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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0-17 13: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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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

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

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在申报时,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

环境保护部负责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书面评估意见。

第七条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申报人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申报表的内容包括所申报化学物质的名称、分子结构、测试方法、用途、年生产或进口量、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措施等。

在中国境外完成测试数据的,完成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获得所在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

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九条申报人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条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可以提出系列申报,按每种新化学物质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申报人联合申报同一新化学物质的,按每个申报人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已经列入四个以上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每年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千克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为了进行工艺研究、开发而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0千克的,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免于申报,不予延续;

(四)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的申报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免于申报的申请表和有关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保存该物质的科学研究、工艺研究与开发、生产或者进口的数量、客户名称等记录。

第三章登记

第十四条登记中心自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登记中心发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中心对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该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意见提交环境保护部。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自收到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估意见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予以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七条对于办理免于申报的,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环境保护部审核。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处理建议之日起15日内对免于申报的申请做出是否予以免于申报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对于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予以登记或者免于申报决定的,应当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每次实际生产、进口或者将新化学物质转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

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条新化学物质转移出生产或者进口地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一条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保存至该化学物质公布之日。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生产新化学物质或者用进口的新化学物质从事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该项目是否取得登记证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化学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应当责令生产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径报环境保护部,同时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可以撤销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持有的登记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人在申领登记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告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

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

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在申报时,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书面评估意见。

第七条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申报人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申报表的内容包括所申报化学物质的名称、分子结构、测试方法、用途、年生产或进口量、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措施等。

在中国境外完成测试数据的,完成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获得所在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

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九条申报人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条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可以提出系列申报,按每种新化学物质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申报人联合申报同一新化学物质的,按每个申报人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已经列入四个以上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每年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千克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为了进行工艺研究、开发而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0千克的,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免于申报,不予延续;

(四)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的申报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免于申报的申请表和有关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保存该物质的科学研究、工艺研究与开发、生产或者进口的数量、客户名称等记录。

第三章登记

第十四条登记中心自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登记中心发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中心对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该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意见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估意见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予以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七条对于办理免于申报的,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处理建议之日起15日内对免于申报的申请做出是否予以免于申报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于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予以登记或者免于申报决定的,应当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每次实际生产、进口或者将新化学物质转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

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二十条新化学物质转移出生产或者进口地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一条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保存至该化学物质公布之日。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生产新化学物质或者用进口的新化学物质从事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该项目是否取得登记证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化学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应当责令生产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可以撤销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持有的登记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人在申领登记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

篇3

申报材料>

省级优秀共青团员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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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共青团员,省级,申报材料,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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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年**月**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落实《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规范加快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1、申报条件

⑴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相关单位均可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⑵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凡列入国家、省“861”计划和市“1346”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直接进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它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通过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即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列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可在每月10日前,由企业和单位将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结。

2、申报、受理与审核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⑴申报时间

按季度申报的有:

①工业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

②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③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④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

⑤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企业或单位将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⑵受理与审核

企业和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2周内将应兑现的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要求

申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均须由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4),并提供必备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奖励条件和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选择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

1、申报投资工业项目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项目进度情况说明;

相关证明材料:

⑴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⑵项目前期费用协议(含环评批复)及付款凭证;

⑶项目在建工程明细帐(复印件);

⑷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⑸工业用地出让同,购置设备和厂房及辅助设施建设工程的协议,以及资金支付凭证;

⑹购置循环经济综利用专用设备和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⑺投资总额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凭证。

2、申报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告;

⑵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⑶对主机企业引进和培育的新办配套企业,由主机企业提供配套企业名录、证明材料和配套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⑷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新建立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新购买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或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及费用支出凭证,产业化投入与产出凭证,以及成果产业化新增增值税缴纳凭证;

⑶新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材料及该产品增值税缴纳凭证;

⑷新列入国家或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信息化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

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以及培训费用收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城区产业园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及上缴国家和省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⑵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协议和贷款付息凭证;

⑶新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经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厂房建设实际投资凭证;

⑷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外工业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⑸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内外资作工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和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⑹新落户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材料和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三、其它

1、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3、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编制的符《**市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政策条款第4条执行。

4、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业用地、厂房、工业辅助设施以及设备投资。

5、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投入产出比达到1∶2~1∶3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达到1∶3~1∶4的,给予40%专项补助;超过1∶4的,给予50%专项补助。

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可比照政策条款第20条执行。

6、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包括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

7、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的技术水平需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篇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端智力集聚工作,服务实施“三高四新”战略, 按照《长沙市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助实施办法》和《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长沙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拥有专门研发机构及研发团队,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或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

2.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签订建站协议,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合作方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全国范围内,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3.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每年不少于10万元,能为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已与院士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承担过国家或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单位登陆长沙人才智慧导航平台(changsha.gov.cn/csrc_portal/)下载《长沙市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表》,向各自税务登记地的区县(市)科协、园区报送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25日。

(二)初审推荐。税务登记地在国家级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归口申报,税务登记地在省级园区及园区外的企业由区县(市)科协归口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好电子版申报材料后发送至邮箱csdstm@126.com,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形式审核通过后生成书面材料打印稿一式两份,经合作院士签署说明,归口申报单位(部门)和国税登记所在地财政局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25日前报送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长沙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A402)。

(三)评审认定。依据《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审办法》,由市科协牵头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四)批准认定。审定后的拟认定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内,拟建站单位的合作建站院士须在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完成院士专家工作站备案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且完成备案的,由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以市政府名义授牌。

三、申报材料及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申报单位建站申请报告(见附件2);2.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3);3.相关附件材料(见附件4)。申报材料须按照以上顺序编好目录、页码,加盖公章并添加封面(见附件1),以A4纸装订成册,双面打印。

(二)各归口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市级工作站的推荐工作,广泛进行发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我市22条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为重点,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卢慧芸   0731-85450237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308号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A402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2、申请报告模板

      3、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表

      4、相关附件材料清单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3 日       

附件1

(封面样式)

 

×××××××××

院士专家工作站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 

附件2

 

关于成立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

申 请 报 告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企业简介

……………………………………………………………………………………………………………………………………………………

    二:建站目的及意义

……………………………………………………………………………………………………………………………………………………

    三:合作内容、合作形式、资金筹措、建站预期目标及项目市场前景等

……………………………………………………………………………………………………………………………………………………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3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加盟院士姓名:

院士管理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院士任职单位:(如:XX大学、XX研究院)

合作期限:xx年x月- xx年x月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制

 

 

 

填表说明

 

一、申报单位填写此表前请先认真阅读《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长沙市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助实施办法》及《申报通知》,严格按照申报条件与要求认真填写。

二、申报表封面“院士管理机构”指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

三、申报单位需如实填写申报表,若无特殊说明,本表中的数据填写上年度统计数据。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在考察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都将会酌情扣分,严重失实的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万元)

成立时间

 

所属行业

 

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是o            否o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手机号

 

QQ号

 

邮箱

 

 

二、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情况

 

序号

平台名称

建立年份

 

 

 

 

 

 

 

 

 

 

 

三、申报单位生产经营及科研投入状况

项   目

金 额

上年度销售额(万元)

 

纳税总额(万元)

 

税后利润(万元)

 

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万元)

   万,占销售额的  %

累计投入工作站经费(万元)

 

四、申报单位人员状况

现有职工总数(人)

(截至2021年6月底数据)

研发人员(人)

 

占职工总数比例(%)

 

高级职称(人)

 

占职工总数比例(%)

 

副高级职称(人)

 

占职工总数比例(%)

 

中级职称(人)

 

占职工总数比例(%)

 

 

五、院士主要科研团队情况(包含院士)

姓 名

年龄

工作

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及研究方向

站内主要工作

 

 

 

 

 

 

 

 

 

 

 

 

 

 

 

 

 

 

 

 

 

 

 

 

 

 

 

 

 

六、企业配套团队情况

姓 名

年龄

工作

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及研究方向

站内主要工作

 

 

 

 

 

 

 

 

 

 

 

 

 

 

 

 

 

 

 

 

 

 

 

 

 

 

 

 

 

 

 

 

 

 

 

 

七、申报单位与院士合作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项目总经费

(万元)

解决的关键技术难点或实现的技术突破点

 

 

 

 

 

 

 

 

 

 

 

 

 

 

 

 

 

 

 

 

 

八、申报单位近三年知识产权情况

发明专利授权

   项

实用新型授权

   项

外观专利授权

   项

国际标准

共   项 其中参与    项,牵头制定    项

国家标准

共   项 其中参与    项,牵头制定    项

行业标准

共   项 其中参与    项,牵头制定    项

 

九、申报单位近三年承担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级别(省级/国家级)

项目经费

 

 

 

 

 

 

 

 

 

 

 

 

 

 

 

 

 

 

 

 

 

十、申报单位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情况

获奖项目名称

奖励名称

授予单位

获奖时间

XXXX系统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

一等奖

长沙市科技局

XXXX年

 

 

 

 

 

 

 

 

 

 

 

 

 

 

 

 

 

 

 

 

 

十一、建站优势

 

 

十二、工作计划

分别列出三年工作计划和2022年工作计划。

要求:三年工作计划为总体规划,2022年工作计划须依据《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综合考核指标》各分项指标列出有具体量化数据的条例式计划。(2022年工作计划将作为首次考核的指标依据)

十三、院士说明

合作建站院士意见及承诺:

1.本人承诺此次建站合作符合《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全国范围内,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2.本人已了解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事宜,并仔细审阅了申报材料,支持XXX(单位名称)申请认定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如获认定,将按要求及时在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完成登记备案。

   

                             院士签名:

                                          年   月   日

 

 

十四、归口部门及国税登记所在地财政局意见

归口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税登记所在地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相关附件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荣誉证书、资质证书

3、审计报告(标出上年度税收、销售额、净利润、研发投入等数据)

4、院士基本情况表(见样表)

5、与院士的共建工作站协议(包括合作年限、合作形式、双方权利和义务、成果应用和保护等内容)

6、与院士或院士团队的项目合作协议(技术开发合同)或立项证明材料。

7、与院士合作项目情况介绍(与申报表中内容一致,主要包含项目内容、项目计划、项目目标及考核、技术难点、团队分工等)

8、近三年专利授权清单(见样表)及发明证书复印件(与申报表中数据一致)

9、近三年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清单(见样表)及证明材料(与申报表中数据一致)

10、近三年承担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证明材料(与申报表中数据一致)

11、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证明材料(与申报表中数据一致)

12、工作站相关制度清单(见样表)及首尾页复印件

13、与院士或院士团队合作的相关报道、照片等

院士基本情况表

 

 

院士姓名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院士方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手机/邮箱)

 

邮寄地址

(若接收人非院士本人,还需写明接收人姓名及手机号)

院士类别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研究领域

 

 

 

 

 

 

 

 

 

 

获得项目成果情况

 

 

 

 

 

 

 

 

 

 

备注:一表对应一位院士的基本情况。

专利授权清单(近三年)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授权专利号

授权

时间

 

 

 

 

 

 

 

 

 

 

 

 

 

 

 

 

 

 

 

 

 

 

 

 

 

 

标准清单(近三年)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

类型

牵头

或参与

是否现行

有效

 

 

 

 

 

 

 

 

 

 

 

 

 

 

 

 

 

 

 

 

 

 

 

 

 

 

工作站相关制度清单

制度名称

时间

 

 

 

 

 

 

 

篇6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工城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3年12月底,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评审条件

    (一)建工城建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2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09〕18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计算机免试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职称外语要求。职称外语要求按甬人专〔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考核要求。近3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参照甬政办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少于90学时。

    (六)公示要求。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须公示,具体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三、面试、笔试有关事项

    申报高级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或专业知识笔试。其中申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造价、风景园林专业的须参加专业知识笔试,笔试的内容分别为建筑施工技术、道路桥梁施工技术、建筑预算、园林工程施工;水利专业按浙水办人〔2009〕3号文件要求,需提供《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合格证》;申报其它专业的参加论文答辩和专业知识面试。面试、笔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材料报送及要求

    为确保评审推荐工作顺利进行,送审的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材料中的论文、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提供原件,材料中的证书提供复印件时,须由单位人事干部负责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县(市)、区申报的材料需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市属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送审材料具体要求是:

    (一)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包括任期内年度考核材料1套);

    (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需贴照片),一式3份,另需电子版的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要求用jpg格式,身份证号做文件名,尺寸不大于300×420,不小于200×280像素,文件大小在50k以内。

    (三)《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A3纸打印)一式30份,并须加盖公章;

    (四)《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学术论文基本情况登记表》(A4纸打印)一式30份;

    (五)《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名册》1份,另报电子文档;

    (六)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总结1份;

    (七)任现职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业绩材料;

    (八)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

    (九)破格申报人员,需填报《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需说明符合哪几条破格申报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十)以下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1.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合格证(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继续教育证书、本人身份证,近1年劳动合同(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近1年(按申报材料截止月往上推1年算)在甬工作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多人申报的单位可统一出具)等原件,同时再附上述所有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

    2.宁波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1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篇7

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支持对象

(一)基本条件

申报*-2010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坐落在天津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排污费,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为。

2、项目应符合《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7号)中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

3、项目有利于区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4、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前期工作基础较好。

5、项目已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除外)。

6、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7、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2)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绿化、环境卫生项目;

(4)已开工建设(仅限于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

(5)以前年度中央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经支持过的项目;

(6)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及产品的项目。

(二)重点项目

*-2010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污染防治项目

(1)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以及控制化学耗氧量排放总量为主的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2)以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主的大气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3)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4)辐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5)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3、经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有助于推动循环经济、资源节约的示范项目。

4、市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5、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对符合上述范围的滨海新区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

(一)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方式分为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两种。

(二)申报市财政拨款补助(以下简称拨款补助)的项目,一般采取市财政拨款、区县财政配套与项目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市财政拨款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电力企业申报脱硫项目除外)必须首先获得与申报拨款补助金额同比例的区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四)申报市财政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贴息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除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电力企业的脱硫项目直接向市财政局、环保局申请外,其他项目由区县财政局、环保局或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提出申请(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区县财政局、环保局或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报送的资金申请正式文件、《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及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

市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

五、项目评审和实施

(一)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

2、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对项目排序。对拟支持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项目下达

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按季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签订合同

根据已经下达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环保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合同》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协议》。

(四)拨付资金

1、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有关商业银行开立项目专户,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中“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流程”。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2、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实际使用贷款额度及其计息方式,直接将资金划入项目承担单位指定的帐户。

(五)项目实施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合同》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协议》完成项目,如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工期、调整项目预算,应当提前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3、各级财政部门或环保部门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六)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环保局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审计。

2、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验收,验收后将项目验收报告提交市财政局、环保局。

污染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既定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

3、凡未及时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五年内申报使用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篇8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认定工作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要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申报推荐工作程序。

企业网上申报后,及时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报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形成统一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上报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时,同时报送“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查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企业情况表”。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报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证明材料。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交研发费用明细账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提报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证明材料中金额,应与企业研发费用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原始单证等会计核算资料相一致。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亦应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等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归集口径、金额一致。无研发费用明细账或企业申报材料金额与会计核算有关资料不一致的,不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四、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申报企业原则上要从省财政、税务部门推荐的名单中选用认定鉴证机构,选用推荐名单之外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

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作出客观实际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进行核实。如中介机构出具材料与企业提交的研发费用明细账出现差异,该中介机构应作出专项说明。

市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中介机构资质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如果中介机构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中,存在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在网上予以公告,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提请主管机关进行处理。企业如因其选择的中介机构违规造成企业认定无效或其他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以及已经获得资格的企业,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复核。发现问题的,取消其申报和复审资格,同时建议上级部门取消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事此业务的资格,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该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

五、对市级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公示制度。

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篇9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凡上述九个系列的企事业单位(含民营、私营、外资企业)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人和离退休人员),符合晋升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教育机构须在当地职改部门下达的结构比例限额内)均可申报。尚未组建初评委的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市、县),其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可委托市相应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材料报送及收费标准与中级相同。

二、申报程序

*市直属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职改办申报;各区(市、县)属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向当地职改办申报,由当地职改办初审合格后统一送市职改办;在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其档案托管单位(如人才交流中心等)并向当地职改部门申报。

三、评审材料及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所有申报材料字迹要工整、业绩要真实、内容要详尽,表格填写不留空白,无内容的项目应填写“无”;“最高学历”填写毕业时间及取得的具体有效学历(中专、大专、本科等),学历须是国家承认并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无学历或未达到规定学历的建筑施工人员参加专业理论考试合格的,在此栏填明);“学习培训经历”栏,若是在职参加学习的,其学习形式是脱产、自考或函授,必须注明;“工作经历”栏,从参加工作至今要连续填写,起止时间连贯,不得间断;“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栏由所在单位将其参加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基础、专业考试等情况逐一填写清楚,区(市、县)职改办审查后须加盖公章;“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只须写明任现职以来的每年度及届满考核结果(优秀、称职、不称职)即可。《评审表》经本单位和当地职改办认真对照原件且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字盖章,推荐单位和当地职改部门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

2、本人担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合写)一份。

3、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份(破格推荐的须有单位破格推荐综合材料,并在《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明确填写“同意破格推荐”)。

4、职称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和聘约(均须原件)。

5、有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含替代外语的古汉语)的,须提供外语(古汉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原件);属免试范围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翻译材料等有关证明,并填写免试登记表(附二);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筑施工系列职称,外语、计算机可不作要求,但必须提供建筑施工理论考试合格证(原件)。

6、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

7、有关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已发表的代表作及本人专业实践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其它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均为原件)各一份。

8、近四年的年度考核表及届满考核表(原件)各一份。

9、《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10、各区(市、县)职改办和市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时,统一使用我办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花名册》,分评委会、分专业(教师须按学科分类,专业分类见附三),分别造册(一式二份)。

11、属委托评审的,应报送具有管理权限机关出具的委托书。

12、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50克以上厚度的纸张,统一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包装,一人一袋,档案袋须粘贴《材料目录》(见附件1),并注明专业组和档案袋编号。

13、所报材料中,凡复印件均须由主管部门和当地职改办对照原件审查无误后,签署“复印属实”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破格申报晋升职称人员的有关要求

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人员,除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9号)和《关于转发四川省教委<四川省中小学破格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推荐条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职改办[1996]6号)文件规定的破格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自2004年以来任现职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优秀和其余年度考核为称职,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结果必须是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批的。

2、发表的论文论著必须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属合著者,作者排位须是前二位。

3、所发表的论文必须是省级及以上有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定期出版的刊物),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论文数量在两篇以上。

4、注重工作业绩和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在学术技术实践中取得较大成绩,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

5、坚持实事求是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对在本地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课题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可重点推荐。

各区(市、县)职改办、各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申报人员工作单位性质,不得弄虚作假。

五、评审材料报送

评审材料请于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至十一月十六日报送至*市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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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顺利开展,发达国家牢牢把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趋势和要求,积极利用计算机和现代信息技术,实现项目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有利于规范整个农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提高操作的标准化和便捷性,并利用充分的信息化技术资源把要公开的内容尽量透明化,达到群众监督的目的。

【关键词】农业科技 项目管理 信息化

1 本市农业科技项目申报管理工作业务需求分析

以上海市农业科技项目申报管理工作为例。农业科技项目申报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上海市科技兴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等多个相关业务部门,所申报管理的项目也涉及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科技兴农推广项目、科技兴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科技兴农种业项目、产业技术体系项目。内容涵盖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等各个阶段。

在农业科技项目申报管理过程中,主要问题有:

对全市农业科技项目没有很好的利用网络信息化进行管理和规范,各地域和业务领域的标准不一,很难达到通过信息化统一申报和管理的模式。

2 市级农业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介绍

为规范项目申报立项,坚持“统一申报、公开程序、民主决策、评审论证、阳光操作”的原则,市级农业科技目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以保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全部实行项目信息公开化、项目申报网络化、项目管理信息化,引入的专家网络评审机制,把项目立项条件、项目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等亮在明处,也可以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1 业务功能流程与分析

2.1.1 总体流程

如示意图1。

2.1.2 系统业务功能分析

项目数据集中、业务规范统一,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项目信息资源整合和全面监管提供依据。

集成项目申报业务、项目立项业务、人员专家资料库、经费管理业务、项目实施管理和成果管理及项目评审验收等一系列项目管理职能,实现项目资源上的人、财、物的全面管理和项目滚动管理的全程跟踪。

提供动态的项目执行控制和资料管理,可及时监管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果。

支持多年数据集中管理、动态分析、对比分析和挖掘分析。

与市财政预算系统能够进行预算科目对接,实现协调办公。

预留与涉农补贴资金监管系统等相关系统对接的接口。

2.2 主要功能

2.2.1 项目申报管理

上海市各区县农委通过本系统进行农业科技项目的申报,预算申报数据经本系统校验通过后,可形成上报文件,上报市级农委。

上海市级农委通过本系统对区县农委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 ,聘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与立项,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对通过项目评审的支农项目进行支出预算和审核。需要进行数据调整的单位可自行进行调整,再次上报。

2.2.2 项目执行管理

上海各区县农委通过本系统进行项目执行(包括各类监督检查、资金管理、整改处理等),各类数据经本系统校验通过后,形成上报文件,上报市级农委。

上海市级农委、各区县农委通过本系统对区县农委上报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核与评估,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2.2.3 项目验收管理

上海各区县农委通过本系统进行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各类数据经本系统校验通过后,形成上报文件,上报市级农委。

上海市级农委、各区县农委通过本系统对区县农委上报的各类验收材料进行审核与评估,聘请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2.2.4 项目资金管理

上海市级和区县级农委通过本系统,实现农业科技项目支出预算录入、预算审批、预算审核等项目资金管理功能,同时通过与市财政局部门预算软件的数据交换实现数据共享,向是财政局提交预算与接受市财政局的预算批复信息。

2.3 结语

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对业务流程进行信息化改造的过程中,也会改变某些工作流程。

本系统以农业科技项目集中监管为目的,以农业科技项目过程管理为核心,以农业科技项目资源管理为重点,全面实现了农业科技项目信息整合,从而方便高效地管理和控制农业科技项目活动,满足农业科技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需要,达到对农业科技项目全面管理的目的,为上级农委农业科技项目管理者对农业科技项目成果的正确评估提供依据。

本系统服务于上海市级农业科技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实现项目的高效管理和信息共享,增进了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利于管理者发现和分析管理中的各项问题。本系统具有很强的移植性,在系统推广的过程中,只要依据不同应用区域进行少量的标准库定制工作,再藉以系统的共性平台,在示范区以外的广大区域的推广应用将有着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

本系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对市级农业科技目申报申报和管理进行了整体的标准规范,同时针对公开化、网络化和信息化几方面也做了充分的工作,从而可以有效的减少人工操作的工时,高效的办公,利用公开信息的模式促进社会和群众的进一步监督,为建立整个的社会化环境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王炬.农业信息化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南农业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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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确保市政府明确进中心运作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和服务项目100%进中心;

2.提高进中心项目即办件的比例,周边城市能做到即办的,一律实行即办,确保即办件达到中心日均办件量的50%;

3.压缩审批时限,承诺件审批时限在现有基础上整体压缩30-50%,原则上一般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

4.积极推行一审一核制,各部门在窗口办理的“一审一核”项目要达到50%;

5.加强中心窗口建设,推进审批工作前移,各部门行政服务处处长和审批工作人员要进窗口,确保中心窗口审批人员配备在70%以上,并对窗口充分授权,确保处长以下的审批工作都在窗口完成,使接待型窗口成为审批型窗口。

6.建立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力争使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承诺时限从原来的18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园区工业项目基本建设审批阶段的行政许可时限从原来的124个工作日缩短到40个工作日。

7.简化审批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取消重复的和不必要的材料,能用表格说清的决不用报告,能用一张表的决不用两张表,使申请人准备材料的时间在现有基础上压缩30%以上。

8.积极推进“六公开”工作,通过办事须知、服务指南、触摸屏、服务网站等公开所有进中心项目的内容、审批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期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9.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网上办公、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提供网上咨询、网上查询、表单下载等服务,为办事人员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

10.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各辖市和XX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形成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建立覆盖全市的行政审批(服务)快速通道。

二、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1、加快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近期,重点抓好第二批部门(单位)“两集中、两到位”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地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明年上半年,中心将和市纪委、监察局、编办和法制办等部门一道,对进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的“两集中、两到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职能归并到位,项目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人员落实到位,坚决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违规收费行为。

2、进一步“六公开”工作。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审批事项,凡适合在中心办理的事项,要全部纳入中心,实行集中管理。在此基础上,对所有进中心项目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逐一进行梳理,确保“六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3、做好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各园区的联系,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对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及时分析汇总园区工业项目的办理情况,定期向市领导汇报并通报各有关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4、扎扎实实地推进联审会办工作。继续加大对联审会办的协调、督查力度,对基本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工商企业证照、城市道路挖掘、户外广告设置等项目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5、加快建设电子政务平台。依托市政府电子政务平台,积极组织实施网上办公、网上申报、网上审批,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服务。继续完善网上评议、网上监督功能,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6、抓紧做好中介机构进中心的准备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对市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调研,尽快提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根据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积极创造条件把与基本建设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中心管理,确保进中心的中介机构统一在中心收件、出件,并公开服务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提高中介服务的透明度,以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

三、强化监督和投诉工作

投诉处理:对办事人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署实名并留有联系方式或本人上门投诉的均即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署实名的在镇江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开答复。

监督或投诉电话:0511―8983011、0511―8983010、

投诉接待部门:XX市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处、监察室

咨询电话:0511―8983082