资形成的。西奥多•舒而茨进一步分析到影响人力资本的五大要素:一是医疗和保健;二是在职人员培训;三是正规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四是成人继续教育;五是个人和家庭适应于变换就业机会的迁移。对这些投资加以计算。再将其融入人力资本的市场动态供求关系中考察,就可以正确评估人力资本的价值的。由此,人力资本出资就具有了现实的可操作性。

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具有两种特性:即:其一,人力资本的专业性使得同样的人力资本在不同的环境中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价值判断;其二,人力资本的价值无法在事先完全确定下来,而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或使用后加以确定。总之,人力资本的价值评估受许多非所有者所控制的外部因素的影响。实际上,人力资本出资所面临的以上问题在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时亦同样存在,但这并不妨碍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资本化的过程。因此,我们也没有理由以此排斥以人力资本作为出资。但是人力资本评估问题得不到解决,则会影响人力资本作为出资的可能性,归根结底该问题时立法技术所要解决的问题。

针对人力资本的评估规则,我们可以借鉴知识产权的评估办法,并结合人力资本的特殊性予以制定:第一,强制性评估原则。即如果以人力资本出资,则必须由法定评估机构以法定规则对此进行评估,杜绝以自制契约的形式自行评估。第二,评估因素法定原则。即必须以立法形式确定评估人力资本所依据的各种因素。当然确定该因素,其难度要远远大于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评估因素。毕竟人力资本基本上表现为一种无形的管理资源或生产。鉴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已经以立法形式允许人力资本出资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经济的需求而制定法律规范。

另外,就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在评估制度中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基于人力资本是凝聚在人身上的知识、体力和技能的总合,并且人力资本在各个公司企业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所体现的价值亦会发生变化。因此,如果以人力资本出资,其价值的稳定性更为重要,对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定期的评估机构,每经过一定年限,经出资人请求,对人力资本进行重新评估,重新确定其价值,并且由此造成的评估结果变化,以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解决。

(二)人力资本出资对交易安全的威胁及对策。以人力资本出资组建从事交易可能对债权人权利产生威胁,因此以人力资本出资而获得股权(份),实质上是一种“搀水股”,与这种公司从事交易,产生不安时正常的。然而法律功效的发挥取决于合理的责任机制的构建,这已经是一个制度公理。由于人力资本出资者并未以实有财产向企业出资,可能难以产生对公司经营的关切,并且人力资本存在主观性贬值的可能性,人力资本所有者可能会利用其对人力资本的使用环境,使用绩效的天然控制优势,而产生消极怠工。为防止这种经营惰怠和道德危险的发生,应对人力资本出资者可能造成交易威胁进行检讨。资本股东出资填补责任或强制减少或注销其股份的责任。二是针对在公司清算时人力资本不能变现要求人力资本股东承担相当于剩余年限人力资本使用价值的债务清偿责任。三是针对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人身不可分离而受到健康、意外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要求人力资本股东承担强制人身保险责任,该保险以其人力资本折股价值为投保额,以公司为受益人。

(三)关于人力资本股份的转让。从股东平等和营业自由笔者以为,一是对人力资本出资缩水或因自身原因贬值的人力的角度讲,荣立资本股份的转让与物资资本股份一样,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只要其他股东同意,可自行转让。但是,荣立资本出资设立的公司的信用往往更多地建立在人力资本股东的个人能力之上,一旦其在公司成立后迅速退出公司,可能会有损公司外部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要求人力资本股份转让时不仅应获得一定比例的其他股东的同意,还应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人的同意。也可以仿照股份公司关于发起人转让所持股份限额的规定,要求人力资本在持有股份后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

(四)关于人力资本股东的多次出资与竞业禁止。人力资本出资折股可能与其全部人力资本并不完全等价,就像某人可以将其资产分成两份向两个公司投资一样,法律不宜禁止人力资本的多次出资。但是,人力资本股东兼具公司者和公司股东身份,公司利益与其人力资本的使用密切相关,因此人力资本股东应承担竟业禁止义务,即不得以其人力资本向与其所出资公司的业务相竞争的企业出资。

参考文献

〔1〕朱慈蕴:《职工持股立法应注重人力资本理念的导入》法学评论,2001,(5)

篇4

2医保总额预付制实现了医保基金封闭式管理模式

2009年以前,从全国范围内看,无论是按服务项目支付的主要医保支付方式,还是按服务单元支付或按病种支付等补充医保支付方式,都是属于开放式的支付方式,即通过制定政策和规范,拟订药品、检查、治疗的限定支付条件,调整医保支付范围来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管理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但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尤其在一些发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相应医院所要服务的对象也出现了经济条件层次不齐的情况,患者对基本医疗的需求水平普遍提高,同时,患者医疗需求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在这种经济发展背景下,在“一切以患者治疗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下,医院即使严格执行有关医保政策和规定,也很难避免由于医疗费用增长而给国家医保基金带来巨大压力。2009年,我国开始试行医保总额预付制,2012年人社部发文在全国推行医保总额预付制。医院在这种医保支付方式下,每年年初收到医保机构预付的当年医保总额,其实质就是政府当年向医院购买的医疗服务的服务量。医院到年终实际提供的全年医疗服务规模中,如果医保支付范围的规模超出政府购买规模,则超出部分政府不予以追认,由医院自行负担,相反,如果医保支付范围的规模未超出政府购买规模,则节余部分作为医院收入自留。可见,医保总额预付制在一定程度上切实缓解了医院医疗费用增长给医保基金带来的压力,通过直接干预医院业务量规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制约力,实现了医保机构对医院医保工作封闭式的“箱式管理”。

3医保总额预付制对医院管理的影响

3.1施行医保总额预付制,对医疗服务供方加强约束,却没有相应的约束医疗服务的需方,医疗服务仍然供不应求,医疗费用调控压力大

施行医保总额预付制以后,医院医疗费用的增长受到一定的抑制,对维持国家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医保总额预付制政策的约束对象主要是医院,即供方,而对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却没有约束。目前,国内医院主体都是国家公立非盈利性医院,以提供基本医疗为主。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量和需求层次都与过去相比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此外,就上海来说,2012年户籍人口平均期望寿命82.41岁,期望寿命比过去提高了。同时,上海作为一个老龄化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和流动人口多、人口密度高的地区的人口特点势必会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病人的医疗需求不管是从“质”的方面,还是从“量”的方面,显然已经大大增加了。所以说,即使医院一直在强调医疗费用的管理,还是无法遏制均次医疗费用水平的逐年上涨,其中原因主要是由于刚性医疗需求增加推进的医疗费用增加。作为公立医院,必需满足病人的医疗服务需求,但在医院向病人提供基本医疗的同时,院方却没有立场以医保预付总额的限制为由选择性地为医保病人救死扶伤,医院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3.2施行医保总额预付制后,出现医疗不足的情况,医院的医疗质量受到影响

由于医保预付总额的限制,医院会出于经济考虑而非治疗需要做出一些主观选择,比较突出的情况有2种。一种是医师在治疗过程中,减少检查项目,更多地凭借个人经验推断拟订治疗方案和措施。另一种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医师在选择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同类药品时,更倾向于选择更便宜的药品而不是疗效更好的药品,这容易影响病人疾病治疗的疗效,出现医疗不足的情况,不利于病人的康复,医院保证医疗质量的压力也相应增大。这对于患者来说,是极其危险的,也不利于医院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发展。

3.3施行医保总额预付制后,引发卫生人力资源新矛盾

医保总额预付制下,医院预付额度确定后,医院的医疗收入就不能随服务量的增长而增长,也就是说,医院的医疗收入也受到了约束],相应的,医院医师的收入也受到了负面的影响。众所周知,医师是一个高成本的行业,从完成基本专业学业,到入职后的继续教育、深造,到医师工作本身的时间成本、人力价值成本等来说,与其他行业相比,其成本是比较高的。就中国上海来说,与国际上各国家医师的职业成本比较,中国上海的医师职业成本并不低,但通过对比各国医师的收入我们发现,上海医师的收入是属于低收入范畴的。而医保总额预付制下,医师收入进一步受到负面影响,这必然导致了医师不合理医疗行为的产生。比如,医师未经批准“走穴”,这个现象现在在上海很普遍;还有就是医师为病人开大处方以获得非法药品销售回扣,却不积极为病人进行细致的医学检查后谨慎用药;同时,医师为病人治疗,尤其是为病人做手术时,收受“红包”情况比之前更普遍。从这些例子不难看出,由于受到制度的影响,医院和医师,即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行为也发生了改变,这些行为改变直接影响了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

3.4施行医保总额预付制后,医患矛盾形势严峻

医保总额预付制下,医疗服务提供者从紧执行医保政策,病人一旦患大病、重病,医师制定治疗方案时不得不考虑医保总额限制的压力,尽量避免使用较贵的药品、治疗和检查,这往往使病人得不到积极、疗效显著的治疗,而同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却进一步提高了,这种部分医师的投机行为、患者对医疗相对过高的期望并存的现象,导致了医患矛盾越来越激烈,这与我们医疗制度改革的初衷不符。

篇5

饭店是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组合而成的竞争实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环境的变化、对手的改进和自身内部的资源消耗都会影响饭店的运行和发展。饭店竞争优势的持续保障是饭店获得发展的基本条件,而这又有赖于对饭店人力资源管理开发的科学定位。它在根本上影响着饭店资源的增值潜力及竞争价值[1]。

1.甘肃旅游饭店人力资源现状

甘肃的饭店业是甘肃省改革开放最早、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也是最早与国际接轨,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的行业。甘肃目前拥有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共计4700家,其中星级饭店169家,主要分布在兰州、天水以及河西走廊地区,占总数的79%。床位37.6万张,从业人员23.5万[2]。

笔者于2004年7月至9月,对甘肃兰州、敦煌、嘉峪关、酒泉、天水和平凉六个旅游热点城市的星级旅游饭店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为饭店的一般员工和中高层管理者,分别设计了“甘肃省旅游从业人员问卷”和“甘肃省旅游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问卷”。通过对以上六个城市旅游饭店的重点调查以及对省内其他城市旅游饭店的基础性资料收集研究,并对回收后的有效问卷和访谈记录进行认真的审核、整理、归纳和分析。调查显示甘肃旅游饭店人力资源基本现状如下:

1.1年龄结构

21~30岁这一年龄段的员工最多,占36%;31~40岁的占25%;20岁以下的占17%,41~50岁占12%,50岁以上的最少占只6%。年龄结构逐渐趋向于合理。其中高级管理人才如总经理的年龄普遍在31~40岁,占39%;中级管理层中25~35岁这一年龄段最多占42%;而一般员工中21岁以下占31%,因一般员工所从事各项具体服务工作,劳动强度较大,无需具备太多管理经验,所以年龄是较为年轻的。

1.2性别与学历结构

女性占59%,男性占41%。整体员工队伍中高中或中专学历所占比例最高为28%,其次是大专占11%,初中居于第三占18%,本科占9%,研究生最少。女员工中初中学历的比例最高,为22%;其次是高中或中专、大专、本科分别是15%、10%、3%。男性员工中则是高中或中专学历比例最高,占28%,以下为初中、大专、本科,所占比例分别是:18%、12%、5%。可见饭店中男员工学历普遍高于女员工。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中高层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学历者居于第一,占31%,其他依次是本科、中专或高中、初中和研究生。整个中高级管理层以男性高学历者居多。

1.3培训

甘肃省饭店员工的培训形式主要以饭店自己培训为主,占所有培训形式的83%,通过旅游院校培训的占6%,参加政府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占5%,到国外去培训的占0.13%。其中就培训内容而言,外语培训占31%,管理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占55%。培训周期平均为每年2次,但每次培训时间较短。培训支出费用占饭店利润比率平均为0.1%。

1.4目前最急需的人才

按需求紧急程度依次是中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等,所占比例分别为42%、29%、17%。

1.5人力资源制度建设

调查表明饭店星级越高,人力资源制度建设越为完整。约有11%的旅游饭店中编制了员工手册、有明文的人员招聘制度、奖惩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并制定了饭店人力资源规划。而有近21%的饭店还停留在过去传统的人事管理基础上。

1.6员工流动状况

甘肃饭店业员工的流失率普遍较高。流失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员工对薪水、福利、环境、条件以及升迁机会等不满意。21~30岁这一年龄段的员工流失率最高,而这一年龄段的员工占饭店员工总数的比重约为36%,其流动对饭店管理的影响较大。其次还有少部分员工流失是因为饭店经营效益下降,为控制其经营管理成本而被裁减。

2.甘肃旅游饭店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以上调查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甘肃省旅游饭店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存在以下隐性和显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2.1人员分布的不合理性,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奇缺

甘肃作为旅游资源大省旅游硬件设施已有较大发展,而配套的软件——旅游人才却是极其稀缺。甘肃旅游饭店人力资源结构分布不平衡。纵向来看,目前甘肃旅游饭店不仅需要大量操作型服务人员,更需要大量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而目前初中、高中与本专科及更高学历的硕士、博士等旅游高级管理人才的比例严重失调。从横向来看,甘肃旅游饭店存在着严重的专业缺口问题。需求的岗位从饭店营销、餐饮、客房、财务管理、电脑工程师、质检部、大堂副理到空调、强电等技术工程员和工程管理员等。而旅游职校的学生则主要集中在总台服务、客房服务、烹饪、餐厅服务;饭店工程部、物业管理及市场营销的人才奇缺,部门经理以上的具有管理能力的人才缺口严重[3]。同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旅游人才最为缺乏。相比而言,甘肃旅游饭店中最受欢迎的是旅游职校的学生,因为这个学历层次的学生既有专业知识,又有操作能力,而学历较高的本科生则在旅游饭店实践上有着较大的欠缺。甘肃旅游饭店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发展误区。不少饭店在与国际标准进行接轨时,只注重物质硬件设施的更新换代,而轻视人力资源等软件的深度开发和优化配置。从而制约了饭店员工队伍结构的合理化过程,最终使得甘肃旅游饭店在市场竞争中,在市场影响力、品牌号召力、人均经济效益等反映饭店综合竞争力的诸多因素方面处于劣势。因此,饭店人力资源结构失衡是形成甘肃旅游饭店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态势的主要原因。

2.2员工流失率高

众多饭店还未意识到人力资源的战略性地位和重要性。人力资源是饭店生存和发展的保证,是饭店竞争制胜的关键因素,是跨越时空的战略工程。尤其是饭店业,其服务产品的质量高低直接与员工的工作相关联,或者说,员工的工作过程就是产品的生产与提供过程。甘肃饭店决策层对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如何开发认识不足,人力资源开发的手段方法落后,尤其是培训作为开发的重要手段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因循守旧,创新意识较弱,未体现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的管理也未从落后的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变,这使员工得不到合理提升,必然选择流动来达到目的。甘肃饭店人力资源的人才流动出现了两个极端,员工队伍稳定性较弱。既存在下层操作服务型员工流动过于频繁的问题,又存在中高层管理和技术人才不正常流动的问题。这也是我国饭店业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据统计,甘肃旅游饭店员工的年流动率一般超过了35%,有的饭店甚至高达50%。一线操作服务层员工流动最为频繁,由于这部分员工目前缺口很大,加之其在饭店中的经济待遇较低,而劳动强度很高,往往导致熟练员工的流动频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甘肃饭店中高级管理人才的合理流动始终是一个难点,特别是部门经理以上的人才流动还未形成市场。这就造成了饭店中高层管理人才竞争意识不足,不能充分发挥个性和创造力。

2.3考核管理与提升机制不足

考核和提升机制是饭店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有一项对数万员工的调查显示,有2/3的流动人员不仅是因为工资待遇而离开饭店的。从员工个人来讲,主观原因中收入太低只是其中之一,求得个人的发展空间(职务、培训等)是他们选择离去的主要缘由。他们中大部分是对前途不满意或得不到升迁机会而离开饭店的。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饭店人力资源机制存在问题。人力资源的培训不被重视,甘肃饭店中五星和四星饭店基本都设有人力资源部和培训部,长年不间断进行培训工作,但大多数培训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培训方式方法不具吸引力,内容也不丰富。低星级饭店别是位于地、州的饭店,很多没有人力资源部和培训部,人员招聘、培训管理一般都由饭店总经理办公室和营销部负责。而饭店之间的交叉培训尤为欠缺,特别是与其他发展较好城市的旅游饭店间的交流和学习。由于饭店考核和提升机制的不完善,加之旅游饭店业本身具有季节性、脆弱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行业特点决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有限,流动是必然的。那些想得到提升或想有一个发展机会的员工就必然会选择流动来寻找一个得到提升的机会。而员工的流动与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饭店之间的竞争。

2.4人力资源供给不足与旅游饭店的发展相矛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甘肃饭店业处于高增长、高变动的上升阶段,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人力资源供给严重不足。由于旅游教育体制滞后,甘肃省培养高层次旅游人才的院校数量、招生规模和旅游行业的需求量不成比例,学校数量少,学生少,师资缺乏限制了人力资源的供给量。而且教学内容偏重理论教育,忽视了旅游饭店专业的特点,不注重实践环节,学生动手能力差,教学质量不尽如人意。很多人受择业心理的消极影响,把饭店业看成是一种吃青春饭、伺候人的行业,因而只把旅游饭店业当成自己一时的就业选择。这些因素促使人力资源的择业心理是一种不稳定的心理,尤其在基层操作员工中这种心理更为普遍。随着甘肃旅游业的发展,饭店人力资源的需求缺口将进一步扩大。

2.5甘肃旅游产业化机制并未形成

这是造成上述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时至今日,旅游业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产业,而是产生多功能、全方位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动力产业”。甘肃作为丝绸之路的要冲,有敦煌、酒泉、天水等诸多历史名城,有莫高窟、麦积山、雷台等众多名胜古迹,有甘肃草原、山丹军马场等自然景区,风景名胜不胜枚举。拥有众多旅游资源的甘肃,却不是一个旅游大省。主要是因为甘肃旅游大产业观念较为淡薄,产业链不完整,旅游产业地位不明确;省会兰州作为集散地地位弱化,对周边城市的辐射力度较小;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旅游企业分散弱小,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旅游企业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等。

3.甘肃旅游饭店人力资源开发对策

饭店的管理,可谓最为细微复杂的管理,而人的管理又是最根本的管理,抓人的素质管理,对饭店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是保证服务产品质量、提高饭店效益的根本所在。目前中资饭店在市场竞争中所遭遇到的困境,从一个侧面揭示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在饭店新一轮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3.1实施“人性化”管理,完善考核和提升机制,稳定饭店员工的心态,提高员工对饭店的忠诚度。

国外饭店管理专家已提出将饭店传统意义上的CS(CustomerSatisfaction)战略向ES(EmployeeSatisfaction)战略转变,即只有满意的员工,才有满意的客人。饭店员工的高流动率是目前存在于许多饭店的普遍现象。员工流动是饭店经营中的必然现象。饭店应在经营管理中倡导“员工第一”的人本思想。员工追求的不仅仅是一份理想的工作,而是有发展前途的事业。因此要做大做强饭店品牌,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学习型饭店。提高员工的团队精神,维持长期而有效的激励。及早建立具有特色的激励文化,培养员工良好的自我激励行为。加强员工与饭店的沟通,保持诚信。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员工对饭店的忠诚度。可以在饭店引入合理的内部竞争,推行竞争上岗。饭店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关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4],使员工可以看到自己未来的发展目标,将个人目标与饭店目标相连,让员工对饭店前景充满信心和希望,并为有远大志向的优秀人才提供施展才华,实现自我超越的广阔空间,使员工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使饭店得到不断发展。

3.2实施以人力资本投资驱动的发展战略

重视对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从而具备一种终身就业能力。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对饭店或是其他旅游企业来讲,起关键作用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实物资本,而是人力资本。即在饭店效益递增中的全部要素贡献部分中,人力资本的贡献率正在不断递增,有的甚至要大于50%。近年来,不少品牌饭店发展结果已经佐证了这样一个事实,饭店人力资本贡献率的大小,与饭店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能力和对人力资本的重视程度相关。甘肃旅游饭店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大对饭店人力资源的开发强度,优化中高层管理人员队伍结构,强化对饭店全体员工的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的投资力度,促使甘肃旅游饭店由物质资本驱动向人力资本投资驱动的阶段转变。如针对培训,首先做好培训的需求分析。即按照员工的需求差异(优势、基础、劣势等)拟定可行的培训方案,并且实施有效的评估。制定出正确的培训战略和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体现出及时性、多样性等特点。根据员工的需求进行培训,使员工真正通过培训受益,达到培训目的和效果。

3.3实施饭店员工的柔性开发战略

从饭店经营目标的柔性和人力资源的柔性特质出发对人力资源进行柔性定位,建立柔性的用工机制,充分利用旅游院校等培训基地,使长期储存的员工与临时用工相结合。在动态的市场环境下,饭店经营的具体目标会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饭店产品的具体形态也会随之产生相应的波动。这种波动的背后,蕴涵着饭店人力资源需求的变化。因此,要想在动态的市场环境下维持饭店的竞争优势,饭店人力资源的种类、结构和数量必须具备相应的柔性[5]。在饭店中,人力资源的改变和流动是饭店资源变动的主体,它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产品形态的改变。饭店可以通过改变人力资源的技能、经验来营造完全不同的服务产品。其次,在保证骨干人员相对稳定的同时,通过管理人员的柔性流动和流动中的竞争,逐渐提升甘肃旅游饭店管理人员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饭店管理运作的整体绩效,拓宽中高层管理人员柔性流动的渠道。研究表明,在一个静态的环境中管理人员的创造力、开拓力发挥较好的时间只有4年,其后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在饭店内的不同岗位及行业内部不同饭店之间流动。通过管理人员在流动中的竞争,加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考察、培养和遴选。通过流动方式,引进国内外饭店管理人才,加强管理人员结构柔性调整,保持柔性流动机制的长效优势。

3.4建立和完善饭店职业经理人制度

饭店职业经理人制度是国外普遍采用的一种用人机制,旨在通过严格的认证和监督管理,规范与提高饭店中高层管理人员素质,促进饭店业人力资源整体质量的提高并为行业的发展储备相应的高素质人才。甘肃旅游饭店业真正形成完善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尚需更大的努力,特别是市场认证机制和监督机制上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快建设步伐,以便及早形成甘肃旅游饭店真正的职业经理人队伍,为甘肃旅游饭店的崛起和腾飞提供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

3.5加快甘肃旅游业产业化进程,把旅游业作为甘肃支柱产业之一

树立甘肃大旅游的资源观、环境观、质量观、开发观、发展观、主体观。强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走质量型经营、效益型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之路[6]。围绕“甘肃特色”做文章,始终依据市场需求和资源特点,科学合理地进行市场定位,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理顺旅游管理体制。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开拓旅游市场,同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实施“合力兴旅”的方针,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对旅游业的投入。围绕这些观念的树立,统一思想认识,做出甘肃省旅游总体规划,强化参与意识,运用经营理念,努力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把旅游业培育为甘肃经济新的增长点。

参考文献:

[1]蒋丁新。饭店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99-219.

[2]吴中祥。关于甘肃星级饭店房价的研究[J]。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36-39.

[3]单得真。审视甘肃饭店业[J]。发展,2003.2:4-43.

篇6

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国际经验看,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二、与创业投资基金募集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且不具有公开信息的长期投资活动,所以,创业投资基金更适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资本。因此,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样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与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证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贸易类公司通过私下发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对募集对象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点,所以,世界各国均不是通过制定单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来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而是通过《证券法》来对“私募条款”进行统一规定。

从国际经验看,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被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资者不超过一定人数(100人)。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其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美元)来界定。

三、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相关的法律制度

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相适应,创业投资的资本来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资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长期投资理念,最好是对创业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兴趣;二是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三是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这些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个人,尤其是那些曾经创业成功的富有个人;(2)大型企业;(3)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4)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以上四大主要资金来源中,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风险资产,随时处于“理赔”风险中,对“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们的资金规模大,故以较小比例(如不超过5%)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并不会造成整体性风险。银行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较高,所以,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资金不适合从事创业投资。但由于银行具有“资金规模大、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因此,将少比例的核心资本用作创业投资,并不会对银行总体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构成威胁。但是,由于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的使用往往要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性法律,因而使得这些行业性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所以,在考察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须将《保险法》、《银行法》等行业性法律制度也包括进去。例如,在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都倾向于禁止商业保险基金(包括人寿基金)、银行资金直接从事投资业务。而随着金融业内部系统管理技术、风险控制艺术的提高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不少国家也正在逐步放开商业保险和银行运用部分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限制,从而拓宽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过两次修订《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寿基金能够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记为“投资顾问”方面获得特别豁免。在英国,商业银行由于可以通过另行成立附属性创业投资公司或参股社会性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故已经成为仅次于人寿基金的第二大创业资本来源。

四、与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了分散创业投资过程中的高风险,一家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对多个项目进行组合投资,因此,只有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可能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起码的组合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谨慎而有耐性的投资,通常需要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谨慎调查之后才会决定实际投资,因此,在法律上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分期到位,对于避免资本闲置具有重要意义。

创业投资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发挥创业投资家的资本经营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包括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与市场营销策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和关键人才、部署融资安排和重构财务结构等多方面的创业管理服务,以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美国和英国的创业投资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们特别注重在为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性资本支持的同时,还提供重要的创业管理服务。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将创业投资基金定名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将其界定为“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向这种证券的发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帮助……”(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8款),即是为了引导“企业发展公司”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为了使“企业发展公司”切实履行提供创业管理服务的职能,《投资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业发展公司”所必须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即:“(A)企业发展公司通过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一般合伙人,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经后者同意确实提供了有关管理、运作、经营目标与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导与建议;(B)独自或与其他企业发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并对其经营管理与经营策略之制定具有决定性影响;(C)若企业发展公司是一家经小企业管理局批准并依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运作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则可以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贷款”(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7款)……此外,为了避免企业发展公司所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询服务,有关条款还就满足“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条件作出具体界定。若仅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询服务,则仍只能被视为“没有达到提供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要求。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为了避免其蜕化为控股公司,有关法律又通常规定其必须按照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例如,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创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这样,也便于创业投资公司适度地分散风险。

五、与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区别于产业投资的显著特点是,产业投资以投资经营产品(或服务)为手段,以获取产品(或服务)销售收益为目的;而创业投资则以投资经营企业为手段,以获取转让企业股权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因此,在所投资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创业投资就一定要适时退出。虽然创业投资退出的方式有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私下转让所持股权,整体并购、创业者回购和清算等五种,但通过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是最利于投资收益实现的方式,由于传统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为成熟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场所,上市门槛较高,通常必须有持续盈利业绩,因此,如果仅仅寄希望予主板市场,不仅不利于快速成长的创业企业上市融资,也不利于创业投资比较快地实现投资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在设立有主板市场的条件下,还纷纷设立创业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较低相对应,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也相对较高,故对创业板市场往往需要另行制定专门的运行与监管规则。所以,在构建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然地涉及与创业板运行与监管规则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

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与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与地区都建立有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不同,尽管我国已制定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这些法律时没有考虑到创业投资的特点,导致现行法律体系并不适应创业投资业发展的要求,不仅较难为创业投资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反而在若干方面构成法律障碍,具体表现为:

一、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以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不利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采用多样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创业投资公司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既可以体现在董事会与其经理班子之间,也可以体现在公司董事会与另一个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家队伍的发育成熟,一些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别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顾问公司代为其管理资产。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自身资本规模小、难以请到一流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的问题,又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管理的规模效应。但现行《公司法》却仅仅为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多重公司行政机关可能导致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过高的制度成本。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都已实现权力结构中心从传统“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现代“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为了更好发挥经理人员的专家管理的积极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前提下,正在赋予经理人员更多的经营自。为了提高运转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可以授权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精简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机关。例如,当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管理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时起着监事会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设监事会。但是,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一律必须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不仅增加了运营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高效率。

(3)缺乏对经理人员或其投资顾问公司的激励机制安排。激励机制是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信息高度不对称性问题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现行《公司法》并未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可以实行业绩报酬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使得许多国有控股创业投资公司很难实行国际通行的业绩报酬机制。

(4)缺乏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与成本约束机制的条款。创业投资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外,还通常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约束机制。例如,通过设立有限的存续期(通常为10—15年),存续期一到便予以清盘,使得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很快就水落石出,从而强化出资人对经理人的责任约束。通过规定固定的“管理运营费用”,约束经理人员将开支控制在一定幅度,从而建立起成本约束机制。但现行《公司法》却缺乏针对创业投资公司特点的类似条款,从而使得一些创业投资公司有可能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亏损无限期地掩盖。一些创业投资公司刚刚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购买豪华写字楼和汽车,肆意挥霍投资人的钱。

2.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设立,但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却无法以私募方式设立。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设立,但这里所谓“募集方式”特指“公开募集”;除“公开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发起方式”设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采取“出资方式”设立。就加工贸易类企业而言,只能以“发起方式”、“出资方式”设立倒也并不构成大的法律障碍。因为,加工贸易类企业通常可以先由少数几个创业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后,再逐步增资扩股。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而言,在设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而仅仅靠少数几个投资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以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则较难形成规模,所以,往往还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参与具体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这两类不同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拥有更多支配权,不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权利则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并履行更多义务)来均衡这种权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难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现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对出资方式和发起方式的规定过于笼统,才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加盟。目前已经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仅限于少数几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或共同发起,其原因即缘于此。

3.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没有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提供法律依据。为了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并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现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特殊类型的公司,显然属于需要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另行做出特别规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做出特别规定,导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过小。有些创业投资公司只有几百万的资本,由于抗风险能力极低,很难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项目。

(2)实收资本制度造成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闲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应该说,在中国现行社会信用状况与法律制度环境下,这种实收资本制度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尽管它有可能导致资金闲置,但对于一般加工贸易类公司而言,这个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因为加工贸易类公司完全可以以较小资本金注册,然后再慢慢增资。然而,对于创业投资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具有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现行的实收资本制将所有资本在注册时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导致资金闲置问题。

(3)对外投资限制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宗旨相违背。现行《公司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不仅不适合于大型公司开展“公司附属创业”活动,更不适合于创业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投资能力。因为,创业投资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资本对外投资,即使对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适当范围;而且创业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对外投资来获取资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贸易类公司那样对外投资只是副业,主业仍是从事产品经营。所以,要求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其设立的初衷。

(4)没有为以特别股票方式投资创业企业提供法律依据。与创业投资能够以可转换优先股等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相适应,创业企业应当可以向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特别股票。但我国现行《公司法》目前还只是为公司发行普通股提供依据。尽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就公司发行特别股票作出过规定。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如果创业投资公司以可转换优先股等形式进行投资,就必然面临缺乏法律保护的问题。

(5)没有为创业投资公司的组合投资方式提供法律规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针对创业投资公司制定组合投资规范,导致了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在实际运行中演变成了投资控股公司。

4.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关条款,公司只有具备了3年持续盈利业绩后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这种高门槛显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长中的创业企业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融资,也不利创业投资快速实现退出。尽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另行规定”,但由于无法对“高新技术”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为公司能否上市的标准,所以,这种修改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不得不决定分两步建成创业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推出“中小企业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门槛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

二、《合伙企业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和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目前国际上的合伙企业立法纷纷借鉴公司的三大机制来实现合伙企业的自我完善:一是赋予合伙企业以法律实体的地位,便于合伙企业更好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是允许合伙人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公司股东大会的作用,从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条件下参与合伙事务的重大决策;三是允许合伙人对合伙进行派生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各类合伙人的权益。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还仅仅停留于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贸易类企业提供法律规范的地步,无法满足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

2.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设立的话,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而无法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由于合伙人仅仅限于自然人,从而使得最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创业投资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业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并不具体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由于惧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敢投资于合伙企业。

三、《证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私募作为一种与公募相对应的直接融资方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场上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较高风险鉴别能力,所以,只需规定投资者的资格,以确定谁是“合格投资者”,投资风险就完全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发行主体,则通常是豁免审查。由于通过私募发行的证券仍然属于证券范畴,因而在国外普遍通过《证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另一方面设立“发行主体豁免审查”条款。这样,既充分发挥成熟投资者的风险自担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预,而且还能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在我国,由于出台较早的《公司法》没有为公司私下发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据,导致后来出台的《证券法》也仅限于对公开发行证券进行相应的规定,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股票在内的各类证券的私募则未能设置任何规范性条款。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证券法》的法律支撑。

四、《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在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尽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一活口,经国务院批准,目前保险资金可以部分地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但要使之能够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则又受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的限制。尽管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作了一些修订,但修订后的保险法依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依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3年,该条虽然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纪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没有为商业银行可以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制定特别规定,使得商业银行还无法成为创业投资资本的现实来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资来我国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许多的障碍。本来,国外资金通过创业投资公司来我国从事创业投资,在性质上已经不同于外商直接来我国投资办厂或是设立以投资办厂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种直接投资行为,可能直接控制国内企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前者却只是一种财务性投资,即投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从财务上获得资本增值,一旦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长性时就会立即撤出,因而不会造成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就此而言,以创业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说是引进外资的一种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们对外资以创业投资方式来中国投资的意义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不仅没有任何鼓励性政策,反而对其存在着种种歧视。例如,在我国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2003年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对策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当前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法律体系。

1.尽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部分解决创投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问题。

从根本上讲,必须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全面修订,才能彻底解决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但是,由于全面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非一日之功,比较现实的选择便是根据《公司法》中的“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另行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以部分解决创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形式设立与运作的法律依据问题。

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组织结构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许创司可以聘请投资顾问机构等法人担任“经理”的条款,以实现创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下,分清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资顾问机构)的权利义务,通过赋予后者更多的经营权来提高投资决策效率。三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实行业绩报酬的条件与方式,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四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事先设定固定的存续期限和管理运营费用比例,从而为创业投资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由于《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可以设定如上规定,所以,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来设置如上条款,并不违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募集资本的要求,可考虑创业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和出资设立过程中,由“主要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主要发起人”和“一般发起人”、“主要出资人”与“一般出资人”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问题。

为了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运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据“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设定创业投资公司在设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规模的资本额,从而确保创业投资公司具有起码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实行与实收资本制并不必然冲突的认可资本制,即允许创司在设立之初必须注册一定规模资本的前提下,可以在运作过程中随时增资扩股,每一次增资扩股之后只需报管理部门认可,而无需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这样,既减少了审批环节,又不至于导致资本闲置。三是可以依据现行《公司法》所设置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对外投资比例限制的条款,明确“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以全额资本对外投资”,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功能。四是根据《公司法》的“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另行作出规定”条款,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以对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特别投票权普通股”等特殊类型的股票,以促进创司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五是在组合投资规范方面,以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司总资产的15%较为合适。这样,既避免其蜕化为产业投资性质的控股公司,又使创业投资公司能够相对集中地投资。

2.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

如果《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能够尽快出台,则可以比较从容地在《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结合创业投资的特点,研究如何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在修订《公司法》时,应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原则,适当下放董事会的权力,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对于另行委托专业性管理顾问公司管理的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而是由董事会代行监事会之职,从而降低创业投资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业法》时,应当借鉴国际社会有限合伙立法的经验,允许新创设的有限合伙制度从起步伊始即可借鉴公司的制度优势来实现自我改造,从而较好地克服传统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确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二是强化合伙人会议制度,使之有条件地发挥类似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合伙事务,三是借鉴美国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经验,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四是借鉴引进美国公司的“派生诉讼”制度,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有限合伙的权益。

3.修订《证券法》,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

在适当时机修订《公司法》,允许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时,借鉴国外制定《证券法》的经验,在我国的《证券法》中规定各类证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对象,以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国内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设立最低投资额度(比如500万元人民币),来确保只有相对富有的个人或机构成为私募对象,为了避免私募范围过大,还可设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00人。

4.进一步修订保险法、银行法,拓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

随着国内保险资金运用越来越成为突出问题,以及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失时机地进一步修订《保险法》,允许保险公司可以以不超过5%的比例,将资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国内银行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还应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将它的资本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商业银行法》未进一步修订前,可考虑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这种特别行政法规,允许银行以不超过5%的资本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此外,应尽快修订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鼓励外商以创业投资方式来我国投资。

5.结合“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进程,修订《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条件款项,为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扫除法律障碍。

在“中小企业板”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应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个比较适宜的创业板上市资格标准,并基于该标准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能够通过创业板融资,并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板市场对于创业投资退出的作用。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一定能够扎扎实实地构建起来。至于国内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风险投资法》,则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调整范围都只能限于可以准确界定的对象,所以将包括“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在内的各种形态创业投资都囊括进《风险投资法》就势必无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化的创业投资需要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之类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它的组织结构外,对各种“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则只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就足矣。

「参考文献

1.PaulAGompers,JoshLener,AnanalysisofcompensationintheU.S.venturecapitalpartnership.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51(1999)。

2.PaulAGompers,JoshLener,Theventurecapitalcycle,TheMITPress,1999.

3.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5.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与立法模式探讨》,《金融研究》2000年第6期。

6.刘健钧:《特别立法:创业投资公司的现实选择》,《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2年第1期。

篇7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

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篇8

1.关联性。旅游业是一个关联性和综合性极强的产业,旅游业的各行业、各领域都有很强的相关性。某一种旅游产品的有效供给,需要其他配套服务的支持。因此,旅游业某一领域的投资必然需要其他相关领域的投资,受其他领域投资的影响,否则,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对其他配套服务的依赖,成为旅游投资项目无法自主控制的重要风险。

2.敏感性。旅游业的敏感性是指旅游业的发展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制约。影响旅游业的因素很多,既有行业内部的又有外部的。其中,许多是企业不能预料和控制的,如社会文化和风俗习惯(主要指旅游文化消费)的变迁、战争等。这也使得旅游投资具有了很大的风险。

3.专用性。旅游投资不像工业投资那样可以随意转产,它的投资一旦形成,若无人使用,其产品价值就不能转移而被消费,容易成为无法回收的沉淀成本,退出门槛高。越是有特色的项目,越是不易改变其内容与功能,或者改变内容与功能的成本代价过高,给风险转嫁带来困难。

4.季节性。旅游产品的消费需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淡季资产闲置浪费,财务上入不敷出,旺季资产又常常超负荷运转;旅游资源的功能也受到季节性的限制。

5.依托性。旅游投资项目依托性强,紧紧依托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1)经济环境。一是受旅游市场依托,也就是受旅游资源市场和旅游客源市场的双重影响;二是受旅游产业依托。(2)社会环境。旅游项目受到旅游政策、旅游法规、文化氛围和和平稳定的环境影响。(3)自然环境。目前,我国的旅游投资具有很强的资源导向性,要充分考虑到所在地区旅游资源的丰富程度,考虑地理位置、选址是否合理等。

6.投资额大、回收期长。旅游的属性和旅游业的脆弱性决定了旅游项目具有投资额大的特点。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属于资源依托性强的旅游产品,如果把旅游资源的价值考虑在内,旅游业就是高投入的产业。特别是随着旅游可持续发展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旅游活动带来的外部性需要企业来承担,势必增加了企业的投资额。旅游产品消费又具有不可储存性、非完全排他性、临时使用性、节律性等特点,消费额度有限,回收缓慢,导致投资风险增加。

7.市场导向性。旅游项目投产后的运作和企业一样,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一方面,市场需求具有多样性,游客对旅游产品的需求具有非常多样化的细分,希望一个旅游产品满足多样化市场的需求,这对产品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旅游者市场需求趋向是动态的,特别是处于快速致富的过程中的中国,游客需求在快速转换之中。特殊性需求要靠敏感的市场洞察力才能发现和把握,才能适时地推出适应需求的产品。对市场把握不准,就会失去产品消费的主体,从而产生投资风险。

2、旅游投资项目的风险

旅游项目投资风险来自于各个方面,我们要具体分析各种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要从项目投资进行分类分析。根据投资者能否直接控制可将旅游项目投资风险划分为项目环境风险和项目核心风险。项目环境风险是指那些对所有的旅游投资项目都产生影响的因素引起的风险,与市场的整体运动相关联。企业无法直接控制此类风险,但可以通过各种措施降低其损害程度。项目核心风险是发生于个别项目的特有事件造成的风险,来自于投资项目内部的微观因素。企业可以控制该类风险因素减少风险的发生,或采取预防措施规避风险。

1.项目环境风险。

(1)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国家政策法律的稳定性风险,特别是项目所在地的稳定性。旅游业是典型的敏感性产业,旅游活动又是通过旅游者从客源地向旅游目的地的移动才得以实现的,投资项目所在地政治环境不稳定将给旅游者等市场主体带来顾虑和阻力。

(2)经济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人均生活质量和水平决定着旅游者的消费能力和档次。旅游是较高层次的消费活动,人们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消费能力之后,才有可能选择旅游消费,这决定了旅游投资项目未来的市场需求状况。经济环境应是旅游项目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因素。

(3)金融风险。主要来自于市场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决定投资项目的融资成本,进而影响其生产经营成本,最终决定项目的赢利水平,并对投资者是否愿意将资金投入到旅游项目中、投入到什么类型的旅游项目中以及投入的程度等起着根本性作用。

(4)自然风险。这是指自然因素带来的风险,如环境污染和自然景观的退化,旅游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超标准等。许多旅游项目对自然环境有很高的依赖性?熏特别是休闲、疗养、观光类项目,当地的自然环境状况和质量对旅游投资项目有直接的影响。

2.项目核心风险

(1)主要内容

①完工风险。存在于旅游项目建设阶段。主要表现在为:项目工期延长;项目建设成本超支;由于种种原因使项目可能迟迟不到设计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在极端情况下,由于技术和其他方面的问题,项目完全停工放弃等。②设计风险。指旅游项目在概念、设计阶段,由于技术问题使项目的主题、策划或布局存在某些缺憾。旅游资源越独特,价值越大,吸引力越大,但是资源不等于产品,真正构成游客吸引力的,是产品的吸引力。在这个结构里,资源如何转化为产品,是旅游产品设计的关键。设计风险将直接关系到旅游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经营的持续性,这种风险一旦发生对旅游投资项目影响深远。

③管理风险。旅游投资项目承包之后,一般由项目管理师全权负责。项目管理师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施工质量和进度,尤其是管理师个人的风险偏好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项目建设的风险。因此,项目投资者和管理师都应具有优化配置(即风险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并协调和充分利用各种客观条件和资源的能力。

④市场风险。指旅游投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市场的适应情况。由于旅游投资项目自开始时的市场分析到建成后进入市场,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差,当初的市场分析是否符合现在的情况、目前市场竞争状况、旅游者需求的变化等都会对旅游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造成影响。许多旅游项目开工建设时轰动,建成后经营惨淡?熏就是市场风险的一种体现。

(2)影响因素

旅游项目核心风险受到来源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性。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企业思想准备不足。旅游项目投资比其他产业的项目投资具有更大的风险性,作为投资企业,认识与了解这些特征是其进行投资以及风险规避的基础和前提。而目前一些企业在进入旅游投资领域时,看中的只是旅游投资中有利的一面,如易产生轰动效益、品牌效益,科技含量不高,进入行业的门槛低等,没有充分认识到旅游投资是一个关联性强、投资大且回报周期长的行业,在资金准备与人才准备上严重不足;②项目投资决策失误。旅游项目投资一般数额较大,如果未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充分地研究分析,一旦失误后果严重。可行性研究是旅游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它以项目建议书为基础,针对拟建项目,从项目建设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考察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其内容包括旅游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开发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优化等。这是一个由粗到细的分析研究过程。可行性研究的欠科学性是造成决策上的失误的重要原因;③创新观念不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有的企业都面临类同的其他企业的竞争,竞争是不可避免的。旅游企业也需要注意推向市场的产品是需要升级、换代和更新的,是需要不断适应市场需求的,这就要求在观念上必须有创新意识,通过创新来提高产品的品质和品位,通过创新来适应市场的需求,因循守旧是导致风险加大的重要原因。

外部因素主要表现为:①关联企业的影响。旅游投资项目的开发需要投资、规划、建设、管理等各方的参与和配合,其他参与方的资信状况、技术和资金能力、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及其变化都会对项目的成败产生影响。②竞争对手的变化。与食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消费不同,旅游消费的可替代性很强,同类产品的竞争和不同产品的竞争同时存在,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出现新的竞争对手,或者竞争对手的条件发生变化都会导致自己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使产品缺乏竞争力而缩小市场,造成盈利下降。

四、加强旅游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建议对策

鉴于旅游投资项目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企业的不当行为会导致风险加大的问题,我们应该从根本上解决认识、观念和方法等对策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全局上产生对策效应,从而进一步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良策。

1.要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与其报酬是成正比例的。如果对风险一概加以排除或逃避,就无法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因此,投资者应树立投资风险意识,不仅要从理论高度认识到项目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而且还要从旅游投资项目本身特点角度进行探索;对项目投资的各个环节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外部环境对投资活动的影响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分析,摸清产生风险的各种要素,寻找风险产生的特点和规律;克服投资决策的盲目性,提高企业综合决策水平。

2.正确识别与估量风险。旅游企业不仅要认识风险,还要学会正确识别风险。这就需要投资者周密地分析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剖析企业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种种不利因素及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同时,应科学地估量风险的大小,掌握风险的程度,包括各种潜在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发生频率、损失程度以及对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社会环境造成的影响等。通过风险估量,为今后投资风险决策、预防和控制以及处理等提供准确依据。

3.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风险的预测和监测。首先,旅游企业应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系统是对风险进行识别、监测、评价和预测的信息系统,其内容包括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的相关信息,可分为内部报告子系统、市场信息子系统、风险分析子系统和风险预警子系统。前三个系统主要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和分析;预警子系统则通过建立预警模型,监测反映投资状况的各项投资指标的变化情况,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类型及其危害程度做出评价、预测,并在必要时发出警报。其次,旅游企业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旅游企业内部应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投后管理程序。规范科学的内部运行程序是及时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重要保证,用程序化、规范化防止盲目投资和偏颇。

4.运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强化对风险的控制和处理。风险控制的实质,就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旅游企业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采取控制技术减少或消除风险损失。旅游企业控制和处理投资风险的方法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一是回避法。指设法避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远离风险源,从而消除风险损失。二是分散法。即通过旅游企业之间联营、多种经营及对外投资多元化等方式分散投资风险。三是转移法。风险转移就是旅游企业以某种方式将所面临的某些风险转移给他方。具体包括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通过契约的形式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他人、通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将风险横向转移。四是自留法。这种方法是指旅游企业自己承担风险,风险损害后果自负。旅游企业可预留一笔风险金或随着生产经营的进行有计划计提风险准备基金等。

参考文献:

[1]王莹.旅游区投资风险规避和决策探析[N].中国旅游报,2005,06-13.

[3]翁刚明,张海燕.旅游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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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它是搞活本地区经济,改善城市居住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基本条件。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增长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扩大城市的知名度,创造良好的外资投资环境,已成为我市乃至全国各地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市政设施工程的本身特点决定了它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投入和地方的资金筹措,而这些资金的投入与城市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相比是有限的,因此,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市政建设者必须努力和追求的方向。那么,如何做好市政工程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笔者拟结合近年来的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1重视建设前期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这里所讲的前期阶段是指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完成止的工程建设阶段。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都注重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因为从表象上看,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形成于施工招标投标阶段,而占造价比重最大的人、财、物的投入主要在施工阶段。但事实上,一个工程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只有加强项目决策的尝试,建立项目优化评选,采用科学的估算,细致做好投资估算,形成投资最高限额,以便有效遏止“三超”现象。

2把握设计阶段造价的重点控制

我们之所以把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作为一个重点来进行控制,是因为在投资控制完成后,有效地控制造价就从设计阶段开始。只有在设计工作尚未完成,在设计图纸未交付实施之前就把好工程造价管理第一关,才能为总体工程造价控制打好基础,因为后续的造价控制都是在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如果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未能肩负起优化设计与有效控制造价两重担,则势必增加工程不必要的投入,造成浪费。因此,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但必要而且很重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设计一开始,就应将控制投资的思想根植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通过设计阶段开展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竞标及运用价值工程原理等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做到技术与经济相统一。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要积极参与设计项目的投资分析,能动地影响设计,以保证造价的有效控制。

3加强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

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在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3.1规范招投标活动,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招投标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一道工序,是确定工程合同造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关键阶段,因此非常重要。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重点应放在规范招投标活动和招标方式的确定上,招标评标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随着工程造价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即由招标人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以及市场价格进行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对透明招投标活动、减少施工合同纠纷、推行竞争和以市场定价、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3.2认真、严格地对待现场签证。现行的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都实行监理负责制。作为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在熟练掌握现场施工和管理的同时,应熟悉工程造价知识,对由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应严格审查。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地下隐蔽工程较多,一个不符合现场实际的签证往往对工程造价造成重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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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旅游集团投资的现状

随着我国旅游业集团化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目前已经有不少的旅游集团为了不断壮大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从而实现资产的不断增值,相继采用纵向一体化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不断的扩展自己的经营领域,选择新的投资方向和新的投资机会。投资方式的多样化、投资领域的多元化,也构成了中国旅游业新一轮快速增长的重要动因。

从旅游集团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来分析我国旅游集团的投资行为,可以看出,我国旅游集团所进行的投资方向仍集中在旅游行业,是在原主业的基础上,通过进行产品价值链的管理实行相关旅游产品所涉及的旅游投资,如对会展,景观房产,旅游景区投资。一些旅游集团还开始了对航空业的投资,如武汉的东星国际旅行社就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航空公司。随着投资活动的日趋复杂,投资所存在的潜在风险也日益增多。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分析投资风险,并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本文就将通过研究投资风险的相关理论,结合我国旅游集团的实际,对加强旅游集团投资的风险价值管理进行初步探讨。

2旅游投资的特点

由于旅游资源的公有性、垄断性和非流通性;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性;旅游项目投资的区域依赖性;旅游项目投资的综合复杂性;旅游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使得旅游集团的旅游投资相区别于其他集团的投资项目具有很多独特的地方:

(1)投入高,回报期长。旅游投资的门槛逐步抬高,不再是低投入的产业,进入性投资的加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及竞争环境的国际化,也使得旅游投资回收期延长。

(2)旅游产业链整合与多产业整合特征:旅游产业链的延伸,与城市景观、房地产、小城镇、休闲娱乐等等深度结合,产生了一个整体的、互动的结构——“泛旅游产业”。旅游投资,已脱离单一项目时代,投资商进行区域整体投资,力求整合旅游产业链,与相关产业相结合,寻求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3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1)重项目规划和投资评价:对于投资方来说,旅游的投入是一个长线的过程,风险性主要在选项和规划上。因此,旅游项目投资必须重视项目规划,以明确的投资评价为前提,以有效的资本运营为保证,极其清晰的把握投资运作的思路。

(2)争取区域政府的支持:提高产业的绿色GDP已经成为新时代下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理念。旅游项目能够提高地区的绿色GDP,调整城乡产业结构,形成绿色产业链,旅游集团可以通过政绩策划,尽量争取政府的有效支持,争取的旅游项目开发的最大优惠条件(低价资产收购、税费减免、申请扶持资金等)。

(3)开展有效的营销活动:进行有效的营销活动,提高项目在国际、全国、区域的定位和影响,为融资、招商、资本升值提供巨大的支持。

(4)多方位融资:从沪深股市统计,我国国内上市公司有近千家,但是以旅游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只30多家,涉足旅游业的上市公司也只有40家。这说明我国的旅游企业的大多还是以资本自筹为主,没能很好的利用资本市场。更好的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可以有效降低旅游企业融资的风险。旅游集团可以依托收购兼并、政府优惠等方法低价获取大量资产产生资产大幅升值的市场评价,从而增长现金流量,实现大规模融资。

(5)多产业整合和跨行业投资:泛旅游业具有极大的区域聚集和经济带动作用,往往会带动一个区域的城市化进程,形成游憩区、度假区、会展区、娱乐区、步行街区、购物游憩区、及旅游小城镇等等,推动区域型旅游房地产和商业房地产发展。另外,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还可以适当的进行跨行业投资。以青旅控股为例,目前该公司的主营业务,除了组织、接待国内外人员的出、入境旅游以外,还出资3,000万元控股了北京尚洋电子技术公司,整体收购青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并且参与证券业,使公司旅游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同时拓展,有效的防范了经营和金融风险,提高了资产收益率。

4从财务管理角度做好投资的风险管理

投资风险是指在投资活动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出现差异的可能性,是在特定条件下和特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的变动程度。由于对未来的经济活动的投资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客观存在。但是,人们总是能够通过对风险的管理从而降低投资的风险,实现投资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投资所具备的价值所在。在进行一项投资时,风险越大,其预期的收益或亏损也越大,投资如果产生亏损,将会使资本受侵蚀,最严重的情况可能导致企业的倒闭。承担这些风险是为了给集团盈利,问题的关键在于,进行投资的主体应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财务管理在投资的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4.1在旅游集团内建立投资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1)建立风险度量模型和风险管理模型,研究旅游集团内各种投资及各种风险,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各种其他风险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资产或资产组合,对各类风险再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并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利用资产风险度量模型,定量地分析资产组合的风险价值。

(2)确定公司各种旅游投资的风险容忍度,限制由于各种影响因素而导致的市场风险,对某些风险高度集中的投资进行特别处理,将风险限制在公司可接受承受的范围内。

(3)建立旅游集团投资的约束-激励机制,在各项投资中,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如果激励机制仅仅与经理人管理资产的收益挂钩,经理人则可能会为了追求高收益而承担高风险。所以在追求收益的同时,考察经理人管理资产的风险度,限制和防止经理人的过度投机行为。

4.2进行投资风险的制度管理

对于旅游集团的投资风险的财务管理应该是一个系统,对于投资项目来说,它起始于项目的考察论证阶段,结束于项目资本变现退出以后,贯穿于风险投资公司从资金——资本化——资金的长循环之中。

(1)投资前期财务评价。

旅游项目投资前的财务评价很重要,它关系到旅游投资项目的价值认定问题,没有较大价值的项目是不值得投资的,但投资的价值点在何处,它是否真实可靠,这不能仅仅根据项目有没有产品优势,有没有市场来定性判断,还要做细致的经济可行性及投资价值的评价。财务评价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缺乏财务评价的经济可行性是令人怀疑的。在投资决策程序中,其中一个环节就是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由财务部门参与并出具财务审核意见。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前调查与了解是否充分,对其价值的判断是否准确,定价是否合理,谈判条件是否有利,直接决定了投资后管理的难度,也决定了将来获利空间的大小,因此,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各种评审就显得非常重要。财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出具财务审核意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项目的投资价值,规避投资风险,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2)投资企业动态财务管理。

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是投资实现增值的必然阶段。可以从财务审核与监督的角度出发,专门设计财务管理方面的约定,包括由旅游集团委派财务经理的约定,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约定,上市的旅游集团还可以有对股东定期公布财务信息的约定等等。这些必要的法律文件从制度上保证了旅游集团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和监控权,从而更好地保证了投资的收益权。

4.3投资风险价值管理的过程

投资风险管理的主要步骤有:(1)采用统一的风险识别语言,对投资风险进行界定与识别,建立集团层面的投资风险管理目标及建立完善的风险监督体系;(2)设计风险识别、度量、评估的统一方法;(3)评估投资风险;(4)制定投资风险管理战略;(5)设计、实施风险管理能力。整合风险管理能力的要素,包括集团战略政策、集团管理与投资风险管理过程、管理人员、管理报告、管理方法、风险数据等;不断改进风险战略、过程与度量方法;(6)汇总多种风险评估方式,与集团经营情况挂钩,制定、调整集团层面投资风险管理战略。

5把投资的风险管理从财务管理层面提升到整个集团管理层面

集团层面则意味着全局化、一体化的思想。只有扩大时空范围对企业投资进行思考时,才能识别它对集团整体运作的影响。所以,从集团层面进行投资风险管理可以将企业的战略、业务程序、企业资源同集团投资、集团整体目标紧密地结合到一起,从而使风险管理更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投资风险管理的出发点是使整个集团的风险、收益、价值达到最优化,而不是某个职能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集团层面的风险管理使投资风险管理与集团战略、业务计划得到有机结合,将投资风险管理提高到战略层次,这种集团层面的投资风险管理具有以下作用:(1)集团项目投资过程得到控制的同时,风险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同时提高了对风险的注意程度与敏感程度,使集团更为集中地监控风险;(2)在确切了解集团所处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判断最佳的投资机会;(3)对投资风险有全盘的、集团层面的了解,有利于优化集团的风险结构,优化集团的资源配置;(4)设计集团范围内的信息沟通,收集、综合分析内外部数据的方式,为集团提供可靠、及时的投资风险管理信息;(5)事先建立一套有效的控制制度,帮助集团业务部门实现业绩目标,控制风险。(6)公集团不应该只是片面的强调短期的投资效益对公司的盈利能力的正面影响,发而应该从长远出发,全面的提高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长远发展规划的盈利性。

参考文献

[1]顾华详.建立中国旅游业风险投资机制研究[J].社会科学家,2000,(3).

[2]李平.浅谈企业投资风险及防范对策[J].前沿,2002,(11).

[3]李平.我国旅游投资存在的误区及建议[J].宏观经济研究,2003,(10).

[4]李富红.中国旅游开发投融资实践及走向[J].渝州大学学报,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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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代商业银行来说,资本管理是质与量的统一,不仅是单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外部管理,而且包括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内部管理,即银行自身基于安全和盈利的需要而对资本实行的管理,风险的计量、经营业绩的衡量和资本成本的核算则构成资本内部管理的三大基石。为什么在现实中存在银行规模、利润相当而股东回报、银行市值差别很大的现象呢?资本管理效率低下是主要原因。

二、基于主要指标的银行资本管理效率的国际比较

(一)资本充足性的比较

截至2006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中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已有66家,比年初增加13家;达标银行数量占比达44.30%,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3.58%。但还有超过70%的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还低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标准。从整体来看我国与国外银行资本充足性上的差异表现在以下方面。

1.我国银行资本金的补充缺乏连续性。从九家上市银行2003~2006年年度报告中可以看出(如图1),各银行资本充足率并没有得到持续较快地增长,始终在8%上下波动,最高水平基本都是一时的举动所致,如地方性中小银行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实行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上市银行利用上市的机会融资(交行、建行、中行无一例外)。随着资产业务的扩大,一旦不良贷款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资本充足率又会陷入不足的困境。

2.我国达标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仍很低。2006年国际几大银行一级资本比较,我国三大银行(中、建、工)也远低于一些国际大银行。

在英国《银行家》今年公布的世界前1000家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25家银行中,我国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达11席之多。最后六名,我国居然占据五席,最后三名被我国银行包揽,这不能不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这有可能给我国银行稳定带来潜在隐患。

3.资本结构上的差异。国外先进银行资本筹集的债务化趋势明显,银行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债务方式筹集资本,很少采用股权方式,一些银行甚至通过回购股票来降低股东权益,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相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完善的资本市场,银行资本的筹集偏重于股权筹资,主要通过私募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解决资本不足问题。

4.由于较高的不良贷款率与不足的拨备覆盖率带来了我国银行补充资本的压力。衡量银行资本实力的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率,但是在没有计提充足拨备(拨备覆盖率是指银行所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与不良贷款的比率)情况下的资本充足率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偏高且拨备情况比较差。假如不良贷款被核销和做出足够的拨备,我国很多银行的资本金将被消耗殆尽。如果银行体系提足了足够的拨备,则整个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情况可能非常低。而且伴随资产的快速增长,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进一步凸现。尽管自2003年以来,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双双下降,到2006年9月末,不良贷款余额占贷款的比重降为7.33%(如图3)。但与国际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基本上控制在1%左右相比,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显过高。

另外从7家上市银行2006年不良贷款率及拨备覆盖率情况看(如表1),所有上市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均呈上升趋势,有三家银行拨备覆盖率超过100%,但大多数银行的专项拨备不足以弥补未来贷款可能出现的损失,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来保证计提充足的拨备,以提高银行抵御不良贷款风险的能力,并确保真实的利润基础。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近10年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的平均水准约为100%。香港和新加坡银行的拨备水平也在80%左右。

(二)资产和收入结构差异比较

从2005年美、日、中三国商业银行主要资产项目构成(如表2)中看到,虽然三国银行贷款在总资产中的比重相差不大,但是,贷款的品种结构差异明显。美国主要以房地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为主(约占70%),其次是工商业贷款(约占18%)。我国银行业贷款集中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重工业等产业(约占85%),个人消费贷款约占15%,由于竞争及定价地位的差异,房地产及个人消费贷款可以带来更高的收益。其他资产方面,美国商业银行在基金、交易账户资产、保险、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占有的资产比重约占23%左右,远高于中国银行业13%左右的比重。

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资产配置较为单一,资金使用效率仍然不高,占比86%左右的债券投资及信贷资产,创造了90%的收入来源(利息收入),14%左右的其他资产仅创造了10%左右非利息收入来源。而美国银行业76%左右的债权投资及信贷资产创造的利息收入仅占总收入的55%左右,其余24%的资产则创造了45%左右的非利息收入。

资产和收入结构的多元化,无疑将有利于银行规避因个别业务萎缩而导致整体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从而增强银行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的生存能力。国内银行单一的收入结构意味着其单一的盈利模式,这必将导致业内的恶性竞争,在短期内降低行业的盈利水平,增大经营风险。

(三)资本回报率的比较

从全球来看,中国银行业与世界大银行的规模差别并不大,但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依然较弱,尤其在人均指标上的差距更为明显。长期以来,全球银行业普遍采用股本收益率(ROE)和资产收益率(ROA)指标衡量盈利能力,这两大指标分别是利润占资本和资产的比重,实际上是相对化的利润指标。200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数据显示,亚太区银行的ROE以印度的银行平均值最高(32.8%),其次是新加坡(19.9%)、韩国(18.8%)的银行,都高于中国的银行平均值(16%)。2006年该杂志数据显示,中国银行业一级资本回报率为18.46%,仍低于的全球平均水平22.7%。

2000年至2003年间,国内银行全行业ROA的平均值仅为0.15%,ROE平均值仅为3.2%;2004年中国整个银行业的ROA只有0.4%,(对于银行业来说,正常情况下资产回报率应该在1%以上),ROE为16%基本接近全球总体水平11%,但这只是因为国内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较低。2005年七家上市银行的平均资本收益率为13.77%,2006年上半年均比上年下降。

注重ROA和ROE,可以帮助银行家有效识别何种业务可以作为公司多元化业务中的核心业务,从而引导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司的资本配置效率。但二者既没有将风险因素考虑在内又无法显现银行如何有效运用资本,从事最有利润的业务。所以当前银行业普遍采用RAROC(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指标来衡量银行业绩。

三、银行资本的有序开发

银行资本的有序开发就是确定合理的资本补充渠道和融资次序。通常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前者指通过提高自身盈利能力来补充资本,这是一项长期工程。此处主要探讨外源融资。鉴于股权资本、债务类工具、混合型权益等各外源资本工具在吸收风险、可支配程度、筹集返还的难易程度、融资成本等方面具有不同属性,银行必须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情况,综合平衡各类资本工具的属性,选择适当的资本工具,确立合理的资本结构。

1.鼓励银行上市,补充一级资本。

股权融资方式除了软性的股息支付压力外,不会产生利息方式财务费用的硬性压力,但从中长期看会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并让渡部分公司控制权,稀释现有股东的控制权。但从我国现实来看,截至2006年底,在我国资本市场的1469家上市公司中,上市银行只有7家,只占总体数量的0.48%。上市银行总市值占上市公司总市值比例仅为22.2%,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水平。所以我国商业银行拥有较大的上市空间。上市融资对银行资本提升作用明显。

由于市场分割,境内外各个资本市场之间存在同一企业股票定价差异现象,目前几种主要的股权融资方式在融资成本方面,呈现出以下序列,即国内A股市场首次公开上市>A股再融资>H股上市>法人股。

2.引入战略投资者。

在国内A股市场持续不景气的情况下,依靠国内市场融资面临很多困难时,外资参股国内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就意味着他们会直接拿出真金白银注入国内银行,对于资本金普遍不足的国内银行来说,如同雪中送炭。到目前为止,境外战略投资者已经和即将注入的资金达到了将近200亿美元之巨。事实上,上海银行、兴业银行等都是依靠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资本金注入,才能够在资产规模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持资本充足率达标。

3.发行次级债券和资本混合债券。

债券融资和资本混合债券需要进行利息偿付,会增加经营成本,尤其是财务费用,但由于可以税前扣除,增加的费用会低于利息的名义值,其好处在于不会即期摊薄净资产收益率。理论上认为,通过发行次级债券可以增强对银行经营者的市场约束,因为如果所有的银行都发行同样类型的次级债券,那么监管者就可以很容易地比较每家银行的违约风险程度,并且由于次级债券的特殊地位,它的收益对风险的变化更为敏感,则市场的约束力也更强。目前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已经基本用足次级债限额,可以考虑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筹资这一新渠道。

四、银行资本的合理配置

在经过有序开发,筹集充足资本以后,如何对资本加以运用呢?有人认为一旦募集成功,就可以无限地使用;有人认为资本是非常有限的,应该谨慎再谨慎,以至于消极地对待业务和市场的开拓。此二者中前者忽视了股东回报率的最大化,而后者放弃了将资本作为资源实施主动性管理的工具,资本配置效率都非常低下。资本配置是指对已经确定的资本额在银行不同的业务领域、不同的层面甚至不同的客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过程。资本配置的目的在于构建一个与银行的总体风险战略和股东目标相一致的业务风险组合。

1.建立以经济资本分配为基础的RAROC管理体系。

RAROC是一个用来衡量赚取回报所承担风险的指标,是风险调整后报酬相对于风险资本的比率,其基本目的是为了确定银行进行经营所需要的股权资本数量。RAROC的计算公式如下:

RAROC=RAR(风险调整收益)/经济资本

其中:RAR=净收入-经营成本-预期损失

预期损失(EL)=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暴露(EAD)

经济资本=信用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本+其他风险资本

其中,经济资本计量是基础,是对银行非预期损失进行吸收和补偿的资本,经济资本在数额上与银行经营所承担的非预期损失相等。一方面,各部门、各机构和各种产品存在多少风险(非预期损失),就应分配等额的经济资本;另一方面,各部门、各机构和各种产品占用多少经济资本,就意味着承担了多少风险。因此,通过经济资本合理分配、监控和考核,可使经济资本成为银行有效的业务管理工具,实现银行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RAROC指标不仅将风险带来的未来可预计的损失量化为当期成本,直接对当期损益进行调整,并且考虑为可能的最大化风险做出资本储备,衡量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大小和资本的使用效益,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直接挂钩,与银行最终的盈利目标相统一,为各个层面的业务决策、发展战略、目标设定和绩效考核等提供统一的标准。

2.通过RAROC指标的横向比较和纵向运用,促进银行业务结构、资产结构和资源的调整配置。

所谓横向比较,就是银行对各业务部门的投资收益率、资本结构以及风险成本等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将各业务各部门的RAROC计算出来,比较评价绩效,绩效好的单位可以分配更多的资本,以使它有更多的空间发展更多的业务,对不能达到目标的单位,收缩资本以限制甚至取消其发展。

所谓纵向比较,就是通过提高收益、降低风险和控制成本等战略和财务手段来提高RAROC。从风险角度看,资产越分散就越有利于降低风险,那么业务多元化是必要途径,但多元化经营对资金的需求量比较大,许多银行可能自身具有竞争优势的主营业务还远远没有达到规模,却非要拿出资金从事其他新兴业务,造成资金的分散。非但新业务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还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造成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扭曲。所以业务多元化的同时还要进行优化,尽可能地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减轻资本占用压力,保持银行长期可持续发展;从收益角度看,根据"二八原则",只有抓住重点(如重点客户、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才能获得较好的收益;国外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表明,抓住核心业务活动,逐步从非核心业务中退出资金正在成为主流。英国的Barclays和NatWest银行都从投资银行业务中收缩,从而专注于零售银行业务。LloydsTSB集团以集中服务来强化优势,该集团自20世纪90年代在英国市场上有选择地做零售和抵押业务以来,大约每3年股价增长2倍。从成本角度看,就是对经营成本和预期损失的控制。

五、结论

1.银行资本管理首先必须使其资本达到监管者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优化资本结构。银行资本的构成包括外部资本来源和内部资本来源。资本组合中包括优先股和权益以及混合资本债券等各类资本创新工具。在资本总量决定后,对不同类型资本工具的相对成本进行考虑,确定多元化的最优资本组合。

2.在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得到实质性改善和提升以前,仅靠增加资本数量,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观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资本问题。银行资本管理效率的提升重点还在于将资本作为资源实施主动性管理的工具,合理地配置资本,建立以RAROC为核心、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管理体系。

3.银行资本增值是通过银行的业务经营来实现的,即资本增值的外在表现形式是通过资产实现的,那么资产与收入结构的多元化和优化直接关系到银行资本的配置效率。

参考文献:

1.彭茂吾,康以同,刘军,等.西方银行资本管理--银行内部资本最佳资本配置方法[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

2.MattenChris.银行资本管理:资本配置和绩效测评(第2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3马蔚华.战略调整:中国商业银行发展的路径选择[J].经济学家.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