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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问题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9-17 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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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问题报告

篇1

二、病例书写不规范,我们邀请了市医院专家进行了培训和指导,病例书写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篇2

摘 要: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步入兼职行列,其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同时这也给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消极影响。而由于法律规制的滞后、劳动职介市场秩序混乱等诸多复杂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不仅国家、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障,大学生兼职群体、大学生兼职个人都必须行动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对大学生兼职及其权益保障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且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调查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33-04

大学里,有很多大学生都会出去寻找一些兼职工作,以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或是丰富自己的社会阅历,让自己得到更多的锻炼。而在这过程中,社会的闲适让他们往往扮演着一个“廉价劳动力”的角色,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付出的辛勤劳动,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报酬。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只向兼职大学生支付较低的报酬,有的甚至拖欠工资。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有效保护。带着这个问题,本调查小组从2013年开始以苏南地区大学生为例进行了一次“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法和个案访谈法收集资料,采用随机发放的方法选取调查方法。本次调查共发放了500份问卷,收回411份,有效回收405份,调查对象是各年级在校生。

一、整体情况介绍

(一)大学生对兼职的态度

现在大多数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条件普遍比较好,在家都是过着衣来伸手的生活,在家都不愿意做家务更何况是出去兼职。其次,很多大学生认为兼职赚不了多少钱,薪水太低使得大学生不愿意去兼职。另外,很多大学生认为做兼职是家里穷的学生干的事情,认为出去兼职是很丢脸的一件事,所以他们都不愿意去做了。现在90后的大学生中很多都会存在一种攀比心理和扭曲的自尊,他们错误的认为,做兼职就代表没钱。最后,很多大学生认为现在很多兼职与自己所学没有联系,对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其他素质没有帮助,认为是浪费时间。

(二)兼职大学生的年级分配

总体来说没做过兼职的学生大于做过兼职的学生。其中大一、大二、大三做兼职的比较多,大四学生做兼职的比较少。在问卷调查中,受调查的大学生中,有大约25%的人受到过权益侵害,75%的学生未受到权益侵害。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中,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意识还是挺强的,能够辨别是非,看清本质,不至于上当受骗。另外,在受侵害的人群中,由于我们着重于对大二、大三的学生做调查,因为,大二、大三学生做兼职的人所占的比例较高。而撇开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大一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概率比较高,平均每3.5个人就有一个受到侵害。根据推测,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大一学生刚踏入社会,还很单纯,没有经验,不懂得保护自己,很容易就被人忽悠。

据此,我们对做过兼职的大学生做了重点调查,数据统计如下:

(三)兼职大学生的兼职工作类型

在兼职工作类型方面,主要有家教、促销、发传单、餐饮服务、在校勤工俭学、业务等。其中大一大二学生做促销、发传单这类工作的比较多。而大三学生有很多是选择做家教、餐饮服务等。大四学生兼职在工作类型上选择会比较谨慎,大多会选择与自己专业有关,对日后就业有帮助的工作。大一大二学生在能力上可能还没有达到一定水平,所以他们会选择促销、发传单等比较简单的工作。大三学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他们更愿意选择家教、等比较能锻炼能力的一类工作。

二、兼职大学生权益被侵害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一)权益被侵害情况

从受过侵害的样本中,我们又详细提取了侵害类型、来源、原因以及大学生的相应做法等进行讨论分析。

1、侵害类型

根据调查显示,尚未有大学生受到身体侵害,76.60%受到财产侵害,12.77%受到名誉侵害,另外的10.63%是其他侵害。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主要是受到财产侵害,而不存在身体上的侵害。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侵害,大学生的兼职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这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大学生在做兼职时,应该事先了解好各方面的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很有必要

2、侵害来源及方式

由我们所做的调查可以看出,这些侵害36.17%来自中介机构,51.06%来自雇主,12.77%来自其他。从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些侵害大多数是有雇主是造成的,毕竟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最为密切,中介机构只是一座桥梁而已,雇主直接造成了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我们应该与雇主做好沟通,进行协商,表达自己的想法,不要一味听从雇主的指挥,要学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方式,因实施侵害的主体不同,侵害方式也有所不同。一方面,对于大学生所遇到的中介机构侵害权利的方式,37.21%是收了中介费却不积极介绍工作,18.60%是介绍的工作不符合大学生的年龄经历等条件,9.30%是与雇主恶意串通欺诈,34.88%是其他方式。从中可以看出,中介机构不负责任是主要原因。经调查发现,许多“黑中介”在收取当事人的中介费时,都保证会提供合适的工作,然后,事后却用各种借口搪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学生无功而返。如果学生要求中介机构退还中介费,他们就拒不承认,耍赖,学生也只能自认倒霉,最终不了了之。

收了中介费却不积极介绍工作,介绍的工作不符合基本要求,等等,这些情况都是可以避免的,而对于中介的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我们大学生往往选择放弃自己权益。另一方面,对于雇主侵害的方式,26%的学生表示,他们遇到过雇主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况。用工单位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其最终目的就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8%的学生受到过雇主少支付报酬的侵害。用人单位往往以学生工作不认真或质量不高、造成损失为由,少支付学生报酬,这样下来,单位就能获得更大的利益。28%的学生表示,雇主会恶意延长工作时间,而不支付加班工资。6%的学生透露,雇主经常会利用工作侵害其他权利,如休息权等。而另外还有12%的学生受到了其他方式的侵害。如被雇主蒙骗而干一些违法的事情等。

3、权益被侵害后的处理措施

当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反应和做法。有的人会不知所措,有的人会忍气吞声,当然也有人会勇敢地站出来,与雇主进行理论,等等,这些都是因人而异的。那么,我们可以根据调查了解一下当下大学生遇到侵权行为时的基本情况, 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大学生在遇到权益被侵害后都会及时与当事人或领导交涉,其次就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极少部分人会去自行报复。由此可见,现代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独立性还是挺强的,能够在合理的限度内用各种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很多人在受到权益侵害后,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知所措。这都是正常的现象,毕竟,大学生初出茅庐,社会经验还不足,难免会不知所措。

(二)具体案例分析

为了进一步了解清楚,为了进一步探讨法律问题,找出解决途径,我们还对部分兼职大学生做了访谈(本文采用化名)。

对象一:丹丹(2010级)

在和丹丹的交流可以看出:其在寻找兼职的时候还是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的。

首先,在寻找途径上,会避开觉得不怎么可靠的中介;其次,在寻找到目标后会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对于不切实际的工资承诺会拒绝;再次,在出现雇主拖欠工资时,会积极地与雇主交涉,捍卫自己的权益,在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努力解决;然后,她也提出许多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学生自身的问题,比如自身防范意识不高,法律知识不熟悉,自身力量单薄难以与对打对抗等;最后,她表示,兼职权益侵害的后果主要是助长黑中介、雇主的气焰,扰乱社会风气,大学生无法在安全的环境内得到锻炼还是只是小部分,并提出更希望更需要学校能够加强对大学生在兼职方面的引导教育、帮助学生维护合法权益,她觉得教育和引导对于大学生来说更重要,雇主以及政府也应当有责任改善大学生的兼职环境,整顿社会风气。

当然,在言语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问题。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及相关部门并不是很清楚;其次,对于在兼职中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她表示赞同,但是提出在兼职中很少会签,因为雇主觉得没有必要,受雇者也没有意识,这主要是基于兼职的及时结清的特性;最后,其对学校能提供帮助很期待,但是参与的主动性不够,这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点,可以反映出大学生不愿接受和参与学校在这方面的教育和引导,也许在教育与引导这方面,学校可以改变枯燥的上课方式,增加更能吸引大学生的项目来培养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象二:小叶(2011级)

在与小叶同学的交谈中可以看出:其参与过许多的兼职工作,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中介的诚信度以及他人的推销很是担心,因此会避开,对于其他的途径也会尽量去了解了情况再去。另外其也表示更希望学校能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一个规范的兼职市场,保证兼职单位的安全,防止受骗,毕竟一个好的环境以及安全很重要。

但在交谈还是可以看出小叶同学对如何保护的茫然、对兼职环境的担心。首先,其在遭遇第一次被克扣工资后并没有采取措施,并表示在以后会求助一些同学问问看怎么办,也许对于如何保护自己并不是很明确;其次,在谈到如何解决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害问题,其表示实际上自己也很苦恼、不知所措,若硬要说的话,就是三方面:企业家要有良心、大学生自身注意关注相关知识、学校也可以开设相关方面的学习;接着,其认为兼职权益受到侵害,一方面可能会打击人继续找兼职的愿望,另一方面会助长一些企业继续侵权的做法,而对于大学生兼职权益会遭到侵犯的原因,其认为包括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大学生自己的权利意识薄弱、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遇事不知所措,另一方面就是社会对这种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之后,其也提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合同的作用,其认为在兼职中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可能要因人而异,主要担心的是合同诈骗,合同往往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一定是对用人单位一方有利,而对于那些不是很了解合同的大学生来说很是吃亏,很难看出合同中的漏洞和缺陷,可见其对于合同对兼职大学生的保护力表示担心。最后,她也提到时至大三,其觉得如果开设权益保护方面的课程的话,可能不会再在这方面花太多精力,因此如果学校要开展相关课程的话,应注意在低年级中开展。

(三)原因分析

为什么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经过讨论分析,在问卷调查中,我们主要考虑了一下几种可能使兼职大学生受到侵害的原因。

根据调查显示,结合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就是自身防范意识不高,其次便是公司及中介机构的不讲信用。很多受访者也坦然表示自身法律知识的不足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也是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部分法学专业的受访者还提出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兼职大学生维护权益无门,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具体原因构成分析见下图:

除了上述原因外,我们认为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互设权利义务,有利于权益的保护,对此,关于合同的签订,我们也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大学生在与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前,往往不重视与其签订劳动协议或合同。18.01%的大学生每次都签订协议或合同,6.21%的大学生经常签订,21.74%偶尔签,而54.04%的大学生则从没签过。而对于未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原因,28.67%的大学生觉得太小题大做,20.98%嫌麻烦,38.46%不知道可以签,11.89%则是单位不肯签。

由此可见,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大部分竟然不知道可以签,这也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不足。

多数大学生在兼职时,用人单位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什么不签合同呢?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又是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一直受到争议。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第12条写到: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这条规定是不是给用人单位的一个暗示:大学生兼职,无法可依。大学生兼职游离于法律保护之间,带来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

而合同作为双方合意的成果必定有其重要作用,这可以作为仲裁时重要依据。不签合同,对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就更没有保障了。而且,这是一种大学生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若以后出现纠纷,就需要凭此进行申辩,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应该注意这一点,并且要重视起来。

那么,当大学生在兼职中遇到问题是,该如何寻求救济呢?其实救济渠道还是很通畅,“协商——调解——行政投诉主管部门——仲裁(主要依据合同)——诉讼”也就是依据民事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设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没有必要,不能因为主体不同而去专门设立这样的机构,否则得设立多少争议解决机制了。而又该如何改善呢?在劳动法中规定大学生兼职参照本法哪些规定,因为大学生兼职与一般劳动者还是有一定相似之处,这样又是否可行?如此分析,救济渠道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了。

三、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兼职大学生权益

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已经是普遍现象,应该引起学校和政府的重视。而就我们调查,大学生在兼职中基于各种原因会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这时候,就需要各方的关注。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针对兼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来规范兼职这个零散的市场,并且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力度,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而另一方面,学校应在各方面对大学生兼职给予帮助并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的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多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保护弱者的权益。不仅如此,大学生还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各方面,如雇主、中介机构的合法性要有清楚认识,提高警惕性,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信息交流

篇3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 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

(二) 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10年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

(三) 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 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篇4

1、各年度花名册整理不规范,内容需要分类归纳的问题;于XXXX年X月X日对各年花名册按年度进行重新检查并打印整理成册归档。

2、家庭医生、残疾人、低保户、安居扶贫台账需完善的问题;于X月X日把家庭医生签约建立按每年度打印整理出人员名册归档。

3、XXX年脱贫确认书镇验收表,收入统计表人均XXX元与县级抽查验收表是XXX元的问题;当即把XXXX年以前所有脱贫户县级抽查验收表改成与镇验收表一致重新改正归档。

4、XXXX年收入XXX出售与转移性收入一户一档统计表与扶贫手册不一致的问题;XXXX年X月X日对XXXX年一户一档扶贫手册进行了逐户核对改正归档。

篇5

2、文化队伍建设情况。全乡共有文化站工作人员一人,农家书屋7个,并配有管理员。目前,全乡组建了舞龙队,秧歌队、老年人协会等文艺队伍,引导组织他们开展健康向上、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3、文化活动开展情况。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群众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我乡的文化活动在各个层面得到广泛开展,每年全乡7个行政村共送戏下乡14场,放电影7场;组织舞龙队进行巡回表演活动,同时村文艺爱好者在重大节假日、春节期间,自发组织各种文艺演出活动。如秧歌舞、打腰鼓、和舞龙等文艺活动。

4、体制、机制运作保障情况。目前,本乡有文化站工作人员一名。按照标准,每个行政村配备了一名文化管理员,乡综合文化站集中对其进行图书管理、文化开展、电脑操作知识等方面培训,便于管理员对村内文化设施和人员进行管理,配合乡综合文化站正常开展工作。

5、近三年来乡、村级文化活动经费投入情况。乡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不足,特别是公共文化这块难以顾及;我乡经费本来就困难,没有精力来办群众文化;农村集体经济所剩无几,无法投入文化活动;社会捐助缺乏必要的投入机制,有钱不愿投入,使农村文化经费十分匮乏。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农村基层仍然存在重经济发展、轻文化发展的问题。

政府对农村文化建设缺乏硬性考核评价机制,推进文化跨越发展的意识还不够强。

(二)经费困难是制约农村文化活动开展的瓶颈问题。由于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无力为各文艺队伍提供必备的演出服装、乐器和音响等保障。目前,农村文化活动大多是自发性,举行大型活动靠集资化缘形式来开展的比较普遍,缺少必要的、固定的活动经费,严重制约了农村文化工作的开展。

(三)各村图书信息资源未能得到及时更新,重建设、轻管理问题急待解决,乡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的运营管理,尽管镇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投入,但仍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农村的图书室由于缺乏补充,内容老旧,很少有人去看,成为一种摆设,图书可读性低。

(四)乡综合文化站人员少,乡村专业文化人才匮乏,服务手段单一,农村文体活动内容单一,形势单调,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由于没有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和培训、激励机制,致使大多数村居农村文体活动领头雁人员老化,农村业余文艺队伍年龄偏大、演艺人才馈乏,参加文艺演出的人员多为老年人和有几十年演艺年龄的民间艺人,年轻人由于兴趣爱好和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长期外出务工和经商,各村文艺队基本无年轻人参加,使农村文艺队伍青黄不接,精通民间文化艺术和擅长艺术表演的民间艺人逐年减少,许多民间文化艺术面临失传的境地。比如我乡的舞龙舞狮等因缺少年青人的参与,缺少活力;由于没有系统的学习培训体系,我乡文体活动主要集中于广场活动,其他的比如书画、音乐、武术等都没有效开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三、意见和建议

篇6

从广义上讲,心理健康是指一种高效而满意的、持续的心理状态。从狭义上讲,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动的过程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即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完整和协调,能适应社会,与社会保持同步。身心健康是生活的前提,更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

二、劳教人民警察心理健康的现状及问题

劳教人民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接触面比较狭窄和其他社会压力等一些问题,导致我们的劳教人民警察出现了不同程度上的心理健康问题。通过对某所78名劳教警察的调查分析,其心理健康问题存在以下六个方面: 1、六十多名劳教民警经常感到精力不足,萎靡不振,容易犯困,特别是工作稍长,就注意力不能集中,思考困难,工作效率明显降低,即使充分的休息还是会感觉很累,做事经常丢三落四,说话常常出错,记不起刚经历过的事 。

2、数十名劳教民警感到无缘无故的焦急、紧张和恐惧,莫名其妙的担心,坐立不安。

3、多数劳教民警都有对自己做法的正确性产生怀疑,虽然明知道没有必要,但却总是无法摆脱。如总是怀疑自己是否把门锁好、煤气是否关闭,电灯是否熄灭等,常驱使自己反检查才能放心。还有就是反复洗手,虽然已经洗干净,没必要再洗,但控制不了自己,反复地想去做。

4、个别劳教民警只要进入管教区就紧张害怕。如劳教人员生病,个别的民警就会很担心自己会不会被传染,虽然医生说不会,但还是会忍不住担心害怕。

5、少数劳教民警经常感到心情压抑、郁闷,常因小事大发脾气,对日常活动缺乏兴趣,常常自卑、自责、内疚,常感到脑子反应迟钝,思考问题困难,遇事老向坏处想,对生活失去信心,总感觉前途暗淡。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人的心理压力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调节和缓解时,心理压力就会转化为行为的反向动力,使人出现一些反常行为。因此,重视劳教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减轻其心理压力,对进一步做好劳教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造成劳教警察心理健康问题的原因

1、工作场所的封闭性

劳教场所大多处于偏僻的地方,劳教警察每天都在高墙内工作,使他们进行反思和交流的机会较少。而劳教所与地方党政机关部门之间联系、联谊等交流活动甚少,加上劳教工作方式的不变性,使他们与社会变化的多样性不相吻合,时间久了,劳教警察与社会的差距在逐渐的拉大,使一些劳教警察产生了孤僻、自卑、封闭的心理。

2、工作性质的特殊性

篇7

根据和财发[2018]259号文件精神,我乡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人员召开专题整改工作讨论会,安排部署逾期借款整改的相关工作,并对我乡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整改方案,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措施

1、各村理事会联合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及村干部逐户进行了走访并下发了催款通知书,催促其早日还款。

2、督促各村理事会对加大逾期借款的回收力度,同时加强对互助社社员的普法教育和诚信意识,引导借款社员严格按期限归还借款。

3、对于逾期借款长期不能收回的农户,乡上将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依法追缴。对白杨沟、拉立洼、前坪村部分逾期借款未还人员已委托律师进行了起诉,其中前坪村马外外(借款2万)打算分期还,已还19000元;前坪村马苏麻(借款1.5万)打算分期还,已还4000元;拉立洼村白映萍(借款2万)打算分期还,已还11000元。

二、整改结果

(一)审计厅专项审计中对和政县**乡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检查中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逾期互助金借款63万元,涉及农户43户的”问题,乡上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回收,截止2019年2月底已回收31户43.5万元,剩余12户19.5万元,正在回收之中。

(二)州审计局对和政县**乡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检查中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逾期互助金借款41.4万元,涉及农户29户”的问题,乡上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回收,截止2019年2月底已回收15户22.2万元,剩余14户19.2万元,正在回收之中。

(三)州财政局对和政县**乡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专项检查中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逾期互助金借款116万元,涉及农户92户的”问题,乡上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回收,截止目前,已收回78户93万元,剩余14户23万元正在回收之中。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1、对借款的对象,严格按照互助社章程,做好借款初审工作,防止不良借款的发生。

2、对逾期借款的对象,进行随访,催促其尽早还款。

3、强化管理站人员、各互助社理事会、监事会人员责任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各尽其责。

篇8

2 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典型调查

3 网络社会中人们交往关系的变化和伦理道德的新课题的研究

4 封建迷信在一些地区泛滥的表现及其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5 当代大学生人生追求的调查分析

6 当代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调查

7 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对策的研究

8 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研究

9 农民赋税负担问题调查

10 贫困大学生问题调查

11 公共事业民营化的案例研究

12 各类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典型调查

13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典型调查

14 社会大众食品的消费安全意识调查

15 中小股民的投资行为

16 社会外来人口的社会参与意识调查

17 农村税收改革调研、

18 假日经济发展调查

19 当代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和功能变迁调查

20 社会安全感现状和原因调查分析

21 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生活满意度的调查分析

22 社会诚信度现状及其影响调查

23 就业方式就业观念变化调查研究

24 社会服务问题研究

25 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

26 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调查研究

27 当代社会变迁中消费文化兴起问题调查研究

篇9

依据中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09]389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细致的对每一项在建项目进行排查,结合文件精神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为一项,“××县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规模为5385.6㎡计划总投资1610万元。现对该项目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卫生局申请立项,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研,书写可研报告,聘请专家进行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地止勘探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未出现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及未批先建等现象。

二、县医院新业务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无偿划拨县城拓展区用地内划拨16亩,已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该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积极到相关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已办理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出现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四、经省卫生厅、州建设局专家对××县人民医院总体规划可研报告及住院综合楼初步设计进行评审,一次性通过,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州建设局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对该建设项目招标请示,为防治出现评标不公,县卫生局组建××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招标领导小组,并积极参加州招标办组织的资格预审,评标、开标等活动,并聘请州公证处和纪委等部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

五、为严把工程质量关,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工程监理单位公开招标、在公开、公平、公证的评标后,决定中标单位,“昆明艺江监理有限公司”,公司资质乙级,目前住扎工地监理有三人。到位人员全部持有监理资格证。建设单位派专人到工地管理,严把质量关。委托县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质量检查。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量5386.6㎡,施工图设计及实际建筑面积5385.6㎡,落实各项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六、在工程建设期间所用材料进行一一验收,需送检的及时送相关部门检验,得到检验结果才许施用,基本作到监管到位。对项目资金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户、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篇10

一、整改措施:

1、制度建设方面:一是按照相关要求,重新梳理有关八项规定的相关制度,并以红头文件下发,保证工作流程,职责明确,切实可行。二是财务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公司制”改革进行梳理,对相关制度及时进行废止或修订。

2、商务接待方面及差旅费方面:对违规和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费用清退34人共计31673元,要求一月内清退完成。

篇1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安成,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货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1月10日被逮捕。

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870号,法定代表人薛昌。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经济损失向该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20xx年10月28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安成驾驶挂有伪造的苏e-45348车辆号牌的东风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宝带西路友新路口附近时,由于对路面情况判断失误,操作不当,致使汽车右偏驶上绿化隔离带,从而将正在该处推小三轮车的被害人唐大妹撞到,致使唐死亡,同时造成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价值人民币3101.4元的路灯等公共设施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刘安成逃逸。经苏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沧浪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安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安成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刘安成赔偿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人民币3101.4元。

二、主要问题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具体论述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必须是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了物质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人民检察院。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即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用了“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可见这个规定还不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作出了进一步的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本案的情况分析,由于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财产损失人民币3101.4元,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刑事案件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及时告知被害单位,但被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有权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财产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虽然法律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表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 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但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是同义的,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是给予赔偿的,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同样适用,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应该承认,这种观点的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未包括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另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犯罪,对于前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很显然,本案的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路灯等公共设施的毁坏,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所指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是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对此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路灯等公共实施的毁坏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为此修复花费的人工等费用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必然损失,均属于赔偿的范围。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就公共实施的毁坏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一并向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应予赔偿的判决。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