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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苹果汁突遇美倾销指控
1999年6月7日,美国树顶公司等5家苹果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方”)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几种未经冷冻的浓缩苹果汁展开反倾销调查,并征收51.69%到65.64%的反倾销税。
美国商务部发起调查后,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安德利)、陕西海升鲜果汁有限公司(海升)等12家中国生产/出口企业通过律师报名参加应诉。由于涉案企业众多,美国商务部决定实行抽样调查。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决定抽取北方安德利、海升、东方、南南和陕西机械等5家企业作为强制调查对象。随后,美国商务部向这5家企业发放了全套问卷,并向其他企业发放了A卷。8月18日,湖滨和中鲁要求作为自愿应诉企业参加调查。美国商务部同意了它们的请求。
1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初步裁定结果,除了北方安德利获得零幅度之外,其余10家企业的倾销幅度为9.85%至54.55%不等,而所有其他未应诉中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则为应诉企业中的最高数――54.55%。
初裁结果公布后第二天,应诉企业对美国商务部初裁计算中存在的错误提出异议。美国商务部承认初裁在对所有企业计算方面存在错误。但是,根据美国商务部规则,初裁后只有出现显著的倾销幅度变化时才考虑予以纠正。12月27日,美国商务部公告更正初裁结果,湖滨的倾销幅度由54.55%降低为29.89%,其他企业则保持不变。
初裁公布之后,美国商务部开始最终阶段调查。2000年2至3月,美国商务部对安德利、海升、东方、南南、湖滨和中鲁等6家企业(陕西机械初裁后退出,在终裁中被作为不合作公司列入“所有其他中国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3月17日,美国商务部举行了听证会。
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其最终裁定结果。随后,应诉企业和原告都对终裁中的计算提出异议。美国商务部经过审查后,于6月5日公布了修改后的最终结果。终裁除了北方安德利继续为零幅度外,其余9家企业(其中1家企业初裁后退出)获得9.96%至27.57%的倾销幅度,而所有其他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则为51.74%。
2000年5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五名参加投票的委员一致表决:被美国商务部裁定倾销的、从中国进口的未经冷冻的浓缩苹果汁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随后,美国商务部反倾销税令,要求美国海关对中国进口的未经冷冻的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北方安德利除外)。
除了北方安德利之外,其余9家中国应诉企业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决不服,随后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上诉。由此,一场中国企业对抗美国政府的国际官司开始了。
第一回合:中国苹果汁企业向国际贸易法院上诉
在向国际贸易法院中,烟台东方果汁有限公司等9家中国企业(原告)主要就替代国的选择、苹果的价格、煤的价格、销管费和间接制造费率等问题挑战美国美国商务部。
替代国
在初裁和终裁中,美国商务部坚持以印度作为替代国。根据美国商务部规则,选择替代国应当遵循:(1)经济发展水平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可比性;(2)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原告认为,在本案调查期间美国商务部的存档记录无法证明印度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因为其所依据的数据是方聘请的私人咨询员提交的《市场调查报告》,而且相关数据显示的也仅仅是印度的一家政府控制的浓缩苹果汁简易加工企业。
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所谓印度是浓缩苹果汁主要生产国的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没有事实依据。首先,美国商务部采用方提供的《市场调查报告》于法不符。根据美国的法律和判例,在面对类似《市场调查报告》之类的第二手信息时,美国商务部应当尽可能地验证其证明力。但是,美国商务部没有对方提交的《市场调查报告》足以证明印度是浓缩苹果汁重要生产国作出解释。相反,它只是采纳了方提交的材料,然后指责“应诉方没有提供足以使美国商务部否决该份调查报告的信息”。其次,美国商务部根据方提交的《市场调查报告》断定印度是浓缩苹果汁的重要生产国缺乏事实依据。最后,美国商务部认为印度生产企业HPMC的财务报表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印度是浓缩苹果汁的重要生产国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得出的“印度是可比产品重要生产国”的结论既不符合法律,也缺乏证据支持。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作出裁决。
苹果的价格
法院接着审理苹果汁生产的最主要的原材料――榨汁苹果的替代价格争议。在初裁和终裁中,美国商务部根据HPMC实际支付的“市场价格”确定中国苹果的替代价格为2.25印度卢比/公斤。中方提出,即使以印度作为替代国,美国商务部采用印度的苹果价格作为替代价格也是不适当的,因为印度市场的苹果价格受“市场干预项目”的影响――印度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了给苹果种植业提供补贴,通过政府行为人为地提高了苹果的价格。
这一结论难以令人信服――负责审理此案的国际贸易法院法官里查德・K・伊顿(Richard K. Eaton)直截了当地表明他的态度。他认为,美国商务部似乎没有考虑到“市场干预项目”可能提高的正常价值会不利于原告。“市场干预项目”确定的是榨汁苹果的最低价格为2.25印度卢比/公斤。确实,美国商务部在本案中解释了它主要关注的是“降低生产商的价格造成其价格不再反映公平市场价值的补贴”。据此,美国商务部的目的是寻求因为补贴降低了的价格数据,而不包括因为补贴提高了的价格数据。由于美国商务部的解释既没有“在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判断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又没有证明其据此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尽可能的准确”,因此,该结论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与法律不符。
至于美国商务部所谓2.25印度卢比/公斤“不是苹果种植者收到的‘市场干预项目’价格”,而是印度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的说法,伊顿法官认为缺乏事实根据。相关证据显示,美国商务部据以确定榨汁苹果替代价格的HPMC是一家政府控制企业,负责通过以补贴价格购买苹果来执行“市场干预项目”。而且,HPMC从来没有赢利过,其长期亏损也是依靠地方政府机构贷款才能支撑。因此,HPMC的行为算不上市场主导行为。HPMC自己也承认,每年亏损的原因包括“市场干预项目是公司的主营活动”,而“以每公斤2.25卢比的高价收购苹果使得浓缩苹果汁的成本上升,公司也就难以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事实上,仅仅这一点就造成公司过去四年亏损4610万卢比。”因此,该公司“实际支付”的价格是否为市场价格也就存在疑问。
煤的价格
作为原告的中国企业挑战美国商务部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煤的替代价格。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拒绝采用印度国内市场上煤的价格,而是根据印度《统计月报》上的进口煤价格作为替代价格。对此,原告提出异议。原告认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印度国内的煤价格不准确或者扭曲。相反,事实表明进口价格对于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是不现实的,因为它们没有必要采购更高价格的进口煤。”美国商务部则辩称,它选择《统计月报》上的进口煤价格是公正的,因为“该信息与调查期间最为接近”。
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没有解释进口煤价格最能反映印度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在调查期间内使用的煤的成本。美国商务部声称其采用的价格与调查期间“最为接近”,而且并非“异常或者不可信”,但是这些事实并不能得出结论――此类数据正确反映印度国内生产企业在调查期间内支付的价格。美国商务部也没有解释采用这些――似乎更高的价格是确定印度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的实际成本的最佳可获得信息。
因此,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关于进口煤价格是“最佳可获得信息”的结论缺乏证据支持。
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采用1997年1月《印度储备银行公报》中大量企业1992-93年财务数据来确定中国调查企业的销售管理费用和间接制造费率。原告认为,既然方已经向美国商务部提供了印度最大的已知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MPMC的1998-99年度审计财务报表,而且美国商务部也部分采用了该公司报表中的信息,那么,美国商务部不采用该报表中的数据确定销管费和间接制造费率,而是选择6年以前的许多非关联产业的财务报表数据,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舍弃HPMC的财务报表却采用印度储备银行的数据确定销管费用和间接制造费率的做法与本案事实相违背。为此,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审理。
第二回合: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定
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发回重审令,美国商务部重新考虑替代国的选择等问题。
替代国
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重审令,美国商务部更为仔细地重新审查了调查存档证据。美国商务部承认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印度是浓缩苹果汁的重要生产国的结论。美国商务部调查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网站数据库,确定了世界浓缩苹果汁净出口占前10位的国家,发现印度并不在其中。相反,数据显示1998年印度是浓缩苹果汁净进口国。据此,美国商务部要求利害关系方就替代国的选择问题发表评论和提供证据。
中国企业要求美国商务部以土耳其作为替代国。原告认为,本案存档记录已经证明土耳其是浓缩苹果汁的重要生产国,美国商务部收集的信息也证明土耳其在10个浓缩苹果汁净出口国中位列第三。而且,原告在调查期间提交的土耳其信息完全可以作为美国商务部裁定的依据;方则建议美国商务部以波兰作为替代国。
考虑相关证据和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后,美国商务部决定以土耳其作为替代国。首先,美国商务部考虑了所有国家的意见,认为尽管波兰净出口量超过土耳其,但是二者都是前10名之列。其次,尽管土耳其并不是美国商务部认定的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的国家之一,但与波兰相比,土耳其的人均GNP与中国更为接近。第三,从数据的可利用性角度考察,美国商务部也认为选择土耳其更为恰当。
国内煤的价格
在最终裁定中,美国商务部选择进口煤价格作为替代价格,因为该价格在时间上比原告提供的印度国内煤价格更接近调查期间。在重新裁定时,美国商务部仍然坚持在选择替代国价格时时间上具有同期性是一个重要的标准。美国商务部重新审查了相关资料,认为进口统计数据和原告提供的印度国内数据都在调查期间之前。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印度国内价格存在扭曲。因此,美国商务部同意采用印度国内煤的价格作为替代价格。
HPMC的财务资料
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要么采用HPMC的财务资料重新计算正常价值,要么解释其没有这么做的理由。由于美国商务部决定采用土耳其公司的信息确定间接制造费用、销售管理费用和利润率,因此这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根据以上裁定,美国商务部重新计算了原告的倾销幅度,东方等5家强制调查或者自愿调查企业都获得零税率,但是福安等4家合作公司(指参加应诉但是没有被美国商务部抽中,也没有申请自愿参加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却由14.88%提高到28.33%,其余未应诉公司的税率则保持不变。
第三回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再审
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定尽管已经纠正了其大部分错误做法,由此确定5家强制调查或自愿调查企业的倾销幅度为零,但另一方面,美国商务部又大幅提高了福安等4家应诉但是没有被美国商务部抽中作为强制调查对象企业的倾销幅度。对此,原告表示不服,再次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讼。
鉴于重新裁定中所有全面调查企业的倾销幅度都成为零幅度,因此,美国商务部认为有必要采用一种新的方法确定这4家企业的倾销幅度。
美国商务部根据零幅度和51.74%加权平均计算出这4家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8.33%。
中方反对美国商务部重新计算其余4家合作公司倾销幅度的方法。中方认为,尽管美国商务部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案件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采用新的方法,但是正如上诉法院所要求的,“问题关键在于美国商务部所采用的方法是否是根据最佳可获得事实,是否尽可能准确地裁定倾销幅度。”显然,美国商务部的所谓新方法使合作公司不能得到尽可能准确的倾销幅度。而且,在所有其他公司的倾销幅度都降为零的情况下,这几家合作公司的倾销幅度却翻了一倍,这让人难以理解。
美国商务部坚持认为其在重裁中采用的计算合作公司的倾销幅度的方法是适当的。美国商务部辩称,法律规定了计算没有被抽中企业的倾销幅度的两种方法,而重审导致这4家企业的倾销幅度的上升则是美国商务部遵照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和法律规定的结果。
里查德・K・伊顿再次驳斥了美国商务部认为新的计算方法适当的辩解。首先,证据显示这4家合作公司全面和完整地遵守了美国商务部提供信息的有关要求。其次,在所有全面受调查企业――甚至包括曾经被裁定为倾销幅度高达27.57%的企业的倾销幅度都降为零的情况下,这四家合作公司的倾销幅度却反而大幅上升,这实在难以置信,也不太可能。
更重要的一点,美国商务部这样计算合作公司倾销幅度时,没有对照《政府行动声明》检验其采用新方法的公正性。《政府行动声明》固然允许采用零幅度和利用可获得事实加权平均的方法,但是,当该方法不可行,或者通过该方法计算得出的倾销幅度无法合理反映未被抽中调查企业可能的倾销幅度时,美国商务部可以选择采用其他方法。正如《政府行动声明》所要求的,在考虑确定倾销幅度的方法时,美国商务部不能简单套用在其他案件中可行的方法。美国商务部必须确保其在具体案件中采用的方法“是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而且尽可能准确地裁定倾销幅度。”法律如此明确地指示美国商务部灵活地采用各种方法,但是,美国商务部并没有解释其选择的方法“尽可能准确地”裁定了合作公司的倾销幅度,也没有在“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选择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因此,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对其他4家合作公司倾销幅度的计算既无事实证据支持,也与法律不符。
根据以上分析和结论,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计算合作公司的倾销幅度。
第四回合:美国商务部第二次重审裁定
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令,美国商务部重新计算了4家合作公司的倾销幅度。美国商务部抛弃了被全面调查企业和利用可获得事实裁定企业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的方法,而是根据这4家公司在回答A卷中提供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以及方在书中提交的生产要素,推算出这4家公司的倾销幅度。
美国商务部首先计算这4家公司的正常价值。美国商务部选择方在书中包含的生产非冷冻浓缩苹果汁的单位生产要素,根据土耳其榨汁苹果、销管费、间接制造费用和利润率等替代价格计算出正常价值。随后,美国商务部再根据这4家公司A卷答复中提供的销售总量和总金额计算销售价格。美国商务部参照6家被全面调查企业提交并经过核查的运费、手续费、包装费等成本计算出4家合作公司的净出厂销售价格。通过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美国商务部计算出这4家企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3.83%。
2003年5月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第二次重审裁定,并提交国际贸易法院裁决。
第五回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第三次审理
针对美国商务部的第二次重审裁定,原告主要反对美国商务部选择的方法和计算合作公司倾销幅度时采用的信息数据。首先,原告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定不当,因为其计算不是根据“最佳可获得事实”作出的。其次,原告认为美国商务部通过不明确和不适当的材料投入提高了这4家公司的正常价值。
刘明的心里隐隐地有些作痛。
刘明离开“壹支笔”已有半年多时间,虽然离开“壹支笔”是情不得已,他心里甚至还有一些恨意,但他毕竟在“壹支笔”工作了七八年时间,自己总是对它有着一份关注、一份牵挂。
刘明下榻在一家四星级酒店,往年一进房间,他就能看到自己熟悉的“壹支笔”。以往,在全国糖酒会上,“壹支笔”的出手是很阔绰的,为了让参展商能够认识、品尝“壹支笔”饮料,“壹支笔”会对糖酒会会场附近的酒店进行公关,在酒店的每个房间放上莱阳梨汁。可现在,刘明手端茶杯,心有戚戚焉,陷入了沉思……
问世:1998
“烟台苹果莱阳梨,乐陵小枣甜如蜜。”莱阳盛产梨,距今已有千年历史,莱阳梨以个大质脆、甘甜适口、润肠止咳、营养丰富而驰名中外。然而莱阳梨却不宜久放,因此世人往往只知其名,难享口福,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1998年,天佑集团投资120多万元,聘请德国专家、韩国工程技术人员与本企业技术人员合力进行科技攻关,解决了莱阳梨深加工中的4个关键课题:保持莱阳梨的原汁原味;保持莱阳梨特有的消炎、降火、止咳、润肺、化痰等保健功能;保证莱阳梨汁能长期储存;保证产品的高附加值和由此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企业效益和果农效益。经过8个多月的研制开发,天佑集团“壹支笔”莱阳梨汁面世了。
提起“壹支笔”莱阳梨汁,人们自然会问:“笔”与“梨汁”风马牛不相及,怎么会用“壹支笔”来命名莱阳梨汁呢?
对此,天佑集团总裁江山是这样回答的:“笔,自古有之,用来传承历史和文化,现在,我们的政府官员和企业老总手中都握有‘壹支笔’,这支笔是权威的象征,更是高贵品质和高尚境界的象征;这支笔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是用来谱写经济发展美妙华章的!我们把莱阳梨汁的品牌命名为‘壹支笔’,就是要告诉人们,我们要培养出高尚境界的‘壹支笔人’,来传承莱阳梨名扬四海的光荣历史,生产出质量一流的莱阳梨汁,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创造财富,回报社会。”
崛起:2001
从2000年1月起,天佑集团投入5000多万元,在央视黄金时段和其他各大媒体“壹支笔”广告,其广告语“新鲜纯正百分百”响彻大江南北;与此同时,“壹支笔”还大力开展公关和公益活动,在全国形成了轰动效应。一时间,“壹支笔”莱阳梨汁在市场上声誉鹊起,成了“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在大好形势面前,天佑集团抓住时机着力建立、健全营销网络,两年内在全国各地设立了36个销售分公司,构建了一个由1000多家商和1000多家分销商组成的销售网络,还分别在荷兰、马来西亚设立分公司,把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天佑集团不但创出了“金效益”,而且牢固地树立了“壹支笔”一流的品牌形象。据《中国经营报》2001年市场调查和中央电视台报道,“壹支笔”当时在全国果汁果料中排名第九,然而短短3个月后,其排名就上升到前五名,成为我国果汁饮料行业中异军突起的一匹黑马。
这一年,天佑集团首次独家冠名赞助全国糖酒会,在糖酒会上交易额高达3亿多元。江山非常兴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感叹道:糖酒会确实是个好媒体,它给企业提供的展示机会非常好。此次糖酒会后,“壹支笔”就放弃了在其他媒体上做广告。
扩张:2002、2003
为了满足中外市场的需求,“壹支笔”开始迅速膨胀企业规模。2002年,一个总投资6亿元、占地1000亩、高起点、高标准、智能化的天佑工业园在山东省莱阳市开工兴建。该园计划用3年时间建成,一期工程投资2亿元,园内规划有年产4万吨的浓缩果汁生产区、20万吨果汁饮料罐装区、年产2亿个瓶罐的制瓶制桶制罐区,还有水气暖配置中心;并与英国APV公司、意大利萨西布公司、瑞典利乐公司、中国台湾益华公司等10家大公司签订了合资、合作协议,要让天佑工业园的设备、设施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天佑工业园建成投产后,据核算,年销售收入将达到15亿元,实现利税2亿元。
2003年天佑工业园二期FD工程动工。所谓FD,就是脱水蔬菜,这一项目投资5000多万元。同时,三期浓缩果浆工程也开始大兴土木,先期投入近3000万元。
为了充分发挥“壹支笔”的品牌效应,利用”壹支笔”的品牌资产,天佑集团又相继推出了“壹支笔”二锅头、“壹支笔”红葡萄酒;在果汁饮料方面,推出了莱阳梨汁系列、复合果汁系列、果汁奶三大系列产品。
噩梦:2004
2004年,不知是不是沾上了一个不吉利的“4”字,对于“壹支笔”来说,噩梦降临了。
首先是资金困局。
其实2003年,对于“壹支笔”来说,已经出现了不祥征兆:这一年全年的收入只有3000多万元,是2002年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了2004年,各大区经理纷纷向总部反映终端出现了怪现象:不促销产品就销不动。于是总部给了各大区促销政策,可是这一做法却招致了个别大区经理的不满,不满的原因是总部给各个大区的促销政策不一样,与总部领导的关系亲疏好坏决定了给予政策的厚薄。一些大区经理便以销售业绩不理想为由辞职而去,这就导致销售形势更加严峻。
由于收入大幅减少,加上天佑工业园的投入太大,流动资金开始捉襟见肘。江山只好求助于银行,然而银行的答复很明确:你前两年贷款的本息还没有还清呢,再加上银根紧缩,我们是不会再给你们贷款了。
其次,是新产品突围也遇到了麻烦。
“壹支笔”只所以会身陷困境,都是产品销售状况越来越恶化所致。为了扭转被动局面,“壹支笔”只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营销管理费用已由销售额的40%增加到58%,现在已经达到了60%多,可销售仍然不见起色。这边的收入在减少,而那边的工业园工程却像个吸血鬼。看到账面上的资金日益萎缩,江山心里甚至有些恐慌,他不得不做出决定,让工业园工程下马,并责成市场部对饮料市场进行调研,找出销售不畅的症结所在。
调查结果出来了,市场部认为,销售不畅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果汁饮料竞争激烈,产品及促销、宣传手段趋同,果汁饮料进入微利时代。要摆脱困境,市场部认为应该开发运动(功能)饮料,并提交了详细的《市场调查报告》。
《市场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如下。
■市场分析
饮料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产品细分加快。
耐酸饮料市场份额连续下滑,“两乐”对终端市场开发的深度越来越大。
水饮料市场每年以5%的速度增长。
果汁饮料市场份额迅速膨胀,促销力度逐渐加大,产品呈现出降价趋势。
运动饮料2003年6月开始出现旺销势头,“脉动”成为行业领头羊,产品供不应求,陆续有五六个厂家跟进,运动饮料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和很好的发展前景。
许多企业在扩大产品线,包装物不断翻新,有代表性的是“脉动”“农夫果园”“景田纯净水”“爆果汽”。
国内饮料市场竞争激烈,新品层出不穷,“壹支笔”为进一步扩展销路,提高产品知名度,必须加强对新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
■问题分析
功能饮料顾名思义是具有某种功效,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就决定了功能饮料的特定空间。但就目前状况看,功能饮料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影响其不能迅速被消费者接受的直接原因。
功能饮料最近一年来才兴起,还没有得到消费者的特别青睐,仍需要进行引导消费。
功能饮料百花齐放,厂家在宣传上花了很多工夫,但所宣传的卖点含糊,导致消费者茫然不知所措。
功能饮料厂家并没有细分市场,所走的销售路线和普通饮料没有区别,消费者难以分辨功能和非功能饮料有何不同。
功能饮料由于具有一定的保健作用,因此在价位上比普通饮料要高0.5~1元,其中红牛、力丽的价位比同等规格的普通饮料贵一倍多,但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
■结论
2003年是功能饮料增长最快的一年,市场上一下冒出来很多功能饮料品牌,加上功能饮料本身所具有的附加值,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就全年表现来看,大多数功能饮料在2003年并没有成为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不过火爆的脉动给功能饮料撑起了门面,让更多厂家看到饮料行业细分市场的魅力。
如果说国内几家大企业的介入是因为看中了功能饮料的市场前景,那么国外企业不惜投入巨资的抢滩行为,则完全是看中了中国市场的发展潜力。除了新进入的品牌外,功能饮料的品牌还有很多,如红牛、力保健、怡冠、维体等。这些产品几乎都有其特定的功效,但其中运动型饮料占据了主导地位。
虽然功能饮料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在3~5年内功能饮料必将成为大众饮品,2003年功能饮料如雨后春笋的成长足以说明一切。而促进功能饮料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消费者的需求,虽然销售势头并没有呈现出大幅度增长,这只能说明功能饮料作为新产品教育消费者、引导消费者的工作还没有完成。这仅仅是一个开始,美好的的前景还在后面。但无论前景有多么美好,重要的是一步一步把市场做好、做稳。
因为没有更好的选择,“壹支笔”只能通过搭上运动饮料的顺风车,以便快速圈钱,解决现金匮乏这一燃眉之急。
于是,“壹支笔”动感一代运动饮料诞生了:口味清爽、微甜,分为清柠口味、西柚口味、菠萝橙口味;含有电解质物质及多种维生素,能迅速补充人体所需的能量;内包装,饮料瓶为38mm口径,淡蓝色,整体设计充满动感;外包装与内包装相似,清爽宜人,足以引领时尚;零售价格为2.8元至3元;目标消费群为15~25岁的年轻男士。
为了提高“壹支笔”动感一代运动饮料的知名度,江山非常看好2004年3月在成都召开的全国糖酒会,尽管恨不得一分钱掰两半花,他还是投入巨资对糖酒会进行独家冠名赞助。于是,“壹支笔”动感一代“动起来,更精彩”的广告布满了糖酒会的主会场、分会场乃至成都的大街小巷。
为了让更多的参展商不仅能够看到,甚至喝到动感一代,公司还通过公关手段,把饮料送到了会场附近的三星级以上的酒店,让住客免费尝试。
然而,尽管“壹支笔”在业界是一个响当当的牌子,但商家好像对“壹支笔”动感一代并不买账。
不过,“壹支笔”并没有放弃希望,通过全国自己在各地的分公司和办事处将“壹支笔”动感一代铺到了终端渠道,制定了一系列终端政策,举办试饮、购买2瓶即可参加“心动2004”抽奖活动,张贴POP宣传画,沿街赠送宣传小旗……结果是野地里烧火一面热,消费者并不买账。
“壹支笔”动感一代的推出以失败告终,不仅没能帮助“壹支笔”走出困境,反而使其雪上加霜,以致连工人的工资都无法发放。
至今刘明还有半年的工资没有拿到手。前途无望,他不得不选择了离开。
2004年10月,“壹支笔”又继续独家冠名糖酒会,这一次是把经销商打的货款赌了进去。
自从1980年薄荷醇案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已经发起近120起反倾销调查。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件中,中国产品多数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最终被迫退出美国市场。究其原因,最核心的当属美国对华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不公平性。本文试从若干有令人质疑的一般反倾销规则入手,通过对其对华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分析,简要评述其不公平性。
一般规则:频频“违章”
美国最早出现反倾销条款的是《1916年关税法》。经过多次修改,美国现行反倾销法律主要包括在1994年修改的《1930年关税法(修订)》内。在此基础上,负责倾销调查的机构商务部和负责损害调查的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制订了《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调查规则》等规则,构成目前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反倾销法律体系。
勿容质疑,美国是目前反倾销法律制度最完善,规则和调查程序最透明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是反倾销法律与实践被指违反WTO规则最为突出的国家,成为WTO这个美国全力推动成立的“经济联合国”的频繁违规者,在反倾销法律与实践方面屡遭其他成员指责。
《1916年反倾销法》
尽管有了后期比较完善的《1930年关税法(修订)》,但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并没有失效。毕竟是近一个世纪之前的法律,《1916年反倾销法》对反倾销调查程序、损害评估指标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尤其是,该法规定对倾销征收3倍罚款或者判处刑罚――而非征收反倾销税――这显然不符合现代反倾销法律精神,也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不符。1998年6月4日,欧盟要求与美国就该法进行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磋商。1999年2月10日,日本也提出磋商请求。经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与WTO规则不符,建议其修改相关条款(DS136和DS162)。
《伯德修正案》
2000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签署《继续倾销和补贴补偿法案》(又称《伯德修正案》),授权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请企业可以从实际征收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中申请并获得补偿。2000年12月21日,澳大利亚等9个WTO成员提出质疑,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该法违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等条款。2003年6月13日,WTO上诉机构散发最终裁决,认定《伯德修正案》与WTO规则不符,建议其予以修改(DS217)。
“归零”方法
所谓“归零”方法,是指在根据不同规格产品逐个比较从而计算某企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高于正常价值销售的产品规则作“零”看待,而根据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产品的倾销金额计算倾销幅度――不允许获利或者不倾销规格产品与倾销产品相互抵消。“归零”方法首先在印度诉欧盟床单反倾销争端案中被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违反WTO规则(DS141)。2003年和2004年,欧盟和日本分别向WTO争端解决机构就美国“归零”方法提请裁决,后者也裁定美国“归零”方法与WTO规则不符,建议美国予以修改(DS294和DS322)。
其他方面
在倾销确定和倾销幅度计算、损害认定和因果关系等方面,美国同样多次受到其他WTO成员的质疑。例如,在日本诉美国热轧钢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在计算应诉但未被抽样调查企业加权平均税率时仅排除零税率和全部根据可获得事实裁定的税率,而不排除部分根据可获得事实裁定的企业的税率与《反倾销协定》不符(DS184)。根据笔者统计,WTO成立以来美国先后24次因反倾销法律或具体案例实践被诉WTO争端解决机构,为各国之最。
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则:制度歧视
《1930年关税法(修订)》及相关规则没有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条款。但是,通过一系列的反倾销实践和法律修改,美国逐步建立了针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独具法律制度:(1)通过个案评定将中国等10余个国家确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得适用一般反倾销规则;(2)非市场经济国家特定产业可以主张市场导向产业,但是必须符合严格的程序和实体条件;(3)采用生产要素法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应诉企业的正常价值。
非市场经济国家
根据《1930年关税法》,“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市场原则定价,因而其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能反映该商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在具体适用上,美国法律授权商务部进行个案认定。截止目前,商务部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乔治亚、摩尔多万、中国、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
从第一起薄荷醇反倾销调查案开始,商务部将中国作为“国家控制经济国家”。在1988年缝制帽子反倾销调查案中,中国政府要求商务部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看待,但遭到拒绝。在2005学生用格子纸反倾销调查案中,中国应诉企业渡边集团提出申请(该申请得到中国商务部支持),要求商务部认定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同样遭到商务部的拒绝。尽管目前中美双方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了积极的谈判,但从有关信息来看,短期内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希望不大。
商务部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不公平的。首先,经过20余年的改革,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确定和分配资源的经济体制。2003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所报告,认为到2001年底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已达到2.51,按百分制算法为69%,已经满足了市场经济国家60%的最低要求。其次,相比之下,被公认市场化条件不如中国的俄罗斯却在2002年6月被商务部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这说明市场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基于对市场程度的客观评价,更多的只是政治考量。
市场导向产业
根据美国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经济方法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在实践中,商务部确定了市场导向测试法(简称MOI测试),即如果被指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产业被认定为“市场导向产业”,那么就可以运用出口国企业的国内销售价格、出口第三国价格或者生产成本――而非根据替代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最终确定是否构成倾销和倾销幅度的高低。在确定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定产业是否为市场导向产业时,商务部要求满足三个条件:①调查产业在制定价格和确定产量方面不存在政府实质性介入或干预;②相关产业以私有或者集体所有为特征;③所有的主要投入,包括原材料、能源和人工等投入,以及绝大多数投入都是根据市场决定的价格供应。
在20世纪90年代初镀铬螺母反倾销调查案中,商务部曾经在初裁确定中国镀铬螺母产业为市场导向产业,但面临美国国内产业强烈反对之下的商务部在终裁中取消了这一认定。随后10余年,中国应诉企业和相关组织多次提出市场导向产业申请,但无一例获得成功。在2003年彩电反倾销调查案中,商务部认为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提交的申请不能证明是代表所有或者实质上绝大多数生产企业提出的,而且申请本身也不能满足市场导向产业的要求,因此驳回了中国企业的申请。在2003年木制卧房组家具案中,商务部同样以申请递交时间太晚以至无法进行复杂的分析为由驳回了中国轻工产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的市场导向产业申请。
由此可见,美国所谓MOI测试从表面上看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应诉企业提供避免使用替代国从而获得公平裁决的机会,但实际上它只不过是“水中的月亮”。首先,它要求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有生产企业或者占绝大多数的企业提出申请,从而根据不同情形堵截市场导向产业申请之路:在相关产业涉及少数或者单个企业的情况下,商务部对于申请者是否为全部生产企业持怀疑态度,甚至要求中国政府提供生产企业名单;在涉及大量企业的情况下,商务部则以申请的代表性或时间等为借口拒绝实质审查。其次,除了需要证明相关产业以私有或者集体所有为整体特征之外,申请者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原材料等主要供应商及其所在产业也是以市场为导向,这种追根溯源的方法实际上为市场导向产业申请施加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实际上,在有限的时间内要求一个产业及其上游产业链的所有或者绝大多数生产企业提交证据和全力合作是不可能的。第三,因此即使在中国企业能够众志成城拼力一搏的情况下,商务部仍然以反倾销调查时间有限、没有时间进行复杂的分析和供各方评论为由拒绝考虑市场导向产业申请。尽管商务部表示反倾销调查案结束后MOI测试的大门仍然敞开,但实际上这只不过是另一个美丽的陷阱。因此,迄今中国没有一个产业通过MOI测试,一些企业或组织在信誓旦旦力争市场导向产业之后偃旗息鼓也就不足为奇了。
生产要素法
根据《1930年关税法》,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商务部可根据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耗用的要素和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以此与其出口价格比较确定倾销幅度。为此,商务部选择的替代国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和(2)是被调查产品的重要生产国。
在确定替代国和替代国价格时,商务部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具有可比性的国家,但不排除使用其他国家作为替代国的可能性;(2)所有替代国价格都必须是来源于一个或多个替代国的公开可获得信息;(3)参考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率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推算工资率;(4)采用替代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相关行业生产企业可公开的财务报表的数据确定制造费用、销售管理费用和利润率。
拒绝采用中国出口企业的价格与成本,而采用生产要素和替代国价格的方面固然有对该国内价格与成本可能存在扭曲的担忧,但勿容质疑,生产要素方法导致中国企业多数情况下和很大程度上无法判断其应诉结果,因为其正常价值更多取决于替代国价格的高低。换言之,由于从众多可供选择的替代国价格中存在较高的一个,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就会大幅度上升――而这正是商务部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的实践。
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实践:阻截“中国产”
由于不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又没有认可过市场导向产业,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无一例外地采用替代国方法。在具体选择替代国和替代国价格方面,商务部充分利用其自由裁量权,在多数案件中武断裁决,从而达到提高倾销幅度的目的。
替代国
大量案件表明,替代国的选择就已经大体决定中国企业应诉的成败,而这一生杀大权却大多掌握在商务部的手中,成为其操纵税率的重要武器。以浓缩苹果汁反倾销调查案为例。在原调查期间,申诉方主张以印度作为替代国,并提供一份市场调查报告试图证明印度是苹果汁重要生产国。但中国应诉企业认为,申诉方提交的调查报告乃是受其资助提供的,商务部不应采用该信息。其次,调查资料显示印度只有一家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申诉方所谓的印度是重要生产国的论断不能得到相关资料的支持。为此,应诉方要求以土耳其作为替代国,因为土耳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中国接近,同时也是浓缩苹果汁的重要生产商。但是,商务部没有接受中国应诉企业的建议,坚持以印度作为替代国,最终裁定中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9.40%-51.74%(安德利除外)。
对此,烟台源通水果公司等9家应诉企业不服,并于2000年7月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讼,就替代国价格等问题挑战商务部。法院认为商务部既没有对申诉方提交的市场研究报告进行查证,也没有解释该报告和印度公司年报如何足以推断出印度是被调查产品重要生产国这一结论。为此,法院要求商务部重新审查案卷证据材料,要么进一步阐释印度是浓缩苹果汁的重要生产国的法律以及证据支持,要么重新选择适当的替代国。2003年11月20日,CIT审查并肯定了商务部的再审裁决:10家应诉企业中的6家获得“零税率”,其余4家的税率则为3.38%(未应诉企业税率仍然为51.74%)。
从该案可以看出,商务部选择的替代国不同,中国应诉企业的税率也就发生重大的变化。在这方面,商务部除了习惯性地选择某些国家(如印度)之外,还隐含着其选择不利替代国从而操纵反倾销税率的目的。本案中国企业坚持数年抗辩才最终促使商务部纠正错误,但在更多的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都放弃了司法救济的权利,从而使得商务部的枉法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替代国价格
一旦替代国选定,如何根据替代国信息选择替代价格成为另一个争议的焦点。在2003年烫衣板反倾销调查案中,商务部选定印度作为替代国,但在确定替代价格时不顾应诉企业的反对和明显扭曲的事实,坚持采用《世界贸易地图》公布的印度海关进口统计数据,最终裁定广东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高达113.8%。如下表所示的生产烫衣板的主要钢铁材料为例,商务部选取的替代国价格十分荒谬:(1)从基本常识来判断,商务部采用的主要原材料替代国价格与国际市场相去甚远,尤其是最终确定的钢管价格是热轧钢板价格的6-10倍;(2)初裁中商务部采用的热轧钢替代价格比冷轧钢高出接近1倍,具备产业常识的人都能够意识到其不合理性。
在2003年冷藏及罐装暖水对虾反倾销调查案中,商务部拒绝接受中国应诉企业提交的印度海产品出口商协会提供的Andhra Pradesh和Tamil Nadu 两个省份不同规格原料虾的实际成交价格(4.38-5.37美元/公斤)和印度水产品鉴定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原料虾历史价格(5.05美元/公斤),坚持采用申诉方提交的一家印度对虾生产企业――Nekkanti的财务报表计算生产对虾的最主要原材料――原料虾的替代国价格(5.97 美元/公斤),最终计算出中联和宜林两家强制调查企业的税率分别为80.19%和82.27%,而其他没有应诉企业的税率则高达112.81%。
中联和宜林对商务部的终裁不服,先后向国际贸易法院提出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案卷证据不能明确表明Nekkanti公司的原材料采购成本不包含其它海产品原料和经过加工的原料虾的成本,商务部采用该公司财务报表确定原料虾替代国价格违反了商务部规则确定的“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2006年6月12日,CIT命令商务部根据法庭裁决重新审查和确定原料虾替代国价格,并在90天内重新做出裁决,提交CIT审查。
与其他国家比较
由于替代国和替代国价格选择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商务部在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裁定的税率比其他国家高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